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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

时间:2018-01-18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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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一篇_公租房申请条件及程序

公租房申请条件及规定

一.申请方式

公共租赁住房可以家庭、单身人士、多人合租方式申请。

1、家庭申请的,需确定1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配

偶和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关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员为共同申请人。

2、单身人士申请的,本人为申请人。未婚人员、不带子女的离婚或丧

偶人。

3、多人合租的,合租人均需符合申请条件,人数自组,并确定1人为

申请人,其他人为共同申请人。

二、申请条件

申请人应是学校在职在编的教职员工,具有租金支付能力,符合政府规

定收入限制的无住房人员、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住房困

难家庭。但直系亲属在主城区具有住房资助能力的除外。

(一)无住房是指: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在主城区无私有产权住房(私

有产权住房包括已签订合同未取得产权证的房屋、夫妻双方一方有私房),未承租公房或廉租住房,且申请之日前3年内在主城区未转让住房。

(二)住房困难家庭是指: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的本市家

庭。计算方法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住房建筑面积÷家庭户籍人口数。

住房建筑面积按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记载的面积计算;有多处

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家庭人口按户籍人口计算。

三、申请要求

(一)申请人到总务处申请;在1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点提交书面材料。

(二)申请人应如实填写申请表,承诺所填内容真实有效,并对提交材

料的真实性负责。

(三)每个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只限申请承租1套公共租赁住房。

(四)申请材料

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书

2.住房情况证明

有工作单位的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由房产部门出具无房情况证明。住

房困难家庭需出具公房租赁凭证或房屋权属证书。

3.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以上规定材料属证明的提交原件、证书或合同的提交复印件,并提供

原件核对。

四、审核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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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受理

对申请材料齐全的,总务处予以受理。

2、初审

自总务处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初审机构完成初审,提出初审

意见。初审合格的提交校长室复审;不合格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

校长室收到初审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提出复审意见。合格的进行公示;

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公示

复审合格的申请人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对公示对象有异

议的,校长室接受实名举报,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经核查异议成立

的,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配租

学校组织符合条件的人员抽签确定房位、班主任优先。

五、租赁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标准根据县房产局规定,按使用面积计算每平

方每月两元捌角。 承租人应按学期交纳租金。

3.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缴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

条线”管理。租金收入专项用于偿还公共租赁住房贷款利息和公共租赁住房的

维护。

4.对承租人拖欠租金和其他费用的,从其工资收入或住房公积金账户

中直接划扣。

六,房屋管理

1.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或转租,也不得用于

从事经营性活动或改变房屋用途。

2.承租人应按时交纳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讯、有线

电视等相关费用。

3.承租人应爱护并合理使用房屋及附属设施,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

对于房屋内部易损易耗设施及使用不当造成房屋或附属设施损坏的,由承租

人承担维修责任或赔偿责任。

4.多人合租的,由申请人负责签订租赁合同、缴纳租金及其他费用。

承租期间,不得增加共同居住人员。

七、退出管理

(一)租赁合同期满,承租人应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需要续租的,应在

租赁合同期满3个月前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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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对原承租住房享有优先权。

(二)承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承租的公共租赁

住房,其申请人和共同申请人不得再次申请:

1.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

2.转租、出借的;

3.改变公共租赁住房结构或使用性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连续空置6个月以上的;

5.拖欠租金累计6个月以上的;

6.在公共租赁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

(三)退出规定

1.承租人应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之日腾退住房,并结清房屋租金、

水、电、气等相关费用。原有住房和设施有损坏、遗失的,承租人应恢复、

修理和赔偿。

2.承租人在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不符合租住条件但暂时无法退房

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 3.承租人不再符合租住条件,拒不腾退

住房的,按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2倍计收租金,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

八,学校可租用房间共20套。

九、学校成立公共租赁住房分配领导小组、工作小组和审核小组。

1、领导小组:

组长:戴次波

成员:蒋金龙、昌红标、张革辉、赵跃光

2、工作小组:

组长:蒋金龙

成员:周文武、喻国胜、刘应中、卢而学、李升阳

3、审核小组:

组长:赵跃光

成员:张军、李洪佳

十、报名时间:

公布之日起至8月25日止。 桃江县职业中专学校 2016年8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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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二篇_云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人均月收入不超2975可申

云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人均月收入不超2975可申

2012-08-10 10:36 |

昨日,在一直备受关注的《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草案)》(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听证会上,记者了解到,《暂行办法》中对公租房的界定、供应对象、收入条件、配租管理、租金标准、退出方式等内容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规定,凡是目前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同时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条件的,都可被列入公租房的供应对象。

关键词

界定

廉租房纳入公租房范畴

《暂行办法》所称公共租赁住房,是指政府提供财政投入和政策支持,限定套型建筑面积标准,按照合理标准组织建设,或者通过长期租赁等方式筹集,依据当地政府规定的供应标准,面向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群体供应保障性住房(包括廉租住房)。

从2011年起,我省将公租房与廉租房合并建设,实行“两房并轨”建设公租房。为此,《暂行办法》将廉租房纳入公租房的范畴,除《暂行办法》中另有特别要求之外,廉租房还执行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相关规定。

关键词

建设

多渠道

筹集公共租赁住房

公共租赁住房的建设将采取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资建设、政府和企业共同投资建设、新建普通商品住房项目按照总建筑面积一定比例划块配建、鼓励企业和其他社会资本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政策投资建设等多种模式建设,以及通过购买、改建、在市场上长期租赁住房等多渠道筹集。

面积

以4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

《暂行办法》规定,新建的公共租赁住房单套建筑面积以40平方米左右的小户型为主。公共租赁住房产权按照谁投资、谁所有的原则确定。

关键词

准入

云南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的供应对象原则上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符合本办法规定收入条件的下列群体:城镇中等偏下收入或者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单身人士、新就业职工;在城镇有稳定职业1年以上的云南籍农业转移人口或者外来务工人员;在城镇有稳定职业3年以上的非云南籍外来务工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其他群体。

关键词

收入

人均月收入不超2975元

收入多少才能申请公租房?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收入条件原则上为:单身人士月收入不高于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两人以上(含两人)家庭月收入按照不高于家庭实际人数乘以国家规定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85%计算。

根据这一标准,在现行的国家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的基础上,凡是目前人均月收入不高于2975元,同时符合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3平方米条件的,都可被列入公租房的供应对象。

同时,在《暂行办法》中收窄了廉租房的保障标准,在继续维持廉租房保障对象的收入条件作了重新调整,规定原则上为城镇人均月收入不高于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低保金数额的3倍。

条件

一个家庭

只能申请一套公租房

已享受福利分房、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经济适用住房等保障性住房的家庭,不得再租赁公共租赁住房。

一个家庭或者单身人士只能申请租赁一套公共租赁住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需要确定一名符合申请条件的家庭成员为申请人,其他家庭成员为共同申请人。单身人士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本人为申请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应当年满18周岁,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可以向户口所在地或者工作所在地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但不得同时在户口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申请。

关键词

申请

公租房要这样申请

公共租赁住房的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声明同意接受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等情况。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提交《云南省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家庭成员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或者劳动合同、营业执照、纳税证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申请人所在单位或者居住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等材料。

关键词

配租

申请人家庭人数对应

公共租赁住房配租面积与申请人的家庭人数相对应,具体配租面积由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按照申请的时间段、选择的公共租赁住房地点和相对应的户型面积摇号配租,并向获得配租的申请人发放配租确认通知书。对本次摇号未能获得配租的申请人,进入下一轮摇号配租;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第三次可直接配租;若两次未摇到号的申请人较多、房屋不够直接配租时,各州(市)、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住房保障)部门可以采取按照申请人员困难程度、申请顺序等方式进行合理配租。配租结果应当及时在当地媒体上公布。

关键词

租赁

公租房只能承租人自住

根据《办法》,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一般为3至5年。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合同期满3个月前重新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应当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承租人享有按照合同约定使用公共租赁住房的权利。公共租赁住房只能用于承租人自住,不得出借、转租或者闲置,也不得用于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承租人应当按时交纳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和房屋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水、电、气、通信、电视、物业服务等费用。

租金不得高于市场的80%

针对大家最为关心的公租房的租金应如何确定的问题,《办法》中也提出,公共租赁住房经营实施统一管理、分级定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以建设成本为基础,根据承租人收入状况和市场租金水平分级核定。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具体分级租金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当地实际、区分不同保障对象研究制定,每年定期向社会发布一次,并报州(市)人民政府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目前,昆明市主城区平均房租为每平方米20元左右,其他州、市政府所在地平均为15元左右,其他县城一般为10元左右。

退出

合同期满未续租应腾退

《办法》中提出,承租人在合同期满没有续租或者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给予3个月过渡期限。拒不腾退或者逾期不腾退的,按照合同约定处理,并在适当范围内公告,必要时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承租人在租赁期内不再符合规定的保障条件的,应当在3个月内腾退租赁的公共租赁住房;逾期不腾退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交纳租金。对拒不退出又不按照规定缴纳房屋租金的,出租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骗租5年内不得再租

如果公共租赁住房承租人存在有提供虚假材料等欺骗方式取得公共租赁住房的;转租、出借的;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者使用性质的;无正当理由连续闲置6个月以上的;拖欠租金或者物业服务费累计6个月以上的;在公共租赁住房中从事违法活动的以及违反租赁合同其他约定的行为之一且拒不整改的将解除租赁合同,收回公共租赁住房,其行为记入信用档案,并取消其在5年内再次租赁保障性住房的资格。

听证现场

多数代表提出

公租房租金过高

在昨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来自社会各界的17名听证代表也就《暂行办法》中的内容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多数代表认为《暂行办法》中确定的,租金原则上不得高于同地段同档次市场租金的80%这一租金上限太高,应该考虑降低租金标准,比如在70%以下,或者更低,以减轻承租人的负担。

对此,不少代表都提出,公租房的租金是否可以根据不同收入人群确定不同等级的租金标准等意见和建议。

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三篇_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租房、廉租房区别与申請条件

2015-06-29 01:03:05來源﹕蘭州晚報電子版作者﹕責任編輯﹕fs001

公租房從申請到確認資格約須3個月時間

為了確保公平公正﹐從提交申請表到最終確認配租資格﹐公租房申請會經過申報﹑初審﹑複審核實﹑匯總信息﹑公示等多個環節﹐前後歷時約3個月。在此期間﹐社區﹑街道﹑房管部門會通過入戶調查﹑鄰里走訪﹑核查住房信息系統中的住房信息﹑媒體公示等方式﹐保證公租房公平分配。

分別會經過以下步驟﹕6月29日-7月24日,個人及家庭申報階段;7月25日-8月14日,各街道﹑社區﹑單位初審階段。在此期間﹐將對申請個人及家庭進行入戶訪問﹐建立入戶調查記錄和鄰里訪問記錄﹐對家庭人口狀況﹑居住情況﹑收入情況和實際困難程度進行核實﹑調查﹔8月15日-9月4日,各縣﹑區住房保障部門複審和核實階段﹐將對所有上報的申請個人及家庭進行匯總﹐在住房信息系統中核查住房信息情況﹐並按照民政部門程序核實申請家庭收入和低收入認定的情況﹔9月5日-11日﹐市住房保障等部門匯總階段﹔9月12日-21日﹐經過初審﹑複審確認的申請者名單﹐將在《蘭州晚報》及市房管局網站進行公示階段﹔9月22日-30日﹐確認無異議﹐發放確認結果通知單階段。

即日起,我市将启动2015年度首轮公租房配租。比起以往的廉租房,公租房的保障范围将进一步扩大,覆盖至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这4大类人群,在申请流程上也更严格,从提交申请到最终获得确认资格,前后须经历3个月左右的时间。6月29日起至7月24日,为个人和家庭的申报阶段,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范围内符合相关条件的申请者,可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社区或工作单位提交申请。

解读一:哪4大类人群可申请?

第一类: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单身申请者须满25周岁

这类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申请家庭为兰州市城镇户籍;②单身家庭申请人须年满25周岁;③兰州市无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④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70元/月(含1470元);⑤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

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兰州市城镇家庭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②申请人身份证和户口簿;③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住房证明;④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⑤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符合优抚对象政策的,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⑥其它与收入、住房、户籍有关的证明材料。

第二类:新就业大学生

须为兰州市企事业单位正式职工

这类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兰州市城镇户籍;②申请人为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工作满3年;③申请人属兰州市行政事业或企业单位正式职工并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养老保险;④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⑤申请人及配偶在兰州市无住房;⑥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2325元/月(含2325元);

提交资料包括:①《申请表》;②申请人的学历证明;③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④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⑤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⑥申请人及配偶在兰州市的无房证明;⑦其它与收入、学历、住房、户籍、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第三类:外来务工人员

须已在兰稳定就业三年以上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具有兰州市的居住证;②申请人已在兰州市稳定就业三年以上,已与单位签订在劳动人事部门备案的劳动合同,且连续缴纳三年以上养老保险;

③申请人单位无单位职工公寓;④申请人及配偶在兰州市无住房;⑤申请人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1470元/月(含1470元)。

提交资料:①《兰州市外来务工人员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②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养老保险证明;③申请人身份证和兰州市居住证;④申请人及配偶的收入证明;⑤申请人及配偶在兰州市的无房证明;⑥其它与收入、住房、就业相关的证明材料。第四类:引进人才

须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合同

申请人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①经兰州市人才管理部门认定的引进人才;②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三年以上服务合同;③申请人在兰州市无住房。

这类申请者须提交的资料包括:①《兰州市引进人才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②引进人才认定文件;③与引进人才单位签订的服务合同;④用人单位的担保文件;⑤申请人身份证;⑥申请人及家庭成员在兰州市的无房证明。

解读二:在哪申请?

新就业大学生等3类人群可在工作单位申报

对于新就业大学生、外来务工人员、引进人才这3类人群而言,未来的一个月内,都可在工作单位直接申报公租房配租。个人向所在工作单位提出申请后,由单位对所需材料进行审查、核实,在单位内部进行公示;然后由单位统一向单位所在地县、区住房保障部门申报;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对各单位申报人员进行复审、公示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无异议确认资格。

对于缺乏单位证明的“城镇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这类申请者而言,申报的第一步是去户籍所在地街道、社区提出申请,在街道内部接受公示后,最终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共同审核、公示并确认资格。

解读三:申请审核公布

公租房从申请到确认资格约须3个月时间

为了确保公平公正,从提交申请表到最终确认配租资格,公租房申请会经过申报、初审、复审核实、汇总信息、公示等多个环节,前后历时约3个月。在此期间,社区、街道、房管部门会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走访、核查住房信息系统中的住房信息、媒体公示等方式,保证公租房公平分配。

分别会经过以下步骤:6月29日-7月24日,个人及家庭申报阶段;7月25日-8月14日,各街道、社区、单位初审阶段。在此期间,将对申请个人及家庭进行入户访问,建立入户调查记录和邻里访问记录,对家庭人口状况、居住情况、收入情况和实际困难程度进行核实、调查;8月15日-9月4日,各县、区住房保障部门复审和核实阶段,将对所有上报的申请个人及家庭进行汇总,在住房信息系统中核查住房信息情况,并按照民政部门程序核实申请家庭收入和低收入认定的情况;9月5日-11日,市住房保障等部门汇总阶段;9月12日-21日,经过初审、复审确认的申请者名单,将在《兰州晚报》及市房管局网站进行公示阶段;9月22日-30日,确认无异议,发放确认结果通知单阶段。(记者赵文瑞) 廉租房

1、 办事程序:

申请人将申请与相关材料报户口所在社区—社区验件受理,申请人填写申请表—社区调查、核实、公示、报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审核、调查、核实、公示、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审核、公示、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复核、公示、确认保障对象。

2、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

(2)《兰州市城镇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表》

(3)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

(4)户口本复印件;

(5)现住房情况证明;

(6)家庭收入证明。

3、承诺时限:自报市住房保障部门之日起,35个工作日(包括公示时间15个工作日)

4、收费标准:不收费

5、具体办理部门:各区街道办事处受理

区别

廉租房实行集收入困难和居住困难为一体的“双困”准入机制。 公租房供应对象不限本市户籍、不设收入线,公租房只租不售,实行有限期租赁,租赁总年限不超过6年,租赁价格按略低于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房源主要为成套小户型住宅或集体宿舍,套均建筑面积一般控制在40—50平方米。 其实说白了就是申请对象不一样,前者是主要针对本市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而公租房是不受区域限制的;再有收入标准,主城区申请廉租房的收入标准是家庭人均收入低于450,公租房收入限制标准是,单身人士收入不高于2000,家庭收入不高于3000;还有就是缴纳租金不同,廉租房月租标准0.8-1.2每平,公租房按照贷款利息,维护费等因素确定,不超过同类地段、同等品质房屋租金的60%,

公租房申请条件 第四篇_绵阳公租房申请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条件(绵阳市城区内供应对象标准):

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人具有本市常住户口(非农村经济组织成员)3年以上;其他家庭成员(共同申请人)有户口迁入的,迁入时间必须在1年以上;

2、无自有住房(出售私有住房满两年(含两年)以上)和建房用地,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内。

新就业职工住房困难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公租房申请条件】

2、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年满22周岁以上;在绵阳城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内;

4、无私有房产(出售私有住房满两年(含两年)以上)、无建房用地、未租住公房。

在绵阳城区有稳定职业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户籍;

2、在绵阳城区就业,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

同,且已连续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

3、家庭人均年可支配收入在市统计局公布的本市上年度

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中等偏下收入标准以内;

4、无私有房产(出售私有住房满两年(含两年)以上)、无建房用地或未租住公房。

符合条件的离异人员离婚前有私有住房的,离婚必须满一年(含一年)以上。 家中拥有机动车且价值在3万元及以上的,不能申请公共租赁住房。 上述标准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每两年调整一次。

各区(园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有关部门:

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11 号)、《公 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建保[2013]178 号)、《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住房保障工作通知》(川建保发[2014]75 号)等文件的规定,从2014 年起,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并轨后统称为公共租赁住房。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和管理工作,

结合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保障对象

(一)保障条件

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对象为具有租金支付能力,自愿自觉遵守、服从公共租赁住房相关政策管理规定的城镇中等及中等以下收入家庭、新就业职工、农民 工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家庭年收入8 万元及以下,单身居民年收入4 万元及以下,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在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乡镇无私产房或私产房(以及承租公房)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6 ㎡,并符合下列相应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我市城区公共租赁住房:

1.申请人具有本市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乡镇非农业户籍。

单身居民提出申请的须年满22 周岁。

2.申请人为年满18 周岁,在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乡镇稳定就业的大、中专院校及职业技术学校毕业生。

3.申请人为年满18 周岁,在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乡镇稳定就业1 年以上的农民工等外来务工人员。

(二)保障范围 1.共同申请人是指:夫妻、未成年或无自理能力的子女以及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长期共同生活的人员。

2.家庭年收入是指申请家庭一年间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养老金及其他劳动所得,但不包括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乡镇包括:涪城区城厢街道办、城北街道办、工区街道办、朝阳街道办、南山街道办、金家林街道办、石塘镇、城郊乡、新皂镇、青义 镇、丰谷镇、龙门镇,游仙区涪江街道办、富乐街道办、经济试验区、游仙镇、小枧沟镇、石马镇,高新区普明街道办、永兴镇、磨家镇,经开区城南街道办、塘汛 镇、松垭镇,科创区创业园街道办,仙海区沉抗镇。

二、申请、审核、配租程序

(一)申请

1.申请人为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乡镇非农业户籍的,在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公租房申请条件】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 周岁,女年满20 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单身的,提供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其中:离 异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 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证明:享受城镇低保或惠民帮扶政策的,提供低保证明原件或年检合格的惠民帮扶证原件及复印件;未享受的,由工作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收入证明原件,收入证明须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

(5)其他证明材料: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新就业职工、农民工等在城区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在单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若同一单位有3 人及以上提出申请时,可直接通过单位统一组织,在区(园区)住建(房管)局提出申请。提出申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1)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3)婚姻证明:申请表中凡男年满22 周岁,女年满20 周岁都必须出具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单身的,提供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原件,其中:离异的 还需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或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

印件;丧偶的还需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或户籍管理机关注销户口的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等,以及证明与死者夫妻关系的材料。

(4)收入证明原件,须用统一格式(见附件2)。

(5)以下资料提供其中之一:

①在本市中心城区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证明原件;

②在本市中心城区缴纳住房公积金证明原件;

③在本市中心城区纳税证明原件;

④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须在复印件上注明“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仅作为本单位职工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之用”,并加盖单位公章。

(6)用人单位统一组织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申请情况汇总表和单位营业执照副本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7)其他证明材料:残疾人、军烈属、特困人员供养对象等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二)审核

社区居委会负责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园区)住建(房管)局逐级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进行严格审查,对申 请对象的家庭人口、 收入、住房、工商、公积金、社保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负责对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告知不符合条件的原因,同时做好解释工作。经社区 初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复审、区(园区)住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园区)住建(房管)局负责将符合条件的申请家庭材料和审核意见报送市住建 局。

(三)核查

市住建局对申请家庭的住房情况进行核实。对符合保障条件的,在绵阳建设网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5 日。对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市住建局发给《绵阳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证》。

(四)房源及配租

1.对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实物配租资格的申请人,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抽签、摇号的方式确定配租排序,并按顺序进行选房。各区(园区)住建(房管)局负责组织实施户籍或单位在本辖区的申请人的选房工作。

2.根据申请家庭人口、困难程度和可供分配房源类型等因素,确定配租房源。

3.已建成未入住的廉租住房及在建的廉租住房项目建成后,优先用于解决中心城区及周边区域乡镇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惠民帮扶政策家庭的住房困难,剩余房源统一按公共租赁住房分配。

三、租赁管理

(一)签约 取得实物配租资格的单位、家庭或个人应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合同期限为三年。承租人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缴纳房屋 租金、租房保证金等费用。未按期办理相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配租资格。入住后,承租人必须严格遵守公共租赁住房管理规定及合同约定。对违反规定和合同约 定的承租人,住保部门有权收回房屋。

(二)租金

1.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按建筑面积计算,实行动态调整。租金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确定,原则上为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60-80%。农民工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应为同地段住宅市场租金的50%。

2.承租人可凭《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及租金票据,从本人及配偶的上年底住房公积金帐户中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租金,提取的额度不超过合同约定期限缴纳的租金。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同级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的维护和管理。

【公租房申请条件】

(三)物业费

1.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标准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市住建局研究确定,实行动态调整。

2.配建的公共租赁住房物业服务费与所在小区执行同一标准,但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四、后期管理 (一)对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实行动态管理。租赁期间,若承租人家庭收入等条件发生变化,按其困难程度调整租金,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二)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3 个月前向所在区(园区)住建(房管)局提出申请,报市住建局审核。市住建局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

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准予续租,并签订续租合同。

(三)公共租赁住房的承租人有下列行为或情形之一的,应当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1.转借、转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的;

2.改变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用途的;

3.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共租赁住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4.在公共租赁住房内从事违法活动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6 个月闲置公共租赁住房的;

6.累计6 个月以上拖欠租金的;

7.租赁期内,通过购买、受赠、继承等方式获得其他住房且不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配租条件的;

8.租赁期内,承租或者承购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9.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或提出续租申请但经审核不符合续租条件的。 承租人有上述1-6 项违规行为之一拒不腾退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并记入保障性住房信用档案,承租人自退回公共租赁住房之日起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保障性住房。

承租人有第7、8 项规定的情形,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为其安排合理的搬迁期,搬迁期租金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数额缴纳。搬迁期满不腾退公共租赁住 房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承租人属于第9 项情形的,若承租人确无其他住房或住房面积未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缴纳租金;承租人有其他住房且超过规定标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承租人腾退公共租赁住房。

五、相关责任

(一)公共租赁住房相关工作中的信访投诉等问题,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做好维稳工作。各级住建(房管)部门和相关工作人员对不履行本通知规定的职责,或 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115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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