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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机关

时间:2018-01-22   来源:手工制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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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机关 第一篇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运行流程图

前言:本流程图制作的依据是《行政处罚法》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本流程图所称的“办案机构”,包括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内设负有监督检查职责的业务科(处)以及派出机构的经济检查支队、大队和工商所。“局长”包括副职。核审机构指法规处(科)。依法工商所等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的,参照本流程图操作。本流程图不含简易程序内容。

案件来源决定立案 决定不予立案

调查取证提出处罚建议案件核审 提出其他处理建议)

先行登记保存

属于撤销立案

复核听证

当事人未提出

送达执行立卷归档

监督重审

1、案件来源: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违法行为。承办机构应当指派人员自收到投诉、申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的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2、核查申报:承办人员核查后,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立案审批表》,申报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上报办案机构负责人。

3、决定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立案的,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2人以上办案人员负责调查。

不予立案: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报局长审批,决定不予立案。告知:对于不予立案的投诉、举报、申诉,经局长批准后,由办案机构将结果告知具名的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由承办人员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4、调查取证: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当及时进行调查,收集、调取证据,并可以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

调查取证的要求:

(1)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2)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时,应当告知其有如实提供证据的义务。

(3) 办案人员调查案件,不得少于两人。办案人员调查取证时,一般应当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并出示行政执法证。

(4)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包括制作询问(调查)笔录、调取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进行鉴定,取得鉴定结论;进行现场检查、勘验,制作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

先行登记保存证据:(1)审批: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或者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2)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3)先行登记保存证据超过7日自行解除;在7日内解除的,经局机关负责人批准,根据清单予以发还;转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按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处理。

行政强制措施的实施和解除:(1)审批: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由办案人员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提出采取或者解除该措施的事实、理由和依据。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核,报局长审批。依法可以先行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办案人员可以不经审批先行采取,但应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补办查封、扣押审批手续。(2)实施: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应当当场清点,开具清单,由当事人和办案人员签名或者盖章,交当事人一份,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财物通知书。(3)解除:查封、扣押的财物,经查明确实与违法行为无关或者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措施,送达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将查封、扣押的财物如数返还当事人,并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在财物清单上签名或者盖章。

5、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案件调查终结,认为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草拟行政处罚建议书,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经办案机构负责人审查同意,连同案卷交由核审机构核审。

按照杭州市工商局规定,对于拟处罚没财物5万元以上或者办案机构负责人认为有必要集体讨论的疑难复杂案件,办案机构负责人应当召集有关人员进行集体讨论。进行集体讨论的,应当制作《案件讨论记录》,参加讨论的人员应当在记录上签字。

注:立案调查没有确切的期限规定。但根据“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的规定,办案机构立案调查的期限一般为80日,超过80日的原则上要申报延期。80日期限不包括公告和鉴定等时间。

提出其他处理意见:案件调查终结,或者办案机构认为应当终止调查,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应当予以销案的;或者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行政处罚

的;或者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应当移交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或者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的,由办案人员写出调查终结报告,说明拟作处理的理由,填写《行政处罚有关事项审批表》,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6、案件核审

核审机构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后,应当予以登记,并指定具体承办人员负责核审工作。核审的期限为自接到办案机构的核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审由核审机构承办人员负责初审,提出书面核审意见和建议,报核审机构负责人审查。经核审机构负责人同意,以核审机构的名义提出核审意见和建议。

(1)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定性准确、处罚适当、程序合法的案件,同意办案机构意见,建议报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

(2)对定性不准、适用依据错误、处罚不当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修改;

(3)对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4)对程序不合法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5)对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已超过追责期限的案件,建议销案;

(6)对违法事实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建议不予行政处罚;

(7)对超出管辖权的案件,建议办案机构按有关规定移送;

(8)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7、局长审查

核审机构核审完毕,应当及时退卷。办案机构应将案卷、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及核审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

(1)局长同意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或者局长否决核审机构修改、补正等建议,并批准办案机构行政处罚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程序予以告知;

(2)局长同意核审机构修改、补正建议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要求修改、补正,并重新送交核审机构核审;

(3)局长同意核审机构其他建议的,由办案机构按照相应程序办理。

8、行政处罚告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对行政处罚建议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凡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属于听证范围的,还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口头告知:采取口头形式告知的,办案机构或者受委托的机关承办人员应当将告知情况记入笔录,并由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书面告知:由办案人员以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者邮寄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或者《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制作送达回证。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

9、复核听证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建议后,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认真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予以采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申请听证而加重行政处罚。

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意见的,应当由办案机构负责办理。办案机构对当事人提出的事

实、理由和证据,应当及时进行复核,提出复核意见。经核审机构核审的案件,应当送交核审机构重新核审。核审机构再次提出核审意见。报局长审查决定决定或者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符合听证要求,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核审机构组织听证。听证程序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则》执行。听证结束后,由听证主持人写出听证报告,报送局长审查决定或者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10、行政处罚决定

局长经对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核审意见或者听证报告,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意见,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给予行政处罚、销案、不予行政处罚、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

市局本级机关对罚没财物价值20万元以上等重大、复杂案件,由局案件审查委员会集体讨论决定。

决定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办案机构拟制行政处罚决定书,核审机构负责核稿,报局长签发。

决定改变原告知内容的,办案机构应当以办案机关的名义重新告知当事人。重新告知不影响当事人再次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作出销案等其他决定的,办案机构应当按照相关程序处理。

对投诉、举报、申诉所涉及的违法嫌疑人作出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销案、移送其他机关等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将处理结果告知被调查人和具名投诉人、申诉人、举报人。承办人员应当做好《行政处理告知记录》,必要时予以书面告知。 书面告知应当制作《送达回证》。

11、送达执行

(1)送达。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送达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按照下条的规定送达。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由办案人员负责。先直接送达;直接送达不能,予以委托、邮寄送达;仍然不能,公告送达。除公告送达外,其他方式送达均需制作送达回证。

(2)执行。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办案人员应当负责罚没款的收缴入库。依法当场收缴的,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除当场收缴外,应当送达当事人书面通知,由当事人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没款。罚没的非货币财物,应当按规定收缴处理。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由办案机构以办案机关的名义,书面告知当事人延期或者分期的期限。

12、立卷归档

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完毕,办案人员应当按照要求及时将案件材料立卷归档。 案卷归档后,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修改、增加、抽取案卷材料。案卷保管及查阅,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13、监督重审

监督重审的对象,包括已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案件和已经作出不予处罚、销案等决定的案件。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有权决定对本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决定对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本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重新进行审查。

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直接审查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理决定时,可以直接纠正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也可以责成下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自行纠正其错误的行政处理决定。

作出行政处理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重新审查行政处理决定的,原办理此案的办案人员应当回避。对原行政处理决定重新审查的,审查结论一般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关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工商行政机关 第二篇_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难的思考

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难问题的若干思考

在日常行政执法工作中,总是会听到“执法环境不佳”、“执法不容易”、“工作不好做”的形容,而从现今城管部门被媒体、公众推到舆论的风口浪尖也不难看出,行政执法的压力确实很大。为什么行政执法工作这么难?纪永明在《行政执法难的成因探究》一文中写到“行政执法难的主要表现概括起来就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等”,并展开充分的论述。而本文尝试从博弈的角度,阐述笔者对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难问题的几点思考。

探讨行政执法难的问题,首先需要知道什么是行政执法?《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概论》一书中给出的定义是“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采取的具体的直接影响其权利义务,或者对行政相对人权利的行使和义务履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执法方式包括行政检查、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指导等”。根据上述概念,笔者认为,工商行政执法即工商部门(执法者)与包括自然人在内的经营主体(被执法者)之间在当前执法的外部环境下围绕着被执法者经济利益之间的博弈。本文将尝试通过对行政执法外部环境及执法与被执法者双方博弈两方面的分析,探究工商行政管理执法难的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几点思考。

一、行政执法外部环境

[2][1]

行政执法外部环境是执法者与被执法者双方博弈的大背景,包括法律环境、社会环境、行政环境等。

(一)法律环境

法律环境主要是法律意识形态及其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法律设施所形成的有机整体。它主要包含内外有别的两个层次:一个是外显的表层结构,即法律规范、法律制度、法律组织机构及法律设施;另一个是内化的里层结构,即法律意识形态。笔者以为,法律环境简单而言就包括国家法律体系和公民法律意识两个部分。

就我国的法律体系建设,时任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的吴邦国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指出,“截至2010年底,我国已制定现行有效法律236件、行政法规690多件、地方性法规8600多件,并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目前,涵盖社会关系各个方面的法律部门已经齐全,各法律部门中基本的、主要的法律已经制定,相应的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比较完备,法律体系内部总体做到科学和谐统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立法工作目标如期完成。”

然而,与我国相对齐备的法律体系对应的却是公民法律意识的淡薄,人们“守法却不敬法”、“用法却不信法”,换言之就是并无法律至上的观念,无自觉维护法律权威的意识。“守法不敬法”的典型表现就是人们普遍遵守该法律法规的规定,如不闯红灯等,但一旦闯了红灯违反了法律,公民的第一反应并不是此次 [4][3]

自觉接受法律处罚下次不再犯,而是在思虑有没有熟人在交警队看看能不能消除违法记录而不用接受处罚;“用法不信法”的典型表现为缠访,缠访的对象中很大一部分人是在法院终审判决后认为上访能解决问题,中央有“青天”能推翻法院判决帮到自己,人们信访不信法、信人不信法。

因此,当前的法律环境是仍存在不合理、不完善之处的相对齐备的法律体系以及“法利于己、用之,法害于己、避之”的法制观念不健全的公民。

(二)社会环境

社会环境是指人类生存及活动范围内的社会物质、精神条件的总和,广义包括整个社会经济文化体系。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全民跳入经济的巨大浪潮中搏击,现如今,国家逐渐富强、人民日益富足,但随着社会环境也逐渐变化了,人们变得越来越看重金钱,并为此不惜抛弃诚信、礼法,不顾他人的生命安全。

《资本论》所谓原始积累这一章节中有这样一段注释:“如果有10%的利润,资本就保证到处被使用;有20%的利润,资本就活跃起来;有50%的利润,资本就铤而走险;为了100%的利润,资本就敢践踏一切人间法律;有300%的利润,资本就敢犯任何罪行,甚至去冒绞首的危险。”随着利润的递增,人们的行为变得愈加出格,当前出现的“毒胶囊”、“地沟油”、“染色馒头”等问题,便是最好的例证。

[6][5]

为了追求经济利益,当事者可以冒被依法严惩的风险,可以罔顾受众的生命安全,这是现今不可忽视的社会环境。

(三)行政环境

行政环境是指围绕行政管理主体并直接或间接地作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客观因素的总和,包括行政系统内外两个部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言,在日常行政执法过程中起到影响作用的因素主要包括部门操作规章和管理制度、其他部门单位的制约以及执法者的自身素质和人情关系。

就系统内部而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部门自身制定的规章,同时,为了更好地履职,上级往往还有任务目标。执法者必须依法行政,这个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的前提条件,也是必须要履行的制度要求。《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明确了执法者应该遵守的程序规定,这是对执法者的制约,是法治社会的标志,是社会的进步。但与执法者严格遵守程序规定相应的是被执法者不理会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应当执行的义务,执法者缺乏有效方式开展工作。另一方面,部门内部细化的年度任务目标,又迫使一线执法单位围绕着目标展开,有时会出现为处罚而处罚的情况,无形中加大了执法难度。【工商行政机关】

实际中,具体操作的县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相应的行政执法职责时,往往会受到地市或省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干预和约束,同时还会受到同级政府的领导监督及干预。这样,其 [7]

独立执法的能力就很有限,一旦出现上级领导干预,行政执法主体有时便会放弃法治原则来迎合上级的要求,其执法能力往往会因其层层的隶属、服从关系而无法或难于执行。

此外,执法者个人的能力素质与社会人情关系也影响了整体行政环境。行政执法工作既需要扎实的理论知识功底,熟悉部门业务流程及相关法律规则,更需要与被执法者及其利益相关者周旋的能力,要能从对方故意隐藏的要点中提取出相关的证据。而当前的执法者很大一部分是无相应知识基础且未经专业训练的“外人”。同时,执法者作为一个社会人,总有那么几个亲戚和要好的朋友,而中国千年以来一直有着“人情”传统,碍于关系情面,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行政环境。

法律法规单向制约、上级或同级政府部门的干预影响及执法者个人的能力素质高低和社会人情,三者的叠加构成了当前不得不正视的行政环境。

二、双方博弈

之所以说行政执法是执法者与被执法围绕被执法者经济利益的博弈,是因为人作为“理性人”(经济人),总是尝试利用自己有限的资源去争取最大的利益和效用,在此过程中,往往会做出侵害他人正当权利的情况。法律便是用来制约相关当事人不合理行为的规范准则,执法者是法律的具体实施人。双方之间所针对的便是被执法者违法所获得的利益。而在执法外部环境下,既然是双方的博弈,且粗浅分析相应的手段。

工商行政机关 第三篇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如何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基本原则是法治、公正、公开、效能以及程序正当,其中法治是重中之重。由于行政权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占据主导地位,因此,法治的意义更多地体现在对行政权的规范、约束及监督方面。这就要求行政主体必须按照法定权限、法定方式、法定程序来行使职能;控制滥用自由裁量权;确立并承担法律及道义责任;维护并保障公民权益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肩负着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的重任,每天都要面对广大人民群众所关心的经济发展、食品安全、消费维权、打假售假等问题,是否能够解决各利益主体之间的矛盾,维护广大老百姓的利益,是构建和谐工商依法行政的重点,也是法制保障的核心内容。为此,我局在依法行政方面的主要做法是:

(一)依法确定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关于执法主体资格的规定,确定合法有效的执法主体,确保行政主体合法,尤其是明确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作为执法主体所拥有的执法权限,因为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在行政执法的最前线,直接面对错综复杂的经济问题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必须严格把好主体执法资格的第一关,明确执法责任,完善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建立执法人员考核制,实现持证上岗。完善执法人员定期培训制,通过岗位练兵等活动,提高现代经济社会执法者

的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强化廉洁自律,通过签订党风廉政责任状、经常性开展反腐倡廉教育、严格追究责任等方法,提高执法者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意识。

(二)强力规范执法办案行为。程序合法性和正义性,不仅是一个法律制度有效运行的保障,也是实现法律价值及构建和谐工商的重要检验标准。强化办案工作制度就是将执法程序化落实到制度中的重要方式。一是规范办案文书,逐步推行说理性行政处罚决定书,增强程序说理、事实说理、证据说理、法律说理、陈述申辩说理、救济风险说理、文书格式应用,最大限度使案件说理清楚,法律适用,说理明确,情理说理到位,从而提高办案的正规化、系统化;通过规范综合办案程序、整合办案信息、强化办案指导等方式,将案件的立案、审案、结案三个环节纳入规章和制度规范的范畴。二是规范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通过工商专门法制机构监督和提高当事人法律意识等方式,将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程序制度化,从而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行使。三是实行“三级九档”。所谓“三级九档”,就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关于行政处罚幅度的规定,将每一种违法行为分为“甲、乙、丙”3个级别,每一级别又分为“A、B、C”3个档次。其中,“级”是在法定处罚幅度内,按违法行为是否恶劣、危害后果经重程度进行划分,甲级是从重处罚,乙级是一般处罚,丙级是从轻或减轻处罚;“档”是按违法行为涉案金额的大小划分。如《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档”的划分标准:在甲级涉案

金额50万元以上,乙级、丙级20万元以上的定为“A”档;在甲级涉案金额20-50万元以上,乙级、丙级5-20万元以上的定为“B”档;在甲级涉案金额20万元以下,乙级、丙级5万元以下的定为“C”档。在具体操作中,严格做到“两个无一例外”,即所有案件都必须录入“案管系统”,所有案件都必须适用“三级九档”。“案管系统”软件平台的运用和“三级九档”裁量意见的适用,使工商部门的执法办案程序更加规范、定性更加准确、裁量更加公正。

(三)积极探索柔性执法方式。执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秩序安定,而非是为惩治而执法。执法行为的最优效果,当属社会呈现出公众广泛认同并自觉愿意接受的局面,使法治成为公众的信仰。柔性执法与严格执法是相辅相成的关系,是执法方式和执法原则的辩证法。所谓水亦软之,却足以穿石。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工商面对存在大量游离于法律法规监管空间之外的经济现象和问题。这就需要依据现有法律法规,运用非强制性和灵活性的方式来指导解决这些问题。其中,行政指导制度就是其中的代表。通过完善对行政相对人示范教导、行为预警、行为告诫和帮扶奖励等制度,来监控和指导市场主体准入或退出及运行过程,促使其自觉调整行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或将违法行为消灭在萌发状态,起到防患于未然和防微杜渐的作用。如,对于新生无照经营户,工商部门的做法是先发出催办通知书责令当事人限期办理相关证照,到期后若仍未取得证照则予以查处,对于涉及食品安全、存在重大隐患的将予以取缔。再如,在查办案件时,工商部门坚

持把好两个原则,即将查处与引导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做到教育为先、重在纠正、苗头预警、轻违告诫、重违严惩;认真落实工商行政指导制,做到事前预警告诫、事中纠正制止、事后规范教育;严格区分三类主体,对经营规模小、流动性大的生计型违法主体,积极帮扶其走上合法经营轨道,对存在守法经营主观愿望的营利型违法主体,督促引导其合法经营,对明知故犯、屡教不改、危害性大的暴利型、高污染违法主体,坚决予以取缔。

(四)牢固树立服务发展理念。工商机关和工商人员在执法中必须积极为行政相对人提供诚信服务,把行政相对人作为服务的对象,在服务中实现执法,在执法中体现服务。只有在执法中落实服务意识,才能实现工商执法的正义和公平,体现执法的价值,减少复议及上访的比率,维护执法体系的和谐。在当前金融危机形势下,我局在开展监督检查和查办经济违法违章案件过程中,高度重视依纪依法、妥善处理涉及企业的每一个经济案件,注意充分有效地发挥行政指导作用,依法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严格区分经济纠纷与经济欺诈的界限、企业依法融资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界限、工作失误与故意违纪违法的界限,避免造成个别问题扩大化、单一问题复杂化,避免因执纪执法不当给企业生存发展造成负面影响。

(五)切实建立考评督查机制。以内部监督为重点,进一步加强执法监督,同时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为依法行政提供监督保证。一是推行“案审制度”。成立由局领导班子、纪检组、监察室、法制股负责人组成的案审领导小组,对于一些在法律法

规适用方面有争议的案件,组织领导小组成员及案件主办人召开专题案审会议。通过案件主办人汇报案情、分析争议焦点,法制部门提交建议,案审领导小组成员交流探讨,研究制定最合法公正的定性和处罚办法。二是推行“案评制度”。组织法制部门定期开展案件质量评析工作,对各阶段所办理的案件进行逐一认真核查,查找存在的问题,并反馈相关部门督促整改。三是推行“电子监察”。电子监察,即纪检监察人员通过登录“案管系统”,对执法办案过程进行全程监督检查,督查纠正执法办案过程中不规范的行为。纪检监察人员适时登录“案管系统”,从案件的立案调查,到案件的办结,全程进行跟踪监察,发现问题及时要求相关办案部门和责任人落实整改。联合公平消保、法制等部门,将电子监察工作与案审、案件评析等相关工作相结合,充分发挥监察合力,提高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效能。三是推行“双述双评”。“双述双评”,即基层工商所长、指导员、副所长向行评代表、党风廉政监督员以及监管服务对象代表述职述廉,听取他们的评议,全面客观地了解自身在执法办案和服务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从而改进方法,调整思路,不断提升服务监管水平。“双述双评”活动,开辟了一个执法效能的交流平台。通过这一平台,能更加广泛、详实地了解到社会各界对执法办案部门的期待和要求,加快了行政执法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和法制化进程,促进了市场秩序的和谐稳定。

工商行政机关 第四篇_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图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流程图

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工商机关

县(区)、市(地、州)工商机关管辖本辖区的案件 省级工商机关管辖本辖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对利用广播、电影、电视、报纸、期刊、互联网等媒介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由广告发布者所在地工商机关管辖

公用、独占企业不正当竞争的,由省或设区的市工商局管辖

上级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交由下级管辖,也可直接查处下级管辖的案件

重大、疑难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机关确定管辖不属于自己管辖的,移送有关管辖机关

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管辖 依据职权

投诉、申诉、举报

写立案审批其它

收到投诉、申诉、举报、移送、交办材料七个工作日内核查,决定是

否立案,特殊情况可以延长至十五个工作日

1

被询问人签名、盖章或其他方式确认 场的在现场笔录中注明

出示证件

制作现场笔录

提请公安机关

工商机关 身或住所检查 配合

证据可能灭失或者

以后难以取得

7

制作协助扣押通知书

关系的财物,依法 通知运输部门协助 书面通知当事人 令当事人取出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取出

办理扣押手续

加贴封条 有当事人在场

当事人自行保管的——出具保证书

开具物品清单 书面告知当事人

人签名或盖章

负责人批准 由当事人履行 反法

当场清点

2

出示证件,告知权利

收集、困难的凭证作书证 可以复制

与原件无误 提供人签名或盖章 证据出处

当事人、办案人签字,交当事人一份 送达通知书

证人证言 证据调 视听资料、计算机数据 当事人陈述 鉴定结论

勘验笔录或现场笔录

写出调查终结报告

草拟处罚建议书

定性不准,适用法规不当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提出审核书面意见和建议 涉嫌犯罪

办案、审核机构意见不一致

物证

3

书证

是否有管辖权 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

建议办案机构补正 建议办案机构纠正 建议办案机构移送 建议销案 建议移送司法机关

提交局长或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定性是否准确 适用依据是否正确 处罚是否适当 程序是否合法

告知

(包括处罚告知、听证告知、证据告知)

吊销营业执照 当事人对定案依据的证据发表意见 较大数额罚款 证据异议权 当事人签名、盖章 形式以工商机关

名义告知当直接送达

事人 委托送达邮寄送达

公告送达

期间

当事人签收三个工作日内行使权利

挂号寄出15日内行使权利(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自实际

收到之日三个工作日内) 办案机构调查结果

意见15日内行使权利 审核机构审核意见或听证报告

确有违法行为的作出处罚决定

当事人姓名、名称、地址 证据采信理由 情节轻微,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不予处罚 依据选择理由

超出管辖权移送

违法事实不成立销案 决定裁量理由 的 构成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内 容

案情复杂或给予较提交局长办公会

重处罚的 议决定

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期限内容听证权案情特别复杂,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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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出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责令停产停业

交本人签收 公民、个

当地工商部门代为送达 交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 体工商户

挂号邮寄

拒绝签

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即视为送达(记明原因和经过) 收的

15日内,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20元以下

公民>20元<50元,法人、其它组织1000元以3%加处罚数

每日按罚款额

下,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

将扣押、封存物资依法拍卖抵缴罚款 边远、水上、交通不便,确有困难,当事人提出的 申请法院执行

出具统一罚款收据

2日内交所在机关,所在机关2日内交指定银行

宣告后当场交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应在7日内送达没收的财物公开拍卖或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没收票据交有关部门统一处理

按国家规定处理,没有规定的,经县局局长批准,2名以上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公告通知在6个月内认领财物,无人认领的,采取拍卖或者变卖等方式处理,变价款保存在专门账户上,处理之日起一年内仍无人认领的,变价款扣除费用后上缴财政

其他组织 交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或收发部门签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制发的其他法律文书-送达回证-听证笔录-证据材料-财物处-其他有关材料

-调查终结报告及批件-核审意见-听证报告-其他有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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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行政机关 第五篇_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

行政机关有什么分类

发布时间:2011-08-14 来源:本站原创

行政机关的数量很多,且各有不同的行政职权和特点。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行政机关作以下分类:

(一)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管辖的地域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中央行政机关和地方行政机关。中央行政机关管辖范围遍及全国;地方行政机关的管辖范围只限于某一地区。我国中央行政机关由国务院及其工作部门组成。地方行政机关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组成。地方行政机关服从中央行政机关的领导。

(二)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权限范围不同,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一般行政机关和部门行政机关。一般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管理权限是全方位的,涉及各个行政领域的各种行政事务。部门行政机关是指国务院各部委行署、国务院直属机构、办公机构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其管理权限是局部性的,仅涉及特定行政领域或特定行政事项。

(三)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

根据国家行政机关管理内容的复杂程度,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综合性行政机关和专业性行政机关。综合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多个管理对象进行统筹协调性的组织管理的行政机关,如国土资源部,其管理对象涉及多种业务部门,而不是单纯某一部门。专业性行政机关是指对单一的管理对象进行全面业务管理的行政机关,如水利部、农业部、铁道部、公安部等。

(四)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设置和存在时间的长短,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常设性行政机关和非常设性行政机关。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根据宪法和行政组织法由国家权力机关决定设置,而且管理的行政事务具有长期性和稳定性,如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政府中设置的具有长期稳定性的工作部门。非常设性行政机关通常由权力机关或人民政府根据某一临时性任务或工作的需要而设置,相应任务或工作完成后即予以撤销,如政府部门设置的各种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等。

(五)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的行政职能以及与行政相对人的关系,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专门执法机关和普通管理机关。专门执法机关一般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接触,直接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对行政相对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如公安、税务、工商、土地、环保、海关、卫生等行政机关。普通管理机关一般不直接与行政相对人接触,其行政职能更侧重于对某些行政领域机关事务的宏观管理,如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财政部等行政机关。

(六)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咨询机关

【工商行政机关】

根据行政机关承担任务的性质,可以将行政机关分为决策机关、执行机关、监督机关、咨询机关。决策机关即领导机关,是指对行政管理中的有关事项作出判断、选择和决定,担负领导职责的机关,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执行机关是指将决策机关的行政决策付诸实施的机关,如中央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监督机关是指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进行专门监督的机关,如监察部、审计署等。咨询机关是指在行政管理中为决策机关提供建议、信息和参考意见的机关,如国务院研究室、参事室等。

「国家行政机关」又叫国家管理机关,在法律上和实践中通称为政府。指统治者运用国家权力,通过强制和非强制手段对国家经济、政治、教育、科技、文化、卫生、国防等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机关。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体制、职权由宪法和法律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包括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其中,最高国家行政机关即中央政府是国家行政机关的核心。我国的最高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务院,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州或县(市、区)和乡镇三级人民政府。国家行政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受其监督。下级国家行政机关受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领导,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服从国务院的统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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