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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保查询

时间:2018-05-26   来源:手工制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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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医保查询 第一篇_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沈阳市基本医疗保险服务指南

社会保障卡使用说明

一、社会保障卡及功能

沈阳市社会保障卡(以下简称“社保卡”),严格遵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社保卡加载金融功能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3号)文件要求制作的芯片卡。由市人社局联合中国工商银行和盛京银行共同发放。中国工商银行为全部退休参保人员和中央及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的开户银行;盛京银行为市及市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在职参保人员的开户银行,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可自主选择中国工商银行或盛京银行作为

社保卡具有两大功能: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 1.社保卡具有原医保卡的所有功能,序列号是原医保卡的个人编号。社保功能启用后,原医保卡的个人账户等相关信息直接转入社保卡,其使用方法与原医保卡相同。同时,实现了退休人员养老金发放、失业保险金发放、灵活就业参保缴费人员的社会保险代扣代缴功能。

2.社保卡具有银行借记卡的所有功能,包括存取款、转账结算、刷卡消费、公用事业缴费、自助服务等。可在中国工商银行或盛京银行的服务网点和自助缴费机办理个人金融业务;在具有银联标识的ATM和商户POS机上使用。社保卡的金融功能免收年费及小额账户管理费。

二、社保卡的申领方式

社保卡管理中心设立在市、区(县)医保局。

1.基本医疗保险新参加人员:用人单位的在职和退休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申领和发放;无缴费主体的用人单位职工由本人持二代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所在区社保卡管理中心申领;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登记单到所在区社保卡管理中心申领。

2.已经领取医疗保险卡的参保人员:其中单位参保人员由所在单位负责代办换发社保卡业务;灵活就业人员首先更换已开能短信服务的群体,未开通短信服务的群体将通过媒体、社区通知等方式告知其换发方式。

3.尚未办理社保卡或者开户行为盛京银行的参保人员,办理在职转退休业务时,须同步申请或更换中国工商银行标识的社保卡(免费)。

三、社保卡的启用

1.社保功能的启用方法

⑴灵活就业及挂失换发社保卡的人员,领卡时即启用社保功能;

⑵已设置医疗保险卡密码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以原医疗保险卡密码启用社保功能。新卡启用后仍沿用原密码;

⑶未设置医疗保险卡密码的参保人员:在定点药店以原医疗保险卡启用新卡的社保功能;

⑷所有医保参保人员(含新参保):①在定点医院使用新卡时即启用社保功能;②启用金融功能同步启用;③医保局现场启用。社保卡启用后,原医疗保险卡自动终止使用。

2.金融功能的启用方法

按照银行管理要求,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社保卡,到社保卡开户银行办理金融功能启用。参保单位可与银行预约上门启用服务。

参保人员须在启用金融功能后,方可通过本卡领取养老金、失业金,办理社会保险的代扣代缴业务。

四、社保卡挂失和补办

社保卡丢失后应及时进行口头挂失,然后按要求进行书面挂失。

1.社保卡的挂失

口头挂失:持卡人拨打医保24小时自助语音电话96856,可同步办理社保功能和金融功能的口头挂失。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口头挂失有效期内仍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不办理,口头挂失将在15日后自动解除。

书面挂失:

⑴参保人员社保卡丢失确认无法找回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就近医保局挂失窗口办理书面挂失,并打印《沈阳市社会保障卡补换申领单》。

⑵由本人持《沈阳市社会保障卡补换申领单》和有效身份证件原件立即到社保卡开户银行,按银行规定办理金融功能书面挂失。

⑶社保卡书面挂失后不能办理解除挂失业务,原卡终止使用。

温馨提示:

⑴如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⑵有效身份证件范围: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⑶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找回社保卡并需使用的,须由本人先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就近医保局挂失窗口办理口头挂失解挂业务,再到社保卡开户银行办理口头挂失解挂业务。

2.社保卡的补办

在银行书面挂失10日后,应持加盖银行业务章的《沈阳市社会保障卡补换申领单》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办理挂失的医保局取卡窗口领取社保卡。加急取卡办理住院的,还需提供定点医院的入院通知书复印件,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写明“收治住院”字样;加急取卡办理特病就诊的,还需提供特病证原件,于银行书面挂失的3个工作日后取卡。取卡后社保功能自动启用,金融功能需到社保卡开户银行启用。

五、社保卡的更换方式

社保卡非人为原因损坏或持盛京银行社保卡的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时,需要办理社保卡更换业务。人为原因损坏或变更卡面信息需换卡的,参照书面挂失补办流程办理社保卡更换业务。

1.非人为原因损坏换卡

⑴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原社保卡,到社保卡管理中心填写沈阳市社会保障卡(医疗保险卡)挂失及换卡申请单》,社保卡管理中心受理申请后,为持卡人打印《沈阳市社会保障卡补换申领单》并加盖业务章,同时由社保卡管理中心回收旧卡。持卡人3个工作日后,持《沈阳市社会保障卡补换申领单》到社保卡管理中心领取社保卡。

⑵取卡后,须本人持社保卡、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和《沈阳市社保卡补换领取单》,到社保卡开户银行启用金融功能,同时可申请社保卡开户银行的金融账户余额从旧卡转移到新卡上。

2.开户银行为盛京银行的参保人员在职转退休时换卡

社保卡开户银行为盛京银行的参保人员办理养老在职转退休业务时,须更换开户银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的社保卡。

参保单位或参保个人在所在区养老保险分局办理养老在职转退休申请时,打印《沈阳市社保卡领取凭证》,办理完养老在职转退休手续后到指定医保经办机构领取开户行为中国工商银行的社保卡。其中单位参保人员需由单位社保经办员统一代办,灵活就业人员由本人办

理或委托他人代办。

为了保证养老金领取,请及时启用社保卡金融功能。

六、社保卡的密码设置

1.密码的设置方式

密码设置以个人自愿为原则,持卡人可根据需要选择是否设置密码。密码为6位数字,但不能设置为“000000”。设置方式如下:

⑴定点药店设置。在定点药店的收费终端上,通过外接小键盘设置或修改密码;

⑵触摸屏设置。通过在医保局、定点医疗机构及定点药店设置的触摸屏,按照系统提示设置或修改密码;

⑶医保局窗口设置。市医保局或医保分局指定窗口设置。

2.密码的使用方法

对于已经设置密码的社保卡,在定点药店购药时必须输入正确的密码才能进行消费。无论社保卡是否设置密码,在定点医院使用时都无需输入密码。

连续5次输入错误密码,社保卡将被封锁。参保人员应到医保局窗口办理密码取消后,再重新设置密码。 七、如何查询社保卡信息

1.自助语音电话查询:医保局电话96856,中国工商银行电话95588,盛京银行电话96666;

2.网站查询:养老局网址,医保局网址;

3.自助服务终端机查询:可在社保经办机构的触摸屏查询社保信息,在银行带有银联标识的ATM和社保卡开户行自助设备查询银行卡信息;

4.经办机构窗口查询:可在养老局、医保局及社保卡开户银行网点窗口查询对应信息;

5.手机短信查询:可发送短信查询养老信息(即编辑AS+身份证号码发送至【沈阳医保查询】

1062665555)。

八、社保卡的注意事项

社保卡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伪造,应妥善保管,不得弯折、压皱、高温、水浸,避免靠近手机、磁铁等具有强磁场的物品存放。

医疗保险卡及就医手册管理

九、医疗保险卡的挂失

口头挂失:持卡人拨打医保24小时自助语音电话96856。口头挂失有效期为15天。口头挂失有效期内仍需办理书面挂失手续,如不办理,口头挂失将在15日后自动解除。

书面挂失: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丢失确认无法找回的,需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就近医保局挂失窗口办理书面挂失,并打印《补发医疗保险IC卡通知单》。医疗保险卡书面挂失当日找回原卡的,可持相关证件办理解除挂失业务,解除挂失后原卡继续使用;超过书面挂失办理日的医疗保险卡不能解除书面挂失。

温馨提示:

1.如代办人办理的,还须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办理;

2.有效身份证件范围: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士兵证、警官证、户口簿、港澳台居民往来通行证、护照、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3.在口头挂失有效期内找回医疗保险卡并需使用的,须由本人持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到就近医保局挂失窗口办理口头挂失解挂业务。

4.居民参保人员医疗保险卡挂失后,仍发放医疗保险卡。

十、医疗保险卡的补办

医保卡(仅限城镇居民):参保居民办理书面挂失10日后,应持《补发医疗保险IC卡通知单》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他人代办的还需提供代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领取医保卡。加急取卡办理住院的,还需提供定点医院的入院通知书复印件,或住院病历首页复印件,或门诊病历、急诊病历写明“收治住院”字样;加急取卡办理特病就诊的,还需提供特病证原件,于加急申请3个工作日后取卡。

十一、医疗保险卡的密码设置

医疗保险卡密码设置方式和密码使用方法与社保卡一致,请参照社保卡密码设置方式和密码使用方法。

十二、就医手册使用说明

参保人员就医手册因丢失、损坏或无法继续填写时,可办理就医手册的补换。参保人员需持两张身份证复印件和一张一寸近期免冠彩色照片,到就近的医保局补办就医手册。

学生和学龄前儿童没有身份证,用户口簿复印件代替。学龄前儿童的就医手册可不粘贴照片。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4号)的规定,市医保局为参保人员提供全面规范的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十三、查询方式

1.利用自助语音服务电话96856,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2.利用医保网站查询服务平台,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3.利用办事大厅服务窗口及自助查询系统,提供个人权益记录查询服务;

4.建立个人权益记录单免费邮寄制度,根据参保人员需求邮寄上年度个人权益记录。 十四、提供的资料

1.参保人员查询本人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个人权益记录,本人应持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区、县(市)分局办理。

参保人员委托他人办理,被委托人需持书面委托资料、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

2.用人单位查询本单位参保缴费信息,应由经办人持单位介绍信,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到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或所属区、县(市)分局办理。

业务经办区域划分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皇姑区崇山中路103号

咨询电话:12333 62161771

单位参保业务:在皇姑、大东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皇姑、大东区的人员。

沈河分局:沈河区西顺城街96号

咨询电话:62421703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河、北站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河区的人员。【沈阳医保查询】

东陵分局:浑南新区银卡东路6号

咨询电话:23770016

单位参保业务:在东陵、浑南新区、南湖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东陵、浑南新区的人员。

铁西分局:铁西区重工街12路

咨询电话:62324578

单位参保业务:在铁西、于洪、张士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铁西、于洪区的人员。

和平分局:和平区北二路69号

咨询电话:64662201

单位参保业务:在和平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和平区的人员。

沈北分局:沈北新区金星街44号

咨询电话:89862600

单位参保业务:在沈北新区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沈北新区的人员。

沈北分局蒲河办理部:农业高新技术开发区人和街126-14号

咨询电话:88043875

单位参保业务:蒲河新城、棋盘山、农业高新区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及道义地区、虎石台地区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蒲河新城、棋盘山、农业高新区、道义地区及虎石台地区的人员。

苏家屯分局:苏家屯区雪松路52号

咨询电话:29829907

单位参保业务:在苏家屯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苏家屯区的人员。

康平分局:康平县政法路人社局院内

咨询电话:87322456

单位参保业务:在康平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康平县的人员。

法库分局:法库县法库镇南外环路38号

咨询电话:87102015

单位参保业务:在法库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法库县的人员。

辽中分局:辽中县东环街52号

咨询电话:87820081

单位参保业务:在辽中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辽中县的人员。

新民分局:新民市辽河大街115号

咨询电话:27615258

单位参保业务:在新民地税分局报税的参保单位;

灵活就业参保业务:身份证或户口簿所在地在新民市的人员。

注:上述内容如遇政策调整,以新政策为准。

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

二〇一四年五月

沈阳医保查询 第二篇_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国有、集体、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私营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退休人员和在沈阳就业的外籍员工。

二、参保缴费

用人单位应于每月规定时间内到所属经办机构办理申报核定手续。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个人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月缴纳,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由市地方税务机关征收。

三、业务经办时间及经办流程

用人单位应首先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然后为其办理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一)经办时间

用人单位医疗保险的参保申报日期为每月1-15日(法定休息日除外),业务期内办理当月人员增减变动等业务。

(二)经办流程

1.参保单位当月无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网上核定:参保单位确认当月无人员变动的,于上月最后两个工作日至当月13日,登录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参保单位当月有人员变动缴费核定 参保单位可选择以下两种方式办理缴费核定:

(1)窗口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法定休息日除外)到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提出核定申请,由工作人员为其打印当月缴费核定单。

(2)网上核定:参保单位于每月1-15日在所属医保局办理人员变动,确认当月再无人员变动后,在当月1-13日登录市医保局网站“单位办事大厅”提出申请,申请提交成功2个工作日后,在网上打印缴费核定单。

四、缴费基数及缴费比例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按在职职工上年工资总额的8.6%(含生育保险6‰)、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工资收入的2%比例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

五、缴费年限

参保职工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最低年限为满25年,且在我市实际缴费年限不得低于5年。2002年12月31日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缴足最低年限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应当继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缴足最低缴费年限的,可选择以上年度市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按照8%比例一次性缴足所需保费,其费用全部纳入统筹基金,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也可以继续按月缴费,享受在职人员医疗保险待遇,待缴足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后,自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已参保单位破产、关闭或者注销时,其退休人员未达到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25年和实

际缴费年限5年的,需要一次性缴足。

六、待遇起止时间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自缴费的次月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从次月起停止该单位参保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欠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由单位自行解决。

七、个人账户构成及划账比例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设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的构成:

1.在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2.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划账部分; 3.个人账户中的利息。

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在职职工本人上年月平均工资为划账基数,45周岁以下(含45周岁)按0.8%的比例计入,45周岁以上按1.5%的比例计入。

退休人员每年6月份当月应发的实际退休费作为当年7月至第二年6月的划账基数,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照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6月份退休费为预发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养老金确定后,再予以调整补划。退休人员的划账比例按退休人员的实际年龄段划拨。退休人员的定额划账部分是从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每年7

八、个人账户资金使用

个人账户资金可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的医疗费用、定点药店购药的费用和住院、家庭病床等医疗费用中需个人支付的部分。个人账户资金归个人所有,可以跨年度结转使用和依法继承。

九、大额医疗保险费

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含退休职工)必须同时参加大额医疗费用

补助保险。目前,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96元,其中单位与个人各承担48元。大额医疗保险费在首次参保和每年1月份一次性缴纳。退休人员大额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从其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中扣缴,1月份个人账户余额不足,次月补扣差额部分。在此期间,退休人员享有正常的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年累计由统筹基金支出的医疗费超过年最高支付限额10万元时,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方可给予补助,年度最高补助限额为35万元。

十、企事业单位补充医疗保险

用人单位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大额医疗费用补助保险的同时,可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在成本或者费用中列支。

十一、关于补缴

2009年6月底前未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从2009年7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新录用人员、2009年7月后新成立的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参保的,从应参保之月起补缴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保时瞒报或漏报的人员,从本人应参加医疗保险之月起,由单位、个人补缴医疗保险费。

十二、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医疗保险登记的,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2011年6月30日之前,以2009年度全市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2011年7月1日后,补缴最低缴费基数为欠费当期执行的全市职工平均工资。已参保但欠费的用人单位按原核定基数进行补缴。

十三、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十四、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医疗保险费基数问题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医疗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的110%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医疗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十五、个体工商户参加医疗保险问题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按照用人单位方式参加职工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人员持本人医疗保险卡(社会保障卡)和《就医手册》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疗保险卡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持社会保障卡办理住院手续后,医院应将社会保障卡返还本人),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应由个人承担部分,由个人账户或现金支付;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部分,由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疗机构进行结算。

十六、门、急诊待遇

1.急诊:因急危重症在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70%比例报销。

2.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近期免冠一寸彩照1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

专家组审核鉴定合格后,由市医保局给予门诊规定病种待遇。除门诊透析外门诊规定病种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75%,退休人员为85%。门诊透析(含血液透析、腹膜透析)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沈阳军区总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盛京医院在职人员85%、退休人员90%;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在职人员87%、退休人员92%。门诊透析治疗辅助检查和用药报销比例:在职人员75%、退休人员85%。

门诊规定病种范围:糖尿病(具有合并症之一者)、高血压病合并症、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塞)及PCI(PTCA)术后一年内的抗凝治疗、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术后抗排斥治疗、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重症肌无力、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白塞氏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慢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慢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其他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脑垂体泌乳素瘤、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症、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乳腺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帕金森病、结核病抗结核药物治疗。

3.门诊统筹:参保人员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及门诊手术治疗病种到我市职工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普通门诊就医,发生的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标准给予支付。

门诊医疗费用的起付标准为20元/月,最高支付限额为150元/月。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在职职工为60%,退休人员为65%,其中一般诊察费用每次支付比例为80%。

参保人员本着就近原则,可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中自愿选择一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一经确认,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

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按病种实行定额管理,参保人员可自主选择到门诊统筹手术治疗病种

十七、家庭病床待遇

患有家庭病床病种疾病的参保人,符合住院条件、本人生活不能完全自理、到定点医院住院

确有困难确需系统治疗的可申请办理家庭病床。

病种范围:癌症(晚期);糖尿病并发症;心脑血管疾病及并发症;慢性肺心病;精神类疾病。

沈阳市城镇职工家庭病床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十八、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临时外出在就近医院发生的急诊抢救住院治疗; 4.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

5.经审批后长期居外的参保人员在异地指定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沈阳医保查询 第三篇_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就医指南

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1.本市城镇户籍的学龄前儿童、出生三个月之内的婴儿、母体妊娠28周以上未出生的“准新生儿”及未满18周岁的非在校城镇居民;

2.本市城镇户籍符合我市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的居民;

3.本市范围内的全日制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普通高中、初中、小学在校学生;

4.驻沈各类全日制高校的全日制本专科生、研究生;

5.2008年年底前,已经认定的国有和集体破产、困难企业的在职职工; 6.本市城镇户籍已超过退休年龄,无社会保险的非从业老年居民; 7.外地户籍来沈务工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打零工的农民工;

8.已参加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务工农民工的非在校未成年子女。

注:外地户籍老年人及在异地享受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本市户籍老年居民,不在我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之内。

二、办理流程

(一)在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办理,可选择按年申报缴费;也可自愿选择按照参保(或续保)当年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在校学习期间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新参保学生向所在学校申请参保,提供《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一寸免冠彩色照片1张;困难家庭学生还须提供《沈阳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沈阳市城市低保边缘户救助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符合城镇居民参保条件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在我市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户籍所在地或常年居住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母亲怀孕28周后持《孕妇保健手册》、母亲的《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到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为准新生儿办理参保手续。

出生三个月内的新生儿持新生儿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区办理参保手续。

(三)其他城镇居民可在每年1-8月份期间到所在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按月办理当年参保业务;每年9-11月份办理当年及下一年度参保业务,如办理当年参保业务须同时办理下一年度参保业务。

1.新参保

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低保户、低保边缘户除外),直接到社区申请办理参保,提供《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和复印件。低保户、低保边缘户人员,到所在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

2.续保

续保居民应向所在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申请办理参保,将姓名、医保卡号、身份证号码等信息及所需保费交至区、县(市)街道社区或民政部门即可。

以准新生儿身份办理参保的未成年人,在下一年度办理续保手续时,必须提供孩子的出生证明及《户口簿》的原件及复印件办理个人信息变更业务。

注:非本市户籍的成年人及外市后迁入本市的成年人老年人在办理参保手续时需进行二代身份证信息采集。

三、缴费标准

单位:元

注:当年9月至12月办理参保的新生儿及准新生儿,可以一次性缴纳当年及下一年度或下一

年度的医疗保险费。

四、待遇起始时间

(一)新参保人员(民政部门新认定特困人员、二级及以上重度残疾人、未成年人除外)设立三个月待遇等待期:

⒈每年1-8月期间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的居民,自参保缴费(缴纳一年保费)到账次月起三个月后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待遇享受到当年12月31日。

⒉每年9-11月份办理本年度参保业务并同时缴纳下一年度的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待遇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当年未缴费且只缴纳下一年度医疗保险费的待遇期为次年的4月1日至12月31日。

(二)新参保的在校学生按年度缴费,不设立待遇等待期。待遇期为当年9月1日至次年12月31日。

(三)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当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四)新生儿及准新生儿,自参保缴费到账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至缴费年度12月31日止。 (五)重度残疾人(二级及以上)自参保缴费到账次月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五、户籍新迁入本市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

户籍从外地迁入本市并符合参保条件且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除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外,还应同时提供原户籍地社会保险部门开具的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及养老金或退休金待遇的证明。

六、视同缴费年限

大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视同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与大学生就业后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医疗保险待遇

参保居民持本人医疗保险卡和《就医手册》可自主选择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在办理住院手续时,需将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交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并按规定交纳住院预交金,预交金主要用于支付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及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出院结算时,只需缴纳个人负担费用;应由统筹基金支付的费用,由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与定点医院直接结算。

七、门、急诊待遇

(一)急诊:因急危重症在门(急)诊抢救或在120急救车上实施紧急救治者,抢救期间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政策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由统筹基金按60%比例报销。

(二)门诊规定病种:患有门诊规定病种疾病的参保人员可持本人近2年病历资料、医疗保险卡、《就医手册》、近期免冠一寸彩照2张、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张,到指定医院进行申报,经医疗专家组审核鉴定合格后,由市医保局核发《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规定病种医疗证》。

1.在校学生及未成年人门诊规定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I型糖尿病和伴有并发症的II型

糖尿病、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重症肌无力、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一年)、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限术后一年)、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药物治疗、脑垂体泌乳素瘤、白塞氏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

2.成年和老年居民门诊规定病种范围:恶性肿瘤放疗、化疗(仅限膀胱灌注)、尿毒症透析、器官移植抗排斥反应治疗、慢性病毒性丙型肝炎抗病毒治疗、陈旧性心肌梗塞、伴有并发症的糖尿病、3期高血压、恶性肿瘤抗肿瘤药物治疗、慢性病毒性乙型肝炎及其引起的代偿期肝硬化抗病毒治疗、系统性红斑狼疮、银屑病(脓疱型银屑病、关节病型银屑病、红皮病型银屑病)、骨髓增生异常综合症、血友病、乳腺癌和前列腺癌内分泌治疗、重症肌无力、肺源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风湿性心脏病(心功能3级)、类风湿性关节炎、偏执型精神病、血管支架术后抗凝治疗(限术后一年)、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限术后一年)、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药物治疗、脑垂体泌乳素瘤、白塞氏病、多发性肌炎和皮肌炎、真性红细胞增多症、脑垂体前叶功能减退、进行性核上性麻痹、癫痫。

3.

(三)门诊统筹待遇

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人、成年居民、老年居民均可享受门诊统筹待遇。参保居民(大学生由所在学校统一办理)于每年10月份,由所在街道和社区或区、县(市)民政部门统一组织办理下一年参保、续保手续时,本着就近的原则,可将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或乡镇卫生院作为本人门诊统筹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普通门(急)诊医疗费用和意外伤害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

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为每月20元(在校大学生不设起付标准),起付标准以上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55%,月最高支付限额为80元。

居民门诊统筹实行定点就医管理。居民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一经选定,原则上一个自然年度内不得变更,下一自然年度可重新选择门诊统筹定点医院。在非选定的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就医,不享受门诊统筹待遇。

八、住院待遇

1.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2.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 3.经审批后转往外地就医治疗;

4.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及其他未成年外出探亲期间住院治疗;

5.非本市户籍的在校学生寒暑假及法定假日回家探亲、在校学生在外地实习期间在当地住院治疗;

6.成年及老年居民外出探亲期间因急诊急救住院治疗。

沈阳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一览表

注:1. 统筹基金报销比例不包括乙类药品、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先行自付部分及丙类药品、丙类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自费部分。

2.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指住院时在启动统筹基金前,必须由个人支付的住院医疗费用金额(不含

沈阳医保查询 第四篇_沈阳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沈阳基本医疗保险患者住院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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