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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待遇

时间:2018-02-01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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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待遇 第一篇_工伤待遇一览表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工伤五级待遇 第二篇_工伤待遇标准

工伤1-10级及工亡赔偿标准(2015)

一、1-10级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27;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2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23;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21;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8;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16;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13;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1;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9;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7。

二、1-6级伤残津贴(按月享受)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六级伤残的,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如下:

一级伤残:本人工资×90%;

二级伤残:本人工资×85%;

三级伤残:本人工资×80%;

四级伤残:本人工资×75%;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7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60%。

说明:1)1-4级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5-6级伤残津贴由用人单位在难以安排工作的情况下支付,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3)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5-10级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1)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上述两金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工伤保险条例未规定统一标准,具体标准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在各省的工伤保险条例或工伤保险办法中查阅。

举例:广东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工伤五级待遇】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1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8;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6;【工伤五级待遇】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4;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2;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1。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五级伤残:本人工资×50;

六级伤残:本人工资×40;

七级伤残:本人工资×25;

八级伤残:本人工资×15;

九级伤残:本人工资×8;

十级伤残:本人工资×4。

四、停工留薪期工资

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注:实践中主流做法是按照工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确定。

五、停工留薪期护理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如果单位未安排护理,则由单位支付护理费。

六、评残后的护理费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社平工资×50%;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40%;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社平工资×30%。

七、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八、医疗费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超出目录及服务标准的医药费该工伤职工还是用人单位承担,目前实践中各地处理存在不同做法,多数地区的做法是用人单位不承担。

九、工伤康复费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辅助器具费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十一、工伤复发待遇

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工伤医疗费、辅助器具费,停工留薪期工资。 十二、因工死亡待遇标准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当地社平工资×6;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5年2月2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公布2014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8844元。

故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28844元×20=576880元。

因《工伤保险条例》在全国统一执行,不管地处东部西部,抑或经济发达落后,2015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全国统一标准为576880元。

注:以上标准均基于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归纳汇总。

工伤五级待遇 第三篇_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2015工伤赔偿最新标准

劳动法实务

一、基本赔偿费用: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3款。

3、备注: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不是必须到签有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4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0条第6款。

3、备注:依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经办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1条。

(六) 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

4、备注: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的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但确定的部门和程序,依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1)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2)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按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筹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

2、要求:生活护理费需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3条第3款、第34条。

二、工伤致残的赔偿标准:

(一)一级至四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4、备注: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

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二)五级、六级工伤伤残待遇:

1、标准:

(1)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

(2)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难以安排工作的,才发放此伤残津贴)

2、要求: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

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分别以其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6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三)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

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工伤五级待遇】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

三、工伤死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

标准: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工伤五级待遇】

(3)、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3、 供养亲属范围:

(1)、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3)、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要求:

第一、伤残职工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 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的丧葬补助金、第(二)项规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待遇。

工伤五级待遇 第四篇_上海2015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上海市2015年工伤保险待遇一览表 2015年7月6日编制

工伤五级待遇 第五篇_郑州五级工伤待遇纠纷赔偿案

中牟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仲裁裁决书

牟劳人仲裁字

【2015】第19号

申请人:李XX,女,汉族,生于1979年3月11日,住河南省XX市XX乡XX村54号,身份证号码:XXXXXXXX10428。 委托代理人:邹超,河南鑫苑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XX,职务:总经理。

住所:河南省中牟县XX乡XX村西侧1#房。

委托代理人:张XX,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律顾问;委托权限:一般授权。

申请人李XX与被申请人河南XX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工伤待遇纠纷一案,本委受理后,依法同仲裁员李瑞华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申请人委托代理人邹超和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仲裁。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诉称:2014年3月9日凌晨,申请人李XX在被申请人处干活时受伤,后认定为工伤,经过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5级伤残。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工伤赔偿事宜多次协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现申请仲裁要求被申请人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医

疗费、护理费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在2014年4月8日、2014年8月22日、2014年12月22日分别给申请人李XX出具的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共六份,证明申请人三次住院入院时间;2/2014年12月22日,申请人在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收费票一张计11279元,证明申请人本次住院所花费的医疗费用;3、(1)《郑州市工伤认定决定书》豫(郑)工伤认定

[2014]1200120号一份,证明申请人所受伤属于工伤;(2)《郑州市劳动能力初次鉴定结论书》郑劳鉴[2014]13017号一份,证明申请人伤残等级为五级;4、郑州市力康假肢矫形器有限公司残疾辅助器具检查报告,证明申请人安装假肢费用及更换次数。

被申请人辩称:1、申请人对本次工伤的发生有过错,应考虑过错因素;2、申请人要求赔偿项目部分无依据,例如营养费,不应得到支持;3、申请人要求工伤赔偿的数额过高;4、申请人在本次工伤期间被申请人已经支付的肩宽、房租、护理费等11760元,应在本次仲裁请求中扣除。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被申请人出具的工伤事故报告一份,证明申请人工作期间有过错行为;2、(1)被申请人于2014年3月13日、2014年3月27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东方家政服务部支付的服务费4660元收据三份,证明申请人第一次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已派人护理;(2)2014年3月9日申请人丈夫何彦立向丁亚辉(申请人工作期间的班长)借支人民币500元借条一张、2014年3月11日申请人丈夫何彦立向被申请人处戒指人民币1000元借据、2014年4月8日,申请人丈夫在被申请人处的绝缘子部门借支

人民币5000元借据一张(改结局的借款人签名由其丈夫代李XX所签);(3)申请人丈夫签字认可的申请人二次住院期间的交通费、餐费、医疗费共计17821.40元费用情况一份;3、2014年2月份,被申请人绝缘子车间的考勤表、工资表及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折,证明申请人2014年2月的出勤天数及2月份的工资已发放。 经查:申请人李XX于2014年2月9日到被申请人处绝缘子车间工作。2014年3月9日凌晨,申请人工作时受伤,随后在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30天(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4月8日);申请人于2014年7月23日又一次在该医院住院30天(至2014年8月22日出院),申请人于2014年12月4日第三次在该医院住院18天(至2014年12月22日出院);申请人第三次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人民币11279.00元由申请人垫付;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2(2)、2014年3月11日申请人丈夫何彦立向被申请人处借支人民币1000元借据、2014年3月9日申请人丈夫何彦立向丁亚辉(申请人工作期间的班长)借支人民币500元借条一张,两张借据款项用于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一次住院期间的生活费;被申请人第二次住院期间的交通费、餐费、医疗费共计17821.4元费用情况单,其中的餐费1650元用于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二次住院期间的餐费;2014年6月17日,申请人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11月6日被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伤残,停工留薪期9个月、辅助器具:可配置索控式腕离断假肢(编号:10006);申请人本次工伤第一次住院期间,被申请人已派人陪护,申请人本次工伤

第二次、第三次住院期间,被申请人未派人陪护,申请人未提供医疗机构在停工留置期间需要护理的证明,也未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停工留薪期间需要护理的证据;被申请人于2015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递交的书面辞职申请;申请人受伤前一个月即2014年2月,出勤11天,应发工资760元,折算后余额平均工资1502.71元;被申请人未提供本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河南省机关事业单位直供省内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为30元每日,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被申请人未支付隐身情人本次工伤应支付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申请人未提供配置索控式腕离断假肢(编号10006)的票据;申请人受伤后,被申请人未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零差,被申请人单位职工在郑州市社会保险局参保,郑州市201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718.50元。

本委认为:申请人已经于2014年6月17日被郑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被申请人的工伤职工,且鉴定结论为五级伤残。由于被申请人未为申请人参加工伤保险,申请人的工伤保险待遇应由被申请人承担;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18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由于申请人的工资低于郑州市2013年度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注你的60%,应按照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的60%即2231.10元,故应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0159.80元;因被申请人已于2015年2月5日收到申请人

的辞职申请,根据《<郑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应按照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前上年度(即2014年度)郑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因2014年郑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未公布,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规定,暂时按上一年度(2013年度)的郑州市统筹地区职工月平均工资3718.50元的标准向申请人支付16个月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59496.00元,56个月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208236.00元;因申请人第三次在解放军第一五三中心医院住院期间话费医疗费11279.00元由申请人垫付,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该医疗费,本位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停工留薪期经郑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为自受伤之日起9个月,被申请人应按照申请人1502.71元/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其9个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即13524.39元(2014年3月9日至2014年12月9日);根据《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豫人社工伤[2012]15号文件第十六条规定,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经收治机构出具证明,由所在单位派人陪护或者按照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的标准按月发给陪护费,由于申请人未提供医疗机构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证明,故申请人要求的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本委不予支持;因申请人未提供配置索控式腕离断假肢(编号:10006)的票据,故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残疾辅助器具184930元的请求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营养费1580元于法无据,本委不予支持;因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单位职工出差伙食补

工伤五级待遇 第六篇_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标准是什么

工伤保险待遇一至四级标准是什么?

【导语】: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你知道了吗?下面由本地宝小编为你解答。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又称工伤赔偿标准,是指工伤职工、工亡职工亲属依法应当享受的赔偿项目和标准。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工伤保险待遇标准应当是随着经济发展和生活水平提高而变化,因此,工伤职工或供养亲属按月领取的长期待遇,是需要适时进行调整的。一般情况,调整工伤保险待遇是需要经过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的。

一至四级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介绍

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按月享受伤残津贴: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5条。

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本人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计算;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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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五级待遇 第七篇_工伤医疗期间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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