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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提拔党龄

时间:2017-05-13   来源:时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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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提拔党龄(一):2014年新版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

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

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 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 动议

第十一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

干部提拔党龄(二):干部想要被提拔,先要过哪几关?

干部想要被提拔,先要过哪几关? 2016-01-19

眼下,全国各地年度工作收官,干部的考核提拔工作也被提上日程。干部个人报告事项“凡提必核”、干部档案“凡提必审”、信访举报“凡提必查”、纪检监察机关意见“凡提必听”,“四必”要求正成为各地干部选任中的鲜明底色。 1“凡提必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不实者取消任用资格

依据2010年5月中办、国办印发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要求,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需每年如实向组织报告婚姻、出国(境)、收入、房产、投资、配偶子女从业等14个方面的个人有关事项,自觉接受党组织监督。据统计,2014年全国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领导干部总量达150万名。 徒法不足以自行。2014年1月,中组部在全国范围内启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并建立抽查核实机制。根据中组部的要求,从2015年1月起,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开始加大抽查核实力度,凡拟提拔为副处级以上干部人选,拟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以及转任重要岗位人选等,已全部进行重点抽查。 在此背景下,2015年1月起,湖北对拟提拔为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列为副厅级以上后备干部人选,对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如有不实,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取消提拔任用资格,并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诫勉或组织处理、纪律处分。

新规出台,绝非说说而已。某干部原本拟被提拔为副厅级巡视员,但湖北省委组织部在核查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时发现,其有一些股票和一套与女儿共有的住房未如实报告,虽是合法财产,但该干部还是被取消了考察资格。

而在四川,2015年已办理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凡提必核”5448名。四川省委组织部有关负责人介绍,核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重点看填报是否如实,财产与收入是否相符,确保把“带病”干部挡在门外。

中央党校党建部教授蔡志强认为,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填报不实或瞒报,就是对党不老实,取消提拔任用资格当属题中应有之义。

2“凡提必审”,干部档案审核重在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是干部选任的一项基础性工作。近几年干部人事档案造假事件频发,影响十分恶劣,在中纪委公布的2014年中央巡视组两轮巡视整改情

况中,巡视涉及的20个省份,有15个省份的整改通报提及整治干部档案造假。“凡提必审”、对干部人事档案进行审核,正基于现实的考量。

“干部档案审核,重在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国家行政学院中国领导科学研究中心主任刘峰表示,目前档案造假主要集中在干部的“三龄两历一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凡提必审”就是要确保干部档案真实、准确、完整、规范。

在湖北,干部考察组被要求一旦发现考察人选“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档案信息存在疑点,未核实前不得提交部务会研究;对故意涂改档案等行为,一经发现,除取消任职资格外,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

在江西丰城市,组织部门对干部档案中年龄有涂改、学历材料不全、信息前后不一致、有不良记录等问题的干部,一律暂缓提名。2015年6月,1名动议对象因档案中姓名前后不一致,在动议环节就直接被取消提名资格。

福建省委组织部2015年5月专门出台“干部人事档案任前审核制度”,强调凡发现干部档案弄虚作假的都要全程倒查,存在隐情不报、把关不严等失职渎职行为的,不仅查处当事人,而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广西南宁市邕宁区、甘肃永登县等地甚至还对拟提拔的干部“三龄两历一身份”等有关事项在一定层面公开,以增强干部任前公示“透明度”。

刘峰指出,干部的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重要信息是审核重点,尤其应注重审核档案材料是否涂改造假、干部信息是否真实准确、重要原始依据材料是否完整规范等。【干部提拔党龄】

3“凡提必查”,信访举报未查清前暂缓办理任职手续

如果选人用人过程中,遇到信访举报该怎么办?现实中,各地越来越倾向于“凡提必查”。很多地方明确,信访举报在未查清前暂缓办理任职手续,不消除隐患不选任。

在干部选拔任用程序启动前,四川对重要职位提前调研摸底,与纪检监察机关提前沟通,对近5年信访举报情况提前掌握,做到心中有数。一旦人选进入动议程序,组织部门立即全面核查动议人选历年信访举报,信访有问题或没有正式结论的坚决不启动。而在干部任职前,四川则实行考察工作负面清单管理,把巡

视、信访、审计等负面反映作为防止带病提拔突破口,凡有负面问题未查清的坚决停下。

湖北印发的“省管干部任前公示办法”,则对公示对象、范围、方式、内容、时间及公示结果处理等进行严格规定,对考察及公示期间收到的有关问题反映,逐一登记建档,并对举报反映内容作甄别处理,凡需调查核实的,根据举报反映内容采取干部监督机构直接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党委(党组)调查核实等方式调查,未查清前暂缓办理任职手续。

江苏海门市对反映相关举报正在调查等情况的,一律暂缓上会。同样在江苏,根据南京市委2015年出台的《关于进一步从严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意见》,南京将完善“12380”电话、网络、信访“三位一体”监督平台,对反映的选人用人问题,凡举必查、查实必究。

【干部提拔党龄】

蔡志强表示,“凡提必查”体现了对组织也是对个人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好这一关,可以大大降低带病提拔的概率。

4“凡提必听”,提拔先过纪检监察机关这一关

如果没有信访举报,是否意味着拟任用人选就一定“干净”?未必!近年来,组织部门在选人用人程序中越来越重视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避免“一边被查、一边提拔”的现象发生。

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2015年初发布的《中共上海市委关于巡视整改情况的通报》显示,上海加强干部任前廉政审核,把干部提任前征求纪检机关意见作为选拔任用的必经程序。2014年,市纪委共完成市委组织部来函征求意见78批、320人次,对相关干部明确提出缓用等建议。

依托干部监督联席会议平台,湖北已就考察人选听取同级纪检监察机关对考察对象能否任用、是否涉案的意见,并进一步探索将平职级调整到重要部门、关键岗位干部纳入征求意见范围。

干部有问题,宁缺也毋滥。湖北武汉市将听取意见的范围从纪检监察机关延伸至审计局、检察院、法院、公安局等多个渠道。

2015年,市某群团组织换届,拟从本单位选拔一位处长任副局级干部。市委组织部征求市审计局意见时获悉,该处长近期负责一项200多万元的装修工程,却未按规定招投标,中间可能存在利益输送问题,审计局建议暂缓提拔。由于该

群团组织换届大会在即,最终市委组织部决定,宁可岗位空缺,也要避免带病提拔。

中国社科院中国廉政研究中心副秘书长高波表示,掌握“廉情”对选拔干部至关重要,各地“凡提必听”这种常态化的努力,对促进选人用人的健康指数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 盛若蔚 来源:人民日报政文)

干部提拔党龄(三):2016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从严治党、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建设一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路线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顺利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原则;

(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

(五)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六)民主集中制原则;

(七)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基本要求,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注重使用后备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

应当树立注重基层的导向。

第四条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部门内设机构领导成员。

选拔任用民族区域自治地方党政领导干部,法律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选拔任用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县级以上党委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及其内设机构领导成员,参照本条例执行。

上列机关、单位选拔任用非中共党员领导干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本条例第四条所列范围中选举和依法任免的党政领导职务,党组织推荐、提名人选的产生,适用本条例的规定,其选举和依法任免按照有关法律、章程和规定进行。

第六条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任用条件

第七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人民、历史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批评和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提任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任职年限,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厅局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干部学院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培训时间应当达到干部教育培训的有关规定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资格要求。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还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的特别优秀干部,应当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在关键时刻或者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住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在条件艰苦、环境复杂、基础差的地区或者单位工作实绩突出;在其他岗位上尽职尽责,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因工作特殊需要破格提拔的干部,应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结构需要或者领导职位有特殊要求的;专业性较强的岗位或者重要专项工作急需的;艰苦边远地区、贫困地区急需引进的。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八条第七项规定的资格要求。任职试用期未满或者提拔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得破格提拔。不得在任职年限上连续破格。不得越两级提拔。

第十条拓宽选人视野和渠道,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以外选拔任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应当注意从担任过县(市、区、旗)、乡(镇、街道)党政领导职务的干部和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中选拔。

第三章动议

第十一条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第十二条组织(人事)部门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进行分析研判,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三条初步建议向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报告后,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形成工作方案。

第四章民主推荐

第十四条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五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六条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同级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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