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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申请人(签名): 赵一一
注:1. 此表由申请人所在单位自行印制。
2. 此表一式三份,三个盖章单位各留一份存档。
3. 申请人填写此表,并附申请人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和独生子女出生
医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有关材料及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4. 申请人及配偶所在单位意见栏中应分别注明双方的婚育状况。
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豫人口[2011]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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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关于印发《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
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
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实施情况,省人口计生委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11年12 月1 日起遵照执行。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二〇一一年十一 月二十八 日
河南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实行计划生育的合法权益,进一步规
范全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发放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是夫妻响应国家号召,自
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荣誉证书。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待。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夫妻,可以向女方户籍所在地的乡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双方或女方具有本省户籍;
(二)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
丧偶或者离婚的,可以由一方(女或男)向其户籍所在地的
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四条 下列情况视为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可以申请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一)夫妻未生育而只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
(二)夫妻符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生育或收养
两个及以上子女,而只存活一个子女,且女方未满49周岁的;
依法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
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夫妻,不因收养子女影响领取《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
第五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六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第七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 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八条 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处进行年度审核。
第九条 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继续有效。
第十条 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第十一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生损坏和丢失的,经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证明,可向发证机关申请补办。无据可查的,当事人可以重新申请领取。
第十二条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又申请生育第二个子女、违反政策法规规定生育或违法收养子女的,应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缴回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退回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和其他计划生育奖励优待。
第十三条 单位、村(居)民委员会负责本单位、本辖区居民婚姻生育状况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有关情况的核实、持证人子女数量变化情况的报告等工作。
第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登记、办理、建档、年审、收缴,并向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备案,统计上报有关情况。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持证人情况变化不应当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要及时收回其《独生子女
父母光荣证》,报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回其已享受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及其他有关的奖励优待,并通知其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停止其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收回由单位、村(居)民委员会给予的有关奖励优待。
第十五条 省辖市、县(市、区)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无故拖延发证、弄虚作假的,依法追究经办人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发证机关免费发放、统一编号。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由发证机关建立档案,长期保存。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12 月 1 日施行。2005年8月24日印发的《河南省农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附件: 1、《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
2、《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登记表
3、《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收缴登记表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正面
申请人签名:(女) (男)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注:1、此表一式三份,申请人、村(社区居)委、镇(街道)计生部门各保存一份。
2、申请人应带材料:申请人《计划生育服务证》、全家户口本;夫妻离异的,申请方应提供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另一方没有再生育证明,申请方为女方的还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丧偶的应提供户口本、一方死亡证明,申请方为女方的应提供《计划生育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反面
如何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1、办证程序
(1)办理机关:街道办事处是《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颁发机关。《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夫妻共同申领,丧偶、离婚者可单独申领。
(2)办理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核实,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①只生一个子女,自愿不再生育的;
②已有两个子女,其中一个夭折后,不再生育的;
③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的。
申请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时,子女年龄应当在十四周岁以内,或母亲年龄在四十九周岁以内。
(3)所需材料:申请时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①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
②《计划生育服务手册》中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 ③申请人一方户籍地在省外的需提交个人申请和其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当事人只有并且自愿只要一个子女的证明。
(4)办理程序:
①个人申请。只有一个子女的夫妻或当事人可以向任一方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申请《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②单位审核。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一方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应对申请人的婚育状况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在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中的单位意见栏内填写审核意见并盖章。
③街道办事处核发。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且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分别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由申请人交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村(居)民委员会,落实相关待遇。对不符合颁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应当载明不服该决定而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街道办事处逾期不予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作出驳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申请的书面决定,当事人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2、补证程序: 丢失《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提交下列材料:
(1)本人的补证申请书;
(2)双方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3)双方单位证明,证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时间和丢证原因;
(4)已办过《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证据材料。
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补证申请进行审查,自申请受理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予以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对不符合补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条件的申请人,作出不予补证的书面决定。
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流程
备注:单位指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单位。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办理流程
一、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有关事项的通知》(穗计生
发[2003]5号)。 二、
适用范围:
自愿终生只生育1个子女的夫妇 三、需提交资料: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一式三份及男、女双方结婚
证、户口簿、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出生医学 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等,大一寸父母和独生子女合影照片四张。
四、办理流程: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 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应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登记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申请人及子女身份证、户口簿;
(二)申请人婚姻生育状况证明;
(三)夫妻近期免冠二吋合影照片三张(丧偶或者离婚的提供本人近期免冠二吋照片二张)。
第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当对其情况和资料进行审核,并在5个工作日内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书面告知理由;
(三)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办的全部内容;
(四)对有举报或者事实不清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完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五)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应当告知其受理机关。
第三条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式两份,由夫妻双方分别持有。丧偶或者离婚后一方申请领取的,应在《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上注明系单方申领。
第四条 持证人在按规定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期间,应于每年的5月31日前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年度审核。
第五条 持证人户籍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到户籍迁入地所在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继续有效。
第六条 再婚前双方依法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再婚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可以继续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申 请 书
我们夫妇已有一个孩子,自愿积极响应党和政府的号召,不再生育第二个子女。特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男方 盖章
女方 盖章
年 月 日
注:1.《申请书》,由夫妇双方填表,不得代办。
2. 本《申请书》一式填写三份,夫妇双方单位分别盖章后,由女方户口所在居(村)委会核准,然后交双方单位及女方户口所在乡镇、街道计生办各保存一份。
3. 如再生育第二个子女,应主动退还所享受的一切待遇,原《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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