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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教育费附加的核算及账务处理
地方教育费附加
1.概念: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2.税率及计算方法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地方教育费附加率为1%,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
3.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的申报期限和缴纳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申报期限:地方教育费附加随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规定的申报时间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申报。
缴纳期限:同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三税”的纳税期限一致,在缴纳营业税、增值税、消费税的同时缴纳地方教育费附加
财务处理:
计算记提时,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缴纳时,借:其他应交款—地方教育费附加
贷:银行存款
2221 应交税费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纳的各种税费,包括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所得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等。
企业(保险)按规定应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代扣代交的个人所得税等,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不需要预计应交数所交纳的税金,如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等,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应当按照应交税费的税种进行明细核算。
应交增值税还应分别“进项税额”、“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已交税金”等设置专栏进行明细核算。
三、应交税费的主要账务处理
(一)应交增值税【地方教育费附加】
1.企业采购物资等,按应计入采购成本的金额,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或“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按可抵扣的增值税额,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按应付或实际支付的金额,贷记“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购入物资发生的退货,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2.销售物资或提供应税劳务,按营业收入和应收取的增值税额,借记“应收账款”、“应收票据”、“银行存款”等科目,按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按实现的营业收入,贷记“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发生的销售退回,做相反的会计分录。
3.实行“免、抵、退”的企业,按应收的出口退税额,借记“其他应收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4.企业交纳的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5.小规模纳税人以及购入材料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生的增值税计入材料采购成本,借记“材料采购”、“在途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二)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
2.出售不动产,计算应交的营业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营业税)。
3.交纳的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应交所得税
1.企业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交的所得税,借记“所得税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
2.交纳的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四)应交土地增值税
1.企业转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一并在“固定资产”或“在建工程”等科目核算的,转让时应交的土地增值税,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
2.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借记本科目(应交土地增值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五)应交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
2.交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借记本科目(应交房产税、应交土地使用税、应交车船使用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六)应交个人所得税
1.企业按规定计算的应代扣代交的职工个人所得税,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
2.交纳的个人所得税,借记本科目(应交个人所得税),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七)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地方教育费附加】
1.企业按规定计算应交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营业税金及附加”、“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
2.交纳的教育费附加、矿产资源补偿费,借记本科目(应交教育费附加、应交矿产资源补偿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八)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
1.企业按规定应交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应交保险保障基金)。
2.交纳的保险保障基金,借记本科目(应交保险保障基金),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九)预交的税费
企业预交的税费,借记本科目(应交增值税、应交所得税等明细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四、本科目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税费;期末如为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税金。
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主要核算企业日常主要经营活动应负担的税金及附加,
包括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土地增值税和教育费附加等。 新准则“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改名为“营业税金及附加”
“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用法如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等科目核算,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按规定计算确定的与经营活动相关的税费,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交税费”等科目。企业收到的返还的消费税、营业税等原记入本科目的各种税金,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期末,应将本科目余额转入“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实例解析免缴教育费附加的会计处理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从2016年2月1日起,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或月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但自 2014年10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和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和营 业税,相应地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及两项教育附加。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规定,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 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 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那么,免两项教育附加应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财政部印发《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的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3〕24号)规定,小微企业在取得销售收入时,应当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应交增值税,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在达到《通知》规定的免征增值税条件时,将有关应交增值税转入当期营业外收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执行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96号)规定,为了继续支持小微企业发展、推动创业就业, 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规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继续执行至 2017年12月31日。
例如:某商业企业是小规模纳税人,2016年1月份含税销售收入3.09万元,2月份含税销售收入9.2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2%。会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
1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309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2.根据财会〔2013〕24号和财税〔2015〕96号文件规定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900
贷:营业外收入——减免税额 900
3.计提城建税及附加为0
2月份会计处理
1.计提增值税时
借:应收账款或银行存款 927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2700
2.计提城建税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189
贷:应交税费——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89。
文章来源:乐上财税网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税款所属期限: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金额单位:元至角分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减免性质代码:减免性质代码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的最新《减免性质及分类表》中的最细项减免性质代码填报。
教育费附加
概念及作用
教育费附加是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附加费。
作用:发展地方性教育事业,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 纳费人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均为教育费附加的纳费义务人 (简称纳费人),但暂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凡代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亦为代征教育费附加的义务人。 农业、乡镇企业,由乡镇人民政府征收农村教育事业附加,不再征收教育费附 加。
征费范围
征费范围同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征收范围相同。 征收率
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率为3%。
教育费附加征收率:根据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的精神,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三税”税额的3%。 费额计算 (一)计费依据:
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费 依据。
(二)计算公式:
应纳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三税税额)×3%
征收管理
(一)纳费期限
纳费人申报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同时,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
(二)其他规定
1、教育费附加由地方税务局负责征收,也可委托国家税务局征收。
2、纳费人不按规定期限缴纳教育费附加,需处以滞纳金和罚款的,由县、 市人民政府规定。
3、海关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是省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为实施“科教兴省”战略,增加地方教育的资金投入,促进省教育事业发展,开征的一项政府基金。 按照地方教育附加使用管理规定,在省行政区域内,除三资企业外,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应按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教育费附加,以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与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同时计算征收,征收率由各省地方税务机关自行制定。
教育费附加的计算:教育费附加=应交税金x3%
教育费附加与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差异
两者主要不同在于:
其一,从征收依据看,教育费附加是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征收,主要是为了扩大地方教育经费的资金来源,根据我国《教育法》的规定,收入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而地方教育附加,是地方政府根据《教育法》和财政部有关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可以决定开征的属于地方政府性基金,专款专用。如《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该收入专项用于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普及高中阶段教育以及职业技术教育学校(含技工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并对不同时期教育改革发展的中心任务和重点工作予以优先安排和重点保障,实现公共教育均等化建设目标。
其二,从征收时间上看,教育费附加全国从1986年7月1日起就统一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各地有的开征,有的没开征。直到去年11月财政部公布《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尚未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省份,省级财政部门应按照《教育法》的规定,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尽快研究制定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方案。此后,广东、上海等未开征的省、市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其三,从征收率看,教育费附加征收率为3%,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率为2%。《通知》规定,已经财政部审批且征收标准低于2%的省份,应将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调整为2%。
其四,从财政收入的角度看,各地征收的教育费附加收入不进入省级财政,但地方教育附加收入要按固定比例与省分成,30%为省级收入缴入省级国库,70%为市、县级收入缴入市、县级国库。
在征收管理方面,两者有以下相同之处:
其一,征收对象和标准,均是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这三税的税额来征收。
其二,征缴管理、退费等业务一致,均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实行随税同征同管。
河 南 省 财 政 厅
河 南 省 地 方 税 务 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
豫财综[2011]4号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中心支行关于印发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及有关县(市)财政局、地税局、中国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郑州辖区各支行: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并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地方教育费附加】
2011年1月25日
河南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拓宽财政性教育筹资渠道,提高教育资金投入,推动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财政部关于同意河南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10]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按照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2%征收。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由各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纳税义务人在当地税务局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时,同时申报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地方税务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费用由同级财政部门通过部门预算统筹安排,不得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扣除或提取。
第五条 经批准减征或免征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对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实行先征后退、先征后返、即征即退政策的,除另有规定外,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第六条 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使用省地方税务局监制的税收票证。
第七条 地方教育附加属政府性基金收入,按照基金预算管理有关规定,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支出按照批准的年度收支预算执行,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省级和市县(市)按5:5比例分享。省辖
市和县(市)留成部分分享比例按属地原则划分,县(市)区域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原则上全部留归县(市),省辖市辖区范围内实现的地方教育附加留成部分由省辖市确定市和区的分享比例。地方教育附加收入采取就地缴库方式,办理纳税入库手续时,应在税收票证的规定栏目填写省、市、区(县、市)应分享的比例,由国库部门按级次划分。
地方教育附加缴库时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27项“地方教育附加收入”,支出时填列205类“教育”10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应专项用于我省教育事业发展,包括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高中、职业技术学校扩大规模和改善办学条件等,不得用于发放教职工工资福利和奖金。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征收,对违反规定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违反行政事业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工作的领导,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强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确保基金应收尽收,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
本表一式两份,一份纳税人留存,一份税务机关留存。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5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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