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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卡

时间:2018-05-05   来源:手工制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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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社保卡 第一篇_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用户手册

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用户手册

目录

一、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简介

二、社保卡卡样

三、社保卡管理业务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制作社保卡?

(二)社保卡具有什么主要功能?

(三)到什么部门可申请制作社保卡?

(四)制作社保卡所需电子照片如何采集?

(五)申办社保卡需履行什么手续?

(六)制作社保卡所需工本费是多少?

(七)如何领取社保卡?

(八)社保卡的有效期是多少?

(九)社保卡如何保管?

(十)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已不能在专用设备上读写时,如何处理?

(十一)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是否需要换卡?

(十二)社保卡遗失怎么办?

(十三)如何申请口头挂失?

(十四)如何申请书面挂失?

(十五)卡挂失后又找回来,如何处理?

(十六)卡挂失后如何补卡?

(十七)如何办理补卡领卡手续?

(十八)社保卡如何注销?

(十九)社保卡可以设密码吗?

(二十)用户密码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二十一)密码设置应注意哪些问题?

(二十二)哪里能修改密码?

(二十三)遗忘密码如何处理?

(二十四)持卡人如何取消用户密码?

(二十五)密码输入错误超限,卡被锁定如何处理?

四、社保卡服务网点

一、南京市社会保障卡简介

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工程建设是实现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管理工作现代化、科学化、信息化,为全市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提供更为规范、优质和便捷服务的一项重要基础支撑工程。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工程系全市“十五”国民经济和信息化重点项目的子项目及南京市2003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奋斗目标中的“两卡一屏”工程。

2007年7月1日前,《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全部采用的是逻辑加密卡。为推进我市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建设,扩大卡的使用范围和拓展卡的功能,实现社会保障卡“一卡多用,全国通用”的建设目标,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障卡建设总体规划》的要求,我局自2007年7月1日起按部颁标准发行南京市社会保障卡(CPU卡)(以下简称社保卡)。

为保证卡介质调整工作平稳过渡,已发行的《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继续使用,新申请的和遗失、损坏补办的制卡一律发行社保卡(CPU卡),在应用过程中采取《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卡》和社保卡(CPU卡)并行使用的模式。

二、社保卡卡样

南京市社会保障卡(CPU卡)卡样正面

:

三、社保卡管理业务

(一)什么人可以申请制作社保卡?

凡需要到南京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事务的个人均可申请制作社保卡。

(二)社保卡具有什么主要功能?【南京社保卡】

1、记录功能:记录持卡人的基础信息和相关劳动保障业务信息;

2、凭证功能:持卡人可以凭卡在南京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终端办理劳动保障相关事务;

3、查询功能:持卡人凭卡可通过劳动保障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设备,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劳动保障相关信息。

(三)到什么部门可申请制作社保卡?

申请人申领或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可按照就近、就便的原则,在全市各经办网点办理。

(四)制作社保卡所需电子照片如何采集?

(1)申请人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驾驶证、户口薄、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至各卡服务网点免费进行现场人像采集。

(2)申请人可携带电子照片,电子照片要求:1)最近一年标准证件照,底色为红色或蓝色,不能模糊或有污点,不能留有白边;2)大小为:宽252×高312像素;3)JPG格式;4)文件名为:个人卡号+姓名。

(五)申办社保卡需履行什么手续?

1、个人申办的须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包括身份证、驾驶证、户口薄、护照、港澳通行证、军官证等);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须持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

2、申请人系外来从业人员的,还须提供相关工作证明;

3、提供个人近期1寸免冠电子照片或到指定地点采集人像;

4、申请人核对《个人(单位)领卡通知单》,并签字确认;

5、申请人系须缴纳制卡工本费。

(六)制作社保卡所需工本费是多少?

经苏价费[2007]200号、苏财综[2007]35号文件批准,首次申请领卡和自愿申请更换CPU卡的人员按20元/套(含卡套)收取工本费;遗失、损毁补发卡的人员按30元/套(含卡套)收取工本费,此外不再加收其它费用。对低保对象首次发卡,凭《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免收CPU卡工本费;对离(退休)人员发卡,由其离(退)休前所在单位支付工本费。

(七)如何领取社保卡?

1、社保卡由用人单位统一申办的,由用人单位经办人凭劳动保障证副本或单位介绍信及《单位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并及时发放给申领人,不得漏发和迟发。

2、社保卡由个人申办的,凭个人有效证件和《个人领卡通知单》到申办受理机构领取;委托他人代领的,委托人应出具本人有效证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及《个人领卡通知单》。

(八)社保卡的有效期是多少?

社保卡有效期10年。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换领手续。

(九)社保卡如何保管?

社保卡内部有高科技集成电路,保管时不能折弯、打孔、浸泡,应避免高温、高湿、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

(十)社保卡卡面污损、残缺不能辨认,或者已不能在专用设备上读写时,如何处理?

1、持卡人凭旧卡和本人有效证件可以向经办网点申请换领。

2、社保卡存在质量问题的,申请人可申请免费更换;

3、社保卡属于持卡人使用不当造成损坏或其它原因需要换领的,由持卡人承担换领费用。

4、持卡人办理换领手续的,各服务网点应对旧卡进行物理破坏,同时注销持卡人的旧卡。

(十一)个人基础信息发生变更时是否需要换卡?

持卡人个人基础信息(包括姓名、证件号、性别、民族四项)发生变更的,须到人员建档、维护窗口办理信息变更后,再到卡服务网点办理换卡申请。 (十二)社保卡遗失怎么办?

社保卡发生丢失的,持卡人应当及时申请挂失。各经办网点应当在接到挂失信息后及时冻结该卡的使用。

挂失分为口头挂失和书面挂失,口头挂失为3个工作日后自动解除挂失,书面挂失为正式挂失形式。

(十三)如何申请口头挂失?

(1)12333咨询电话自助挂失。启用密码(非初始密码)的社保卡可通过拨打南京12333咨询电话,选择使用自助语音服务实现24小时自助挂失。自助语音服务须按提示输入挂失的卡号、密码。用初始密码不能办理电话自助挂失。

(2)12333咨询电话人工挂失。旧卡和没有启用密码的新卡用户可在正常工作时间内拨打南京12333人工咨询电话进行人工挂失。人工挂失须提供挂失的卡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个人信息。

(十四)如何申请书面挂失?

持卡人须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至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书面挂失。若本人身份证件也同时遗失,可提供户口簿、户籍证明或单位出具的身份证明。代办须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十五)卡挂失后又找回来,如何处理?

卡挂失后,若找回挂失的社保卡且未办理补卡申请的,可申请解除挂失。 凭本人身份证件原件至社保卡服务网点办理。代办需提供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十六)卡挂失后如何补卡?

办理口头挂失或书面挂失后,可凭本人身份证件到各服务网点,填写《南京市社会保障卡业务办理单》办理补卡手续;委托代办补卡手续的,应出具委托人的有效证件和被委托人的有效证件。

(十七)如何办理补卡领卡手续?

补领社保卡的申请人,自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后凭本人有效证件和《补卡领卡通知单》到指定网点领取。

(十八)社保卡如何注销?

持卡人因死亡、失踪等原因被公安部门注销户籍的,或者持卡人迁出本市行政区域的,应在办结劳动保障业务注销手续后,由各服务网点办理卡片的注销手续

(提醒:应先办清所有劳动保障业务,再办理卡注销手续。)

(十九)社保卡可以设密码吗?

新卡(CPU卡)(正面为蓝色,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障卡”字样)可以设置密码,初始密码统一为六个8,即“888888”。持卡人可以通过触摸屏等联网的自助设备和卡服务网点插卡启用、修改或注销密码。持卡人不修改初始密码的,默认为该用户不启用密码,办理业务时不需输入密码。初始密码一旦修改过,就默认为该用户启用密码,以后凭卡办理业务时均需录入密码。 (二十)用户密码的使用范围是什么?

目前,卡密码主要应用在以下方面:社保卡口头挂失,医疗保险支付,养老保险生存验证,社保信息查询。以后逐步拓展到其他劳动保障事务办理领域。 (二十一)密码设置应注意哪些问题?

密码必须设为六位阿拉伯数字。

请不要设置六位相同数字、连续数字、出生日期、电话号码作为用户密码,建议将几个常用数字简单组合成密码使用。怀疑密码泄露时,要及时修改密码。 (二十二)哪里能修改密码?

(1)通过触摸屏等联网的自助设备,插卡修改密码。

(2)通过卡服务网点,书面申请修改密码。需提供社保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

提醒:卡返修、补办、挂失后密码可以不用修改。

(二十三)遗忘密码如何处理?

用户遗忘密码,需提供社保卡和持卡人有效证件,到卡服务网点进行用户密码重置。代办需提供社保卡和双方身份证件原件。

(二十四)持卡人如何取消用户密码?

用户启用(修改)密码后,若不想使用密码,可凭社保卡和持卡人身份证件原件,到卡服务网点取消密码。

(二十五)密码输入错误超限,卡被锁定如何处理?

使用密码时,密码当日连续输入错误达5次,该卡进入密码锁定状态。进入密码锁定状态的卡,必须到卡服务网点凭身份证件和社保卡进行密码重置。

四、社保卡服务网点

南京社保卡 第二篇_南京社保各类流程

南京社会保险相关办理流程

(一)、社保增员

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1、新招人员用工备案须出示:

(1)、本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就业登记证》原件(此证在个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外省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原件(此证在暂住地的区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应届专科以上(含专科)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报到证》;

(4)、应届中专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毕业生推荐表》;

(5)、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初次在宁参保人员(包含曾在老五县参保过的人员)须先到二楼申请卡号。

2、续签合同鉴证须出示:

(1)、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鉴证过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2)、续签的新《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3、劳动关系转移备案、鉴证须出示:

(1)、《南京市职工商调情况表》原件一份, 双方单位须加盖公章;

(2)、调出单位与个人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3)、调入单位与个人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由用人单位专办人员提供申请资料,报市、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办理参保、补缴

1、单位参保

(1)、单位新参保或补缴须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首次办理须经征管中心审批合格后,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4)、办理商调的单位须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盖原单位的公章)和《职工参保花名册》(盖新单位公章)各两份。

2、单位参保须提交资料:

【南京社保卡】

(1)、跨年度办理补缴时须出具原始的劳动合同、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农民工有限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减员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单位填报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事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单位提交资料:

(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中止社会保险

1、单位填报资料:

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单位提交资料:

(1)、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需提供当月的缴费凭证

(2)、办理调转至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调令和进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三、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1、退休申请

(1)所需资料: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南京市职工退休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一式三份;

● 人事档案;

● 一寸照片一张。

(2)有如下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 独生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须出具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属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应提供劳鉴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要在《核准表》的履历栏详细注明时间、工作单位、工种。

(3)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办理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指纹认证)。

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南京社保卡】

或其重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2)经审核申请符合支付条件的,结算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补充养老金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3、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离退休死亡待遇审批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直系亲属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 申请受益人之一是死者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辖地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出具的死者供养关系证明书,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学生须出具学校在册证明;

● 委托办理的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4、 提前结算补充养老金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 因调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的,提供调动转移证明;

● 有特殊困难的,提供居委会证明及其相关证明。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3)注意事项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补充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起结算。

四、失业保险办事流程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单位填报表格:无

(2)、单位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需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有关材料,包括:《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等);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及五县人员);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选择在南京市区领取失业金的应携带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选择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的应提供户籍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名称、帐号和

开户行;

3、 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 失业保险审核后,失业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

【南京社保卡】

两张一寸照片及审批表到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5、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扣除已经核定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时间)确定,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不满1年,但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不满2年的,按满1年计算。

五、生育保险办理流程

一、生育保险享受对象:

1、女职工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

2、男职工,在其配偶生育前生育保险连续缴费满一年的,且配偶必须为农业户口或领取失业金人员。

注:配偶为非业户口者还必须以自由职业者缴纳社会保险方可享受生育报销。

二、报销生育费需提交材料:

1、填写《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

2、结婚证

3、独生子女证

4、出院记录

5、用药清单

6、所有发票

7、医保中心准予离开南京市生育的申请报告(离开南京市生育者需提供)另:男职工其配偶生育的,配偶为农村户口的需提供《户口薄》,失业人员的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注:(1)离开南京市生育者必须在生育前本人申请,学院盖章后由本人到医保中心(水西门大街97-1号,生育科)报批,批准后方可离开南京市生育,否则不予办理报销。

三、报销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结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需提交材料:

1、结婚证

2、病历

3、双处方

4、发票

注意事项

1.生育保险报销适用对象是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并参加本市城镇社会保险的从业或者失业生育妇女。

2.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为本单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基数。

3.缴费规定:用人单位每月按缴费基数0.8%的比例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缴纳城镇生育保险费。

4.生育生活津贴期限: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布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3个月。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个半月。妊娠3个月以下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1个月。

5.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生育妇女缴纳社会保险费累计满一年的)

(1)从业妇女:按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城镇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2)个体工商户及其帮工,自由职业者:最高不超过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3)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的失业妇女:按经失业保险机构核准的本人生产或流产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乘以本人按规定享受的生育生活津贴期限计发。 例如:25岁职业女性,月收入2500元,按正常情况生育,可享受3个月每月2500元左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外加生育医疗费补贴2500元,共计约10000元。

6.生育医疗费补贴标准: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的或不满7个月早产的,享受25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享受4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或者患子宫外孕的,享受200元。

如果没有缴纳生育保险那么就不能享受以上待遇,如果有生育保险,则在当地的社保中心领取。

六、工伤保险办理流程

1、认定

(1)南京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保险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负责市直属及各管理区、功能区属用人单位工伤定性工作。

(2)上述用人单位应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或者被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医保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参保工伤职工的用人单位应在三日内电话向市社会保险基金中心电话申报(电话:12333)。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直接向医保科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 《南京市职工工伤认定申请表》(用钢笔填写),伤者在意见栏签名时请注明情况是否属实,单位加具意见并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公章;

● 劳动合同文本或其他建立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受伤后初次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原件、复印件); ● 伤(死)者本人的身份证或亲属关系证明(原件、复印件);

●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交警等部门的事故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原件、复印件)。

● 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提交公安部门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结论;

●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 属于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按照法律规定,提交有效证明;

● 属于因战、因公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医疗机构对旧伤复发的诊断证明;

● 事发现场目击证人的书面证明材料、证人的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 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4)医保科自申请人材料交齐后,正式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并在六十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名单可在医保科公示栏查询,也可通过电话12333

南京社保卡 第三篇_南京社会保险相关办理流程

南京社会保险相关办理流程

【南京社保卡】

一.南京社保的基数及比例

二.用工及社保增减员申报流程

南京户口需要提供就业证原件、户口本复印件,

非南京市户口需要提供暂住证原件(有办理的都要提供)及户口本复印件。 南京的合同要一式4份。

社保卡:

工本费20元/人,需要提供电子照片,规格是:背景为蓝底或者红底,像素为252*312,格式是JPG格式,请每张照片上写好个人编号(及社保号)和姓名,本市人员可以自行去社保局拍照,会有“照片采集单”。【南京社保卡】

(一)、社保增员

劳动合同备案程序:

1、新招人员用工备案须出示:

(1)、本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就业登记证》原件(此证在个人户籍所在地街道的劳动保障部门办理);

(2)、外省市就业人员须出示《南京市外来务工人员就业服务证》原件(此证在暂住地的区职业介绍机构办理);

(3)、应届专科以上(含专科)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报到证》;

(4)、应届中专学校毕业生须出示《毕业生推荐表》;

(5)、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6)、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初次在宁参保人员(包含曾在老五县参保过的人员)须先到二楼申请卡号。

2、续签合同鉴证须出示:

(1)、已到期或即将到期鉴证过的单位与个人签订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2)、续签的新《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单位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3、劳动关系转移备案、鉴证须出示:

(1)、《南京市职工商调情况表》原件一份, 双方单位须加盖公章;

(2)、调出单位与个人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书》原件一份;

(3)、调入单位与个人新签的《劳动合同书》原件一式两份;

(4)、加盖单位公章的《劳动合同备案变更情况表》一份,表中须填写调出、调入双方单位的劳动保障证号、个人社会保障卡号等内容。

由用人单位专办人员提供申请资料,报市、区(县)劳动就业管理部门,经审核后办理备案手续。

单位办理参保、补缴

1、单位参保

(1)、单位新参保或补缴须填写《南京市城镇社会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农民工优先参加工伤保险首次办理须经征管中心审批合格后,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须填写《南京市工伤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

(4)、办理商调的单位须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盖原单位的公章)和《职工参保花名册》(盖新单位公章)各两份。

2、单位参保须提交资料:

(1)、跨年度办理补缴时须出具原始的劳动合同、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等相关资料。

(2)、农民工有限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本人户口本复印件或其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多重劳动关系者参加工伤保险需提供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和当月的工资报表原件及复印件。

(二)、社保减员

终止、解除劳动合同备案

1、单位填报表格:

用人单位填写完整的《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事业保险待遇申报表》。

2、单位提交资料:

(1)、职工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

(2)、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及有关材料。 中止社会保险

1、单位填报资料:

单位填写《南京市职工社会保险关系变动申报表》一式两份并加盖公章。

2、单位提交资料:

(1)、缴费单位转出最后一人时需提供当月的缴费凭证

(2)、办理调转至机关事业单位需出具调令和进编通知书或公务员录取通知书

三、养老保险办事流程

1、退休申请

(1)所需资料:

● 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 《南京市职工退休核准表》(以下简称《核准表》)一式三份;

● 人事档案;

● 一寸照片一张。

(2)有如下情况的应提供相关资料:

● 独生子女或终身无子女的,须出具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 ● 属因病提前退休(退职)的,应提供劳鉴会《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 ● 因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或从事过特殊工种的,要在《核准表》的履历栏详细注明时间、工作单位、工种。

(3)申请人按受理回执通知的时间查询办理结果,一般情况下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

(4)注意事项

在社保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每年办理一次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指纹认证)。

其养老保险个人缴费;有补充养老保险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或其重新就业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2、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结算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结算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申请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法定继承关系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2)经审核申请符合支付条件的,结算其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有补充养老金的,还应同时结算补充养老金,即来即办。

3、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待遇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 离退休死亡待遇审批表;

●《埋葬证》原件或复印件、因死亡注销户口证明、法院宣告死亡书等材料之一;

● 申请人与死者具有直系亲属的证明之一:《结婚证》、《户口本》、公安机关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公证书》;

● 死者生前存折帐户,不能提供的,必须出具《公证书》;

● 申请受益人之一是死者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还须提供:辖地劳动保障事务管理所出具的死者供养关系证明书,供养对象是年满16周岁以上的中学生须出具学校在册证明;

● 委托办理的必须出具《委托公证书》。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4、 提前结算补充养老金申请

(1)所需资料:

● 申请人身份证原件;

● 因调动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到外地的,提供调动转移证明; ● 有特殊困难的,提供居委会证明及其相关证明。

(2)申请人带齐所需资料到社保经办部门办理,经审核材料齐全、符合条件的即来即办。

(3)注意事项

非退休人员死亡后,其补充养老金和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一起结算。

四、失业保险办事流程

1、失业保险待遇审核

(1)、单位填报表格:无

(2)、单位提交资料:

用人单位办理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时,需提交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认的有关材料,包括:《南京市劳动合同终止、解除备案及失业保险待遇申报表》;终止、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系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应提供本人的书面辞职申请;协商解除的,应提供双方签字确认的协议书等);户口簿复印件或公安部出具的户籍证明(非本市户籍人员及五县人员);失业人员档案资料即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注意事项

1、 选择在南京市区领取失业金的应携带有效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 选择回户籍地领取失业金的应提供户籍地失业保险机构的名称、帐号和

开户行;

3、 选择一次性领取失业金的,不再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4、 失业保险审核后,失业人员应在10个工作日后携带身份证、户口簿、两

张一寸照片及审批表到户籍地办理失业登记及失业金申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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