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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时间:2018-03-10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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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第一篇_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

正确行使公民权利

教学过程:

首先播放影片《美丽的大脚》片段和九中优美的风光,在强烈的视觉对比中,引入问题情景;

1、 同在一片蓝天下,受教育权的条件如此不同。公民在享有受教育权上是平等的吗?

2、 国家采取了哪些措施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

面对问题让学生分组进行讨论。

由于学生所处的社会环境中存在许多类似现象,这也是学生社会中必须面对的,易于激发学生兴趣。在“享有权利的平等性”上学生有可能会产生分歧,当小组讨论无论解决这一问题时,可以把讨论引导到辩论,即可以让学生之间辩论,也可以师生之间辩论,在这个过程中第2题的答案,必然会作为论据被引用。

通过老师的积极参与使学生认识到:我国公民权利是平等的,表现在三个方面,但由于每个人所处的家庭和社会环境等不同,人们的实际权利会存在不平均现象,公民权利的平等性不等于公民权利是平均的,但国家通过法律、制度、物质等各方面的措施,最大限度保障公民

享有权利。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在这两个问题解决之后,紧接着让学生思考回答第三个问题:

3.在河北省2004年中考政策中规定,外来经商、务工人员子女只要提供相应证明材料,就享有与本地学生同等的报考资格,不再象以前一样必须回原籍或报考学校受限制。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宪法第33条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以上材料说明了什么?

此问题在于使学生知道,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国家执政为民、保障人民利益的观念也在增强,我国公民将更充分地享有更多的权利。

接下来以“头脑风暴”抢答的方式,激励学生回顾知识,解决第四个问题:

4.我国公民享有哪些权利?

在学生回答之后,进一步要求他们为权利归类,学习对知识的归纳总结,多角度认识问题,“温故而知新”。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外出经商、务工人员越来越多,正如刚才提到的,外出经商、务工人员子女上学等一系列公民权益如何保障的新问题日渐凸显。引出第五个问题:

5.为什么我国宪法和法律对公民的居住、迁徙自由等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根据学生的知识和社会储备,学生会通过对我国人口现状等的分析来作出解释,更深的原因涉及面较广,教师不必过多延伸。

通过这一问题使学生进一步体会,我国宪法等法律在规定权利时是实事求是的,公民权利是真实的。【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公民权利的三个特征是相互联系的,不是完全割裂的,因此问题的设置也不完全是一一对应的,在五个问题分析解决以后引导学生看书,进一步明确权利的特点。

既然是特点,它就应该是我国特有的。为此引入美国大选的例子,这是一个时政知识,又是学生的兴趣点:

漫画《驴象之争》:

2004年两位美国总统候选人布什和克里竞选资金预计将达到五亿美元,再创历史新高。

由于国家性质等问题学生没有学过,这里教师要引导学生认识到,美国普通民众根本无力参加竞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口号下掩盖的是事实上的不平等。我们和资本主义国家是有本质区别的,从而增强学生的爱国主义情感。

解决难点采用“看剧说法”的方式,对于重点知识“公民要依法行使权利”则采用“演剧说法”的方式。通过学生参演更深入的亲身体验社会百态,再次调动学生的情绪,激发学生兴趣。

剧情:在一辆行使公共汽车上,有一位乘客突然发现自己的钱包丢了,他要求司机帮助解决„„

你认为司机、丢钱乘客、其他乘客等会有哪些做法和反映呢?请接续表演、自愿结组,每组表演时间不得超过一分半钟。

学生设立的情景可能会有以下几种:1、司机不管 2、司机要求对所有乘客搜身检查:乘客都顺从的接受搜身检查,或者有的乘客不同意,发生争执、甚至动手打架现象。3、司机售票员求得乘客们的理解,将车开到派出所,寻求警察的帮助等等。

社会生活纷繁复杂可能会有很多情况,教师应根据实际控制学生展演的时间。

如果学生只谈出错误做法,可以引导学生讨论分析所演剧中人物的行为,错在哪儿,为什么错,正确的应该怎么办。

设计此活动目的在于通过学生对人物行为的评价,认识到应该“依法正确行使权利”当学生的演示无法涵盖我们要达到的要求时,教师可以亲自参演,比如可以扮演抓住的小偷,抵赖说:“钱现在在我手中,你们不能拿走,我也享有财产所有权呀。”这当然会激起学生的反驳,“公民享有财产所有权,但国家只保护合法财产所有权,以非法手段谋取是不受保护应受到制裁。”

通过这一活动,使学生深刻体会到有了权利还不够,要从四个方面作起才会依法行使权利。

在这个过程中,涉及到如何维权,应该让学生进一步回顾:当我们的生命健康权受侵害时怎么办?当我们作为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侵害时怎么办?进一步使学生树立维权意识。

由于剧中情境是“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既是权利又是义务。不可避免会涉及权利义务关

系应该根据情况引导学生进行分析。

对知识的学习为的是指导我们的社会实践,要落实到自己的行动上,学生自己学会正确行使权利,自我提高之后通过课外探究的活动,学以致用,活学活用。课堂延伸到社会生活中,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

在对所学知识进行课堂小结之后,我设计了课外探究活动:

(1) 社会调查:调查我市公民自身权利知多少?公民维权途径知多少?

了解我国公民权利意识状况,写出调查报告,并针对调查状况,就提高公民权利一事向有关部门提出建议

(2) 开展“天天3.15活动”,利用节假日进行“消费者权益”宣传活动,并向有关消费者提供维权帮助。

之所以如此设计教学过程,我认为是要达到这样的教学目标:

1. 通过鲜活的事例,使学生深入理解体会所学知识,掌握社会生活的要求和规范,增强公民权利意识。

2. 通过讨论调查社会现实问题,激发学生学习愿望,学会与人交流,促进学生自我成长。

3. 通过学生分析并参与社会实践,增强学生爱国主义的情感和社会责任感,理解并逐步形成正确的价值观。

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第二篇_强化党的意识,正确行使权力

联系党成立以来的全部历史以经验,总结我们党带领人民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必须坚持的基本经验,归结起来就是,我们党必须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贯彻“三个代表”要求,关键在坚持与时俱进,核心在保持党的先进性,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贯彻“三个代表”要求,本质在坚持执政为民。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我们党的基本宗旨,执政为民是中国最广大人民对我们的要求和期望,所以,执政为民是我们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共产党员和党的领导干部,都必须牢固树立执政为民的思想才能把“三个代表”的要求落实到我们党执政兴国的具体实践中。才能不断巩固党的执政地位,才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不断推向前进。坚持执政为民,正确行使人民授予的权力,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受人民之托,代表人民行使权力,所以作为我们党的每一个党员干部必须时刻牢记我们的权力来源于人民。我们的权力只能用于为人民服务。要时刻坚持人民的利益至上,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正确行使权力,落实“三个代表”的要求,就必须抛弃各种私心杂念远离形形色色的形式主义“花架子工程”,踏踏实实的为老百姓做些实事。本人作为水利行业的一名党员干部曾亲眼目睹了一些单纯为了检查评比而没有任何实用价值的花架子工程,这些部分人炮制的浪费国家和人民大量财力和人力的“花架子工程”表面上使一些人捞到了“政绩”实质上他们因此失去了民心。正确行使权力,是我们党对每一个党员干部的基本要求。我们党是一个有着六千多万党员的执政大党相当多的党员干部手中都握有一定的权力,如何行使手中的权力,关系到党的事业和生命。只有我党的党员干部都按“三个代表”的要求,正确行使手中的权力。“三个代表”的要求才能真正落到实处。我们党才能有旺盛的生命力和活力,也才能带领我们不断走向胜利。

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第三篇_如何有效行使权利及考题 时代光华

如何有效行使权利

作为一位管理者,一位部门经理,必须具有相应的权力,比如工作安排的权力、考评的权力、以及人事任免的权力等等,才能有效地管理整个部门,但是拥有权力并不意味着就能成为一个很好的部门经理,因为权力是一种领导艺术,是要使别人服从你跟随你,并且愿意按照部门的要求做事,合理有效地行使权力是一种技巧。部门经理要想掌握这门艺术,有效地行使自己的权力,必须先具备以下相应的能力:自律能力、沟通能力、影响能力、协调能力。本课程将由时代光华知名讲师刘凡为您介绍行使权力的个中奥秘。

第一章 行驶权利的必备能力

权力与威信

【本讲重点】

行使权力的必备能力

行使权力应注意的问题

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第四篇_案例:国家权力运行

第一部分 国家权力运行

知识要点:

1、法的渊源与效力等级

2、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

3、法院的宪法地位

案例1: 洛阳种子案【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2001年,河南省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育杂交玉米种子20万斤,约定收购价以当地玉米市场价的2.2至2.5倍计算。后来,伊川县种子公司未能如期交种子,2002年底被汝阳县种子公司诉至洛阳市中级法院。2003年初,洛阳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在案件事实认定上双方没有分歧,而在赔偿数额上各执一词。原告主张适用《种子法》的立法精神,以“市场价”计算,请求判决赔偿损失70万元;而被告主张适用《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即按照“政府指导价”计算,赔偿原告损失2万元。对法律法规之间的不同理解使两者的赔偿数额相差了几十万元。2003年5月27日,洛阳中院依据上位法作出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万余元。

这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是审判长李慧娟,其在判决书中有这样一段论述:“《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正是这样一段表述,引起了后来的风波。

在这个案件宣告判决后的7月份,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向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就该种子案经营价格问题发出一份请示。10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发文明确答复表示,《河南种子条例》第三十六条关于种子经营价格的规定与《种子法》没有抵触,继续适用。同时,该答复重点指出:“(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这种行为的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行为。”该答复还责成洛阳市人大常委会依法行使监督权,纠正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负责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

问题就此闹大了,同年的10月18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下发了《关于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违法宣告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问题的报告》,要求河南省高院对洛阳市的严重违法作出认真严肃的处理,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从这一要求中,可以看到人大很生气。

在多方压力下,洛阳中级人民法院党组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书面决定:撤销判决书签发人---民事庭赵广云法官的副庭长职务和李慧娟法官的审判长职务,并免去李慧娟的助理审判员资格。

在该决定履行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前,引起了社会各方的广泛关注,很多法学专家、学者、律师都参与到这个案件的讨论中,最终导致李慧娟事件最后出现戏剧性的转变,提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的法定程序一直没有进行,李慧娟也一直没

有受到洛阳中级法院的书面处理意见。直到次年五月,被迫赋闲在家8个月的李慧娟,才接到洛阳中院的电话催告下,终于重返工作岗位。

事件到此划上了一个句号,但是这个案件反映出的问题以及围绕着这些问题产生的讨论、反思,并没有结束。大体的归纳一下,有以下几个值得我们进一步的讨论:

一、种子案应该适用《种子法》抑或《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为什么? 答:1、种子法;2、种子法是上位法,河南省种子管理条例是下位法,上位法与下位法冲突时,当然要适用上位法。

扩展:

在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当中,有多种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这些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都是法的渊源。具体到我国,我国的法的渊源有以下几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军事法规和军事规章、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及特别行政区法律、经济特区的单行经济法规、经济特区法规、经济特区规章、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这些法的渊源共同构成我国的法律体系。当不同的法的渊源内容相冲突时,在适用时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1、制定机关地位越高,法律规范效力越高;

2、同一主体制定的法律规范:特殊立法由于一般性立法;后法优于前法;特定的、更严格的程序制定的效力等级高于按一般程序制定的。(特殊与一般:民法、合同法)

3、授权立法在效力上通常等同于授权机关自己制定的法律或法规,但仅仅授权制定实施细则者除外。

经过以上的法理分析,我们清楚地知道,就洛阳种子案本身而言,适用种子法是恰当的。

但是为什么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大动肝火,揪住这个问题不放,非要严惩主审法官李慧娟?原因我们可以从河南省人大法制室的答复中找到,人大法制室认为:李慧娟在判决中宣告地方性法规有关内容无效,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侵犯我的职权,当然要追究到底。

二、李慧娟有没有违法审查权?李慧娟法官是通过哪种方式进行的违法审查?

本案中的涉及到违法审查权,其实质就是违宪审查权行使的一种表现,既对宪法之下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是否合宪进行审查,这就涉及到我们国家的宪法监督制度(违宪审查制)。对于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我们需要掌握几下几个知识点: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运行(违宪审查制度内容)

监督体制:代议机关监督体制,

监督主体: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有协助进行宪法监督的职责;

监督方式:事前审和事后审。事前审表现为对有关地方性法规的备案和批准程序,对违背宪法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予批准;事后审表

现为:(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立法;(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违背宪法规定的行政法规; (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权撤销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制裁措施:(1)撤销违背宪法的法律;(2)不批准违背宪法的法案;(3)罢免违宪责任者的职务;(4)责成违宪机关纠正违宪行为。

答案:1、李慧娟法官当然没有违法审查权;2、法律解释,一依据法理对适用哪一部法律进行分析、论证,其实质是法律解释。

李慧娟法官有没有法律解释权?依据我国的法律解释体制:立法解释权,全国人大常委享有;司法解释权,两高享有。因此,李慧娟法官不享有法律解释权。但是,我们又知道,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然会涉及法律解释,没有法律解释就不能断案。现实中对这类问题一般都是法官可以且必然会进行解释,但不能写在判决书中。就本案说,李慧娟法官如果在判决中只写到,种子法是上位法,种子条例是下位法,适用上位法裁决本案。没有种子条例无效的描述,或许就没有之后的争议了。

3、河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室答复,以及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通报》有没有越权?

分析:

第一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

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第五篇_案例 谁拥有权力

【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谁拥有权力

王华明近来感到十分沮丧。一年半前,他获得某名牌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学位后,在毕业生人才交流会上,凭着他满腹经伦和出众的口才,他力挫群芳,荣幸地成为某大公司的高级管理职员。由于其卓越的管理才华,一年后,他又被公司委以重任,出任该公司下属的一家面临困境的企业的厂长。当时,公司总经理及董事会希望王华明能重新整顿企业,使其扭亏为盈,并保证王华明拥有完成这些工作所需的权力。考虑到王华明年轻,且肩负重任,公司还为他配备了一名高级顾问严高工(原厂主管生产的副厂长),为其出谋划策。

然而,在担任厂长半年后,王华明开始怀疑自己能否控制住局势。他向办公室高主任抱怨道:“在我执行厂管理改革方案时,我要各部门制定明确的工作职责、目标和工作程序,而严高工却认为,管理固然重要,但眼下第一位的还是抓生产、开拓市场。更糟糕的是他原来手下的主管人员居然也持有类似的想法,结果这些经集体讨论的管理措施执行受阻。倒是那些生产方面的事情推行起来十分顺利。有时我感到在厂里发布的一些命令,就像石头扔进了水里,我只看见了波纹,随后,过不了多久,所有的事情又回到了发布命令以前的状态,什么都没改变。”【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教学功能】

直线与参谋本质上是一种职权关系,而职能职权介于直线职权和参谋职权之间。在管理工作中,处理好这三种职权的关系,是使组织高效率运行的有力保证。本案例主要涉及职权结构设计(职权的划分)、权力类型等教学内容,可在讲授组织职能部分时选用。

案例分析关键词:直线职权、参谋职权、职能职权。

【问题】

1. 王华明和严高工的权力各来源于何处?

2. 严高工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的是什么权力?你认为,严高工作为顾问应该行使什么样的职权?

3. 这家下属企业在管理中存在什么问题?如果你是公司总经理助理,请就案例中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向总经理提出你的建议以改善现状?

【知识点链接】

直线职权是某个职位、某个部门所拥有的包括发布命令、执行决策等的权力。

参谋职权是某个职位、某个部门所拥有的包括提供咨询、建议等辅助性的权力。

职能职权是某个职位所拥有的原属直线主管的那部分权力。该职权介于直线职权和参谋职权之间。

【案例分析】

1. 王华明和严高工的权力各来源于何处?

王华明和严高工的权力各来源于直线职位和参谋职位。

2. 严高工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的是什么权力?你认为,严高工作为顾问应该行使什么样的职权?

严高工在实际工作中行使的是职能职权。作为顾问严高工应该行使参谋职权。

3. 这家下属企业在管理中存在什么问题?如果你是公司总经理助理,请就案例中该企业存在的问题向总经理提出你的建议以改善现状?

这家下属企业在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直线人员与参谋人员的关系未处理好。

相应建议:明确参谋人员的参谋职权和参谋作用,并理顺和直线间的关系;明确直线人员的直线职权并落实到位,对直线人员来说要用足自己的直线职权。

处理好三种职权关系:

直线人员、参谋人员和职能人员的相互关系,本质上是一种职权关系。 在管理工作中,应处理好三者的关系:参谋职权无限扩大,容易削弱直线人员的职权和威信;职能职权无限扩大,则容易导致多头领导,导致管理混乱、效率低下。

(1)注意发挥参谋职权的作用

从直线与参谋的关系来看,直线人员掌握的是命令和指挥的职权,而参谋人员拥有的则是协助和顾问的职权。参谋的职责是建议而不是指挥,他只是为直线主管提供信息,出谋划策,配合直线人员工作的。由此可知,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参谋建议、直线命令”的关系。因此,发挥参谋作用时,应注意:参谋应独立的提出建议;直线人员不为参谋所左右。

(2)适当限制职能职权的使用

限制使用范围,即限于解决如何做、何时做等方面的问题,再扩大就会取消直线人员的工作;限制使用级别,即下一级职能职权不应越过上一级直线职权。

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第六篇_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1.联系实际谈谈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法律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法律权利与义务观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公民应当具有的基本法治观念.由于历史和现实的种种影响,很多人的权利意识和义务意识较为淡薄,还不能正确对待权利和义务.随着当今社会的法律制度不断完善加强.大学生作为一个高等教育水平的群体,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重要的力量,法律意识相对有一定的提高,但结合到现实生活中,对于如何正确地行使权力与履行义务还是很模糊. 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是一对关系密切的概念,从来源来看,二者一般都来源与法律的明文规定.从基本内容看,法律权利意味着人们可以依法作或不作一定行为,可以依法要求他人作或不作一定行为.法律通过规定义务,使人们某种约束或负担.从范围来看,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都有明确的界限. 从法律的历史和实践来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着多方面复杂的关系.

①结构上的相关关系.二者是对立统一的,相互依存,相互发展的.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②总量上的等值关系.不论在社会中还是在具体法律关系中,二者的总量都是平等的.

③功能上的互补关系.法律义务以其特有的约束机制帮助建立社会秩序,法律权利以其特有的利益导向和激励机制帮助实现人的自由.

大学生是现代社会的“边际公民”,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特定时期,他既是一个“社会人”,又是一个“学校人”,其具有多重主体身份。在校大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跟其社会角色或身份是分不开的.学会正确行使法律权利和履行法律义务就要求我们不仅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参与法律实践,培养社会主义法律思维方式,而且要树立法律信仰,宣传法律知识.

一.掌握充分的法律知识

首先,我们要非常清楚自己享有哪些权利和要履行哪些义务.

作为一名当代大学生,享有的权利有: 1.政治权利和自由.具体包括两大方面:第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政治自由.包括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2.宗教信仰自由. 3.人身自由权利.包括公民的人身、人格尊严和住宅不受侵犯,以及与人身自由密切联系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4.社会经济权利.包括:第一,财产权;第二,继承权;第三,劳动权;第四,休息权;第五,物质帮助权;第六,离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 5.教育、科学、文化权利和自由. 6.特定人的权利.包括;第一,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保护;第二,保障离退休人员和烈军属的权利;第三,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权益. 7.监督权利.包括公民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要履行的基本义务有: 1.维护国家统一和各民族团结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4.完成教学计划内的学习作业任务,遵守作息时间,按时上下课;遵守各级各类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历史老照片不能说的秘密管理规章制度. 5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二.培养法律意识

当然,就清楚这些还是不够的.我们还要具备一定的的法律意识.懂的去正确

行使权利,自觉履行该承担义务.首先,应培养学生依法办事的思想观念,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要监督社会主义法律的遵守和执行,坚决同一切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使社会主义法制得以真正实现. 其次,培养宪法和法律具有最高权威的观念。树立法律权威即尊重宪法和法律的权威。任何个人和机关、组织都不具有超越于法律之上的权力,都必须依法办事,坚决反对“权大干法”,“人情大干法”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使大学生认识到自己在国家生活中所处的地位,无条件地服从和遵守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再次,也即最重要一点,即培养大学生权利义务相一致的观念。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让大学生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应杜绝一切不劳而获的错误思想,培养只有付出才有收获的良好观念. 另外,应培养大学生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我们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最后,应培养大学生在法律面前八人平等的观念。不分性别、民族、种族、职业等一律平等地享有法律规定的权等地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要彻底培养学生法律意识,转变大学生某些错误观念,也要重视提高大学生的文化思想道德水平,特别要同培养学生正确的价值观结合起来,一个人树立了正确的价值观,道德观就为其法律意识的形成和发展提供了主观要件.

三.培养法律思维方式

所谓法律思维方式,是指按照法律的规定,原理和精神,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它的特征包括:讲法律,讲证据,讲程序,讲法理.虽然我们日常生活中还很少遇到重大法律问题.但是,法律思维方式的养成能帮助我们更成熟地驾驭法律意识体系,对我们的世界观,人生观的形成也有很大帮助,让我们有正确的是非辨别观,判断该做与不该做,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法律信仰,自觉履行法律义务.它的培养途径包括: ① 学习法律知识, ②掌握法律方法,③参与法律实践.

四.提高个人道德素质修养 培养良好的心理素质

现实生活中往往还出现这样一种情况,明知故犯,明知却不遵守.长期以来接受的法律教育,起码会让我们懂得一些基本的法律知识,该享有什么权利,该履行什么义务.思想是行动的先导,我们要有足够高的修养素质,提醒着自己自觉去履行去遵守.这要靠个人的道德修养去维护.心理健康教育使大学生掌握了基本的心理卫生知识,具有较强的意志力、稳定的情绪、乐观向上的进取精神,从而抵制各种不良风气的影响。如逃课作弊,本来就是很不应该的事情,但身边的同学如果都这么做的话.你要是没有足够的修养,抵制不了影响,就会不知不觉中被带动.

五. 多参与与法律有关的活动

通过参与各种与法律有关的活动,在实践中运用法律知识和方法思考、分析、解决法律问题.把权利与义务投射到现实生活.①组织学生开展“模拟权利与义务系列”活动。学生通过自己模拟形形色色的角色,能更加深刻地把如何做深刻脑海,加到自觉渲染效果,从而自觉在现实生活中践行.②组织相关的知识智力竞赛. 学生通过这一活动,能主动去学习合同法内容,提高学法兴趣,何乐而不为.③另外,对于现今社会上的一些著名案例,可组织学生看录像,或请有关办案人

员或著名法学专家来校开讲座,既能让学生了解时事,也能更深切体会法律的权威,树立“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

2.对于这门课的学习心得,以及意见与建议.

思修是一门组织形式相对轻松,内容涵概广,重在自我认识与塑造的学科。它与我们的学习、生活联系是十分密切的,它来源于生活,最终也走入了生活。它开阔了我们的眼界,关注了时代的脉搏,同时也解决了许多我们在生活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思修课实际上是一门教我们如何为人的课程。它重在内心诉求,更重在知行结合。作为一个当代大学生,应具有健全的人格与文明的素质,也就是要认识自己,懂得身心协调,关注自己全方位的发展。如何做人?怎样做人?做一个什么样的人?这是一门艺术,更是一门学问。很多人一辈子都没有弄明白。

光阴易虚度,岁月难回头。有了理想还远远不够,还要坚持,还要疯狂的努力,还要有牺牲一些东西的准备,还要有庞大的知识后盾。成功时,不要醉倒,失败时,不要灰心丧气,不要怨天忧人,面对“山重水复”之关卡,唯有勇往直前,持之以恒,用信心去克服一切困难。想成就一番事业,就要甘于干大事,揽难事,立个志向,树个目标,人生才有行走的方向。心在那里,路就在那里。思修这门课教导我们做个智慧的人。有知识不等于有智慧,知识积存得再多,若没有智慧加以应用,知识就失掉了价值。学习了思修,我知道了什么时候“为”,什么时候“不为”。知道我在做什么事,知道热爱做什么样的事,知道能把什么事做成什么样。要用自觉端正态度,用学习积累经验,用勇气放弃包袱。空才能生慧,学才能生智,心宁智生,智生事才成。

另一方面,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形成,更要注重自我修养和自我教育。社会教育、理论知识学习和他人的帮助,只有通过自我修养、自我教育,相互促进,融为一体,内化为自己的东西,才能真正成为自己思想的组成部分和行动指南,也只有在日常生活中不断自我修炼、自我教育,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才能不断得到巩固和提高。大学的生活是丰富人生的一种历程,为我们大学生提供了一个广阔的成长平台,我们要抓住眼前的任何机会去锻炼自己,历练自己,充实自己。

我想这门课带给我们的不仅仅是书本上的知识,更重要的是做人的准则。很喜欢您给我们看的那些视频,生动却不失教育意义。个人很喜欢《开讲啦》节目,可是空闲的时候不一定会去搜来看,这应该是一个奇怪又真实存在的悖论吧。作为一个从没在您课堂上发过言的学生,如果我说喜欢您的这种模式可能没多大说服力,可事实确实如此。同学们参与课堂讨论,争相回答,调动了课堂积极性,又能了解学生的掌握情况。对于课堂演讲的部分,在准备的过程中我学习到了知识,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很遗憾没有准备得很完善,甚至没有到满意的程度。下次如果还有机会我会更认真更努力的准备的。另外个人认为给定一个题目不如抛出一个问题会更好。一个能得到五花八门答案的问题,上网搜不到的主观题。总之我收获了不只是知识,更有其他一些比知识更重要的东西。

谢谢老师!

正确行使权力的例子 第七篇_严以用权学习心得

严以用权学习心得体会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三严三实”要求中,严以用权直指领导干部作风的核心。严以用权,就是要坚持用权为民,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任何时候都不搞特权、不以权谋私。权力是把双刃剑,正确用权就能为民谋利,为民造福;滥用权力就会损害群众权益,败坏党和政府形象。只有严以用权,才能不逾规矩。

在现实生活中,常会听人讲,我又不是官我也没有权,没有必要约束自己。但我想,官不是权的代名词,权亦不是官的专属称谓。有权的不一定都是官,简单的例子:学校的老师是官吗?不是,但他们很有权,所教学生的调度皆由他们;国家机关普通工作人员是官吗?不是,但他们面对服务对象,他们又都很有权;还有家庭也一样,家长虽然在单位不是官,但回到家孩子得听他的,他有权了……由此,我认为习总书记“严以用权”的要求适用于现实中的所有人。

严以用权我们应责无旁贷、必须践行。要必须清醒地认识到自己手中的权力是党和人民给的,它不是你身份的摆设,而是你真正服务于人民的多与少,接近人民的多与少。现在有一个很奇怪现象,职位越高,老百姓见到的难度越大。久而久之成了老百姓心中可望不可即的摆设,完全走向了老百姓当家人、贴心人的反面。如果任其发展蔓延,就真的成了老百姓眼中的空中楼阁岌岌可危了。正因如此习总书记反复强调,不论我们职位多高,老百姓永远都是我们的衣食父母。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必须时刻躬下腰来,接地气,和老百姓打成一片,把老百姓的事捧在手上,放在心上,接地气,落在行动上,这才真正称得上为老百姓用好权当好官。否则,总是仰着头,接空气,必将随空气流走,终将被唾弃、不留念想。

严以用权对机关工作人员来讲。不论你是不是党员,单位给了你

一摊工作,就给了你一个平台一份责任,这个平台是直接面对你服务的对象,这份责任是直接反映你服务的好坏。过去我们常听老百姓形容一些部门存在的“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衙门作风,而现实中,这一衙门是否得到根除,直接取决于每一名服务于老百姓的工作人员。工作人员的一言一行,关乎的不仅仅是他个人的形象问题,更关乎整个单位的荣辱。比如,我们到某银行办事,常看到柜台内的员工办事态度傲慢,导致客户责怪声一片,结果是银行付出社会声誉下降代价。再比如,2014年电视、报纸和网络曝光的某些幼儿园私下给入园孩子服药的事,所造成的影响更是触目惊心。严以用权对普通工作人员来讲也不是儿戏。

综上所述,严以用权就是要以实际行动做到:

一、要用之为公。常言道“公生明、廉生威”,古人云“居官守职以公正为先,公则不为私所惑,正则不为邪所媚”,强调的都是用权为公。权力是人民赋予的,行使权力必须为人民服务,一丝一毫都不能私用。官越大、权越重,为人民服务的担子就越重,越应该做出成绩。用权为“公”还是为“私”,向来是区别当“公仆”与做“老爷”的分水岭,鉴别清官与赃官的试金石。今天,更是检验党员干部能否正确行使权力、宗旨观念强弱的显著标志。自古以来的历史说明,为官只要用权为“公”,就会得到人民的称赞和尊重,否则,就会让群众不耻和诟病。

二、要行之有规。权力的边界就是法制,权力运行要遵循法律的轨迹,按规则、按制度行使权力,“法无授权不可为”,任何级别的领导干部都没有法外之权。简政放权,削减行政审批事项,这些改革措施的推进,都是为了让权力之手规矩起来。要加快推行权力清单制度,界定每个职能部门及每个岗位职责与权力边界,规范和明确权力运行程序、环节、过程、责任,而且要做到可执行、可考核、可问责。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并要让“笼子”通上“高压电”,坚持制度面前

没有特权,不管什么人,“出笼”必受惩。每一名党员干部,都要常怀如履薄冰、如临深渊之感,时刻警示和告诫自己。国有国法,党有党规,只有不踩“黄线”、不越“红线”,才能担负起本职工作的重任。

三、要用之为民。“先天下之忧而忧,后天下之乐而乐”。古代封建士大夫尚有如此忧民的朴素情怀,作为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共产党人,更应甘当人民公仆。要树立“权为民所赋”的意识,做到“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把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把民众满意作为行使权力的根本标准。 总之,“严以用权”是共产党人的智慧体现,它诠释着马克思主义政党的价值要求,守规矩,守纪律,规范权力运行,让党员干部掌权不迷失方向。工作中要自觉用党的纪律约束自己,以过硬的工作作风,团结带领本部门一班人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为中心的改革发展作贡献。

2015年7月28日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s/4262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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