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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时间:2018-01-18   来源:时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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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第一篇_2016年最新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2016年最新人口计划生育政策法规知识竞赛试题(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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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 位 姓 名 得分

一、选择题(50分)

1、《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终止妊娠的,在手术后 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 A 3 ; B 6 ; C 9 ;)

2、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 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A l5日: B 30日: C 60日)

3、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延长女方产假 天。

( A7; B 15; C 30 )

4、为确保群众依法生育,人口计划下达到 。

( A省级; B地市级; C县市级 )

5、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 。

( A晚婚晚育; B优生优育;C 优生晚育 )

6、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日常工作的机关是 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A县级; B乡镇级; C省级 )

7、为防止或者减少出生缺陷的发生,我国正积极实施 工程。

( A出生缺陷干预;B生殖道感染综合防治;c青少年性健康教育 )

8、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由 规定的。

( A劳动法; B妇女权益保障法; C合同法)

9、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天的产假。

( A 60天; B 90天; C 120天 )

10、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周岁,女不得早于 周岁。

( A 18 ; B 20 ; C 22 );

11.利用几何级数求末项的公式推算若干年后的总人数,这是人口总数预测方法中的()。

A.直接推算法B.间接推算法

C.要素推算法D.因素推算法

12.影响人口增长的最根本的因素是()。

A.经济因素B.政策因素

C.自然因素b.性别因素

13.国际上通常认为,一国65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以上者为老年型人口。

A.4% B.6% C.7% D.9%

14.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

A.控制人口质量的方法B.控制人口数量的方法

C.控制国民经济的方针D.一项基本国策

15.城乡人口比例、人口与物质资料生产的比例是()。

A.对外开放中的重要关系B.经济计划中的主要比例

C.科技发展的重要比例D.人口计划的主要比例

16.现代人口再生产类型的特征是()。

A.极高的死亡率、极高的出生率、极低的人口自然增长率

B.高出生率、低死亡率、及人口自然增长率

C.中等出生率、中等死亡率、中等的人口自然增长率

D.低出生率、低死亡率、低人口自然增长率

17.男女适时婚配,做到内无怨女,外无旷夫,是()的主张。

A.柏拉图B.亚里斯多德

C.孔子D.庄子

18.《人口原理》的作者是()。

A.柏拉图B.马尔萨斯

C.葛德文D.孔多塞

19.人口的迁移变动又称为()。

A.自然变动B.机械变动

C.社会变动D.地域变动

20.死亡既是一个生物现象又是一个()现象。

A.自然 B.生理

C.社会 D.人口转移

21.从遗传学、产科学及大量实践证明,最佳生育年龄为()岁。

A.18 B.20一24

C.25—30 D.30—35

22.()是确定人口发展目标和具体生育政策的先决条件。

A.人口普查B.人口预测

C.人口统计D.人口分析

23、2011年4月26日下午胡锦涛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第二十八次集体学习时强调人口发展要抓好 C 项重点工作的落实。(A 、4 B、 5 C、 6)

24、不符合法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自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 B 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

( A、 l5日 B、 30日 C、 60日)

25、为确保群众依法生育,人口计划下达到 C 。

( A、省级 B、地市级 C、县市级 )

26、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只生育一个孩子,鼓励公民 A 。

( A、晚婚晚育; B、优生优育; C、优生晚育 )

27、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日常工作的机关是 A 级以上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 A、县级 B、乡镇级 C、省级 )

28、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理由,辞退女职工或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由 B 规定的。

( A、劳动法 B、妇女权益保障法 C、合同法)

29、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 B 天的产假。

( A 、60天 B、 90天 C 、120天 )

30、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 C 周岁,女不得早于 B 周岁。

( A、 18 B、20 C、 22 )

31、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的父母从领证之年起至子女满l4周岁止,每年各领取 C 元以上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A 、40 B、 30 C、 20)

32、不符合《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多生育一个孩子的,按照基本标准的 B 倍缴纳社会抚养费。(A 、2 B、 4 C、 5-8 )

33、根据专家预测,考虑各种因素在内,到204O年全国人口将达 A 亿左右,人口开始零增长。(A、15.5 B、 15 C 、16)

34、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 A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A 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可以委托 A 作出书面征收决定。

A、县级 县级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B、乡级 乡级 村委会

C、市级 市级 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D、县级 县级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

35、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 ;仍不缴纳的,由 C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A、滞纳金 做出征收决定的计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B、违约金 做出征收决定的计生行政机关的上一级

C、滞纳金 做出征收决定的

D、违约金 做出征收决定的

36、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可以依法 . A

A、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B、申请行政复议

C、提起行政诉讼 D、要求听证

37、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 B. 的滞纳金。

A.千分之一 B. 千分之二 C. 千分之三 D. 千分之四

38、已经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享受《条例》规定的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后,其独生子女死亡并经批准又生育一个子女的, A. 。

A.重新享受其奖励 B.不得再享受其奖励

C.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金以外的独生子女奖励 D.其他【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39、在产假期间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对产妇增加奖励产假 D 天。

A.十 B.十五 C.二十 D.三十

40、王某将所生子女送养给外国人并且该子女已依法取得外国国籍,那么王某 以此为理由申请再生育. B 。

A.可以 B.不可以 C.其他

41、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决定,自 A 起生效。

A.送达当事人之日 B. 送达当事人次日

C.决定签发之日 D. 决定签发之次日

42、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点、难点在 B 。

A 城市 B农村 C 城郊结合部 D 城镇

43、新时期必须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长效工作机制,即 B 。

A 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免费服务、政策推动、重点治理

B 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C 人文管理、村(居)民自治、免费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D 人性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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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我国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基本方针是 A 。

A 以宣传教育为主、避孕为主、经常性工作为主

B 以宣传教育为主、综合服务为主、科学管理为主

C 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一样好

45、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实施违法行为,除依法应由国家机关承担责任外,个人还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即 B 。

A、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B、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本人的任免机关或者监察部门给予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

C、有违法所得的,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46、“提倡一对夫妇生育一个孩子‘是在我国计划生育工作哪一阶段提出来的( B )

A 计划生育普遍开展阶段 B 计划生育工作全面加强阶段

C 计划生育工作进入健康发展阶段

D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促进人的全面发展问题阶段

47、在稳定低生育水平时期,我国计划生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 C )

A 稳定低生育水平、控制人口过快增长

B 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

C 稳定低生育水平、适当兼顾其他人口问题

D 稳定低生育水平、促进人口健康发展

48、江苏省计划生育委员会更名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是哪一年进行的( C )

A 2002年 B 2003年 C 2004年 D 2005年

49、《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是哪一年修订颁布的( B )

A 2000年 B 2001年 C 2002年 D 2003年

50、把实行计划生育确定为基本国策是在( A )

A 党的十二大 B 党的十三大

C 全国人大五届四次会议 D 全国人大十届一次会议

51、下列指标属于时点指标的有( B )

A 出生率 B 老年赡养系数 C 初婚率 D 一般生育率

52、下列指标属于时期指标的有( A )

A 出生性别比 B 总人口性别比 C 老少比 D 总抚养比

53、 2005年某地女性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为48.6%,则该地区总人口的性别比为( D )

A 0.946 B 94.6 C 1.057 D 105.7

54、请选出正确的晚婚年龄和晚育年龄。( )

A:男23岁,女25岁为晚婚,26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B:男26岁,女24岁为晚婚,25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C:男25岁,女22岁为晚婚,25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D: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24周岁以后生育为晚育。

55、夫妻双方或一方是城市居民,且双方均系独生子女,生育一个小孩后,要求生育第二个子女,能否安排再生育?( )

A:能; B:不能。

56、农村生育二孩需要个人申请吗?( )

A:不需要申请; B:个人必须申请; C:不确定。

57、生育两个子女后,采取下列那个措施更好:( )

A:绝育(结扎); B:放环; C:用药; D:皮埋。

58、夫妻生育了一个子女,采取下列哪个措施更好:( )

A:结扎; B:用药; C:皮埋; D:放环。

59、再婚夫妇一方已生育过二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也未收养,能否再生育?( )

A:不允许再生育; B:允许再安排生育1个孩子; C:允许再安排生育2个孩子。

60、哺乳期妇女能不能口服避孕药?( )

A:不能; B:能; C:有些能有些不能。

61、有女无儿户家庭中,男到女家落户,生育一个孩子后,能否再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 A:不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B:可以安排生育第二个孩子。

62、外出打工持《婚育证明》的有效时限是:( )

A:二年; B:三年; C:一年; D:4年。

63、孩子没有病,不是少数民族,也不是再婚家庭, 生育一个男孩子后允许再生育一个子女吗?( )

A:不能; B:能; C:不确定。

64、实行计划生育丈夫有没有责任?( )

A:有; B:没有; C:不确定。

65、育龄妇女的年龄是指:( )

A:16-50岁; B:15-50岁; C:16-49岁; D:15-49岁。

66、放环两年以上,没有脱环史的妇女,一年做几次环检?( )

A:4次; B:3次 C:2次, D:1次

67、农村当年新增二个女结扎户,一次性奖励多少元钱?( )

A:一次性奖励3000元;B:一次性奖励2000元;C:一次性奖励 4000元;D:一次性奖励1000元。

68、《甘肃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规定育龄夫妻系农村居民,符合再生育子女条件,自放弃再生育的,一次性奖励不低于多少元钱?( )

A:1000元; B:2000元; C:3000元; D:4000元。

69、中国13亿人口日是在什么时候?( )

A、2004年1月6日; B、2005年1月6日 C、2004年6月1日;D、2005年6月1日

70、《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以及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禁止结婚,这句话对吗?( )

A:对; B:不对; C:不确定。

71、农村育龄夫妇落实避孕、节育技术服务的费用应该由谁承担?( )

A:由中央财政承担; B:由节育人自己承担; C:由地方财政承担; D:卫生院或计生服务所承担。

72、女儿能不能传后?( )

A:不能; B:能; C:不确定。

73、个体医疗机构能不能从事计划生育手术?( )

A:不能; B:能; C:不确定。

三、多项选择题:

74、目前常用的避孕方法有哪几种?( )

A:避孕套; B:口服避孕药; C:外用避孕药; D:避孕环。

75、传播艾滋病的途径是:( )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第二篇_2014计划生育新政策

国家计划生育是我一项基本政策,计划生育的有效实施能够促进我国人口资源的科学发展。下面一起

来了解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的相关内容。

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

第十九条鼓励公民晚婚晚育、少生优生,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公民,经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男年满二十五周岁、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年满二十三周岁妊娠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二十条生育第一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

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第一个子女的时间,应当在生育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登记,免费领取《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凭手册享受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服务。

《计划生育服务手册》样本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

第二十一条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

(二)经设区的市以上计划生育技术鉴定组确诊第一个子女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三)曾患不育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夫妻双方均为少数民族的;

(五)夫妻一方从事矿工井下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六)夫妻一方从事外海、远洋捕捞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七)夫妻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或者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

(八)夫妻一方因非遗传性残疾失去劳动能力,只生育一个女孩的;

(九)再婚夫妻一方只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的。

第二十二条夫妻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且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具有下列特殊情形之一,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男方到有女无儿家结婚落户,与女方父母共同生活并履行赡养义务的(女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二)兄弟两人以上,只有一个有生育条件,且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均已丧失生育条件并未收养子女的;

(三)在与内陆不连接的海岛定居的。

第二十三条只生育一个女孩,母女均为农村居民且母亲居住在农村连续五年以上,以农林牧渔业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四条夫妻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均随前婚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的,经夫妻双方申请、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第二十五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女方为初育的须年满二十五周岁,女方为再育的须年满三十周岁。 第二十六条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

(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二)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生育证明;

(三)已收养子女的,民政部门出具的收养证明;

(四)具有本条例规定的特殊情形之一的证明。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第二十七条本省居民涉外生育,涉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归国华侨和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八条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由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受理初审后报设区的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医学鉴定。申请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申请重新鉴定。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鉴定结论为终局鉴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的妇女。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婴儿。

溺婴、遗弃婴儿和违法送养子女的,不再批准其生育申请。

计划生育这一基本国策已经施行了30多年,也经历过修改和完善,虽然作出过巨大的贡献,但有舆论认为,国家应当而且必须在适当的时候,对计划生 育政策的具体实施规定做出及时的调整,以改进其与社会发展不完全适应的地方,比如放开二胎生育等。否则,计划生育就不能完全取得预期的成果,给社会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如何使得这个基本国策更加的合理、更加的适应社会正常发展的要求,是关乎中国未来的人口问题和发展问题的又一重大命题。

如今,在计划生育政策主导下的早期出生者,已经到了结婚生子的年龄。近年来中国的男

女比例失衡、民工荒、人口老龄化等问题都给计划生育政策带来了新的挑战。 对此,近

年来国家计划生育新政策调整的步伐也越来越快。

单独二胎政策:

自从2011年初,国家计生部门正在研究允许夫妻一方是独生子女的家庭(简称“单独”)

生二胎问题,计生部门正在进行适度放宽独生子女准生“门槛”的调研。同时,我国各地

对此也有相关的二胎政策。

《条例》第十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2、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诿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

外;

3、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4、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5、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6、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7、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8、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9、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10、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11、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其他特殊情况的生育,在不突破人口与计划生育指标的前提下,由省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办法,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在户籍制度改革和城市建设用地中农村居民转为城镇居民的,在转为城镇居民之日起五年内,可继续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适用于农村居民的生育政策。

夫妻一方为外国人、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生育以及华侨、归国华侨、出国留学人员的生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近年来不同地区都陆续出台了计划生育新政策,下面让我们梳理一下各地的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吧! 广东:根据新版《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符合以下8种情况可生二胎。分别是:

1、经地级以上市病残儿医学鉴定组织鉴定,第一个子女为残疾儿或者第一胎双胞胎(含多胞胎)子女均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含依法收养)两个以内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离婚时依法判决或者离婚协议确定未成年子女随前配偶,新组合家庭无子女;

4、再婚夫妻,再婚前双方各生育一个子女,新组合家庭只有一个子女但该子女为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且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

5、夫妻双方婚前均未生育过子女,婚后经县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鉴定患不孕症,依法收养子女后又怀孕的;

6、夫妻双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7、夫妻一方在矿山井下、海洋深水下的工作岗位作业连续五年以上,现仍从事该项工作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只生育一个子女且是女孩的。

再生育一胎子女的申请作出的批准,应当报上一级计生部门备案。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篇_最新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问答

宣传单

违法生育缴纳社会抚养费政策的十问十答

1、为什么违法生育要缴纳社会抚养费?

社会抚养费,是指为调节自然资源的利用和保护环境,适当补偿政府的社会事业公共投入的经费,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子女的公民征收的费用。社会抚养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具有补偿性和强制性的特点。因此缴纳社会抚养费是违法生育对象必须履行的社会责任和法律责任。

2、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

凡是我县境内的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企业职工和公民以及户籍在县外流入我县境内的常住公民,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收养)子女的,均要征收社会抚养费。

3、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是什么?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以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依据,必须严格依照其规定执行。征收社会抚养费的依据有:

(1)宪法。

(2)法律。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主要包括《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行政诉讼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和《国家赔偿法》等。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颁布的法规,主要包括《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等。

(4)地方性法规。《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5)规章。含国务院各部委颁布的部门规章和重庆市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规章,主要包括《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若干规定》、《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重庆市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等。

4、违法生育对象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的会承担哪些后果?

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每月加收欠缴社会抚养费的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县人口计生委依法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仍拒不缴纳的可据情实行一次或多次行政拘留,依然顽固抗法的,可以“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被执行人的刑事责任,判处其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违法生育对象不履行社会和法律责任,将被纳入不诚信记录和被媒体曝光,影响享受一些惠民政策,顽固抗法的将遭受强制执行、拘留甚至判刑,违法生育夫妻双方不但会在孩子幼小心灵中留下“不遵守法纪、不讲道德诚信、不履行应尽义务、不敢承担社会责任”的坏形象,而且还会对孩子心灵、成长造成不良影响。

特殊人群中属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群团社团单位工作人员的,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还将给予纪律处分;是人大代表的,依法罢免代表资格;是政协委员的,按规定撤销委员资格。

按照有关法规和文件规定精神以及这些年的情况看,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还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提高而不断提高,这对长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违法生育对象来说,今后缴纳的标准将越来越高,代价将更大。

5、当前我镇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是什么?

根据中央、国务院和市的法规及文件规定,我县制定了社会抚养费征收具体标准,我镇具体执行标准是:

(1)城镇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113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可减按92000元标准执行。

(2)农村居民违法生育一个子女或收养一个子女的,征收社会抚养费46000元,若一次性缴纳可减按38000元标准执行。

(3)党政机关、群团、社团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职工以及能够核定实际收入的社会特殊人群按实际收入的5-6倍征收社会抚养费;农村户籍的个体工商户按城镇居民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4)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二个或多个子女的,以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为基数,按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的人数为倍数计算征收社会抚养费。

(5)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后又不办理结婚登记的,对男女双方分别征收3000元社会抚养费;未婚生育第二个子女或多个子女的,按上述(1)、(2)、(3)条规定的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婚外生育子女的,对男女双方按上述(1)、(2)、(3)条规定计征基数的9倍征分别收社会抚养费。

(7)符合再生育条件,未经批准再生育的,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未达到间隔时间再生育的,每提前一年还应当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8)骗取再生育服务证违法生育的,除按上述(1)、(2)、(3)条规定处理外,加征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社会抚养费。

(9)流出人口异地违法生育子女,所缴纳社会抚养费低于户籍地标准的,由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补征差额部分。

(10)违法生育或收养行为发生一年后才被发现的,按发现时上一年的收入基数为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6、当前社会抚养费的使用范围有哪些?

(1)独生子女满14周岁一次性奖励;

(2)计划生育家庭奖扶、特扶;

(3)计划生育免费技术服务手术费;

(4)孕前优生免费检查;

(5)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检查。

7、当前我镇有哪些人群符合再生育条件?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2)第一个子女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女方不满二十八周岁的,申请生育时间应当间隔三周年以上。

依据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第(八)项、第(九)项规定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其中一方应当在符合再生育条件地区居住五年以上。

农村居民被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聘用或者在城镇居住三年以上的,不适用农村居民再生育的规定。

8、为什么我国要继续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

人口是影响经济社会发展的关键因素,关系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成功,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我国是一个拥有13亿多人口的发展中大国,这是我们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必须始终把握的基本国情。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面临的重大问题与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问题密切相关。在世界人口发展和新形势下我国人口工作第28次集体学习会上,中共中央、国务院就曾严肃指出,要充分认识我国人口问题的长期性、复杂性、艰巨性,不断增强做好人口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加强战略研究,加强政

策统筹,加强工作协调,加强任务落实,不断开创人口工作新局面,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人口环境。要深入总结和准确把握人口发展规律,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引导人口合理分布,保障人口安全,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可持续发展。

9、如何看待社会上关于“放开二胎”的传言?

目前,社会上确也存在一些流传“放开二胎”或者“计划生育政策或将发生改变”的争议和传闻,这些都是毫无法律和政策依据的学术探讨,远未影响和形成中央的重大决策转变。针对这种情况,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要求“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坚持和完善现行生育政策,切实稳定低生育水平”。去年和今年上半年刚发布不久的《国家人口发展“十二五”规划》、《重庆市人口和计划生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也都提出:“要以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为主线,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稳定低生育水平,提高人口素质”。特别是刚刚召开的党的十八大,胡锦涛同志代表党中央为总结过去和布置今后长远工作所作的报告明确指出:“要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遵循人口资源环境相均衡、经济社会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坚持计划生育的基本国策”,还特别强调指出“要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这些都充分说明,我国人口计生基本国策没有改变,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调也没有改变,《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等计生法规、文件必须依法、不折不扣地地贯彻执行好,任何人不得例外。

10、检举、揭发违法生育对象的联动机制怎样建立和运行?

违法多生育孩子,多占用社会生存空间,加重社会投入负担,对经济社会发展、资源利用、环境保护造成客观影响,拒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是对每位公民权益的公共侵害,全社会都有权利和义务对其检举、揭发、举报。

为了鼓励各级各界举报违法生育者,县镇各级均设有举报电话、举报信箱、电子邮箱,并在户外张贴举报公告,广泛发动群众举报监督。

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第四篇_国家上海市计划生育二胎新政策

2015年12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作出了修改,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1月1日起施行。计划生育新政策2016年相关规定如下: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

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最新计划生育政策】

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第二十条 育龄夫妻自主选择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预防和减少非意愿妊娠。

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七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法律、法规或者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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