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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时间:2018-06-21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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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第一篇_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有些单位用续签合同,有些单位采用在合同到期前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这两种方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的续订也就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概念,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续签合同要就全部条款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方能签订,而变更期限仅就此一项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续签合同时,单位要续签,个人不同意,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终止履行,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变更合同期限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变更不成,原合同需继续履行到合同到期,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时要续签,本人不签,原合同终止,单位不付经济补偿,单位对合同到期不愿续签的应该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

3、续签合同必须是在合同到期时,而变更合同期限,则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也就是说变更合同期限必须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变更。

4、续签合同是再次签订合同,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签订合同,将来或许受二次合同后再签合同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变更合同期限既满足双方在期限上的约定,又不受第几次合同的限制,因为变更合同期限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继续履行。

5、如果是派遣合同则不受几次合同限制,原则上可采用续签合同,按规定续签合同期限必须两年以上。而变更合同期限则不受必须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来变更合同期限。

6、不论是合同续签或合同变更期限都不得再设试用期,因合同法明文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续签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维持原约定,也可高出原约定,而变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继续履行,劳动报酬原约定仍然维持不变,继续履行。

8、续签合同法律风险大,变更合同期限相对法律风险小,但两者经济责任上是相同的。

9、不论单位采用以上哪种方式来处理合同到期问题,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据江三角律师事务所白丽娟律师介绍,在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方面,司法实践中存在以下几种情形需要注意,同时对于许多企业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者也要有足够的“火眼金睛”,识破用人单位的规避伎俩,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

规避手段1:辞职再聘用

《劳动合同法》颁布后,许多用人单位为了规避“连续工作满十年”及“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采取“先让劳动者辞职,过一段时间再办理入职手续”的方法,使得劳动者工作年限不再连续,从而不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白丽娟表示,用人单位的行为,显然违背了诚实信用的原则,属于恶意规避《劳动合同法》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无效,劳动者的工作年限和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仍应连续计算。

规避手段2:劳务派遣

实践中,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劳动合同到期后,告知劳动者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再由劳务派遣公司派遣到公司工作,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保持不变,以此来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作为劳动者来说,通常没得选择,因为如果不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可能就丢了这份工作。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规避手段3:变换签约主体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无论是连续工作满十年,还是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都必须是同一用工主体。在实践中,有的单位为了规避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往往注册不同的公司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是有些集团公司旗下有多个子公司,由不同的子公司分别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目的就是不断变换用人单位,以逃避与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白丽娟表示,在此种情况下,不同的签约主体应当认定为一个用工主体。当符合《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情形时,劳动者照旧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规避手段4:合同变更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在员工劳动合同临近到期时,有些用人单位往往与劳动者进行协商,将原劳动合同期限延长,通过对劳动合同期限进行变更规避“续订”劳动合同,从而避免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面临着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第二篇_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第三篇_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算续签合同吗?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算续签合同吗?

刘某是2008年来这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做房产经纪人的,公司跟他签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008年7月1日至2009年6月30日。合同快到期时,人事经理找到刘某,认为刘某工作非常出色,打算延长他的劳动合同期限,于是将合同期限变更成2008年7月1日至2010年6月30日了,刘某就在变更后的合同上签了字。今年在刘某的合同到期前,人事经理却通知说,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刘某觉得单位和他变更了一次劳动合同期限,但也应该算是签订两次劳动合同,按《劳动合同法》规定,刘某是不是可以要求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他的理解对吗?【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知识点: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案例分析:

刘某的理解是对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变更的对象,只限于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即依法可以变更的条款,但合同当事人条款及合同期限条款等是不能进行变更的。而劳动合同续【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签是指原订的劳动合同终止执行后,由于工作需要,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一致,继续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续签的定义和特征,延长劳动合同到期时间符合劳动合同续签的相关特征,因此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应该算是续签了劳动合同。根据刘某首次和单位已签订过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及又延长了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完全符合两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形,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只要刘某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单位应当订立。单位试图以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方式来规避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相关法律条款: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实际上是对劳动合同的短期化进行了限制,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劳动合同的短期化逃避自己应该承担的法律义务和社会责任。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第四篇_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变更劳动合同期限与续签劳动合同有何区别

劳动合同即将到期,有些单位用续签合同,有些单位采用在合同到期前变更劳动合同期限的做法,这两种方法有什么区别?

劳动合同的续订也就是再次签订劳动合同和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是两个不同概念,两者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1、续签合同要就全部条款经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后方能签订,而变更期限仅就此一项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原合同其他条款继续履行。

2、续签合同时,单位要续签,个人不同意,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合同终止履行,单位可以不付经济补偿金。变更合同期限如果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变更不成,原合同需继续履行到合同到期,如果单位在合同到期时要续签,本人不签,原合同终止,单位不付经济补偿,单位对合同到期不愿续签的应该支付终止合同经济补偿。

3、续签合同必须是在合同到期时,而变更合同期限,则必须在合同到期前,也就是说变更合同期限必须在合同期限内进行变更。

4、续签合同是再次签订合同,也就是至少算第二次签订合同,将来或许受二次合同后再签合同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而变更合同期限既满足双方在期限上的约定,又不受第几次合同的限制,因为变更合同期限后原合同仍然有效,继续履行。

5、如果是派遣合同则不受几次合同限制,原则上可采用续签合同,按规定续签合同期限必须两年以上。而变更合同期限则不受必须二年以上期限的限制,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用工单位的实际需要来变更合同期限。

6、不论是合同续签或合同变更期限都不得再设试用期,因合同法明文规定同一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7、续签合同对劳动报酬的约定可以维持原约定,也可高出原约定,而变更合同期限,原合同继续履行,劳动报酬原约定仍然维持不变,继续履行。

8、续签合同法律风险大,变更合同期限相对法律风险小,但两者经济责任上是相同的。

9、不论单位采用以上哪种方式来处理合同到期问题,单位与劳动者都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协议变更劳动合同期限属于合同续签还是合同变更? 此问题有争议。

如果公司和员工签的都是短期劳动合同,通过签署补充协议不断延长劳动合同时间的主要目的当然为了避免和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通过延长劳动合同期限,既保证了随时可以和员工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不续签合同更容易操作一些,只要支付补偿金即可,不需要煞费苦心寻找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同时通过延长的情况下,避免多次劳动合同续签后需要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此行为的性质,因此,有意见认为通过增加附件延长劳动期限的方式,只算员工和企业签订一次固定期劳动合同。这等于钻了法律空子。但即使可以这样理解,也不意味着企业可以无限期的延长劳动期限,只要十年以内企业是没有触犯劳动法的,十年以后,员工依法可以要求于企业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且一旦发生劳动合同纠纷,仲裁机构有可能认为企业有恶意规避法律的动机,倾向于做出更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判决。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第五篇_劳动合同试用期变更协议书123

劳动合同试用期变更协议书

甲方:上海永乾机电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乙方:占美良

在试用期期间,乙方未全面担当本岗位职责,由此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变更协议如下:

原劳动合同第一条所规定的劳动合同期限:乙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试用期,起始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劳动合同从起始之日算起,期限为三年,起始日期为2014年10月8日至2017年10月31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签订日期: 2015年1月6日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第六篇_变更协议书(试用期延长模板)

变更协议书

甲方: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达成变更协议如下:

原劳动合同第×条所规定乙方的试用期为三个月的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变更为试用期为六个月,起始日期为 年 月 日。劳动合同的其他条款不变。

此协议从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北京威速科技有限公司 乙方:

2010年8月4日 2010年8月4日

劳动合同期限变更协议 第七篇_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已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含义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

样能够解除。

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和变更

(一)、关于解除:

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也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类型,其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的“铁饭碗”,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都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通过三种方式予以解除,包括协商解除、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

1、协商解除 协商解除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劳动法》第24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可见,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仅可以协商变更,还可以协商解除。

2、法定解除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出现法定解除合同情形,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法定解除合同情形有两种,一种是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另一种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1)、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又有三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是用人单位不须提前通知就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才能行使这种权力:

a、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b、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c、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d、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种情形是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在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受其约束:

a、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b、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c、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三种情形是在用人单位濒临破产时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要依法履行相应的程序,即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但是,用人单位在行使上述权力时,还要受到以下法定情形的限制,即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a、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b、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c、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d、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情形

该情形也分两种:

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只有在用人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才有权力行使:

a、在试用期内的;

b、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c、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另一种情形是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3、约定解除。约定解除是指在合同中约定解除合同的事项,待约定的事由出现时,当事人有权解除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可以由当事人事先约定合同解除的条件,当条件成立时,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就可以解除合同。但是有一点必须注意,就是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将法定解除条件约定为终止条件。

(二)、关于变更: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其他类型的合同一样,也适用劳动法与劳动合同法的协商变更原则。按照劳动法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除了劳动合同期限以外,双方当事人还可以就工作内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和违反劳动合同的

赔偿责任等方面协商,进行变更。在变更合同条款时,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原则进行协商,不能采取胁迫、欺诈、隐瞒事实等非法手段,同时还必须注意变更后的内容不违法,否则,这种变更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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