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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时间:2018-01-02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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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第一篇_最详细的养老金计算方法

=[(1×27年×12个月)+133.812]÷[(27年×12个月)+(7.5年×12个月)] =1.106 ④计算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999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1350×1.106=1493.10

⑤计算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原办法过渡性养老金 = 原办法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 1998年6月30日前的缴费年限×计发系数×[(1+a01)×(1+a02)ׄ„×(1+a05)] +1997年所在地职工月平均工资×10% = =909.61元 (说明:1.418为2001年至2005年各社保年度退休人员过渡性养老金调整比例的乘积)。 第四步:计算原办法基本养老金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517+261.85+909.61=1688.46元

(五)计算五年过渡期内应计发的养老金

因为,新办法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

=984.92+242.36+413.74+170.64=1811.66元 高于旧(原)办法养老金1688.46元 所以,过渡期内应计发的养老金 =原办法基本养老金+(新办法养老金-原办法基本养老金)×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的控幅 =1688.46+(1811.66-1688.46)×10% =1700.78元 因此,甲某按粤府96号文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为1700.78元/月。

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第二篇_上海市养老金计算方法及计算实例

上海市养老金计算方法:

按照相关政策,1993年1月1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新人”,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者两部分组成。 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中人”,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这三部分组成。 基础养老金这一部分,月标准将以上海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其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缴费年限)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包括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 具体的公式为:本人平均月缴费工资指数=(Z1+Z2+……+Zm-1+Zm +1×n)÷N.

Z1、Z2……Zm-1、Zm为参保人员的月缴费工资指数。月缴费工资指数按照参保人员退休前1月、2月……m-1月、m月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除以对应的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

参保人员2010年底以前实际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统一按照1计算。

N为参保人员累计缴费年限的月数(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数).

为了让读者朋友们更好地理解此次计发办法调整后的计算方式,特别是比较细致地理解“指数化工资”及3年过渡期的政策,我们按照不同缴费比例的人员,举了三个例子,供大家参照计算,详见表1.

表1:引入工资指数化后,基础养老金计发五步算法

假设参保人员缴假设参保人员缴费总年限为30年费总年限为30年(截至2010年末为(截至2010年末为25年),2015年底25年),2015年底办理养老金申领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并假设退休手续,并假设退休

参保人员具体情时上年度(即2014时上年度(即2014况

年)全市职工月平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均工资为6000元,该参保人员历年该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均缴费工资基数均为上年度全市职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150%

(1)2010年底以前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1; (2)由于2011~2013年实际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0.6,因此,按照指数3年过渡办法的规定,2011年、2012年、2013年月缴费工资指数分别为1、0.85、0.75; (3)2014年、2015年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0.6.

假设参保人员缴费总年限为30年(截至2010年末为25年),2015年底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并假设退休时上年度(即2014年)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0元,该参保人员历年缴费工资基数均为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1)2010年底以前(1)2010年底以前

第一步:计算月缴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含视同费工资指数=月缴缴费年限)的月缴缴费年限)的月缴费工资基数÷上年费工资指数均为费工资指数均为度全市职工月平1; (2)2011~20151; (2)2011~2015均工资

年月缴费工资指年月缴费工资指数均为3

第二步:计算月平

均缴费工资指数==(1×25年×12个月=(1×25年×12个月

数为1.5

参保人员办理申+3×5年×12个+1.5×5年×12个=(1×25年×12个月+1×1年×12个月+0.85×1年×12个领基本养老金手月)÷(30年×12个月)÷(30年×12个月+0.75×1年×12个月+0.6×2年×12个月)÷(30年×12续时所有月缴费月)=480÷360=1.3月)=390÷360=1.0个月)=345.6÷360=0.96 工资指数的平均333 值

第三步:计算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上年度全市职=6000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第四步:计算基础养老金计发基数

=(上年度全市职=(6000元+8000=(6000元+6500工月平均工资+指元)÷2=7000元 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

第五步:计算基础=7000元×30年=6250元×30年=5880元×30年×1% =1764元

元)÷2=6250元

=(6000元+5760元)÷2=5880元

元=6000

工月平均工资×月×1.3333=8000元

×1.0833=6500元

=6000元×0.96=5760元

833

养老金=基础养老×1% =2100元 金计发基数×缴费年限×1%

×1% =1875元

个人账户比例从11%调整为8%

自2011年1月1日起,上海市参保人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规模从11%调整到8%,即个人账户金额今后将全部由个人缴费组成。之前按规定已记入参保人员个人账户的储存额,不作变动。同时,个人账户养老金的计发方式保持不变,即仍然以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中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国家规定的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 个人账户储存额 / 计发月数(如下表) 表2: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表

退休年龄(岁) 40及以下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计发月数 233 230 226 223 220 216 212 208 204 199 195 190 185 180 175

退休年龄(岁) 56 57 58 59 60 61 62 63 64 65 66 67 68 69 70及以上

计发月数 164 158 152 145 139 132 125 117 109 101 93 84 75 65 56

55 170

假若你60岁退休

从上表查得计发月数为:139;

假设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为:150000元;

则: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150000/139=1079元;

基本养老金 = 基础养老金 +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

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第三篇_最详细的养老金计算方法

最详细的养老金计算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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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是由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和定额补贴构成。

计算公式如下:

(1) 基础养老金=(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

(2) 过渡性养老金=(省上年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建立帐户前缴费年限×过渡系数1.4% +符合政策增发额

(3) 个人帐户养老金=个人帐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4) 定额补贴=[调剂金(25元)+统筹项目内补贴]×减发比例 退休人员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年利息按月积数法计息,计算公式如下:

年利息=个人账户年初储存额×本年度记账利率-本年度支付月积数×本年度记账利率×1/12

本年度支付月积数=∑[n月支付额×(12-n+1)]

(n为本年度各支付月份顺序号,且1≤n≤12)

养老金的多少,与购买的时间长短和金额大小有关。缴费的基数大,缴费的时间长,退休时养老金会多,反之就少。

由于每个人每个时段的缴费数量不一,因此养老金的计算按“分段计算、综合结算”原则处理。

1

2

3

2418×20%=484元

两项相加:2418+484=2902元

D、物价补贴

考虑物价上涨因素,每年政府根据实际情况,每月增加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不包含在内。

如果到时每人每月有300元的补贴,四项相加:某人到退休时每月的退休金总额:

2418元+823元+484元+300元=4025元

3)、收回投入的时间

该人20年缴费本息累计为286239元,按静态算,

286239÷4025=71(个月)

退休后领6年的退休工资就可以把投入的钱全部收回。

4)、缴费多少的受益对比

根据缴费的时间长短和数额多少与待遇水平挂钩的原则,缴费的多少与将来的基础养老金多少是有直接关系的。原则上是缴多得多。

基本养老金计算举例【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甲某,男,1946年12月生,广州市属某国企固定工,1967年1月参加工作,1992年7月起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费至2006年12月年满60周岁。1994年1月~2006年12

4

5

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第四篇_北京养老保险计算公式

(北京)养老保险金计算公式

1、基础养老金计算公式

J =(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2、过渡性养老金计算公式

G = G同 + G实

其中:G同 = C平×Z同指数×N同×1%

G实 = C平×Z实指数×N实98×1%

3、基本养老金计算公式中有关指标解释

(1)J 为“基础养老金”;

(2)C平 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保留两位小数);

(3)Z实指数(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结果保留四位小数)=(Xn/Cn-1 +„„+X1993/C1992+X1992/C1991)/N应缴;

(4)Xn , „„,X1993 , X1992为被保险人退休当年至1992年相应年度各月本人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5)Cn-1,„„,C1992, C199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至1991年相应年度本市职工平均工资(见附表2),其中Cn-1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当年的应缴费月数,C1991为1991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除以12再乘以3;

(6)N应缴 为被保险人应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

(7)C平×Z实指数 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8)N实+同 为实际缴费年限与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9)G 为“过渡性养老金”;

(10)G同 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1)Z同指数(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12)N同(视同缴费年限)为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

(13)G实 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14)N实98 为被保险人1992年10月1日至19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以上涉及的缴费年限,均计算到月,保留两位小数。

以上涉及基本养老保险金的计算,以元为单位,保留两位小数。

北京养老金公式解读[ZZ]

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计算公式为:

单位缴费=全体职工工资总和*20%,进入社会基础养老金账户

个人缴费=本人税前工资*8%进入个人养老金账户

养老保险的政策演变决定着退休人员的退休金数量.

从国发(1997)26号文件到国发(2005)38号文件历时8年,共分三个阶段:

1.1998年6月30日前退休人员:按当地月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各地不相同;

2.1998-5-30至2006-1-1之间退休人员:当地退休前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0%+(个人累计账户余额)*1/120+过渡养老金(必须累计连续缴费满15年才能享受国家基本养老金,多交没用);

3.2006-1-1之后退休: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存储余额/计发月数

(注意:此为转帖,原帖在此处表述不清,有些混乱和错误。他的本意是想说98年到06年的政策变化,是三阶段而不是三类人。拿北京来说的话,就是98年2号令的政策,06年183号令的政策两个分界节点。但这里却混淆了老人-中人-新人。“老人”“中人”和“新人”的概念,是近年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引入个人帐户以后出现的概念。“统帐结合”之前退休的为老人,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为中人,完全是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并退休的是新人。)

以上公式中最大的敏感性要素为: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缴费年限和计发月数.

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各地不同,网上有时能查到;缴费年限社

保局能查到;计发月数是和退休年龄相关的,国家有统一规定,不分男女,比如45岁退休计发月数为216个月,55岁退休为170个月,60岁为139个月.【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最后,公式中的个人账户储蓄余额就是每年社保给你寄信那个对帐单上 的数字.我们无法确切知道自己在未来退休时退休金的数字,但是大体的水平还是能测算出来.

北京的30岁人月税前工资5000元在60岁退休时按现行政策可以每月拿到2200-2300元退休金.

养老保险解读[ZZ]

一、领取条件

参保人员符合下列条件,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核准后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并办理了相关手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累计缴费年限满

15年的。

正常退休:

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因病提前退休: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依照劳动鉴定程序,经市、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达到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的。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办理因病退休;不足上述年龄的办理因病退职。 被保险人系残疾人的,其原有的残疾不作为因病(非因工负伤)提前退休的条件。

特殊工种提前退休:

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满10年、从事高温和

井下工作满9年、从事有毒有害工作满8年。

二、养老金构成

养老保险金是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及过渡性养老金两部分构成的

1、基础养老金:

标准:以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

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公式: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J为:基础养老金

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C平*Z实指数为: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Z实指数为:被保险人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

【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N实+同为:全部缴费年限。即,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之和。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98年6月30日前参加工作,06年1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还需要再

发给过渡性养老金.

标准: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度性养老金与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月过度性养老

金之和。

公式:G=G同+G实

G同=C平*N同*1%

G实=C平*Z实指数*N实98*1%

G为过渡性养老金

G同为按视同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G实为按实际缴费年限计算的过渡性养老金

C平为被保险人退休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

Z同指数为视同缴费年限的缴费工资指数=1

N同为视同缴费年限,即实行个人缴费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

C平*Z实指数为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指数计算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N实98为被保险人98年6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年限

三、实际案例

某男:60周岁,1968年11月参加工作,2008年3月退休。全部缴费年限38.09年(实际缴费年限11.01年,视同缴费年限27.08年),截止到98年6月30日前到实际缴费年限为2年,截止到98年6月30日前的全部缴费年限(含实际缴费)为29.7年,全部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储存额20144.5元,Z实指数为0.57,上年平均工资为36097。

计算方法:1、基础养老金

J=(C平+C平*Z实指数)/2*N实+同*1%

=(36097/12+36097/12*0.57)/2*38.75*0.01

=915.02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全部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

=20144.5/139

=144.92

3、过渡性养老金

G=G同+G实

=C平*N同*1%+ C平*Z实指数*N实98*1%

=36097/12*27..67*0.01+36097/12*0.57*2*0.01

=832.34+34.29

=866.63

合计:1926.57

历年从2006年1月开始北京市养老保险缴费基数

社会平均工资和缴费基数上下限 统筹基金 划入 个人

年度 上年社平工资 缴费基数下限 缴费基数上限 全民 劳服 集体 合资 私营 帐户 缴纳

1992 240 144 480 18% 14.50% 27% 16% 2%

1993 284 170 567

1994 377 226 1131 19% 19% 27% 17% 5%

1995 545 327 1635

1996.1-3 679 407 2036

1996.4-12 679 327 1635 19% 5%

1997 798 407 2036

1998.1-6 918 479 2395

1998.7-12 918 290 2395 13% 6% 5%

1999 1024 310 2755 14%(个体雇主\ 5% 6%

2000 1148 400 3071 自由职业者9%)

2001 1311 412 3444 15%(个体雇主\ 4% 7%

2002 1508 435 3932 自由职业者10%)

2003.1-3 1727 435 3932 17%(个体雇主\ 3% 8%

2003.4-2004.3 1727 465 5182 自由职业者11%)

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第五篇_2016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介绍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农村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计算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储蓄积累”和“领取分摊”两个阶段。缴纳积累类似于在银行存款,在这个阶段,养老保险对象的保险费处于纯积累的过程,分段计息,计算复利,滚动增值,积累的本息在按政策规定扣除一定比例的管理费后,逐年加大。到开始领取时,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额达到最大,此时的积累本息称为“积累总额”。在投保人达到领取年龄时,将养老保险对象的积累总额分摊到18年按月领取。因此,领取标准与积累总额密切相关,两者成正比关系。计算领取标准时,首先要计算积累总额,然后根据积累总额计算领取标准。

二、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注意哪些环节 在这个过程需要注意以下几个环节:

(一)严格掌握和熟知计息政策规定、分段计息的利率标准和时间;

(二)严格按照计复利的规定进行计算;

(三)严格按照给付系数计算,保证小数点位数要求,不能擅自增加或减少;(四)60岁和55岁领取的系数区别计算,不能合二为一。

养老保险领取计算 第六篇_2015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1篇: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企业职工离退休后的基本生活,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发放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险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遵循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制度。

鼓励和支持企业根据其经济效益和承受能力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作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补充。

第四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以下称参保单位)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以下称参保人),对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征缴、管理与发放具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统筹安排,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宣传,协调解决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是本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业务工作。

乡(镇)、街道办事处的劳动保障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社会化服务工作。

第七条发改委、财政、审计、统计、质监、人事、民政、税务、国资委、工商、公安、建委、经委、监察和工会等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管理工作。

第八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情况。

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九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金两部分组成,实行全市社会统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社会统筹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社会统筹基金的增值部分;

(三)滞纳金;

(四)财政补贴;

(五)省级调剂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社会统筹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一条个人账户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一)参保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从参保单位缴费中按照职工缴费基数一定比例划转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三)个人账户金的利息;

(四)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应当纳入个人账户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二条参保单位、参保人均应当以其上月工资总额为基数,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参保人月工资收入低于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六十为基数,按比例缴纳;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以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百为基数,按比例缴纳,高于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应当按月在参保人工资中代为扣缴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一并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十四条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参保单位分立、合并或者其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应当自分立、合并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手续,并结清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参保单位因破产、解散、被撤销或者其他原因终止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清偿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参保人达到法定年龄离退休的,根据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享受相应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参保人的缴费年限。但是,在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我市实行个人缴费时的企业职工,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所在单位已按规定参加了我市国有和县以上集体企业离退休费用社会统筹的,其在实行个人缴费前按国家和省的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欠缴社会统筹费的,应当补缴;未补缴的,不视为本人的缴费年限。

第十七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退休时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其享受的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下列标准计发: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百分之一,从社会统筹基金中按月支付。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本息除以计发月数,从个人账户金中按月支付。计发月数按国务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五年的,除按照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享受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之外,还享受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的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离退休,缴费年限累计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具体条件和计发标准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以后参加工作,二○○六年一月一日以后退休,缴费年限累计不满十五年的,不发给基础养老金,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再发给一个月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一次付清,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一条参保人二○○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离退休的,其离退休时核定的待遇不变。

第二十二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享受国家和省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增加的待遇。

第二十三条参保人离退休后个人账户储存额领取完毕时,其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原核定标准从社会统筹基金中继续支付,直至其死亡。

第二十四条参保人间断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其个人账户应当予以保留,并不间断计息;以后继续缴费的,对其缴费年限应当累计计算,对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也应当累计计算。

第二十五条参保人自办理离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死亡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其死亡的次月起停止支付。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参保人离退休前离开本市时,养老保险关系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符合转移条件的,按规定转移,终止在本市的养老保险关系;

(二)不符合转移条件的,保留在本市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七条参保人离退休前出国或者赴台、港、澳地区定居,申请办理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手续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将其个人账户积累额全部退还本人,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第二十八条参保人在缴费期间或者离退休后死亡,其参保单位或者亲属应当在其死亡后三十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参保人死亡时,尚未领取或者未领取完毕的个人账户金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含本金和利息),由其合法继承人依法继承;个人账户金中单位缴费部分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与监督,完善工作机制,确保养老保险基金安全、使用规范。

第三十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应当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编制养老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

第三十二条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下列项目:

(一)参保人离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

(二)参保人离退休后死亡时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费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因参保人出国或赴台、港、澳地区定居而清退的个人账户金;

(四)个人账户金中应当由参保人的继承人继承的个人缴纳部分;

(五)参保人的养老保险关系跨统筹地区转移时,应当转出的个人账户金;

(六)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用于支付基本养老保险事项的其他项目。

第三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以参保单位、参保人提供的相关资料为基础,为参保人建立以居民身份证号码为标识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具有唯一性。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根据参保人个人账户的缴费记录,按缴费年度,向参保人发放个人账户缴费记录对账单。

参保单位或者参保人对缴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书面提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三十日内核实并予以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更正。

第三十四条市审计部门每年应当对全市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

市劳动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内部审计监督制度。

市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市劳动保障部门建立健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务制度。

第三十五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保单位的监督检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对基本养老保险缴纳情况和基本养老金征收情况的核查。检查、核查时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有关资料;但应当为其单位保密。

被检查、核查单位应当如实提供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不得拒绝检查,不得谎报、瞒报。

第三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如实记录、妥善保存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的参保登记手续、缴费记录和养老保险金发放等基础信息资料,并设置基本养老保险信息查询系统。参保人和参保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养老保险费缴纳、发放标准和基本养老金的领取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其提供方便。

参保人、参保单位因基本养老保险事项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生争议的,应当依照国家劳动保障部门《社会保险行政争议处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参保单位应当建立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在显着位置每季度至少公示一次参保单位参保人数、缴费总额和缴费基数,公示期不得少于十五日,并向每位参保人书面告知其个人缴费基数及数额,接受监督。

参保人对其参保单位未按照规定执行公示制度,或者在缴费申报中虚报、瞒报、漏报缴费基数的行为,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举报、投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

第三十八条参保单位应当对拟离退休的参保人的姓名、性别、职务、出生年月、参加工作时间、申报离退休类别、拟审核的离退休时间、拟审核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事项在显着位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十日。

拟离退休参保人或者其他相关人员在公示期内发现公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劳动保障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调查并书面答复,对确有错误的,应当立即纠正,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公示期满无举报、投诉或者举报、投诉内容不实的,按照规定程序办理离退休审批手续。

第三十九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每年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征缴、管理、发放等情况向社会公告。

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情况诚信评价制度。对严格执行养老保险制度和未按时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等其他严重违反养老保险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于侵犯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合法权益的行为,均有权向监察、审计、财政、劳动保障、工会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查处,并在十五日内予以答复。

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的职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基金。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拒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征缴。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数额的;

(二)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

(三)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

(四)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骗取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的;

(五)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

(六)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七)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劳动保障监察职责的;

(八)打击报复举报人、投诉人的。

第四十五条对未按照本条例规定执行养老保险费缴纳情况公示制度及离退休公示制度的用人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和职工对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七条政府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将基本养老保险费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的;

(二)挪用、侵占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

(三)违反有关养老保险基金运营规定,造成基金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支付基本养老金的;

(五)其他违反基本养老保险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第二章设施管理

第六条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或者大型施工机械确需通过敷设有燃气管道的城市非机动车道的,必须事先征得燃气经营企业同意,并在通行地段修建承重过桥或者采取其他安全保护措施,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同意后方可通行。

第十条因施工等人为原因造成燃气管道及设施损毁的,责任人应当协助燃气经营企业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抢修,恢复原状。抢修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一条发生燃气事故,燃气经营企业应当立即组织抢险抢修,并依法向燃气管理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环境保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

抢险抢修时,可以依法拆除妨碍抢险抢修的其他设施和建(构)筑物。对拆除的,除违法建设的外,事后应当及时修复、补偿。

抢险抢修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必要的协助,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妨碍抢险抢修作业。

抢修室内燃气设施时,用户应当无条件拆除违法遮挡包裹燃气设施的装饰装修物。用户不拆除的,抢修人员可以拆除。

第十二条违法占压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当事人应当自行拆除;拒不拆除的,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第十三条燃气经营企业对所运营的燃气设施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保护,在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控装置,并逐步建立燃气设施安全监控系统。

第十四条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责任,按下列规定划分:

(一)居民用户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

(二)单位用户和其他用户以管道燃气干管与支管接口处为界,接口以外的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由管道燃气经营企业负责;接口以内的,由用户或者投资者负责。

管道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器具的维修、更新费用,按前款规定由责任人承担。

另有合同约定的,按合同约定办理。

第三章经营管理

第十五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完善安全工作运行机制,落实安全责任制,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第十六条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燃气事故抢险抢修预案,建立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抢修队伍,配备通讯器材、抢修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407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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