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百科 > 减肥方法 > 卷烟消费税

卷烟消费税

时间:2018-02-07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www.gbppp.com--减肥方法】

卷烟消费税 第一篇_进口卷烟消费税的计算

实行复合计税方法的进口应税消费品的税额计算 每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进口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1-比例税率36%)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用适用税率重新计算36%或56%)×消费税税率 36%或56%

【例题·计算题】某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2010年1月从国外进口卷烟20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买价1500000元,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20000元,保险费8000元,假定进口卷烟关税税率20%,计算该批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金额。

【答案及解析】

(1)关税完税价格

=1500000+20000+8000=1528000(元)

关税=1528000×20%=305600(元)

(2)每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

[(1528000+305600)÷(200×250)+0.6]÷(1-36%)

=37.272/(1-36%)=58.24(元)<70元 适用36%的税率

(3)进口卷烟应纳消费税=150×200+(1528000+305600+150×200)÷(1-36%)×36%=30000+1048275=1078275

(元)。

卷烟消费税 第二篇_消费税 增值税 卷烟

某卷烟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10月有关生产经营情况如下:1.从某烟丝厂购进已税烟丝20吨,每吨不含税单价0.2万元,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货款4万元、增值税0.68万元,烟丝已验收入库。

2.向农业生产者收购烟叶3吨,收购凭证上注明支付收购货款4.2万元,另支付运输费用0.3万元,取得运输公司开具的运输发票;烟叶验收入库后,又将其运往烟丝厂加工成烟丝,取得烟丝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支付加工费0.8万元、增值税0.136万元,卷烟厂收回烟丝时烟丝厂未代收代缴消费税。

3.卷烟厂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15吨,全部加工成甲牌卷烟12箱。该品牌卷烟不含税调拨价每标准条60元,最高不含税售价每标准条75元。将其中的10箱作为福利发给本厂职工,2箱用于抵债。

4.本月购进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一套,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24万元。

要求:1.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增值税;2.计算卷烟厂10月份应缴纳的消费税。

提示:烟丝消费税率30%,卷烟消费税比例税率45%,定额税率150元/箱,卷烟成本利润率10%,保留两位小数,单位为万元。

解答:

1.增值税:

⑴外购、加工烟丝进项税额=0.68+0.136=0.816(万元);

⑵外购烟叶进项税额=4.2×(1+10%)×(1+20%)×13%+0.3×7%=0.74172(万元);解析: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烟叶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财税[2006]64号),对纳税人按规定缴纳的烟叶税,准予并入烟叶产品的买价计算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并在计算缴纳增值税时予以扣除。

即购进烟叶准予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烟叶收购金额和烟叶税及法定扣除率计算。烟叶收购金额包括纳税人支付给烟叶销售者收购价款和价外补贴,价外补贴统一暂按烟叶收购价款的10%计算。这10%的价外补贴,只是税务机关为了征收增值税的管理方便,规定的一个比例,并不一定就是实际发生的,所以在计算烟叶成本时,要按实际发生的成本来计算。

计算公式如下:收购烟叶金额=收购价款×(1+10%),10%为价外补贴;应纳烟叶税税额=收购金额×20%;烟叶进项税额=(收购金额+烟叶税)×13%;烟叶成本=收购价款+烟叶税-进项。

如果实际支付了价外补贴,但也不一定是10%,则应该将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计入烟叶成本。即:烟叶成本=收购价款+实际支付的价外补贴+烟叶税-进项税额。

值得注意的是,自2007年1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运输发票。

⑶外购税控设备可抵扣的进项税=2.34÷1.17×17%=0.34(万元)。

解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用于采集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信息的扫描器具和计算机,属于防伪税控通用设备,如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可以在当期抵扣进项税额,剩余价款可在税前一次性扣除。如果将剩余价款计入了固定资产并进行了一次性扣除,则不得再计提折旧在税前扣除。

【卷烟消费税】

⑷销售卷烟销项税额=(10+2)×60×250×17%=3.06(万元)。

解析:以物抵债,在税法上视同销售缴纳消费税、增值税和所得税;税法上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其中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行为。

⑸应缴纳增值税=3.06-0.816-0.74172-0.34=1.16(万元)。

2.消费税:【卷烟消费税】

⑴收回加工烟丝应纳消费税=[4.2+4.2×(1+10%)×20%-0.74172+0.3+0.8]÷(1-30%)×30%=

2.3495(万元)。

解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应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对于受托方未按规定代扣代缴税款,则应由委托方所在地国税机关对委托方补征税款,受托方国税机关不得重复征税。

对委托方补征税款的计税依据规定如下:如果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经直接销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组成计税价格的成本中不包括企业实际未支付的10%烟叶补贴,但包括20%的烟叶税。

委托加工复合计税消费品的,一定别忘记计算从量征税部分的消费税,涉及从量计征的部分,其计税数量以委托方实际收到数量为准。

⑵销售卷烟消费税额=10×250×60×45%+2×250×75×45%+12×150=8.6175(万元)。【卷烟消费税】

解析:一般情况下,消费税和增值税的计税依据相同,但纳税人将应税消费品换取生产资料、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时,应当以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而增值税则采用平均价格计算。

⑶生产领用外购已税烟丝应抵扣的消费税=15×2×30%=9(万元),应缴纳的消费税=2.3495+8.6175-9=1.97(万元)。

解析:税法上规定了消费税可以抵扣的范围,外购已税消费品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委托加工消费税应税产品收回后连续生产的应税消费品;进口的应税消费品。今年税法将其抵扣范围扩大为11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中,明确了新增加的可以从

消费税应纳税额中扣除已纳消费税税款的范围,即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杆头、杆身和握把为原料生产的高尔夫球杆;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木制一次性筷子为原料生产的木制一次性筷子;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实木地板为原料生产的实木地板;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石脑油为原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润滑油为原料生产的润滑油。一定要注意,酒和酒精、石油、小汽车、由珠宝玉石加工的金银首饰,这几项不能抵扣已纳消费税。

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已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当期实际生产领用数量)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不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消费税纳税申报及税款抵扣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6]769号)中明确:“从商业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符合抵扣条件的,准予扣除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消费税税款。”

某卷烟厂委托加工厂加工一批烟丝,双方签订的委托加工合同中注明卷烟厂提供烟叶价值80000元,加工费15000元,代垫辅料价值5000元(加工费和辅助材料均为不含税价,受托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烟丝加工完毕,加工厂向卷烟厂交货时,代收代缴了消费税(烟丝消费税税率为30%),受托方无同类加工产品的销售。本月卷烟厂将委托加工取回的烟丝50%直接对外销售,开具的普通发票上注明销售额85000元,其余40%用于生产卷烟,当月销售卷烟100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销售额120000元(假设消费税定额税率为150元/箱,比例税率为30%)。委托方与受托方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委托方支付加工费时,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税额计算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80000+15000+5000)÷(1-30%)=142857.14(元)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142857.14×30%=42857.14(元)

加工厂应纳增值税=(15000+5000)×17%=3400(元)

按规定,委托方销售烟丝时不再缴纳消费税;

销售烟丝应纳增值税=85000÷(1+17%)×17%=12350.43(元)

当期准予扣除烟丝已纳消费税=42857.14×40%=17142.86(元)

当期卷烟应纳消费税=100×150+120000×30%-17142.86=33857.14(元)

有关会计处理如下:

①发出材料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80000

贷:原材料 80000

②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支付加工费和代垫材料费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41428.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0

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 21428.57

贷:银行存款 66257.14

③加工的烟丝入库时:

借:原材料——烟丝 121428.57

贷:委托加工物资 121428.57

④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领用委托加工物资时:

借: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 17142.86

贷:待抵扣税额——待抵扣消费税(烟丝) 17142.86

借:生产成本 40000

贷:原材料——烟丝 40000

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如果直接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其消费税和成本以前也是分开核算的。所以,我们只要先将其计入“待抵扣税额”,等到抵扣时,再由此科目转出。当然,在会计报表中,这部分“存货”也应是原材料和“待抵扣税额”之和,计入会计报表中待下一步生产抵扣的原材料金额为14285.71元

(10000+4285.71)。

⑤销售烟丝时:

借:银行存款 85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72649.5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2350.43

卷烟消费税 第三篇_2016年最新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 第四篇_进口卷烟消费税

一、按照我国海关估价规则,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应计入关税完税价格。购货佣金(Buying-commission)又称为购买佣金或买方佣金,是买方代理人在为买方采购过程中提供劳务而取得的报酬,不管代理人是在境内还是境外,买方支付给自己的采购代理人的佣金都不计入完税价格。与购货佣金相对的是销售方的销售佣金和为买卖双方服务的经纪人收取的经纪费,应计入完税价格。

二、我国进口的应征增值税和消费税的货物,其计税价格包括到岸前的除购货佣金外的一切费用。(包括运输费、保险费、货物的价格等)

三、进口的卷烟应纳消费税的计算(该办法自2004年3月1日起实行)

1.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率)÷(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条(200支)0.6元;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45%;每标准条进口卷烟(200支)确定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50元人民币的,适用比例税率为30%。

3.依据上述确定的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和应纳消费税税额。

四、按照上述第三大条第3小条计算的消费税计税价格乘以适用的税率计算增值税。 例1:有进出口经营权的某外贸公司,7月从国外进口卷烟320箱(每箱250条,每条200支),支付国外的买价200万元,支付到达我国海关前的运输费用12万元、保险费8万元。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20%,请计算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假设增值税率为17%)。

(1)每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2000000+120000+80000)×(1+20%)÷(320×250)+0.6]÷(1-30%)=48(元)

每条卷烟价格小于5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30%。

(2)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48×(320×250)×30%+0.6×(320×250)=1200000(元)

(3)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48×(320×250)×17%=652800(元)

例2:假设上例改为:进口卷烟320标准箱,支付国外的买价220万元、国外的采购代理人佣金6万元、国外的经纪费4万元;支付运抵我国海关地前的运输费用20万元、装卸费用或保险费用11万元;支付海关地再运往商贸公司的运输费用8万元、装卸费用和保险费用3万元。已知进口卷烟的关税税率为20%,请计算卷烟在进口环节应缴纳的消费税和增值税(假设增值税率为17%)。

(1)关税完税价格=220+4+20+11=255(万元)

每条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2550000×(1+20%)÷(320×250)+0.6]÷(1-30%)=55.5(元)

每条卷烟价格大于50元,适用消费税税率为45%。

(2)进口卷烟组成计税价格=[2550000×(1+20%)+150×320]÷(1-45%)=5650909.09(元)

(3)进口卷烟应缴纳的消费税=5650909.09×45%+150×320=2590909.09(元)

(4)进口卷烟应缴纳的增值税=5650909.09×17%=960654.55(元)

注意:

当确定的每条进口卷烟适用比例税率≥50元人民币时,应按45%的消费税税率重新确定消费税的计税价格。

卷烟消费税 第五篇_2015年最新消费税税率表

根据2008年修订后的《消费税暂行条例》及《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财税〔2015〕11号的规定,经整理汇总的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如下: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注:

①甲类卷烟,即每标准条(200支)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含70元)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为56%。

②乙类卷烟,即每标准条调拨价格在7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卷烟,生产环节(含进口)的税率为36%。

③甲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含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上的啤酒 。

④乙类啤酒,每吨出厂价(含包装物及包装物押金)在3000元(不含增值税)以下的啤酒。

卷烟消费税 第六篇_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续表)

卷烟消费税 第七篇_最全的消费税特殊计算方法

最全的消费税特殊计算方法

消费税的计算公式有两大类:

其中:

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征消费税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销售额×税率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应税消费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款。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补贴、违约费、手续费、包装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卷烟消费税】

(1)纳税人自产自用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按偏低一点的价格确定便能节省消费税。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情况下,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为: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利润)÷(1-消费税税率)

(2)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时,销售额按受托方同类消费品的价格确定。此时,委托方可协同受托方在确定价格时获取节税的机会,将价格确定作为节税手段加以运用。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3)进口应税消费品的,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应纳消费税税额。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第一种情况:生产领用外购已税材料生产应税产品消费税的扣除方法

为避免重复征税,对生产领用外购已税原材料继续生产应税消费品销售的,计算应纳消费税时,按当期生产领用的数量计算扣除已纳的消费税税额。

【例题·计算题】某化妆品厂(一般纳税人)当月外购已税化妆品用于连续生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销售额是100万元,税额17万元,已验收入库。当期领用1/2用于生产优质化妆品并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销售额200万元。计算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疑编号841030201: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增值税=200×17%-17=17万元(购进扣税法)

消费税=200×30%-100×30%×50%=45万元(实耗扣税法)

计算公式为:

公式1:当期准许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外购应税消费品适用税率

公式2:当期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初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当期购进的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期末库存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

【卷烟消费税】

生产领用已税消费品税款的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1)外购应税消费品的买价是购货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不含增值税税额。

(2)纳税人用外购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外购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3)允许扣除已纳税款的应税消费品,只限于从工业企业购进和进口的消费品,从商业企业购进的应税消费品一律不得扣除。

对于通过接受投资、赠与、抵债等方式取得的已税投入物,其所含的消费税也是不能扣除的。

(4)并不是所有情况都可以扣税,只有税法列举的11种情况。而且,除了卷烟、贵重首饰、高尔夫球杆和石脑油外,能够扣税的产出物与其已税投入物应属于同一税目,因此,对于不属于同一税目的已税消费品,不得扣除其投入物所含的消费税。

(5)对于自己不生产应税消费品,而只是购进后再销售应税消费品的工业企业,其销售的化妆品、鞭炮焰火和珠宝玉石,凡不能构成最终消费品直接进入消费品市场,而需要进一步生产加工的,应当征收消费税,同时允许扣除上述外购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

(6)提示:别忘了润滑油的生产包括简单加工改装与贴牌,P103。

特殊项目:

以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为原料生产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在同一生产过程中既可以生产出乙烯或其他化工产品等非应税消费品同时又生产出裂解汽油等应税消费品的,外购或委托加工收回石脑油允许抵扣的已纳税款计算公式如下:

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外购石脑油数量×收率×单位税额×30%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相当于准确计算实际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耗用部分税额)

第二种情况: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有关计算问题

(一)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的确认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是指由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和主要材料,受托方只收取加工费和代垫部分辅助材料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此之外,其他形式均为假委托加工,都应按销售自制产品征税:

(1)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

(2)受托方先将原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

(3)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

(二)委托加工环节应纳税额的计算与缴纳

1.纳税人委托个体经营者加工应税消费品,一律于委托方收回后在委托方所在地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由受托方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消费税。此时,受托方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和消费税的扣缴义务人,委托方是消费税的纳税人。

2.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没有同类消费品销售价格的,按照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其中“材料成本”是指委托方所提供加工材料的实际成本。“加工费”是指受托方加工应税消费品向委托方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包括代垫辅助材料的实际成本),但不包括随加工费收取的销项税。

【例题·计算题】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6年5月发生以下业务:从农业生产者手中收购玉米40吨,每吨收购价3000元,共计支付收购价款120000元。企业将收购的玉米从收购地直接运往异地的某酒厂生产加工药酒,酒厂在加工过程中代垫辅助材料款15000元。药酒加工完毕,企业收回药酒时取得酒厂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加工费

30000元、增值税额5100元,加工的药酒当地无同类产品市场价格。

【答疑编号841030202: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酒厂应代收代缴的消费税={[12×(1-13%)+1.5+3]÷(1-10%)}×10%=1.66(万元)。

3.受托方未代收代缴税款的,委托方要补缴税款,对受托方按征收管理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应处以未扣缴税额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委托方收回未代收消费税的委托消费品直接出售的,按销售额计税;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尚未销售或不能直接销售的(如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等),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税。

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十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4.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受托方在交货时已代收代缴消费税,委托方收回后直接出售的,不再征收消费税。

5.生产领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的扣除(具体范围与外购扣除的一致)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初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当期收回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期末库存的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已纳税款。

纳税人用委托加工收回的已税珠宝玉石生产的改在零售环节征收消费税的金银首饰(镶嵌首饰),计算应纳消费税时不得扣除委托加工收回的珠宝玉石的已纳税款。 特殊项目:

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当期准予扣除的委托加工石脑油已纳税款×收率

收率=当期应税消费品产出量÷生产当期应税消费品所有原料投入数量×100% (相当于准确计算实际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耗用部分税额)

6.其他税种问题。在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时,按照要求,还应该一并代收代缴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但应该注意的是,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是按照受托方所在地税率计算的。

(四)某些特殊规定的处理

1.卷烟业务

卷烟从价定率计税办法的计税依据为调拨价格或核定价格。

某牌号规格卷烟核定价格=该牌号规格卷烟市场零售价格÷(1+35%)

实际销售价格高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实际销售价格征收消费税;实际销售价格低于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的卷烟,按计税价格和核定价格征收消费税。

2.通过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时,应按门市部对外销售额或销售数量计征消费税。准确确定销售额和销售数量后,再用上述公式计算缴纳消费税。

3.税额减征规定。

对生产销售达到低污染排放值的小汽车、越野车和小客车减征30%的消费税。

4.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税务处理

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五)进口应税消费品应纳税额的计算

纳税人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自海关填发税款缴纳证的之日起15日内,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缴纳税款。

1.适用比例税率的进口应税消费品实行从价定率办法按组成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公式中的关税完税价格是指海关核定的关税计税价格。

【例题·计算题】某有出口经营权的商贸企业某月进口一批摩托车200辆,每辆完税价格为2万元,已纳关税1万元,有关款项已经全部支付,并取得海关开具的完税凭证。当月在国内销售180辆,获得含税销售收入850万元。已知摩托车的消费税率为5%,计算该企业当月应纳的消费税税额和增值税税额。

【答疑编号841030203: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应纳进口环节的消费税额=200×([2+1)/(1-5%)]×5%=31.58(万元)

应纳进口环节的增值税额=200×[(2+1)/(1-5%)]×17%=107.37(万元)

应纳内销环节的增值税额=850/(1+17%)×17%-107.37=16.13(万元)

国内销售的摩托车由于在进口环节已缴纳消费税,所以不再缴纳消费税。

2.实行从量定额办法的应税消费品的应纳税额计算: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

3.实行复合计税办法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应税消费品数量×消费税单位税额+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此处的思路应该与自产自用情况一致,即组成计税价格只包括从价的消费税,但进口卷烟除外)

4.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按以下办法确定:

(1)按照每条组成价格确定税率,组价中包括每标准条(200支)0.6元定额税,消费税税率固定为30%。

(2)判断实际税率:45%或30%。

(3)依据实际税率,再计算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包括定额税额)。

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定额税)/(1-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

【卷烟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进口卷烟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进口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消费税定额税。其中,消费税定额税=海关核定的进口卷烟数量×消费税定额税率,消费税定额税率为每标准箱(50000支)150元。

【例题·计算题】2007年12月某商贸公司进口卷烟10大箱(50000支装),每箱完税价格7500元,进口关税率60%,请计算进口应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答疑编号841030204: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1)每条卷烟消费税适用比例税率的价格=(30+30×60%+0.6)÷(1-30%)=69.42>50,适用用税率45%。

(2)每条卷烟进口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30+30×60%+0.6)÷(1-45%)=88.36元

(3)应纳消费税额= 88.36×250×10×45%+10×150=99405+1500=100905元

(4)应纳增值税额= 88.36×250×10×17%=37553元

(这里的组成价格中实际上包括从价和从量两个部分)

五、出口应税消费品应退税额的计算(掌握)

1.退(免)消费税的政策规定。

出口应税消费品退(免)消费税的政策有以下三种情况:

(1)出口免税并退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购进应税消费品直接出口,以及外贸企业受其他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

(2)出口免税但不退税:有出口权的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的应税消费品。

(3)出口不免也不退税:一般商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

2.出口应税消费品退税的计算与管理。

适用比例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税率

“出口货物的工厂销售额”指外贸单位从工厂购进货物时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不含增值税的销售额。

适用定额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计算公式为:

应退消费税额=出口数量×单位税额

已办理退税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发生退关退货的,报关出口者必须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已退的消费税税款。(实际是外贸企业)

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退货的,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暂不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补缴消费税。(实际是生产企业)

【例题·计算题】某外贸企业某月收购化妆品,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化妆品外购金额200万元,增值税额34万元。化妆品的国内运输、保险等费用分别为10万元,出口离岸价格为250万元。化妆品的消费税率为30%,要求:

(1)计算外贸企业可获得的出口应退消费税税额;

(2)化妆品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货而转为内销,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70万元。假设化妆品退货进口时予以免税,确定外贸公司应补缴的消费税。

(3)假设出口化妆品的不是外贸企业而是化妆品的生产企业,化妆品出口后因故发生退货而转为内销,取得含税销售收入270万元,又如何处理。

【答疑编号841030205:针对该题提问】

『正确答案』(1)外贸企业可获得的出口退消费税税额=200×30%=60(万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17187/

推荐访问:卷烟消费税税率 卷烟消费税改革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