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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时间:2018-02-05   来源:行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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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第一篇_出租车营运证质押法律问题初探

出租车营运证质押法律问题初探

近来,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加剧,各大银行纷纷推出各种新类型的贷款组合,在贷款担保的方式上也有新的突破。特别是面向个人消费的质押贷款,已经成为银行业竞争的焦点之一。为了尽可能的抢占市场份额,加大贷款投放的力度,各银行纷纷扩大质押物和质押权利的范围和种类。在上海和深圳,出租车营运证可以用于质押或抵押。其他地方的银行界也跃跃欲试,拟开展出租车营运证质押贷款业务。以下就出租车营运证质押的法律问题做一研究。

一、 出租车营运证的法律性质

1.出租车运营证是一种行政许可,不是财产或财产权利。一般而言,许可(License)包括民事许可和行政许可。民事许可是权利人对于自己权利的处分,因而根据其源权利的性质确定许可的法律性质,如专利权使用许可,就是专利权人对自己专利权的一种处分形式,因而专利使用权具有财产权的法律品格。从广义的角度讲,只要允许他人对自身专有的民事权利进行使用,都是许可,租赁也可以看作是所有权人对他人使用物的许可。而行政许可,则是行政机关根据管理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其从事某种法律所禁止的事项的权利和资格的行为。在英美法,许可首先就是由国家或政府给予的行政许可。在中国民众的心目中,想到许可,也肯定马上会联想到政府。出租车营运证的取得,也是行政许可的一种。在中国,并不是只要自然人或法人购买了汽车,就可以进行出租车的营业,而是必须经过一定的批准手续方可营运,未经批准私自载客进行商业运营的,将会受到罚款乃至扣车的行政处罚。以个体经营为例,个人购买了车辆后,必须向公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或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提出申请,附上有关的文件资料并缴纳金额不菲的费用后,有关部门方能发给出租车营运证。在更多的情况下,是个人挂靠在某一个企业的名下,由企业取得出租车营运的资格,个人实际经营,向被挂靠的企业支付一定的费用。但是,取得营运证仅仅是获得出租车经营的资格,这一资格是抽象的,并不意味着对某一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或者对他人有可期待的利益。按照法律界的通说,这种许可不是财产,也不是财产权利。不能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的标的。

2.出租车营运证具有一定的价值特性。随着政府行政管理的范围日渐扩大,政府对于经济的干预也越来越多,可以说,当今世界没有政府不参与管制的市场经济。市场的准入限制,违背了市场经济发展初期所主张的自由放任,由“看不见的手”来达到完全竞争的理论。而现代社会的发展却又不得不要求政府加强对经济的干预。行政许可是政府实施市场准入限制最方便也最有效的方法。实施行政许可制度,使享有许可的人拥有了某种特权,从而拥有了获得他人不能获得的利益的机会。因而,市场准入的行政许可就具有了经济学上所谓的稀缺性,稀缺就产生了价值,就会成为财富或资源。出租车营运证就是一种市场准人的行政许

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第二篇_出租车车辆营运证补发、换发

长乐市交通运输局—出租车车辆营运证补发、换发

(行政职权编码CL08JT-XK-0002-01)

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第三篇_出租车经营分析

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分析

2012-05-10

北京大学历史文化研究所 柴宝亭

1.经营模式的定义

出租车客运企业的经营模式是指出租车客运经营企业采取何种形式进行经营,其实质是对经营企业和出租车驾驶员的责、权、利关系的描述。换言之,企业的经营模式,就是企业赚钱的方式——企业如何将自己所有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有效组合,从而使得企业价值不断增长以达到盈利的目的。

2.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历程

建国初期至70年代中期,城市出租车尚不发达,在一个城市里,出租车基本处于独家经营的状态。在计划经济的大气候下,企业既无竞争对手,也不用担心企业因经营不善而造成亏损,企业的主要任务就是管好车、带好人,完成上级下达的指令性计划,企业的发展依靠上级的投资拨款,经营管理似有实无,长期处于封闭固化、停滞不前的局面。

70年代后期,出租车行业有了一定的发展,打破了独家经营的局面。特别是1976年之后,出租车行业开始打破平均主义,企业的领导开始重视企业经营管理。他们总结了前人企业管理的经验,结合当时的市场情况,逐步树立了经营观念,率先试行了“超额计奖制”。其基本特征是,只要上班,工资、津贴照拿,奖金仅用于对超额劳动成果的奖励。由于当时奖金是定制的,所以这个用于调节出租车驾驶员积极性的经济杠杆比较弱,十分乏力。

80年代中期,国家实行了一系列改革政策,企业开始被政府推向市场。80年代后期,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深入执行,对出租车的需求迅速增长。

在“多家经营,统一管理”的方针指引下,出租车出现了企业、个体一起上的多家经营的新形势。这一时期采用的经营模式主要有:联营,承包经营等。 进入90年代初期,我国开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出租车市场机制也正在逐步形成和完善。此段时期的主要经营模式有挂靠经营,承包经营等。随着社会的进步,行业的发展和客运市场的变化,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是不断地健全、完善、向前发展的。

目前针对出租车市场特点,经过多年的经营管理机制改革,我国出租车行业主要形成3种经营模式:挂靠、承包经营模式(北京模式),个体经营模式(温州模式),公车公营模式(上海模式)。我国城市出租车行业的经营模式从开始发展到现在,不断在进行改革,也不断在进步。

北京市的出租车经营模式实现了挂靠经营模式到承包经营模式的转变,在我国城市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历程中具有很强的代表性。北京市目前共有出租车

6.7万辆,其中个人拥有经营权的车辆1000多辆,除个人为买断经营外,其余均为承包经营。目前我国85%以上城市出租车业的管理模式,都与北京基本相同。 温州市的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历程也很具有代表性。温州市目前共有出租车3329辆,其中3287辆经营权归个人所有,占总量的98.8%。温州市在出租车业个体化改革中,坚持了保护实际投资人和让利于民的原则,使所有出租车的产权全部由当初投资购车者享有。在实现个体化之后,温州市政府又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强出租车业的管理,保护实际出资者的合法权益。

上海出租车业在城市出租车管理方面较为成熟,上海出租车模式属于公车公营模式,此模式与其他经营模式有所不同:上海出租车司机作为公司的职工,享受公司的“四险”(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一金”(住房公积金)。出租车公司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了必要的义务。相对来说,上海出租车司机待遇是优于其他城市的司机,上海出租车行业所存在的问题相对其他城市也较少。因此,公车公营模式是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发展的主流方向。

3.我国出租车经营模式分类

按照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三个方面进行分类,我国出租车行业现行的经营模式主要有:承包经营模式(租赁经营模式)、挂靠经营模式、个体经营模式和公车公营模式(直营模式)四种。

长期以来对出租车经营模式的分类存在着两个误区:一、认为公司化经营等同于公车公营;二、认为个人投资买车,公司将经营权承租给个人的承包模式是挂靠模式的一类。

误区一在于没有区分投资主体,公车公营模式的投资主体是公司;承包模式也是公司化经营,但其投资主体是个人,个人要么自己购买车辆,要么向公司交纳较高的风险抵押金,公司利用这部分钱贷款购车,并利用每月的承租费还贷,实际投资者仍是个人。

误区二在于未区分经营权的问题。挂靠模式是个体有经营权,将管理权挂靠在公司名下。承包模式,即使个人购买车辆,仍要通过承包方式取得经营权,并非将车辆挂靠于公司管理就能运营。

综上,承包模式投资主体是个人,而经营权和管理权属于公司;挂靠模式经营权、投资主体属于个人,而管理权属于公司;个体经营模式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都属于个人;公车公营模式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属于公司。

4.各种经营模式概述

1、承包经营模式(租赁经营模式)

承包经营,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属出租车公司所有,或车辆产权属司机所有,但经营权仍属于出租车公司,承租人通过承包租赁方式开展经营,并向出租车公司上缴承包费、经营使用费等费用(即通常所的“车份钱”)。可以分为下面几个形式:

A.由出租车公司出资购买出租车辆,进而无偿获得的特许经营权,与司机签订相关合同,将车辆承包给司机;司机先缴纳一笔“风险抵押金”,然后按

时间段向公司上交一定的承包金。在此模式下,出租车公司同时拥有产权和经营权,这种模式通常被称为全额风险承包。

B.公司借转换经营体制之机,在不投资的情况下,利用车辆更新或续签合同,通过交纳高额“首期承包金”的方式把行业的投资主体从司机换成公司,产权和经营权都归公司所有,而车主作为车辆的真正购买者,却不享有产权,只通过交纳承包金获得营运权,这种模式通常被称为有限责任承包。

C.公司首先通过竞价,以高价拍得出租车经营权,而后发包给司机。公司投入全部购车费用,承包司机承担的费用包括两部分:一是应先按合同缴纳一定的承包押金,二是交纳每月的费用,包括承包费、税费、规费和车辆检测费等。

D.公司获得出租车经营权后租给司机,由司机全额出资购车,每月向公司

缴纳各种税费。

从实践来看,这种思路造成出租车业个体化经营的特点被忽视,并且掩盖了公司经营权垄断的事实。此外,在这种经营模式下,由于出租车营运证一般是通过竞价获得的,增加了企业的经营成本,经营压力较大。此外,在目前的管制制度下,消费者利益和政府税收都受到相当程度的损害,特别是第二种变相的承包方式,我国出租车行业目前很多的纠纷都是由它引起的。

2、挂靠经营模式

挂靠经营,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归车主个人持有,但挂靠在出租车公司名下。车主定期向挂靠公司缴纳一定的服务费,出租车公司主要为车主提供代缴各种税费、组织相关培训、协助开展车辆年检等服务。在这种模式下,司机与公司形成了挂靠关系,公司基本无偿获得政府的特许经营权,司机全额投资购车或购买公司加价转卖的车辆后再拿公司的经营权运营。在经营期内,司机拥有车辆产权,一切经营费用都由司机自己打理,并按月向公司和国家上交管理费和各项税收。

在此种经营模式下,出租公司每月收取固定的服务费用,公司的积极性不高,为达到利益最大化,很多地方出租公司充分利用特许经营权,采取把车加价转卖给司机,从中获得暴利。这样司机负担加重,就得想办法增加收入,延长劳动时间,加班加点,有的甚至采取违法物手段,损害乘客的利益。

规范的挂靠经营比松散的个体经营有积极的一面,它至少在组织方式上前进了一步,有专人组织学习、传递各种信息、代办日常事务、督促安全生产等,形式上做到“公司化”,但不是长久之策。

3、个体经营模式

个体经营即车辆产权、经营权均归车主个人持有,车主以个体为单位开展运营,并按规定缴纳各种规费。其表现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在个体经营模式下,经营权、产权、运营权相对统一,与出租车交通的流动性和提供服务的独立

性的特点相适应,坚持了让利于民的原则,保护了司机的合法权益,并为出租车行业带来了公平和效率。

由出租车交通自身的特点分析,出租车业比较适合个体经营。因为驾驶出租车属于个体劳动性质,而且这个行业不需要高新技术投入,也不需要巨额资金的运作。中国社会科学院工业经济研究所有专家认为把牌照发给个人更有利管理,出租车市场最终应形成自由进入,进而形成同业工会。出租车司机通过工会保障其合法权益。这对司机的素质有很高的要求。

出租车个体经营模式可分为以下两种形式:

A.原来出租车经营权指标行政审批制下的一次性买断经营。司机以高价钱一次性从出租车公司那里买下车辆的所有权和经营权。每月向公司交纳少量管理费和其他各种规费、税费、保险费等。

B.通过公开拍卖新增出租车经营权指标和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把指标出售给车主个人,实现司机个人对出租车的产权和经营权的统一。

4、公车公营模式

A.公车公营模式概述

公车公营是沿用了计划经济体制下国营公共交通企业的一个专用名词,但它与计划经济下的“国营”概念没有任何关系,与市场经济下的“国营”概念也没有必然联系。本文的公车公营是指出租车行业的一种经营模式,在这种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公司与出租车司机之间的关系是劳动雇佣关系,双方签定劳动用工合同,驾驶员的收入按任务定额和服务质量等各项指标考核后确定,驾驶员严格按照企业的管理制度进行营运。作为出租车行业经营模式的一种,公车公营模式定义为:以管理人的人性假设为理论基础,在公车公营的经营模式下,对驾驶员实施制度管理和人本管理的一整套管理操作系统。公车公营模式车辆产权、经营权、投资主体和管理权都属于公司。公车公营模式的核心思想是“人+制度”。公车公营模式认为人(司机)是公司中最重要的资源,是公司管理之本,制度是公司管理之法,人使公司能够存在,制度能使公司发展壮大。人和制度是公司两把永恒的管理利剑,企业中的一切管理矛盾源于人和制度,只有在完善的制度体系中才能真正做到尊重人性,才能真正解决人与制度的矛盾。

B.公车公营模式的特征

公车公营模式具有以下主要特征:

(1)公车公营模式最典型、最根本的特征就是“员工式管理”。出租车司17机与出租车公司所签定的是劳动用工合同,司机和公司之间是雇佣关系,出租车司机是公司的真正员工,他(她)不需要在公司投资,营运中所需的车辆及其营权等都是公司投资购买,车辆的维修、保养、加油、交通事故处理、投诉处理、

收车检车等都是公司统一办理,司机只需遵守公司有关管理制度,为广大乘客提供优质服务,按照公司的各项考核指标完成任务定额、领取劳动报酬,对违反公司有关管理制度的驾驶员照章处罚直至解聘。

(2)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这是显而易见的关系。

(3)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双方都有为乘客提供优质服务的动力。【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4)出租车公司之间竞争激烈。公车公营模式迫使公司为保证自身利益而 展开竞争,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创名牌企业,否则将会失掉经营权、失掉消费者、失掉好的司机、失掉经济效益。

(5)公车公营的另一个特征是就业门槛低,能为社会提供较多的就业机会,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多数驾驶员是欢迎公车公营模式的。

5、 现有经营模式存在问题分析

A.政府与出租车公司权责关系不明确,政府监管力度不够长期以来,政府与出租车公司之间,权利与责任关系不明确。例如,先行进入北京出租车行业的企业通过行政审批,取得了长期无偿占有出租车这一有限的社会公共资源的资格。由于政府规制不完善,在政府整顿行业,兼并重组政策的主导下,部分企业将无偿取得的经营权进行了事实上的有偿转让。此时,出租车经营权实际上成了企业的有形资产。这样会造成出租车公司对于经营权的垄断,不利于出租车业的稳定发展。

B.出租车公司和司机责、权、利关系不统一,劳动关系处于模糊状态在公司制经营模式下,出租车司机要与公司签订两份合同,一份是《营运任务承包书》,另一份是《劳动合同》,出租车公司与司机形成了不同于一般标准劳动关系的特殊劳动关系,这使得原来仅依靠合同维系的司机与公司的承包关系变为手执两份合同,即劳动合同和承包合同。这样出租车行业目前形成了一个极大的难题,即出租车公司与司机之间建立的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承包关系,。同时,“转包”现象中具有经营权和车辆所有权的转包人与司机之间的关系也难以界定,这又是出租车行业目前面对的另一个难题.

C.出租车公司规模小,集约化经营难以实现,管理水平难以提高目前国内许多城市的出租企业存在多、小、散、弱等问题,集约化经营难以实现。此外,为了获取较大的利润,很多出租车企业几乎没有投入相应的管理成本。相反,管理支出反而一定程度的压缩。那么,对于一些更小规模的企业,其只拥有几十几台出租车,而投入的管理成本就会变得更低,更甚至于出现只包不管、以包代管的现象,这不利于管理水平的提高,最终影响整个出租车行业的服务质量。

D.出租车司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在挂靠经营和承包经营模式下,司机有着经营者和投资者双重身份,司机在运营过程中除了要承担投资风险外,还要承担经营风险和安全风险。此外,在具体经营过程中,司机的劳动报酬权、休假权、休息、社会保障权等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而作为企业,事实上基本不承担投资风险和经营风险,但每月仍向司机收取固定的所谓“管理费”。

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第四篇_营运证租赁合同

营运证租赁合同

甲方(出租方):蒋 国 男,昌吉市三工镇二工村春光八队 乙方(承租方):王晓江 男,新疆昌吉市建设路

甲方将有的0346号营运证租赁给乙方使用,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内容:

第一条、租赁期限为壹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二条、租金:租金每年定为壹万壹仟元,此租金在乙方承租期内不变。

第三条、乙方在租赁营运证期间,只能对营运证享有使用权,不得转让、转租、抵押、转借他人。否则视为违约,甲方有权收回此证。由此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乙方租赁使用营运证期间,城市道路有偿使用费(每年伍仟元整)由乙方承担。如遇政府对营运证的费用进行调整,乙方按调整后的新价予以承担,因此证其它政府相关部门摊派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第五条、乙方为保证其履行合同内容,在合同签订违章、违规、违法等情况所发生的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营运证无法使用或被注销、吊销,将由乙方按吊销或注销时的市场拍卖价向甲方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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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在经营期间,乙方应按时(每年伍仟元)缴纳道路有偿使用费,甲方予以配合。

第七条、如乙方在营运中,发生一切交通事故或损失,所造成的经济责任及刑事责任均与甲方无关。

第八条、在营运中租赁期间,乙方须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妥善保管,不准转让、转借、转租他人及设定抵押,如有违约,甲方有权无条件终止合同,收回营运证,当年的租金不予返还,若造成损失,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营运证租赁使用期间,必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客运管理部门的规章制度。

第十条、合同期满后,若甲方继续出租该证,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一条、上述合同内容事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 第十二条、每年道路有偿使用费必须在每年5月3日前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三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发生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0346号营运证只能(租证人)王晓江(从业)一人使用,如客管处抓住三回吊销营运证,乙方有两回抓住,甲方有权收回营运证。

第十五条、乙方不能非法营运、违章营运(如贩毒、卖淫、销赃、偷盗等行为)如乙方有两次,甲方有权收回营运

证。

第十六条、营运证,一年期满当甲方要收回营运证时,甲方如要求乙方必须把营运证过出乙方所挂靠出租车公司,过出营运证时挂靠公司要求有关一切费用等条件,过出营运证时,一切费用后果都由乙方负责,与甲方没有任何关系。

第十七条、10年到期,0346号营运证仍属于蒋国不属于王晓江挂靠公司。

第十八条、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发生法律效力,如甲方违约,按违约合同的30%予以扣除。

第十九条、新B-T0346车必须每年买商业险保额20万以上。

第二十条、每年租金随行就市。

第二十一条、乙方车辆报废时间为2010年12月31日,乙方必须把该车报废有关手续按合同终止时间交给甲方,如违约,每天按300元计算付给甲方。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签字生效。

甲方: 乙方: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第五篇_出租车买车租证合同

出租车买车租证合同

甲方: 身份证号:

乙方: 身份证号:

为搞活经济、促进沟通、满足各自生活需要;本着平等、自 愿、互利互惠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就乙方承包甲方出 租车进行营运事宜达成一致,签定本合同,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营运车辆、牌照、营运证基本情况:

1、车型:2、发动机号:【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3、车辆牌照号:4、营运证号:

5、现所属车队:

6、营运证、车辆牌照执有者姓名:

二、甲方所属车辆及全套营运手续经营方式:

按双方约定甲方所属上述车辆及全套营运手续承包给乙方经营 使用,乙方要严格遵守乌鲁本齐市政府有关出租车营运的管理政策、法规进行出租车辆营运。

三、承包经营期限:

乙方承包经营甲方上述车辆及随车的号营运证全套手续,时间期限为8年,合计96个月,即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如遇政府政策发生调整,至使本合同不能履行,本合同自动终止。在承包期间乙方在没有特殊条件情况下不能无故再转包和转让,如因此行为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承包期满后,双方合作满意,在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包权。

四、支付承包车辆的风险押金:

乙方承包经营上述车辆,应交付甲方人民币元整作为风险押金;待承包经营使用期满,交还甲方所有车辆营运手续及专用牌照之后,甲方将退还乙方此押金(此押金在承包期间不计利息)。

五、承包车辆的营运任务款

(一)、乙方每月向车辆缴纳养路费、工商税务等其他相关规费。

(二)、乙方每月号前向甲方给付当月的车辆承包费金额为

人民币元,全年合计金额为人民币元。(以上约定,给付的承包费不受出租车市场调价、税费或其他费用的影响)

(三)乙方如不能按期给付甲方承包时,每拖欠一天,甲方按天 元收取滞纳金。

六、车辆承包期间的车辆保险、车辆年审、营运、费用、法律等责任界定:

(一)、乙方承包车辆期间,每年必须参加车辆保险(包括:交强险及商业险、三者险必须买够50万、外加座位险和车损险),保险单须经甲方验证并留存复印件。

(二)、乙方承包车辆期间,车辆年审、文明规范化服务验收审 查以及其它营运方面均由乙方主动办理,甲方必须予以配合。

(三)、向客运管理机构支付的客运出租车经营使用权有偿使用 费(一万元续证费)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四)、乙方承包车辆后,其在合同范围内与涉及该车辆及营运 使用权证相关的经济纠纷或法律责任均由甲方负责。

(五)、如果强迫使用防盗系统,由甲方负责安装,乙方使用并 负责交纳使用费,合同终止时交还甲方。

(六)、涉及上述承包车辆承包后的维修及各项费用在本合同生 效后均由乙方承担。

八、本合同终止后的要求:

(一)、乙方应在承包期满的当天交回属于甲方的所有营运手续 及车辆牌照、计价譬、顶灯。

(二)、甲乙双方在本合同履行期满(或因政府政策原因使合同无法履行)并终止本合同后,乙方必须在提前一个月内将车辆脱离营运证,不得影响甲方再次购车营运,否则甲方有权扣除%风险押金。

九、甲乙双方的权利、责任与义务;

(一)、如乙方在营运中违反政府法律、法规及其它违章行为被

客运统管办处罚,致使甲方丧失了营运手续、营运(服务)资格证而不能继续享有营运权时,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相应的损失:按当时市价赔偿:赔偿由此产生的罚款、处理费用、手续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二)如乙方连续3个月不能按期给付营运收益款,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所有车辆营运手续并追缴乙方全部承包费,扣罚乙方全部风险押金。由此产生的后果乙方自行承担,乙方付清所有承包费后甲方将车辆交还乙方。

(三)、乙方按月给付承包费、遵规守法运营即承包经营使用甲方所有车辆及营运手续直至经营期满。

(四)、甲方不得无故终止合同,否则双倍返还乙方押金,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与损失。(外加承担乙方购买车辆的各项费用车款购置税等)

(五)、甲方有责任给乙方提供出租车及营运手续使之保持正常营运,乙方有责任保管好甲方的所有的出租车及营运手续,如使用保管不当发生丢失,则补办手续的费用由乙方担负。

(六)、此合同由甲乙双方签订,按甲方的要求由为乙方在营运当中的一切法律责任提供担保。

(七)、甲方有责任、有义务配合乙方办好与营运手续有关的审验,以不影响乙方的正常营运。(注:费用乙方承担)

(八)、若在营运期间出租车辆发生重大交通事故,一切法律后果由乙方承担。

十、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出现以下情况,甲方有权单独终止 本合同,收回涉及该车辆的一切证件,并押金不退,其所造成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1)乙方在营运当中利用该车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2)将车辆交给不具备从业资格的人员驾驶,造成严重后果的。

(3)乙方在没有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车辆转让或转包的。

(4)乙方在营运当中,一年之中发生超过两次统管办重大违章的。

十一、违约责任

发生违约行为时,责任将由违约一方承担。

十二、发生纠纷的解决办法

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时双方任何一方均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此合同一式两份受法律保护,双方各执一份并共同遵守。

甲方:电话:

乙方:电话:

担保人: 电话:

年 月

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第六篇_出租小汽车营运证配发

出租小汽车营运证配发

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出租车运营运证配发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一)国务院令2004第40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

(二)广东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44号公告《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三)珠海市第六届人大常委会第9号公告《珠海市出租小汽车管理条例》; (四)《珠海市交通局出租小汽车车辆技术管理规定》(珠交字[2006]81号); (五)广东省政府2008年第125号令《广东省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三批)》;

(六)《关于落实出租小汽车承包费定价政策相关事宜的通知》(珠交字[2008]296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与方式:

数量与新增出租车牌照相匹配,核准(新增客车); 数量与出租车牌照相匹配,核准(更新客车)。 四、行政许可条件

1、申办人已获得相应从事出租小汽车客运经营许可; 2、已获得许可新增出租车牌照(有效期内); 3、营运牌照持有人委托经营公司经营合同;

4、申请新增(更新)车辆理由充分,(续租、公司化经营、抽签招租)证明材料真实、有效;

5、更新后原车辆(退出营运)报废或迁出手续齐全;

6、更新后投入使用车辆、(续租、公司化经营、抽签招租)承诺书与原拟购置车辆(续租、公司化经营、抽签招租)证明材料兑现; 7、道路运输证事项变更:申请应与许可内容和备案资料一致; 8、聘用驾驶人员具备从业资格和安全行驶条件;

9、购置车辆符合许可投入营运的有关车型、装备等级、技术等级要求; 10、提交的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注:1、退出营运(未到报废期)后的出租车须提供旧车交易证明及车主身份证原件、复印件(验原件收复印件);提供经拆卸原所有营运标志(包括顶灯、外观颜色)后的照片;如仍在本市作机动车使用的,须保留原有资料备案登记;

2、新增、更新车辆办证前,发证机关须对出租车的营运设施进行现场审核; 3、申请遗失补发《道路运输证》时,请按以下格式在《珠海特区报》刊登遗失声明,见报后提交刊登版:

XXXXX公司,车牌为粤C-XXXXX,遗失道路运输证,号码为粤交运管珠字XXXXX号,现声明作废;

4、提交材料复印件及表中备注的原件均需加盖申办单位公章。

六、行政许可时限

新增:即日;补发:3个工作日;更新:5个工作日。 七、申请表格

在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领取;或可从交通局户外网下载。网址:http://。 八、行政许可申请受理的机构

1、珠海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

地址:珠海市梅华西路62号一楼,电话:2519898; 2、珠海市斗门区交通局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井湾路657号一楼,电话:5522080; 3、珠海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交通服务窗口

地址:珠海市金湾区红旗镇广安路10号二楼,电话:7791623。 九、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一)市交通局:申请人所在地在香洲区、金湾区的,由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受市交通局委托)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斗门区交通局:申请人所在地在斗门区的,由斗门区交通局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十、行政许可程序

(一)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市金湾交通管理总站许可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受理、核发(新增1天,补发3天,更新5天)——办结后报交通局备案;

(二)斗门区交通局许可决定:申请人提出申请—斗门区交通服务窗口受理、核发(2天)——办结后报市交通局备案;

十一、行政机关接受行政许可申请的方式以及相关的信息

书面申请。咨询电话:

香洲:2519898;斗门:5522080;金湾:7791623 十二、是否收费

收取《道路运输证》的工本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八十一条。) 十三、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行政许可证件:道路运输证,有效期限:1年。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道路运输证》每年实行年检;《道路运输证》每年实行年检;营运车辆每

年实行审验:内容包括车辆技术档案、车辆结构及尺寸变动情况和违章记录;按规定安装、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行车记录仪(GPS)情况;客运经营者为客运车辆投保承运人责任险情况;审验符合要求的,在《道路运输证》审验记录中注明;不符合要求的,限期改正或者办理变更手续;

(法律依据:交通部令《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场管理规定》[2005第10号];《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 十五、送达方式

由市交通行政服务中心(辖区交通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电话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到辖区交通服务窗口签收领取;或由申请人办理邮政快递送达。 十六、行政许可的监督部门和投诉渠道 交通局机关作风办 电话:2263648; 交通局人事监察科 电话:2515083。

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第七篇_出租车管理规定

出租车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提高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保障乘客、用户和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业户(以下简称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的出租汽车,是指按照乘客和用户意愿提供客运服务或者车辆租赁服务的客车。客运服务是指按照乘客意愿提供运送服务,并且按照里程和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车辆租赁是指向用户出租不配备驾驶员的客运车辆,并且按照时间收费的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管理。

第四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行政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负责本市城区出租汽车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公安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区客运出租汽车的治安管理。交通、工商、物价、技术监督、城建、规划、税务、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应当纳入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并根据实际需要,对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模、数量和车型实施宏观控制。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客运出租汽车的发展规划以及客运出租汽车的数量、乘降点及停车场(站)的年度发展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应当实行统一管理、合法经营、公平竞争、方便群众的原则。客运出租汽车的营运定额和税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省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及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管理,秉公办事,依法维护经营者、乘客、用户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经营资质管理

第八条本市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实行有偿出让和转让,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并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经营者所取得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在正式营运半年后,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方可有偿转让。经营权使用期满,由市人民政府无偿收回。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使用期限、有偿出让、转让的方式、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九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数量和质量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和经营场所;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管理人员和驾驶员;

(四)有与经营方式相适应的经营管理制度;

(五)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六)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个体业户,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客运车辆和相应的资金;

(二)有符合规定要求的停车场地;

(三)有达到规定标准的驾驶员;

(四)符合其他有关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出租车营运证多少钱】

(一)有本市常住户籍或者暂住证;

(二)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有公安部门核发的机动车驾驶证,驾龄满2年以上;

(四)经客运服务培训合格,领取《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被取消营运资格的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从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二条取得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经营者,按下列程序办理经营手续:

(一)企业持营运申请报告,公民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向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持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权使用证和客运出租汽车审批表,到有关部门办理车辆牌照、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

(三)到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领取《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未办理以上手续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接到客运申请报告后,应当在5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并书面通知本人。

第十三条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凭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的证明,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并缴回有关证照。未经批准,停业6个月以上的按歇业处理。

第十四条《城市公共客运交通营运证》、《客运出租汽车驾驶员准驾证》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买卖。

第十五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资质、资格及营运车辆实行年度审验。未按规定参加年度审验或者审验不合格的,不得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活动。

第十六条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加强对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从业人员的管理。

第三章客运服务管理

第十七条市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客运出租汽车停车场(站)管理制度和规范。出租汽车停车场(站)和乘降点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

第十八条客运出租汽车实行扬手招车、预约订车和站点租乘等方式,为乘客提供提供方便、及时、安全、文明的规范化服务。本市城区和外县(市)之间的客运出租汽车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可实行直达服务,但不得异地经营。

第十九条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执行由物价部门会同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并使用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会同税务部门印制的票据,不得乱收费;

(二)按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三)未经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批准,不得将出租汽车改作他用;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165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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