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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流程

时间:2018-09-16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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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保外贷流程 第一篇_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第一部分 内保外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担保人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及外汇管理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对外签约。

二、内保外贷登记

境内担保人签订内保外贷合同,应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

(一)境内金融机构通过数据接口程序或其他方式向外汇局资本项目信息系统报送内保外贷相关数据。

(二)除金融机构以外的其他境内机构(以下简称为非金融机构),应在正式签订担保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手续。担保合同或担保项下债务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变更的(包括债务合同展期),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办理内保外贷变更登记手续。

1、非金融机构到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办理内保外贷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担保余额、本次担保交易内容要点、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有共同担保人的,应在申请报告中说明);

(2)担保合同和担保项下主债务合同(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3)外汇局根据本规定认为需要补充的相关证明材料。

2、外汇局按照真实、合理、合规等原则对担保人的登记申请进行审核,并为其办理登记手续。

担保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到外汇局办理担保登记的,如能说明合理原因,且担保人提出登记申请时尚未出现担保履约意向的,外汇局可按正常程序为其办理补登记;不能说明合理原因的,外汇局可按未及时办理担保登记进行处理。

3、经外汇局批准,部分非金融机构可以参照金融机构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报送内保外贷数据。 同一内保外贷业务下存在多个境内担保人的,可自行约定其中一个担保人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登记手续。

三、金融机构作为担保人提供内保外贷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办理内保外贷业务的金融机构,经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具有相应担保业务经营资格。以境内分支机构名义提供的担保,应当获得总行或总部授权。

2、在任意一个工作日末,单家法人机构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

未在境内设立法人机构的外国银行境内分行,其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不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的50%。上述分行的境内主报告行在境外总行授权的前提下,可决定合并计算境内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自行调剂确定各分行的担保额度,或单独计算各分行的担保责任上限,并将担保额度管理方式报当地外汇局备案。

当上年末净资产数额较上上年末净资产出现下降,导致担保人融资性内保外贷项下付款责任本金余额超出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的,该机构应在当年度前六个月内将内保外贷余额调整到上年末净资产数额的50%以内;六个月期满仍然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的,担保人须暂停办理新的内保外贷业务。

3、金融机构提供非融资性内保外贷时,不受前一项规定的限制。金融机构不得利用非融资性担保变相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

四、内保外贷项下资金用途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担保项下资金仅用于债务人正常经营范围内的相关支出,不得用于支持债务人从事经营范围以外的业务,也不得虚构贸易背景进行套利或进行其他投机性交易。

(二)未经批准,担保项下资金不得用于境外机构或个人向境内机构或个人进行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债权投资,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行为:

1、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向在境内注册的机构进行股权或债权投资。

2、担保项下资金直接或间接用于获得境外标的公司的股权,而标的公司50%以上资产在境内的。

3、担保项下资金用于偿还被担保人自身或境外其他公司承担的债务,而原融资资金曾以股权或债权形式直接或间接调回境内的。

4、债务人使用担保项下资金向境内机构预付货物或服务贸易款项,但付款时间相对于提供货物或服务的提前时间超过1年,且预付款金额超过100万美元及买卖合同总价30%的(出口大型成套设备或承包服务时,可将已完成工作量视同交货)。

(三)内保外贷合同项下发生以下类型特殊交易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内保外贷项下担保责任为境外被担保人债券发行项下还款义务时,境外被担保人应当是境内企业直接或间接控股的项目,且该项目已经按照相关规定获得国内境外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登记、备案或确认。

2、内保外贷合同项下融资资金用于被担保人获得对境外其他机构的股权(包括新建境外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股权和向境外企业增资)或债权时,该投资行为应当符合国内相关部门的规定。

3、内保外贷合同项下义务为境外机构衍生交易项下支付义务时,被担保人从事衍生交易应当以止损保值为目的,符合其主营业务范围且经过股东适当授权。

(四)担保人办理融资性内保外贷业务时,应对债务人主体资格、担保项下资金用途及相关交易背景进行审核,对是否符合境内、外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尽职调查,并以适当方式监督债务人按照其申明的用途使用担保项下资金。

五、内保外贷注销登记

内保外贷到期后,境内担保人应当注销内保外贷登记。金融机构可通过资本项目系统注销相关登记;非金融机构提供的内保外贷到期后,担保人未到外汇局办理展期等变更登记的,系统将自动注销相关登记。到期后系统自动注销登记的内保外贷,担保人仍然可以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

六、担保履约

(一)金融机构发生担保履约的,可自行办理担保履约项下对外支付,其担保履约资金可以来源于自身向反担保人提供的外汇垫款、反担保人以外汇或人民币形式交存的保证金,或者发生债务违约后反担保人支付的款项。担保人或反担保人可凭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在银行直接办理购汇或支付手续。

(二)非金融机构和个人发生担保履约的,可凭担保登记文件直接到银行办理对外履约支付。 非金融机构发生内保外贷履约的,在境外债务人偿清境内担保人债务前(因债务人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其无法清偿债务的除外),未经外汇局批准,必须暂停签订新的内保外贷合同。

(三)非金融机构提供内保外贷后未办理登记但需要办理担保履约的,担保人须先向外汇局申请核准,然后凭核准文件到银行办理担保履约手续。外汇局在核准担保履约前,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七、对外债权登记

(一)发生内保外贷履约后,境内担保人或反担保人成为新的对外债权人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

(二)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金融机构时,担保项下债务人(或反担保人)主动履行对担保人还款义务的,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担保人可自行办理各自的付款、收款手续。债务人(或反担保人)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主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担保人以合法手段从债务人(或反担保人)清收的人民币资金,可参照金融机构代债务人结售汇相关规定办理购汇。

(三)新的对外债权人为非金融机构时,其向债务人追偿所得资金为外汇的,在向银行说明资金来源、银行确认境内担保人已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对外债权登记后可以办理结汇。

八、其他规定

(一)境内机构为境外机构(债务人)向其境外担保人提供的反担保,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提供反担保的境内机构须遵守本规定。境内机构按内保外贷规定为境外机构(债务人)提供担保时,其他境内机构为债务人向提供内保外贷的境内机构提供反担保,不按内保外贷进行管理,但需符合相关外汇管理规定。

(二)(个人内保外贷)境内个人可参照非金融机构办理内保外贷外汇管理业务。

(三)担保人对担保责任上限无法进行合理预计的内保外贷,如境内企业出具的不明确赔偿金额上限的项目完工责任担保,可以不办理登记,但经外汇局核准后可以办理担保履约手续。

(四)机构名称内含有“担保”、“贷款”、“融资租赁”、“保理”及“典当”等字样,从事金融业务但未按“金融机构”进行管理的,其办理内保外贷业务,参照金融机构进行管理。

第二部分 外保内贷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境内企业从境内金融机构借用贷款或获得授信额度,在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前提下,可以接受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的担保,并自行签订担保合同:

(一)债务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境内非金融机构;

(二)债权人为在境内注册经营的金融机构;

(三)担保标的为债务人借用的本外币普通贷款或金融机构授予的信用额度;

(四)担保形式为中国法律法规允许的保证、、抵押或质押。

未经批准,境内企业、金融机构不得超出上述范围办理外保内贷业务。

二、境内企业从事外保内贷业务,由发放贷款的境内金融机构向外汇局的资本项目系统集中报送外保内贷业务数据。

三、境内债务人从事外保内贷业务发生担保履约的,在境内债务人偿清其对境外担保人的债务之前,未经外汇局批准,境内债务人应暂停签订新的外保内贷合同;已经签订外保内贷合同但尚未提款或全部提款的,未经外汇局批准,应暂停办理新的提款。

境内债务人因外保内贷项下担保履约形成的对外负债,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额。超出上述限额的,须占用其自身的外债额度;外债额度仍然不够的,按未经批准擅自对外借款进行处理。

四、境内企业外保内贷业务发生境外担保履约的,境内企业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短期外债签约登记及相关信息备案。外汇局在外债签约登记环节对债务人外保内贷业务的合规性进行事后核查。发现违规的,外汇局可先为其办理外债登记手续,然后将违规行为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因境外担保履约而申请办理外债登记的,债务人应当向外汇局提供以下材料:

(一)关于办理外债签约登记的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外保内贷业务逐笔和汇总情况、本次担保履约情况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担保合同复印件和担保履约证明文件(合同文本内容较多的,提供合同简明条款并加盖印章)。

(三)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债务人财务报表。

(四)外汇局为核查外保内贷业务合规性、真实性而可能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五、发生外保内贷履约的,金融机构可直接与境外担保人办理担保履约收款。

如担保履约资金与担保项下债务签约币种不一致,金融机构需要办理结汇或购汇的,应当向外汇局提出申请。金融机构办理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业务,由其分行或总行汇总自身及下属分支机构的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后,向其所在地外汇局集中提出申请。

金融机构提出的境外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申请,由外汇局负责金融机构自身结汇(或购汇)的部门受理,并会签同级资本项目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作为受益人签订贷款担保合同时无违规行为的,外汇局可批准其担保履约款结汇。若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未办理债权人集中登记等程序性违规的,外汇局可先允许其办理结汇,再依据相关法规进行处理;金融机构违规行为属于超出现行政策许可范围向企业发放贷款等实质性违规且金融机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外汇局应先移交外汇检查部门,然后再批准其结汇。

六、金融机构申请担保履约款结汇(或购汇),应提交以下文件:

(一)申请书;

(二)外保内贷业务合同;

(三)证明结汇(或购汇)资金来源的书面材料;

(四)债务人提供的外保内贷履约项下外债登记证明文件(因清算、解散或其他合理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取得外债登记证明的,应当说明原因)。

(五)针对前述材料应当提供的补充说明。

七、境内债务人申请对外支付担保费,可直接向银行申请办理。银行应当要求债务人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支付担保费通知书、担保合同简明条款等。

八、境外担保人为境内金融机构向境内若干债务人发放的符合特定条件、一定金额以下的贷款组合提供部分担保(风险参与),发生担保履约(赔付)后,如合同约定由境内金融机构代理境外担保人向债务人进行债务追偿,则由代理的金融机构向外汇局报送外债登记数据,其未偿本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担保合同项下各债务人上年度末经审计的净资产数之和。

第三部分 物权担保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担保人与受益人之间因提供抵押、质押等物权担保而产生的跨境收支和交易事项,相关外汇管理规定已进行明确规范的,应当符合规定。国家对境内、外机构或个人跨境获取特定类型资产(股权、债权、房产和其他类型资产等)存在限制性规定的,如境外机构从境内机构或另一境外机构获取境内资产,或境内机构从境外机构或另一境内机构获取境外资产,担保各方应保证担保合同履约不与相关限制性规定产生冲突。

二、外汇局对跨境担保中涉及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相关事项进行审核,但不对担保各方设定担保物权的合法性进行审查。担保人应自行确认以下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但不限于:

(一)设定抵押(质押)权的财产或权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

(二)设定抵押(质押)权在法律上是否存在强制登记要求;

(三)设定抵押(质押)权是否需要前置部门的审批或备案(如股权质押);

(四)设定抵押(质押)权之前是否应当对抵押或质押物进行价值评估或是否允许超额抵押(质押)等;

(五)在实现抵押(质押)权时,国家相关部门是否对抵押(质押)财产或权利的转让或变现存在限制性规定。

三、当担保人与受益人分属境内、境外,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财产所在地、收益来源地)与担保人、受益人的任意一方分属境内、境外时,境内担保人或境内受益人应按下列规定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一)当担保人、受益人注册地或担保物权登记地(或收益来源地)至少有两方分属境内外时,担保人向受益人出让担保财产所有权或折价清偿债务的财产时,应当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二)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受益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财产处置收益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三)相关财产所有权在担保人、受益人之间发生转让,按规定需要办理跨境投资外汇登记的,当事人应办理相关登记或变更手续。

经外汇局登记的物权担保因任何原因而未合法设立,担保人应到外汇局注销相关登记。

四、担保人为第三方债务人向受益人提供物权担保,构成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的,应当按照内保外贷或外保内贷相关规定办理担保登记手续,并遵守相关规定。

五、境内机构为境外债务人向境外受益人提供物权担保,按以下规定办理:

(一)外汇局办理内保外贷登记时,境内机构以抵押、质押等方式提供担保的,外汇局应当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简要记录其担保物权的具体内容。

(二)外汇局在内保外贷登记证明中记录的担保物权具体事项,不成为设定相关抵押、质押等权利的依据,也不构成相关抵押或质押合同的生效条件。

境内机构为自身债务提供跨境物权担保的,不需要办理担保登记。

第四部分 跨境担保其他事项外汇管理操作指引

一、其他形式跨境担保

(一)境内机构提供或接受未纳入外汇局登记或备案范围的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在符合国内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前提下,可自行办理担保合同签约。除外汇局明确要求办理跨境担保登记或备案的情形外,担保人、被担保人不需要就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到外汇局办理登记或备案。

(二)境内机构办理其他形式跨境担保,应按规定办理与债权债务有关的外汇管理手续。担保项下对外债权或外债需要事前办理审批或登记手续的,应当办理相关手续。

(三)除另有明确规定外,担保人或受益人申请汇出或收取担保履约款时,可直接向境内银行提出申请;在银行审核担保履约真实性、合规性并留存必要材料后,担保人或受益人可以办理相关购汇、结汇和跨境收支。

(四)担保人在境内、债务人在境外,且担保履约后构成对外债权的,应当办理对外债权登记;担保人在境外、债务人在境内,且担保履约后发生境外债权人变更的,应当办理外债项下债权人变更登记手续。

(五)担保受益人在境内,收到担保履约款后按照现行规定应当办理汇兑(履约款的币种转换)核准或对外债权余额变动(减少)登记的,应当办理相关外汇管理手续。

二、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不得以担保履约为目的签订跨境担保合同。担保人、被担保人和受益人可依据以下标准判断担保合同是否具备明显的担保履约意图:

(一)签订担保合同时,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判断,债务人自身是否具备足够的清偿能力或除担保人(或跨境资产处置收益)以外不存在可预期的其他还款资金来源;

(二)按照合理商业标准判断,担保项下借款合同规定的融资条件,在金额、利率、期限等方面与债务人声明的借款资金用途明显不符,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三)通过担保履约提前偿还担保项下债务,且无法提供合理解释。

内保外贷流程 第二篇_分析内保外贷及信用证套利具体操作步骤

分析内保外贷及信用证套利具体操作步骤  5.香港银行收到融资性保函后,为香港公司发放美元贷款,同时锁死一年期NDF,确定到期还贷成本。9.香港银行叙做信用证项下押汇,向香港企业放款,同时配套NDF到期日,境内银行付人民币到香港银行,香港银行购汇还贷,NDF交割,兑现收益。

内保外贷及信用证套利具体操作步骤

内保外贷具体操作步骤:

1.联系境内银行以境内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融资性保函额度。

2.联系香港的银行以香港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保函融资额度。

3.向香港的银行申请配套保函融资额度的NDF额度。

4.双方额度均通过审批后,境内公司向境内银行申请单笔保函业务,提供单笔需要的申请资料,并存入全额人民币保证金质押,定期一年。

5.香港银行收到融资性保函后,为香港公司发放美元贷款,同时锁死一年期NDF,确定到期还贷成本。

6.香港公司用收到的美元贷款进行真实付汇。

7.一年到期后,购汇偿还美元贷款,交割NDF,收益兑现。

人民币信用证具体操作步骤:

1.联系境内银行以境内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证开证额度。

2.联系香港的银行以香港公司名义提供相关资料申请信用证贴现额度。

3.境内企业提供开证资料以全额人民币质押申请开立人民币贸易信用证。

4.境内银行向香港银行开出一年期信用证。

5.香港公司向香港银行交单。

6.香港银行在系统登记交单议付,并向境内银行寄单。【内保外贷流程,】

7.境内银行承兑信用证,承兑期限一年。

8.香港公司申请押汇。

9.香港银行叙做信用证项下押汇,向香港企业放款,同时配套NDF到期日,境内银行付人民币到香港银行,香港银行购汇还贷,NDF交割,兑现收益。

NDF及套利操作案例

融资保函的定义:融资保函又称“融资性保函”或“融资类保函”,是指担保银行应借款人的申请而向贷款人出具的,保证借款人履行借贷资金偿还义务的书面文件。该保函主要

包括:借款保函、透支保函、有价证券发行担保、融资租赁担保、延期付款担保、银行授信额度保函等。

NDF(Non-Deliverable Forward),意即“无本金交割远期人民币交易”。是企业与银行约定远期人民币汇率及交易金额,并于未来指定日期,就先前约定汇率与即期市场汇率之差价结算差额,而无须交割本金。它是境外企业针对有我国的外汇管制,为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所衍生出来的金融工具,一般只能由境外银行承做。

DF:国内远期结售汇(DF,Deliverable Forward)。

NDF与国内远期结售汇业务的区别在于:1、没有本金的交付,只要把到期日的市场汇率与合约议定价格的差价进行交割清算,不需要占用企业的资金;2、叙做NDF业务,不需要真实的贸易背景;三、交割货币为美元或其它流动性好的国际货币,如欧元、日元;四、NDF在期限上更为灵活,最长可做15年,而远期结售汇最长为1年。

目前海外NDF市场对人民币升值的预期强于境内市场,NDF贴水大于DF贴水,即NDF市场与DF市场的人民币兑美元汇率存在价差,从而产生套利空间。

进口贸易汇率解决方案

公司进口贸易中主要需求是如何有效规避汇率风险,锁定乃至降低付汇成本。目前汇率风险主要体现在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风险以及美元对其他货币(如欧元、英镑等)的汇率风险。

预计未来一年内,人民币对美元的汇率升值趋势不变,且升值速度会逐步加快,波动幅度逐步加大。目前企业为降低付汇成本而通常使用的做法:现汇支付(不产生结售汇成本和汇率风险)、现汇结汇+远期购汇(可以通过现汇结汇价和远期购汇价之间的价差套利)等。 方案:境内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购汇+境外NDF方案

★方案优点:更有效地使公司享受人民币升值好处,增加企业财务收益,降低付汇成本。按目前报价水平测算,公司可以获取付汇金额1%以上的无风险收益。

★适用范围:该方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付汇的情况。

★方案说明:

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购汇:公司将拟购汇或拟对外支付的现汇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我行,以该定期存款质押向我行申请外汇贷款对外支付,贷款到期后以该定期存款购汇还贷。

境外NDF: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与我行签订NDF合约,简要条款如下:【内保外贷流程,】

NDF合约-公司买美元卖人民币

本金额 :1000万美元

交易日 :2013 年 6 月 12日

起息日 :2013 年 6 月 14日

定价日 :2014 年 6 月 12日

到期日 :2014 年 6 月 14日

远期合约汇价 :6.2990

最终定价 :USD/CNY在定价日北京时间上午约9:15路透信息终端显示的美元兑人民币汇价

美元买家 :公司

美元卖家 :银行

到期收取/支付 :如最终定价<6.2990,则公司支付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6.2990/最终定价]-1]

如最终定价>6.2990,则外贸公司收取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1-(6.2990/最终定价)]

如最终定价=6.2990,则无需交收

★举例说明:公司日前拟用现汇1000万美元对外支付,按上述方案操作,

1)即期将美元结汇(7.6295),折合人民币76,295,000.00

2)办理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06%;

3)贷款美元1000万,利率?%,对外支付;

4)境外子公司办理一年期NDF业务,交易汇率为7.2990

★方案优点:更有效地使公司享受人民币升值好处,增加企业财务收益,降低付汇成本。按目前报价水平测算,公司可以获取付汇金额1%以上的无风险收益。

★适用范围:该方案适用于公司所有对外付汇的情况。

★方案说明:

人民币定期存款质押贷款购汇:公司将拟购汇或拟对外支付的现汇结汇后的人民币资金以定期存款方式存入我行,以该定期存款质押向我行申请外汇贷款对外支付,贷款到期后以该定期存款购汇还贷。

境外NDF:公司境外关联公司与我行签订NDF合约,简要条款如下:

NDF合约-公司买美元卖人民币

本金额 :1000万美元

交易日 :2013 年 6 月 12日

起息日 :2013 年 6 月 14日

定价日 :2014 年 6 月 12日

到期日 :2014 年 6 月 14日

远期合约汇价 :6.2990

最终定价 :USD/CNY在定价日北京时间上午约9:15路透信息终端显示的美元兑人民币汇价

美元买家 :公司

美元卖家 :银行

到期收取/支付 :如最终定价<6.2990,则公司支付美元差额

=1000万美元X[6.2990/最终定价]-1]

如最终定价>6.2990,则外贸公司收取美元差额【内保外贷流程,】

=1000万美元X[1-(6.2990/最终定价)]

【内保外贷流程,】

如最终定价=6.2990,则无需交收

★举例说明:公司日前拟用现汇1000万美元对外支付,按上述方案操作,

1)即期将美元结汇(7.6295),折合人民币76,295,000.00

2)办理人民币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3.06%;

3)贷款美元1000万,利率?%,对外支付;

内保外贷流程 第三篇_内保外贷操作模式(最新内部版)

内保外贷

近期市场上出现金融机构与外商投资的融资租赁公司合作办理对外担保项下的融资租赁业务,我行已有个别分行受理此类业务。该业务是指境外金融机构以银行开出的融资性保函为担保条件,向境内注册的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发放外债贷款,租赁公司再与境内用款客户办理租赁融资或售后回租业务。市场机会在于借用外资租赁公司的外债额度从境外融资为境内用款客户获得低成本资金。

与攒同的内保外贷业务相比,该业务模式涉及的当事人比较多,操作环节繁杂,相应的法律关系复杂。为提示业务环节的分享,强化业务管理,现就有关管理要求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 规范业务办理模式

融资性保函业务申请人应为保函的分享承担主体,分为境内用款客户(模式一)和融资租赁公司(模式二)两类,并执行差异化的信贷政策。

模式一:境内用款客户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以境外金融机构为受益人,以境内融资租赁为被担保人的融资性保函。境外金融机构凭融资性保函向境内用款客户提供融资租赁款。此模式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通道,主要是为了满足我行授信客户低成本融资的需求,为主推模式。为简化业务操作和各方法律关系,目前只接受保函申请

人作为承租人的业务模式,第三方企业作为承租人从租赁公司获得融资暂不受理。

模式二:境内融资租赁公司直接向我行申请开立受益人为境外金融机构,被担保人为融资租赁公司(可为保函申请人本身即境内租赁公司或第三方有外债额度的租赁公司)的融资性保函。境外金融机构向租赁公司发放贷款后,租赁公司向境内用款企业提供融资租赁款。此模式为我行为租赁公司获得境外低成本资金提供便利,如我行除保函费用外无其他收益或收益较低的,不宜续作。

分行不得设计境内用款企业到期无条件受让租赁公司负有的对我行的债务、将风险转移给境内用款企业的业务结构将模式一变为模式二,实际风险由境内用款企业承担的,须按模式一办理。

二、 模式一业务管理要求

1、 融资租赁公司须符合以下准入条件:

1.1、 成立时间超过3年的外资租赁公司。

1.2、 实缴资本≥人民币3亿元。

1.3、 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运营正常,资信良好。符

合商务部对融资租赁行业监管要求;具备独立的风险管理和内控机构,能够按照融资租赁的要求完成融资租赁的要求完成融资租赁项目的

尽职调查的内部审批。

1.4、 原则上要求必须在我行缴存总金额10%的保证

金,用于弥补汇率,利率以及其他可能的风险。

2、 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或承租人)准入标准

2.1、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或承租人)须符合我行授信客户准入标准并获得我行授信额度。我行按照一般授信业务标准和流程对其还款能力、借款用途和抵押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是否足够等进行审查。

2.2、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或承租人)不得为政府融资平台企业、房地产企业、产能过剩行业企业(列入总行支持类客户除外),不得为列入总行观察预警、黄色预警、、红色预警类客户。

3、融资租赁项目要求

3.1、融资租赁项目视同融资性保函的用途,由有权审批人在审批融资性保函时进行审查。如在核定客户授信额度时尚不能确定用款项目的,应由分行授信审批部门在开立保函时对项下融资租赁用款项目进行审查审批,明确用途。

3.2、保函申请人开立保函须获得我行授信额度,单笔单批保函业务须提供我行认可的抵押质押担保等风险缓释措施并经我行审批同意。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项下租赁物抵押质押,不得作为申请授信开立保函的主

要风险缓释措施。

3.3、租赁标的物的性质、价值、租金等因素会影响到司法机关对于融资租赁有效性的认定。因此具体融资租赁项目的交易结构应体现商业合理性。租赁公司不得接受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或承租人)无处分权的、已经设立抵押的、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的或所有权存在其他瑕疵的财产作为售后回族业务的标的物。应选择权属清晰、真实存在、能够产生收益且估值能够覆盖贷款本息的租赁物。避免没有真实明确的租赁物;或售后回租合同中,对租赁物低值高卖,租赁物上设有权利负担,致使出租人无法获得所有权,或无法实现租赁物的担保功能;出租人没有完成取得租赁物所有权的相关手续等情形发生。

4、法律合同审查要求

4.1、分行应按照业务模式、风险承担主体、多方当事人法律关系安排法律合同文本,相关文本应报分行法律合规部门审核通过后方能使用。

4.2、合同(通常是承租人、融资租赁公司、银行三方合作协议)应约定,实际用款人(承租人)与租赁公司之间的租赁合同及其履约独立于融资性保函业务,不影响保函申请人在保函项下对我行的反担保责任。同时,我行不得无条件放弃对租赁公司的追索权,对于因租赁

公司违反三方合作协议约定以及管理责任导致我行融资无法收回的,需向我行承担责任。

4.3、融资性保函期限和保函项下融资租赁项目的期限应匹配。为保证到期融资租赁款可覆盖境外金融机构提供的贷款本息,融资租赁到期日不得超过融资性保函到期日。

5、资金封闭管理要求

【内保外贷流程,】

为保证资金封闭运作,我行,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或承租人)和租赁公司须签署《三方协议》,对外债资金的收款和使用、用款客户应付租赁款监管和外债偿还、汇率风险承担等进行约定:

5.1、保函项下外债资金使用监控。租赁公司在我行开立外债专户作为境外机构发放的外债融资的唯一收款账户。对收入外债专户的资金,获得外管局审批同意后办理结汇(外币贷款)。

对售后回租项目,我行须监控租赁公司直接将款项划付给保函申请人(境内用款客户或承租人),同时还需监控售后回租款项的使用符合申报和审批的用途。

5.2、融资租赁回款监控。对外担保项下融资租赁业务最直接的风险在于租赁公司无法按期还款,境外金融机构凭保函向我行索偿。租赁公司还款资金来源于境内用款客户或承租人缴纳的分歧租赁款,但由于租赁业务为

内保外贷流程 第四篇_内保外贷套利业务简介和操作方法探讨

内保外贷套利业务简介和操作方法探讨

一、内保外贷业务简介

内保外贷业务是境内银行为境外投资企业提供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简称,是指在境内企业向境内银行出具无条件、不可撤销反担保(目前都是用百分百存单质押)的前提下,境内银行为境内企业在境外注册的全资附属企业或参股企业在融资时提供的对外担保,用于境外投资企业向银行境外分行或境外代理行申请贷款融资。其中境外贷款企业的股东要求至少有一个境内的法人。

内保外贷业务是银行融资性对外担保业务的一个品种,长期以来是外管、银行从严控制的一项业务,同时对于银行和企业来说更是一项“共赢”业务:

1、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及借款人(境外子公司)共赢点:

(1)有效解决境外投资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2)境外企业在取得授信困难时,可以利用境内申请人(母公司)的授信额度

(3)借款人可以较快的在海外开展业务

(4)利用境外融资成本低的外币资金

2、担保人(境内分行)共赢点:

(1)加强银企合作,避免客户流失

(2)增加中间业务及中间业务收入

(3)增加人民币保证金存款

3、受益人(境外分行或代理行)共赢点:

(1)增加融资业务

(2)增加中间业务(关联的开证、结算业务)

(3)增强境内外分行联动和代理行关系维护

二、市场需求

1、从区域之间的存贷利差中套利

用例子来说明,大陆某公司将1000万元存入大陆境内银行作为百分百存单质押担保,按三年期可获得存款利息为5.0%;该公司在香港投资企业向境内银行香港营业机构获取贷款,贷款利率为三年期约年3.0% (根据不同银行和币种确定);该笔资金通过规避监管的方式回流境内,相关手续费约0.5%,由此产生存贷差约为:5.0%-3.0%-0.5%=1.5%。该回流一次可以获得毛利约为15万。在额度范围内可以反复循环,使得利润最大化,并且退出时无资金沉淀。

2、以大陆境内企业的信用做担保促成其境外子公司更容易获得境外贷款。

3、以境外企业的信用做担保来促成其境内子公司更容易获得境内贷款。

三、公司盈利模式

1、在协助企业套利过程中获得套利金额20%-30%的佣金;

2、协助企业办理境外子公司并协助贷款和资金回流收取手续费;

3、通过集合资本提高存入内地银行的数额增强外贷额度等相关支持、通过境外出壳提高贷款数额获取更低贷款利息和手续费、通过远期合约等方式提高利差收益等措施进一步提高收益。

四、业务主要环节

(一)、寻找目标客户,签订相关协议。

1、向各银行咨询其对内保外贷业务的相关要求以及对内保外贷客户的偏好。

2、通过商会、当地外经局或外管局取得境外投资企业的信息资料,达成合作意向后推荐给相应的银行。

3、根据银行要求和境外企业之间的要求,对有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协助

完善相关条件,比如协助在境外注册子公司、向银行提交相关资料和建设资金回流渠道等。

(二)、内保——外贷(以交通银行为例,具体以各银行实际要求为准)

1、申请人(境内母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1)可以是国有企业、民营企业或外商投资企业,资信状况良好,具有充足的反担保能力;

(2)符合融资类保函申请人的基本条件;

(3)愿意为借款人融资向银行提供无条件且不可撤销的反担保;

(4)不得是亏损企业(政策性业务除外--汇复(2000)239号)

(5)银行要求的其它条件

2、借款人(境外子公司)应符合的条件:

(1)符合国家关于境内机构对外担保的有关规定;

(2)如为境外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0%;如为境外非贸易型企业,净资产与总资产比例不得低于15%;

(3)已在境外依法注册;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807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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