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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时间:2014-07-03   来源: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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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一):浅论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浅论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严桂新

近年来,国家各级税务机关紧紧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坚持聚财为国、执法为民的宗旨,认真实施人才兴税和管理强税战略,切实加强税收法治建设和征管现代化建设,充分发挥了税收管理职能作用,为努力推进和实现“扎实保增长、全面达小康”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国税系统职务犯罪也时有发生,这些案件社会影响重大,危害后果严重,不仅侵犯了纳税主体的合法利益,破坏了征纳关系,还极大地损害了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形象。因此,应对这些职务犯罪案件作出原因分析,提出应对策略,以期有效遏止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高发态势。

一、国税系统职务犯罪案件的特点

(一)税务稽查职务犯罪高发。国税系统从上到下都负有税务稽查职能,各级税务稽查部门负责对年度计划确定的重点税源企业和税务违法案件进行查处、审理、执行,税收案件举报的受理、转办,牵头组织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等。这些部门作为一线税务执法单位,与纳税企业接触最多,稽查谁、稽查频率、稽查的深度、处罚的幅度,都在该部门的掌握中,因此一些掌握公权的人趁机捞取不法之财,索贿受贿案件屡有发生。

(二)权钱交易比较突出。一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把市场经济活动中的等价交换原则引入到政府机关职务活动中来,利用工作职权作为交换资本,以权谋私,以税谋私。这种畸形交易关系的目的是通过权钱交换,以牺牲国家或集体的利益为代价,以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为条件,来满足个人或小团体的私欲。

(三)“一把手”犯罪比较典型。“一把手”往往以国税权力为本源,进行职务犯罪,有的数种犯罪手段并用,呈现出多样化、智能化特点。这些“一把手”在子女出国、儿女婚嫁、家属生病住院、购买商品房、外出旅游等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染指。有的甚至不管是份内份外,事情能否办成,有钱则收,收则不退,贪得无厌。

(四)贪、赌、色集于一身。一些人走上领导岗位后,便热衷于待遇享受,开始讲排场,摆阔气,结交一些有权、有钱的人,甚至与一些偷漏国税的犯罪分子相勾结。他们花天酒地,大肆挥霍,打牌玩赌,昏天黑地。身边的女人也频频亮相,毫无羞耻心,既损害了国税形象,又败坏了机关风气。他们总认为手中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于是声色犬马、“莺歌燕舞”,灵魂嬗变,权、钱、赌、色成为他们人生的四部曲。

二、国税系统职务犯罪产生的原因

【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一)抵挡不住诱惑。税务机关是国家和政府税收工作职能部门,它通过贯彻国家的各种税收法律、法规来组织各种税收收入,运用税收杠杆,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和监督。这种经济权利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各种利益的包围,有的不法分子为偷税漏税拉拢腐蚀税务干部。一些意志薄弱者经受不住“物欲横流”的诱惑,思想防线决堤,走上不归路。

(二)体制还不够完善。税务部门在执法中自由裁量活动的空间过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更大,增强了一些人实施职务犯罪的投机心理,为滋生以税换贿提供了土壤。同时,一些纳税人的纳税意识淡薄,法律意识不强,希望通过偷逃税款达到致富的目的,以为只要和税务征管部门搞好关系,

就可以少缴税甚至不缴税或者少罚款、不罚款,因此把一线税务人员作为拉拢腐蚀的主要对象,税务人员经受不住利诱就会被腐蚀走上犯罪道路。

(三)制度得不到落实。各级国税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税收执法权和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如税收管理员和稽查员“勤廉双述双评”制度、税收违法案件一案双查制度、基层分局勤廉巡查制度等等,但由于少数领导干部维护制度、坚守制度的自觉性不够,把个人或小集团利益凌驾于国家利益之上,把党和政府赋予的公共权力私有化、商品化,不能严格使用自己手中的权力,有法不依,有章不循,致使不少制度未能得到有效落实,未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四)监督过于弱化。失去监督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一些国税部门和单位在对干部的监督管理中,存在着失之以宽、失之以软的问题,监督还没有渗透到税收执法的全过程和干部的“八小时之外”,从而给个别私欲膨胀的干部留下了空档和可乘之机。特别是对“一把手”监督存在盲区。上一级国税机关对基层国税局长、分局长尚缺乏刚性的监督制约机制,表扬的多,批评的少,谈工作的多,找问题的少,缺乏警示教育和警钟长鸣,因此一些领导干部老抱着侥幸心理违法犯罪,甚至铤而走险。

三、国税系统职务犯罪防治的对策

(一)优化税收征管业务流程,严防自由裁量权滥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的、操作性强的岗责体系,加强征收、管理、稽查各环节的业务衔接,要实行税收管理定期轮岗制、稽查、审计和监察首查责任制、复查制,通过完善征管体制,形成权力层层分解、工作环环相扣、相互联系制约的科学严密的管理链条,规范税收执法行为,有效防止不廉行为的发生。同时,还应当调整税收征管工作的重点,应重视税收日常管理工作,不过分倚重税收稽查。过分税收稽查就存在滥用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对减免税收、不处罚、不罚款税收案件,要引入外部监督机制或上调一级管理机制,最大限度遏制因裁量权滥用而导致腐败现象的发生。

(二)加强预警机制建设,突出廉政风险防范。要坚持静态与动态相结合、内部与外部相结合的原则,畅通预防信息渠道。要通过来信来访、领导班子考察、专门督察、巡视检查、经济审计、案件查处等途径,获取有关信息。特别注重从机构调整、人事变动、重大节日、婚丧嫁娶及税务干部社交圈、生活圈、娱乐圈了解和掌握信息,加强预警信息的评估和分析,对获取的信息要及时进行梳理、分析,正确评估和判断腐败行为的苗头和动向,从中发现案件线索,并研究制定解决问题的相关措施,不断完善机制和制度,关口前移,防范在先,把腐败现象遏制在萌芽状态。要建立健全“定期会诊”制度,经常对税务工作各环节进行风险排查,针对暴露出来的苗头性问题和薄弱环节,认真剖析原因,举一反三,及时制定规范,堵塞漏洞,做到未雨绸缪。同时,针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和漏洞,加强税收政策的研究、改进和完善,避免执法风险。

(三)开展行业专项整改,狠刹行业不正之风。要针对案件暴露出的各种问题,进一步查找本行业本系统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不足和薄弱环节,深刻反思,认真剖析,制定整改措施,很抓落实。建议开展一次专门的行业专项整改活动,重点纠正税务干部与纳税企业吃吃喝喝、打牌赌博等消费娱乐现象;重申禁令,严格排查税务干部收受企业单位红包、购物卡等违令违纪问题,严肃查处税务干部以各种名义投资经商办企业,借服务之名为公司企业生产经营充当马前足等问题。对税务干部与纳税企业单位非正常性接触,要制定严密的综合性防范措施,加大督察力度,对发现的不良现象和问题,要及时进行警示通报,防止小苗头演变成大问题,小疾病引发成流行病,小隐患酿成大要案,坚决遏制行业歪风。

(四)规范干部选拔任用,防止用人失察失误。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原则,通过民主测评等形式广泛听取干部群众对拟任人选的意见,在全面考察的基础上重点考察个人品德。凡考察对象在现任工作单位时间不满三年的,还应到以前工作单位进行延伸考察。考察对象在考察过程中应申报住房、投资等财产状况和配偶、子女从业及出国(境)求学、定居等个人有关事项。有意隐瞒报告事项的,取消其拟任用资格,已经任命的,撤销任命。要规定配偶和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公职人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对于违反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的,要对上一级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对于直接管辖范围内发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党风廉政责任范围内的事项拒不办理,或者对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等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形,要按照规定追究党政领导干部的责任。

(五)改革权力运行机制,重点预防“一把手”犯罪。多年来,由于监督机制、体制的原因,导致监督缺乏应有的力度,对各级“一把手”的监督制约仍然是一个难点和重点。因此,要实施领导干部权力运行机制改革,分解“一把手”过于集中的权力。要建立和实施“一把手”对本单位工作负总责、履行决策和监督职责的制度。规定和实施在领导班子分工中,“一把手”不具体直管人事、财务、审批、执法等事项,明确由班子其他成员协助正职分管。“一把手”着重对班子其他成员具体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必要时行使否决权。班子其他成员应认真履行分管职责,主动接受一把手“的领导和监督,及时向一把手”报告分管情况,充分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合力。

(六)严格税收征管考核,确保管理制度落实到位。要建立健全以税收征管工作规程为标准,以考核评议为手段,以过错追究为保障的执法责任制。建立一支专门的税务督察队伍,加大暗访和突击检查力度,真实掌握各项制度的落实状况,并督促制度落实。要围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税款征收、增值税发票管理、稽查处罚、出口退税审批、业务经费及预算外资金管理、基建工程和大宗物品采购的招标投标以及人员录用、干部提拔等案件易发、多发部位和环节进行督察,从严执纪。不管涉及到什么部门、什么单位、什么人,违反禁令,触犯红线的,都必须做到有案必查,一查到底,决不姑息迁就,决不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以打消一些人的侥幸心理。

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二):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

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预防浅析 2011-12-23 08:38:00

向劲松

税务机关是国家授权的税收法律法规的执行部门,肩负着为国聚财的重任,代表国家行使税务管理、税款征收、对社会财富实行再分配的权力。作为行使这种税收执法权的税务人员,是联系征纳双方的纽带,是税收政策直接的执行者。近年来,税务部门虽然通过改革税收征管体制,加强分权制约,推行税收执法责任制,提高队伍素质等一系列措施,使税务部门的执法水平和执法质量有很大提高,但同时一些税务干部在执行税收政策过程中为了私情私利,违背职业道德,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挪用私分税款、贪赃枉法等腐败现象时有发生,有些情节较为严重的,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危害了社会经济安全。在这种情况下,如何进一步规范税务人员的执法行为,有效地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本文就此做一浅析。

一、税务部门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

近年来,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时有发生,也为税务干部敲响了警钟。究其本质,可以看出,目前税务人员违法乱纪和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1.滥用行政管理权。多发生在基建工程招标发包、大宗物品

【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采购、经费管理以及人员调入、干部选拔任用等环节,主要表现有调入提拔干部收受贿赂、采购收取回扣、贪污挪用私分公款等。如河北省国税局原局长李真案、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局原局长肖占武案等等,都是滥用行政管理权谋取非法利益的典型案例。

2.滥用税收执法权。多在税款征收、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务处罚等环节发生。一是超越权限,擅自减免税,或擅自降低税率,改变税目,或给纳税人开具发票而不征税款;二是积压、截留国家税款。发现较多的是一些基层税务所(分局)负责人伙同会计人员违反国家关于税款征解入库规定,收税不解税,将本年(月)度实际已征收的税款积压转下年,冲抵下年度税收任务,造成国家对税款暂时失控;三是收关系税、人情税。任意降低税率,缩小征收范围或擅自不加收滞纳金,在税收上照顾熟人亲友或为行贿人在税收上谋取非法利益;四是挪用税(公)款。从挪用的具体对象来看,主要是挪用税款、纳税保证金及办公经费;从挪用的手段来看,主要有涂改完税证存根联、报查联的开票日期;跳号开票,不按税收票款“限期限额”的双限规定结报入库,结报一部分票款,挪用一部分税款;五是利用职务或职权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和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条件,谋取非法利益。

3.“不作为”引起的失职渎职犯罪逐步显现。目前一些税务干部对罪与非罪的界限认识不清,认为只有“为”了才可能犯罪,“不为”就不会犯罪,殊不知税收征管过程中的很多“不作为”都涉嫌失职渎职犯罪问题。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限主要是

税务登记,帐簿凭证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等职责,也属于行政执法人员,而有的税务执法人员,因一己之私或图一时之利,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却不知此行为也触犯了我国刑法。而另一方面,有些地方的个别税务人员徇私舞弊不征或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因而得到法律的制裁。

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第一,税务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工作人员在税收第一线,直接掌管各项税收业务,与纳税人、纳税单位紧密联系,从而使某些纳税人产生“税官”有权的思想,继而下功夫拉拢腐蚀税务干部。同时某些基层税务干部在工作中也放松了对世界观、人生观的改造,产生了“长官意志”、“特权思想”,导致了各类职务犯罪行为的发生。

第二,犯罪主体多为中年业务骨干。这些人处在关键岗位上,手中掌握着相当的权力,同时,这些人大多属于业务尖子,具备一定工作经验,了解税收体制、机制和制度上存在的漏洞,善于规避法律的制裁,客观上具有谋取私利,搞钱权交易的便利条件。

第三,渎职型犯罪是当前职务犯罪的主要新形式。在新的形势下,税务领域职务犯罪又有新的特点,以违法使用税收执法权为代表的税务人员渎职犯罪尤为突出。其渎职犯罪主要表现在:收人情税、关系税,超越权限减免税收,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违反执法程序,超越职权,滥用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严重侵犯纳税人的权益,对依法应处罚的税收违法行为不处罚,对应从重处罚的从轻处罚,将本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不依法移交司法机关等等。

第四,窝案、串案现象较突出。犯罪嫌疑人相互串通,共同作案,有的结成利益共同体合谋贪污、挪用税款,长期多次作案;有的相互介绍行贿人,共同索贿受贿;有的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犯罪,违规审批减免缓税等,因此案件查办中往往是“拔出萝卜带出泥”,查处一人带出一串,查处一案端出一窝。

第五,犯罪方式隐蔽性强,证据难以取得。由于税务系统职务犯罪多为“一对一”形式,如果采取稽查案件“放水”后,让纳税人重做账簿,销毁罪证,使人难以发觉;利用计算机等高科技手段作案,不留犯罪痕迹;征税工作中与纳税人私下秘密协商故意少征收税款而收受贿赂;将税款秘密转户进行贪污等方式作案,具体犯罪细节除犯罪当事人外无他人知晓,致使犯罪证据难以取得,给案件侦破工作带来很大难度。

三、税务系统职务犯罪成因分析【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大量行政、经济的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税务部门和经济生活的关系越为密切。在经济运行中,一些地方,往往贿赂与经济行为相结合,权力行为与经济行为相结合,一些执法人员经不起物质利益的诱惑,把手中权力当“筹码”,使权力“物化”和“商品化”,以致走上职务犯罪道路,当然犯罪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但我认为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原

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思想认识不到位。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有些税务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问题始终没有足够的认识,极少数干部轻视政治理论的学习,放松对自己人生观、世界观的改造,立场不坚定,存在按劳取酬的交易心理、观念错位的攀比心理、权力滥用的失衡心理、孤注一掷的赌徒心理、利益失衡的补偿心理、不为无罪的消极心理,从而经不起金钱诱惑和享乐主义的侵蚀,滋生了以税谋私、以权谋私思想,致使某些部位和环节权力失控,个别税务干部蜕变为腐败分子、违法犯罪分子。

(二)各种体制存在缺陷。一是财政体制的缺陷。我国目前实行的是“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工作陷入“计划或任务治税”,在税收工作中,主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将收入计划作为考核、评价税务机关工作的首要条件,当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相矛盾时,依法治税反而服从于税收计划,致使收过头税、贷款缴税、虚报虚收,或者有税不收等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干扰了依法治税。二是税务系统的体制缺陷。我国目前税务系统实行垂直领导,导致上级难以有效监督下级,下级事实上“无权”监督上级;同时,在条块分割状态下,县市级税务部门自由裁量权较大,容易引发税收执法随意性和权力滥用。三是权力体制的缺陷。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围绕提高经济效率进行了以放权为主的权力体制的改革,但传统权力结构却没有相应调整,权力只是在集权的结构中大量下移,由上级的集权形

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三):2016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

【2016国税系统职务犯罪的原因和特点】

税务职务犯罪分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是指税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利用自己所掌握的税收执法权或行政管理权,以牺牲国家或集体利益为手段,为个人或他人谋取私利,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包括其他国家机关人员和其他社会团体、企(事)也单位中依照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等从事公务的人员都可能出现的犯罪行为,如贪污受贿、挪用公款等。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即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指只有税务人员才有可能发生的犯罪行为。本文采用严格意义上的税务职务犯罪概念(即狭义的税务职务犯罪,专指《刑法》规定的只能由税务人员构成的职务犯罪,包括两个罪名: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笔者结合税务部门的特点,对税务职务犯罪的成因、特点、表现形式及其对策简要进行分析。

一、税务职务犯罪成因

分析、探讨和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成因,对从源头上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具有重要意义。

(一)思想根源。理想信念动摇、法纪观念淡薄是产生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一是封建特权思想在左右一些税务人员的行为。特别的权力总是与特别的利益联系在一起,从“马无夜草不肥、人无横财不富”到“有权不用,过期作废”,使得某些掌权者在对权力崇拜和唯恐失去权力而恐慌的心理状态下,开始使权力职务异化,将用来为组织税收和管理税务队伍的权力,异化成个人及小集团谋利益的工具,直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二是腐朽、奢侈的生活方式在诱惑每个掌权者。改革开放在引进新鲜空气的同时,也会飞进来苍蝇。经济与国际接轨,西方的奢侈生活时刻展现在人们面前,吃高档、穿名牌、夜生活,让人眼花缭乱,一些税务人员羡慕不已,却苦于手中薪水有限,便出现走邪路、捞外快的现象。三是拜金主义充斥着个别人的头脑,为了金钱和个人利益抛却党纪国法的约束,不惜以身试法,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四是铤而走险的侥幸心理,不少腐败分子明知贪污贿赂等行为为法律政策所不容,但又认为,即使发现也不易被抓住把柄,贪污能“天衣无缝”,受贿也只有“你知、我知”,只要行贿人不举报就不出事,这种心理给腐败分子的自我安慰,使其在犯罪深渊中越陷越深。

(二)体制、制度根源。目前,我们国家的经济已经基本完成向市场经济转型的巨大转变,但是管理体制中的一些制度还不完善,使社会抑制职务犯罪的机制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削弱,从而增强了那些意志比较薄弱的税务干部的侥幸心理和投机心理,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犯罪。一是权力配属体制的不规范。其主要表现在国家的权力政府化,政府的权力部门化,部门的权力个人化,而对个人权力的监督仍由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存在着一定的真空,当个人的权力处于一种失控状态中时,就极易发生积极寻求权力的出租,从而形成权力的市场化,使一些钻改革空子急欲“一夜暴富”的不法之徒,利用市场化的权力大肆谋取私利,以身试法。二是制度落实不到位。应当说,各级税务机关在规范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的行使方面制定了大量的规章制度,但有的单位和个人就是不能全面落实,对自己有利的就落实,对自己不利的就不去落实,该公开的内容不公开,该走的程序不走,大搞“暗箱操作”、“变通处理”,给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与不法分子相互勾结枉法弄权、徇私舞弊。同时,个别制度在设计上存在缺陷,也使腐败分子有空子可钻而引发职务犯罪。三是监督机制弱化。税务系统内部监督中存在上级“鞭长莫及”无法监督、下级怕“穿小鞋”不敢监督、同级之间怕得罪人不愿监督的问题,个别存在“一荣俱荣、一损俱损”的利害关系,往往是“拨出萝卜带出泥”,造成内部监督制约流于形式、走过场。在外部,由于税务公开的透明度还不够高,社会各界对监督的内容、形式等还不甚了解,无法实施有效监督,同时纳税人也常常因怕打击报复而不敢监督,造成外部监督制约乏力、刚性不足。于是,没有制约的权力就导致了腐败,滥用职权、贪污、受贿、失职渎职也便成了必然。四是财政体制不合理。“以支定收”的财政体制,导致税收陷入“计划或任务之税”。

(三)法制根源。我国现行法制对预防税务职务犯罪还存在许多缺陷:一是在预防环节的立法相当薄弱,缺乏超前性和预见性,对一般税收违法行为的发生以及一般税收违法行为转化为税务职务犯罪的抑制性不强。如《监督法》、《公务员财产申报法》、《反贪污法》等均未出台。二是现行税收法律、法规中对罚款规定的弹性过大,导致税收执法自由裁量权和随意性过大,为一些掌权者以权谋私提供可能。如“处税款0.5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等模糊性界定。三是税务部门内部的执法制约机制不够健全。在税务执法过程中,征收、管理、稽查、复议等执法环节名义上应当互相监督、互相制约,但由于保障机制不力,没有人愿意去负责任地实施制约或监督。此外,一些税务人员(尤其是基层一线税务人员

)缺乏法律知识或法制观念滞后,也是导致税收执法权异化的重要原因。

二、当前税务职务犯罪的主要特点

(一)案件多发生在基层。由于基层税务机关人员掌管业务的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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