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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通知

时间:2016-08-25   来源:植物养殖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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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通知(一):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农业部关于印发<2015年生猪屠宰专项整治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农医发〔2015〕11号)要求,认真做好2015年生猪屠宰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切实保障屠宰环节肉品质量安全,我部决定继续组织开展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督检测活动。现将有关工作安排和技术要求通知如下。

一、职责分工

2015年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省级监督检测工作由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组织项目承担单位具体实施。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国动物卫生与流行病学中心分别承担河北、内蒙古、湖北、湖南、四川、青海、宁夏等7省(自治区)和辽宁、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东、陕西等10省生猪屠宰环节“瘦肉精”部级监督检测工作,请上述各省(自治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协助做好样品采集工作。

二、样品采集要求

(一)样品范围: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以省为单位选择样本屠宰企业,采样点要涵盖自营、代宰、混合经营等不同经营模式的屠宰企业。现场快速检测可采集待宰生猪尿样或在屠宰线上采集膀胱尿样、肝脏。

(二)采集人员:官方兽医负责样品采集,且不少于2人。采集样品后,官方兽医应填写《“瘦肉精”监督检测抽样单》(见附表1),填写信息应完整、齐全,并做好留样。

(三)采集方法:参照《猪肉、猪肝、猪尿抽样方法》(NY/T763-2004)执行。要科学确定采样方式,年度内均匀采样,不得在某一时段内集中采样、集中或分期分批检测。除后续跟踪抽样外,不得在同一采样点重复采样。

(四)采集比例:同一批次生猪50头以下,至少抽检1头;50头以上,按照不少于3%进行抽检。同一批次生猪来自多个养殖场(户)的,抽样样品应涵盖每个场(户),且每个场(户)抽样数量不能少于1头。

(五)采集数量:尿样每份不少于60毫升,肝脏样品每份不少于600克。

关于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通知(二):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

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通知

发布部门: 河北省政府

发布文号: 办字[2011]79号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为严厉打击非法制售和使用“瘦肉精”的行为,确保人民群众食用肉品安全,根据中编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瘦肉精”监管工作的意见》(中央编办发〔2010〕105号),现就加强我省“瘦肉精”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省农业厅牵头负责全省“瘦肉精”监管工作,省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省农业厅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研究制定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合作社、经纪人)的管理办法,对销售和运输过程中的动物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检查。省卫生厅依法负责组织制定与动物、动物生鲜肉质量相关的地方安全标准并依法发布相关食品安全信息。省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加大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力度。省商务厅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省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河北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负责动物、动物生鲜肉及其他相关产品进出口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省公安厅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省农业厅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瘦肉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严把动物出栏关,养殖环节实行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

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作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并签字盖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和检疫证明一起随出栏动物进入屠宰环节,由屠宰企业在动物进场屠宰时查验、回收并保存。出栏环节“动物批次”的界定方法由省农业厅确定。《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由省农业厅统一印制,养殖场(小区、户)到所在县(市、区)农业(农牧、畜牧、畜牧水产)局登记领取。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

对调运出省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小区、户)自检外,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比例由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

三、严把动物屠宰关,屠宰环节增加企业自检和部门抽检

定点屠宰企业对屠宰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比例为每批动物的3%,最少不少于1头(只)。屠宰环节“动物批次”按“车”确定,每车算一批次。

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暂按定点屠宰企业的自检办法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自2012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关于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通知】

基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抽检,抽检比例由各设区市农业(农牧、畜牧水产)部门确定。

四、严把市场销售关,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严格索证索票制度

工商部门负责加强动物生鲜肉市场监管,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食品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质监部门督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五、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向当地农业部门报告,查明原因。农业、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并一律通报当地公安机关,报告当地政府,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当地政府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质监、工商、食品药品监管、商务、出入境检验检疫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六、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瘦肉精”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食品产业发展的极端危害性,要站在讲政治、保民生、促发展的高度,将加强“瘦肉精”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抓出成效,消除隐患。省农业厅作为牵头部门,要抓紧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定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和屠宰企业自检、农业部门抽检的具体实施方案,确定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的“瘦肉精”品种,协调落实部门抽检经费,疏通快速检测工具供应渠道,做好相关人员培训工作,今年6月1日前做好各项准备,全面启动对“瘦肉精”的检测。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按照“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与动物卫生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确保工作正常开展。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借机滥收费或向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等违法违规摊销产品。

七、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瘦肉精”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地各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以及政府整治“瘦肉精”的坚强决心,积极营造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加强对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肉品加

工企业、肉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积极配合开展“瘦肉精”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通知(三):2016畜牧水产局瘦肉精监管工作方案

一、市畜牧水产局牵头负责全市“瘦肉精”监管工作,市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

市畜牧水产局负责在动物(专指猪、牛、羊)养殖、收购、贩运、屠宰环节实施对“瘦肉精”的监督检验、认定和查处;依法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动物收购、贩运环节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市工商局负责动物生鲜肉流通环节监管,查处和打击经营含“瘦肉精”等不合格动物生鲜肉的行为。市卫生局负责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索证索票的监督检查工作。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对盐酸克伦特罗等可作为“瘦肉精”原料的人用药品流通的监管工作。市商贸局负责加强动物屠宰的行业管理,严厉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督促屠宰企业落实宰前静养安全管理制度。市质监局负责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动物生鲜肉采购的质量安全管理制度。市公安局负责对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违法行为从速立案侦查,依法严查严办,并将案件查办情况向监管部门及时通报。畜牧水产局会同相关部门建立“瘦肉精”监管协调联动机制,共同做好“瘦肉精”监管工作。

二、严把动物出栏关,养殖环节实行出栏前批批检验和承诺制度

达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5日内,对其养殖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抽检的数量每批次不低于2%,最少1头(只)。检验合格的,填写《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达不到备案规模的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在动物出栏前,对其养殖的动物作出没有违禁添加使用“瘦肉精”的承诺,填写《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签字盖章。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凭《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到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进行报检。无《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的动物不得出栏,动物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不得收购、贩运和买卖,屠宰企业不得屠宰。

对调运出市的动物,在出栏时除养殖场(小区、户)自检外,市(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要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抽检比例为每批动物的3%,最少1头(只)。

三、严把收购贩运关,对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实行备案管理

从事动物收购贩运的企业和个人必须办理营业执照,由市(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备案管理。收购贩运企业和个人收购贩运动物时,必须携带与所收购贩运动物相符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报告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和检疫证明以备查验。

四、严把动物屠宰关,屠宰环节增加企业自检和部门抽检

定点屠宰企业负责查验、回收并保存入场动物的《动物“瘦肉精”自检合格保证书(溯源单)》或《未添加使用“瘦肉精”保证书(溯源单)》,并对屠宰的动物按批自行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检验比例为每批动物(一车算一批次)的3%,最少1头(只)。同时做好自检记录,详细记录该批屠宰动物的来源、数量、自检数量、检测结果及检测人等信息。检测合格的动物产品,附“瘦肉精”自检合格证明进入流通环节。

尚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暂按定点屠宰企业的自检办法进行“瘦肉精”快速检验。自2016年1月1日起,仍未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牛、羊屠宰场(点)禁止从事牛羊屠宰。

市(乡镇)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在屠宰环节对屠宰中的动物进行“瘦肉精”快速监督抽检,抽检频次和比例要符合石家庄市畜牧部门相关规定。

五、严把市场销售关,肉品流通、加工、餐饮环节严格索证索票制度

市工商局要加强动物生鲜肉市场监管,监督肉制品经营者依法落实进货检验和记录制度,依法严厉查处销售未经检验检疫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违规行为。市质监局督促肉类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执行食品原料采购查验和出厂检验记录制度。市卫生局要加强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严格执行肉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确保采购的肉品来源合法。

六、严厉打击违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行为

动物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自检发现“瘦肉精”阳性的,应立即向市畜牧水产局报告,查明原因。市畜牧水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贸局等相关部门要加大监督抽检和执法力度,发现“瘦肉精”阳性的,要按照各自职责立即采取控制措施,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查处,依法给予法定范围的最高限处罚,并一律通报市公安局;对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市公安局,坚决杜绝以罚代刑,降格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由相关乡镇区组织进行扑杀和无害化处理。“瘦肉精”阳性的动物生鲜肉由市畜牧水产局、质监局、工商局、卫生局、商贸局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者监督销毁。

七、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市政府成立藁城市“瘦肉精”监管协调领导小组,负责全市“瘦肉精”监管的组织领导工作。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对本地和监管责任范围内食品安全负总责,要把“瘦肉精”监管作为食品安全工作重点,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瘦肉精”监管协调领导小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抓出成效,消除隐患。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瘦肉精”监管工作需要,配备与动物卫生监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和畜禽屠宰工作相适应的人员,积极筹措资金,加大财政支持力度,确保工作正常开展;要建立健全突发“瘦肉精”事件应急处置预案,一旦发生“瘦肉精”事件,立即启动应急响应,坚决、迅速、果断地予以处置。在“瘦肉精”监管工作中,要坚决杜绝借机滥收费或向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等违法违规摊销产品。

八、加大宣传力度,营造“瘦肉精”整治的良好氛围

各乡镇区和有关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瘦肉精”的危害性以及各级政府整治“瘦肉精”的坚强决心,积极营造整治“瘦肉精”的良好氛围和强大声势。要加强对养殖场(小区、户)屠宰企业、肉品加工企业、肉品经营者的宣传教育,引导其积极配合开展“瘦肉精”整治工作,切实承担起肉品质量安全的主体责任。要正确引导舆论,规范信息管理,防止不实信息扩散流传和个别媒体恶意炒作。

此实施意见有效期自2016年7月15日起至2016年7月4日止。

以上这篇畜牧水产局瘦肉精监管工作方案就为您介绍到这里,希望它能够对您的工作和生活有所帮助,如果您喜欢这篇文章,请分享给您的好友,更多范文尽在:工作计划,希望大家多多支持第一公文网网,谢谢。

关于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通知(四):2016关于“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来源

关于“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根据《xx市安定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xx市安定区“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安政办办发〔2016〕53号)和《市政府转发省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甘肃省“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通知的通知》(定市政办发电〔2016〕110号)文件精神,为严厉打击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药品的违法行为,确保肉品质量安全,我局根据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为期一年的“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我区商务系统实际,我局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目标

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及《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生猪为重点,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和使用“瘦肉精”违法犯罪行为,强化生猪屠宰环节质量安全日常监管,落实屠宰企业各项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的力度,保障人民群众饮食安全。

二、整治措施

(一)深入开展屠宰环节整治。加强生猪定点屠宰行业管理和对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督促屠宰企业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生猪进场查验、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登记、肉品品质检验、产品召回、无害化处理等肉品质量安全制度。各项制度落实不到位的屠宰企业,责令其停业整顿。要强化企业肉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意识,切实规范生产经营行为。要监督屠宰企业坚决做到没有生猪产地检疫合格证、非疫区证明、运输工具消毒证和“瘦肉精”抽检等相关证明的生猪不得入厂屠宰。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做好定点屠宰企业“瘦肉精”检测工作,屠宰企业要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并建立档案。对“瘦肉精”抽检不合格的生猪,要会同畜牧兽医部门监督屠宰企业实施无害化处理。要会同畜牧兽医、公安部门严厉打击屠宰企业收购宰杀含“瘦肉精”生猪等违法犯罪行为,保障上市肉品品质安全。

(二)严厉打击私屠滥宰等违法违规行为。联合相关部门,加强部门协作,进一步整合执法力量,采取联合执法和专项执法相结合,保持高压态势,深入开展专项整治行动。根据私屠滥宰发生的规律,加强对高发时段和地域的巡查,严厉查处私屠滥宰、冒用或者使用伪造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的行为,彻底捣毁查获的私屠滥宰窝点。对查获的违法分子依法给予严厉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移送公安机关查处。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局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制定区商务局“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提出具体措施,逐级落实工作任务和责任,对在监管中的失职渎职等行为,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突出重点,全面检查

我局将积极与相关部门配合,采取主动出击与群众举报相结合、定期巡查和突击检查相结合等方式,加大执法力度,对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进行拉网式检查。同时,要进行不定期抽查,重点打击城乡结合部私宰户,检查以待宰方式为主的手工屠宰场(点),确保整治工作落到实处。

(三)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工作氛围

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大力普及肉品消费常识,要做到家喻户晓,人人皆知。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宣传“瘦肉精”的危害以及严厉打击非法制售使用“瘦肉精”的法律法规,提高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及时公布典型案件,以案说法,形成高压态势,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实行“黑名单”制度,及时曝光非法生产经营者和问题肉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奖励机制,鼓励舆论监督,形成“人人关心食品安全,人人参与食品安全”的良好氛围。大力宣传国家有关生猪屠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有关安全知识,增强群众参与监督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肉品安全的良好的社会氛围。

四、工作安排

(一)制定方案阶段(2016年5月)

我局依照《xx市安定区“瘦肉精”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结合我区商务系统实际制定本部门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职责和工作要求,迅速开展“瘦肉精”专项整治工作。

(二)集中整治阶段(2016年5月-2016年2月)

按照整治任务和措施要求,在辖区和监管范围内全面开展“瘦肉精”排查,加强检查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肉品质量安全制度落实情况,加大打击私屠滥宰违法行为力度。通过各种渠道,大力开展多种形式的普法宣传活动,加强行业引导和行业自律。

我局将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不定期派员实地检查,对生猪定点屠宰厂在整套流程中全面进行督查。针对全面检查阶段发现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问题,督促企业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对整改结束仍不能达到要求的,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关于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通知】

(三)检查验收阶段(2016年3月)

要采取自查自纠自行整治的方式,防止出现漏网和反弹。商务局将组成督查组对自行整治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核查验收,对工作开展好的厂进行表扬,对工作开展差的厂通报批评并追究责任。另外,各生猪定点屠宰厂要定期向我局报送自查自纠自行整治工作情况,2016年9月31日前报送阶段性工作总结,2016年12月31日前报送全面总结。区商务局将将一年的专项整治情况进行全面总结上报。

来源

关于加强牛羊养殖屠宰环节“瘦肉精”监管的通知(五):2016畜牧局瘦肉精专项整治方案

一、总体要求

按照“政府主导、属地管理、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原则,集中时间,集中力量,突出人用药物销售网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活畜禽运输、畜禽屠宰场、畜禽产品储运及批发交易市场等重点部位,强化监督检查和检疫检测,坚决打击在畜禽养殖、运输、屠宰、销售等环节非法使用“瘦肉精”等违禁品的违法行为,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二、整治范围及重点

本次“瘦肉精”等违禁品专项整治行动要对所有畜禽产品进行全面集中彻底整治。

(一)重点品种:生猪、牛、羊、禽等重点畜禽及产品。

(二)重点部位:人用药销售点、兽药饲料生产经营企业;畜禽养殖场(户);畜禽育肥集聚地、活畜禽交易市场、活畜禽运输车辆;畜禽屠宰场(点)、畜禽屠宰专业村;畜禽产品冷库;畜禽及其产品批发交易市场等重点部位。

(三)重点人员:养殖场(户)主;猪牛羊贩运人员;猪牛羊经纪人;屠宰场负责畜禽入场责任人;动物检疫人员。

三、整治内容

(一)违禁药品源头整治:与食药监部门加强沟通与配合,严禁可用做“瘦肉精”的人用药品流入养殖环节;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xq/264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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