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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时间:2018-01-11   来源:养生保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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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一篇_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颁布单位】 劳动部

【颁布日期】 19941214

【实施日期】 19950101

【章名】 全文

第一条 为了维护企业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她们在生育期间得到 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间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组织。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 ,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建立生育保险基金。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 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 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五条 女职工生育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的生 育津贴按照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六条 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 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服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 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

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 ,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第七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后,由本人或所在企业持当地计划生育部 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或流产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和报销生育医疗费。

第八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

、支付和管理。

生育保险基金应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 户。银行应按照城乡居民个人储蓄同期存款利率计息,所得利息转入生育 保险基金。

第九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于本 机构经办生育保险工作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费及其它业务经费。管理费 标准,各地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人员设置情况,由劳动部门提出,经财 政部门核定后,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管理费提取比例最高不得超过生育 保险基金的百分之二。

生育保险基金及管理费不征税、费。

第十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 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监督。

第十一条 市(县)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定期监督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工 作。

第十二条 企业必须按期缴纳生育保险费。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 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转入生育保险基金。滞纳金计入营业外支出 ,纳税时进行调整。

第十三条 企业虚报、冒领生育津贴或生育医疗费的,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应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并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企业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 企业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劳动行政部门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 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挪用生育保险基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以按照本办 法的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试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篇_企业员工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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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企业按照相关规定需为女性职工办理生育保险,如未办理,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劳动部发布的《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办法》还规定,职工个人不缴纳企业员工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企业员工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生育保险费的提取比例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计划内生育人数和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等项费用确定,并可根据费用支出情况适时调整,但最高不得超过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企业员工生育保险如何办理?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2)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签发医疗证。

(3)生育女职工产假满30天内,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办理待遇结算。

(4)工作人员受理核准后,支付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享受企业员工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介绍,具体如下:

1)合国家、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娩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为其参加生育保险且连续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

3)产前检查费和生产费用,当事人携带结婚证、社保卡(市民卡)及街道开具的计生证明到生育保险定点医院直接刷卡结算。

4)申报生育津贴和一次性营养补贴,需填写《生育保险待遇申报表》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供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孩子的)、出院小结等材料,于每月1-10日之间的工作日前往市医保中心生育科办理申报手续(相关手续应在分娩后一年内办理)。

企业员工生育保险如何办理?以上关于企业员工生育保险的介绍,希望能够给你带来一定的帮助。同时,如果大家还有不懂的地方,可以关注金柚网,进行咨询查看。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三篇_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王岐山

二〇〇五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

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

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

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欠缴生育保险费的,欠缴期间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额或者参保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四篇_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中国生育保险制度

(1)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建立

①1951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把“女工人与女职工”纳为保障对象。

②1955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女工作人员生产假期的通知》使“机关女工作人员”也有了基本相同的制度保障。

③1986年印发《女职工保健工作暂行规定(试行草案)》,在此基础上,198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特别是统一了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的生育保险制度。

④1992年全国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国家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特殊权益,逐步完善对妇女的社会保障制度”。

⑤1994年7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颁布,规定女职工与男职工享有同等的权利和义务,劳动者在生育情况下,依法享有社会保险待遇。

⑥1994年12月,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它标志着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2)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

①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

中国生育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按属地原则组织。

生育保险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资金,由企业按照其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

根据规定,生育保险基金由劳动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收缴、支付和管理。生育保险基金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银行开设的生育保险基金专户。

②生育保险的实施范围

女职工生育保险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事业单位和城镇企业及其职工。

③生育保险的给付待遇和标准

a.产假

正常产假为90天,分产前假和产后假两个部分。

b.孕期和产假收入待遇

孕期收入待遇主要指,任何单位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间降低其基本工资,必须按照原标准发放基本工资和国家规定的物价补贴等。

c.医疗服务及其费用

女职工在怀孕和生育期间,享有一切所必需的医疗服务。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用、接生费用、手术费用、住院费和药费等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d.职工的孕期劳动保护

女职工孕期特殊劳动保护是为了解决女职工因孕期生理变化而在工作中可能遇到的特殊困难,保障在职母亲的健康和母、子生命安全。

(3)中国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①我国生育保险制度的不足

a.生育保险制度覆盖面较低;

b.生育保险基金筹集方式呈多样性;

c.生育保险统筹各地差异较大。我国生育保险统筹工作发展很不平衡;

d.生育保险金不足额发放,待遇给付出现空缺;

e.生育保险收大于支问题突出;

f.生育保险立法滞后;

g.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尚在探索中。

②健全和完善生育保险制度应遵循的原则

a.充分保护女性工作者的特殊权益,充分体现生育保险制度保证劳动力再生产,促进经济社会再生产的目标;

b.加快生育保险的立法工作,使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通过法律制度的完善得以实现; c.遵循国家、企业、个人共担责任的保险原则,最大化地实现社会保险的功能; d.生育保险制度的建设应与国家人口政策和计划生育政策相结合,并逐渐考虑把计划生育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制度内,促进计划生育政策和生育保险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五篇_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已经2004年12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市 长:王岐山

二○○五年一月五日

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具有本市常住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和区、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事务。

第四条 财政、审计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卫生、药品监督、价格、计划生育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统一筹集,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由企业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企业按照其缴费总基数的0.8%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缴费总基数为本企业符合条件的职工缴费基数之和。

职工缴费基数按照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计算;低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高于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本人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九条 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企业的开户银行以“委托银行收款(无付款期)”的结算方式按月扣缴。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企业和职工建立缴费记录。

第十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北京市社会保险费征缴若干规定》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一条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

(一)生育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

(四)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四条 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30天。

女职工妊娠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至30天,妊娠满4个月以上流产的产假为42天。

第十五条 生育津贴按照女职工本人生育当月的缴费基数除以30再乘以产假天数计算。

生育津贴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生育津贴低于本人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企业补足。

第十六条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医疗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品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七条 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

第十八条 职工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应当按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的规定到具有助产、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职工就医应当出示《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需住院治疗的,在办理住院手续时应当同时出示《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并由定点医疗机构留存复印件。

第十九条 下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不符合国家或者本市计划生育规定的;

(二)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就医规定的;

(三)不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规定的;

(四)在国外或者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以及台湾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六)治疗生育合并症的费用;

(七)按照国家或者本市规定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二十条 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由企业负责到其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 办理手续时,企业应当提交职工的《北京市医疗保险手册》、《北京市生育服务证》以及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计划生育手术证明和收费凭证等。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一条 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向企业参加生育保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二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企业申领生育津贴以及报销产前检查、计划生育手术门诊医疗费用,或者定点医疗机构结算生育、计划生育手术住院医疗费用的申请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审核结算完毕;对于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2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由企业按照本规定的标准支付。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六篇_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字体:

济南市人民政府令

第168号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第51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二〇〇〇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市长:谢玉

二〇〇〇年十一月三十日

济南市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城镇企业女职工合法权益,保障其在生育期间得到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均衡企业生育保险费用的负担,根据《申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属地管理。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 (以下通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以下简称职工)均应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的统一管理工作。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卫生、计划生育、财政、审计、物价等部门和妇联、工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好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具体经办驻市属五区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工作;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经办木辖区内用人单位的生育保险业务工作。

第五条 生育保险费实行社会统筹,由用人单位按照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的0.8%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职工本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接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作为缴费基数。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的渠道列支。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比例,由市政府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适时调整。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基金的利息收入; 】

(三)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基金支付发生困难时,由同级财政先行垫付。 生育保险基金不计征税费,当年结余转下年使用。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办理登记、申报手续,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在办理注销生育保险登记前清缴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滞纳金、罚款。

第八条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或引、流产,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按照以下规定享受产假。

(一)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15-30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产假42天;

(二)正常生育产假为90天,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晚育的,增加60天。

第九条 女职工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享受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的计算公式为:女职工生育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X 产假天数 ÷30天(元以下四舍五入)。

第十条 用人单位按时足额缴纳了生育保险费的,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者引、流产的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实行定额包干,由生育保险基金按以下标准支付:

1、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300元;

2、顺产或怀孕满4个月以上引、流产的1200元;

3、阴式手术产的1600元;

4、剖宫产的3500元。

职工因实行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手术的医疗费用和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据实报销。

医疗消费水平发生变化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生育医疗费调整意见,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执行。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或引、流产后,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后,木人或其亲属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证明,引、流产证明)、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生育证、住院病历首页、医嘱单、住院费用明细清单等相关证明,到市或县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计划生育手术费。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对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进行审查,材料齐全的,应当自审查之日起3日内支付有关费用,需要对生育并发汪进行认定的,不得超过30日。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引、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因其它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女职工应当到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或者引、流产,但特殊情况除外。

生育保险的用药范围、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等,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和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执行。

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等部门和工会、妇联组织的监督。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生育保险登记、申报应缴纳生育保险费数额或者未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欠费的,除补缴欠费数额外,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第十六条 虚报、冒领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者计划生育手术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虚报、冒领金额,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追回经济损失;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并取消定点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

第十八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追回,并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领取的生育保险津贴、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续费或者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条 各县 (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当地实际拟定生育保险费收缴比例和生育医疗费支付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第七篇_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制度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1 基本简介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业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在总结各地改革经验的基础上,劳动部颁布了《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内容、标准、形式等予以规范,进一步推动了各地生育保险制度改革。

2 责任范围

城镇企业及其职工。即国有企业、股份制企业、城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其职工。

3 办理流程

一申请条件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对怀孕、分娩女职工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那么生育保险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

一、申报条件:

(1)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时的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并履行了缴费义务,且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累计满3个月的企业职工。

(2)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职工。

(3)以上条件须同时具备。

二、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1)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

(2)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其根本目的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进行保障。

二申请流程

生育保险保障了怀孕妇女劳动者的生活,是我国社会保险其中之一。那么生育保险如何申请呢?

一、在满足申请条件的情况下,首先用人单位需要提交申报材料申报缴费,包括如下: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二、生育女职工需要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1)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医疗部门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育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 《企业职工生育医疗证审领表》;

(5)《企业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证申领表》;

(6)企业职工生育医药费报销申请单》;

(7)《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核准结算表》;

(8)《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外地就医申请表》;

(9)生育医疗费用票据、费用清单、门诊病历、出院小结等原始资料;【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10)收款收据。

三办理流程

在准备好所需的生育保险申请材料后就可以去办理了。

用人单位办理程序为: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四女职工办理程序:

(1)女职工怀孕后、流产或计划生育手术前,由用人单位或街道、镇劳动保障服务站工作人员携带申报材料到区社会劳动保险处生育保险窗口;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9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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