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百科 > 减肥方法 > 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时间:2018-03-19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www.gbppp.com--减肥方法】

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第一篇_论合同解释方法(周羽正)

论合同解释方法

周羽正

上传时间:2006-6-12

我国《合同法》第125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理解有争议的,应当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该条款的真实意思。合同文本采用两种以上文字订立并约定具有同等效力的,对各文本使用的词句推定具有相同含义。各文本使用的词句不一致的,应当根据合同的目的予以解释。”这是关于合同解释方法法律渊源。

有作者指出:“只要存在法律适用便需要审判解释,因为社会总是突破人们设定的法律规范,制定全部现存社会关系的法律是不可能的。[i]”对于克服法律上的缺陷,加藤一郎说:“等待立法直等到死能否实现也很难说。如果想在活着的时候求得比较好的解决, 就有必要尽可能通过解释论探求解决的可能性[ii]。”同理,对于存在意思含糊不清的合同,现实不允许法官等待当事人去重新取得意思一致。法官有义务去通过某种方式从法律上“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的真实意思,这些方式就是“解释方法”。在诸种可能方式中所进行的选择过程及选择规则,就是本文所要讨论的解释方法的位阶问题。而法律就语言含义解释方法、顺序所作的规范即我们所说的“法定解释”。

解释方法可以从相关的法学理论中汲取营养,比如说法解释学和法律行为的解释,法学史上已有相当成就,对于合同解释理论的发展就殊有帮助。

一、法解释与合同解释

法解释学是一门专门的学科,其历史久远,所积累的成就相当丰富。仅就民法解释而言,从罗马时代开始,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历程,建立起了一整科学的体系[iii]。 我国学者近年来对法解释学予以了相当的注意,在民法方面有梁慧星先生的专著《民法解释学》;刑法方面有李希慧博士的博士论文《刑法解释论》[iv]等。

法解释的方法对于合同解释,由于同为对规范的解释,有其共同点,因此,其成果无疑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故不吝篇幅将学者对法解释方法的归纳罗列于此:

在民法解释,梁慧星先生认为方法有:文义解释方法;体系解释方法;法意解释方法;扩张解释方法;限缩解释方法;当然解释方法;目的解释方法;合宪性解释方法;比较法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等[v]。

在刑法解释,李希慧博士认为方法有:1,文理解释方法, 包括字面解释和语法解释;2,论理解释方法,包括扩张解释;限制解释;当然解释;反面解释; 系统解释;沿革解释;比较解释;目的解释等[vi]。

在国外,对法解释的研究也很多,比如说,对美国宪法的解释,该国学者罗列了几十种解释方法[vii]。

当然,对于立法机关的意思产物的解释较诸对个人意思的解释要相对可靠容易得多,因为立法机关在其活动中保存了大量的文件包括对某些敏感问题的争论的记录,使得研究者较为易于探求其真实意图。因此,法解释的方法不可能照搬到合同解释活动中来。事实上,不同法规范的解释方法之间也有相当区别,这从前面的引述便可知道。

二、法律行为解释与合同解释

法律行为解释在狭义上专指对个别法律主体意思表示的解释,广义上则包含合同解释在内。对个别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解释是对合同解释的基础和出发点,因此,法律行为解释的方法和规则对合同解释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但是,合同解释作为对当事人“合意”的探讨,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因此,也就有特殊的解释方法和规则。对此尤当引起我们的注意。

三、具体解释方法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使用的文字,有时并没有反映他们的真实的意思,或是合同的执行中出现了一些为他们始料不及的情境,或是由于其他的原因,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往往大相径庭。从我们对司法实践的调查,90%以上的合同纠纷中, 当事人对合同的某些条款或是词句总是有不同有理解的。由于这是一种客观的法律现象,外国合同立法中一般都有关于合同解释的原则或是方法的规定。

我国统一合同法之前的合同法中未明文规定关于合同解释的专条,但其中规定了一些关于解释的内容。实践中出现了一种不良倾向,这就是审判人员不尊重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还有人从理论上来加以证明,认为外国合同立法中所谓合同解释,均是指的法院对合同的解释。我们认为这种理解是不正确的,因为外国法学著作在谈到合同解释问题时,都有一个语境,这就是关于对有争议条款的解释。对于当事人双方无争议条款的真实意思,则必须尊重当事人的约定。从这个意义上,我们认为,广义的合同解释,应包括当事人对合同的解释。由于“依法成立的合同,在订立合同的当事人间具有相当于法律的效力[viii]。”当事人(共同)对合同的解释是一种“立法解释”, 对法院具有约束力,当然, 法院可以宣告该条款无效,但是无论如何,法院不能宣告该条款的“真实意思”与当事人的共同解释不同

[ix]。

外国法对于如何解释合同向来有两种相对立的主张,一是强调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拘泥于合同的文字。罗马法学家保罗说:“我们不是受文字形式的拘束而是受文字所表述的内容的约束。因此,我们认为以文字形式表达的内容与以语言形式表达的内容具有同等的效力[x]。”这种主张以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为依据的解释合同的方法通常被称作“意思说(Will_Theory )”;另一种主张强调解释合同应以当事人表示出来的意思为根据,因为当事人的内心意思非他人所能得知。这种主张通常被称作“表示说(Declaration_Theory)”。总体上来说,大陆法系国家多采“意思说”,而英美法系通常采用“表示说”。

一般认为,合同解释的方法有下列几种:

1,文义解释

这种解释方法也有人称之为“文字解释”。即对合同文字首先应依其通常的意思进行 解释,专门术语从其专业规定,行业用语从其通常含义。

2,真意解释

强调“解释合同应探求当事人共同的真实意思, 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词句[xi]。是采大陆法系通常所用“意思说”, 也是我国宪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的体现。值得注意的是,对这一方法的运用,必须有严格的解释规则,以防止法官的擅断。

大陆法系历来强调在合同解释中应当探求当事人的真意而不应拘泥于合同所用文字,如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98条(意思表示解释)规定:“解释意思表示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

拘泥于所用之辞句。”德法等国民法典亦有同样的规定[xii]。我国民法学者亦有同样的主张

[xiii]。台湾地区法理与判例对这一法条的实践有:

查民律草案第二百条理由谓意思表示,其意义往往有欠明了者,应将不甚明了之处解释之。但应探求当事人之真意,不得拘泥于所用之辞句。致失真意。此本条所由设也。 解释当事人之契约,应以当事人立约当时之真意为准,而真意何在,又应以过去事实及其他一切证据资料为断定之标准,不能拘泥于文字致失真意。(三九台上一0五三)

合约内所列之副署人,在法律上应负如何之责任,需视契约当事人在当时之真意如何而定,原审未予斟酌各方情形,以探求当事人之真意,遂认为系参加契约之另一当事人,应与主债务人负连带清偿之责,尚难为合。(四三台上五七七)

解释当事人立约之真意,除双方中途有变更立约内容之同意,应从其变更以为解释外,均以当事人立约当时之真意为标准。(四九台上三0三)

我国民法并无关于职务(或身元)保证之特别规定,一般所谓职务保证不外约定以将来主债务人之债务不履行及依契约或法律之规定对债权人应负担之损害赔偿债务,为其保证内容,仍具有附从性。至其约定是否含有独立的损害担保契约性质?(即因主债务人之行为,使债权人蒙受损害,保证人即负填补之义务,其损害之发生,不以主债务人有过失为必要,保证人亦无检索之抗辩权)。则属事实审法院解释契约之职权范围。(六三台上一五八。)[xiv]。 本件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返还垫款,系基于两造所订契约关系(见原审六十八年度上更[一]字第二六O号第五五页),即《让渡抛弃书》为其依据,该《让渡抛弃书》虽记载有:“如来历不明,敝人等应负责,与买方无关”字样,但此系指担保第三人出而主张基地之权利时,应由被上诉人等负责而言,本件罚锾,系因被上诉人违反土地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未通知公地出租人台南县政府表示是否优先承购,由台南市政府依当时有效之实施都市平均地权条例第六十八条第一项,同条例台湾省施行细则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科处被上诉人罚锾,究非有让渡抛弃书所称之来历不明情形,上诉人垫付此项罚锾后,本该让渡抛弃书而为请求,尚难谓有据(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四三O号)。

出租人林务局于林地出租后,将该林地归划上诉人管理,应认上诉人得本于管理权能对承租人行使出租人之权利。此为归划拨管理性质所使然。原审以上诉人虽为本件林地之管理人,但无行使出租人权利之见解,即难谓当(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O号)[xv]。 真意解释方法可使合同当事人免被合同文字所陷。如某单位职工与其单位约定:其住房问题在其配偶单位解决,在此之前,单位借一套房供其过渡。由该职工书写的文件内容是“本人住房问题由我爱人单位解决,现借单位某宿舍区1幢101室在我爱人单位房屋交付使用后无条件归还。”其单位有关方面负责人在上面签了字,亦即双方成立了一份合同。在该合同的解释中有二个方面显然不受文字表面意思的拘束:

(1),尽管该职工讲其“住房问题由我爱人单位解决”, 该单位仍应满足其暂时的住房需要;

(2),由于该职工实际取得的是“2幢101室”而非合同所言“1幢101室”, 实际处理时仍应按“2幢101室”来处理。

特别应当强调的是:在当事人对合同文字并无矛盾解释的情形下,法院不得以探求当事人之真意的名义脱离文字进行解释。一般而言,主张合同真意与合同文字表面含义不同的一

方合同当事人有举证责任,在该方当事人举证充分的情形下,法院才能不以合同文字来确定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

3,整体解释

“若要弄懂一种法律制度,不能单研究其条文规范,而要明白这个条文是如何组合到一起的,该制度是如何架构的,它的条文应当如何解释[xvi]。”对于合同的解释也是如此,合同条款皆有其“来历”,每一个条款都是为了和其他条款一起发挥作用的。这里的“整体解释”,是指合同的各个条款得相互解释,以确定各个条款在整个合同中所具有的正确意思。这里值得进一步研究的是几个条款的规定有冲突时的处理方法。比如说,某承包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的规定是“一包三年,一年一订”。发包方解释为合同必须每年签订一次;而承包方则解释说,合同一签订,其有效期就是三年。我们认为,合同解释的整体性规则包含了这样的意思,即在有关条款相互矛盾的情形下,应取使得合同其他条款有效的解释;合同中的词句,

除非合同中有特别约定,应作同一解释。

台湾地区民法的规定体现对合同应作整体解释的要求:

第4条(以文字为准):“关于一定之数量,同时以文字号码表示者, 其文字与号码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文字为准。”

第5条(以最低额为准):“关于一定之数量,以文字或号码为数字之表示者, 其表示有不符合时,如法院不能决定何者为当事人之原意,应以最低额为准。”

《法国民法典》则明文规定:“契约的全部条款得互相解释,以确定每一条款从整个行为所获得的意义[xvii]。”

4,目的解释

即“合同所使用的文字或某个条款可能作两种解释时,应采取最适合于合同目的的解释

[xviii]。 ”目的解释在罗马法学家那里就已经被使用,保罗说:“一段能够引起两种不同解释的意思表示并不表明我们两样东西都要,而只能理解为是要我们想要的那样物品。但当一个人说的和他想的不一致时,他既不要在那段话中提及的物品,因为那不是他想要的,又得不到他想要的,因为他没有说[xix]。 ”乌尔比安说:“无论在要式口约中出现多少次含混的表述,均应理解为是就履行契约所作的肯定的表述[xx]。”尤里安的话则更明了:“每当对一句话有两种理解时,应作接近于要说明的问题的解释[xxi]。”我们认为, 目的解释是整个“意思说”解释体系的基础。应优于其他解释规则而适用。

《南方周末》曾以《三岁女状告平安保险》为题报道一起保险合同纠纷:

投保人吕萍于1996年7月30日向平安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交款人民币300元, 该公司向其出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1996年8月7日,吕萍在平安保险公司体检时,医生的结论是“合格”。体检后,医生发现吕萍左肾有点积水,业务员包建斌说:这个不影响,可能要增加一点保险费。吕萍即与包约定:“如果不超过1000元,你先帮我垫付。”包建斌后于1996年8月12 日为吕萍垫付了因身体有小毛病而增加的400元“保险附加费”(平安保险公司的业务规则允许这样做)。1996年8月14日,平安保险公司出具了保单。1996年8月7日,吕萍遇害。后来,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吕萍所交300元是体检费,并以此为由而主张保险关系尚未成立,从而引起讼争[xxii]。

未见到法院对此案的判决。我认为,依合同解释的方法,平安保险公司主张吕萍所交的300元是“体检费”而非其出具的收据所示的“保险费”,对此, 保险公司应负举证责任。依双方当事人的行为目的方面而论,吕萍之所以要向平安保险公司交款人民币300元,其目的是投保,平安保险公司接受此款也说明其愿意接受。 结合吕萍体检合格的事实,应当认定,保险关系已于交保险费之日成立。吕萍指定的保险受益人黄昊依法可以得到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

双方串通进行真意掩盖的不具法律效力,单方所作非真意表述更不起作用,这一规则自罗马时代即已确定:“任何人由于虚伪陈述而免除担任监护职务的,其监护职务并不因而解除[xxiii]”。【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法国民法典》要求:“如一项条款可能有两种解释时,应采取适合于契约目的的解释

[xxiv]。”

5,习惯解释

习惯在民事司法活动中具有重要的意义。我国台湾民法中,习惯是法源之一[xxv]。法国法规定“有歧义的文字,按契约订立地的习惯解释[xxvi]。”“习惯上的条款,虽未明载明于契约,解释时应加以补充[xxvii]。”我国民法未明文规定习惯的法律效力, 但实践中习惯具有等同于其他大陆法系国家法上习惯的法律意义。

“习惯解释”要求在合同所使用的文字词句有疑问时,应参照当事人的习惯进行解释。比如说,在江苏泰兴市有一份互易合同,甲乙互易其所有的一株银杏树,合同规定原属乙的银杏树转让给甲后,五年内双方分享其孳息;原属甲所有的一株银杏树由甲负责移栽后转让给乙,如该树不能成活,甲应返还给乙原有树木。合同签订后,甲移栽其树,该树于第2 年成活,第3年挂果后死亡。发生纠纷后,甲认为他已移栽该树成活,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而乙则认为,该树未能成功地结果,最后已死亡,要求甲返还其树。我们认为,对这一合同的解释,应参照合同签订地的习惯。经调查,银杏树移栽易死,挂果时也特别容易死亡,只有成活后5 年不死方能确保其生存。因此,对于合同中“成活”一词,应理解成“成功地挂果”,这也符合本合同的目的,且从合同整体而言,当事人约定5 年共享原属乙所有的银杏树孳息也才有根据。

以习惯解释合同,美国法中亦有判例可援:在“哥伦比亚氮肥公司诉罗伊斯特公司

[xxviii]”一案中, 法官指出有关行业习惯对于合同解释具有约束力,他进一步论证说:

有几个弗吉利亚州的判例判决,除非法院发现书面合同是含糊不清的,否则,外部证据不能被用来解释或补充一个书面合同。但是,这一规则已经被弗吉利亚州采纳的《统一商法典》改变了。该法典明确地规定,对本法“应作灵活的解释和适用以促进本法所体现的目的和政策的实现,”其中包括“让商业做法通过习惯、行业惯例和当事人的协议不断获得发展(《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102条)。 ”《美国统一商法典》第2-202条的规定表明了行业习惯和当事人交易的过程的重要性。 该条是要授权法院运用行业惯例和当事人交易的过程去解释和补充合同。官方评论称,这一条款否定了原有的规则,即只有当合同含糊不清时,才能以交易过程和行业惯例为证据的规则。

当事人间的交易过程实质上可以看成是当事人间的“习惯”,“布利-安德鲁斯公司诉西蒙斯公司[xxix]”表明履约过程对合同解释的意义,这也是《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要求[xxx]

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第二篇_《合同法》简答题部分2012.11

《合同法》期末复习——简答题部分

一、我国合同法有什么特点

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

2、充分体现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

3、表现了合同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色;

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

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

7、立法技术不断提高,立法语言日趋规范。

二、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

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

2、是合同法具体规范的总的指导思想

3、提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

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三、简述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

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

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中,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中,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

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如果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在善意取得制度中,也要求善意第三人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财产。

四、简述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

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各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到切实保障。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五、简述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

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

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

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

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六、简述合同法在格式条款的规定中如何体现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我国《合同法》第37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的解释。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格式条款中的保护弱者利益原则。

1、由于格式合同的条款是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拟订的,而相对人一方又是弱者。所以,在对合同条款发生歧义需要解释时,当某一条款有几种解释方法,其中解释有利于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另一种解释则对相对人有利的话,既应解释得有利于相对人,而不利于条款的拟订者。

2、当某一合同既存在格式合同条款,又存在非格式合同条款,例如补充协议时,如果两种条款发生冲突,出现不一致的情况时,既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不言而喻,这完全是因为,格式合同条款是由当事人一方拟订的,其仅考虑了自己的利益;而非格式合同条款是双方合意的结果,顾及到了双方的利益。

七、简述合同成立的要件

1、要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同当事人

2、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除了合同的一般成立要件以外,基于合同的性质和内容的不同,还可以有其他成立要件。对于实践合同而言,就要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其成立要件;而对于要式合同,则必须以完成一定的形式为其成立要件。

八、简述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

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

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但最终被认为无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

2、国际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

对违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使其内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需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销权的人自己去处理。

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

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计,法院决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便成为合法的合同。

九、简述要约的构成要件

1、要约是由特定人作出的意思表示

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合同的基本意图

3、要约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十、简述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

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

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定。

十一、简述承诺的构成要件

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

【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

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

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十二、简述强制缔约的特点

1、强制缔约依然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不过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罢了。保障用户日常消费必需的法律措施,诸如邮政、电信、煤气、天然气、自来水、铁路、公共汽车等公用事业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用户的缔约要求。

2、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

3、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缔约而致对方损害的,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十三、简述合同条款的种类

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第12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①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②标的;③质量和数量;④价款或酬金;⑤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⑥违约责任;⑦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

3、合同的普通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普通条款包括:①偶尔条款;②通常条款;③特意待定条款。

十四、简述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以及类型

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特征:

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

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的先契约义务【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

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错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1、合同无效和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2、信赖利益的损害。

(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商业秘密;

(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十五、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主要表现在哪几点

1、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约定的义务;

3、当事人应依法或依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

十六、简述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

附条件合同中条件的要件:

【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是否发生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附期限合同中期限的要件:

1、期限是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

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肯定的;

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十七、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哪些条件?

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

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是否发生具有可能性,不具有必然性。 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自由选定的事实。

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条件。

十八、简述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九、简述构成欺诈的要件

1、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

2、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3、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即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二十、简述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先后履行顺序

3、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的约定

二十一、简述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

不安抗辩权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是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二十二、简述代位权的适用条件和代位权行使的主要内容

债权人要行使代为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

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4、债务人已经陷于履行迟延

5、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

代位权的行使主要内容如下:

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2、依据《合同法》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

3、代位权行使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二十三、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

1、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

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

3、让与的合同权利须具有可让与性

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二十四、简述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

合同权利让与分为内部效力和外部效力两个方面,其内容如下:

所谓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是指原债权人与受让人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1、合同权利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

2、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

3、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所谓合同权利让与的对外效力是指原债权人、受让人与债务人之间发生的法律效果。

1、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2、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张

3、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消

二十五、简述我国《合同法》规定哪些合同债权不得转让

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

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当然不能转让

二十六、简述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种事由:不可抗力、拒绝履行、履行延迟、不完全履行、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方式: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二十七、简述提存的适用条件

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第三篇_图书出版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方法

龙源期刊网 .cn

图书出版合同争议条款的解释方法

作者:魏秀娟

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1期

【摘要】图书出版合同是出版社与著作权人达成合意的作品许可使用合同。当双方当事人对合同条款的含义产生不同理解时,要运用适当的方法进行解释,如文义解释、目的解释和诚信解释,以确定争议条款的真实含义。

【关键词】图书出版合同;争议条款;解释

图书出版社与作品著作权人订立图书出版合同,免不了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对合同条款产生不同的认识,这实属正常,但问题是该如何解释令合同双方产生歧义的合同条款。本文借用一个实例,旨在说明合同条款的解释方法,并提出自己的见解,为处于类似情况的合同双方提供借鉴。

一、案情简介

2006年5月19日,栾某等9人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中国某出版社就出版《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签订一份《图书出版合同》。合同第1条约定:“甲方授予乙方出版上述作品的图书、电子、音像专有出版权,有效期为10年。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上述作品。”第7条约定:“乙方向甲方以版税形式支付稿酬,第1版的版税为8%,该书是否再版由乙方决定,如果乙方决定修订再版,第2版及以后的版税为7%,修订由甲方负责。”2007年6月,《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由中国某出版社出版,字数为640千字,有作者署名。

2007年12月,中国某出版社出版了《xx合同范本全书》一书,字数为377千字,无作者署名。栾某等9人与中国某出版社均认可《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中有30442字的内容取自《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除“技术转让合同”中的参考文本外,对于同类合同,两书使用了相同的合同示范文本或参考文本。

栾某等人认为,中国某出版社未经许可,在《xx常用合同范本全书》一书中直接抄袭、摘编《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一书,既未给其署名,亦未向其支付报酬,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发行权,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中国某出版社辩称,依据双方签订的《图书出版合同》第1条“甲方同意乙方转载、摘编”的约定,享有“摘编”《xx合同签订指南与纠纷防范》内容的权利,因此,摘编是在双方达成合意的基础上进行的,不构成侵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栾某等人于2010年3月16日将中国某出版社起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二、法院判决

如何对合同条款及解释 第四篇_2013合同条款解释

2013年4月3日,住房与城乡住建部(下称“住建部”)与工商总局颁发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3-0201)》(简称“13版合同范本”),该范本自2013年7月1日实施,此前曾经运用14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简称“99版合同范本”)同时废止。

第一部门13版合同范本的背景资料与框架

一、99版合同范本的编削背景

99版合同范本实施14年以来,市场环境与法律环境发生了宏大变化,99版合同范本亟需编削。

1、市场变化:工程总承包、施工总承包、直接发包、暂估价发包等承包形式出现,对合同两边的履约水准提出更高要求,而99版合同范本条款设置集约,不能适应市场需求。

2、牵连频出:是非合同、分包转包、暂停施工、工程变更、表见代理、拖欠工程款等牵连以及质量平安事故频出,亟需新范本指引承发包两边签约履约,进步履约效率。

3、新法律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物权法》、《侵权责任法》、《招标招标法实施条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主意》、《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主意》等法律法规出台,99版合同范本应当吸纳最新立法效率。

4、新典范榜样出台:99版合同范本实施后,《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同一法度模范》、《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典范榜样》、《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典范榜样》等技术典范榜样陆续出台,并订负数版,如《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典范榜样》先后有2003版、2008版、2013版,99版合同范本应与新典范榜样相协调。

二、投资体制改造后造成的两套合同范本

长久以来,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原住建部)制定,住建部与国度工商总局协同颁发。2007年11月,国度发改委、财政部、住建部、铁道部、交通部、音信产业部、水利部、民用航空总局、播送电影电视总局联合颁发了《法度模范施工招标资历预审文件》和《法度模范施工招标文件》,在政府投资项目中试行。经过几年成长,目前已造成双轨制的合同文本体系:政府投资的基础设施领域的合同范本由国度发改委牵头制定、非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领域的合同范本由住建部牵头制定。

国度发改委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

(1)《法度模范施工招标资历预审文件》和《法度模范施工招标文件》(国度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2007年11月1日颁发,2008年5月1日实施)。

(2)《简明法度模范施工招标文件》(国度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建设。2011年12月20日颁发,2012年5月1日实施)。

(3)《法度模范设计施工总承包招标文件》(国度发改委牵头,九部委联合制定,2011年12月20日颁发,2012年5月1日实施)。

住建部牵头制定的合同文本包括: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住建部、国度工商总局制定,先后有1991版、1999版、2013版)。

(2)《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法度模范施工招标资历预审文件》和《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法度模范施工招标文件》(住建部制定,2010年6月9日颁发,颁发之日实施)。

(3)《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示范文本(试行)》(住建部、国度工商总局制定,2011年9月7日颁发,2011年11月1日试行)。

三、两套合同文本的法律着力

国度发改委文本具有强迫性,必需运用。招标人编制的施工招标资历预审文件、施工招标文件,应不加编削地援用《法度模范施工招标资历预审文件》中的“请求人须知”、“资历审查主意”,以及《法度模范施工招标文件》中的“招标人须知”、“评标主意”、“通用合同条款”。“公用合同条款”可对《法度模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8884/

推荐访问:合同条款解释顺序 对合同条款的解释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