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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鼓励发明创造,调整职工在研究、开发及其他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和其他智力劳动成果同本单位发生的权益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知识产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章 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二条 管理原则:知识产权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知识产权主管部门应全面推进整体管理工作,负责做好单独所有或共同所有的知识产权项目的直接管理工作。
第三条 管理体系:设立知识产权办公室,作为知识产权工作管理部门并配备专职人员,下属单位设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
成立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主管技术的领导兼任,副组长由技术管理部门和知识产权办公室负责人兼任。领导小组成员是:研发中心、企管部、宣传部、财务部、人事部的负责人。
第四条 管理职责:
一、知识产权工作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和条例。
2、制定知识产权保护政策和工作计划、发展计划,检查督促计划目标的实施。
3、调查处理和解决与其他单位之间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问题。
4、审议、决定本单位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重大事项。
二、知识产权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1、制订本单位知识产权工作方针、政策、工作计划、规划。
2、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知识产权法的宣传和培训。
3、办理本单位的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登记等手续,管理本本单位的专利、商标、著作权事宜。
4、会同单位法律事务主管部门处理本单位的知识产权纠纷和办理知识产权诉讼(或调处)事务。
5、监视国内外涉及本单位业务的知识产权动向,保护本单位的知识产权,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6、参与组织专利实施和管理知识产权合同。
7、参与管理技术进出口和产品进出口中有关知识产权的工作。
8、管理专利文献、商标文献和其他知识产权文献并提供服务。
9、依法办理对职务发明的发明人、设计人和其他职务知识产权的创造者的奖励、支付报酬等手续。
10、筹措和管理知识产权经费。
11、研究和制订知识产权战略(包括专利战略、商标战略等),并积极组织实施。
12、支持、组织职工的发明创造活动,并为其提供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咨询。
13、组织职工签订《保密和知识产权保护协议》,协议的内容应当包括:约定职工在单位工作期间所做出的研究开发成果的权利归属,职工保证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保守单位的商业秘密,不从事同单位相竞争的业务,离开单位后在一定时间内也应承担上述义务,以及单位如何付给对方报酬或奖励等。
14、负责对本单位知识产权的评估工作。 15、做好本单位著作权管理。
16、做好本单位商业秘密管理(保密制度,保密措施,保密资料室,处理商业秘密争议等)。
17、做好本单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登记和管理。
三、知识产权工作联络员的职责:
1、协助知识产权办公室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单位的法律法规和本
单位有关知识产权的规章制度。
2、做好本单位内部的知识产权基础工作,尤其是专利、商标、著作权等项目的统计、申报和上报工作。
3、负责与知识产权办公室一起办理知识产权保护工作中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知识产权保护范围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的本单位知识产权是指本单位职工在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利用本单位的名义和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以及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所取得的权益。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一、在本职工工作中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即在执行科研计划(含补充计划和临时计划)课题和合同计划课题,完成计划创作任务和设计任务,实施技术改造工程或履行其他所在岗位职责的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二、履行本职工作之外,完成单位交付的工作任务过程中所取得的智力劳动成果。
三、离休、退休、辞职或调离的职工在离开单位一年内完成的与原所在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利用本单位的名义”是指在合同中使用本单位名称;利用本单位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利用本单位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等。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利用本单位的资金、原材料、机器设备、试验研究设备、各种未公开的技术资料、图纸及其说明、声像材料等。
“享受本单位的待遇”是指自选课题、自筹资金、自立项目,但在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智力劳动成果”是指经过创造性智力劳动获得的各种实验研究技改和技术创新成果、实验原始记录和各种数据、文件材料、图片、技术资料、实验装臵与样机等成果。
第六条 本《规定》所保护的知识产权包括:
一、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职务发明专利权。
二、专有技术及技术秘密:指未申请专利但具有实用性能为公司带来经济效益的技术和经验,如关键工艺技术参数、技术诀窍、操作规程、消化引进的各种资料、图片和国家以及单位保密管理办法所规定的科学技术秘密等。
三、商标、服务标记:指单位拥有注册的和尚未注册的产品商标和服务商标以及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四、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但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如制备方法、分析方法、财务信息、供销网络、客户名单、合同内容、公司重大经营信息等。
五、著作权(版权)
1.指职工在从事本职工作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时,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本单位承担责任的包括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地质图、声像材料以及法律和行政法规所规定的其他作品。
2.指由本单位职工进行创作,并由单位提供资金、设备、设施或资料等创造条件并承担责任的论文、专著、年鉴、辞书、教材、报刊、画册、声像作品、美术摄影作品以及其他艺术作品和编辑作品的版权。
六、国家法律规定保护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四章 知识产权归属
第七条 按本《规定》第五条,凡职务发明创造及其他职务智力劳动成果所形成的知识产权以及本单位委托他方研究、开发、设计、制作等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其申请和所有权利属于本单位,任何其他单位及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单位所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但有合同或协议并在合同或协议中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完成人享有在有关成果文件上署名和取得相应荣誉、奖励及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八条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归属
一、本职工作范围内或执行单位分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并由单位承担责任而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属于职务创作软件,软件设计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奖金和报酬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利属于本单位。
二、本单位职工开发的软件,如不是执行本职工作的结果,并与开发者在单位从事的工作内容无直接关系,同时又未使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则属于非职务创作软件,其软件的著作权属于开发者自己。
三、由本单位和其他单位或其他单位与本单位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者外,其软件著作权由合作开发者共同拥有,行使时按书面协议约定办理。如无书面协议,而合作开发的软件可独立使用的,由合作开发者协商使用,如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又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所得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四、委托他人开发或他人委托本单位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书面协议约定,若无书面协议约定或者协议中未作明确约定,其著作权属于受托方。
五、按上级单位或政府部门下达的指令计划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的规定确定权属,如无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本单位所有。
第九条 本单位的注册商标、商号等管理工作由专业管理部门依据国家和本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委托、合作开发或研究中产生的知识产权的权属,按其双方当事人签定的协议或合同办理,没签协议或合同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十一条 按《专利法》第六条规定,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五章 知识产权管理
第一节 知识产权管理
第十二条 与其他单位或个人进行合作研究或合作开发时,必须签订书
知识产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加强对知识产权的申报、管理、保护和利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适用范围
2.1 本办法适用于适用公司的所有部门、在编和不在编人员、及其他分支机构,以下一律
简称“公司”。
2.2 本办法所称的知识产权,包括:
1) 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等。主要指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新
设计、新品种、外观设计等专利权和技术秘密、标准。
2) 商标权。主要是指公司设计中、使用中、申请中、已注册的全部商标。
3) 著作权(含计算机软件)及其邻接权。主要指公司的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及文档资料、摄影、录像、教材、辞书、标准规范汇编等,包括已登记的和未登记的作品。
4)公司的名称权及标志。主要指公司依法申请登记时使用的企业名称和公司使用的具有
辨识性的图形标志。
5) 依照国家法律规定、或依合同约定的由公司享有或持有的的其它知识产权。
第三章 知识产权管理小组
3.1 公司成立知识产权管理小组,负责公司日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制订公司知识产权产
业策略、管理制度,并监督制度的实施情况,切实保证公司知识产权管理落到实处。
3.2 小组成员
组长:总经理【知识产权法规】
组员:分管开发部领导 开发部经理 总经办主任 法律顾问
法务专员 营销部经理 品牌经理 财务部经理
3.3 职责
1) 结合公司发展阶段制订知识产权的经营方针、策略及规划;
2)制订企业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实施;
3)建立知识产权侵权监控网络,防止侵犯他人或被他人侵犯知识产权;
4)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制度的个人或组织提起法律诉讼或通过非法律手段进行处理;
5)确定知识产权申请注册、保护范围、合作机构,代表公司负责知识产权的申请、调查、诉讼等对外工作;
6)参与签订或审核涉及公司知识产权内容的各类合同、协议;
7)组织职工,特别是高级管理人员、营销人员、技术开发人员进行系统的知识产权教育培训;
8)组织和建立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第四章 知识产权权属
4.1 本公司员工完成公司工作任务、利用公司名义、利用公司物质条件产生的智力劳动成
果,属于职务智力劳动成果,其所有权属本公司。
4.2 本公司委托其他合作机构完成的创作、设计、发明或创造,除双方合同另有约定或法
律法规规定情形外,其所有权属本公司。
4.3 来公司学习、进修、访问或者开展合作项目研究的人员,在公司学习和工作期间参与公司研究项目或者承担公司安排的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及其他智力成果,除另有协议外,归公司所有或持有。
4.4 完成本公司工作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a. 在本职工作中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b.
履行公司交付的本职工作之外的任务所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c.离休、退休、停薪留职、辞职或调离的员工在离开公司一年内完成的与其在原工作岗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任务有关的智力劳动成果。
4.5 利用本公司的名义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是指:
1)利用本公司的名誉、名称或社会地位进行的各种行为;
2)利用本公司的人力及未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3)工作时间内完成的智力劳动成果。
4.6 一切职务智力劳动成果的所有(持有)权归本公司,任何其他组织或个人未经允许不得以
任何形式转让、销售、使用或侵吞本公司所有(持有)的职务智力劳动成果。
第五章 知识产权申报注册
5.1 所有权归属于公司的智力劳动成果,由公司确定是否申报注册、申报时间、范围、方
式及负责人或合作代理机构。
5.2 申报注册流程
项目负责人向知识产权管理小组提请是否申请知识产权保护 → 知识产权管理小组评估智力劳动成果是否申请 → 总经理审批 → 项目负责人、法务专员进行知识产权申报→ 知识产权管理小组负责知识产权的保护等法律事务
5.3 申报分工
1)创作、技术开发等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及时向项目下达的主管部门报告,提交全部档案文件,并提出申请知识产权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分析报告。
2)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应主动或在接收到项目完成报告后评估智力劳动成果,形成评估结果报告总经理审批。
3)经总经理审批申报后,由法务专员负责或由法务专员与指定合作代理机构协作负责向国家行政部门提交申报材料,项目负责人需协助编写申报所需的技术材料。
4)知识产权申报成功后,由法务专员向知识产权管理小组汇报申报结果并登记在册。
第六章 知识产权保护
6.1 前期防护措施
1)公司与所有涉密岗位人员签订保密协议,涉密人员须严格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
制度及保密协议加强保密意识、保密措施。
2)在与其他公司进行委托研究、委托开发或合作研究、合作开发时须订立书面合同,
合同中必须有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条款。
3)订立技术合同(包括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合同)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公司关于技术合同管理的相关规定,明确约定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分配等。任何个人未经同意,不得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定技术合同。
4)经知识产权管理小组评估、总经理审批认为不需要进行申报注册保护的,项目负责人所提交的档案材料及其他报告依据档案管理制度采取加密措施。
6.2 申报后的保护
1)公司应积极引进先进防伪技术,如二维码防伪技术,借助科技技术提高防伪效果,降低防伪成本和侵权风险。
2)法务专员需定期将公司现有知识产权信息整理为通俗、易懂文件作为培训、参考资料,经知识产权管理小组评估、同意后,由营销部经理、品牌经理对营销人员进行信息传达、培训知识产权内容、识别特征及可能存在的侵权方式。
3)信息搜集:市场上生产制造、销售假冒公司产品、冒用或盗用公司名称权和商标及其他侵犯公司知识产权的行为信息,由公司营销部人员搜集、填写案件移交法务申请单报部门主管、分管领导、总经理审批后交给法务。公司鼓励其他人员积极举报,必要时可委托专业打假机构搜集信息及证据。
4)信息跟踪:法务专员协同信息反馈人员对提报的侵权行为、打假平台信息进行跟进、调查、取证,并及时反馈结果。
5)信息分析:知识产权管理小组组织对提报的信息、调查取证结果进行损失估量、对方背景分析、维权费用估算、维权方式选择、维权效果预测等多方面综合研究,并形成结果汇报、审批,指定责任人执行。
6)维权方式: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在选择维权方式时,应充分考虑维权方式是否最节约成本、最有效、最适当、及是否会带来市面上对公司形象、产品的负面影响。常用的维权方式如下:
a)与侵权方协商解决方式;
b)向执法机关(工商、质监、公安)举报,并配合执法机关进行查处;
c)向媒体单位透露信息,依靠媒体监督作用;
d)对侵权方依法提起诉讼,要求赔偿。
第七章 知识产权档案管理
7.1 知识产权档案由法务严格依公司档案管理制度执行,包括档案密级制定、借阅程序等,
对涉及本公司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的科技档案应采取限制阅读措施。
7.2 法务专员应定期整理知识产权状态信息,征求开发部经理及分管领导关于知识产权存
留和放弃的意见,并交总经理审批后执行。如总经理认为确有必要,可由知识产权管理小组对存废先行评估。
7.3 申报费用、代理费用、年费及其他费用,由法务专员依据公司财务制度申请交纳。
7.4 法务专员应主动积极了解最新知识产权法律信息、国家及地方对知识产权的奖励政策,
并形成信息汇报,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
第八章 奖惩办法
8.1 对于在知识产权形成、保护、管理及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有突出贡献的,或有效制止侵
权、维护公司知识产权合法权益成绩显著的人员,将依据国家和本公司的具体规定,给予包括发放奖酬金、提职、提级、职称评定等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
8.2 公司根据知识产权实施的收益情况给予项目申报人、技术成果的发明人、设计人、品牌
策划人500元—10000元的奖金。
8.3 公司根据侵权规模及打假收益情况对积极举报假冒公司产品的情况予以100-5000元的
奖励。
8.4 违反本办法,剽窃、窃取、篡改、非法占有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本公司知识产权的,或
造成单位知识产权被侵犯的,由公司依据规定追究经济责任。构成犯罪的,及时向国家机关报案。
8.5 侵权人为本公司员工的,应责令其改正,根据情节轻重、造成损失大小处以直接责任者
记过、记大过、开除的处分。部门主要负责人有过失的,处以记过处分,并根据造成损失的大小扣减个人绩效工资10分/1次——20分/1次。
8.6 违反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规定,造成公司知识产权秘密泄露的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
重扣减个人绩效工资5分/1次——10分/1次。
8.7 侵害人为非本公司员工的,应要求其停止侵害,承担责任;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必要时提请执法机关处理或遵循法律途径解决。
第九章 附则
9.1 本制度在执行过程中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9.2 本制度由知识产权管理小组负责解释。
9.3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执行。
9.4 附表单:《案件移交法务申请单》
主题词:知识产权 范围 保护 管理
报送:董事会 发送:各部门
签发:总经理: 2014年 06月 11日
专门部门,专门人员:收集、管理情报;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转让和许可知识产权,经营;预防侵犯他
人,监视他人;应对知识产权纠纷。
制定战略:专利战略、商标战略、软件著作权战略、商业秘密战略等。
管理制度建立:权利归属、技术人才的管理、技术的保密、技术成果的有效利用等。
侵权处理
可复用资产—核心资产:
需求 构架 软件构件:数据结构、算法、文档 性能模型和分析 业务和管理内容:成本估算…… 工具过程 测试用例等
著作权登记,专利保护,商业秘密…..
作者根据国家著作权法,对自己所创作的作
品所享有权利的总和。
基本原则:创意和表达分离,保护创意的表
达,不保护创意本身。
保护对象:计算机程序(源代码和目标代码)
和相关文档。
非保护对象:思想、概念、发现、原理、算
法、处理过程和运行方法。
按照《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
权利:
发表权 署名权 修改权 复制权 发行权 出租权:许可他人临时使用 信息网络传播权 翻译权 其他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许可他人行使,并有权获得报酬
软件著作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法规和司法解释
软件专利权保护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二次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 法规和司法解释
软件开发者的商业秘密(trade secret):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实用性,能为拥有者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并为拥有者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计算机软件和其他非专利技术成果。
源程序清单、需求规约、开发计划、算法模型、测试计划、业务经营计划、顾客名单...... 使用权和转让权,不具有排他性。
软盘等载体的内容对比,目录、文件名对比 安装过程对比 安装后的目录以及各文件对比 使用过程对比 代码对比 其他方法…… 确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权利范围 商标 商品 确定被控侵权的具体对象 商标 商品 认定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商品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或类似。
商业软件(business software)
自由软件(freeware)
共享软件(shareware)
公有软件(public domain software) 捐赠软件
商业秘密保管不当 开展业务或商业谈判的过程中流失 商业秘密被他人窃取 学术交流中泄露 随丢弃的载体而流失 职员离职后将商业秘密带走 通过因特网传播和披露
0 符合性
0.1 符合法律要求
目标:避免违反任何法律、法令、法规或合同义务,以及任何安全要求。
信息系统的设计、运行、使用和管理都要受法令、法规,以及合同安全要求的限制。
应从组织的法律顾问或者合格的法律从业人员处获得特定的法律要求建议。法律要求因国家而异,而且对于在一个国家所产生的信息发送到另一国家(即越境的数据流)的法律要求亦不同。
0.1.1 可用法律的识别 控制措施
对每一个信息系统和组织而言,所有相关的法令、法规和合同要求,以及为满足这些要求组织所采用的方法,应加以明确地定义、形成文件并保持更新。 实施指南
为满足这些要求的特定控制措施和人员的职责应同样加以定义并形成文件。
0.1.2 知识产权(IPR) 控制措施
应实施适当的程序,以确保在使用具有知识产权的材料和具有所有权的软件产品时,符合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要求。 实施指南
在保护被认为具有知识产权的材料时,应考虑下面的指南:
a) 发布一个知识产权符合性策略,该策略定义了软件和信息产品的合法使用;
b) 仅通过知名的和声誉好的渠道获得软件,以确保不侵犯版权;
c) 保持对保护知识产权的策略的了解,并通知对违规人员采取惩罚措施的意向;
d) 维护适当的资产登记簿,识别具有保护知识产权要求的所有资产;
e) 维护许可证、主盘、手册等所有权的证明和证据;
f) 实施控制措施,以确保不超过所允许的最大用户数目;
g) 进行检查,确保仅安装已授权的软件和具有许可证的产品;
h) 提供维护适当的许可证条件的策略;
i)
j) 提供处理软件或转移软件给其他人的策略; 使用合适的审核工具;
k) 符合从公共网络获得软件和信息的条款和条件;
l) 不对版权法不允许的商业录音带进行复制、格式转换或摘取内容;
m) 不对版权法不允许的书籍、文章、报告和其它文件中进行全部或部分地拷贝。 其它信息
知识产权包括软件或文档的版权、设计权、商标、专利权和源代码许可证。
通常具有所有权的软件产品的供应是根据许可协议进行的,该许可协议规定了许可条款和条件,例如,限制产品用于指定的机器或限制只能拷贝到创建的备份副本上。组织所开发的软件的知识产权情况需要跟员工阐述清楚。
法律、法规和合同的要求可以对具有所有权的材料的拷贝进行限制。特别是,这些限制可能要求只能使用组织自己开发的资料,或者开发者许可组织使用或提供给组织的资料。版权侵害可能导致法律行为,这可能涉及犯罪诉讼。
0.1.3 保护组织的记录 控制措施
应防止重要的记录遗失、毁坏和伪造,以满足法令、法规、合同和业务的要求。
0.1.4 数据保护和个人信息的隐私 控制措施
应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条款的要求,确保数据保护和隐私。 实施指南
应制定和实施组织的数据保护和隐私策略。该策略应通知到涉及私人信息处理的所有人员。
符合该策略和所有相关的数据保护法律法规需要合适的管理结构和控制。通常,这一点最好通过任命一个负责人来实现,如数据保护官员,该数据保护官员应向管理人员、用户和服务提供商提供他们各自的职责以及应遵守的特定程序的指南。处理个人信息和确保了解数据保护原则的职责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来确定。应实施适当的技术和组织措施以保护个人信息。 其它信息
许多国家已经具有控制个人数据(一般是指可以从该信息确定活着的个体的信息)收集、处理和传输的法律。根据不同的国家法律,这种控制措施可以使那些收集、处理和传播个人信息的人承担责任,而且可以限制将该数据转移到其他国家的能力。
0.1.5 防止滥用信息处理设施 控制措施
应禁止用户使用信息处理设施用于未授权的目的。 实施指南
0.1.6 密码控制措施的规则 控制措施
使用密码控制措施应遵从相关的协议、法律和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法 知识产权法是指因调整知识产权的归属、行使、管理和保护等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知识产权法的综合性和技术性特征十分明显,在知识产权法中,既有私法规范,也有公法规范;既有实体法规范,也有程序法规范。但从法律部门的归属上讲,知识产权法仍属于民法,是民法的特别法。民法的基本原则、制度和法律规范大多适用于知识产权,并且知识产权法中的公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都是为确认和保护知识产权这一私权服务的,不占主导地位。
基本简介
产品公共属性与私人属性界限并调整知识创造、利用和传播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的工具在各国普遍确立,并随着科学技术和商品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地拓展、丰富和完善。特别是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制度发展迅速,不断变革和创新,当前世界经济已经处于知识经济时代,技术创新已是社会进步与经济发展的最主要动力,与之相对应的,知识产权越来越成为提升市场核心竞争力和进行市场垄断的手段,知识产权制度因此成为基础性制度和社会政策的重要组成部分。从20世纪末开始,许多国家已经从国家战略的高度来考虑、制定和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并将知识产权战略与经贸政策相结合,知识产权战略构成了国家发展总体战略的组成部分,对实现国家总体目标具有重大意义。 2005年中国成立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国家知识产权战略制定工作,同时中国政府也不断地加大了知识产权保护的力度。从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看,知识产权法仅是一个学科概念,并不是一部具体的制定法。
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主要由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若干法律行政法规或规章、司法解释、相关国际条约等共同构成。随着知识产权领域的制度创新、法律修订以及理论研究引人注目,知识产权保护的新问题、新案件不断出现,这极大地丰富了知识产权法学研究内容,知识产权法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和厚实的积淀。 产生渊源 权法的渊源是指知识产权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可分为国内立法渊源和国际公约两部分。 国内立法渊源
1.知识产权法律,如《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2.知识产权行政法规。其主要有著作权法实施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专利法实施细则、商标法实施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等。
3.知识产权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如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
4.知识产权行政规章,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规定。
5.知识产权司法解释,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诉前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和保全证据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际条约
我国在制订国内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同时,加强了与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与合作,加入了十多项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定)、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世界版权公约、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专利合作条约等。其中,世界贸易组织中的TRIPS协定被认为是当前世界范围内知识产权保护领域中涉及面广、保护水平高、保护力度大、制约力强的国际公约,对我国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的修改起了重要作用。
法律特征
(2)确认或授予必须经过国家专门立法直接规定。
(3)双重性:既有某种人身权(如签名权)的性质,又包含财产权的内容。但商标权是一个例外,它只保护财产权,不保护人身权。
(4)专有性:知识产权为权利主体所专有。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未经权利人的同意或者法律的特别规定,都不能享有或者使用这种权利。【知识产权法规】
(5)地域性:某一国法律所确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在该国领域内发生法律效力。
(6)时间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规定一定的保护期限,知识产权在法定期限内有效。 归责原则
过错原则和无过错而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无过错原则。这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虽然首次正式使用“知识产权”这一法
“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讲座学称谓,也对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等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作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规定,但从这些规定及1990年9月颁布并于2001年10月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其他已颁行的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来看,基本上都对知识产权侵权的归责原则规定为过错责任原则,即“债权之诉”原则。笔者认为,知识产权侵权只适用过错归责原则的规定,使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产生了冲突,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一是同为民事侵权,无法普遍适用民事侵权归责原则;二是法律原则与审判实践相矛盾,使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受到制约;三是割裂了物上请求权与债之请求权的关系,使法官在个案的裁判中陷入困境。
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有基本相同的法律性质,当然也该有基本相似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知识产权的性质和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基本特征有别于一般的民事权利和侵权行为,故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形式也有别于一般的民事侵权行为。知识产权的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是其区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本质特征,其客体是一种非物质性无形体的精神财富,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空间、其被占有也非实在而具体的占据。且知识产权的存在与其他财产权(特别是所有权)相比,有其独有的专有排他性、地域效力性和时间限制性特征。由于知识产权的这些性质和特征,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基本上都具有双重性,这就是既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物权,也同时侵犯了知识产权人的债权;既有对独立物权的侵犯(著作人身权),也有对单一债权的侵犯(商业秘密权);既有故意侵犯的有过错侵权行为,也有善意无过错侵权行为(邻接权);既有行为发生即侵权,也有行为结果为侵权。这种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双重性,决定了该侵权归责原则的双重性。 法律制度
著作权法律制度,
专利证书专利权法律制度;
版权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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