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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时间:2018-02-22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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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第一篇_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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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到了,单位人事部同志咨询国庆加班费怎么算。 呵,这本是老生常谈的问题,不过,老生也有新问题嘛。基于国家法定假日的调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发布了《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很有必要细究一下: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明确了两点: 一、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实际工作时间超过制度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即每年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50天(或2000小时)、每季度实际工作时间超过62.5天(或500小时)、每月实际工作时间超过20.83天(或166.64小时)的部分属于延长工作时间。二、月工资收入是指劳动者在制度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按月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天数21.75天折算的日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日工资标准计算加班工资。月工资收入按月计薪小时数174小时折算的小时工资,可以作为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工资标准计算加点工资。

为什么每月实际工作时间是20.83天呢,这是因为一年有54个星期,每个星期2天休息时间,全年即有104天休息日,另加上一年11个法定节假日,实际一年工作日为 (365-104-11)=250天。250天÷12月=20.83天/月,这就是每月的工作时间。如何把月工资收入量化成日工资呢,是否就是月工资收入除以每天工作时间20.83天吗?不是。因为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也就是说,劳动者即便在法定假日休假,用人单位也应该支付工资。即是说全年不计薪天数只有双周末即104天,计薪天数是(365-104)=261天,261天÷12月=21.75天/月。根据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不难明白,国庆10月1.2.3日上班,除了本身含在月工资那一部份外,另外还有日工资300%的加班工资。

如何计算加班工资?

假如劳动者月工资2000元,9月29到10月5日整个国庆长假期间加班,单位也不计划安排补休。则该劳动者应领加班工资:

该劳动者日工资标准为:2000元÷21.75天=91.95元/天

9月29-30日和10月4-5日这4个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为:4天×91.95元/天×2=735.63;10月1-3日3天法定假日的加班工资为3天×91.95元/天

×3=827.55元,即整个国庆长假加班工资合计为:735.63元+827.55元=1563.18元。

需要明确的是,法定假日领300%加班工资是硬性的,不存在补休抵消的问题;休息日则不同,休息日加班后又安排补休的,不支付加班工资。 加班费怎么算

今年国庆长假不休息,劳动者可以拿多少加班费?记者昨天从南京市劳动保障部门了解到,加班费怎么算?按照南京现有标准统计加班费,劳动者至少可以拿到780元。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09年部分节假日安排的通知》,国庆8天长假中有4天法定假日,如果安排加班,应付3倍加班工资。即,用人单位如果在10月1日、2日、3日和6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300%另行支付加班工资。因3日正好是中秋节,又是周六,便将休假日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和10月6日(星期二),6日为中秋法定假日。而4日、5日、7日、8日期间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可安排他们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不给补休,则应当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按照国家和我省规定,日工资等于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21.75天)。以目前南京市区最低月工资标准850元计算,日工资应为850元除以21.75天约等于39元。这样算来,如果1-3日和6日加班,每天加班费最低应为117元,4天就可以拿到加班费468元;如果是在4日、5日、7日、8日加班,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算,每日最低应不少于78元。如果8天全加班,那么加班费共计为468+(78×4)=780元。也就是说,国庆8天都不休息的职工,最少可以拿到780元的节日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每到五一、国庆、春节等时间较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是被提上日程,诸如加班费计算方式、调休的方法、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对„„被一次次推到媒体、民众的风口浪尖。

今年的国庆长假加班费的计算简要概括如下: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支付两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

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10月3日为例,既是国庆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周六还是中秋节,但其按照公休日及中秋节的假期安排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

二),所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6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调休也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加班费计算方式

每到五一、国庆、春节等时间较长的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都是被提上日程,诸如加班费计算方式、调休的方法、如果单位不支付加班费的应对„„被一次次推到媒体、民众的风口浪尖。

今年的国庆长假加班费的计算简要概括如下:10月1日、2日、3日、6日四天都要支付三倍标准的加班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四天支付两倍标准的加班工资。

在8天长假中,有4天为法定节假日(10月1日、2日、3日、6日),10月3日中秋节调至6日,其余4天为公休日调休。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1日、2日、3日、6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10月4日、5日、7日、8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

以10月3日为例,既是国庆3天法定假日之一,又是周六还是中秋节,但其按照公休日及中秋节的假期安排分别调至10月5日(星期一)、10月6日(星期

二),所以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10月6日加班的,要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法定节假日调休也应支付300%的加班费)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

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向来是劳动者们最为关心的问题,深圳市人大常委会日前在审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修改草案的时提出,今后将把加班工资计发基数统一为“劳动合同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这一计算基数与过去的“标准工资”有何区别?修改以后,加班工资是少了还是多了?带着劳动者们的一连串疑问,记者昨日前往劳动局进行了求证。

加班费怎么计算才合理?

“我们的薪酬都是由好几个部分组成的,包括基本工资、房屋补贴、双薪等各类收入约3000元,但企业给我计算的加班工资的时候,只以2000元为计算基数,双薪并未计算在内。”在深圳一家外贸公司工作的陈小姐近日发现公司给她发的加班工资“货不对板”,于是便前往劳动保障局申请劳动仲裁。仲裁结果让陈小姐大吃一惊:企业并不违法,这一套计算方式是合理的。原因何在呢? 负责陈小姐这一案子的仲裁员告诉记者,该企业双薪一般为半年发放一次,并未按月发放。而按照“标准工资”的定义,超过一个月的劳动报酬如季度奖、年终奖或年底双薪等并不属于“标准工资”的范畴,因此该企业的加班工资计算基数不包括双薪也是合法行为。与陈小姐一样,不少企业与员工发生劳资纠纷的原因,往往就在于双方对于“标准工资”的理解和认定上。

“历年来,加班费的计算都是劳动争议案件的重点,在争议案件中所占比例很高。”深圳市劳动保障局工资福利处和政策法规处相关负责人对记者表示,加班费到底怎么计算才合理?企业和劳动者的理解各不相同,而在实际操作中,企业经营结构不同,工资结构也不同,争议由此而生。因此,修改《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并将“标准工资”统一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呼声由来已久,此次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可谓水到渠成。 发生劳资纠纷“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成仲裁依据

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有何区别?标准工资修改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对劳动者有何影响?“上述两工资的内涵相同,唯一不同的是,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需双方约定,以免今后产生劳资纠纷。”工资福利处相关负责人解释说,所谓“标准工资”与“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基本上为同一概念,两者都是指劳动者在正常或法定工作时间内位用人单位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同的是,“标准工资”中还设定具体的项目,如半年奖、年终奖不属于其中;而“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除夜班、高温等特殊环境下的各类津贴外,基本没有设定具体项目,数目的多少和具体项目则完全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并制定在劳动合同中,且约定的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今后劳动者的年休假、产假、加班工资等统一以该基数为计算标准。一旦发生劳资纠纷,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则为主要仲裁依据。

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第二篇_南京市发布2016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点这里看 南京市发布2016年度企业最低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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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第三篇_加班工资约定是否有效

青岛市 综合类中商所001号

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

法律效力

山东中商律师事务所 汤忠良律师

论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

法律效力

内容摘要:有关加班工资的争议,本就居劳动争议案件之首,新的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制度施行后,加班工资争议案件更是有所增加。在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承担了更多举证责任,为避免增加成本,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条款。那么,这一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本文总结并分析了实践中处理该问题的不同观点,对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不同约定形式的法律效力作出分析,对判断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标准和无效后应如何认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问题进行了研究。

关键词:双方约定 强制性规定 地方性意见 表现形式 正文:

在劳动者追索加班工资的案件中,劳动者应对加班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但与加班有关的工资明细和考勤表均由用人单位持有,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应当由用人单位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司法实践中,用人单位提供的工资表和考勤表,因没有得到劳动者的签字而很难得到劳动者的认可。有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条款,但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这一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处理意见,本文旨在探讨工资之中包

含加班工资这一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以及如何认定该合同条款的法律效力。

一、实践中的不同观点及评析

笔者对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是否有效的问题总结了三种观点,这三种观点基本反映了司法实践中的不同处理意见,下面分别阐述并评析。

第一种观点认为,在劳动合同中写入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条款,目的就是为了逃避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工资的责任,排除了劳动者依法享有的休息权和加班劳动获得加班工资的权利,属于无效条款。

但是,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并不能必然得出用人单位排除劳动者权利的结论。按照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向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该条法律规定表明用人单位必须支付加班工资的前提是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如果劳动者自愿加班或者因自身效率原因在下班后主动加班不在此限。

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合同中约定了工作内容,同时约定了工资数额,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经协商后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相应的工资数额也经过了劳动者认可,劳动者为了完成该工作内容获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而自行决定是否加班,这在签订合同时已非常清楚,劳动者在合同上签字,自愿接受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这一条款的约束,约定当然有效。

笔者认为,虽然劳动合同约定了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但不能根据约定直接推出劳动者的加班在事实上是劳动者自愿加班,可能会存在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情况。再者,如果约定的加班时间和加班工资不具体明确,会导致劳动者在签署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加班时间会有多少,这种概括约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的、不受限制的安排劳动者加班的权利,有侵害劳动者权利的嫌疑,也不符合缩短工时、扩大就业的政策。

第三种观点,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数额结合劳动者加班时间进行折算,如果折算后的劳动者的基本工资数额不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条款具有法律效力。比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虽然未书面约定实际支付的工资是否包含加班工资,但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已支付的工资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的,可以认定用人单位已支付的工资包含加班工资。但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除外。”《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二十三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此外,浙江省、南京市、深圳市等的指导意见都有类似规定。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不能当然有效,只在不违反劳动法对最低工资标准及加班工资计算标准

的强制性规定情况下,约定有效;如果依法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约定无效。

二、对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不同约定形式效力的分析 既然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约定并不当然有效,本文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不同约定形式,就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的法律效力作出分析:

1、如果劳动合同概括的约定固定工资之中包含加班工资,但没有约定确定的加班时间或确定的加班工资,应按照劳动者实际加班时间折算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和加班工资,如果折算后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则约定无效。

2、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劳动者必须填写申请并报经用人单位批准,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加班申请表备份,未经批准私下加班不给付加班费。”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享有管理自主权,这种约定有效。依据这条约定,未经批准的加班不会产生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的义务。

3、劳动合同约定劳动者必须执行用人单位安排的每周工作多于五天,每天工作多于八小时但时间固定的工作制度,劳动报酬每月固定,这样的条款实际上是工资之中包含一个固定时间加班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已经知道工作中需要加班的具体时间,关于加班时间的约定具体明确并且经双方协商一致,约定有效;如果劳动者超出了约定的加班时间加班,用人单位需要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工资计算并补足加班工资差额。虽

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第四篇_南京市劳动合同书2016修订版

编号: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

(2016修订版)

甲方(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邮编 实 际 经 营 地 邮编 劳动保障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 性别 文化程度 出 生 年 月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 劳动保障卡号 户 籍 所 在 地 邮编 实 际 居 住 地 邮编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 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岗位从事 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2、工作地点: 。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常白班、 班 运转工作制),每天工作 小时,每周休息日为 。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每月 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工资发放形式为(现金直接发放、委托银行发放),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确定:

(1)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按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计算。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3)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定额单价为 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及标准以外劳动定额,应当按照法定加班工资的标准计算计件工资。

(4)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2、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

4、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

1、自劳动关系建立之月起,甲乙双方应当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应当每年至少一次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和个人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乙方监督。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其他约定条款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待遇为 元/月(或合同约定工资的 %)。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区域为 ,竞业限制期限为 月。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元。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4、其他约定:

(1)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

(2)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乙方确定居住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劳动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或委托代理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第五篇_南京市2017年劳动合同最新修订版

附件1: 编号:

南京市劳动合同书

(2017修订版)

甲方(单位)全称 单 位 类 型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登 记 注 册 地 邮编 实 际 经 营 地 劳动保障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证号 联系部门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乙方(职工)姓名性别文化程度 出 生 年 月 在本单位工作起始时间 居民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卡号 户 籍 所 在 地 邮编 实 际 居 住 地 邮编 职业资格证书名称及等级就业登记证号 联系电话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合法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并承诺共同遵守:

一、劳动合同期限

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下列第( )种方式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合同期满,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双方或一方不愿续订的,本合同终止。若乙方出现《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情形之一的,本合同依照第四十五条规定顺延至情形消失时终止。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 年 月 日起。乙方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之一,并提出或同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方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本合同自 年 月 日起始,以完成 工作任务为合同终止时间(该工作为甲方事先确定并且完成目标是确切具体的)。

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1、工作内容:甲方安排乙方在 (管理、技术、工勤)岗位从事 工种工作。甲方安排乙方从事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应当符合国家制定的劳动基准。

2、工作地点: 本合同履行地为 。

3、乙方应当提高职业技能,按相关标准及甲方依法制订并公示的劳动规章和合同约定履行劳动义务。

三、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1、工作时间:乙方的岗位实行(标准、综合计算、不定时)工时工作制。其中,标准工时工作制度为 (常白班、 班 运转、轮班倒班工作制),平均每天的工作时数为 小时,每周休息 日(保障每周不少于一个完整昼夜的休息);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或不定时工时工作制的岗位(工种),应当经甲方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乙方享有法定休息休假权利,乙方具体休息办法和时间按甲方规定由双方商定。甲方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或在节假日加班的,应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同意,依法支付加班加点工资,或按规定安排补休。

3、乙方休息休假期间的工资支付或扣减办法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四、劳动报酬

1、每月 日为甲方工资发放日,甲方提供工资表(条)乙方签收确认,乙方的工资标准采用下列第( )方式确定:

(1)月薪制:每月为 元,具体办法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执行。加班加点工资的计发基数标准 。

(2)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相结合的工资分配办法:乙方的基本工资为每月 元(实行年薪制的每月预付工资为 元);绩效工资考核发放办法按乙方的业绩和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考核确定。

(3)计件工资制:计件工资的劳动定额管理按照甲方依法制订的相关规定,乙方的定额单价为 元。甲方确定、调整劳动定额的标准应当保证本单位与乙方同岗位90%以上的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能够完成。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超过定额部分,应当计发加班工资。

(4)其他工资分配形式:

2、乙方从事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工种、夜班劳动、高温等作业的津贴、补贴,按国家和甲方有关规定或集体合同执行。

3、甲方向乙方支付工资时,必须出具工资清单,包括乙方姓名、发放时间、应付工资、实发工资、代扣和扣减工资等项目内容,由乙方签字确认。

4、甲方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经济效益增长情况、当地政府发布的工资指导线、工资指导价位等标准,通过工资集体协商以及工资正常增长制度,合理增加乙方工资报酬。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

【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1、甲方应当按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为乙方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乙方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甲方代扣代缴。

2、甲方为乙方申报的缴费基数须经职工本人确认或公示,甲方应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乙方。

3、合同履行期间,乙方依法享受国家规定和双方约定的福利待遇。

4、甲乙双方应依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南京市住房公积金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缴存住房公积金,其中乙方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甲方代扣代缴。【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1、甲方保证执行国家关于特种作业、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规定,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向乙方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乙方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伤亡事故,减少职业病危害。乙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甲方应当定期为乙方进行健康检查,并在乙方离职前进行职业健康检查。

2、甲方承诺,为乙方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乙方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甲方规定的劳动安全规程和标准。

3、甲方及其管理人员应当保障乙方在工作场所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并不视为违反本合同。乙方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4、乙方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甲方应当负责及时救治,并按规定为乙方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保障乙方依法享受各项工伤保险及相关待遇。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保证其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和相应的医疗待遇。

七、其他约定条款

1、试用期:乙方试用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试用期乙方的工资待遇为 元/月(或合同约定工资的 %)。

2、培训服务期:乙方由甲方出资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双方可依法约定服务期;乙方违

反服务期约定,承担的违约金不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双方约定的培训和服务期协议为本合同的附件。

3、保密和竞业限制:乙方依法负有保守甲方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的义务。乙方的保密范围为: ,竞业限制的范围 ,竞业限制的区域为 ,竞业限制期限为 月。竞业限制期间,甲方按月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 元。双方约定的保密和竞业限制协议为本合同附件。

4、其他约定:

八、本合同履行过程中,若甲方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本合同履行;若甲方发生合并或分立等情况,本合同继续有效,由承继单位继续履行。

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条款内容或重大事项变更时,双方应当协商一致,以书面方式变更本合同。乙方确定居住地址为劳动关系管理相关文件、文书的送达地址,如发生变化,乙方应书面告知甲方。

九、本合同的解除或终止,应当按照法定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规定标准执行。甲方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本合同,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处理。双方依法终止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应当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之日起15日内,办理完毕乙方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甲方依法应当支付的经济补偿金、医疗补助费等相关费用,在乙方履行完交接手续时支付。

十、甲乙双方因缴存住房公积金发生的纠纷,由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接受投诉、举报,并按国家和地方住房公积金管理规定依法调解和查处。

十一、本合同未尽事宜,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双方协商不成或者发生劳动争议,应当依法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本合同一式 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至少各执一份。甲方应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备查,并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人社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特别提示:以上条款内容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均应事先仔细阅读,并详细了解本合同以及附件内容,双方签字后即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签名)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南京市加班工资标准 第六篇_国家规定的平时加班费计算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国家规定的加班费计算方法

平时晚上的加班费是本人工资的150%,双休日是200%,国定假日是300%。但这只是国家规定的比例,加班费发放额的关键是工资基数。

算定方法

加班工资的基数又该如何确定?人社部的这位负责同志介绍说,劳动合同中对工资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在具体折算时,劳动者还需要了解相应的规则。正常情况下,用人单位按月发放的工资中不包括休息日的工资。目前,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计算方法为: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300%×加班天数,休息日加班工资=月工资基数÷21.75天×200%×加班天数。 分类计算

确定了加班费的计算基数后,还必须区分不同情况,才能准确计算出加班费,实践操作中具体要把握以下几点:

1、标准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1)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

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2、综合计算工时制度的加班费计算。按照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关于职工工作时间有关问题的复函》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在综合计算周期内的总实际工作时间不应超过总法定标准工作时间,超过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按《劳动法》第44第1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其中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按《劳动法》第44第3款的规定支付工资报酬。而且,延长工作时间的小时数平均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3、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加班费的计算。一般情况下,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不需要支付加班费。但是应当注意,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职工工作的,仍然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加班费。

4、实行计件工资制度的加班费计算。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具体例子

某职工月工资标准为2000元,如果用人单位安排该职工在法定假日9月22日、10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16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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