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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时间:2018-07-16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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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第一篇_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较早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粮食类白酒广告费不得在税前扣除。纳税人因行业特点等特殊原因确实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须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第四十一条规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应与赞助支出严格区分。纳税人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第四十二条规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对部分行业的广告支出税前扣除标准作以下调整: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制药、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二、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投资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三、上述高新技术企业、风险投资企业以及需要提升地位的新生成长型企业,经报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企业在拓展市场特殊时期的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或适当提高扣除比例。四、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或行业管理规定不得进行广告宣传的企业或产品,企业以公益宣传或公益广告的形式发生的费用,应视为业务宣传费,按规定的比例据实扣除。五、其他企业的广告费用扣除问题仍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另外,在《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04]16号)中,已取消上述对部分行业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审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取消该审批事项后,纳税人发生的广告费用支出的税前扣除标准,应按照现行规定执行。特殊行业确需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根据实际情况另行规定

较新规定:一般企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即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的15%以内可以税前扣除。

另: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对部分行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做出调整。文件规定,对化妆品制造、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新政策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执行。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第二篇_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财税处理

汇算清缴: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扣除的财税处理

2013-04-25 13:31财会信报

企业发展中企业形象的树立、产品推销等都离不开广告宣传,广告宣传就会导致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产生。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所得税扣除标准分三档:15%、30%、不准扣除。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的税务处理主要涉及以下文件:《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关于企业所得税执行中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2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以下简称15号公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以下简称财税[2012]48号)。为了方便纳税人理解并掌握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中的相关问题,笔者特详细介绍如下。

相关规定

1.《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国税函[2009]98号第七条规定,企业在2008年以前按照原政策规定已发生但尚未扣除的广告费,2008年实行新税法后,其尚未扣除的余额,加上当年度新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后,按照新税法规定的比例计算扣除。

3.国税函[2009]202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等费用扣除限额时,其销售(营业)收入额应包括《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营业)收入额。

4.15号公告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

5.财税[2012]48号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下同)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基数

企业所得税法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计算基数是销售(营业)收入额,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和视同业务收入,不包括营业外收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01号),根据附表一(1)《收

入明细表》填报说明,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合计”:金额为本表第2+13行,即销售(营业)收入合计=主营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本行数据作为计算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扣除限额的计算基数。视同销售是指会计上不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收上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提供劳务的行为。

另外,房地产开发企业通过正式签订《房地产销售合同》或《房地产预售合同》所取得的收入,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的计算基数。在年度纳税申报时,应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9]92号)所附《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附件四)填报。

扣除注意事项:

(一)正确区分广告宣传费与赞助支出

广告费与赞助支出扣除政策不同,《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符合条件的广告费支出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赞助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另《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法

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因此,你公司赠送金饰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不允许税前扣除。

(二)广告费扣除条件

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条件:

(1)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2)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3)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

案例分析

山东大华房地产有限公司,2012年主营业务收入2800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20万元,视同销售收入80万元,营业外收入400万元(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200万元、债务重组利得150万元、政府补助50万元),当年实际发生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共支出500万元,赞助球赛支出20万元,实现利润200万元。

(一)计算扣除基数

2012年广告宣传费计提基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业务收入

2800+120+80=3000(万元)。营业外收入400万元(其中: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200万元、债务重组利得150万元、政府补助50万元)不属于销售(营业)收入额,因此不计入基数。【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二)计算广告宣传费税前标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该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扣除限额为3000×15%=450(万元),实际发生500万元,形成50万元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登入备查账簿中;而赞助支出20万元税法规定不得扣除。

(三)递延所得税资产发生额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因按照税法规定,广告费支出税前列支有一定的标准限制,当期可予税前扣除450万元,当期未予税前扣除的50万元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其计税基础为50万元。该广告宣传费支出因按照会计准则规定在发生时已计入当期损益,不体现为期末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如果将其视为资产,其账面价值为0。该项资产的账面价值0与其计税基础50万元之间产生了50万元的暂时性差异,该暂时性差异在未来期间可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为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符合确认条件时,应确认相关的递延所得税资产。计算的50×25%=12.5(万元)

会计处理为:

借:递延所得税资产(广告费项目)12.5

贷:应交税费——应交所得税12.5

(四)广告费纳税调整填表如下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八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跨年度纳税调整表

填报时间2013年3月20日金额单位:万元

行次项目金额

1本年度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520

2其中:不允许扣除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20

3本年度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1-2)500

4本年计算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的销售(营业)收入3000

5税收规定的扣除率15%

6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扣除限额(4×5)450

7本年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纳税调整额(3≤6,本行=2行;3>6,本行=1-6)70

8本年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3>6,本行=3-6;3≤6,本行=0)50

9加:以前年度累计结转扣除额

10减:本年扣除的以前年度结转额

11累计结转以后年度扣除额(8+9-10)50

经办人(签章):法定代表人(签章):

实务问答:

公司取得的压线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用于抵扣

问:我公司取得的货运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压线。请问,这样的发票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第一条规定,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暂不包括铁路运输服务)开具的专用发票,其法律效力、基本用途、基本使用规定及安全管理要求等与现有增值税专用发票一致。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2006]156号)第十一条规定,专用发票应按下列要求开具:(1)项目齐全,与实际交易相符;(2)字迹清楚,不得压线、错格;(3)发票联和抵扣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者发票专用章;(4)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对不符合上列要求的专用发票,购买方有权拒收。因此,上述公司取得的压线开具货物运输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用于抵扣。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第三篇_汇算清缴广告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汇算清缴广告费用如何税前扣除 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实施,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提高了企业的税后剩余利益,同时也促进了平等市场竞争环境的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行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72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关于强化部分总局定点联系企业共性税收风险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税总办﹝2014﹞652号),明确和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针对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根据其实际情况做出了具体规定。 当前,2014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即将开启,纳税人既要考虑广告费用合理的足额扣除,同时还需关注其税前扣除的税务风险。为方便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纳税申报事宜,笔者现对广告费用税前扣除进行政解析。

提示一: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合并计算扣除

根据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合并计算。

广告费,是指企业通过各种媒体宣传或发放赠品等方式,激发消费者对其产品或劳务的购买欲望,以达到促销目的所支付的费用。业务宣传费是指企业开展业务宣传活动所支付的费用,主要是指未通过

媒体传播的广告性支出,包括企业发放的印有企业标志的礼品、纪念品等。

对广告费与业务宣传费实行合并扣除。企业所支付的费用均可在限额内或规定比例内予以扣除。

同时,分类确认广告费用税前扣除基数。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应以当年销售(营业)收入额作为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扣除基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规定,营业收入填报纳税人主要经营业务和其他经营业务取得的收入总额根据“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数额填报。一般企业纳税人通过《一般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10)填报;金融企业纳税人通过《金融企业收入明细表》(A101020)填报。

提示二:结转扣除的四种情况

广告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无限期结转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 号)第四十四条规定,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对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超出扣除限额的广告费用可结转下年扣除。

企业当年实际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宣传费支出,按照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四条规定的以及财税﹝2012﹞48号第一条规定,企业按照规定的扣除基数和比例计算扣除广告费用后,仍有余额不能在当年扣除的,对于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以前年度应扣未扣广告费用,准予在5年追补确认期限内计算扣除。

依据《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企业由于上述原因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以在追补确认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款中抵扣,不足抵扣的,可以向以后年度递延抵扣或申请退税。

亏损企业追补确认以前年度未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或盈利企业经过追补确认后出现亏损的,应首先调整该项支出所属年度的亏损额,然后再按照弥补亏损的原则计算以后年度多缴的企业所得税款。

提示三:三类税前扣除特例

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广告费用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据实扣除。

饮料企业特许经营模式指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授权品牌使用方在指定地区生产及销售其产成品,并将可以由双方共同为该品牌产品承担的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用统一归集至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承担的营业模式。

财税﹝2009﹞72号第一条明确规定,对采取特许经营模式的饮料制造企业,饮料品牌使用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归集至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由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作为销售费用据实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饮料品牌使用方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剔除。饮料品牌持有方或管理方应当将上述广告

费和业务宣传费单独核算,并将品牌使用方当年销售(营业)收入数据资料以及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证明材料专案保存以备检查。

关联企业广告费用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财税〔2012〕48号第二条规定,对签订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分摊协议(下称“分摊协议”)的关联企业,其中一方发生的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税前扣除限额比例内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以在本企业扣除,也可以将其中的部分或全部按照分摊协议归集至另一方扣除。

另一方在计算本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限额时,可将按照上述办法归集至本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计算在内。

烟草企业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税总办函﹝2014﹞652号第五条规定,针对烟草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准确归集和税前扣除问题,明确财税〔2009〕72号、财税〔2012〕48号的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同时,财税〔2012〕48号第三条规定,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第四篇_各种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要求

各种费用在税前扣除的要求

1.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规定标准以内按实际数扣除,超过标准的只能按标准扣除。标准为: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2.利息费用

非金融企业向非金融企业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许扣除。

3.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

4.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提取的用于环境保护、生态恢复等方面的专项资金准予扣除;上述专项资金提取后改变用途的,不得扣除。

5.公益性捐赠支出

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标准: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不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扣除。

年度利润总额,是指企业依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计算的年度会计利润。

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 第五篇_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

广告费限额扣除的计算标准,统一按新版《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有关规定执行,其计算口径,统一按新申报表主表第1行“销售(营业)收入”填列数额计算,主要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视同销售收入”三部分。

目前,大多数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都受规定的比例限制,各自规定比例的执行时间也不尽相同,致使纳税人在计算当期税前扣除和向以后年度结转广告费时,容易出现混淆错误。在不同企业的广告费税前扣除上应作如下划分。

(一)按100%全额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互联网站、从事高新技术创业的风险投资企业,自登记成立之日起5个纳税年度内,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广告支出可据实扣除。

(二)按25%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调整制药企业广告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5〕21号)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制药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25%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费支出,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三)按8.5%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215号)规定,从2003年1月1日起,鉴于电信企业广告宣传的特殊性,对其实际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可按主营业务收入的8.5%,在企业所得

税前合并计算扣除。

(四)按8%扣除。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行业广告费用所得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1〕89号)规定,自2001年1月1日起,食品(包括保健品、饮料)、日化、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路、房地产开发、体育文化和家具建材商城等行业的企业,每一纳税年度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广告支出。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服装生产企业广告费支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国税发〔2006〕107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服装生产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广告费支出,可在销售(营业)收入8%的比例内据实扣除,超过比例部分的广告费支出可无限期向以后年度结转。

(五)按2%扣除。《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四十条中指出,除以上规定外其他企业的广告费扣除比例,仍按2%比例扣除;超过比例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

(六)不得扣除。《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类白酒广告宣传费不予在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045号)中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对粮食类白酒(含薯类白酒)的广告宣传费,一律不得在税前扣除。

另外,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规定,新办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

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以后年度结转,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个纳税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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