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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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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第一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大全(最新电子版)【珍藏】 (2012-10-06 1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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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戒严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选举法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驻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实施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

反分裂国家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相互执行仲裁裁决的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县级以下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直接选举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就民商事案件相互委托送达司法文书和调取证据的安排

刑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国际核查管理规定

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易制毒化学品购销和运输管理办法

人体轻微伤鉴定标准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警车管理规定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工作规范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

人民检察院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技术工作流程(试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强奸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受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人员挪用国有资金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文书中刑期起止日期如何表述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敲诈勒索罪数额认定标准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为索取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拘禁他人行为如何定罪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军队、武警部队、政法机关移交、撤销企业和与党政机关脱钩企业相关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认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有关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第二篇_我国保护民事侵权有哪些法律规定?

1、宪法的有关规定。

宪法第38第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人格尊严是人格权的重要内容,是人格利益的集中体现。宪法对人格尊严的规定,为我国日后完善隐私权制度提供了宪法依据。

宪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这是宪法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规定。

宪法第四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究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民法的有关规定。

《民法通则》第101条规定:“公民和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这里再次提到人格尊严,为司法解释留下较大余地。【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的名誉权。”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再次强调:“对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

《侵权责任法》(2010年7月1日开始施行)

上述规定涉及了对隐私权的保护问题,但却将对公民个人隐私的保护限定在名誉权的范围内,有失科学。

3、刑法的有关规定

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生活免受干扰的保护。

刑法第252条规定:“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其徒刑或者拘役。”第253条规定:“邮电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这是对公民私人信息保密的规定。

4、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

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这都是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以防因审判而泄露公民隐私。

5、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

刑诉法第93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时„„犯罪嫌疑人„„对于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第111条和112条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在搜查的时候,应当有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在场院。”“搜查妇女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进行。”

第152第规定:“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应当公开进行。但是有关国家秘密或者人上隐私的案件,不公开审理。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第三篇_我国都有什么法律

我国都有什么法律?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1、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每个部门法都包含很多法律法规条文。如民商法里面就包含有民法通则、合同法、公司法等法律文件。

2、我国的法律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是指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与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相一致,以宪法为统帅和根本依据,由部门齐全、结构严谨、内部协调、体例科学、调整有效的法律及其配套法规所构成,是保障我们国家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的各项法律制度的有机的统一整体。这个体系由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三个层次,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法商法、行政法、经济法、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七个法律部门组成。从法的制定和法的实施上考量,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只有一个。人大专门委员会、政府部门和地方都没有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这些机构既没有必要更没有可能在国家法律体系之下或以外建立自己独立的“法律体系”。

法律简介:

法律是一种公平的规则,即人类在社会层次的规则,社会上人与人之间关系的规范。它以正义为其存在的基础,以国家的强制力的保证实施为手段。法律需要逐渐变得适当宽容以利于社会和谐。法律属于上层建筑范畴,由经济基础决定,并为经济基础服务。法律的目的在于维护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的一项重要工具。所以,法律是阶级社会特有的社会现象,随着阶级斗争的产生、发展而演变,最终它也将随着社会阶级斗争的消灭而自行消亡。

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过程化产物,从人类社会早期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习惯法的产生,到国家的诞生,诉讼与审判的出现,再到权利和义务的区别开来,在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代,法律被赋予了不同的含义,但一成不变的是:法律是被国家赋予的强制性社会规范。

普法教育:

“六五”普法规划已经公布。“六五”普法规划确定了法制宣传教育的十项主要任务。这十项任务的完成对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有着重大意义。

在深入贯彻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实行依法执政的形势下,提高领导干部法律素质和依法办事的能力水平至关重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守法用法,对于全民普法具有重要表率作用。因此,领导干部是这次普法的“重中之重”。

为使广大领导干部不断提高自己的法治意识和依法执政、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减少工作中的法律失误,我们特邀请国家行政学院的专家、教授就依法行政和领导干部法律素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讲解,供广大领导干部学习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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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7-26 10:03| 四级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有哪些?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所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

权利具有综合性和不可转让性,是公民在日常生活中不可缺少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以下基本权利: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一)平等权

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它包括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和禁止差别待遇。

(二)政治权利

指公民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参与国家政治生活的行为可能性。它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自由。

(三)宗教信仰自由

指公民依据内心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它包括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出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

(四)人身自由

又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侵犯的自由。主要包括: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秘密和通讯自由受法律保护。

(五)社会经济权利

是指公民依照宪法的规定享有的具有物质经济利益的权利。它主要包括公民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和继承权,劳动就业权和取得报酬权,休息权,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六)文化教育权利

是指文化与教育领域享有的权利。主要包括:受教育的权利、从事科学研究的权利,从事文艺创作的权利与从事其他文化活动的权利。

(七)监督权

是指公民监督国家机关及工作人员活动的权利,具体包括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的权利。

我国的法律部门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劳动法、自然资源法和环境法、军事法、科教文卫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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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5 20:52热心网友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

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

国有国法,家有家规,法律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国无法则不能立足于世界,更不用说在世界上建立自己的威信。无论是一个单位,还是一个人,都要以法为重。邓小平爷爷更是在1986年指出:加强法制重要是进行教育,根本问题是教育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小学、中学都要进行法制教育。因此,我们每位中、小学生都应认真学习法律知识,做一个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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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12-09 18:46热心网友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思考 针对我区青少年法制教育的现状,结合教育实际,现提出如何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几点思考: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统一认识,加强领导是关键。一是强化学习,抓认识到位。组织各级教育行政干部和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邓小平同志关于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的有关指示,学习党的十六大提出了依法治国方略,使大家深刻认识到法制教育是青少年思想政治教育和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主法制建设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实现依法治区的一项基础性工程。要按照“四五”普法总体规划,真正做到法制教育计划、课时、教材、师资四落实。二是健全组织,抓责任到位。为了使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立社会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全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领导小组。各校要建立以法制副校长为龙头,政教处、教导处为主体,班主任、政治教师为骨干的法制教育工作机构。区教育局要把青少年法制教育纳入学校目标管理,明确责任,落实到人,从而在全区形成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青少年法制教育组织网络。三是落实经费,抓法律援工作到位。目前,区法律援助中心的经费没有落实到位。导致许多工作难以有效的开展。区政府应当解决法律援

助机构必须经费,以保证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依法保障符合法律援的群体合法权益,安排专人专班定期到看守所、法庭、学校了青少年犯罪情况,并定期跟踪服务。同时注重劳教释放青少年的心理动态,及时有效地对他们采取帮教工作。 (二)规范管理、稳步推进 一是明确教学内容。针对青少年易发违法犯罪问题,编印适合我区中、小学青少年法制教育的宣传讲稿,组织讲师团或法律援助工作人员深入中小学校巡回宣讲,重点围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全面开展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专题宣传活动。 二是明确工作目标。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要抓住、一个主渠道”,即以课堂教育教学活动为法制教育的渠道。保证“四有”即教学有大纲、学习有教材、任课有教师、课时有保障;做到“三性”即现实、多样性、渗透性。努力使法制教育贴近学生生活,密切学生思想实际,使学法用法成为师生内在的迫切要求和自觉行动。 三是强化管理。要以教育主管部门为主,出台一整套关于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管理的规章制度。如评教制度、座谈会制度、经验交流制度、监督检查制度等。 (三)科学施教,注重实效

一是坚持理性教育和情感教育相结合。由于青少年正处于世界观和人生观的形成时期。其理性思维比较弱,所以要注重借助于形象思维的方法,通过举办文艺演出、征文演讲比赛、知识竞赛、模拟法庭等青少年喜闻乐见的教育活动,提高青少年法律知识水平,强化法律观念。通过组织撰写读后感和编辑《法制小报》,定期召开法制主题班会,举行升国旗仪工和重大节日庆祝及重要法规颁布周年纪念活动,组织旁听司法公审大会等,以生动、直观、形象的活动形式,使青少年从中接受潜移默化的法律熏陶。 二是坚持学校教育与部门教育相结合。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必须坚持学校与社会同唱一台戏。学校在充分发挥法制副校长职能作用同时,还要定期邀请政法干警到学校举行法制讲座,要主动争取执法机关的配合,对侵犯学生权益、扰乱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的人和事进行及时查处;要大力向社会广泛宣传,争取人民群众教育的更大支持。 三是坚持按章管理与依法治校相结合。首先,学校领导和老师要带头学法,用法,成为学生的典范,要求学生做到的,老师必须首先做到。其次,学校必须严格遵守教育法律法规,建立健全违纪违法责任追究制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再次,把依法治校作为学校常规管理的突破口,及时把学生不良行为和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第四,由政府带头,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对学校周边环境的整治,实现社会齐抓共管,净化校园环境。 抓好青少年法制教育,是民主法制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国民素质的提高,社会经济文化的发展,民主与法制的推进,都寄希望于广大的青少年。为推进青少年的法制教育的深入开展,全社会都应当行动起来,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共同托起明天的太阳。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党和政府十分关心和高度重视青少年的成长。我国青少年教育和保护工作取得了很大成绩,青少年犯罪率在世界上一直是比较低的。但近年来由于各种消极因素和不良环境的影响,我国青少年犯罪率日渐突出,给社会、家庭和个人造成了严重的危害和巨大的不幸,也对实现依法治国的战略目标提出了严峻的挑战。 在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加强对青少年的法制教育,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我们负有不可推卸的历史责任。为此,我们对当前青少年犯罪的现状、特点、成因进行了调查,对如何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作了一些探索: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特点及成因 (一)当前,青少年违法犯罪的现状不容乐观,可以用“数量多、危害大、蔓延快”九个词来概括。从数量上看,全国约2.5 亿学生,其中违法犯罪青少年约占青少年总数的万分之六。大城市更高,达到万分之二十点六。其中青少年犯罪占刑事犯罪的比例达70%左右;从危害性看,由于青少年生理尚未成熟,思想单纯,易于冲动,不计后果,其犯罪危害极大。如建国以来,绍兴县第一起绑票案作案者陈铁江(当时17岁),因经常课件下载[]逃学,与社会上一帮游手好闲的人混在一起,染上赌博和玩游戏机,为弄钱以绑票索要钱物2万余

元,并将9岁男孩杀死,给社会造成了很大危害;从蔓延性看,青少年犯罪模仿性强,其犯罪行为、手段相互传播,结帮成伙,同一类案例在某一地区迅速蔓延开来,重复发生。团伙犯罪愈演愈烈,像绍兴前几年也有结帮搞派团伙作案的,如“东街帮”、“城南帮”等。 (二)当前,青少年犯罪的主要特点有:①犯罪呈低龄化趋势。据有关部门统计,80年代初,青少年初犯的平均年龄为16岁,到90年代,初犯的平均年龄已降低到14-15岁。②社会闲散青少年犯罪突出。目前,违法犯罪青少年多数是辍学生、失学生,以及一些盲目外出务工的青年农民等。他们大多闲散在社会,无所事事,极易发生违法犯罪行为。③在校学生作案逐年递增,其中以初中生居多,约占青少年作案人数的18-22%。④犯罪的类型复杂,他们或敲诈勒索,或盗窃抢劫,或聚众斗殴,或残害亲人,或吸毒,有的甚至是计算机犯罪。 (三)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是复杂的、多方面的。既有社会环境方面等客观的原因,又有青少年自身生理、心理方面的主观因素;从主观上看青少年正是长身体、长知识,人生观和世界观逐步形成的时期。在这个时期,他们思想认识上渐趋成熟,敏感好奇,富于想象,喜欢模仿,但辨别能力差,以致在追求新奇刺激面前,极易受不良影响而导致违法犯罪;从客观方面原因分析,改革开放以来,社会、学校、家庭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许多影响青少年成长的新情况、新问题,其中家庭教育的失误,学校教育的偏差和社会上各种不良或腐败风气的影响等,都会使青少年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二、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方法 面对当前部分青少年法律和纪律观念淡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不强,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低龄化趋势的现状,进一步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已成为当务之急。那么,怎样才能更好地抓青少年法制教育,更好地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我以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一)广泛开展以“二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宣传教育活动

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江泽民同志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思想,加强青少年思想政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和手段,也是贯穿始终的基础性工作。为了提高广大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我们开展了以“二法一例”为主要内容的法制宣传活动:一是充分发挥组织优 势,在学校、在社区、在农村广泛开展“两法一制”宣传日、宣传周、宣传月活动,做到上下联动、齐抓共管、营造氛围;二是充分争取社会支持,依靠宣传、司法、教育、新闻等各职能部门,设计有效活动载体、用事实来说话、用活动来宣传、实现全方位宣传教育效果;三是设计丰富多范文网[]彩的活动形式,通过开辟法律专栏,组织开展知识竞赛、主题座谈会、法律宣传咨询、征文、演讲等系列活动,增强青少年依法自我保护的能力和全社会保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的意识。 (二)不断加强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队伍建设和基地建设 一支相对稳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者队伍和一个相对稳定的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将是青少年教育工作得以顺利开展的前提和保障。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在全市中小学中聘请法制副校长的通知》,把在公安、法院、司法局工作的有一定法制教育经验、思想品德优秀的中层干部中的业务骨干聘请为法制副校长,并发给统一的聘请书,就象我就是我们峭岐中学的法制副校长,今天在此为大家讲课。并在学生中开展法制知识竞赛和与法律有关的社会实践活动;并且有责任配合学校、家庭发现和帮教有问题的学生,治理周边环境,维护学校教职工员和中小学生合法 权益等。二是建立了一批青少年法制教育基地,使青少年法制教育真正落到实处,避免了轰轰烈烈走过场、热热闹闹拉形式的错误现象,从而保障了青少年法制教育的顺利进行。 (三)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活动 组织开展了大型的法律咨询宣传活动,以营造青少年维权氛围。通过活动推动了法制教育工作的开展和深化。公安局联同工商、文化部门集中时间对校园周边环境和文化娱乐场所、电子游戏厅进行了专项整治,为学生成长营造了一个良好环境等。法制教育——迫在眉睫 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逐渐增多,引起了国家的高度重视。前不久,学校组织我们观看了剧本《法庭内处》,故事内容曲折,感人至深,发人深省。一位十四岁少年因家中贫困被迫缀学,整天闲在家中无所事事,渐渐地就染上了赌的恶习,最后为了还赌债,竟失手杀人,最终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看了这部影

我国有哪些法律法规 第四篇_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我国关于禁毒的法律法规主要有哪些

中顾网律师解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5、《麻黄素管理办法》

6、《强制戒毒办法》

7、《戒毒药品管理办法》

8、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公约的决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公布、1994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的《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1984年9月20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规定了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实行特殊管理办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198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对吸食鸦片、注射吗啡、种植罂粟等毒品原植物等予以处罚。

(3)《麻醉药品管理办法》。1987年11月28日,国务院发布《麻醉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麻醉药品的种植、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4)《精神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国务院发布《精神药品管理办法》,对我国精神药品的种植和生产、供应、运输、进出口、使用的管理作了严格的规定。同时还规定了违反该法的处罚措施。

(5)《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1990年1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有很多条款内容涉及禁毒的行政处罚问题。规定对吸食、注射毒品的,由公安机关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2000元以下罚款,并没收毒品和吸食、注射器具。

(6)《强制戒毒办法》。1995年1月12日,国务院发布《强制戒毒办法》,是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制定的一项重要的禁毒行政法规,对我国依法开展禁吸戒毒工作,教育和帮助吸食、注射毒品成瘾人员戒除毒瘾,保护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起到了重要作用。考试大企业法律顾问站收集整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①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通过并发布的《人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禁毒的决定》;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条款;

④国务院1995年1月12日发布实施的《强制戒毒办法》;

⑤1987年11月28日发布的《麻醉药品管理办法》;

⑥1988年12月27日发布的《精神药品管理办法》,以及公安部、卫生部、国家药监局等有关部门制定的一系列相关法规。

禁毒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答:当前禁毒工作中现行的法律法规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三号公布);

(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3)、《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公布);

(5)、《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5号公布);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1月18日国务院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毒的通告

文号:鄂政发[1997]017号

颁布日期:1997-03-18

为了打击毒品犯罪,根除毒品危害,保护广大公民身心健康,维护社会治安,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严禁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对走私、贩卖、运输和制造毒品的犯罪分子,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数量大的犯罪分子、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武装进行毒品犯罪以及利用、教唆未成年人从事毒品活动的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

二、严禁非法种植罂粟、大麻等毒品原植物。违者除一律强制铲除外,对数量较少的行为人予以治安拘留;对数量多的行为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运输、买卖、存放、使用罂粟壳的,一律予以收缴,同时对行为人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三、严禁吸食、注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成瘾的,一律送戒毒场所强制戒除;强制戒除后又吸食、注射毒品的,一律实行劳动教养,并在劳动教养中强制戒除。引诱、教唆、欺骗或者强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依法从重处罚。

四、本通告公布之日至1997年4月10日前,凡有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人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或登记悔过的,公安机关可视情节依法从轻处理;对有检举、揭发其他毒品犯罪等立功表现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逾期不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登记悔过或继续进行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依法从重从严惩处。

五、全省广大公民对本通告所禁止的违法犯罪行为有检举、揭发的义务。对检举、揭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犯罪活动的人员以及在禁毒工作中有功的人员,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

禁毒人民战争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号:鄂政办发[2005]50号 发文单位:

颁布日期:2005-05-17 执行日期:2005-05-17

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省禁毒委员会《关于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0五年五月十七日

关于开展禁毒人民战争的实施方案

(湖北省禁毒委员会 2005年4月30日)

为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21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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