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时尚知识 > 煤矿矿长职责

煤矿矿长职责

时间:2018-06-19   来源:时尚知识   点击:

【www.gbppp.com--时尚知识】

煤矿矿长职责 第一篇_安 全 矿 长 工 作 职 责

安 全 矿 长 工 作 职 责

安全矿长是煤矿安全管理、监督、检查的主要负责人,必须熟练掌握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专业知识并依法经过培训、取得安全资格证。必须监督煤矿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首先从其岗位职责来界定,然后从其没有履行好职责而受到的责任追究来看其具备的工作职责。

一、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配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的具体意见,确保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适应本煤矿的安全工作需要。

第3条 协助矿长督促检查各分管矿长、总工程师、副总工程师、业务部门、人员的业务保 安、安全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等的落实情况。

第4条 参加矿长主持召开的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并对煤矿安全管理中的具体问题提出主导意见。

第5条 组织编制煤矿安全管理方面的规章制度, 并组织实施。

第6条 协助矿长编制煤矿安全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7条 每旬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例会,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安全监察工作会议,及时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

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安全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

第8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煤矿井下现场,及时组织煤矿开展安全、质量大检查,发现、督促整改安全隐患。

第9条 组织煤矿事故的调查处理,提出主导意见。

第10条 及时监督煤矿进行“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的落实。

第11条 审查、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

第12条 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

第13条 负责监督对安监人员、特种作业人员、从业人员进行的相关安全培训教育、业务学习,不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及时清退不称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第14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5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二、责任追究

第16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安全矿长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

(二)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

(三)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

(四)拒不执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煤矿安全监察人员的

安全监察指令的。

第17条 煤矿发生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安全矿长降级直至开除的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照规定及时、如实报告煤矿事故的;

(二)伪造、故意破坏煤矿事故现场的;

(三)阻碍、干涉煤矿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第18条 煤矿安全管理部门(科室)的设置不符合有关规定要求,配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监察人员和装备不适应工作需要,未及时向矿长提出建议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19条 未按规定主持召开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例会、安全监察工作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0条 煤矿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1条 决策失误导致他人受伤害或损失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2条 未履行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燃发火、水害治理工作监督检查责任,不能够经常深入现场,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3条 发现或得知作业地点风量、温度以及有害气体不符合标准以及规定要求,但未及时采取相关措施的,或在带队检

查中有违章现象未及时制止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4条 未及时监督煤矿“矿井灾害预防和救灾演习”、“反风演习”方案、措施落实的,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5条 未严格审查、及时监督煤矿按计划如期、保质的完成安全技措工程,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6条 未及时监督矿井重大隐患的排查、治理工作,安全矿长负重要责任。

第27条 在事故调查处理、各级组织的安全检查(监察)、审查中,安全矿长或授意相关人员故意弄虚作假、隐瞒真相的,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8条 外出期间未明确专人代行职权,安全矿长负直接责任。

第29条 在分管科室领导人员负直接责任的事件中,安全矿长负领导责任。

第30条 对于上述负直接责任、重要责任、领导责任的,应根据情节严重程度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追究刑事责任。

煤矿矿长职责 第二篇_煤矿矿长职责等

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一、对矿井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是煤矿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执行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不断改善矿井的生产条件,实行安全生产、文明生产。

二、加强劳动纪律管理,严格劳动纪律,做到奖惩分明,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

三、定期组织召开矿务会议和安全办公会议,听取工作汇报,研究觖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认真组织人员学习有关法律、法规和煤矿安全生产的业务知识,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

五、正确处理安全与生产的辩证关系,积极协调本矿各部门的工作。

六、积极参加各级召开的安全会议,认真执行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

副矿长岗位责任制

一、副矿长代表矿长行使全矿生产、安全直接指挥权,其工作直接向矿长负责。

二、在矿长的指导下,年初编制企业年度安全措施、生产计划。并负责组织落实,督抓实施。年末要抓好安全、生产总结检查、评比,每月初要组织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总结上月的安全、生产情况,下达当月生产计划任务。

三、组织每月十日全矿性的安全大检查,同时组织召开安全例会。

四、抓好假后开工前及新招工人进矿的安全知识及安全技能培训。

五、坚持生产第一线,重点抓好作业现场管理,每月下井天数不得少于20天,随时解决生产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重大问题向矿长及时汇报。

六、日常工作是具体抓好生产进度,抓事故隐患难与共的查处、整改及工程质量和煤炭质量,并全面协调各部门间的工作,善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七、协助矿长处理好企业内日常事务。在矿长离矿和不在时,代表矿长行使全面管理职能,并每天向矿长汇报当天安全生产情况。

安全副矿长工作责任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分管全矿安全生产工作,对矿井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二、协助矿长贯彻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法令及省有关矿井安全生产指令、办法、 规定等。

三、抓好全矿的安全生产,协助矿长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具体布置、检查、督促安全工作。

四、组织安全检查活动,掌握矿井安全动态,发现重大事故安全隐患难与共,及时提出处理意见,具体安排有关人员处理安全隐患,参加研究制定矿井安全措施和落实办法。

五、认真组织井下从业人员及特种行业人员学习安全知识,全面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六、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生产副矿长负责制

一、在矿长的领导下,分管全矿采掘、运输等工作,对全矿生产工作负全面责任者。

二、协助矿长制定年,季、月生产计划并组织落实,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按时完成生产计划。

三、认真执行开采设计方案,严格按照生产矿井设计组织生产,安排采掘活动,提高资源回采率。

四、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安全第一,布置生产任务要同时安排安全工作。

五、科学组织生产,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础工作,抓好全基础工程设施的建设。

六、经常进行生产第一线检查活动,深入现场,抓好工程质量,搞好标准化生产。

七、完成矿长交办的其它工作。

安全员岗位责任制

一、安全员为井下安全生产现场总指挥,8小时安全生产矿长,对井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对当班的瓦检员、放炮员、电工、绞车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实行监督管理。督促其按《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规定履行职责,对违章操作的,又不听劝告的,按照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二、安全员必须对采煤工作面、掘进工作面及其它作业的点实行巡回检查,督促作业人员严格按《采掘作业规程》作业。对违章作业的又不听劝告的,按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煤矿矿长职责】

三、安全员要严把入井关。对新招员工未进行安全知识培训的、考核未合格的、假期后未培训的一律不入井作业。并协助矿长抓好安全教育和安全技能培训。

四、每个采掘工作面及其它作业地点开工前都必须进行安全检查,检查后再开工生产,切实做到“三不”生产的原则。检查发现的隐患,必须亲自督导或安排专人排除隐患,确认安全后,方可允许开工生产。

五、做好班前安全会,坚持安全检查“巡回检查制度”,对作业现场实施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检查。以“一通三防”、顶板管理为重点,排查事故隐患,发现问题,及时督导整改。并填写安全检查记录手册,并对整改隐患注明消号。

六、安全员必须做好现场交接班,交本班的安全生产情况,交本班未整改的事故隐患。并及时填写安全检查隐患登记单。重大隐患和危及员工生命的危险源及时向矿长或值班副矿长报告。

七、参与十日安全大检查和安全例会,提出改进安全工作意见为安全工作献计献策。

八、按照《工人职员伤亡事故报告规程》及时向上报安全事故,接受事故调查,积极落实整改措施。

瓦检员岗位责任制

一、瓦检员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瓦检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瓦斯管理》、《通风管理》等规定执行,行使用权职权,加强通风,瓦斯的现场管理。

二、瓦检员必须按规定进行负责分工区域内的瓦斯、二氧化碳及其它有害气体的检测与汇报工作,必须严格执行瓦斯巡回检查制度和请示报告制度。并认真填写瓦斯检查班报,严格执行“一糇三检”制。每次检查结果都必须记入瓦斯检查手册和检查地点的告示牌上,并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并及时填写瓦斯登记单,报矿主管安全生产副矿长审查。

三、负责对分工区域内的能风、防尘、防水及安全监测等到有关设施与设备的使用情况和工作状态进行检查、维护与管理。

四、负责及时发现和汇报分工区域内的通风、瓦斯、煤尘、矿井涌水等到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

五、分工区域内一旦发生灾害事故,负责组织遇险人员自救、互救、安全脱离险区和参加抢险灾工作。

六、负责领导交办的其他有一通三防的临时性和紧急性工作。

七、在分工区域内,当发现瓦斯达到0、75要停止机 电运转,加强通风,撤出人员进行处 理。

八、瓦检仪器要定期调试、校正,二氧化碳吸收管中的苏打石灰和仪器内部水份吸收管中的

氯化钙每周换一次。要妥善保管仪器,失修、未校正瓦检仪器严禁下井使用。

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电工操作规程》的规定认真操作,确保设备的运行安全。

二、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向下班电工现场交设备运行状况、应该引起民注意的问题及当班未处理的设备故障。

三、负责分工区域内的供电线路敷设、设备的安装及检修工作。

四、严格执行“巡回检查”制度,发现设备失爆、接线失爆、机械故障等按规定及时处理修复。

五、无人作业 的工作面,必须切断电源,在控制电气设备上加锁或取下保险。

六、在停电工作面供电、开启电器设备时,必须经过瓦检员检查瓦斯,符合《规程》规定时,方可供电开启设备。

七、保持供电设备、机电硐室的清洁卫生。

八、做好各种设备的防爆、运行记录,并汇总建档。

绞车工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和《绞车技术操作规程》的规定认真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运行,不引发操作故障,不影响生产。

二、认真填写设备的运行记录,定期给设备联接处及润滑系统加油润滑。

三、必须按规定的提升联络信号操作。听清信号后,方可进行操作。信号不清或失灵,都不准开车。

四、按设备管理规定,对绞车、钢丝绳及天轮进行安全检查,发现故障时,应及时排除,才能开车。

五、保持绞车、绞车房内的清洁卫生,做到房内无杂物,不允许非工作人员入内。

六、严格遵守现场交接班制度,严禁酒后上岗开车,不得擅自脱岗离岗,坚守工作岗位。

七、开车禁令

1、信号不明,禁止开车;

2、禁止开赌气车;

3、禁止口头指挥开车;

4、禁止不带电放空车;

5、全速运行的绞车必须减速后慢慢地停车,禁止急刹车;

6、纲丝绳不符合《规程》规定的,禁止开车;

7、发现绞车运行不正常,纲丝绳受卡或矿车掉道貌岸然,禁止强行硬拉。

主风机工岗位责任制

一、主通风机因故障停止运转时,必须10分钟内开动备用风机。

二、因停电主通风机10分钟后才能开动时,必须立即打开风井口防爆门,实行自然通风。

三、因停电10分钟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电抽风时,必须电话通知井下人员撤到地面。

四、对主风机的各润滑点,要经常巡检,保证正常润滑运转。

五、保证风机房内及风机设备的清洁卫生。

六、正常休常假或请假,都必须在现场和主管部门以及代管人员交接。

七、发现异常情况和防爆门漏风严重及时向主管人员报告。

充电工岗位责任制

一、必须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充电工操作规程。

二、必须按上岗证发矿灯,矿灯不符合《规程》要求,严禁发出。

三、严格按照规程进行各种情况下的充电,并保持矿灯足够的照明时间。

四、达到技术要求的矿灯以及影响安全矿灯禁止发放使用。

五、负责追查损坏及丢失的矿灯原因,对无故损坏矿灯者,及时向领导报告。

六、对班后半小时未交矿灯的人员,必须及时查清原因,并向领导报告。

机电设备管理人员责任制

一、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关于机电设备的有关技术规定,协助矿长依法从事煤矿机电设备管理工作。

二、严格按《煤矿安全规程》及其它法规、规章制度,负责组织设备选型、检验、安装调试工作。

三、及时组织设备故障的排检工作。

四、负责各类机台岗位责任制的制定和落实工作。

五、在遇重大自然灾害时,组织指挥和落实抢救工作,并负责恢复机电设备的准备、维护、安装工作。

六、负责组织各机电工程技术操作,规程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七、完成矿长临时下达的工作任务。

八、机电不论何种出现故障,必须停电抢修,严禁带电搬迁电器,抢修电器。

九、电缆输导线所有结头必须使用合格的防爆设备,严禁的结头,缆线破裂现象。

十、井下各类用处的缆线必须悬挂有距离,禁止混乱跤状,并符有用处的标志。

安全奖惩制度

为了确保我矿安全生产,坚决制止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等不安全行为,根据《矿山安全法》、《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及煤矿操作规程等有规定,特制定本奖惩制度。

第一条 顶板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500元罚款

1、空顶作业不执行敲帮问顶的;

2、工作面支架不合格,东例西歪或打秃子顶,未穿鞋加帽的;

3、采掘工作面无备用支护的;

4、掘进工作头顶板破碎时,不及时提前支护的;

5、工作面未备安全工具的;

6、未按规定戴安全帽的。

第二条 运输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500元罚款

1、主要运输巷道,不按规定设挡车闸的;

2、斜井运输时跟车上下,扒乘矿车的;

3、斜巷行人时不执行声光信号的;

4、绞车工不按声光信号进行操作的;

5、斜井无信号或信号损坏的;

6、运输上下滑轮过稀,滑轮不能灵活转动的;

7、不按规定使用连环、插销或使用磨损边环或用钢丝等其它物全代替连环插销的;

8、违章作业造成飞车的;

9、斜口提升时不进入躲蔽洞的;

10、同时方向推车距离小于10米的。

第三条 机电管理有每发现下列一行的处50—1000元罚款

1、无防爆设施的,无按钮装置,用两根裸线相碰打铃的;

2、用铁、铝、铜丝代替保险丝使用的和裸阐刀,裸接头的;

3、随便拆卸电器设备的;

4、电缆线未悬挂整齐的;

5、未按规定要求包扎裸接头的;未使用防爆结头的。

6、非专职电工或操作人员操作电器设备的;

7、检修设备不切断电源,不挂停电的工作牌的。

第四条 放炮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50—100元罚款

1、未使用放炮器,专用放炮母线,放炮母线达下列规定长度(80—100米)的;

2、使用固定放炮母线放炮的;

3、放炮员无资格证放炮的;

4、未按规定置警戒线撤离人员放炮的;

5、炸药雷管未用专用箱子分放分装的;

6、炸药雷管随意丢在电器设备上和乱放的。

第五条 一通三防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0—100元罚款

1、掘进工作头、工作面的风筒出口,距离大于10米的;

2、工作头(面)的局扇随意停开,无风作业的;

3、瓦检员空班漏检,系伪造数据或上报的;

4、破坏通风设施的;

5、对报废的首巷、独头巷道不打栅栏的不挂警戒牌的;

6、修复旧巷和恢复停风时过久的巷道时,不检查瓦斯不通风就进行工作的;

第六条 其它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50—100元罚款

1、收产品流失到社会或买卖、或带回家的,情节特别严重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无作业规程施工和强令安排施工的;

3、未经过安全培训的人员上岗的;

4、在井下抽烟,携带火种和酒后止班的;

5、未持证上岗的;

6、在井下睡觉的;

7、睡岗、串岗、离岗没有严格执行交班和未按要求填写记录的;

8、提升钢丝绳未认真检查,造成断绳飞车的;

9、井下随意大便,乱写乱画的和高声喧哗的;

10、井下无管理人员值班的;

11、安全会议迟到、早退的;

12、发生工伤事故,严格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查处的。

第七条 矿鼓励职工参与本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对安全生产过程中或参加抢险取得显著成绩的个人给予奖励。

第八条 矿山安全领导小组每月分两次对各井口实行安全大检查,认真总结经验,分析存在的问题,布置下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第九条 本目标管理制度适用于本矿各类从业人员。

安全检查制度

煤矿矿长职责 第三篇_生产矿长岗位职责

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 认真组织本煤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按有关规定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适应工作需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保证煤矿生产、管理过程中所配备的各类特种作业人员符合要求。必须设立瓦斯治理机构和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建立瓦斯治理责任制和管理制度,落实治理资金。

第3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各级领导安全生产责任制、职能机构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人员责任制,并严格按规定进行考核。

第4条 组织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奖惩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隐患排查制度、瓦斯治理管理制度、安全检查制度,安全办公会议制度、入井检身和出入井清点制度等,并严格按照相关制度对各部门、人员进行考核、落实。

第5条 建立、健全符合实际情况的各岗位工种操作规程,并做好宣传贯彻、教育工作,确保各岗位工种按章作业。

第6条 保证煤矿的安全生产投入符合有关规定要求,并按照安全生产投入计划,保证相关的资金及时到位、使用

适当。

第7条 负责组织编制年度应急救援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8条 积极在煤矿推广安全生产新技术,开展安全生产科研攻关,不断提高煤矿技术水平和产品的科技含量。

第9条 矿长是煤矿瓦斯治理的第一责任人,每日对矿井瓦斯检查报表、安全监控系统报表等进行审阅、签字,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10条 切实保证煤矿生产过程中人、财、物等资源需求。

第11条 每月至少应主持召开一次煤矿安全生产办公会议,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存在的重大问题和安全隐患、制定解决措施、检查上一次办公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的落实情况、研究煤矿安全生产中的重大决策。

第12条 经常深入煤矿生产现场,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第13条 在本煤矿积极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4条 负责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重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15条 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安排本单位对从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教育、培训,不得安排未经培训的人员上岗作

业。

第16条 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如实报告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自觉接受监督。

第17条 负责批准不能保证采煤工作面形成两个安全出口的三角煤、残留煤柱开采的安全措施。

第18条 负责批准水淹区域下采掘工程设计。

第19条 负责批准“带水压开采”安全措施。

第20条 加强职业危害的防治与管理,做好作业现场的劳动保护工作,按规定安排对相关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

第21条 确保煤矿依法生产,不得超层越界开采,不得擅自提高开采上限、不得超核定能力生产。

第22条 煤矿发生事故时,矿长要立即组织指挥抢救,按规定及时、如实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保护事故现场,防止事故扩大。

第23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矿长职权。

生产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煤矿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必须加强对分管职能科室(部门)的领导,对

职能科室(部门)提出需要解决的安全生产问题,要协调好相关的工作,及时发现、解决有关问题。

第3条 协助矿长主持召开安全生产办公会议和各类安全生产会议,研究分析安全生产情况,安排落实安全生产工作,并对煤矿生产中的安全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第4条 组织相关人员编制各专业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等,并组织实施。

第5条 组织编制各专业年度考核管理目标和考核奖罚细则。

第6条 根据煤矿的长远规划、接续计划,参与制定年度、季度、月度的开拓、掘进、采煤等生产计划,合理组织生产。【煤矿矿长职责】

第7条 每月至少主持召开一次煤矿生产班组长例会,贯彻上级的安全生产指示、分析安全生产中(特别是一通三防、防治水、顶板管理)的重大问题和隐患、制定解决的措施、检查上一次会议确定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

第8条 定期组织进行生产系统重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对排查出来的安全隐患,要保证人员、时间、资金、措施、质量“五落实”。

第9条 坚持开展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切实提高本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

第10条 负责组织编制煤矿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安全技措工程计划。

第11条 对矿井通风及瓦斯、煤尘、自然发火、水害治理工作负监督检查责任,经常深入现场,及时组织采煤、掘进、机电、运输、一通三防、防治水专业安全生产(质量)大检查,督促相关部门(人员)整改安全隐患。

第12条 负责监督采煤、掘进区队落实“采煤、掘进工作面作业规程”以及其他队组按章施工。

第13条 负责组织相关部门、人员进行采煤、掘进工作面检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组织复查。

第14条 负责组织成立采煤工作面初采、初放、回撤领导小组,并进行指导。

第15条 外出期间必须明确专人代行职权。

第16条 必须尽职尽责,杜绝“三违”现象。

安全副矿长岗位职责

第1条 积极配合矿长开展工作,在安全管理、监督、检查过程中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有关安全工作的指令、规定,保证煤矿在生产、建设过程中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2条 及时向矿长提出设置安全管理部门(科室)、

煤矿矿长职责 第四篇_A3版煤矿矿长岗位工作职责2

矿长岗位职责

一、职责范围

1、授公司委托,负责煤矿的日常生产和划定的经营管理工作。

2、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煤矿行业的政策和规定,守法管理,执行公司发出的各项决定。

3、按照公司要求及煤矿企业管理规定,组织制订煤矿机构设置、人员定编、岗位职责、工作权限等并制定标准及考核办法,建立一个既有激励又有约束统一、高效的企业人力资源管理系统。

4、负责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按照“管理、技术装备和培训并重”的原则,严格执行“三大规程”(煤矿安全规程、操作规程、作业规程),确保生产安全。

5、负责组织煤矿以安全责任制为中心的规章制度建设;安全生产标准体系建设;安全文化和安全技术教育体系建设;应急和救灾救援体系建设,不断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6、领导指挥分管的副矿长、总工程师抓好设计、生产、技术、质量标准化、机电、基建等煤矿生产技术管理工作。

7、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制订煤矿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标准,建立一个严格有序的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系统。

88、按照公司要求组织制订煤矿年度生产经营方针、目标、实施措施和考核办法,协助建立一个经营目标保证系统。

9、按照公司要求,负责员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文化、技术、业务知识的培训,组织实施员工培训计划,并定期进行培训和考核,全面提高员工队伍的综合素质。

10、按照公司要求,做好企业文化和矿区环境建设,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培育企业精神,不断改善劳动条件、生活条件和矿区环境,创建和谐、文明、绿色可持续发展的企业。

11、每月组织召开一次安委会,不定期组织召开矿务会议、矿长办公会等会议,研究解决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重大问题。定期参加安全、生产等例会,了解情况、部署工作、传达上级精神,协凋解决问题。

12、经常深入现场,监督检查安全生产、现场管理等情况。

13、完成公司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权限

1、对煤矿的整个生产管理有指挥权、对煤矿的整个经营管理有建议权、对紧急重大问题有临机处置权。

2、有对员工的聘用、调动和辞退的知情、建议权。

3、有对员工的奖励、处分有决定或建议权。

4、有对煤矿各项管理制度的制定或建议权。

5、有权或建议拒绝停止执行上级有关违反安全法律、法规、政策的指令,并及时提出不能执行的理由。

6、公司授予的其他权利。

总工程师岗位职责

一、职责范围

1、协助矿长工作,负责全矿的技术管理,是煤矿技术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同时分管地测和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分管技术科、地测科和综合教育职能。

2、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技术政策、技术标准,负责组织制定和审定各项技术标准,建立健全技术标准体系。

3、协助矿长建立煤矿技术委员会并负责日常具体工作,重大技术决策要发挥主导性意见并由技术委员会讨论决定。负责审批日常生产技术方案。

4、对矿井安全生产负技术责任。认真落实总工程师安全生产责任制,在生产的全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在生产的各个环节结合生产现场实际制定相应的保证生产安全的技术方案、技术措施并组织落实,确保不因技术问题发生安全问题。

【煤矿矿长职责】

5、按照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分管科室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本系统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并检查落实情况。

6、负责分管工作的质量标准化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按时参加矿长组织的每月一次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7、提供采空区治理范围的准确图纸和资料,并对具体工作进行技术指导。

8、负责组织扩能改造工程的设计和技术审核工作,负责煤矿新技术、新项目的科研攻关和推广应用,负责群众性的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工作。

9、负责编审煤矿长远的发展规划(剥离方案的年度、季度、月度计划),并组织实施。

10、负责建立健全职工教育体系,编审员工教育培训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日常教育培训工作,并进行督促、检查、考核。

11、负责全矿技术管理人员管理和培训,特殊专业和要害工种的培训,确保持证上岗。

12、指导、监督、检查、处理、考核分管科室工作和现场技术管理。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13、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委会、生产会;汇报分管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研究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检查考核意见,执行、落实会议部署的工作。

14、负责和上级技术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

15、负责技术档案管理工作,组织制定管理制度,保证煤矿技术档案齐全完整。

16、参与组织指挥事故的抢险救灾工作,分析事故的技术原因,组织制定技术防范措施。

17、完成矿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工作权限

1、有分管科室员工的聘任、解聘建议权。

2、有日常生产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3、有分管工作的考核奖惩权。

4、有权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

一、职责范围

1、协助矿长工作,负责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是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分管科室安全科,警卫室等。

2、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条例以及省市的安全生产政策、规定、指示和工作安排。

3、认真落实安全副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制,协助矿长监督检查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和各部门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并及时向矿长汇报,提出考核意见。

4、定期向上级安全生产管理主管部门汇报工作,组织完成上级布置的各项任务并保证完成质量。

5、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人员、装备的管理,组织、指挥安检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全方位、不间断的监督、检查,指导、检查安检人员工作,管好用好装备。

6、根据煤矿管理需要及时提出和组织修订、完善有关安全规章制度;协助矿长组织起草矿安全生产发展目标、发展规划,起草年度安全生产方针目标、实施措施和奖惩办法, 经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7、负责分管安全科、矿井的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本系统各岗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并检查落实情况。

8、负责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制定规范并组织实施。同时抓好分管专业的质量标准化管理和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协助矿长组织并按时参加每月一次的安全质量大检查。

9、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监督、检查、处理、考核分管科室工作和现场安全管理。及时制止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技术规程的行为,遇有危及安全生产的紧急情况,有权令其停止作业。及时发现排除隐患,督促有关部门进行整改。

10、负责审查、监督安全技术措施工程的落实情况,审定安全施工方案,对煤矿重大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工作进行监督。

11、负责管理火工品库。组织制定火工品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库房管理,确保库房安全、爆炸物品安全。

12、负责检身房管理。制定入井检身和初入井人员清点制度,定期检查、考核落实情况。

13、协助矿长组织好每月一次的安委会,做好主导性发言;参加每月一次的生产会,汇报分管工作和需要解决的问题,

研究全矿安全生产形势,提出检查考核意见,执行、落实会 议部署的工作。

14、负责组织好每十天的安全例会,每月一次的专业会、边坡等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s/455196/

推荐访问:露天煤矿矿长职责 煤矿矿长岗位职责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