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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时间:2018-05-19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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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制度 第一篇_户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户籍制度是怎么产生的

户籍制度并不必然带有强制的色彩,而是完全可以仅仅具有管理、统计等服务性的社会职能。但是在中国,户籍制度的根本特点就在于其具有强制性。国家利用户籍制度规定了每个公民“应当”居住生活的地区,强制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将公民的迁徙置于国家的严密掌控之下。

1949年以后,中国社会先后出现了一系列的强制措施。其中许多延续至今。这种种的强制措施结合在一起,构成了以计划经济为核心特征的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控制。户籍制度是这个全面控制的一个组成部分,和其他的强制措施互相支撑、互为因果。

当国家决定建立起对社会的全面控制以后,带有浓厚强制色彩的户籍制度的建立就成为一种必然;而户籍制度今天仍然存在的事实只能表明,国家对社会的全面控制虽然趋于削弱,但还顽强地存在着。

要想全面地了解户籍制度产生的原因,就必须把这个问题放在更大的背景——国家对社会生活的全面掌控——之下进行考察。

英国政治哲学家奥克肖特(Michael Oakeshott)将人类关系系统归结为两种基本类型:公民结社型和生产结社型。

在国家的层次上,公民结社型要求公民的是对统治者的服从,而生产结社型则为国家预设了某种目标,并要求所有公民共同奔向这个目标。传统的国家,包括许多被认为是暴政的国家,几乎都是公民结社型的。

生产结社型的国家是现代社会的产物。与之伴生的则是空前的极权和暴政。这其中的关键区别就在于,国家是否有自己的建设性目标。

国家绝不可以有建设性目标。这是人类最重要的经验之一。国家必须把自己的职能限于为公民实现自己目标提供外部环境。一旦国家突破了这个限度,试图动员全体社会成员实现某种建设性目标,强制就不可避免地会大量出现。

在中国,这个目标,这个促使以后无数政治强制相继出台的第一张多米诺骨牌就是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

重工业优先发展战略并不是在1949年新政权建立以后就立刻提出的。新政权建立以后的首要任务是恢复、稳定社会秩序,控制、消灭各种敌对势力。为此,1950年8月,公安部制订了《关于特种人口管理的暂行办法(草案)》。

与国民政府时期的《户籍法》相比,这个管理办法的突出特点就是把社会治安作为户籍管理的重点。户籍由过去归内政部及地方政府管理转而交由公安部门管理。

1951年7月,公安部颁布了《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其中明确指出“维护社会治安、保障人民安全”的宗旨,对户籍制度治安作用的强调十分明显。这个条例在全社会范围内建立起了严密的治安防范体系,为镇压反革命运动发挥了重要作用。

制定《条例》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新政权缺乏管理城市的经验和足够的信息,需要借助户籍对城市的人口现状进行了解。因此,户籍制度的建立是从城市首先展开的。

当时,城市失业现象严重。仅上海一地就有失业工人15万左右。全国9个主要城市大约有失业人口166万。建立户籍制度也包含着为缓解失业做准备的意思。但在当时,政府并不是如后来那样采取强制的手段控制城市的人口。《条例》第一条就申明人民具有迁徙自由。在实际当中,政府也确实没有采用行政命令的方式,而是采用了宣传和说服的形式。

从1950年起,为了缓解城市中的失业现象,各地方政府开始动员和说服城市中的失业人员回到农村。同时,农村地方政府也设法劝阻农民进入城市。当然,这些人所以愿意回到或者留在农村,也和当时的土地改革有着密切的关系。他们得到承诺可以在农村得到土地。对比在城市的失业状态,在家务农是个不错的选择。

在农村,随着土地改革的进行,户籍制度也同步建立起来。1954年,内政部、公安部和国家统计局联合通告,普遍建立起农村户口登记制度。农村户籍制度的重要特点是进行了阶级划分,区分了所谓地主、富农、中农、贫农和雇农。

至1954年,城市的失业问题基本上得到了妥善的解决。这个过程看起来比以后的人口控制办法要温和、有效得多,但是,在这种解决办法中已包含了一种城乡分治的思路。

从此以后,一旦城市人口、物资供应出现紧张形势,决策者首先想到的就是把一部分人口转移到农村,同时禁止农业人口进入城市。而不是从发展经济、增加就业数量方面寻求解决办法。

1953年,进行了1949年以来的第一次人口普查,为全国户口登记制度的建立创造了有利条件。

1955年6月9日,国务院通过了《关于建立经常户口登记制度的指示》,规定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经常性的户口统计制度。1956年3月,公安部召开了首次全国户口工作会议。会议明确了户口管理的性质,研究确定了统一的户口簿册证件样式。

社会秩序初步稳定以后,国家开始制定实施第一个五年计划(1953年至1957年),明确提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其中重点内容是建设苏联援助的156个工业项目。

重工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产业,对劳动力的需求并不旺盛,对来自农村的低素质劳动力更是需求很少。这种发展战略从根本上抑制了城市就业岗位的大量增加。

重工业发展战略属于一种赶超战略。所谓赶超战略,指的就是以发展没有自生能力的产业为目标的战略。重工业的特点是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由于需要进口国外的机器设备,还需要大量的外汇。而中国当时资金极为紧张。表现为极高的市场利率。1950年代初期,市场资金的月利率达到2%~3%,外汇则更为紧张。

为了解决发展重工业时的资金不足,国家采取了以下的解决办法:

(一)低利率政策。至1954年,工业信用贷款的月利率被下调至0.456%;

【户籍制度】

(二)低汇率政策。在汇率水平不断降低的情况下,1952年起,中国的汇率不再挂牌,仅为内部掌握。1955年3月1日至1971年12月,始终保持246.18人民币兑换100美元的低汇率水平。

(三)低工资和低价能源、低价原材料政策。1950年代初,即实行全国统一的八级工资制,限制了工人工资的增长。从1956年开始,所有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工资全部由中央统一规定,地方、企业无权调整。一直到1978年,大多数年份的职工年平均工资都在600元以下。

(四)压低农产品价格,减少公共建设和医疗、住房、教育等方面的资金投入。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城市人口在低工资下的基本生活保障。

但是,国家实行这些政策以后,并不能确保节省出来的资金被用于重工业的发展,因为市场总是自发地把资金吸引到最有比较优势的生产经营部门。

比如,低利率政策必然使得国有金融机构失去吸收存款的竞争力。私营金融机构将吸收到更多的存款。而低汇率政策必然压抑出口,扩大进口。人们将更乐于使用进口货。而当时需要的却是扩大出口以换取外汇。所以,进一步的政策就是实施国家的金融垄断和进出口贸易垄断。

在工业领域,面对同样的低利率和低汇率,更具比较优势的轻工业显然将吸引更多的资金。这显然不符合国家的优先发展重工业战略。为了阻止轻工业的“过度”发展,确保重工业的优先地位,只能将工业企业收归国有,采用直接的计划指令规定企业的生产范围,统一安排轻重工业的比例。

但在企业收归国有以后,企业的员工在日常生产经营中就不可避免地会采取各种变通办法压缩积累,增加工资、福利。为了克服这种现象,就只好更进一步,剥夺企业的生产经营自主权。生产资料由国家统一调拨,产品由国家包销调拨,财政则统收统支。

计划经济就是这样在优先发展重工业的目标指引下一步一步地建立起来的。

这样人为维持的体系自然十分脆弱,根本无力面对开放的市场竞争。所以,要建立起各种强制措施以实行足够的保护。城市户口的特殊地位的基础就在于此。由于优先发展的重工业位于城市,城市居民自然在这个体系中占据着比农村农民有利得多的地位。

相比之下,农民的地位就要不利得多。由于农产品价格被人为压低,农民自然不愿意向国有商业交售农产品,而是更愿意卖给私商。国有商业以低价收来农产品,并以低价出售给城市居民——实际是用农业补贴重工业——的任务难以完成。必须想办法解决这个麻烦。

国家指望着在市场上打败私商是不可能的,但国家自有其撒手锏,那就是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制度。

从1953年开始,国家陆续把粮食、油料、棉花纳入统购统销的范围,禁止私商经营。到1955年8月,国务院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烤烟、麻类、生猪、茶叶、蚕茧、羊毛、牛皮等物资也被纳入派购的范围。1958年,国务院颁布了农产品及其他商品分级管

理办法,把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和派购等政策制度化、法规化。

由于国家不可能有效地掌握亿万分散的农户,并从他们那里以低价征购到足够的农副产品。因此,在统购统销这个社会化的强制制度和农民个体占有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之间存在着固有的矛盾。当然,这时让步的不可能是国家及其发展战略,而只能是农民。如果农民不肯自觉让步,强制自然随后就到。

1952年土改刚刚基本结束,农民得到了土地,1956年国家就开始通过农业集体化的形式把土地的所有权从农民那里拿了回来。只有国家控制了土地,才能保证统购统销制度的落实。至1955年底,只有14.2%的农户参加了初级社,一半以上的农户参加的是较为简单的互助组。

1956年,突然加快了农业集体化的速度。这期间当然发生了无数的人间悲喜故事。到1956年底,参加生产合作社的农户已达到96.3%,其中所谓高级社吸收了87.8%的农户。农民开始失去土地,而且离彻底失去已为时不远。

当1958年“大跃进”开始以后,重工业尤其是钢铁工业的地位被进一步强调,这就需要进一步加大农产品的征购数量。而这种加大征购自然需要对农村社会的更强有力的掌控。于是,人民公社制度应时而生。从1958年8月到11月初,人民公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建立起来,参加公社的农户达到了99.1%,农民完全丧失了土地所有权。

失去了土地的农民往往会变为流民进入城市。能否把农民顺利地纳入到人民公社体制内,迫使其承担起为工业化付出牺牲、积累资金的任务,这是户籍制度面临的一个问题。而以后的事实表明,户籍制度成功地完成了这一任务。同时,在这个过程中,户籍制度也得到了发展和完善。而且,与城乡分治的土地制度相对应,户籍制度的城乡分治也被牢牢地固定下来。

1956年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导致了不少省份粮食大量歉收,农民吃饭成了严重问题。安徽、河南、河北、江苏等省的农民开始试图进入城市寻找机会。针对这种局面,1956年12月30日,国务院发出了《关于防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

与此前主要利用宣传说服的手段不同,这个文件明确规定了工厂、矿山等用人部门不应当私自招用农村剩余劳动力。尽管不久前颁布的1954年宪法正式宣布公民有居住自由和迁徙自由,但显然宪法对中国政府没有起到什么约束作用。

不过,由于这时的强制手段还不太多,控制人口流动的效果很不理想。同时,由于农村的形势进一步复杂,1957年春天农村人口外流更加严重。国家为此发布了进一步的控制“盲流”的指示,但仍然未能有效地控制人口向城市的流动。这时,国家开始考虑使用有力的强制手段了。

1957年12月18日,中共中央和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人口盲目外流的指示》。联合指示规定了一系列措施,严厉制止农民进入城市,其中包括:交通部门严格检查,民政部门负责遣返“盲流”,公安机关严格控制城市户口,粮食部门不得向“盲流”供应粮食,用人单位一律不得擅自招收工人和临时工。

当时的形势看来刻不容缓。法律政策以极快的速度推出。21天以后,1958年1月9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1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以法律的形式将城乡有别的户口登记制度与限制迁徙制度固定了下来。其中第10条第2款规定: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这就从根本上改变了人口迁徙的程序。在国家严密控制城市生活的条件下,实现了国家对人口迁徙的主动控制权。从此以后,二元户籍制度正式确立。而且,强制性成为了户籍制度最根本的特点。

虽然直到1975年宪法才取消了公民的迁徙自由,但公民的迁徙自由从1957年就开始丧失了,而到了1958年1月9日,公民的迁徙自由从法律的意义上就不存在了。

即使是在中国这样高度集权的国家,全社会范围内的强制也不可能依靠一纸法律就建立起来。1958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虽然奠定了至今为止的户籍管理的基础,影响深远,但在当时并没有能够立刻控制住人口向城市的流动。原因有二:

一是《条例》只能限制“合法”的人口迁徙,而想要对自发的人口进入城市进行控制,需要其他的配套措施。这些配套措施将在以后的几年内陆续建立。

二是1958年开始了“大跃进”。在“大跃进”中,由于各项建设的规模膨胀,需要大量的劳动力,招工审批权限被层层下放,各建设单位纷纷大量招工,甚至达到互相争抢的地步。大批农村人口经过招工的渠道进入城市,成为城市职工。1958年一年,全国有1104万农村劳动力成为城市职工。

“大跃进”的虚假繁荣景象很快被物资匮乏的真实局面所代替。城市的各项生活物资的供应日益紧张。饥荒开始出现。国家开始制止农村劳动力进入城市。1959年2月4日,中共中央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流动的指示》。3月1日,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发出《关于制止农村劳动力盲目外流的紧急通知》。

到了1961年,开始实施“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其中重要的内容之一就是精简职工和减少城市人口,决定在3年内减少2000万城镇人口。首要的被精简对象当然是那些1958年进入城市的农村人口。他们被迫交出了刚到手不久的城市户口簿,返回乡下,重新又成为农业人口。

在此期间,户口已经逐渐与粮油供应制度、就业制度、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实行挂钩。

1955年8月,在颁布《农村粮食统购统销暂行办法》的同时,还颁布了《市镇粮食定量供应暂行办法》,建立起了凭户口分配粮票并凭粮票与户口簿购买粮食的制度。在就业制度上,1957年,规定了用人单位优先录用城市户口。在当时的条件下,优先录用就等于只录用。社会保障福利制度是与单位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如果公民有迁徙和就业的自由,这种福利保障制度并不排斥农村人口。但在歧视农村人口的就业制度的作用下,社会福利保障成为城镇居民的独有待遇。

这三项制度的确立,加之物资匮乏的背景,自发迁徙的农村人口不再具有在城市立足的可能。户籍制度的强制性越来越强。

户籍制度 第二篇_浅论当前中国户籍制度利弊

浅论当前中国户籍制度利弊

摘要:“户籍制度”在中国由来已久,经过逐步的演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具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得到最终确立。这种严格的社会管控制度在传统的社会认知、乡土伦理、社会文化等因素的影响下在当时得到了民众的广泛认同,并为千疮百孔的落后农业国家优先发展重工业的战略提供了制度保障。但是,随着中国市场经济和社会文化的不断发展和变化,中国当前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经无法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甚至已蜕变为束缚中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枷锁。因此,我们有必要对当前中国户籍制度的利弊进行研究,进而找出相应的对策,以促进中国社会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关键词:城乡二元 人口流动 特权 城市化

“户籍制度”在中国是由来以久的,“户籍制度”古称“丁籍”、“黄籍”等,最早当属战国时期秦国,商鞅变法后即建立了当时的“户籍”制度。经过历代的改革和发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最终确立。下面,我将运用我所学到的知识,并结合当前中国户籍制度的实际情况来对我国户籍制度的利弊进行分析。

一、中国户籍制度的历史演变及现状

中国城市化进程中户籍制度的演变大致可划分为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制度调整、准市场经济时期的户籍制度调整与改革、市场经济时期户籍制度的改革三大历程。

1.计划经济时期的户籍制度调整(1949—1978)

第一阶段:居民户口自由迁移时期(1949—1957),中国的户籍制度是先城市、后乡村逐步建立起来的。1949—1957年这一时期是户口迁移量持续增长的阶段。这个阶段户口迁移的特点是:政府实行“自由迁移”的政策,允许城乡居民在城乡之间或城镇之间自由迁移,一般不加以限制,这一时期是户口迁移最活跃的时期。

第二阶段:控制居民户口迁移时期(1958—1978),1958~1978年是严格限制户口迁移,特别是严格限制农民向城市迁移的时期。这段时期户籍制度的特点是:“自由迁移”的政策终止,代之以“控制户口迁移”的政策,由城市迁往农村的人口大大超过了由农村迁往城市的人口,第二阶段末期中国二元制户籍制度最终形成。

2.准市场经济时期的户籍制度调整与改革(1979—1988)

1980年以来,国家为了减轻城镇人口对城镇提供商品粮、副食品的压力和城市在就业、交通、住房等方面的负担,在继续对城镇人口增长实行严格控制的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表现出一丝松动。由于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实行和完善,市场经济的发展,乡镇企业的崛起,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及其家属开始到城镇务工经商,并迫切要求在集镇落户。为了满足这部分人的要求和促进集镇的发展,同时也为了加强集镇户口管理。自理口粮户口的实施使农民基本上取得了进入建制镇与非建制镇(县城关镇以外)的

权利,这是中国户籍制度的一项重大突破。随后身份证开始在全国试行并发展并最终确立。

3.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户籍制度改革历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总目标正式确立以后,户籍制度改革开始列入了议事日程。随着以市场为导向的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出来,并成为束缚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瓶颈因素之一。因此,实现城乡居民身份平等化和迁徙自由化,即成为中国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目标,这也是中国完善市场经济体制应有的一个重要内容之一。但知易行难,到目前为止,我国并未进行任何有实质意义的户籍制度改革,弊端丛生的现行户籍制度依然存在。

二、中外户籍制度对比

户籍的管理是任何一个现代国家都具有的一项基本社会管理制度。从个人角度看,一个人的出生、血缘关系、教育、工作、婚姻等基本情况,如果没有一个合乎法规的记录和登记,就不具备社会人的资格,其公民的基本权利就无法得到保障。从社会角度看,户籍登记可以为公共决策提供人口信息,是政府制定政策的基础和依据。因此,各国都十分重视民事登记( Cvil Registration)。国外户籍登记一般叫民事登记、生命登记或人事登记。2“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对中外户籍制度进行()

比较将有利于我们发现中国现行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弊端,并吸收国外成功经验,有针对性的进行研究和改革。

1.中国的户籍制度

中国大陆的户籍制度将公民分为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升学、就业、社会保障、居住等都与户口挂钩,并且两类户口的的规定作为区别对待。

2.美国的户籍制度

美国实行的是“出生死亡登记大纲”。因为实行“户口登记”美国法律通不过,美国法律认为这样侵犯人权,故只进行公民出生、死亡登记,平时公民可以自由迁移、移民。但公民迁移和移居某地,其生活状态必须符合该城市卫生及相关法律规定,如有一定的住房面积,有稳定的收入能呆在该地。否则,有关部门将出面予以法律制裁,用这种方法维护一个城市的和谐和发展。

3.法国的户籍制度

法国户籍管理内容十分详尽,不仅有公民出生年月、性别、单双胞胎等内容,而且还有其父母的职业、经济收入、国籍、宗教信仰等相关内容。法国人的户籍信息与他们的就医、存款等日常生活紧密相关,一旦变动,意味着整个生活将发生较大变化,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对于跨地区的人口流动—不论是城里人下乡,还是农村人进城,法国政府都没有任何强制性的行政措施,只要本人愿意,到哪儿扎根都没有人拦着。搬家的话,只需通知以前的社会保险机构,将其个人资料转到新住址所在地的相应机构即可。

4.日本的户籍制度

日本实行的是“户口随人走”的制度,它以家庭为单位标明每个人的身份、夫妻关系、父子关系等。孩子在20岁的法定成人之前,无权独立设立自己的户籍,一旦成人,完全自由。但是日本最常用的户籍文本称为“住民票”,它以每个人的居住地为基础设立,标有此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别、与户主的关系等。日本的住民票是完全随着住址移动的。

三、现行户籍制度所发挥的积极作用

客观的说,现行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确实发挥过积极作用。已有的研究认为,新中国户籍制度是中国特殊国情下实现工业化道路的必然结果。为保证由于工农业产品剪刀差产生的从农村转入城市的隐性收入,不被自然流入城市的人口所分享,防止由于巨大的城乡利益差对农村劳动力的吸引,导致人口无节制的流入城市,城乡间不得不用户籍手段封锁起来。二是中国户籍制度具有特殊的制度功能。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功能,是对城乡居民社会福利的不均等分配和劳动力要素的计划配置等。(1)

总的说来,城乡二元户籍制度是上世纪50 年代在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产生的一种辅助性的政策措施。它的施行,为千疮百孔、百废待兴的新中国的发展提供了一个相对稳定的社会环境。”(1)同时,也为我国推行“集中力量办大事”的方针提供了必要的条件,流动性低、相对集中的人力物力在高效的动员机制的组织下完成了一个个在其他发展中国家无法实现的成就。

因此,我们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在当时的情况下,严密管控、高度集中得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确是利大于弊的。

四、现行户籍制度的弊端

但是,它对人的个性的忽视和对自由的限制,以及对社会公平的漠视等种种弊端,决定了它已经不能适应现今的社会经济发展趋势了。下面所列举的各种弊端,都将会令它最终退出历史舞台。

1.构建不平等身份。

城乡分离的二元户籍制度使户籍在我国变成了身份、地位的象征, 它用行政手段把全体公民划分为城市人和农村人两种不同的身份等级, 城镇居民享有福利待遇和劳动就业机会,而农民则被束缚在土地上。它是对农民的自由权利的侵犯, 使其不能享受到同等的国民待遇。在现行户籍制度下, 公民的自由居住和迁徙权得不到法律的保证, 农民成为最大的弱势群体。各地普遍存在本地人排斥外地人、城市人排斥农村人的用工歧视现象, 无法形成合理的劳动力平等竞争局面。各地所开的户口迁移政策口子, 都是立足在吸引人才、技术、资金方面, 要人力不要人口, 这实际上形成了户籍迁移的货币化趋向。长期以来, 城乡分割的二元户籍制度制造了“ 一个国家两种公

民” (即农民和市民) 的格局, 在国民中造成了人格、身份和待遇不平等的等级社会, 使二元经济结构中的农民问题变得相当严峻。【户籍制度】

2、助长特权的滋生和地域间的歧视

众所周知,由于历史或体制等种种原因,各种显性或隐性的特权阶级和各地域间的相互歧视一直是困扰着中国社会发展的两大突出问题。而固化、死板的二元户籍制度可以说是滋养这两大问题不可或缺的养料之一。中国的户籍制度使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先发展起来的大城市的居民获利更多,这些城市入户条件苛刻,但如果你拥有这些城市的户口,则意味着你已拥有其他中小成市居民所无法企及的在住房、教育、医疗、就业和社会保障等方面的特权。另一方面,固化的户籍制度也使人口流动性大大降低,从而滋长了中国人狭隘的地缘观念,使地域间的相互歧视和攻击愈演愈烈。

3.阻碍中国城市化进程。

以户籍制度为基础而形成的包括劳动就业、教育培训、社会保障、医疗保险等一整套歧视政策和制度安排成为了限制人口自由流动、阻碍中国城市化进程的主要因素。这种以户籍为依据的社会保障制度, 不仅造成了城乡人口之间的不公平, 而且无以化解农业人口城市化过程中的市场风险, 加大了农民进人城市生活的成本,其结果必将使农民因缺乏社会保障而降低城市化动机, 从而延缓了我国农村人口城市化的进程。

4.阻碍劳动力资源的合理配和市场经济的发展。

我国现行的户籍制度的存在增大了农民进人市场的交易成本, 阻碍了农村剩余劳动力定居式地向城市转移, 农村劳动力无法有效地从生产率低的农业部门真正融人到城市化过程中去, 造成城乡分割, 使农村人口负担过重的状况无法改变。改革开放之后,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 社会分工和专业化程度的提高, 使得这种劳动力生产要素的流动和需求越来越显著, 而户籍制度已成为阻碍劳动力要素流动的主要原因。同时也导致农业部门的生产效率无法根本提高, 扩大了和其他经济部门的差距, 间接阻碍了传统农业向现代化农业的转化。

5.滋长了政府的机会主义行为。

政府作为公民的代理人, 也有其自身的利益。处在城市分层结构最上层的计划官员能够通过对制度设计的垄断权, 操纵分层结构的层次数及每层的人数, 借以追求自己的私利。这种集中的垄断权导致的政府机会主义行为, 往往会借口维护社会治安和缓解交通、住房拥挤, 通过户籍管理将歧视农民和外地人的行为制度化, 从而使对全社会最优的城市分层结构难以达到。在农村, 农民子女的教育问题充分反映了户籍制度的这种弊端。

综上所述,在现今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条件下,当前中国固化而刻板的城乡二元户籍制度已无法适应当前社会发展的需要。因此,需结合实际对其进行改革。而我们发

现我们的政府也开始有所动作:现任公安部副部长黄明在近日接受央视采访时表示,公安部已会同国家发改委等12个部门,形成了《关于加快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稿,目前正进一步修改完善。待报中央审批和部署后,由各地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差别化的落户政策和实施方案。到2020年,我国将形成一套新型的户籍制度,其中包括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以合法稳定住所和合法稳定职业为户口迁移基本条件、以经常居住地登记户口为基本形式。但是,我们也应该注意到,改革的阻力将会非常大,也有可能带来以下的一系列问题:人口流动性的增加将会冲击原有的社会秩序,使社会变得不稳定;而户籍制度改革带来的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无疑将会令城市管理的压力和难度大增;同时,如此大刀阔斧的改革也将使部分人利益受损和不能接受,造成一时的思想空白和混乱。因此,如何做到循序渐进、统筹兼顾地进行改革将是决策者不能回避的一大难题。 结语

对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研究是个老话题,也是个新话题。“老”是因为从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形成开始,中外学者对它的研究林林总总,呈现百家争鸣的局面。很多学者秉持严肃的学术态度,客观地指出了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同时也为革除这个弊端提出了许多有益的建议。话题之所以“新”,那是因为中国户籍制度处在了改革的风口浪尖。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制度改革将深化,附着了诸多利益的城乡二元制度,不可避免地要面对根本性的改头换面。总的来说,对当代中国户籍制度的研究,将既具有历史的传承性,又带有鲜明的时代性,各位户籍制度的研究者可谓任重而道远啊!

限于篇幅有限,本文只粗略和尝试性地讨论了当前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利弊,既缺乏全面性,同时又缺乏深刻性。当然,学识的浅薄不能否定思考与讨论的积极性,随着阅历和知识的增长,笔者将会对这个问题进行更深刻、更全面的思考。 参考文献

(1)朱鹏春.民众的认同与中国城乡二元户籍制度的推行[J].湖南工业大学学报.2013(8):78-80.

(2)江立华.中外户籍登记与管理制度的比较—兼谈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方向[J].廊坊师范学院学报.2002(8):88.

户籍制度 第三篇_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及特性

我国户籍制度的发展历程。1951年,我国公安部颁布的《城市户口管理暂行条例》,可以视为新中国成立后形成的“二元户籍制度”的起源。当时的暂行条例对于人口的流动还没有实行严格的户籍管理制度,也没有推广到全国范围施行。由于当时国内外政治环境的变化,我国的人口流动控制能力还没有得到有效强化。直到195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才针对农村人口向城市的迁移做出了具体的规定,即公民由农村向城市的迁移不再是自由的,而是需要提供诸如务工、入学、准迁证等证明,对于除此之外的理由,则不予接受。这也是我国严格户籍管理制度的标志性事件。

1960年代到1970年代,我国户籍制度遭受了严峻的考验,不是农村向城市的流动,而是城市青年的下乡锻炼,城市人口不断“被”流出。进入1980年代,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思路成为主导思想,一方面中央号召文化、科技、卫生“三下乡”,提倡城市人口流入农村;另一方面城市经济的发展需要大量的务工人员。因此总体上呈现出城乡互流的局面。进入1990年代以来,在发展有中国特色市场经济思想的主导下,农民工等成为新名词,留守儿童等社会问题出现。在社会大变革的背景下,我国二元结构的户籍制度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改变,对于户口的限制依然非常严格。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的特性。所谓“二元户籍制度”,归纳起来有如下几个特性:第一,地域性。这主要表现在城市户口进入农村户口是相对容易的,从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优越的地区,进入地位、发展水平与等级相对较低的地区是相对容易的,而反方向流动则有一定难度;第二,差异性。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持有人在所享受到的教育、医疗、工作、资源供应、社会保障、发展机遇等方面都具有很大差距;第三,世袭性。在现行的户籍制度下,一般情况是城市户口

的持有者如果不是自己申请改为农村户口,或者触犯相关法律,将终身是城市户口;农村户口持有者,如果不是通过自己努力,将永远是农村户口。户籍制度的世袭制明显表露无遗。①

由此可见,我国的户籍制度远远脱离了其本质职能,即户籍制度主要是为了人口的生老病死、婚丧嫁娶提供统计职能,主要是为了服务一方百姓,维护地方的治安,便于统计资料的收集。目前的户籍制度正逐渐成为限制人口自由流动的桎梏,成为人与人之间不平等的表现之一。

我国现行户籍制度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实现

几乎各个国家的宪法都提出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口号,所谓人人平等,即公民的信仰、种族、性别、职业等具有社会性的特性是不受歧视的,每个人都有平等的义务;法律面前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阶层;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对于平民给予平等的法律权利,给予违法的“贵族”同样的法律惩罚。我国宪法同样做出了类似的承诺,但是现行的户籍管理制度在诸多方面都违背了宪法的精神,形成了依据户口划分不同权利与义务的差别。具体表现为:

公民政治权利的不平等。按照《选举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在人大代表中,城市代表与农村代表的比例有问题,按照相关规定,农村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数四倍于城市一名代表所代表的人数。这种规定变相提高了占人口少数的城市人口的权利。应该将占人口多数的农民群体的利益放在平等的地位,在此基础上才能保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公民经济权利的不平等。在追求幸福生活的权利方面,应该是人人平等的。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是每个人的必然选择。离开经济利益,任何人都不能很好地生活下去。离开经济利益的平等,就很难再谈其他利益的平等。②我国二元制【户籍制度】

【户籍制度】

的户籍结构,在公民经济权利方面,有区别对待的现象存在,对于一个区域内的公民追求经济利益的权利进行了限制。主要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物质保障与获得帮助的权利不同。我国宪法虽然明确规定:我国公民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平等帮助的权利。但是城乡一体化的物质保障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城乡之间的社会保障差距还是存在的。比如城市正式工人与进城务工的农民工,虽同样为城市的发展做出贡献(包括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后者却得不到平等的社会保障服务。

第二,人身损害赔偿金有较大差别。同样是公民,在受到伤害的时候获得的赔偿却是不同的,这明显违背人人平等的原则。比如在赔偿基数上以受害人户籍所在地的人均纯收入作为标准,这直接导致了城乡有别。例如根据陕西省2011年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受害人死亡的情况下,仅死亡赔偿金一项,受害人家属如果具有城镇户口可获得31.39万元的赔偿,而受害人家属属于农村户口的则只能获得8.21万元的赔偿。“同命不同价”的赔偿标准屡遭质疑。虽然生命无法用金钱来衡量,但在出现意外死亡时,合理的死亡赔偿金对于死者的家属能够起到一定的慰藉作用,可以减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的和谐与稳定,而现行户籍制度体系下的死亡赔偿金制度很难令人信服。

公民教育权利的不平等。每一个公民都享有平等义务教育权是《义务教育法》规定的。城市作为人口集中、经济相对发达的区域,自然享有丰厚的教育资源,有利于孩子的培养,而农村由于所处地理位置的限制,教育资源有限,农村孩子上学条件受到一定的限制。为了对孩子享受到良好的教育,部分家长会把孩子送往城市就读,而随之而来的是高昂的择校费、赞助费等。这也使得接受同样的教育,农村家庭在金钱方面比城市家庭支出的更多。

另一方面,高考的时候,目前主要还是按户口报考、按考区划定分数线,从而产

生了接受大学教育机会的不平等。比如我国的高校集中地:北京、上海、武汉、西安等地,各层次的高等院校一应俱全,具有丰富的高校教育资源,相对其他省份而言,对于当地生源的录取分数线较低,本地考生享有更加优先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这也使得在现行的高考录取体制下,“高考移民”屡禁不止,很多家长想方设法转移户口或为子女设立双户口以利用户籍制度产生的不平等规避公平竞争。

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立法的建议

对于户籍制度的弊端,有关部门也不是完全无所作为。针对各方面的缺陷,各省还是推出了不少的改进措施值得我们借鉴和学习。但是从本质上来看,各方面的改革只是对现行户籍制度的修修补补,并没有真正改革户籍制度的弊端。从保护公民平等权实现的角度出发,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第一,明确公民的自由迁徙权。所谓迁徙权,主要是指公民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离开原居住地到外地(包括国内和国外)旅行或定居的权利。在广义上,它等于自由的居住;在狭义上仅指在国籍所在国领土内自由旅行和定居的权利。在《宪法》中规定公民的自由迁徙权,可以从根本上解决“二元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③对于迁徙权,我国宪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规定,在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自由迁徙遭遇其他法律的干涉是有可能的。因此只有宪法明文规定公民享有自由迁徙权,才可以从根本上保障公民的迁徙自由,从而使其在国内任何地方享有平等的居住权。

第二,考虑颁布新《户籍法》,从立法上保障公民户籍的平等权。由以上分析可知,目前我国的“二元”户籍制度,是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所定型的,该条例严重违背了户籍制度的本质职能,因而有必要制定新《户籍法》。该法应该消除城乡户籍差别,建立公民权利完全平等的一元户籍制度,即一方面取消农业和非农业户口,以及取消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实行

统一的户籍管理;另一方面消除现行户籍制度的附属职能,剥离户籍与公民经济、政治、文化等权利的联系,将户籍制度的职能恢复到其原本的职能。

第三,制定配套的法律法规。我国目前存在许多针对户籍制度的配套法律法规政策,严重阻碍了公民平等权的实现。因此,必须要加以改革,具体而言,实现农村人口与城市人口选举同票同权;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实行城乡一致的赔偿基准;取消农村和城镇人口有差别的福利待遇,推进城乡福利待遇并轨进行;对教育资源进行重整,保障城乡教育平等权的实现等等。

总之,公民户籍制度的“二元化”要从根本上得到改变,不仅需要立法的支撑,还需要人们在意识形态上的改变,需要不同背景的人实现互相尊重、互相认可的基本心态,从而共同推进公民平等权利的实现。

【作者单位:陕西学前师范学院政治经济系;本文系陕西省教育厅2011年度人文社科研究项目“城乡融合发展与户籍改革研究—基于空间正义的视角”的阶段性成果,项目编号:11JK0011】

【注释】

①刘海波:“法律技术与户籍制度困局”,《浙江学刊》,2006年5月号,第43~44页。

②张学亮:“户籍制度改革与公民平等权的实现”,《西北第二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4月,第103页。

户籍制度 第四篇_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目 录

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1

二、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意义„„„„„„„„„„„„„3

(一)有利于城市的发展,有利于城市化率„„„„„„„3

(二)有利于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4

(三)改革户籍制度有利于农村产业发展„„„„„„„„5

三、推行现行户籍制度改革的对策„„„„„„„„„„„7 参考文献„„„„„„„„„„„„„„„„„„„„„„10

有关我国户籍制度改革的思考

【内容摘要】长期以来,我国通过现行的户籍制度来维持着二元化的城乡管治格局。但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暴露出现行户籍制度的诸多弊端。本文首先分析了户籍改革的必要性与可行性,接着提出了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若干对策。

【关键词】户籍制度 弊端 改革 必要性 可行性

户籍制度是政府职能部门对所辖居民的基本状况进行登记(包括常住人口登记、暂住人口登记、出生登记、死亡登记、迁入登记、迁出登记、变更更正登记等),依法搜集、确认、提供住户居民的身份、住址、亲属关系等人口基本信息并进行管理的一项国家行政管理制度,其目的在于维护社会治安和提供人口统计资料。狭义的户籍制度是指1958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籍登记条例》为核心的限制农村人口的流入城市的规定以及配套的具体措施。广义的户籍制度还要附加劳动就业制度、福利保障制度、医疗保健制度等辅助性措施,以及在接受教育、转业安置、子女落户等方面衍生的许多具体规定。

一、我国现行户籍制度存在的弊端

从经济发展的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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