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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妇女调研报告

时间:2014-08-18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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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婚妇女调研报告(一):单亲家庭存在的问题的调研报告

【最新】单亲家庭存在的问题及社会对策的调研

报告

【内容摘要】结合对**比较有代表性的城市**市单亲家庭状况的调查,分析当今单亲家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社会对策。旨在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有关学者对这一问题的深入研究,引导单亲家长树立健康、积极、乐观、自强、自尊的婚姻和教育观念,从而减少单亲家庭对社会整体发展带来的各种负面影响。

关键词:珠三角;单亲家庭;调查分析

目前国外对单亲家庭问题的研究已经走向成熟,已由数字统计分析发展到心理学分析及社会学 分析;由单亲家庭问题的现象研究转向对其本质的研究;由单纯实证分析转向了系统理论分析;并且,各项研究由描述性转向对应策略的寻求。其研究的不足之处在于对单亲家庭的两种极端认识,一是夸大了单亲家庭的负面影响,将所有发生在单亲家庭的问题均归咎于单亲家庭的结构;另一种认识是对单亲家庭状况的估计过于乐观,认为单亲家庭形式是社会发展的趋势,具有进步性和未来性。这两种倾向为正确对待单亲家庭、解决单亲家庭问题设置了障碍。 而国内对单亲家庭问题研究还没引起足够重视,在研究上仍存在明显不足,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对单亲家庭的研究还不够全面、系统。对单亲家庭问题的研究多偏重于离婚式单亲家庭,而对分居式、未婚式、丧偶式单亲家庭的问题研究较少,对单亲家庭子女影响研究较多;相对而言,对单亲(父) 母主体的研究则明显不足。比如,对单亲家

长婚姻观念的研究就很少有人关注,但其研究对控制单亲家庭的数量,减少由其衍生而来的社会问题有一定的作用。这不能不说是单亲家庭问题研究上的一个缺憾。 二是单亲家庭的研究中过于强调单亲家庭给子女带来的负面影响,完全忽略其正面影响。越来越多的研究证明,单亲家庭所形成的不良环境只是影响孩子心理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其作用大小,还取决于家长本身和孩子的互动关系。而生活中,也不乏单亲家庭中的儿童在某些方面优于完整家庭之中的儿童。因此,对其研究有利于正确对待单亲家庭和解决单亲家庭问题。 三是关于单亲家庭社会问题的对策研究较空洞,而且带有倾向性,过分强调对单亲子女的保护和对单亲家庭的资助。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观点起了一个不好的暗示作用。一方面加重了单亲家庭成员的心理负担;另一方面也增强了单亲家庭对社会福利的依赖。事实上,并不是所有的单亲家庭都面临困境和存在诸多问题,也有为数不少的单亲家庭过着十分正常和健康的生活。 鉴于以上情况,我们试图结合**的实际情况,就解决现存问题作一较深入的探讨。在**市妇联的支持下,**市家庭教育研究会从2003 年10 月开始,历时5 个月,就珠三角单亲家庭状况进行了广泛的调查。本次调查内容除涉及单亲家庭的经济、社会、情感和子女教育等共性问题之外,还对一些带有珠三角特色的单亲家庭问题作了特别关注。根据这次调查掌握的基本数据,笔者对珠三角单亲家庭所面临的困难进行了初步分析并提出了社会、学校和家庭相结合的应对策略。

1 **市单亲家庭的基本状况 据调查统计,**市目前共有单亲家庭

19751 户,占全市总户数的1196 %;在单亲家庭中离异、丧偶、非婚生育三种类型的单亲家庭,分别占单亲家庭总数的51192 %、43174 %和4133 %;单亲家长的年龄相对集中在36~45 岁年龄段,而且女性家长比男性家长多,单亲母亲家庭占单亲家庭总数的79105%;单亲家长的文化水平偏低,其中初中以下学历的占61161 % ,大专以上文化的只占5142 % ,其余的为高中或中专。 城乡单亲家庭的总体构成。在单亲家庭户数中城市单亲家庭11412 户,占单亲家庭总户数的58 % ,农村单亲家庭户数8339 户, 占单亲家庭总户数的42 %。其中离异户数城市有7337 户占71155 % ,农村有2918 户占28145 %。而丧偶户数城市有3519 户占40 % ,农村有5121 户约占60 %。未婚生育户数城市有556 户占64195 % ,农村有300 户约占35104 %。 年龄性别构成。在单亲家庭构成中单亲母亲16069 人,占79105 %; 其中28 岁以下615 人,占3183 %;28~35 岁4752 人,占29157 %;36~45 岁7655 人,占47164 %;45 岁以上3047 人,占18196 %;单亲父亲3682 人,占20195 % ,其中28 岁以下占3183 % ,28~35 岁占29157 % ,36~45 岁占47164 % ,45 岁以上占18196 %。 文化程度构成。单亲家庭的家长文化程度普遍偏低,大部分在初中以下。有32197 %的人是高中或中专,5112 %的人是大专,只有1133 %是本科和0128 %是研究生以上。在11412 户城市单亲家庭中,有初中以下6134 人,占53175 %;高中或中专4289 人,占37158 %;大专以上989 人,占8166 %。而8339户农村单亲家庭中,有初中以下6034 人,占72135 %;高中或中专2223 人,占26165 %;

大专以上82 人,占0198 %。 职业构成。据问卷调查显示,在抽查的1847 户单亲家庭中,农民在各职业领域中居首位,占被调查者总数的64132 %;其次是工人,占被调查者总数的19127 %;私营与个体商业者占被调查者总数的6198 % ,机关工作人员占被调查者总数的5156 % ,公司职员、企业管理人员和军人公安武警也分别占被调查者总数的2160 %、1173 %和011 %。 经济收入构成。在接受问卷调查的2363 人中有12164 %的调查者领救济金,经济收入在300 元/月以下的占15160 % ,300~500 元/ 月的占24147 % ,500~700 元/ 月的占21185 % ,800~1200 元/ 月的占10186 % ,1200 元/ 月以上的仅占27122 %。【再婚妇女调研报告】

2 当前单亲家庭存在的突出问题 211 单亲家庭中家长的情感困扰 21111 心灵孤独在单亲家庭中较常见 在调查中“, 作为单身您的最大心理问题是什么”一题的回答排在第二位的是孤僻心理。离婚或失去配偶之后,他(她) 会由于突然失去心理交流和感情沟通的对象而顿生孤独感。对那些自身条件差,离异后不易找到更理想、更适合的新配偶的人,这种感觉会更强烈,心灵上有难以填补的寂寞黑洞。 在访问的单亲家庭中许多单亲家长由于担心受到歧视,在遇到困难时,不愿向他人倾诉,生怕自 己的处境被人知道,有时还显示出对别人的不信任感;别人越是主动帮助,他们越是戒备森严。在问 到“您对繁重的家务劳动的困难采取何种方法来克服”,回答自己独自承担的人占49143 % , 让孩子来 分担的人占33193 % ,寻求其他途径来获得帮助所占比例极少。55175 %的离异家长就自己已经离婚 的事实向孩

子采取隐瞒或告诉他们“父(母) 死了”、“去了远方”、“什么都不说”等消极的态度。有一部分家长和孩子一起对学校隐瞒其单亲的实情。她们渴望受尊重保护又害怕被同情,既希望为大众所接纳又害怕受伤害,这种重重矛盾的心理促使她们强化了自我保护的意识,有意将自己与外界隔离开来,远离社交。将自己限制在狭窄的社交圈子里。 21112 单亲家长的性尴尬和压抑家庭的解体、婚姻关系结束的同时也使夫妻合法的性生活终止。在面对很自然、很正常的性欲时,单亲(父) 母表现得尴尬和压抑。数据显示(见表1) ,有21155 %单亲(父) 母选择“自慰”来解决性需要,12118 %选择“性伙伴”,12186 %选择“再婚”,53141 %选择“其他”。对“其他”这一项的选择,我们无法确定这半数以上的人具体用的是什么方式。但这个问题上表现出的尴尬和压抑确是显而易见的。 表1 您的性需要的解决方式 选项人数% 自慰 407 21155 性伙伴230 12118 再婚243 12186 其他1009 53141 合计1889 100 21113 对家庭未来的发展方向悲观 **市单亲(父) 母的婚姻观念还处在相对传统保守的阶段, 对婚姻普遍存在较悲观的倾向,这与其文化程度、经济能力、社会 环境和自我教育能力有密切联系。 据表2 可以看到,对未来的家庭发展方向的考虑,只有极小部 分的单亲家长选择了再婚,8164 %的单亲家长对家庭的去向模糊 不清,66129 %持顺其自然的态度。可以看出,大多数人的选择是 较被动和有悲观倾向的,选择维持现状的人明显是抗拒再婚的。 这个群体中大多数是女性,究其原因,除了这个特殊群体生活普遍贫困忙于生计和子女的教育而无暇 顾及个人问题外,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近年来

再婚妇女调研报告(二):关于离异家庭子女身心发展的调研报告

关于离异家庭子女身心发展的调研报告

随着离婚率逐年升高,由母亲或父亲带着未成年子女组成的单亲家庭日渐增多,这已成为我国家庭发展的一大趋势。据有关社会学专家估计,进入2000年后,我国大陆的离婚率将以每年200万对的速度递增。而这些父母离异后的不完整家庭,往往是一些青少年形成心理和人格障碍以至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温床。因此我们在实习学校的各年级展开了一次调查,其中一项调查显示,在父母离婚的家庭中,孩子的心理问题检出率为38.60%,而和睦家庭孩子的心理问题检出率仅为15,32%。多年来,很多专家对离异家庭子女这一特殊群体的心理与行为特征、父母离异时的情绪变化等问题,做了深入的探讨与研究,以期对日益增多的离异家庭子女这一特殊群体,给予更多的理解、关怀和支援,对他们“有的放矢、因材施教”,科学指导,鼓励他们走过坎坷的道路,同时这也是我们将要成为一名人民教师应该首先了解的。

1.对象和方法

对象:随机选取重庆育才中学初一、初二、初三、高一、高二共71名离异家庭子女,初中32人(男14人,女18人); 高中39人(男21人,女18人)。

方法:采用自编《离异家庭子女身心发展调查问卷》(共5类26个问题),了解离异家庭子女的学习情况、情绪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性格发展和心理健康方面的情况或发展水平。采用问卷调查法和访谈法结合进行。

2.结果 2.1学习情绪

我们考察离异家庭子女在班级的学习成绩、整体综合表现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见表1)。 表1 离异家庭子女学习情况等级人数分布(%)

我们考察了离异家庭子女情绪情感发展和心理健康发展的状况。(见表2)

【再婚妇女调研报告】 【再婚妇女调研报告】

访谈中发现,不少离异的父母为弥补离异给孩子带来的心理创伤,对孩子百依百顺,使 子女形成对他人冷漠、自私、懒惰的性格。还有些父母离异后,对孩子管教严格,子女常忧 心忡忡、焦虑。有些父母为了再婚方便,不愿承担对子女的养育责任,子女将造成严重的心 灵创伤,形成扭曲的心态,容易导致性格孤僻,形成喜撒谎、欺骗的性格。调查资料表明, 58.36%的学生认为自己不是诚实的孩子。有64.47%的学生认为自己笨。严重的自卑心理使其 失去发愤学习的热情和自信心,表现为不爱学习。【再婚妇女调研报告】

3.小结

研究结果表明,离异家庭子女的学习情况、情绪情感发展、社会性发展、性格发展和心理健 康等方面都出现不同程度的障碍,在学校的学习成绩、整体综合表现和遵守纪律的情况明显 较差。离异家庭子女极易出现消极情绪、不良情感及心理健康问题,具体表现爱哭、易激动 、常有恐惧感,觉得自己生活不愉快、不幸福,睡眠质量差、易做恶梦等。同伴关系差,不 易被同学接纳,甚至容易被同伴歧视、嘲弄、欺负。离异家庭子女性格发展上的缺陷主要表 现为自卑、性格孤僻、自制力差、意志薄弱、喜撒谎、欺骗、冷漠、焦虑等问题。

再婚妇女调研报告(三):2015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维护农村妇女权益工作调研报告

妇女不仅占农村社会人口的一半,而且已成为**市农业生产的主要从事者和构建和谐社会的主力军。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不仅是贯彻党的农村政策,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稳定的重要内容,而且关系到调动她们投入建设美好乡村、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积极性,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平安与和谐。从2015年7月12日-8月30日,**市村规民约修订工作调研组在全面普查的基础上,通过走访、座谈、问卷、查阅资料等多种形式开展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的专题调研,全面了解**市以维护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解决问题的有效途径,形成尊重妇女、保护妇女、维护妇女权益的良好社会氛围,为**市重返第一方阵凝聚人心、汇聚力量。

一、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情况

**市下辖924个行政村,其中制订村规民约的占74.3%。在所有制订村规民约的村中,2000年以后制订的占93.2%,其中2015年以后制订村规民约的占49%。制订村规民约的部分村根据形势需要进行了修改,最近一次修改是在2015年以来结合美好乡村建设而进行,增添内容主要为环境卫生方面。93.8%的村近年来没有对村规民约中妇女权益相关条款和内容进行修订。未制订村规民约的村包括在很多年前制定了村规民约,但因村委会换届、保管不当等原因,现在失去了村规民约。

通过调查了解,各村所制定的村规民约涉及的内容和条款多寡不一,最少的只有6条,多的几十条。少数村内容简单,只是针对某一个方面,比如针对消防而制定的村规民约,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覆盖社会治安、乡风民俗、邻里关系、婚姻家庭、土地管理、文明卫生、计划生育等方面,其内容体现了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精神,无侵犯妇女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有的还细化为夫妻共同承担家务、共同承担计划生育、共同管理家庭财产、禁止性别歧视、反对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女婴等条款。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没有歧视妇女的条款。

调查中,91.2%的人觉得现有的《村规民约》执行得挺好。村规民约作为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行为规范,是村民自身的创造物,是村民共同利益的表达机制,体现了本村村民的意志和利益。村规民约还在美好乡村建设中发挥了规范传统伦理道德、促进邻里和睦、推进移风易俗、加快科技生产、解决农村一般性纠纷等积极作用。调研中,大多数接受调查的村干部表示随着年轻一代村民学历和文化素质的提升及生活水平的改善,大家普遍都能够看懂并较好的执行村规民约了,婆媳和家庭矛盾明显减少了、崇尚科学的多了、晚婚晚育的多了。村规民约在潜移默化中规范了村民的行为,改变了他们的生活观念。村规民约中倡导的行为逐渐成为村民的行为规范,村规民约中禁止的事项成为村民逐渐摒弃的行为。在制定和执行村规民约过程中,政府有关部门及村委会都非常重视利用村规民约解决家庭问题。例如:某村的一女其夫大男子主义严重,且对其有暴力倾向,村规民约制定后,通过对其进行宣传和教育,其夫逐步意识自己以前的做法欠妥并不再施暴,因为村规民约中有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反对男尊女卑。

二、以维护农村妇女权益为重点的村规民约修订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存在的问题

调查中,100%的村干部认为村里的村规民约没有违反男女平等原则的条款,96.5%的人认为本村男村民和女村民享受完全一样的福利待遇,并且完全平等。村规民约在维护妇女权益问题上能够坚持男女平等原则,保证妇女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待遇,较好地维护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但从调查结果综合来看,村干部理解的男女平等局限在见诸文字的部分,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和文件资料上都没有明显性别歧视的内容,实践却并非完全如此。

1.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薄弱

从各村制订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涉及维护妇女权益的内容相对单薄,仅体现在婚姻家庭领域男女平等和计划生育方面,相当一部分村没有在村规民约里对妇女权益做出保障。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19个村,其中15个村(占比71%)的村规民约对婚姻家庭方面做出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还有一个村村规民约内容共18条,在第六条提及“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另有6村(占比29%)无任何关于妇女维权方面的内容。禹会区有行政村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23个村(占比46%)的村规民约都在第七条提到“树立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的婚育新概念”,5个村(占比10%)提到“男女平等”,4个村(占比8%)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1个村除规定夫妻地位平等,共同承担家务劳动、共同管理家庭财产、反对家庭暴力,禁止歧视、虐待、遗弃女婴外,还对外嫁女户口管理做出规定。17个村(占比34%)的村规民约在6-10条左右,无涉及妇女权益的内容。在有文字可查的村规民约中很少有体现妇女婚嫁落户、宅基地分配、土地承包、拆迁补偿、继承、村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权益保护的内容,这些缺失内容恰恰是农村妇女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部分。

2.妇女土地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农村女性出生后,按照土地承包政策,由其户籍所在地分给土地,一般都能享受与男子平等的土地承包权利,而在结婚后户口迁移到男方家庭才能享受嫁入村的村民待遇,不迁出户口也不一定能享受原村的福利待遇。调查中70%村都实行外村女嫁到本村后,必须将户口迁到本村才能获得本村村民资格并享受村民待遇;8.2%的村不考虑户口是否迁出,本村妇女嫁到外村后,在原村的福利待遇(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补偿款分配、村集体经济福利分配、宅基地分配等)将被收回;17.5%的村实行没有迁出户口的外嫁女,在征地拆迁时,不享受本村拆迁补偿款分配。由于农村实行“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村都不用预留机动地给新增人口分地,村里也没有新开垦地或村民自愿交回的承包地,农村妇女结婚后在新居住地就很难取得承包地,同时也无法带走在娘家时分得的承包地,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即使娘家所在村集体不收回其承包地,由于土地承包系以家庭为单位,无法对其进行分割等原因,也只能由娘家人继续耕种。同样,农村妇女一旦离婚便将户口迁至娘家或再嫁的夫家,其在婆家村分的承包地便由婆家村收回作为村机动地,或由离异的丈夫家庭继续承包和使用,一旦前夫再婚后,其前夫所在村集体便会以前妻和后妻只能一人享受村民待遇为由,收回离婚女的承包地或直接由前夫新娶的妻子承包、使用。土地不同于一般财物,无法迁移转走。农村妇女在离婚过程中,很少有人对土地权益进行争取,法院判决离婚时一般也不把土地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即使对土地进行了分割,也很难执行。有些丧偶妇女平常与婆家及其家庭摩擦不断,丧偶后即失去了在婆家继续生活和居住的条件,土地权益也因失去家庭而流失。因妇女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得不到落实,一方面直接影响到子女,一方面导致与之相关的财产权益包括土地入股分红、征用土地补偿、宅基地分配、集体经济组织经营收入的分配权等无法实现。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体往往因婚姻的变化而丧失土地承包权及相应其他权益,是土地权益最容易受到侵害的群体。这部分内容在村规民约中很少提及到,这说明文字公示的村规民约没有明显违背男女平等精神,但违背男女平等精神和损害妇女基本权益的村规民约不一定有文字记录,却在实践中长期沿袭执行。

3.妇女生殖健康权利易被忽视

尽管法律规定实行计划生育是男女双方的事,男女双方都有采取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但农村地区却普遍缺乏相关的科学知识,同时受男尊女卑思想的影响,对男扎存在误解,认为男扎对男人身体伤害大,一旦男扎以后就无法做重活;如果采取结扎的措施来避孕节育,无论男女身体一定会受影响,首先应作牺牲的是女人,避孕节育首先应该是“女人们的事”,导致许多农村妇女不顾身体状况被迫采取输卵管结扎、上环等避孕节育措施,严重损害了女性的生殖健康权利。调查中了解到因女同志身体原因不宜采取避孕节育措施而被动男扎比例不足10%,很少发现有主动男扎现象,其实男扎比女扎要方便和简单,对于身体的影响较小,以后要想再生,复通机率比女的大。

4.留守妇女婚姻家庭问题隐患多

随着农民工大量涌入城市,农村“留守妇女”群体逐渐壮大,她们忍受着与丈夫长年两地分居的孤寂,守着家中的一亩三分地,赡养老人,照顾孩子,一肩挑起全家的重担。首先出于农村实际生活的需要,在农业生产的种、收、管理等环节中产生的繁重的体力劳动在男人外出打工的情况下都需要她们自己来承担。其次由于自己男人不在家,缺乏心理安全保障,即使受到其他人的欺凌,或者被骗色劫财以后也不敢伸张,部分妇女即使在受侵犯的情况下不敢主张自己的权益。再次由于丈夫外出务工夫妻长期两地分居,缺乏思想沟通以及性交流,造成感情疏远。尤其对于年轻妇女来说,性压抑已经成了她们感情生活的一大痛楚。她们的丈夫在外打工同样面临两地分居带来的一系列情感问题,久而久之婚姻容易出现问题。一些妇女在遭受婚姻危机后,往往得不到公正适当的处理,致使无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原因

1.对村规民约的重视程度不够

调查中从村规民约的具体内容上看,多村内容完全相同,脱离本村实际,缺乏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由于**市村级集体经济相对薄弱,社会、经济、文化发展滞后,村民利益冲突少,部分村民对于村规民约漠不关心。加之,村里大部分青壮年长期或不定期外出打工,在家村民很少等客观原因,造成了关注村规民约的村民很少。除了村委会制定(占比1.7%),无论是全体村民参与制定(占比10.7%),或是全体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40.8%),或是部分村民代表参与制定(占比17.2%),还是村委会制定后征求村民意见后通过的(占比29.6%),调查显示村规民约的制订有一定的代表性,但是村委会和村民由于缺乏足够的重视和经验,在上级要求之下,可能草草照搬照套了事。比如蚌山区下辖21个行政村,制订村规民约的有20个村,大部分村规民约内容与格式雷同,其中19个村(占比95%)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禹会区辖区有行政村共63个,制订村规民约的有50个村,其中32个村(占比64%)的村规民约互相照搬照套。

2.部分基层干群观念滞后,法律意识不强

通过统计显示,接受问卷调查的村干部高中以下学历占85%。农村基层干部大多学历低,法律知识缺乏,依法治村、依法行政意识淡薄。村干部和村民遇事,喜欢用传统习惯的方法解决问题,很少用法律手段解决。在制订村规民约时往往以“合理”代替“合法”。一方面,在农村开展《妇女权益保障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不够广泛深入,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采取的宣传手段单一,没有有效利用报纸、广播、墙报和文艺巡演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来开展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宣传,广大人民群众思想没有达成共识,没有彻底清除男尊女卑、重男轻女的传统观念对人们思想的束缚,男女平等写在纸上,贴在墙上,但是没有入脑入心。无论是真正由村民决议的还是由领导包办的“村规民约”中的传统文化糟粕往往挥之不去。“男尊女卑”、“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等传统封建思想在农村具有深厚的影响,并成为利用村规民约损害弱势妇女合法土地权益的思想基础,导致侵犯妇女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另一方面,农村妇女法律意识和依法维权观念淡薄,法律知识匮乏,往往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还认为是合理合法的,而不积极争取,很少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争取男女平等权利。

3.农村妇女参政议政能力有待提高

当前农村,女性参政的比例偏低,参政议政意识差,妇女进入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等农村权力机构的意识不强。**市目前现任村委会主任中,女性正职比例偏低,只有2.4%。女性参政的比例低,参政意识弱,导致在农村事务的决定过程中,妇女的利益要求和意见难以得到充分的表达,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不够畅通,保证不了农村妇女在农村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弱势妇女的权益更难以得到维护。相对于其他村民,出嫁女、离异妇女、丧偶妇女等几类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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