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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时间:2017-12-05   来源:减肥方法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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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第一篇_辞退员工不赔偿的HR的五种裁员方法

辞退员工不赔偿的HR的五种裁员方法

HR经理常面对劳资纠纷和经济补偿,尤其是新劳动合同法颁布实施以后,劳动者的智商和法商都大幅提高,轻则跟你咬数,动辄上劳动局,也因此资方不可能再如以往一样轻易辞退员工。

我们知道,辞退员工需要按照N+1模式进行补偿,补偿基数按照上一年该员工的平均月收入来计,所以通过薪资设计把薪资拆开成固定工资+绩效奖金+补贴的办法已经没用了。如果一个员工工作3年,要辞退,需要补4个月,这个成本对于任何企业和企业家而言,都是残忍的。

作为一名合格的HR经理,为公司炒掉不合格的员工,又不至于花费巨大的补偿金是必须掌握的技能,因此要求HR经理在招聘的时候,需要把关好,否则请神容易送神难。

怎样炒掉那些不合格的员工,又不至于让公司产生经济损失呢?前提是必须合法,让我们看看劳动合同法是怎样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 S! s$ j& b" x, h2 S' }" Y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0 @1 _: V1 ^- l5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让我们再看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细心的HR经理知道,上述这些条款正式炒掉那些不合格员工的“尚方宝剑”,不仅干掉那些不合格和不听话的员工,还不至于产生费用。

总结起来,干掉员工又不用赔偿de最常用的五种方法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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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刀一:试用刀。

劳动合同法对试用期作了规定,最长6个月,需要签3年合同。Ok,为了谨慎地观察这个员工,我们就跟他签3年合同,试用期设6个月,只要他试用期内不合格或者不符合公司要求,随时可以扫地出门,岂不痛快。8 i8 n9 b, D- d; F

快刀二:绩效刀。

如果员工已经转正,那试用刀就已经失效了。这个时候,开展严格的绩效考核机制便成为辞退员工最有效的办法,劳动合同法有明确规定,不胜任岗位的,提前一个月通知就可以干掉。所以,这个胜不胜任的问题,就在于HR经理如何操控了,有经验的你,还需要我说的太明白吗?绩效刀很重要的一点就是结合培训及轮岗机制,你总不能人家连续两个月或者三个月绩效排名倒数就直接干掉吧,这样过于直白地表达你或者公司的情绪,我们应该给他培训或者轮岗的机会,让他死得明白,这些培训或者轮岗记录一定要保存好(以后劳动纠纷可以作为法律依据),培训或者轮岗之后还不行者,通知他:一个月以后过来办手续吧

快刀三:行政刀。

所谓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公司的规章制度建设必须尽可能细致和完善,包括员工守则、奖惩细则、业务管理和流程设计等等,在每一个业务风险控制点设立行政处罚机制,包括辞退和开除,这样有利于将那些违反制度的员工扫地出门而不用担心赔偿。

我们曾经设立过10大戒条,专门针对员工容易钻漏洞的地方进行强化,只要触犯这10条纪律中的任何一条,二话不说,炒你鱿鱼。

快刀四:无间刀。

根据劳动合同法所列的那些条款,使用阴谋干掉那些不合格的员工。

比如找朋友的公司合谋,引诱他在外面兼职(签订某种形式的劳动关系),然后就可以顺利地扫地出门了。。。

比如让人抓住他嫖赌等不光彩的行为,留下证据。。。

快刀五:温情刀。

很多时候,HR经理必须跟员工保持充分的沟通和良好的关系,这样有利于面临劳动纠纷的时候,能通过个人影响力将问题解决,辞退员工也是一样,最好的办法是HR经理与员工平等协商,安慰并让他体面地离开,你有资源的话,还可以帮他联系下一份工作,这样大家以后还是很好的朋友关系需要说明的是,HR经理也是劳动者,既要对老板负责,也要对劳动者负责,不要轻易辞退那些不该辞退的员工,所谓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尤其是现在金融危机时期。给口饭吃,善莫大焉,以免到头来众叛亲离而被人扫地出门。

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第二篇_5-公司裁员赔偿标准

公司裁员赔偿标准_公司裁员如何赔偿_2015年最新版

公司裁员是需要依据劳动法来进行操作的,对于没有依据法律而私自裁员或者开除员工的,员工有权利去维护自己的利益,公司裁员如何赔偿呢?2015年公司裁员赔偿标准是什么呢?今天乔布简历的小编就给大家整理一下:

法律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才可以裁减人员。

公司裁员补偿标准按照下列的要求补偿: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以上就是乔布简历的小编给大家整理的有关公司裁员赔偿标准的一些法律依据,希望能够对大家有所帮助。

本文来源 个人简历

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第三篇_遭遇公司裁员,如何赔偿?

【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遭遇公司裁员,如何赔偿?

遭遇公司裁员,如何赔偿?文中一句话说得很对:“企业说裁员,员工就把脖子伸出去说你砍吧,这就是不刁蛮?这种情况下要做顺民么?”遭遇公司裁员,为了个人利益而战,这无可厚非。文中关于裁员索赔的法律知识、斗争知识,很实用。

一个月的裁员静默期过去了,今天妥妥的拿到了补偿。皆大欢喜。

公司裁员,一开始预想的只是20万的补偿,实际结果却远出所料,于是手起笔落,利索走人。离开办公室看到大家忙碌的身影,心里那种撂挑子的快感无与伦比。从始至终,我内心都是欢快的,因为我知道这笔钱怎么要,如何要,闹的话怎么闹,闹到什么程度,所谓知己知彼百战不殆么。

裁员一个礼拜之前:

听说公司要裁员,公司给出的消息是补偿是丰厚的。到底怎么个丰厚法不得而知。正好我的朋友里面有律师有HR,开始打听这里面的潜规则。

1、HR比律师有用

如果你在大公司里面,在离职这件事上,找个好的HR给你做参考,比一个律师要好的多。一般的大公司在大规模裁员的时候都会很正规的,违法的事情很少会干。HR

对于这种事情要清楚的多。而小公司偷鸡摸狗的事情蛮多的,律师可以

确保公司不会违法的扣除你的应得利益。

2、你不签字,公司不可能裁掉你。

这是最基本也是很重要的一条。特别是那种签过两次合同的员工,基本上你可以申请转为无限期合同。只要你不出错,公司没有理由裁掉你。

前些日子,有几个同事跟公司闹,没有签字就不来上班了。赶紧追了个电话提醒,如果你不去上班就是旷工,公司完全可以不给赔偿的裁掉你,更得不偿失了。一个月过去了,这几位同事还在上班,工资什么的照拿。是不是很爽! 裁员48小时之前:

也就是周三的时候,有人透露说公司会在礼拜五通知大家和HR面谈。而公司则会在周四的凌晨发全球新闻,通知裁员10%的消息,中国区预计会有300人丢饭碗。说实话,这个时候还是蛮纠结的,心里一直没底,但是好在有朋友做律师,专门打劳务官司的。还有朋友在别的公司做HR的,裁人无数。一左一右两大护法在,心里立马有了着落。

老板找我谈话,问我怎么样,会不会想不开什么的。我直接回答:没什么想不开的。公司这么多年对我都不错,我不会闹的。基本上的权益满足就走。谈判桌上见吧,我可能会带个律师什么的。于是这句话,直接导致了裁员当天是公司总裁找我谈的离职,而不是HR的同事。

24小时之前:

确定了几点自己用得着的信息:

1、

大部分公司走的都是协议离职的路线,如果是正式裁员且10%以上的,要劳动局或者工会批准。一些大公司没有工会,或者压根就不敢往上报,这就成了你要挟公司的一条。

2、

HR在裁员的时候,压力比你还大,裁不掉你他就完蛋。所以裁员这件事情上,基本上说是个心理战的过程。

3、

就和我们做市场活动一样,HR裁员也需要预先报个预算上去。这个预算不会和实际有太大的差别,所以想补偿得太离谱的同学还是现实一点。

4、

关于互相吓唬的事情,如果你是公司的机要部门,手里有公司的料,公司一般会较忌惮你,所以谈条件也好谈一些。而普通员工的话,女性就买个尿检,装怀孕。HR说他在这事上折过很多次,不是不裁了,就是多补偿几个月的。

裁员2个小时之前,上午,楼下咖啡厅:

约了个HR的朋友在公司的咖啡厅见面,此时基本上我已经确定了一些资料。打印了公司的劳动合同和薪水单给他看,所以现在可以先算一下我的大致赔偿了。 一共分为4个部分:

1、公司的赔偿是(N+2)个月的薪水。

N是你在这个公司工作的年数。而这个薪水和你平时拿到手里面的不一样,一般要高出一些。它的计算方式是你平时前12个月收入总和除以12。这个收入包含你每个月税前收入总和,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补助、股票、车补、饭补甚至是手机补助,以及所有过去12个月的奖金,年中双薪。这样算下来,如果你的薪水过万的话,裁员的月薪计算要两倍于你的单月税后。当然这个是公司自己设定的优惠补偿,一般大规模裁员都是这样。而普通的法律上的规定也是这么算,但是有一个限额,北京市大概是1.2万的月薪,超过这个就只能按照1.2万去算。所以说走法律规定索赔是很亏的。

N的数字是你的在职年限。如果你中间呆的公司被人收购了,之前公司的工作年限也要计算在内。比如我本人从ATI到AMD,ATI之前的年限也要算进去。 N+2的2是个很弹性的数字,有的公司是N+1。但是如果不是一个月提前通知的话,就应该多一个月,也就是+2。不少公司福利好的也有+3+4甚至是+6,都是怕大规模裁员员工闹事。另外一点这个2里面的数额,是根据你上一个月的收入总和来算的。我比较幸运的是上个月刚发完奖金,所以数额蛮大的。

打个比方,比如我在一家公司5年,一个月薪水税后一万,税前含各种补助是

1.5万,那N的部分就5X1.5=7.5。而辞职之前公司恰巧发了5000的奖金,那么+2的部分就是每个月2万,所以最后的初步补偿是7.5+4万。

2、未修年假也是一个很大的数。

一般来说,年假里面要按照X2或者X3来算。如果你有20天年假的话,至少是2个月的薪水。而这部分争议蛮大的,可以就这个和公司好好谈。

3、年底双薪也要折合现金补偿。

比如6月份裁员的话,那就是一半的年底奖金数额。

4、当月的工作时间也要算进去。

比如是月中辞退,那么要给你半个月的工资。

提醒一下:股票可以先不用卖,你离职了,股票也是你的。

裁员开始:

HR通知我,公司副总裁要见我,在预料之中。我想先看看条件再和HR谈,但是没想到的是,一进去,总裁直接把文件递给我了。眼睛大概一瞄,发现跟我自己算的N不一样。我算的是7,而公司给我算的是10,他们把我在ATI之前的那家公司也给算上了。心里一阵狂喜。再看了一下N的数额,也比我自己算的要高不少,可能是我当初忘记算股票的数额了。其他方向大致相同。算了算,比我早晨预估的要多了5万,比我一个礼拜之前预估的要多了20万,签字走人不磨蹭了。心虚的是,我是公司当天第一个签字的,接下来是我老板,他是第二个签字的,本来之前说好的共同攻守大联盟也不理会了。

后续:

补偿金要不要交税?

简单的说低于12.5万不用交。50万以内的补偿,通常交的个人所得税比较合理,大概在2-5万之间。高于这个数就难说了。比如100万的补偿要交45万的税。悲催么?

走出公司,心里无限舒畅。不仅是因为平白无故的多了一笔钱,主要是自己可以从新选择了。在一家AMD这样的外企里面,感觉很好混,毕竟普通员工一个月不到两万的薪水,就请不到什么人才么。消费者管AMD都叫农企,这也不是没原因的。也没什么竞争的危机,感觉自己的能量也就是用了10%都不到。不走的原因主要是因为我的老板人实在太好了,有原则,有计划,够疯狂。老板好,公司差,走不走呢?如果不是这次裁员,我可能一辈子就在这温水煮青蛙了。我记得某猎头说过,4年一跳是比较健康。

再见农企,再见亲爱的同事们。拜拜ATI,希望AMD以后不要把你弄死。 更新几点重要的被我忘记的内容:

我们平时说的N+1的赔偿意思是:N=你的工作年限。N+1的赔偿是:(你的工作年限+1)乘以你的平均月赔偿工资。N的算法没到一年按照一年算,超出一年,哪怕是一天也按照加一算。比如我在一个公司工作了一年零一日,那么这个N是2。

如果公司没有提前一个月通知你,那就再多赔偿一个月,就是N+2。

如果公司违法裁员(请参照劳动法相关条款),比如裁退怀孕员工,那补偿就是2N+1。

裁员前记得备份重要邮件(要挟公司),打印员工手册(没有或者写的很离谱都可以走法律途径),每月薪水的详细清单,以备打官司用。和HR谈话的时候记得录音。

如果你的合同已经签过两次,就应该自动转为无固定期限员工,可以赖着不走。公司无权不让你上班,不能收你门卡,不能收你电脑。

碰到公司裁员10%以上的时候,对于员工特别有利,这个时候通常企业为了减小影响,会给出更好的赔偿(比如我们这次),如果是单独裁员的话通常没这么好。所以我们经常会在这个时候,看到很多老员工“请裁”,跟老板关系好的,叫HR裁了他,拿了几十万补偿,转眼第二天去另外一家公司上班去了,多爽。 最后,祝现在还在公司坚持一个月上班的同事战斗愉快。多拿几个月薪水再走,上班不用干活看报纸是多么愉快的一件事啊!

Q&A时间:

Q:关于装孕妇是否合理

A:关于装孕妇这件事,不适用于小公司,而且还有可能上猎头的黑名单。除非你确定了,你们公司的HR是软柿子,或者有先例,就可以试试看。AMD的HR和法务属于软的不能再软的柿子了,所以装孕妇的员工很多。

Q:关于无固定期限合同

在签订2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后,是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的,前提是由员工提出来签订无固定期的,不然公司仍然可以签订有固定期限是合同,不是签过2次之后都可以叫无固定期合同的。在HR给员工的合同续签表上看清楚,如果没有明确的标明签订的是无固定期的合同,员工可以要求写明,不然签的就是有固定期的啦。

A:关于这点我有点疑问,我记得从劳动法上来看,签署过两次固定期限的合同,公司是不能再继续签署固定期限合同了。员工提出无固定期限,公司不同意的话也要转成无固定期限的。

Q:为什么AMD要裁员这么多的同时,还要招实习生呢?实习生干杂活便宜? A:实习生其实是和政府的合作项目,卖政府一个面子的。谁都知道实习生不好带,没经验,费嘴皮子费精力的,我就带过2个姑娘,好在天资聪颖。没办法,HR塞过来的只好接着带了。公司招人也分几种,一般正式员工的名额几乎没有。如果需要人干活就招合同工或者是从其他人力资源公司借调。

Q:这些是在跟公司签订无限期合同以后才有的么?如果只是单单跟外服签了合同还可以这样么?

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第四篇_公司裁员赔偿

公司裁员,赔偿问题

2008-12-03 12:42提问者: 匿名 |浏览次数:1399次

我在厦门,是2007年7月进入公司的,签一年到2008年7月,后又续签3年合同。但现在公司裁员了,我中标了。公司说我做了一年半,赔偿我1.5个月的工资。请问,这样的赔偿有没有问题? 我来帮他解答

满意回答

劳动合同未到期,单位未经法定程序裁员的,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单位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两倍作为赔偿金。你工作一年半,应得经济补偿金为2个月工资,因此,单位应当支付你4个月工资作为赔偿金。

法律依据: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本条是关于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规定

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就涉及到如何计算经济补偿的问题。计算经济补偿的普遍模式是:工作年限×每工作一年应得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及有关国家规定对工作年限及经济补偿标准作了明确的规定。

一、计算经济补偿中的工作年限

劳动者在单位工作的年限,应从劳动者向该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之日起计算。如果由于各种原因,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未及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影响工作年限的计算。如果劳动者连续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但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的,工作年限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如劳动者甲自2008年在某企业工作,期间劳动合同一年一签,一直工作到2012年。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时,计算的工作年限应从2008年算起,共四年。如果劳动者为同一用人单位提供劳动多年,但间隔了一段时间,也先后签订了几份劳动合同,工作年限原则上应从劳动者提供劳动之日起连续计算,已经支付经济补偿的除外。总之,本条“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的规定,不能理解为连续几个合同的最后一个合同期限,原则上应连续计算。当然,随着劳动合同法的实施,用人单位利用短期劳动长期用工的现象将会减少,这主要是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两个措施,一是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的,用人单位也要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根据劳动部1996年关于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中规定,对于因用人单位的合并、兼并、合资、单位改变性质、法人改变名称等原因而改变工作单位的,其改制前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

另外,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前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法和原有关国家规定计算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签订,试行后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二、计算标准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为: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关于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延续了我国以往的做法。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授权,1994年12月3日,劳动部颁布了《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规定了计算经济补偿时,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增加了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三、计算基数

计算经济补偿时,工作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关于一个月工资是劳动者本人月工资、本企业的职工月平均工资还是当地月平均工资,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进行了讨论和研究,最后规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之所以如此规定,主要有以下考虑:第一,保持制度的延续性,原有规定有不足的,适当进行修改。《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本办法中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依据本办法第六条、第八条、第九条解除劳动合同时,劳动者的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支付。按照该规定,月平均工资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内容,这样的规定一定程度上有利于保护低收入劳动者的权益,但失之于设计过于复杂,不利于劳动者掌握。同时也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做法不同。因此,劳动合同法统一了月平均工资的内容,这样便于操作,一目了然。第二,讲究公平性,平衡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规定月平均工资为劳动者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这样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年限比较长,最初的工资可能比最后的工资要低得多,考虑到物价等因素,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以最近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为标准。另一方面也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劳动者的经济补偿应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相适应。一般来说,某一岗位的工资受市场规律的调节,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很高,有的工作岗位的工资水平较低。某一个地区,不同企业之间有着很大差别。如果规定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或者当地平均工资为标准,将对用人单位明显不公。

四、计算封顶

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有的意见认为有些高端劳动者,工资收入较高,谈判能力较强,在劳动关系中并不总处于弱势地

位,如果完全适用经济补偿的规定,用人单位负担太重,也体现不出经济补偿的性质和特点,建议劳动合同法作出调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合理性,目前最迫切的问题是如何更好的保护处于弱势地位的低端劳动者的基本劳动权利,对于高端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市场调节并举的方式,保护其合法劳动权益。但考虑到我国还没有将劳动者区分不同群体,并适用不同法律的先例,在立法技术上也较难处理,因此劳动合同法并没有将高端劳动者排除在保护范围之外,但在经济补偿部分对高端劳动者作了一定限制。即从工作年限和月工资基数两个方面作了限制,规定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的,用人单位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另外,为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支付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第五篇_2016劳动合同法46条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解释】本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一种引导用人单位的有效手段,是一类与劳动者密切相关的重大经济利益。在制定劳动合同法过程中,围绕着经济补偿问题各

种观点激烈交锋。根据常委会委员和各方面意见,本法对经济补偿做了明确规定。

一、经济补偿的性质

各方面对劳动合同中经济补偿的性质争议较大。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违约责任,用人单位提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支付经济补偿。因此经济补偿是对用人单位的一种惩罚。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国家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的一种社会责任。国家要求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一定经济补偿,以帮助劳动者在失业阶段维持基本生活,不至于生活水平急剧下降。这种社会责任,国家承担的多一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少一点,国家承担的少一J点,用人单位支付的经济补偿就多一点。有的认为,经济补偿是对劳动者以往为用人单位做出贡献的补偿,是对劳动者过去劳动内容和成果的肯定。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贡献不完全体现在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中,用人单位的经营效益、持续发展能力和资产的积累都有劳动者的贡献。经研究,我们比较认同对经济补偿性质的第二种观点。经济补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主要方式之一,在我国失业保险制度建立健全过程中,经济补偿可以有效缓减失业者的焦虑情绪和生活实际困难,维护社会稳定,形成社会互助的良好氛围。经济补偿不同于经济赔偿,不是一种惩罚手段。

另外,经济补偿是国家调节劳动关系的一种经济手段,引导用人单位长期使用劳动者,谨慎行使解除权利和终止权利。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为了减少成本,避免支付经济补偿,就不会随意解除劳动合同,从而达到稳定劳动关系的目的。劳动合同法基本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同时增加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满足一定条件的,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这一增加规定有利于解决劳动合同短期化的问题。实践中,劳动合同一年一签的情况比较普遍,用人单位为了规避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通过签订短期劳动合同,待劳动合同终止时,再结束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通过规定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可以起到遏制劳动合同短期化趋势,防止用人单位钻法律的空子,按照企业实际需求,签订劳动合同。

二、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有违法、违约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取得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用人单位有违约、违法行为时,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违法行为有: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用人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中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等行为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二)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动议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由用人单位首先提出解除动议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范围有所缩小。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考虑到有的情况下,劳动者主动跳槽,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对失业早有准备,如果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不太合理,因此对协商解除情形下,给予经济补偿的条件做了一定限制。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在劳动者有一定不足,用人单位没有过错,且做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不符合工作要求的情况下,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用人单位须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是经济性裁员。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任何过错,用人单位也是迫于无奈,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部分劳动者的权益,解除一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平衡双方的权利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本项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一致。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况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根据本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且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在本法制定过程中,本项规定引起了较大的争议。有的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对这种情况劳动者有明确的预期,因此用人单位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有的意见认为,有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的青春期,在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再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身体对再次求职已有很大影响,此时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有些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较长时间,这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不给经济补偿不合情理。为平衡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在保留劳动合同期满终止给经济补偿的规定外,也做了一定限制。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经济补偿是增加规定。【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项规定,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偿顺序中第一项为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用人单位因为有违法行为而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劳动者是无辜的,其权益应该受到保护。劳动合同终止时,用人单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较劳动法的规定,本项规定是增加的规定。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些法律、行政法规中有关于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例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营企业的老职工在劳动合同期满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有关生活补助费。尽管《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于2001年被废止,但2001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劳动者,在劳动合同终止后,仍可以领取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的生活补助费。在本法施行后,劳动者仍可按照有关规定领取生活补助费。

企业裁员经济补偿 第六篇_2015员工手册范本

第1篇:通用酒店员工手册范本

员工手册旨在使你了解你的责任、利益与义务。并作为在本店就职期间的行为指南。这不仅是酒店现代化管理所必需的规章制度,而且也是你切身利益之所在。因此,希望全体员工都有责任、义务维护它的尊严,保证它的实施。

一、员工录用

根据国家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本酒店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员工。按照岗位工作要求及体格检查和政审结果全面考核,择优录用。新招收的员工须通过岗前培训,经考试合格后上岗,上岗后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满酒店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确定是否正式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

录用的员工全部实行合同制,通过签订劳动合同与酒店确定劳动关系。需续签合同的员工必须由员工本人在劳动合同期满一个月前向酒店提出申请,由双方协商进行。

合同到期即自然终止,酒店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自动解除。员工要求辞职须提前一个月向酒店提出书面辞呈,否则,按合同规定向酒店交付违约金。

员工在合同期内离开本单位,按一切合同、协议规定执行。

员工离店必须按酒店规定办理离店手续,交还酒店配发的一切物品,相关部门会签认可后,方可离店。

因酒店营业条件变化而富余的员工,又不能在内部安排,将按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员工考勤

(一)考勤

1、所有员工都不得迟到、早退,上下班均要打卡记录其工作时间。任何员工都不允许让别人替代打卡或替代别人打卡。如果考勤卡有误、损坏或丢失,必须立即报告管理员,不得随意涂改或更改。

员工上下班除按规定打卡外,仍要到岗位签到、签退,班中离开岗位要填写离、回岗表。

2、员工在休息或下班前不得擅离职守,在工作时间内如有事要离开,须向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离开。

(二)病事假

1、员工休病假须持特约医院证明(急诊例外)向所在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部门经理级以上管理人员请病假需总经理批准。员工因急诊不能上班,应由本人或亲属在4小时内电话通知所在部门,并在痊愈上班后8小时内持急诊证明补办请假手续。

2、事假要提前填写请假条,写明事由和请假的时间,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休假。

三、员工生活

(一)员工住宿

住酒店单身宿舍的员工要服从酒店的安排,不准擅自调换房间或床位。宿舍内一律使用酒店统一配备的物品。保持床铺整洁,不得占用空床和使用空床上的物品。住宿员工必须服从管理,爱护宿舍内的各种设施和物品。工作时间不准在宿舍逗留。不准擅自留外人住宿。店外住宿员工未经批准不准进入宿舍。

不准将酒店设施及客用品搬(带)入宿舍使用,不准将烟酒带入宿舍。

保持室内清洁卫生,不准在墙上或窗外晾挂衣物。

节约能源,不准开长明灯,不准有长流水。

不准在宿舍内使用电炉子、电褥子等电器。

不准在宿舍内放置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易腐烂食品及小动物。

晚间10:00后员工不得互相串宿舍。

任何时间不准在宿舍喧哗、喝酒、吸烟、玩牌、打闹或做影响他人休息的事情。

(二)员工餐厅

员工应按规定时间在员工餐厅就餐,服从管理,并自觉遵守员工餐厅的规定,按顺序凭卡就餐;餐卡只准本人使用不得转让,未经许可不得将食物、餐具带出员工餐厅。就餐时保持餐厅卫生,餐后自觉冲洗餐具,爱护餐厅设施。不准私自在餐厅会餐喝酒。不允许浪费粮食及食品、用品。不允许大声喧哗,说笑打闹。

(三)员工娱乐及阅览

遵守娱乐、阅览室等管理规定,服从管理,保持室内卫生,不允许着工装进入娱乐室、阅览室,不允许大声喧哗,阅览室内应保持肃静。爱护各类娱乐设施,未经许可不允许将任何娱乐用品和书刊带出室外。

(四)员工医务室

自觉遵守医务室就诊规定,如遇客人时应先请客人就诊,遵听医嘱,医务室内应保持肃静,保持卫生,爱护医务室设备设施。

(五)员工班车

员工乘坐班车要服从管理,并按要求在发车前十分钟到位(站),按顺序上车。

员工乘坐班车要讲文明礼貌,要尊老扶弱,不得争抢座位。

员工在车厢内不准大声喧哗、打闹、与司机交谈。不得将身体任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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