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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6

时间:2014-08-19   来源:时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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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6(一):最新2016准则、条例知识竞赛试题和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50分)

1. 《条例》是根据(B)制定的。

A.宪法 B.中国共产党章程 C.党员权利保障条例 D.廉洁自律准则

2.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规定,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严重的, 给予(D)处分。

A.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在考试、录取工作中,有泄露试题、考场舞弊、涂改考卷、违规录取等违反有关规定行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B);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B.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D.不追究其责任

4.在特殊时期或者紧急状况下,拒不执行党组织决定的,给予(D)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5.违反公务接待管理规定,超标准、超范围接待或者借机大吃大喝,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

(B)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6.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礼金、消费卡等,情节较重的,给予(BC)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7. 《条例》施行前,已结案的案件如需进行复查复议,适用(C)。

A.新《条例》B.2003年《条例》C.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 D.《准则》

8.生活奢靡、贪图享乐、追求低级趣味,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B)处分。

A.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9.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C)处分。

A. 撤销党内职务 B.留党察看

C.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D. 开除党籍

10.违规办理因私出国(境)证件、前往港澳通行证,或者未经批准出入国(边)境,情节较轻的,给予(A)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 撤销党内职务

C. 留党察看 D.严重警告

11. ( A)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管党治党的总规矩。

A.党章 B.廉洁自律准则 C.纪律处分条例 D.党内监督条例(试行)

12.《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自(D)起施行。

A.印发之日 B. 2015 年10月12 日

C. 2015 年10 月22 日 D.2016年1月1日

13.组织、参加旨在反对党的领导、反对社会主义制度或者敌视政府等组织的, 对策划者、组织者和(C ),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领导者 B.教唆者 C.骨干分子 D.参与者

14.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违反有关规定占用公物归个人使用,时间超过

(B),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A.三个月 B.六个月 C.一年 D.两年

15. 《条例》规定,党员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B)年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一 B.二 C. 三 D.四

16. 《条例》规定,对于严重违犯党纪、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领导机构,应当予以(B)。

A.解散 B.改组 C.合并 D.解体

17. 《条例》规定,对于全体或者多数党员严重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应当予以( A)。

A.解散 B.改组 C.合并 D.解体

18.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

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A)。

A.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

B.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C.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D.应当向有关机关或者组织提出建议

19. 加强对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把纪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这体现了纪律处分工作应当坚持(A)原则。

A.党要管党、从严治党 B. 党纪面前一律平等

C.实事求是 D.惩前毖后、治病救人

20.对不明真相被裹挟参加反对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经批评教育后确有悔改表现的,处理方式是(D)。

A.警告处分 B.严重警告处分

C.免予处分 D.可以免予处分或者不予处分

21.组织迷信活动的,给予(D)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22.在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申请政治避难,或者违纪后逃往国(境)外、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给予(D)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3.在涉外活动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恶劣影响,损害党和国家尊严、利益的,给予(D)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A.警告 B.严重警告

C.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 D.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

24.党员领导干部对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等错误思想和行为放任不管,搞无原则一团和气,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A)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A.警告或者严重警告 B.撤销党内职务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5.实施党纪处分,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经党组织集体讨论决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

者少数人决定和批准。上级党组织对违犯党纪的党组织和党员作出的处理决定,下级党组织必须执行。以上表述概括的是下列那一项原则?(D)

A.党员在党纪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B.实事求是原则;

C.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

D.民主集中制原则。

26.党员受到警告处分的,(A )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

A.一年;B.二年;C.三年;D.四年。

27.党员受到严重警告处分(C ),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职务的党外职务。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28.对于应当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但是本人没有担任党内职务的,应当给予其( A)处分。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29.对于受到留党察看处分一年的党员,期满后仍然不符合恢复党员权利条件的,应当延长(B )留党察看期限。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30.留党察看期限最长不得超过(D )。

A.半年; B.一年; C.一年半; D.两年。

31.留党察看期间,坚持不改或者又发现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的,应当(D )。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

32党员受到( C)后,其党内职务自然撤销。

A.严重警告;B.撤销党内职务;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33.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恢复党员权利后(C )内,不得在党内担任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或者高于其原任职务的职务。

A.六个月;B.一年;C.二年;D.三年。

34.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 C)内不得重新入党。

A.三年; B.四年; C.五年; D.六年。

35.党的各级代表大会的代表受到(C )以上处分的,党组织应当终止其代表资格。

A.警告;B.严重警告;C.撤销党内职务;D.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

36.受到改组处理的党组织领导机构成员,除应当受到(D )处分的,均自然免职。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 D.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含撤销党内职务)。

37.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A )给予处分。

A.最高处分加重一档;B.最高一档;C.开除党籍;D.留党察看。

38.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含两种)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 C)处分。

A.严重警告; B.警告; C.开除党籍;D.留党察看。

39.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超过( A)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A.六个月; B.一年; C.两年; D.三年。

40.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 D)处分的,开除其党籍。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D.开除党籍。

41.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C )处分的,作出书面结论,不再给予党纪处分。

A.严重警告; B.警告;

C.留党察看以下(含留党察看); D.开除党籍。【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6】

42.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 C)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

A.一周;B.十个工作日;C. 一个月;D.两个月。

43.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 B)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A.五个月; B.六个月; C.七个月;D.八个月。

44.《条例》分则六章共85条规定,其中“在党内搞非组织活动,破坏党的团结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6(二):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宁党办〔2006〕59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和改善基层领导班子结构,进一步规范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干部工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选拔任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科级领导干部和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席、副主席;县(市、区)以上各级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及其所属单位或者内设机构的科级领导干部。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6】

第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其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业务水平应达到相应的任职要求,身体健康,并具备下列资格:

1、应当具有三年以上工龄和一年以上在县、乡党政机关以及各类企事单位或村级组织(社区居委会)的基层工作经历。

2、提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在副科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

3、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获得硕士研究生学位学历任副科级领导职务,或获得博士研究生学位学历

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可不受工作年限和任职经历的限制。

4、担任党的领导职务,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5、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并报经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同意。

第三条 重视加强科级后备干部队伍建设。注重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妇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第四条 科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严肃干部工作纪律。

1、提任科级领导职务,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2、对确定的考察对象,由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依据选拔任用条件和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3、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党组)按照规定的程序,集体研究讨论作出任免决定。需要征求上级部门和有关单位意见的,必须按照规定的范围和程序征求意见;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干部,必须按要求呈报相应的审批、备案材料。

4、乡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一般应当由党的县(市、区)委常委会

议提名并提交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程序严格按照《党的地方委员会全体会议对下一级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拟任人选和推荐人选表决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5、除特殊岗位和在换届考察时已进行过公示的人选外,在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应当在一定的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天。

6、提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或由科级非领导职务转任非选举产生的科级领导职务,一律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五条 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应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双重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及时征求协管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 积极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制度。科级领导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必须严格执行中央和自治区关于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工作的有关规定,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第七条 认真执行科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可以采取调任、转任、轮岗、挂职锻炼等方式。担任乡镇党政领导正职的,一般不得在本人成长的乡镇任职;在乡镇(街道)党政主要领导岗位或在县(市、区)纪委、组织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门主要领导岗位任职5年以上的,应当有计划地进行轮岗交流;在县以上党政机关、群众团体、

事业单位同一科级领导职位上任职满10年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八条 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调入党政机关担任科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按照《公务员法》及其相关配套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和有关程序进行。

第九条 严格执行《干部任用条例》规定的干部任职回避制度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第十条 科级领导干部的免职、辞职、降职应当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执行。科级领导干部辞去公职或退休后,乡镇(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或县(市、区)属科级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在离职3年内,县以上党政机关科级领导职务在离职2年内,不得到原任职务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经营性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任职,不得从事或者代理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经商、办企业活动。

第十一条 严肃干部任用工作纪律,凡违反《干部任用条例》和本办法规定作出的干部任免决定一律无效。

第十二条 各地、各部门党委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科级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参照本办法执行。

中央或自治区对选拔任用科级非领导职务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6】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试行办法》(宁党发〔1995〕11号)同时废止。

国有企业干部选拔任用条例2016(三):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s/5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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