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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

时间:2014-07-04   来源: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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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100问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政策宣传100问

1、为什么要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答:集体林业自建国以来,已经经历了五次大的改革。一是土地改革时期;二是合作化、人民公社、四固定时期;三是林业“三定”时期;四是分户经营时期;五是重新组合时期。五次大的改革,促使集体林业取得了长足发展。但由于历次改革的历史局限性,致使至今集体林业仍然存在着产权不明晰、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权责利不统一的问题,制约了林业生产力的发展。为了进一步完善集体林权制度,调动广大群众造林护林,发展林业生产的积极性,增加群众收入,促进林业更好更快的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用5年时间,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2、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有什么重要意义?

答: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开展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对于优化农业经济结构,帮助林区农民增收,促进山区经济多元化,实现林业可持续发展等具有重要作用;对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破解森林资源保护力量不足、林业产业不发达、非公有制林业发展滞后等难题,提高林业部门服务质量和行政能力,提高林业科学经营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3、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范围有哪些?

答:改革的范围主要是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

4、对抵押权未解除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怎么办?

答:对利用林木、林地抵押担保贷款的期限未到期或已到期限,但有关协议内容未完全落实和权属有争议的林地、林木,在有关问题未得到有效解决前,暂不纳入改革范围。但在这次改革中,要本着积极协商、稳妥处理的原则,争取解决有关问题,纳入改革范围。

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有哪些?

答:这次改革有三大主要任务:一是将尚未落实经营主体的集体商品林及其林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按照“均山”、“均股”、“均利”的原则分配到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所有成员,即所有村民;二是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在明晰产权和对公益林落实经营管护责任制基础上,发(换)《国家林业局关于启用新版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通知》(林资发[2004]168号)规定的统一式样的林权证(2000年4月以后启用的国家林业局规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可以继续使用);三是制定森林资源管理的系列配套政策。

6、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有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一是明晰产权;二是放活经营;三是规范收费;四是规范流转。

7、明晰产权主要采取哪几种形式?

答:林业产权的范围是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明晰产权主要采取以下六种形式。

(1)稳定自留山政策。已划定的自留山由农户长期无偿使用,不得强行收回。自留山上的林木除划定时另有约定的外,一律归农户所有,不得随意收回、调整。

对目前仍未造林绿化的,在村组林改方案中要明确由权属人两年内造林绿化。

(2)完善责任山政策。分包到户的责任山,要保持承包关系稳定。上一轮承包到户后,原承包合同基本合理且执行较好的,可直接续包;对合同不合法的,要依法纠正,重新签订家庭承包合同;面积四至不清楚的,在进一步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完善家庭承包合同;农户不愿意继续承包的,在对原合同约定的权责和义务清理后,可交回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处理。

(3)产权到户,家庭经营或联户经营。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及其林地以及宜林荒山荒地,原则上可按:商品林地按耕地第二轮承包时的人口基数,林木按造林时人员数,宜林荒山荒地按本次林改时人员数计算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承包经营,或自愿组织联户经营。人口基数怎么定,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4)“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对集体统一经营且农民较满意的山林,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村民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可以实行集体统一经营。但要将现有林地,林木折股均等分配给集体内部成员,明确经营主体,财务单独核算,收益的70%以上按股分配。

(5)其它承包经营。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宜林荒山荒地,通过招标、拍卖等方式,本着先内后外的原则(即在同等条件下内部成员优先),依法承包给本集体内部成员或其他社会经营主体,也可以将宜林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股份合作经营。不管以哪种方式承包经营,都必须签订林地承包合同。即内部承包签订家庭承包合同,外部承包签订流转经营合同。

(6)稳妥处理已经流转的集体山林和个人承包管理的山林。对已经流转的,凡程序合法手续完备的,要维护其山林权属;群众意见较大的,要本着尊重历史,依法办事的原则,妥善处理。个人承包管理的集体山林,若承包期限较短,由于我国森林采伐实行的是限额采伐和凭证采伐制度,或受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区域限制,其承包权益尚未完全获得,可作发包方工作,适当延长承包年限。以上六种形式,不论采取哪一种,都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并依法完善和补签家庭承包或流转经营合同,发(换)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

8、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如何组成?

答:在林改中,村集体经济组织制定林改方案,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两种会议如何组成?召开村民会议,可以有两种形式:一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参加;二是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各户的代表参加。召开村民代表大会,主要是指集体经济组织人数较多或居住分散,集中较为困难的情况,按每五户到十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村民代表

参加。如集体林地由村民小组管理,则林改方案召开村民会议研究决定。

9、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注意事项?

答: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议的2/3,表决通过的票数必须达到到会人数的2/3以上,否则表决结果无效;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必须集中召开,当场投票表决,一人一票,当场验票并当场宣布投票结果,并将表决票当场封存,由村干部存档保管备查。

10、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大会有哪些要求?

答:开会的通知要签收,到场开会要签到,表决投票要签名,林改方案要签字;签收、签到、签名不能用铅笔或圆珠笔,不能请人代签。

11、如何理解“权益平等”原则?

答:集体山林属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共同所有,凡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享有平等的承包经营权益。本次林改,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山林,在分配时必须体现权益平等原则。“权益平等”并不是说把山林划分成同样大小的“豆腐块”,平均发包给全体村民。体现“权益平等”的方法有很多种,可以按人口折算人均山林面积,以户为单位划片承包经营,或自由组合联户承包经营;也可以采取“分股不分山,分利不分林”的办法,将目前由集体统一经营的林地和林木折成股份,平均分配给本集体内部成员均等持有,明确经营主体统一经营,财务单独核算,收益70%以上按股分配;还可以将集体经营的山林进行评估作价,通过公开招标租赁、拍卖等方式转让给集体经济内部成员或者其它社会经营主体承包经营,转让费按年计收,70%以上由集体内部成员平均分配。除此之外,各地还可以因地制宜创造其它形式,但总的原则是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

12、为什么对集体所有的商品林、公益林都要发(换)林权证?

答:林权证是确认森林、林木和林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法律凭证,可以说是唯一的法律凭证。本次林改后,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及使用权流转经营必须凭林权证,申办林木采伐许可证必须凭林权证,林地被依法征占获得各种补偿凭林权证,还可以凭林权证抵押,贷款、担保。

在林业“三定”时,已由县级人民政府发放了权属证书的林地、林木,现在证、地相符,又无任何异议的,要换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林地、林木至今无权属证书的,则要发放全国统一式样的林权证。退耕还林地,已发放了全国统一式样林权证的,不再重复发放。

13、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哪些内容?

答:村级林改方案应包含以下内容:林改的原则、形式、范围、程序、参与林地分配的对象,明晰权属后予以公示的内容,加强林地林木保护的规定、集体收入分配的办法等。

14、本次林改后,林业的收费项目有哪些?

答:一、收费项目。森林植被恢复费、育林基金(含维简费)、陆生野生动物资源管理费、林木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林木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林权

证工本费、木材经营加工许可证工本费、森林植物检疫费、植物新品种权费。

二、改革育林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办法,征收的育林基金要逐步返还给林业生产经营者用于发展林业。

三、对涉及林业生产经营者负担的各种收费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整顿,向社会公布现行涉及到林业生产经营者的所有收费项目、标准和收取办法。

15、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收取承包费?

答:根据我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总体精神,今后我省对家庭承包经营的责任山不再收取承包费。首先,林改的一个根本出发点就是规范收费,还权还利于民;其次,林地的所有权归村组集体经济组织,这个“村组集体”是由本村组内部所有成员的集合体,采取“均山、均股、均利”的办法,将山林的权益全部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每位成员,恰恰是集体所有制的最好体现;第三,农村税费改革后,农民家庭承包责任田不再缴纳承包费。

16、村集体经济组织能否保留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管理的商品林地,用于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公益事业?

答:对集体统一经营的商品林地,原则上不能保留,必须坚持以下原则:(1)全部纳入改革范围(有纠纷的除外);(2)改革形式(均山、均股、均利)可以多种多样,但必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3)集体山林的收益70%以上应平均分配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成员。

17、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发(换)林权证有哪些程序?

答:第一,山林权属落实到户,要实行“三榜定案”。即:“一榜”,各行政村(组)将实施林改前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二榜”,根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林改方案勘界明确后的林权状况予以公示;“三榜”,由各行政村(组)组织人员核实山林面积、四至界线及权属后,予以公示。第二,山林权属落实到户,由林地所有权所属集体经济组织与农户完善或补签林地家庭承包合同。第三,将权属落实情况造册连同与农户签订的合同一并报乡(镇)政府审核。第四,乡(镇)人民政府汇总后报县级人民政府登记,发(换)林权证书。

18、村集体经济组织林改实施方案和林改申请登记内容公示期限是多少? 答:村集体经济组织林业产权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公示期限应当根据村民居住集中还是分散等情况确定,一般不少于7日。林权申请登记公示期限为30日。

19、开展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工作机制是什么?

答:县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乡(镇)组织实施,村组具体操作,部门搞好服务。

20、这次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会不会出现20世纪80年代的乱砍乱伐现象。 答:不会。一是现在形势与20世纪80年代不同。当时群众怕政策变,现在群众通过20多年的改革开放实践,已认识到党的惠民政策不会变,而且在科学发展观指导下,政策制度也越来越以人为本,始终考虑到广大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依法治林力度加大。林业法律法规逐步健全,林业执法力度不断加大,社会监督、群众监督、媒体监督力度不断增大,能够有效遏制乱砍乱伐等破坏森林资源的现象。三是产权明晰后,商品林管理政策会放宽搞活,利用森林资源,涉及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

到广大林农群众的根本利益。所以不会出现山林落实到户就随意砍伐的现象。

21、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这次群众要求划定的如何处理?

答:林业“三定”时未划定自留山的村,这次改革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大会讨论,三分之二以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要求划定自留山且集体山林条件允许的,可按林业“三定”时的政策补划自留山,原则上按每户3-5亩补划。

22、已划分到户的自留山被村集体流转的如何处理?

答:依法划定的自留山,其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归自留山主所有,未经自留山主同意,村集体流转的,属侵权行为,应停止侵害。尚未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恢复原状,归还自留山;造成损害的,村集体要依法赔偿损失,归还自留山。但如果在该流转合同履行过程中,自留山主从该山的经营收益中得到了分成,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该合同视为有效。合同到期后,如果农户要求将山划回自己经营,应当划回,愿意继续给人人经营的,应当由农户直接与经营者签订合同。

23、自留山、责任山到户后,出现交叉造林的情况,如何调处?

答:对自留山主和责任山主按照尊重历史、相互协商、达成共识的原则,由双方协商解决,并按协商一致的结果核发林权证。

24、对“五保户”的自留山、责任山如何处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

答:“五保户”应与其他村民同等对待,不得收回其自留山和责任山,且应享受集体林权权益的分配。“五保户”去世后,其自留山和责任山应当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续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5条的规定:“集体组织对„五保户‟实行„五保‟时,双方有扶养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扶养协议的,死者有遗嘱继承人或法定继承人要求继承的,按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但集体经济组织有权要求扣回„五保‟费用。”

25、集体将已划定的自留山收回统一组织造林的如何处理?

答:应在稳定自留山使用权不变的前提下,所造林木可由集体与农户协商确定分成比例。待林木采伐后,将林地使用权归还农户。

26、林业“三定”时划分的自留山和责任山,集体统一收回创办集体林场,且将部分山林转让给他人,转让所得用于公益事业或已平均分配,集体又没有山林调剂,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由集体统一造林、流转给他人,只要程序合法,合同规范,应予维持。在没有集体山林调剂的情况下,该集体经济组织可对自留山主或责任山主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待使用期满后归还自留山或责任山主。

27、有自留山但无证的该如何处理?

答:有山无证,要查看“三定”时的档案。如当时已经过县级政府登记造册的,应认定为自留山,并及时发放林权证。如未登记造册,但大多数村民认可或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的,可以确认为自留山。

28、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群众要求恢复原状的应如何处理? 答:自留山、责任山已“两山并一山”的,若群众要求恢复按照自留山、责任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二):富宁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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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宁县集体林权制度配套改革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黄廷坚

来源:《中国农资》2013年第06期

摘要:在富宁县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完成,产权明晰,农民依法取得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后,还必须深化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保障收益权的配套改革,重塑经营主体,培育市场体系,规范交易秩序,建立现代林业产权制度。

关键词:集体林权制度 配套改革 问题 对策

我县在完成林权主体改革各项目标任务以后,经过5年的努力,落实和推进了各项配套改革政策,建立健全了配套改革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2008年7月富宁县委、县人民政府出台了内容包含加快林业产业发展决定、林权登记管理办法、林权抵押贷款、森林保险等13个林改配套政策。

1 富宁县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情况及成效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

富宁县位于云南省东南部,隶属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介于北纬23°31′至24°09′,东经105°14′至106°13′之间,国土面积778.17万亩,其中林业用地面积541.27万亩。根据《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决定》(云发[2006]19号)文件精神,富宁县于2007年6月在全县13个乡(镇)144村委会2547个村小组范围内全面启动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

2007年我县深化集体林权制度主体改革基本结束,取得了明显的“五大成效”:一是明晰了山林产权。林改后,放活了经营权,扩大了自主权,落实了处置权,确保了收益权,使长期以来制约林业发展的产权不清、责任不明、利益不落实的问题得到了较好的解决。二是扩大了造林主体。通过林改,基本实现了“山有主、人有责、民有利”的目标,明晰了产权和经营主体。三是盘活了林业资产。通过林木的确权发证,为今后林权的抵押、继承、转让等奠定了基础,实现了林权的合理流转。四是促进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在林改工作中,广大基层组织认真贯彻《森林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坚持“一事一议”制度,通过召开村民会议、村民代表大会等方式讨论村组林权改革方案,确保改革的程序、方法、内容、结果“四公开”,保障了村民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极大地增强了村级组织的凝聚力,有力地推进了农村民主法制建设进程。五是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通过林改,进一步还权于民、还利于民,让农民在林改中得到实惠,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 2 林权主体改革后林产业发展中面临的主要问题

(1)营林生产,资源培育问题

集体林权制度改革配套的政策(三):2015集体林权制度改革

第1篇: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集体林业建设取得了较大成效,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生态建设作出了重要贡献。集体林权制度虽经数次变革,但产权不明晰、经营主体不落实、经营机制不灵活、利益分配不合理等问题仍普遍存在,制约了林业的发展。为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发展现代林业,增加农民收入,建设生态文明,现就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

(一)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集体林地是国家重要的土地资源,是林业重要的生产要素,是农民重要的生活保障。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确立农民的经营主体地位,是将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从耕地向林地的拓展和延伸,是对农村土地经营制度的丰富和完善,必将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林业产业链条长,市场需求大,就业空间广。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让农民获得重要的生产资料,激发农民发展林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有利于促进农民特别是山区农民脱贫致富,破解“三农"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建设生态文明、维护生态安全是林业发展的首要任务。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建立责权利明晰的林业经营制度,有利于调动广大农民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和爱林护林的自觉性,增加森林数量,提升森林质量,增强森林生态功能和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繁荣生态文化,促进人与自然和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林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要公益事业和基础产业。实行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培育林业发展的市场主体,发挥市场在林业生产要素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有利于发挥林业的生态、经济、社会和文化等多种功能,满足社会对林业的多样化需求,促进现代林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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