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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种子法对公司有什么好处

时间:2014-08-23   来源:植物养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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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新种子法对公司有什么好处(一):对新种子法看法--胡旺

聚焦新种子法,展望未来种子发展

(胡旺2012级种子科学与工程一班201241531120)

前言:种子是每一个植物品种都具有的,用来繁殖后代的根本,是每种作物新的一生开始的起点。作为品种的基础,其来源、选育、生产经营和保护等各个方面都应当受到国家法律保护,只有在保护下,种子市场才不会混乱,大家才可以有据可依,有章可循,种子法就是在以上的基础上建立,为了保证种子市场稳定,保证品种选育人、品种选育技术持有人、农民、以及种子公司各方面利益。下面通过我国2016年新种子法条例来看我国关于种子相关内容的管理以及国家新改变点与关注点,并从新种子法看出未来种子市场走向。

关键字:种子种子法种子未来

2015年11月4日,十二大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种子法修订案,新种子法将于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时代在改变,科技在进步,同样也需求我们从事农业的学生和工作人员秉承着与时俱进的精神,不断学习。法律也是一个在不断完善的过程,新种子法以前为解决的种子问题现在有法可依,新种子法分别在以下几个方面对种子做出转变和强调。

1. 通过简政放权来激发市场活力。

为了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关于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更好地发挥市场作用的精神,新修订的种子法对种子生产经营管理进行了重要修改。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改革完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制度。二是针对生产经营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大企业,对其自主研发的主要农作物品种设立“绿色通道”,将这些育繁推一体化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批权,下放到省一级农业林业主管部门。三是完善了省级同一适宜生态区引种的规定,由要经过引种所在的省区市农业、林业部门同意改成备案。四是取消了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检验员的资格许可。这些举措对激发市场活力有很大的推动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改革完善品种审定制度是此次体现简政放权的尤为突出的一点。品种审定制度是现行种子法品种管理的一个基本制度,此次修改缩小了主要农作物品种的审定范围,取消了农业部及各省对主要农作物的确定权,减少了品种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将绝大多数不再实行品种审定的农作物纳入了品种登记

管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在以往品种审定过程中,品种登记制度在我国缺乏实践经验,一开始登记范围不要过宽、门槛不要过高,程序也不要搞得太复杂,防止搞变相审定,要建立由品种登记申请者对登记品种的真实性负责、主管部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机制。换句话说,政府只对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不作实质性审查。这有利于品种尽快上市推广,满足市场的需要。主管部门可以从繁重的行政事务中脱身,重点投入到事中、事后监管上,及时发现、解决种业发展的问题。贯彻新修订的种子法,重要的一点就是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转变监管观念,树立服务意识,真正做到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

为了更多地发挥市场作用,政府要起到规范引导的作用。做好市场“有形之手”的需求作用和政府“无形之手”的规制双面作用,根据新修订的种子法,应当登记的品种如果没有进行登记,不能发布广告、推广,也不能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这里讲的推广,应理解为各级国家农技推广机构进行推广,包括农业的产前、产中、产后全过程的实验、示范、培训、指导、咨询服务。不得推广指的是没按照规定登记的品种国家农技推广机构不得进行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就是不得假借登记的品种进行销售,也不得发布广告。这样规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未按规定登记品种的企业的市场行为。实行品种登记,政府主要是起规范和引导作用,有利于提高登记品种的市场信誉和竞争力,发挥市场作用。

2. 设专章保护植物新品种

为维护品种权人合法权益、促进育种创新、提高创新能力的根本保障,新修订的种子法专设“新品种保护”一章。这样规定,既节约立法资源,又提高立法效率;既有利于衔接行政保护和民事保护手段,又为将来植物新品种保护单独立法留出了空间。

据了解,现行新品种保护的法律依据是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随着我国种业快速发展,仅靠条例进行保护已难以满足现实需要,侵权套牌等违法现象日益增多,侵害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合法权益,挫伤了植物新品种权人的创新积极性,扰乱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阻碍了种业的健康发展。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立法层级相对较低。在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均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唯有植物新

品种是通过法规来规范的。二是植物新品种权保护水平偏低。保护力度和强度、保护范围和内容远不能适应当前推动现代种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三是鼓励品种创新不足,企业维权存在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等问题。

党的十八大提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有关中央文件也多次提出完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要求。近年来,全国人大代表多次提出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议案。为此,在植物新品种保护立法尚未列入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的情况下,借鉴荷兰、日本等有关国家在种子立法中的经验,在种子法新设“新品种保 护”一章,对植物新品种保护与种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关键性制度进行了规范,对植物新品种的授权条件、授权原则、品种命名、保护范围及例外、强制许可等作了原则性规定,同时提高了对有关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和额度,加大了处罚力度。

3. 通过多项举措保护农民利益。

为保护农民利益,新修订的种子法采取多项新举措,从多方面加大对坑农、害农种子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首先,完善执法机制,在种子违法行为查处过程中可以采取行政强制措施。通过联合执法,加强案件的查处力度。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条和第四十九条规定,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采取措施,加强种子执法和监督,依法惩处侵害农民权益的种子违法行为;依法打击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其次,完善种子索赔的相关规定,便于农民解决种子质量纠纷。新修订的种子法规定,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或种子标签和使用说明标注的内容不真实遭受损失的,既可以向出售种子的经营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种子的生产者和其他经营者要求赔偿。再次,加大对坑农、害农违法行为的处罚数额和幅度。新法不但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判处有期徒刑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还规定了行业禁入。这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农民在农业上的积极性,也在一定程度上督促了种子公司规范自己行为。

4.保留交易习惯加强监管

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农民个人自繁、自用的常规种子有剩余的,可以在当地集贸市场上出售、串换,不需要办理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这一规定曾在分组审议时引起很大争议。谈及为何予以保留,种子特别是常规种子,邻里之

间相互串换,是我国农民长期的一个生产习惯。这一规定还是实际需要的,但是加了“当地”二字,改为“当地集贸市场”。只要在种子管理中要处理好这个度,把握好这个量,把农民自由串换和商品种子的销售分开,保障邻里之间,一个村的、本地的品种,可以相互串换。但是同时也对钻法律空子、以串换名义进行商品种子销售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打击。新修订的种子法第七条规定,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跟踪、监管并及时公告有关转基因植物品种审定和推广的信息。对此,国务院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将对生产经营未经批准转基因种子的违法行为坚决打击。对批准的作物种子,通过生产经营许可审批,品种审定、登记,标签、档案等的要求,建立可追溯制度,依法依规管理。农业部将继续对转基因品种采取“积极研究、慎重推广、依法依规、加强监管”的态度。

通过收集以前种子市场出现情况,统一讨论解决,以及吸收借鉴其他国家种子法,使得我国种子法不断完善,新种子法实施的情况具体会如何?是需要在以后的实践中来检验,但是这四个方面转变和强调同样显示对种子的重视,也体现了国家对农业扶持的力度,在新种子法中,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家对种子未来趋势发展的态度。在不触犯法律的前提下,作为农学类学生以及从事农业工作的全体成员竭尽自己所能为未来农业发展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学习新种子法对公司有什么好处(二):法律保障支撑 推动种业发展——学习新修订《种子法》的体会

【学习新种子法对公司有什么好处】

法律保障支撑 推动种业发展——学习新修订《种子法》的体会

作者:天天论文网 日期:2016-1-28 9:23:39 点击:2

新《种子法》于2015 年11 月4 日由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即日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习近平签发主席令,自2016 年1 月1 日起执行。

新修订《种子法》是一部全新的规范种业人行为的更本大法,学习好贯彻好《种子法》,是种业人的必修课,笔者通过学习新《种子法》,有一些体会,愿意与同行们进行交流。

1 新修订《种子法》的调整新《种子法》改动比较大,大致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1 新《种子法》主要内容的增减 新《种子法》新增了“新品种保护”和“扶持措施”两章;在品种管理上,保留了国家和省的两级审定制度,在审定作物品种方面由原来的5 种【稻、玉米、小麦、棉花大豆】+2(全国28 个作物品种),改为目前的5 个主要农作物品种进入品种审定;还增加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在品种销售环节增加了标签真实性制度;在质量管理环节新设立品种认证试点制度,实行自愿认证。

1.2 新《种子法》在结构方面的调整 虽然新《种子法》增添了两章,可是比原《种子法》减少了一章。主要是把原《种子法》种子生产,种子经营,种子使用,种子质量的部分内容合并到新《种子法》"种子生产经营”一章,又将原《种子法》中的种子行政管理与种子质量的部分内容合并到新《种子法》的"种子监督管理"一章,即由原《种子法》的五章的内容变成新《种子法》两章的内容。这就减少了三章,再加上新《种子法》增添了两章,即减三增二,所以整个章就由原来的11章,变为新《种子法》的10 章;由于新增一些内容,所以条文由原来的78 条变为新《种子法》的94 条就不难理解了。

1.3 新《种子法》将带来五大变化 一是鼓励种业创新。新《种子法》把对新品种的保护作为一章,将原来的新品种保护条例的有关条文上升为法律条文,足以说明对新品种保护的重视力度;二是推进种业体制改革。新《种子法》支持对科研教学单位开展育种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性研究,鼓励企业创新,用公益性研究成果, 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鼓励人才向企业流动,鼓励形成产、学、研相结合的科技创新体系,充分调动科研教学单位和企业的积极性,有更多更好的适应市场需要的新品种应用于农业生产中。

三是充分发挥市场作用。主要体现在“两减少,一下放,一简化,三取消”。“两减少”:即“减少品种审定数量,由原来的28 种作物减为5 种,减少行政许可,将原来的种子生产许可,种子经营许可合并成为一项,即种子生产经营许可;“一下放”:即将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权,由农业部下放到省级,享受原来的待遇;“一简化”:即简化相临省同一生态区引种程序,改同意为备案;“三取消”,即取消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对资金的要求,取消先证后照的规定,取消种子检验员资格考核;四是明确主体责任。首先明确了种子生产经营者在种子经营活动中的责任,确保品种的真实性,标签的真实性,经营行为包括经营范围,经营品质及质量必须符合有关规定和标准;其次规定了种子管理部门的责任,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种子工作,对所管辖的行政许可负责,种子管理部门及其为管理服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徇私舞弊,否则,将受到追责;五是保护农民利益。加大处罚力度,对侵犯品种权者处罚由原来的1 倍提高到3 倍,侵权人的罚款由原来的50 万元提高到300 万元。扩大了对假种子的范围,包括没有标签对假种子的处罚力度,由对违法所得的5~10 倍提高到10~20 倍,对于农民使用有质量问题(包括与标签不符)可以直接向种子经营者或种子生产者索赔,包括购种价款,可得到利益和其他损失,(原《种子法》索赔对象只对出售种子的经营者)。

1.4 新《种子法》的几个特点 一是维持了原法律的延续性。从制度上保持原《种子法》的品种审定,包括两级审定体系和对主要农作物的品种审定制度,以及种子生产经营许可制度。二是体现了的改革精神。主要体现在简政放权和因势引导,比如在品种方面增加了品种登记,填补了过去对非主要农作物管理方面法律条文的缺失,把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纳入到评价品种的标准,把快速检测应用到新品种真实性鉴定。三是体现了创新性。在品种审定的框架下,体现管放结合,在具体操作上更灵活,对实行绿色通道的审定品种的试验过程和登记品种的试验,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均由企业组织实施完成,所有

信息由企业提供,既是管理方式开放,又是对培养企业诚信度考验和培养;引进自愿种子认证,是与世界种子贸易接轨的开始。四是系统性。种子生产经营、种子使用、种子管理者的法定责任界定是清楚的。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的路径清晰,品种审定试验与有问题的品种退出市场的规定相统一。【学习新种子法对公司有什么好处】

总之,新《种子法》修改的内容多,与旧《种子法》有很大差别,需要以后对每个章节展开认真仔细研读才能领会其实质。

2 新修订《种子法》的颁布将会给我国民族种业的发展带来深刻影响自从2000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第一部《种子法》以来,我国种业才开始了种子产业市场化的改革进程,由计划经济的种业格局逐步向市场化方向发展,十多年来,我国种业得到了长足发展,主要农作物种子实行加工、精选、包装和标牌销售,种子企业全面实施政企分开,初步建立起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实力明显增强,培育了一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市场集中度逐步提高,种子管理体制改革稳步推进,市场监管得到加强,良种的培育和应用,对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农产品有效供给和促进农民增收做出了重要贡献,尤其是过去粮食的十一连增,新品种的推广发挥了很好的作用。

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加快,生物技术、信息技术发展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面临新新的挑战,种业的发展仍处于初级阶段,商业化科研育种体系尚未形成,科研与生产脱节,种子企业多、小、散,竞争能力不足,套牌侵权损害农民(使用者)的利益时有发生,种子市场监管技术和手段落后,监管不到位,主要还是原来的《种子法》已不能完全适应农作物种业与发展的需要。所以,新《种子法》出台是实现习主席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的战略步骤,是引导种业稳定发展、规范种业相关人员行为的尚方宝剑,其作用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

2.1 对依法治种有了法律保障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修订的新《种子法》是国家意志的集中体现,是有法可依的根本,具有庄严、权威的威力,对于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和经营,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生产,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的发展有着决定性的作用。

2.2 有利于推动种业的体制改革,做大做强种子企业,提高市场竞争力 我国种业的科研资源、人才、技术优势一直在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过去的种子企业经营的品种都是来自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虽然从2000 年以来,种子产业化有了长足发展,种子企业具有了一定的研发能力,但是总的育种的优势格局并没有打破。所以,育种和经营相分离,是很难使企业自我成长和发展起来。新《种子法》很好地解决了这种矛盾,对科研和企业科技创新方面指出了明确的导向:国家支持科研院所及高等院校重点开展育种的基础性、前沿性和应用技术研究,以及常规作物等公益性研究;鼓励种子企业充分利用公益性成果培育自主知识产权的优良品种,并鼓励种子企业与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构建技术研发平台,建立以市场为导向,资本为纽带,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产、学、研相结合的种业技术创新体系,较好地解决了“两张皮”的问题,发挥科研单位和高校的基础研究能力的作用,又引导企业利用公共科研成果面向市场开展育种的功能,相结互合,相得益彰,重点要培养企业的研发能力,选育出适合生产需要的品种,培育突破性品种,提高市场竞争力,加快培养和造就大企业,我国种业才有希望。

2.3 强调发挥市场的导向作用,促进种业发展 我国种子产业的市场化进程时间不长,还有许多计划经济时代的色彩,培养市场,遵照市场规律办事,培养企业的自我发展的能力和意识是新《种__子法》一个重点。比如,在品种审定环节,给予对育繁推一体化企业的绿色通道的试验、登记品种的试验与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和适宜于同一生态区域的品种引进试验,可均由企业完成,既满足了企业面对市场选择品种的需求,又增加了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同时培养企业自我约束的能力,可谓是一举多得的导向作用。

2.4 增强了政府对种业支持力度 新《种子法》立足把种业作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核心产业,明确加强对种业的支持,不仅在科研育种给与支持,同时给予种子生产、推广、种子资源保护、种子贮备以及制种大县给与扶持,同时明确给予从事种子生产的企业给予推荐,鼓励和引导企业机构为种子生产经营和收储提供信贷支持,并支持保险机构开展种子生产保险,为了稳定种子繁育,明确规定对优势种子繁育基地内的耕地,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实施永久保护。

2.5 更加明确种子生产者、使用者、管理者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推进种业健康发展 种子生产经营者。企业是种子产业的主体,种子企业应当按有关规定获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市场需求培育品种,通过必要的程序获得品种生产推广的使用权。按照质量标准生产包装种子,并按要求在包装上挂真实性标签,在规定范围营销种子,合法者将受到保护,否则就会收到违法的处罚。新《种子法》明确规定:因生产经营假种子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种子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法人代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不能担任种子企业的法人和高管。

种子使用者。应当按照自己的生产需要选择有经营权经销适合本区域的作物品种,认真阅读种子标签和风险提示,按要求进行,若出现种子质量问题或所用种子与标签标注的说明不符的,可直接向种子经营者索赔种子价款和种子所得收款,或者向种子生产者索赔。

种子管理者。新《种子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执法主体,可以对违法者直接进行处罚,改变了旧法联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处罚。同时对从事种业相关的品种审定,品种测试、实验过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处罚。对行政工作不作的行为,由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进,对有关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由上述所说,新《种子法》的颁布,将对我国种业发展带来的影响是巨大的,将是我国种业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3 新修订《种子法》对品种资源保护的规定新《种子法》对品种资源保护进行了部分修改,总体指导思想是保护品种的力度在加强。

3.1 种子资源的公共属性 新《种子法》明确规定,国家依法保护种质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破坏种质资源,即种质资源的国家公共属性,公民应尽保护种质资源的义务。

3.2 国家对保护种子资源所采取的措施 新《种子法》对保护品种资源增加了普查的规定。基于此,从今年起农业部启动了对种质资源的普查行动,今年先在湖南、湖北、广西、重庆等四省市实施品种资源普查,历时五年,希望得到各地的支持和协助。

3.3 新《种子法》对改变种子资源设施的规定 新《种子法》规定,占用种资质源库,种质资源保护区或者种质资源保护地需要经原设立机关同意。意思是说需要改变原种子资源保护的设施必须先征得原批准设立机关的同意。否则,任何单位任何人都无权对原设施进行改变(包括搬迁、改造)

否则都是违法的。

4 新修订《种子法》对品种审定、登记制度的改革新《种子法》关于品种审定与品种登记,还有引种和品种进出口等方面都做出明确规定。

4.1 对于品种审定的规定一是仍然保留了国家和省级品种审定体制,取消了原《种子法》在具有生态多样性的地区可由省级农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设区的市、自治州在特定生态区域开展审定工作;二是对审定作物品种方面做了较大的改变。原《种子法》规定了“5+2”即国家和省级审定都在规定的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等五种作物品种的基础上再增加两个品种,国家审定增加了油菜和马铃薯,各省也在前五种主要农作物的基础上选择增加了两种农作物品种,据全国统计,共计达28个品种。新《种子法》规定国家和省级都只对上述5 种农作物品种实行审定。按这个规定,有的省可能只对一两个作物品种进行审定,比如海南就可能就只有水稻可审了。4.2 品种登记 品种登记是新《种子法》出台的一项新的品种管理制度。新《种子法》规定,品种登记目录由农业部确定,各种子生产经营单位按照目录,自行开展有关试验检测,向省级提交登记信息及标准样品,由农业部统一进行公告。

4.3 引种 原《种子法》规定,相临省同一生态区引种须得到引种方的省级主管部门的同意(即审定);新《种子法》改为,同一生态区的引种,引种者应当将引种的品种和区域报所在省主管部门备案即可。

4.4 撤销审定和登记(即品种退出) 新《种子法》规定,对已审定的品种出现不可克服的严重缺陷等情形不宜继续推广、销售的由原审定委员会审核确定,由原公告部门发布公告,停止推广、销售。

对已登记品种出现上述情况的由农业部撤销登记、发布公告、停止推广。

5 新修订《种子法》对新品种进行保护做出的规定具有重要的意义新品种保护是关系到科技创新和产业发展的大事.市场经济发育较完善的国家都,都把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当作产业发展的“保护神”。要促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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