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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读

时间:2017-12-18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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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解读 第一篇_2015新婚姻法房产分配最新解读

2015新婚姻法房产分配最新解读,结婚买房写谁的名字?中国的年轻人买房难,谈婚论嫁的时候选择婚房大多数都需要得到两边老人的支持。四个老人加两个新人,房产证怎么署名才不吃亏?2015新婚姻法表示,选择父母出资买的婚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其房屋产权属于个人。

情投意合的恋人终于走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结婚需要选择婚房。那么婚房署名及房产分配情况是怎样的?对于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新人来说,这是一个不好意思开口但又不得不面对的问题。房产证哪些加名情况婚房产权属于个人哪些情况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要面临财产分割,不同的婚房署名情况所面临的房屋产权分割又是怎样的?新人情况千差万别,并不能一概而论,买婚房哪种情况写谁的名字绝对不吃亏? 结婚买房房产证写谁的名字?搜淘提醒2015新婚姻法几点重要前提需要掌握:

一、不管婚前婚后,如果由父母出资买的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则认定为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进行分配。

三、婚前买的房子,婚后房子的升值部分与配偶无关。

四、婚前买的房子,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如果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应考虑对方还贷部分进行补偿。

五、男方婚前买了房,婚后他擅自将房子卖掉,如果他的妻子想追回该房屋,法院不予支持。

六、婚后夫妻以共同财产参与购买一方父母房改房时,离婚后该房子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参与财产分割。

新婚姻法解读 第二篇_新婚姻法全文解释

新婚姻法全文解释

新婚姻法解释:第一条【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婚姻法的概念,同时也阐明了婚姻法的调整范围。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立法例

婚姻法是调整婚姻、亲属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它主要规定婚姻、亲属间身份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以及基于这种关系而产生的民事权利和义务。婚姻法涉及家家户户,关系每一公民的切身利益。

婚姻法之立法例,在国外大致有四种形式:

一是法国式,将婚姻法的基本内容编制在民法典的人法中,并在民法典的财产取得法中规定了夫妻财产制。法国、意大利等国采取此式。

二是德国式,在民法典中列亲属为一编。德国、瑞士、日本、韩国等国取此例,我国台湾民法亦如此。

三是英国式,由若干个单行法共同组成婚姻法。英美法系国家多采此制。 四是俄国式,单独制定了婚姻家庭法典。俄罗斯、罗马尼亚等国采取这种形式。

婚姻法属民法,是属亲属法的一部分。亲属法在其发展沿革中,逐步形成自己的体例,完善了自身的内容。拿破仑法典中,亲属法包括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血缘关系、收养、亲权、监护等内容。德国民法亲属编和瑞士民法亲属编的体例均分为婚姻、亲属、监护三部分。日本民法亲属编包括亲属范围、亲等的计算、婚姻、父母子女、亲权、监护、扶养等内容;韩国民法亲属编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户主、家庭会议等内容。俄国婚姻和家庭法典分为总则,婚姻,家庭,户籍,婚姻家庭立法对外国人、无国籍等人的适用和外国婚姻家庭法、国际条约、国际协定的适用五编。罗马尼亚家庭法典分为婚姻,亲属关系,对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和其他人的保护三编。南斯拉夫婚姻法分为总则和结婚、婚姻无效、夫妻的权利义务、婚姻终止、婚姻纠纷的诉讼五章。我国台湾民法亲属编包括婚姻、父母子女、监护、扶养、家、亲属会议等内容。以上大致可以看出,亲属法通常包括亲属范畴、亲等的计算方法、婚姻、收养、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监护、涉外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等内容。我国目前尚无民法亲属编。亲属法的主要内容含于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之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了婚姻关系的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了收养关系的基本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中规定了亲属范畴的重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规定了监护和涉外亲属关系的法律适用。这些,共同构成我国的亲属法。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健全,亲属法的内容将日臻完善,并有可能制定民法亲属编。

二、婚姻

【新婚姻法解读】

婚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这种结合形成为当时社会制度所确认的夫妻关系。 婚姻从不同角度,有多种分类。例如,依婚姻史,分为乱婚、群婚、对偶婚和一夫一妻制婚。依结婚是否为要式行为,分为法律婚、宗教婚和事实婚。依结婚是否出于当事人的意愿,分为自主婚和买卖婚、包办婚、胁迫婚、抢夺婚。指腹婚、交换婚多为包办婚。依男娶女嫁还是男到女家,分为聘娶婚和赘婚。依婚【新婚姻法解读】

姻当事人之间有无亲属关系,分为中表婚、远亲婚和非亲婚。依当事人结婚时的年龄,分为童婚、早婚和晚婚。依结婚的次数,分为初婚和再婚。依当事人是否同时具有数个婚姻关系,分为单婚和重婚。依婚姻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分为有效婚和无效婚。依婚姻是否为男女异性间的行为,分为两性婚和同性婚。还有顺缘婚和逆缘婚。姐死娶妹,妹死娶姐,为顺缘婚。兄亡收嫂,弟亡收弟媳,称逆缘婚。

在人们的习俗中,依婚姻的年限,有许多美好的称谓:结婚1周年为纸婚,5周年为木婚,10周年为锡婚,25周年为银婚,50周年为金婚,75周年为钻石婚。

在我国,婚姻因男女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成立。

【新婚姻法解读】

婚姻关系终止的原因有三:一是配偶一方死亡。二是离婚。三是宣告婚姻被撤销。

三、婚制

我国远古时期就产生了婚制。据载:太噑庖曦氏始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正姓氏,通媒妁,以重人伦之本,而民始不读。

古时的婚字为昏。《礼记•昏义》唐孔颖达疏:“娶妻之礼,以昏为期。因名焉。必以昏者,取其阴来阳往之义,日入后二刻半为昏,以定称之。婿曰昏,妻日姻„„谓婿以昏时而来,妻则因之而去也。”汉班固在《白虎通》中曰:昏者,昏时行礼,故日昏。姻者,妇人因夫,故日姻。古时婚姻重在亲迎,亲迎必以黄昏之时,故称为昏。

奴隶社会时以礼调整婚姻嫁娶。《礼记•昏义》日:“昏礼者,将合二姓之好,上以事宗庙,而下以继后世也,故君子重之。”周时制聘娶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

纳采是嫁娶的第一道程序。男家使媒妁向女家下通言,表示求婚的愿望。女家许之后,男家乃使人用雁做彩礼送给女家。

纳采礼行毕,即行问名礼。宾执雁,请问名,主人许,授如初礼。问名先问女之生母之姓名,以辨嫡庶。再问女方本人之姓名和生庚。

【新婚姻法解读】

男家将所问知情况告于庙。卜得吉兆,再遣使者往女家告之,婚姻之事定矣。未卜时恐有不吉,婚姻不定,故双方通婚待纳吉而定。

纳征又称纳币,指男家向女家交纳聘财。《仪礼•士昏》记载:“纳征,玄熏、束帛、俪皮。如纳吉礼。”当时的聘财为玄熏、束帛、俪皮。征者,成也。纳聘财,婚事成。

请期是男家卜得吉日,乃遣使者到女家告之迎娶之日。请期是请求期曰之意,用请字,示男家未自尊。请期用雁。

亲迎是指男方至期亲往女家迎娶。亲迎中有一系列欢快喜闹的礼仪,将嫁娶推向高潮。拜堂、合卺是亲迎中的重要仪节。

拜堂又名拜天地。新郎新娘拜天神地祗,求得人伦之义。拜列祖列宗,拜尊亲,女子才能成为男方家族的一员。拜花烛,郎娘交拜,使夫妻合为一体。 合卺,是破匏瓜为二,以线连柄端,制成匏爵,男女各执一个,以酒漱口,以示二人自此结为永好。《礼记•昏义》载:“妇至,婿揖妇以入。共牢而食。合卺而醋。”以一匏分为二瓢谓之卺,婿与妇各执一片以醋,故云合卺而醋。匏指匏瓜,俗称瓢葫芦,一年生攀缘草本植物,茎上有卷须,果实扁球形,成熟后皮坚硬,对半剖开可做瓢。醋,指食毕用酒漱口。合卺用匏,有三意:一是匏瓜剖

之为二,合之为一。喻夫妻二人合为一体。二是鲍苦不可食,用来盛酒,酒变苦酒,以苦酒漱口,喻夫妻当同辛苦也。三是匏为八音之一,笙、竿等属匏类,音韵调和,喻夫妻和谐。

聘娶六礼中,雁是贽见的礼品。何以为此?后汉班固在《白虎通•嫁娶》中作了解释:“《礼》曰:女子十五许嫁,纳采、问名、纳吉、请期、亲迎,以雁为贽。纳征用玄熏,故不用雁也。贽用雁者,取其随时而南北,不失其节,明不夺女子之时也;又是随阳之鸟,妻从夫之义也;又取飞成行,止成列也,明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也。又昏礼贽不用死雏,故用雁也。”古人以雁为礼,一取雁是候鸟,每年秋分时节南去,春分时节北返,来往有时,从不失信。喻男女婚前互守信约,婚后夫妻坚贞不渝。二取雁是随阳之鸟,喻妇人出嫁从夫;三取雁行有序,飞时成行,止时成列,徙迁中老壮雁率前引导,幼弱雁尾随跟紧,井然不紊,喻嫁娶之礼,长幼有序,不相逾越。由于雁是一飞禽,不易得,后人则以鹅代雁,谓之“雁鹅”。

从“以俪皮为礼”到六礼有一个漫长的演变过程,唐杜佑在《通典》中作了描绘:“遂皇始有夫妇之道。伏羲氏制嫁娶,以俪皮为礼。五帝驭时,娶妻必告父母。夏亲迎于庭。殷于堂。周制限男女之岁,定婚姻之时,亲迎于户,六礼之仪始备。”封建婚制除继续沿用嫁娶六礼外,并于法典中编置户婚律、九章律、北齐律、开皇律、永徽律、宋刑统、大元通制、大明律、大清律例中都有户婚的内容,以刑罚手段调整婚姻家庭关系。

清末由于德日立法的影响,清王朝编纂了《大清民律草案》,其第四编为亲属。中华民国国民政府于1920年12月26日公布了民法亲属编,1921年5月5日施行,婚姻关系于亲属编之中。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台湾地区继续沿用此法,并于1985年重新修订,5月24日“立法院”三读通过,6月3日经“总统令”公布施行。

1931年11月26日,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12月1日,中央执行委员会主席毛泽东同志签署公布了这个法规。该条例确定男女婚姻以自由为原则,废除一切封建的包办强迫和买卖的婚姻制度,禁止童养媳,实行一夫一妻,禁止一夫多妻,在此基础上,1934年4月8日,中央工农政府又颁布了《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法》。以后,共产党领导的边区民主政府亦制定了婚姻条例,如1942年1月5日颁布《晋冀鲁豫边区婚姻暂行条例》。1943年2月4日颁布《晋察冀边区婚姻条例》。1946年5月22日颁布《陕甘宁边区婚姻条例》。这些婚姻法规,确立了我国新的婚姻制度的各项原则,对于民主革命时期婚姻制度的改革起了重要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0年4月13日,毛泽东同志主持的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央人民政府于1950年5月1日颁布了此法。这是新中国制定的首部法律,是进行婚姻家庭制度改革的重大立法步骤。婚姻法的全部内容,为一个基本原则所贯彻,就是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家庭制度,实行婚姻自主、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为了贯彻婚姻法,1953年2月1日,周恩来总理签署发布了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确定1953年3月为贯彻婚姻法运动月,要求在全国范围内(除少数民族地区和土地改革尚未完成地区)开展一个宣传婚姻法和检查婚姻法执行情况的群众运动。1953年3月的贯彻婚姻法运动,是对封建婚制的一次大清扫,对于建立和发展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1980年,我国总结了30年来婚姻法的实施经验和问题,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1950年和1980年两部婚姻法的贯彻实施,给我国人民的婚姻家庭生活带来深刻变革。自主婚姻和男女平等、民主和睦的家庭关系成为社会生活的主导,晚婚和少生优生为更多的人所接受。但又由于种种原因,改革开放中有的地方出现了忽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倾向,致使非法同居、纳妾、拐卖妇女儿童、遗弃老人等违法行为又有所滋长和蔓延。为了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家庭关系,纠正违反婚姻法的各种丑恶现象,在纪念1950年婚姻法诞生40周年和1980年婚姻法颁布10周年之际,民政部、中共中央宣传部、司法部、计划生育委员会、文化部、广播电影电视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女联合会发出关于开展宣传婚姻法活动的通知。1990年4月至5月间,全国开展了进一步贯彻婚姻法的活动,并取得良好效果。

四、1980年婚姻法的修改

(一)修改婚姻法的起因

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婚姻法的修改列入立法规划。为什么要修改婚姻法?应该说1980年婚姻法实施20年来,我国婚姻家庭关系总体上是好的。婚姻自主、夫妻平等、尊老爱幼、和睦团结是主流,但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第一个问题:1980年婚姻法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随着经济的发展,夫妻财产日益多样、丰厚,财产关系日趋复杂,为了更好地规范夫妻财产关系,修正案对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特有财产和约定财产制作了具体规定。

第二个问题:包“二奶”现象。

1999年6月全国妇联给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报告中写道,现实中“重婚纳妾,非法同居,婚外恋数量增多”。据调查,深圳妇联接待关于包“二奶”的投诉,1996年为69宗,1997年为96宗,1998年为200宗。东莞市人民法院1996年至1998年受理婚姻纠纷案2101宗,涉及包“二奶”的为578宗,占27%。有的包养“二奶”、“三奶”、甚至“四奶”,有的公开重婚,妻妾共室。包“二奶”这种丑恶现象,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挑战,它败坏社会风气,影响社会稳定。修改婚姻法应该打击包“二奶”现象,遏制其蔓延势头。

第三个问题:家庭暴力。

据妇联反映,家庭暴力案件在一些地方呈上升趋势。据1997年全国妇联对15个省市的信访统计,因家庭暴力引起的上访案件占婚姻家庭问题总数的34.5%。在“清官难断家务事”的传统观念影响下,司法机关一般不愿介入,对可能酿成恶果的家庭暴力没有给予足够重视。恶性案件发生后往往取证困难,等到对触犯刑律者进行处罚时,妇女权益已被严重侵害无法挽回。

(二)修改婚姻法的方式

如何修改婚姻法,是另起炉灶,重新制定一部婚姻法,还是在1980年婚姻法基础上作适当修订,这是修改婚姻法工作中首先遇到的问题。一种意见认为,应当将1980年婚姻法从条文到内容都作大幅度修改。另一种意见认为,1950年和1980年婚姻法都是部好的法律,这次修改婚姻法应以1980年婚姻法为基础,针对现实亟待解决的问题,作适当的修改,可改可不改的条文,不改,以维护婚姻法的稳定性。

这次修改采用修正案的方式修改1980年婚姻法,而不是废止它。婚姻法的

完善可分两步走,第一步是对现行婚姻法作适当修改,第二步是将婚姻法、收养法、民法通则的监护、继承法的亲属关系等编纂为民法典中的亲属编或者婚姻家庭编。

(三)修改婚姻法的过程

按照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计划,修改婚姻法的起草工作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全国妇联等部门积极参与,做了大量工作。1999年6月11日,婚姻法专家草拟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家庭法(法学专家建议稿)》,计十一章,一百四十七条。2000年8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征求意见稿)》。2000年10月1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2000年10月23日至31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0年12月22日至29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召开联组会再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2001年1月1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修正案(草案)》,征求全民意见。2001年4月24日至28日举行的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发布第51号主席令,公布《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并重新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它对于巩固社会主义婚姻制度,维护家庭和睦,促进社会安定团结,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有重要作用。

新婚姻法解释:第二条【婚姻制度和原则】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实行计划生育。

【解释】本条未作修改,规定了我国的婚姻制度和原则。

一、婚姻自由原则

婚姻自由又称婚姻自主,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地决定自己的婚姻的权利。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有权基于本人的意志,自主自愿地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他人的干涉和强制。

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就是结婚须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婚姻自由,是为使男女双方能够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有权自主地处理离婚问题。双方自愿离婚的,可以协商离婚。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诉至法院解决。保障离婚自由,是为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当事人免除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结合缺一不可。

婚姻自由原则最先是资产阶级提出来的,它是资产阶级反封建斗争的产物。资产阶级把婚姻自由宣布为一种天赋的“人权”,用以抨击封建的包办、买卖婚姻,这在历史上具有进步意义。但资产阶级的婚姻自由又是虚伪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中,婚姻被看做是一种契约,婚姻自由是契约自由的特殊形式,婚姻始终为金钱、权势、美色所左右。社会主义的婚姻基于本人的意愿,这种婚姻上的

新婚姻法解读 第三篇_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16最新版本)

新婚姻法解释三全文(2016最新版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2011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25次会议通过)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一条 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并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第三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

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遗弃等严重损害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益行为,其他有监护资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别程序要求变更监护关系;变更后的监护人代理无民事行为能力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

第十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 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 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五条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作为继承人依法可以继承的遗产,在继承人之间尚未实际分割,起诉离婚时另一方请求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在继承人之间实际分割遗产后另行起诉。

第十六条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第十七条 夫妻双方均有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方或者双方向对方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八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第十九条 本解释施行后,最高人民法院此前作出的相关司法解释与本解释相抵触的,以本解释为准。

新婚姻法解读 第四篇_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解读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综述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向被众人所关注,近年来,我国离婚率呈现出较快的上

升趋势,而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谁首付,房子归谁”、“公婆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等条款,客观上形成了“铁打的房子,流水的妻子”现象,让部分女性感到保障缺失。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的内容都是什么呢?相信很多即将步入婚姻殿堂的年轻夫妻并不是特别了解, 搜房小编今天特别将婚姻法关于房产的规定一一梳理,包括新婚姻法关于房产政策、新婚姻法房产分割内容以及离婚房产分割规定,让你轻松了解新婚姻法对房产的具体规定,切实保障自己的房产权益。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具体细则

为正确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婚姻法的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解释: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一条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

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之婚前买房注意事项

一、恋爱期间合伙买房:

男女双方共同出资付首期款,并以两人名义办理抵押贷款,实际只有男方在还贷,后来双方分手没有结婚。房屋如何分割?

1、对内关系,是按份共有,以双方实际出资额确定比例份额。2、对外关系,均为房屋共有人,房屋的出租,出售均需两人同意。3、一方要取得全部产权需协商一致,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但如有按揭未清,需先还贷解押,再重新办理抵押贷款,其间还涉及承担一系列税费,会耗费不少精力和金钱。

注意:恋爱期间合伙买房要慎重,签订出资协议,保留出资凭证。

二、婚前买房,婚后办产权证,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如果购房时无贷款,不影响一方婚前财产的认定,婚后房屋也不【新婚姻法解读】

会随着时间的推移而转为夫妻共同财产。

2、如果购房时有贷款,婚后共同偿还,产权则为按份共有,婚前一方出资 部分为婚前财产,婚后共同还贷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注意:保留好《房屋买卖合同》、《抵押贷款合同》、付款凭证、银行存取款单据。

三、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特别是一方出资,另一方未出资的情况:

1、赠与关系,如没有凭据证明父母的出资性质即视为赠与。

2、借贷关系,子女向父母借钱并打借条,婚后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注意:为防止将来发生争议,父母出资也应与子女签订签订借款协议,最好办理公证。

四、婚前一方购置的房产,婚后再售如何认定财产权属?

1、仍然属于婚前财产,但实践中存在离婚时财产来源及区分问题,所以要保留相关证据。如:房屋买卖合同,转账凭证,避免一行多户头或多行多户头。

2、若再售后又购置共同居住的房屋,要保留证明财产前后变化关系的证据(如前后的资金流向),才能获得法律上的支持。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规定中婚后买房的细节

1、婚后一方或双方父母买房给子女的处理办法。参见《婚姻法司法

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婚后夫妻一方或双方出资买房,房产证只有一个人的名字,这种情况该房产属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以平分为原则。

婚姻法新规: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 法院不予支持,但该房屋属于家庭共同生活居住需要的除外。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的,离婚时另一方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新婚姻法关于房产分配的规定中婚后买房的注意事项:

共同买房需要特别留意的有四个方面。如签约、房贷申请以及交易过户等环节,都需要夫妻双方到场。此外,夫妻共同买房在证件准备工作等方面,以及申请房贷等事宜,也需要提前研究。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新婚姻法解读 第五篇_2015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

第1篇:法院办公室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办公室在院党组的正确领导下,在兄弟庭室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我院审判工作重点,统一思想,团结协作,锐意进取,努力创新,为我院各项工作的全面推进提供高效优质的后勤服务。

今年以来,办公室结合本部门实际,认真学习了《法院干警思想政治建设读本》,积极开展“优化投资环境保障科学发展”学习活动及“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活动中每人书写读书笔记二万余字,新得体会4篇。通过学习增强了干警的党性修养,强化干警敬业意识、服务意识。

工作中,紧紧围绕院党组的决策服务,树立全局意识和大局观念,服务好党组,服务好各庭室,服务好全院干警。工作积极主动,服务一丝不苟,凡事想在前,做在前,服务在前。对内顾全大局,团结协作,对外积极理顺和处理好各种工作关系;努力克服任务重、人员少的困难,通过提高办公水平、办公质量和办事效率,充分发挥办公室的综合作用,来确保审判工作及其他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充分发挥上传下达的桥梁作用。认真做好文件的收发、登记、传阅、归档及通知工作;打字复印,及时有效,做到了无延误,无差错。保证了信息的畅通,使上级法院、区委区政府有关文件指示精神迅速传达贯彻,没有因为文件处理不当延误工作。

认真搞好会务及接待工作,会务及接待工作做得如何,是对办公室服务水平的一个总体检验。半年来,成功的筹备组织和协助完成大小会议21次,接待了省、市,区等有关部门的各种检查,在接待过程中,坚持按原则办事,控制接待范围,厉行勤俭节约。并做到了热情有度,安排有序,没有出现失误。

档案工作仍然稳步前进。管理人员工作责任心强,诉讼、执行案件卷宗、归档管理和使用规范,查阅档案井然有序,没有出现工作的疏漏。依法办理借、查阅档案,没有发生任何泄密和失密事件。

财务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的规定,及时将收取的诉讼费和罚金上交财政局国库科,并积极协调,保证所缴款项及时返还。

装备建设方面,新添置了3辆新车,使交通工具紧张的局面有所缓解;配发了16台电脑,为局域网开通奠定了基础。添置了复印机、传真打字复印一体机,照相机

基础建设方面,陈杨寨法庭主体工程已完工计划8月份投入使用。正在积极报建审判法庭综合楼项目

除了以上日长工作外,上半年还做了以下几项工作

1、维修了执行局办公楼下水管道执行局办公楼下水管道漏水,致使污水流满管道井,臭气熏天。而且水表被淹,自来水公司无法抄对水表数。长期不修理会导致办公楼下陷、下水管道蚀锈。3月中旬,组织人力进行了检查维修,并将流出的粪便进行了清理。对长期存在的一层卫生间气味难闻的问题进行了整治,将原一层卫生间改造为办公用房,分配给法警队使用,即解决了环境问题同时解决了办公用房紧张问题。

2、对全院固定资产进行了登记针对院内固定资产登记不详的状况,办公室组织人力用两周时间,对全院价值再200元以上的资产进行了详细的登记,并制作了管理卡,做到了固定登记准确、详细、清楚,方便了管理及利用。

3、为全干警更新了通讯工具多次与移动公司联系,为我我院干警解决了通讯工具问题。

第2篇:区法院XX年上半年工作总结

XX年上半年,我院在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市中院的监督指导下,坚持“公正与效率”主题,牢记“公正司法、一心为民”工作宗旨,大力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全面推进法院改革。以开展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狠抓法官队伍建设,法院的管理层次、干警业务素质、案件的审判质量及各项工作达到质的飞跃。

一、以建设“平安**”为目标,大力加强审判执行工作

今年1—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案件556件,审结421件,审结率为76%,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上升11%,审结率提高9%。执结案件61件,执结率为43%。

1、刑事审判工作。1—6月份,我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28件,审结25件,结案率89%。刑事案件的收案数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36%。共判处被告人43名,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7名,十年以下五年以上有期徒刑11名,五年以下有期徒刑25名。

2、民商事审判工作。1—6月份我院共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385件,审结319件,审结率为83%。收案数比去年同期上升11% ,审结率比去年同期提高9%。从案件性质分析,主要以金融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婚姻家庭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为主,其中合同纠纷案件共203件,占民商事案件的53%;婚姻家庭纠纷案件94件,占25%;人身损害赔偿案件68件,占18%。在审判工作中不断改进工作思路和工作方法,强化调解疏导工作,在已审结的319件民商事案件中,其中调解结案232件,调解率达到 73% 。

3、行政审判工作。受理行政非诉审查执行案件26件,指导区民委规范罚款决定书,有效地推动依法治区进程。

4、执行工作。1—6月份,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43件(不含旧存18件),执结61件,执结率43 %,执结标的金额337万元,与去年同期相比,收案数上升26 %、执结率下降26%。自今年2月,按照最高院要求,开展了集中清理执行积案专项活动,清理积案83件,已执结积案24件,执结标的56万余元,保障了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了法律尊严。

5、信访接待工作。“就冲你们的态度,我说啥也不会再上访了”。今年3月的一天,一位年近八旬的老人祁秀峰把一面锦旗送到院长手中后,动情的说了这样一句话。我院为切实解决当事人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问题,及时改正审判工作中的疏漏,建立健全信访复查机制,有效控制了涉诉信访案件的发生。1—6月份共接待来访群众150人次,信访案件26件,通过解释、引导,使10余起有可能上访的案件处理在萌芽状态。同时积极开展司法救助活动, 1—6月份共批准95 起案件当事人减、免、缓交诉讼费近42万元。

6、强化审判监督力度,提高案件质量。1—6月份共受理各类再审案件8件,已审结2件(含旧存1件)。发挥人民法院内部监督机制的作用,纪检室共评查案件238件。

7、信息调研、法警工作。1—6月份共编发信息简报41条,向新闻媒体投稿被市级新闻媒体采纳17篇,有2名法官撰写调研论文2篇。法警队共完成押解和值庭17件68人次,协助执行11件,完成送达234件。

二、加强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今年上半年,我院以开展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契机,大力加强干警队伍的教育与管理,不断提高干警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努力培养高素质的法官队伍。

1、认真扎实地开展好学习“社会主义荣辱观”,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按照最高法院和上级党委的通知精神,我院在全体干警中开展了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为确保教育活动取得实效,成立领导小组,印发学习教育活动规划,同时积极参加市委政法委组织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学习班,我院五名院长、副院长参加了学习班。教育活动做到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落到实处。通过教育活动达到“五个大提高”,即:司法水平大提高,办案质量大提高,调解比例大提高,执行效果大提高,群众满意度大提高;实现了“四个明显减少”,即:上访申诉明显减少,违法违纪明显减少,影响形象的事件明显减少,改判发回明显减少。

2、着力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根据自治区高院要求,结合我院实际,制定了《法官教育规划》。利用局域网开展法律法规的学习与研讨。为促进我院信息化建设,我们利用双休日等时间组织干警学习计算机知识,先后组织干警业务学习班12次。鼓励干警参加司法考试并为学习考试人员提供方便。

3、努力推进作风建设。今年我院借助“八荣八耻”教育活动,根据干警队伍中存在的作风问题,教育引导干警规范职业行为,恪守职业道德。树立人民法院文明办案、热情服务的良好形象,培养实事求是、求真务实的工作作风。进一步强化服务意识,从点滴做起,从小事做起,摆正主仆位置,自觉地在工作中实现司法亲民、护民、爱民、便民和利民,把司法为民落实到具体工作中去。

第3篇:法院上半年工作总结范文

上半年,我院在区委正确领导、人大依法监督、政府大力支持和上级法院的关心指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针,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会议精神和十届全国人大会议)确定的政法队伍建设的“十六字方针”,以开展“队伍建设管理年”活动和“公正文明执法”活动为契机,大力开展各项审判工作,全面推进法院改革,狠抓法官队伍建设,开创了法院工作的新局面,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一、全面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辖区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

今年上半年,我院全面加强立案、审判、执行工作,各项工作顺利开展,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上半年,共受理各类案件2299件,其中受理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1084件,审结840件,审结率为77.5%;受理执行案件(含旧存)1215件,执结728件,执结率为60%。

(一)大力加强刑事审判工作。共受理刑事案件74件116人,审结73件114人。其中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有34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有80人。在刑事审判中,继续深化“严打”整治斗争,依法严惩抢劫、故意伤害、绑架、q####j、流氓团伙犯罪等严重暴力犯罪以及盗窃等多发性犯罪,维护辖区社会的安定稳定。共审结上述案件49件86人,占刑事案件审结数的67.1%。上半年,我院还依法及时地审判了一起利用“法轮功”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案,被告人翁志诚在2002年间,从广州运回并到莆田市区多处居民住宅区散发传播“法轮功”图书小册子700多册、光盘200多张,并张贴“法轮功”标语,我院以翁的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维护了国家安全和辖区社会稳定。同时,为了维护辖区的执法环境,上半年我院依法对3件3人妨害公务的犯罪行为依法予以审判,有力地支持司法机关依法执法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我院注重加强对赃款赃物追缴和对被告人适用财产刑,绝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任何便宜。上半年我院对所有侵犯财产、犯罪后未退清赃款赃物的犯罪分子判决继续追缴其非法所得;对41件73名被告人判决并处罚金。今年上半年,我院刑事案件均在法定审限内审结。

(二)及时审理各类民商事纠纷案件。上半年,我院共受理民商事纠纷案件1008件,已审结761件,审结率为75.8%。从案件性质分析,主要以金融借贷纠纷、离婚和解除非法同居、民间借贷纠纷、买卖合同纠纷、相邻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等为主,其中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共有274件,占民商事案件数的27.3%,居首位,其次分别为离婚和解除非法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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