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百科 > 恋爱婚姻 >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时间:2018-04-13   来源:恋爱婚姻   点击:

【www.gbppp.com--恋爱婚姻】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第一篇_借款人变更业务流程

借款人变更业务说明

一、以下情况允许作借款人变更:

1.借款人离婚

2.借款人死亡

3.借款人长期严重逾期无力正常还款

4.其它特殊情况须报市中心批准

二、所需材料

1.借款人离婚办理变更所需材料

(1)借款人协议离婚须婚姻登记部门的离婚证明和公证机关的公证文件证明其所贷房屋的归属、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此项不审收入)

(2)借款人由法院判决离婚的须法院有效判决书(一审判决书及法院有效证明或二审判决书或法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若双方不能同时办理借款人变更手续的还须提供法院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此项不审收入)

2.借款人死亡须公证机关出具的证明新借款人为所贷房屋合法继承人且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公证文件、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新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此项不审收入)

3.借款人长期逾期无力还款须在新借款人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且将原借款人所欠的逾期本息、罚息还清的基础上持新旧借款人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管理部出具的正常还款明细、担保中心关于原借款人无力还款长期逾期的《北京市住房贷款担保中心逾期贷款借款人合同变更审批表》。(此项按原贷款发放时的标准审核其收入)

三、办理程序

(一)未办理产权证明

1、申请人(新旧借款人)双方需持以上材料及售房人出具的未办理产权证明,到原贷款审核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合同变更申请书》,由管理部审核后开具《变更借款人通知书》。

2、申请人双方持《变更借款人通知书》到售房人处变更所贷房屋买卖合同中的买方,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须作预售备案,若房屋已转为现房无法办理预售备案,应当先办理房屋产权证明,然后按照已办理产权证明程序办理。

3、房屋买卖合同变更后,申请人双方持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

其附属合同、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到管理部经过再次审核后,由管理部经办人员开具《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备注事项中应注明具体变更内容)、《担保审核通知单》(原贷款担保方式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保险的),并由管理部指导申请人填写《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个人住房担保委托贷款关于借款人/抵押人权利义务转让协议》(以下简称《协议》)。

4、如申请人担保方式为担保中心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和抵押+保险的,则须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原抵押物评估报告、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担保审核通知单》和《协议》到担保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5、申请人双方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变更后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其附属合同、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协议》、非担保中心担保的按(2001)京房资中心计字第105号文件一十八条规定需重新签订或出具的《北京市城镇房地产抵押登记申请书》等抵押登记文件、担保中心担保的需提供《保证合同》和重新签订的《反担保合同》到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确认以上资料齐全且填写完整、担保方签章真实有效后,同协议其它各方签订《协议》并监督各方签字盖章。

6、原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的申请人持原保单正本、保险费收据、本人身份证、《协议》、《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到市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退保手续。

(二)已办理产权证明(包括已完成抵押登记的)

已办理产权证明的,应先办理产权变更,并在办理完抵押登记相关手续后《协议》生效;对于原产权证抵押登记已完成的,应办理完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后《协议》生效。

1、申请人(新旧借款人)双方需持以上材料和售房人出具的已办理产权证证明到原贷款审核管理部提出申请,同时填写《合同变更申请书》,由管理部审核后开具《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备注事项中应注明具体变更内容)、《担保审核通知单》(原贷款担保方式采用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并由管理部指导填写《协议》。由担保中心提供第三方连带责任保证的,申请人还需持以上材料到担保中心办理相应手续并重新签订《反担保合同》。

2、申请人持《合同变更调查通知单》、身份证、户口本、借款合同及附属合同、担保中心担保的还需持《保证合同》、《反担保合同》到贷款银行,由贷款银行确认以上资料齐全且填写完整、担保方签章真实有效后,同协议其它各方签订《协议》并监督各方签字盖章。

3、申请人持以上材料和所有《协议》到担保中心,由担保中心负责协助办理产权变更、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变更手续;

4、抵押登记手续或抵押登记变更手续完成后,《协议》生效并由担保中心将《协议》及相关资料返给贷款银行。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第二篇_债务转移及股权转让协议书

××市×××有限公司债务转移及股权

转让协议书

作者:徐永平律师 浙江汉本律师事务所

债权人(以下简称甲方):

×××、×××、×××

债务人(以下简称乙方):

××市×××有限公司、×××

债务承担人暨股权出让人:(以下简称丙方):

×××、×××

股份受让人:(以下简称丁方):

姓名 身份证号

姓名 身份证号

鉴于:

1、兹因乙方拖欠甲方到期债务无力清偿,丙方作为乙方的股东,自愿出售

其所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含资产,下同),并用股权转让所得款项清偿乙方所欠甲方的部分债务。

2、丁方有意收购丙方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前提是乙方除本协议明确外,无其他任何债务。

3、甲方同意丙方在以本协议约定的股权转让款全部用于清偿乙方对甲方所

负的债务后,甲方放弃应未受清偿的债权向乙方、丙方进行主张的权利。

4、本协议各方同意通过(1)乙方将其对甲方所负债务全额转让给丙方,(2)丙方将其所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转让给丁方,(3)丁方应付丙方的股权转让

款按丙方指定直接支付于 用以清偿丙方因债务承担而应付甲方的款项,

(4)甲方在收到以股权转让款清偿的债务后,放弃未受偿的债权。

现经协议各方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一致意见,为明确协议各方权利义务,书面协议如下:

1. 债务的转移

协议各方同意,乙方将其向甲方所负债务,计人民币 元(大写:人民币 圆整)(详见债务清单)转让给丙方。

2. 股权转让

2.1丙方将持有的乙方100%的股权转让于丁方,股权转让所得款项按照本协议 的规定清偿丙方因受让债务所欠甲方的负债。

2.2股权转让的价格为人民币1020万元(大写:壹仟零贰拾万圆整)。须明确,乙方向××银行所借并以乙方土地抵押的贷款人民币770万元(大写:柒佰柒拾万圆整)及贷款利息(暂计10万元)在股权转让后仍由乙方承担还款责任,丁方为乙方垫付的应付工资人民币20万元(大写:贰拾万圆整)在股权转让完成作为乙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的相应部分。故丁方实际需付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大写壹仟万圆整)

2.3股权转让款的支付

2.3.1丁方应当于2013年2月 日将股权受让款预付至甲乙丙三方共同指定的账户(下称“指定账户”)。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2.3.2指定账户为:×××(以下称“收款人”)

姓 名:

账 号:

开户银行:

2.3.3除本协议约定丁方收回已付股权转让款的情形外,股权转让完成后,丁方按2.2规定预付至指定账户的款项,即作为丁方已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且乙方也不再对甲方负有任何债务,但股权转让未能完成者除外。

2.3.4收款人在收到丁方支付的股权转让款后,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前不得动用,且应当保证该款项不被冻结、划拨或因其他措施而使该款收到限制和/或损失。

2.3.5在股权转让完成日后,收款人应按照本协议3的规定向甲方其他人员

分配该笔款项。

2.4股权转让变更登记的办理

2.4.1丙方应当于甲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当日即与丁方一同向乙方注册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并在办理变更登记时予以一切配合与协助,以确保变更登记顺利办理。

2.4.2股权转让手续办理完毕,且丁方取得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之日为股权转让完成日。

2.4.2如不能于丁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且在2013年2月7日前办理股权转让的变更登记并生效的,本协议自动终止,丁方所付款项由收款人全额退还丁方。

3.债务的清偿

股权转让完成日后,收款人应当按照如下方式支付应当优先支付的费用和向甲方每个人(含收款人本人)清偿债务:

3.1优先清偿的费用

3.1.1甲方中×××、×××已提起诉讼并保全财产的诉讼及保全、代理费用包干补偿10万元。

3.1.2应付法律服务费用20万元。

3.2向甲方每个人(含收款人本人)清偿债务:

3.2.1实际受让款项=实际所欠该债权人款项×[(1000-20)万元/债权总额].

3.2.2乙方在本协议签订日前原结欠的应付款人民币50万元,该款按上款规定方式由丙方中的×××收取后进行实际清偿给付。若不足于清偿本协议签订前×××公司实际存在的应付款的,由丙方无条件承担支付义务,否则因此造成丁方及丁方受让股份后×××公司损失的,丙方应负全面赔偿责任。

4.撤诉与解除保全

4.1鉴于甲方中已有人员就有关债权向法院提起诉讼,故在丁方全额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丁方通知甲方现已提起诉讼及保全的人员,股份受让登记部门已正式受理股份转让登记之当日最迟次日,甲方中已提起诉讼的人员应当向法院撤销诉讼,并撤回保全申请。

4.2如丁方支付股权转让款后三日内,甲方中已起诉人员未能提交撤诉和解除保全的,丁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届时丁方所付款项由收款人全额退还丁方。

5. 承诺与保证

5.1甲方承诺与保证

5.1.1所持债权真实、有效;

5.1.2按本协议约定受偿后,对于未收清偿的债权自愿放弃,并承诺不再向乙方、丙方、丁方提出债权主张。

5.2乙方的承诺和保证

5.2.1所列债务真实、有效;

5.2.2除按本协议确认的债务外,乙方无任何其它债务。若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发现乙方本协议订立前仍负有本协议之外的其它债务的,应由丙方承担,由此造成丁方损失的,丙方并应赔偿丁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3丙方的承诺和保证

5.3.1按本协议约定与丁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并按本协议约定承担并清偿债务;

5.3.2积极协议丁方办理股份转让变更手续,履行各项配合义务;

5.3.3除按本协议确认的债务外,乙方无任何其它债务。若本协议生效并履行后,发现××公司本协议订立前仍负有本协议之外的其它债务的,应由丙方承担,由此造成丁方损失的,丙方并应赔偿丁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5.3.4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可撤销地委托甲方及收款人按照本协议的约定自行分配处理股份转让款以清偿债权、支付费用,在本协议附件债务清单范围内清偿的款项,即作为丙方已收到的实际款项。

5.4丁方的承诺和保证

5.4.1按本协议约定与丁方签订《股份转让协议》;

5.4.2按本协议约定方式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

5.4.3股权转让完成后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甲方(含收款人)返还股权受让款,或主张赔偿。

6.本协议的解除

6.1除本协议另有规定者外,本协议的解除须各方协商,一致同意,方能

解除;

6.2甲方任一债权人再行提起诉讼或诉前保全,本协议得以解除,但届时甲方违约人员其本人应当就协议解除给丁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赔偿,并向丁方支付违约金人民币10万元(大写:壹拾万圆整);

6.3因乙方、丙方等非丁方原因致股份不能变更到丁方名下的;

6.4非因甲方原因致甲方未能按本协议约定受偿债权的。【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6.5因不可抗力致无法履行的。

7.本协议附件

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各项文件,作为本协议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8.本协议的成立生效

本协议各方当事人签署后,于丁方按本协议支付全部股份转让款后成立,自股份转让变更为丁方后生效。

协议各方于以下签名同意受本协议约束

债权人(甲方):于以下签名

×××、×××、×××

债务人(乙方)于以下签名:

××市××××××有限公司(盖章)×××(签名): 债务承担人暨股权出让人:(以下简称丙方):

×××(签名): ×××(签名): 股份受让人:(以下简称丁方):

签名: 签名: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第三篇_合同的变更和转让案例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例题】1

下列哪些合同的转让是不合法的?ABD

A.甲公司与韩国乙公司举办中外合资企业,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

B.甲教授曾答应为乙校讲课,但因讲课当天临时有急事,便让自己的博士生代为授课

C.债权人李某因急需用钱便将债务人杨某欠自己的两万元债权以一万五千元的价格转让给了柳某,李某将此事打电话通知了杨某

D.丁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为替好友从银行借款提供担保,将该抵押权转让给了银行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故选项C所述为合法转让。

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合营者的注册资本如果转让必须经过合营各方同意。本题选项A中合资合同经过审批机关批准后成立,甲公司未经乙方同意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丙公司,故该转让不合法。

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自己不享有所有权或者经营管理权的财产做抵押物的,应当认定抵押无效。本题选项D中丁虽然对丙的房屋享有抵押权,但不享有所有权,丁无权处分该房屋,其将该抵押权转让给银行的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

【例题】2

甲对乙享有l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BD

A.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

B.丙可以向甲主张乙对甲享有的抗辩权

C.若丙不对甲清偿,甲可以要求乙清偿

D.若乙对甲清偿,则构成代为清偿

[解析] 在本题中,乙对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而且这l0万元债权不属于不可转让的债权,所以乙对丙的债权是可以转让的。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 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债权让与,即乙对于丙的债权让与给了甲所有,而且在三方进行书面约定时这种债权转让的通知到达了丙,对丙发生了效力。丙应当对新债权人甲承担履行债务。根据《合同法》第82条的规定:“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丙可以向甲主张其对乙享有的抗辩权。因此,选项A是正确的。

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 债权,后甲乙丙三方书面约定,由丙直接向甲清偿。可以认为甲乙丙三方通过合同行为,形成了有效的免责的债务承担,即乙对于甲的合同义务转移给了丙

承担,丙 成为新的债务人,原债务人乙退出了合同。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新债务人丙可以主张原债务人乙对于甲的抗辩权,所以选项B是正确的。乙既然已经退出了合同关系,就已经免责,原债权人就不能再要求乙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否则就是擅自使他人负有义务。据此,选项C是错误的。本题中,如果甲欲使乙承担债务,可以在三方订立合同时,订立并存的债务负担,或者重新经过乙的同意。 选项D涉及代为清偿的有关问题。在本题中,甲对乙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乙对丙也享有10万元到期债权,三方书面约定, 由丙直接向甲清偿。不论从债权移转还是从债务承担的角度,乙与甲的债权债务已经消灭,乙不再是甲的债务人而成为第三人。若乙对甲清偿,则只能构成代为清偿,而不能构成清偿。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

【例题】3

某区政府工业主管部门作出决定,把所属的A公司的两个业务部分立出再设B公司和C公司,并在决定中明确该公司以前所负的债务由新设的B公司承担。A公司原欠李某货款5万元,现李某要求偿还,你认为该债务应当如何处理?D

A.由B公司承担债务; B.由A、B、C三个公司分别承担债务

C.由A公司承担债务; D.由A、B、C三个公司连带承担债务

【解析】《合同法》第9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 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应注意的问题:

(1)债务人分立后对清偿债务的约定,不能对抗债权人;(2)分立,不一定是法人的分立,还可以是非法人组织的分立。

【例题】4

甲公司对外负债200万元,另有50万元的货款未予追回(欠款人为丁公司)。1997年3月,甲公司经全体股东同意分立 为乙、丙两个公司,由乙承受甲公司的全部债权债务,并办理变更登记与公告。同年4月,乙、丙签订一项协议,约定原由甲公司对丁公司的50万元债权由丙享 有。同年5月,丙向法院起诉丁要求归还50万元货款。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

A.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丁应向丙偿还50万元货款

B.乙、丙之间的协议无效,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C.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故丙无权向丁追索货款

D.乙、丙之间的协议有效,但丁有权选择向乙或丙履行义务

【解析】:(1)《公司法》的185条第3款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这里的协议是指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协议。全体股东由乙公司承受全部债务的决议对债权人无效,但由乙承受全部债权的决议和公告有效,因为它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乙与丙

原有连带债权,双方约 定由丙向丁主张债权,不违反法律,自当有效。(2)丙对丁享有的债权,双方约定由丙享有,属于债权的转让。按照当时的法律,债权的转让须经债务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91条)。因此,排除A、C项,肯定B项。(3)D项自相矛盾,因此排除。(4)按排除法,只剩下B项。应注意的问题:此题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结果有所不同。(1)由乙公司承担全部债务的决议无效。(2)由乙公司承受债权的决议及公告有效。(3)乙与丙之间的协议属于债权的 转让,是有效的,因此可以选择A项。金钱债权的转让不须债务人的同意,通知债务人即可,丙公司的起诉就起到了通知的作用。

【案例】1

甲、乙双方于2004年4月2日签订了买卖蔬菜种子的书面合同,约定由甲方向乙方提供100公斤种子,每公斤价格为100元。合同签订后,乙方提出价格偏高,甲乙双方经口头协商,一致同意降低单价。甲方在履行交付义务之后,向乙方催款。此时双方对种子单价发生争议。甲方提出:“我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5元。”乙方则认为:“你当时同意将100元单价降至90元。”双方就此争议提交法院裁决。本案中,存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书面合同能否采用口头形式予以变更?二是当事人对合同变更后的单价约定不明确的,是否可以适用合同法第78条(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判定为未变更?三是若认定合同已经变更,则应当采纳哪一方当事人的主张?

分析:在本案中,首先,甲乙双方在合同成立后,也就是买卖合同有效存续期间达成了变更协议,是符合变更的前提条件的。其次,买卖合同并不是要式合同,对买卖合同进行变更并不需要采取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以口头协议变更原合同,应予以支持。再次,由于双方都承认达成了变更协议,因此,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契约自由原则,应当认定合同已经变更,而不宜适用合同法第78条的规定推定合同未变更。否则,就会产生极为荒唐的结果,即债权人虽承认降低了单价,但法院却给了他未曾主张的利益。最后,确定合同变更的具体内容,也就是变更后的单价,应当根据举证规则予以确定。即若双方都不能提出能够证明各自主张的证据的情况下,因甲方已经承认把单价降至95元,而乙方虽然认为单价降至90元,但因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因此,对乙的主张不予采纳,而采纳甲方的主张。这也是符合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

【案例】2

2005年9月7日,甲土产公司与该市乙服装厂签订了一份购买再生布的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同年12月31日前,甲土产公司交付再生布20104平方米,总价款为16.2万,交付方式为乙服装厂到甲土产公司的仓库分批验收自提。合同签订后,乙服装厂发现再生布制品销路不畅,遂向土产公司提出减少货物数量,该提议未得到土产公司同意。此时,服装厂得知临市丙贸易公司需要该批货物销往外地,遂与之达成协议,由甲土产公司将货物直接发送到丙贸易公司的仓库。合同订立后,服装厂向土产公司去函,称该批货物已经转让给贸易公司,请土产公司直接将货物于12月31日送

到贸易公司的仓库。土产公司收到该函后未作答复。同年12月15日,土产公司给贸易公司去函,请贸易公司前往提货。贸易公司于同年12月31日将货物提回,同时付清了16.2万元的货款。贸易公司验货后发现该批货物规格不符合规定且存在质量问题,遂要求退货,土产公司拒绝。于是,丙贸易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土产公司、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保管费等费用。

分析:在本案中,服装厂已经将合同债权转让给了贸易公司。因为服装厂作为债权人对债务人土产公司享有合法的债权,并且已经与第三人贸易公司签订了债权让与合同。由于债权让与合同业已依法成立,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内效力,那就是服装厂退出债的关系,贸易公司取代其地位,从而服装厂无须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由于债权人服装厂已经向债务人土产公司履行了通知义务,因此,可以发生债权转让的对外效力,亦即债务人土产公司负有向新债权人贸易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如果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则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服装厂虽然无须承担违约责任,但其是否应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呢?之所以要探讨这一问题,是因为转让人负有这样的责任,即在债权转让以后,因权利存在瑕疵致使受让人遭受损失的,转让人应向受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权利瑕疵担保责任不同于物的瑕疵担保责任。在债权转让中,债权的转让人是只承担权利瑕疵担保责任,而不可能承担物的瑕疵担保责任的,因为债权为请求权,债权人未直接支配将为给付的标的物,其无法知晓债务人未来所要交付的标的物是否存在瑕疵。在本案中,标的物上不存在着权利瑕疵,因为没有人对贸易公司的债权提出异议。

从原则上来说,债权让与合同不得改变原债权的内容。如果转让人与受让人变更原合同的内容,则除非征得债务人同意,否则对其不发生效力,债务人仍应按照原合同履行义务。在本案中,服装厂与贸易公司达成的变更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的协议,如果未取得土产公司的同意,则土产公司仍有权按照原合同所规定的交货方式要求贸易公司前往其仓库自提货物。如果土产公司同意,则应根据变更协议所约定的交货方式、履行地点作出履行。在本案中,12月15日,土产公司向贸易公司发函,要求贸易公司提货,这说明其不同意变更合同,由于其无运送货物的义务,因此也无义务支付运输费与保管费。服装厂在未征得土产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变更交货方式、履行地点,单方面的要求土产公司送货,对土产公司不发生法律效力,只能由服装厂根据协议向贸易公司承担送货义务,如不亲自送货,则应承担运输费用。贸易公司提回货物后,由其自己占有货物,因此保管费由其本人承担。

总之,在本案中,贸易公司可以请求土产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但不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违约责任,而只能请求服装厂承担运输费用。

【案例】3(从债务的转移)

甲与乙协议购买乙所收藏的油画一幅,并约定由乙将该油画装裱后交付给甲。因为乙在当地是有名的装裱艺人,所以甲支付的购画钱比较高。此后,由于乙收藏的油画破损以致不能交付,经征

得甲的同意后,将交付油画的合同债务转由第三人丙来完成,丙也表示同意,乙便将甲所支付的购画款全部转交给丙。当丙向甲交付油画时,甲拒绝接受,因为该油画未经装裱。甲提出要么由乙继续装裱该画,要么由丙退回部分钱款,乙和丙均予以拒绝。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本案中,甲的主张是否应得到法院支持?

分析:本案中,甲与乙订立购买油画的协议,其中约定的乙的装裱义务为乙交付油画的从债务,该装裱从债务具有专属性,只能由乙亲自完成。当乙把交付油画的义务转让给丙承担时,该债务承担合同因经甲的同意而有效。但具有专属性的乙的装裱义务不能转移给丙。也就是说,乙的装裱从债务并未消灭,而甲支付给乙的价款包含有该装裱的费用,因此该从债务仍须由乙承担,否则乙应返还给甲装裱的费用。当丙将未经装裱的油画交付给甲时,甲有权要求乙继续装裱该画,但却不能要求丙退回部分价款,因为丙承担的仅为交付油画的债务,装裱从债务则专属于乙。虽然乙把甲所付价款全部转交给丙,但这仅是乙、丙间债务承担的法律关系,与甲无关。

【案例】4

原告某食品贸易公司与被告某粮油公司签订了一份大米购销合同,合同规定:原告向被告出售1500吨大米,每吨单价2100元,在2005年3月底于某火车站交货,货到三天后付款。几天后,原告又与第三人签订了一份同样的大米购销合同,第三人在合同订立后,立即向原告汇出500吨大米的货款,原告在收到该款后,现通过火车向第三人发送了500吨大米。十天后,又向被告发送了1000吨大米。至2月中旬,原告不能收集到余下500吨大米给被告。被告遂多次发函催要,原告遂商请第三人暂时拨出500吨大米给被告,以后再由原告向第三人补齐。第三人表示同意,但由于货到后,大部分大米被处理,仅剩下400吨尚未销售,第三人遂向被告发函,称愿帮助原告交付大米400吨,货款由第三人与原告结清。被告表示同意接收。但在收到货物以后,被告以“尚欠100吨大米”为由,要求第三人补足,同时拒绝向原告支付1500吨的全部货款。原告多次催讨未果,遂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支付1400吨大米的货款。

分析:本案是否属于债务承担呢?如果是的话,则第三人负有交付500吨大米的合同,原告在交付1000吨大米后不负任何义务,从而也不会发生承担违约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本案不构成债务承担,而仅仅属于履行承担,因为,首先,原告只是商请第三人暂时拨付500吨大米给被告,并没有明确表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其次,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协议后,并未与被告进行联系,提出将债务转让给第三人,并要求被告同意,第三人发函表示愿意交付大米,只是辅助债务履行的通知,并不是关于询问被告是否同意移转债务的通知;再次,原告并没有退出合同关系,因为第三人履行后,还是由原告与被告清结货款。正是由于这些原因,本案不属于债务承担,而仅仅只是履行承担,第三人并未成为大米买卖合同的主体。在本案中,食品贸易公司共计向被告交付了1400吨大米,因此,其行为构成违约,它应该向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在一般情况下,在双务合同中,当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债权人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拒绝履行对待给付。不过,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第四篇_建设银行《赔款转让协议(2006版)》

编号:

赔 款 转 让 协 议

(适用于中国建设银行,2006年3月启用)

年 月 日

甲 方:(被保险人) 注册地址: 企业营业执照号码: 机构代码: 电 话: 邮编: 传 真: 基本存款账户银行:

账 号:

乙 方: (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 注册地址: 电 话: 邮编:

传 真:

丙 方:(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电 话: 邮编:

传 真:

1

鉴于:

甲方已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保单号为 (以下简称“保险单”),各方经充分协商,就保险单项下赔款转让授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且在保险单有效期内,对于甲方

(请在下列适用“□”内打“√”,不适用“□”内打“×”) 在保险单适保范围内的全部出口

地区的全部买方的出口 向买方代码为 的买方的出口 项下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甲方授权乙方将按照保险单规定理赔后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额支付给丙方,且同时乙方在上述出口项下的赔偿责任终止。

无论本协议其他条款如何规定,甲方和乙方之间的保险法律关系,以及甲方和丙方之间的出口贸易融资法律关系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关系。乙丙双方在各自与甲方签订的合同中独立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并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甲方是否向乙方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并不构成其获得丙方的贷款或其他形式融资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甲方能否获得丙方的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并不构成乙方接受其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的必要条件或充分条件。乙、丙双方应根据各自的规定,对甲方的投保申请和贷款或其他形式的融资申请做出独立的判断和决定。

2

二、甲方义务:

1、未经丙方书面同意,在保险单有效期内不单方面解除和变更保险单。

2、未经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撤销、不得变更本协议第

一条授权事项。

3、无论索赔权是否转让,均履行保险单项下被保险人的各

项义务。

4、在得知发生保险单项下的损失或可能导致损失的事件时,立刻通知乙方和丙方,及时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并且不延误地向乙方和丙方报告有关进展,否则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5、若出现如下情况,应由甲方向丙方偿还融资协议项下的

款项(包括本金、利息、费用及其他应付款项),直至丙方完全受偿。

(1)乙方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协议、保险单的规定或基于其他任何原因,作出拒绝赔款的决定;

(2)乙方向丙方赔偿款项不足以偿还甲方应向丙方偿还的款项;

(3)甲方因任何原因不向乙方索赔或甲方没有按照保险单和《索赔单证明细表》等相关单证的规定向乙方索赔。

6、在乙方已将赔款支付给甲方的情况下,甲方应无条件地向

3

丙方偿还融资协议项下的款项。

7、甲方应保证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乙方不负责审查出口贸易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乙方义务:

1、按照本协议第一条的规定,将应付给甲方的赔款直接全

额支付到丙方指定的账户 。

2、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将本协议第三条第1项中规定的赔款

支付给丙方,并给丙方造成实际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在保险单有效期内,甲方单方面提出变更或解除保险单

的请求需事先征得丙方书面同意,对于甲方向乙方提交的变更或解除保险单的书面申请,如未附有丙方的书面同意材料,乙方将视其为申请材料不完备而不予接受。

4、乙方依据法律、保险单的规定单方作出变更或解除保险

单决定后,应及时书面通知丙方。并且乙方承诺该变更或解除不影响在变更或解除前乙方按照法律和保险单规定应当承担的保险责任。

四、丙方义务:

1、 开展此项业务前,已明晰了解乙方的保险单条款。

2、 及时通知乙方有关甲方的贸易融资金额,在每月20日之

前将本月上半个月,每月5日之前将上月下半个月的甲方收汇结 4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第五篇_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可变更

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可变更

为更好地满足客户的金融服务需求,防范和化解个人住房贷款风险,中国工商银行今天对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的有关事项做出新规定。工商银行的个人住房 贷款客户今后将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和银行的有关规定在贷款期内对原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和抵押物等进行变更和调整。

这是工商银行对已在工行有住房贷款的客户推出的又一项新的服务举措。根据这个办法,借款人可在银行同意下,延长贷款期限,减少每月还款额,从而增加还款能力;通过调整还款方式,合理调整还款计划;通过变更抵押物,可以实现已购房屋的更换。

据介绍,个人购房借款合同的变更是建立在原合同当事人平等协商的基础之上的,原合同未作变更的部分在借款人还清贷款本息之前仍然有效。个人购房 借款合同的变更包括贷款期限变更、还款方式变更和抵押物变更等不同情况。其中贷款期限变更是指借贷双方和原合同其他当事人同意延长原合同约定贷款期限的行 为;还款方式变更是指贷款期限内由于收入水平变化或其他重大变故导致借款人还贷能力变化,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改变原合同约定还款方式的行 为;抵押物变更则是指因借款人调换房屋、房屋价值贬损等原因,借贷双方和原合同的其他当事人同意更换或增加抵押物的行为。借款人可以同时申请以上一种或多 种合同要素的变更。此外,根据工商银行此次发布的规定,贷款期限缩短仍按现行提前还款方式处理。

据了解,个人购房借款合同变更时必须征得合同其他当事人的书面同意,且原合同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同意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或由新设 定的保证人和抵押人对合同变更后的贷款承担担保责任。同时,借款人必须还清已到期尚未归还的本金、利息和罚息。此外,办理合同变更涉及的公证、律师、抵押 登记(备案)、保险等费用将由借款人承担。

湖南律师 南京律师

银行债务人变更协议 第六篇_抵押权变更登记案例

申请抵押权转移登记

某公司与甲银行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150万元给该公司,并以该公司的办公楼作抵押,双方到登记机构办理了抵押登记,之后,甲银行履行了借款义务,后因银行经营方式调整,将该笔借款的债权及抵押权一并转让给了乙银行,并通知了该公司,但未办理登记,抵押到期后,该公司仅支付了利息,其余本金未归还,乙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处置抵押物优先受偿。该公司认为,抵押期限已过,且债权人是甲银行,与乙银行无关。 法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合同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履行了借款150万元的义务,被告仅归还了部分利息,已构成违约。后该笔债权合法转让给乙银行,被告应承担向乙银行偿还借款本息的民事责任。因此,对乙银行享有优先受偿权的请求予以支持。

评析:

本案中被告提出该抵押期限已过,不应对此承担担保责任。《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登记部门要求登记的担保期间,对担保物权的存续不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中,虽然抵押期限届满,但是债权并没有得到清偿且依然存在,附着于债权之上的抵押权当然也不会消失。

从抵押权转让关系分析,甲、乙银行转让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关键是从抵押权效力上分析,随主债权转让抵押权应当办理登记,乙银行只有在办理了抵押权转让登记后,才有权要求银行处置抵押物,实现优先受偿的权利。本案中,法院认为该债权转让给了乙银行,乙银行就获得了优先受偿权,《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抵押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合同发生变更或者抵押关系终止时,抵押当事人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巧日内,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抵押登记。”以及第三十七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抵押权转让时,应当签订抵押权转让合同,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抵押权转让后,原抵押权人应当告知抵押人。”根据上述规定,抵押权可以随债权转让,双方签订的抵押权转让合同有效,但应当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的变更登记其实质应为一种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35989/

推荐访问:担保人与债务人协议 债务人去世银行债务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