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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籍管理

时间:2018-01-11   来源:学生随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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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户籍管理 第一篇_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北京市公安局办理进京户口须知

一、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调京工作的人员及随迁家属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调入单位人事部门(局级)出具的介绍信; 2、调出单位人事部门出具的转工资、档案关系的介绍信(影印件);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二、办理中组部、国家人事部批准接收的大学毕业生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中组部、人事部的批件及报户口介绍信;

2、落户人员名单;

3、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

三、办理驻京部队军官(含文职)配偶子女、父母随军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一)配偶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的干部任职命令或干部调京工作的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配偶居民身份证;

4、配偶是城镇户口的需有户口所在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出具的待业证明。

(二)子女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女军人需有师以上单位调令(影印件); 3、结婚证;

4、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三)父母随军

1、各总部、各军兵种、北京军区、武警总部的《申请家属随军审批表》;

2、以上部队出具的干部家庭情况证明; 3、父母居民身份证; 4、当地街、乡政府或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及家庭成员情况证明。

四、办理军队、武警干部(含文职)转业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军队转业干部办公室的入户介绍信;

2、本人军官转业证; 3、接收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注明干部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等身份情况);

4、在京直系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五、办理留学人员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教育部或北京市人事局入户介绍信;

2、本人护照;

3、本人户籍证明(出国前户口已注销的需持户口注销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

4、来京创业的留学人员需持《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调动人员情况登记表、本人入户申请表、在京合法住所证明及本人(家属)户籍、身份证明等。

六、办理科技副处级以上干部家属的户口,需持以下证明:

1、人事部、市人事局的批件;

2、在京亲属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3、随迁子女超过18周岁的需有居民身份证;是在校学生的需有在校证明;是待业人员的需有当地街、乡政府主管就业部门的证明;

上述证件证明齐全,当即办理。由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开具《户口准迁证》,并收取工本费1.5元。持《户口准迁证》第二联到原户口所在地开具《户口迁移证》,持《户口迁移证》到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户籍接待室领取《户口准迁证》第三联,然后到落户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

北京户籍管理 第二篇_2016北京市户口落户条件

2016北京市户口落户条件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原则是:公民应当在经常居住的地方登记常住户口,农业人口只能在有农业户口的地区进行登记。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的总要求是:先审后办,先内后外,坚持日核对,做到人头不重不漏,项目不错不漏。先审后办,即先查验户口登记所需的证件证明,再办理户口登记手续。先内后外,即先填写四项变动登记簿,按照登记要求录入、修改人口信息,再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办理户口登记时,要认真询问并及时变更户口登记自然项目,确保户口登记项目准确详实。每日工作结束后,应当打印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住人口日报表(原月报表做日统计)与出生、死亡、迁出、迁入等登记簿、《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通知单》、《增加人口变动卡》、《减少人口变动卡》《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进行核对,准确无误后将日变动核对清单、居委会统计表及常

住人口日报表、《迁移通知单》、《错迁人员更正通知单》等材料装订留存,以备查验。

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在迁入地派出所一次办结,出生、死亡、参军及走失注销、市外迁入、迁往市外及变更更正户口登记项目等其他户口登记事项在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第一条 出生登记

出生登记指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婴儿在申报出生登记前死亡的,应当同时申报出生、死亡两项登记。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出生证明。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市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二)婴儿母亲、父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三)《生育服务证》。随母登记出生户口的,提供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登记出生户口的,需到婴母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生育服务证》迁出手续;

(四)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五)超计划、非婚等违反《北京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婴儿,提供(一)、

(二)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六)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提供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同意入户证明。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出生登记簿;

(二)编制公民身份号码;

(三)录入常住人口信息。婴儿母亲或父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户别应当定为“非农业”;

(四)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

(五)打印《居民户口簿》;

(六)打印增加人口变动卡;

(七)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出生医学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护照》;留存《生育服务证》第三页和《出生医学证明》附页等。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留存出生证明复印件、翻译件等。

第二条 死亡登记

死亡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死亡后,由户主、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相关证明向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查验证件证明

(一)死亡证明。在医院死亡的,提供医院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提供当地街、乡卫生保健部门出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丢失《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的,提供证明书复印件或居(村)委会证明和亲属书面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办理程序

(一)填写死亡登记簿;

(二)修改计算机数据;

(三)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

(四)打印《居民户口簿》(申办人要求更换《居民户口簿》内芯的,打印《居民户口簿》);

(五)打印《减少人口变动卡》;

(六)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死者“姓名”栏加盖死亡章,户主死亡的,变更户主及户内成员关系;

(七)在《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四、五联注明“户口已注销”,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第四联加盖承办人名章;

(八)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九)退还《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五联、《居民户口簿》;留存死者《居民身份证》和《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第三、四联;在家中及非正常死亡的留存相应证明。

第三条 市内户口迁移登记

市内户口迁移登记指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在本市范围内将户口由原登记地迁到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办理市内户口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迁入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小城镇户口、驻京办事处工作户口以及非北京生源的大中专院校在校生户口为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因特殊原因需要办理市内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理。

一、迁入地派出所工作程序

(一)查验证件证明

1.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2.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3.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非直系亲属迁入的,提供户主同意迁入及在此居住证明;农业人口迁入的,提供村委会同意接收证明;

4.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提供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的提供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提供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5.由本市监管场所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所长审批单;

6.本市大中专院校毕业分配的:本市生源提供《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未分配工作的,出具学校证明。非本市生源提供中组部、人事部、市人事局出具的报户口介绍信,市局或分县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与就业报到证一致)的证明。

(二)办理程序

1.填写市内迁入登记簿(释放、解除劳动教养人员按服刑地点填写由城区或县迁入);

2.计算机操作:

(1)按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迁入人的基本情况;

(2)变更现住址;【北京户籍管理】

(3)迁入人为迁入地户主的,变更迁入地户内成员关系。迁入人系迁出地户主的,根据申办人意见,变更迁出地户内成员关系;

(4)限制市内户口迁移人员办理市内迁移时,系统自动弹出窗口,提示该人为限制迁移人员。确需迁移的应当提供相应证件证明,经批准后办理。上述人员尚未录入限制迁移标记的,要添加限制迁移标记;

(5)发送迁移信息。将系统自动生成的《迁移通知单》,通过系统发至迁出地派出所;

(6)打印《常住人口登记表》,并将《常住人口登记表》交申办人核实签字;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居民户口簿》相应位置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和承办人名章。在迁入人原《居民户口簿》“常住人口登记卡”上加盖迁出章,迁入人为迁入地户主的,变更迁入地《居民户口簿》户内成员关系。迁入人系迁出地户主的,变更迁出地《居民户口簿》户内成员关系并盖章;

(7)打印《居民户口簿》。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监外罪犯入户的,其《居民户口簿》只打印“何年、何月、何日迁入”,不打印释放、解除劳教、管制、假释、缓刑等迁入原因;

(8)打印市内《增加人口变动卡》;

(9)检查核对并按规定收费;

(10)退还《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住房证明原件;留存《入户通知单》、住房证明复印件、村委会同意立户(入户)证明、释放、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等;

北京户籍管理 第三篇_2016北京最新积分落户政策(全文)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城市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长期在京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常住人口落户工作,紧密结合本市实际,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积分落户是指通过建立指标体系,对每项指标赋予一定分值,总积分达到规定分值的申请人,可申请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三条 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存量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落户制度。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积分落户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刑事犯罪记录。

第五条 积分落户指标体系由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以及教育背景、职住区域、创新创业、纳税、年龄、荣誉表彰、守法记录指标组成。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就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投资办企业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或在京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连续经营满1年及以上;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计分标准,每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1年积3分。

(二)合法稳定住所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拥有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自有住所;或签订正式房屋租赁合同,合法租赁符合登记备案、依法纳税等有关规定的住所;或居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具有合法产权的宿舍。申请人需连续居住满1年及以上。在自有产权住所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所和单位宿舍每连续居住满1年积0.5分。当连续居住年限多于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作为连续居住年限。

(三)教育背景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取得国民教育系列及教育部认可的学历(学位)的,可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学专科(含高职)10.5分,大学本科学历并取得学士学位15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硕士学位26分,研究生学历并取得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获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准,不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年限及连续居住年限的积分与学历(学位)积分不累计。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居住地由城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申请人就业地和居住地均由城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每满1年加4分,最高加12分。

(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在科技、文化领域以及创新创业大赛获得国家级或本市市级奖项的,可获得相应加分。其中,获国家级奖项的最高加12分,获本市市级奖项的最高加6分。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申请人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且在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工作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中符合一定条件的创业企业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2分,最高加6分。

申请人在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及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科技服务机构投资或就业,且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投资或就业每满1年加1分,最高加3分。

上述创新创业各项加分不累计,同时符合多项加分条件的,只计最高分。

(六)纳税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近3年连续纳税,且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以及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纳税额平均每年在10万元及以上;依法登记注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根据企业已缴纳的税金,以其出资比例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纳税20万元及以上。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者,申请积分落户的,每条记录减12分。

(七)年龄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周岁的,加20分。

(八)荣誉表彰指标及分值

申请人获得以下荣誉表彰之一的,加20分:被评选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全国道德模范或首都道德模范;全国见义勇为英雄模范或首都见义勇为好市民。国家相关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积分不累计。

(九)守法记录指标及分值。

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申请人在本市因违反有关法律被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处罚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减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落户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落户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执行具体操作流程等。

第七条 积分落户每年申请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向用人单位提交申请,由用人单位统一向有关部门申报。

第八条 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调控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积分落户分值。市有关部门根据申请人积分情况和落户分值,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将其积分情况向社会公示。公示通过后,申请人可按相关规定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第九条 获得积分落户资格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迁落户;其配偶、父母申请落户按照本市现行亲属投靠落户政策办理。

第十条 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在积分落户工作中存在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索贿受贿等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内的积分落户申请资格;已经落户的,予以注销。对所在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的,当年及以后5年内不受理其积分落户申请事项。以上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由市有关部门对积分落户指标体系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7 年1 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 日。

北京户籍管理 第四篇_北京市公安户政咨询电话、地址一览表doc

附件3:

北京市公安户政咨询电话、地址一览表

注:如遇办公地址和电话调整,请提前咨询区县军转安置部门。

北京户籍管理 第五篇_北京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

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外省市人员夫妻投靠、老人投子女、子女投靠父母入非农户

办理机构:

北京市公安局、各公安分县局、派出所

办理地址、电话:

申请入户地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

咨询电话:87680101

办理时间:

【北京户籍管理】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或分县局户政大厅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或分县局户政大厅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时限:老人投靠子女入非农户50个工作日,初婚的夫妻投靠入非农户35个工作日,再婚的夫妻投靠入非农户50个工作日,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入非农户35个工作日(超生和非婚生的50个工作日)。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条件:

(一)夫妻投靠条件:1、申请人为外省市无业人员或农业户口,年满45周岁;2、结婚需满10 年; 3、被投靠人是

本市非农业户口;4、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二)老人投靠子女在京入非农户条件:1、无业老人投靠子女入户条件:申请人男性超过60周岁,女性超过55周岁(夫妻需同时申请);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被投靠人为本市非农业户口;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2、离退休老人投靠子女条件:夫妻均达离退休年龄,并已办理离退休手续,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工人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申请人外省市无子女;在京有合法固定住所。

(三)子女投靠父母在京入非农户条件:投靠人为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父或母户口在京且有住房。(如果父母无住房,为单位集体户口,需出具单位同意入户证明。)

二、审核

对于老人投靠子女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对于初婚的夫妻投靠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

再婚的夫妻投靠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对于子女投靠父母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所审批后,分局审批(超生和非婚生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受理,派出

所审批后,上报分局,市局审批。)

三、审定

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市局批准后,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办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2、《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

3、《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意见的通知》

4、《户口审批工作规范》

5、《户政管理工作便民利民措施实施细则》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

见的通知

京政办发„2001‟14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市公安局《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已经市政府原则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关于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

题的意见

市公安局

2001年2月5日

根据《国务院批转公安部解决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意见的通知》(国发„1998‟24号)精神,本着既要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又要严格控制首都城市人口增长的原则,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婴儿随父落户问题

(一)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后生育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按学龄前儿童优先解决的原则,凡满5周岁的儿童,可以随父落户。

(二)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1998年7月22日以前出生的婴儿,要求随父落户的,分期分批逐步解决。凡满5周岁不满6周岁的学龄前儿童可以随父落户;已满6周岁的可以申请随母投父落户。

(三)外省市妇女和本市居民结婚,违反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婴儿不予解决在京落户问题。

二、关于夫妻投靠落户问题

夫妻分居的外地一方年满45周岁,且结婚已满10年,可以

北京户籍管理 第六篇_北京市户籍、户口政策

第1章 办理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 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 办理死亡登记【北京户籍管理】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 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

《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北京户籍管理】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20个工作日

第2章 办理申请在京入户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45周岁,且结婚满10年;

2.申请人年满46周岁,不满55周岁,结婚应满5年;申请人年满55周岁的,结婚应满2年;

3.随迁子女系18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25周岁,且未婚、未就业(独生子女指原配夫妻婚后生育的子女);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2004年以后协议离婚的须提供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25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未生育子女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被投靠人因工作调动、大学毕业分配等原因户口已进京,须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内的进京批件;如遇特殊情况,还需提供被投靠人10年以上的进京批件。批件包括:各中央单位、市属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或报户口介绍信、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大学毕业生就业派遣通知书、研究生就业通知书、就业报到证等;

10.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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