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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退耕还林

时间:2014-07-02   来源: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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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退耕还林(一):2016年退耕还林培训机构档案

2016年退耕还林培训班建档材料

1、开班申请 份

2、公示公告

3、教学计划

4、培训台帐

5、培训点名册

6、培训讲义

7、培训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8、培训现场照片

9、考试考核材料含成绩单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份

2016退耕还林(二):2016年将要发生的19件好事

2016年将要发生的19件好事与你息息相关

1、 新开工保障房21.2万套

新开工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21.2万套,建成15万套,其中城中村改造开工

7.5万户。

2 、解决63万农民安居问题

完成采煤沉陷区治理搬迁7.6万户、农村地质灾害治理4000户、农村危房改造10万户、异地扶贫搬迁10万人,解决63万农民群众的安居问题。

3 、新建36万座无害化厕所

启动11个村垃圾治理示范县和7个农村生活污水治理示范县建设,完成36万座无害化卫生厕所新建改建任务。

抓好100个省级美丽宜居示范村创建和70个重点古村落保护工作。

4 、新改扩建10个县级文化设施

大力推动文化强省建设,构建现代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完成山西晋剧艺术中心、少儿图书馆和古籍保护中心主体工程建设,新建改扩建10个县级文化设施。

5 、培育新型农民10万人

发展特色现代农业。落实好已出台的各项强农惠农富农政策,再出台10项新政策,新增补贴资金63.9亿元。

6、 50万人脱贫

建立健全脱贫攻坚考核机制、贫困退出机制和第三方评估机制,对提前脱贫摘帽的贫困县“摘帽不摘政策”。今年确保完成50万贫困人口脱贫任务。

7 、新改扩建200所农村幼儿园

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新改扩建农村幼儿园200所。

8 、太晋同城化

加快太原晋中同城化步伐,推进晋中108廊带区域一体化发展。

9 、商品房降价

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管控,稳定房地产市场,鼓励房地产企业顺应市场规律,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

10、 销售、生产电动车 都将获补贴

大力发展电动汽车产业,年内实现太原、晋中、晋城三个试点市公共服务领域和重点区域换电设施全覆盖;在山西销售和生产的电动汽车都可享受国家和省级财政补贴。

11、 户籍制度改革

推行居住证制度,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

维护进城落户农民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支持其依法自愿有偿转让。

12 、全面实施分级诊疗

继续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引深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全面实施一对夫妇可生育两个孩子政策。

13 、职业培训全覆盖

完善创业扶持政策,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化创业型城市创建活动,鼓励发展众创、众包、众扶、众筹空间。

14、 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努力增加城乡居民收入。依法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发布企业工资指导线,适时适度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

15 、提高城乡医保财政补助

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稳步推进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并轨运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继续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待遇水平。落实经济困难的高龄与失能老年人补贴以及百岁以上老年人补贴新标准。全面实施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

16、 环境治理联防联控

加大环境治理力度。推进多污染物综合防治和环境治理,实行联防联控和流域共治。【2016退耕还林】

17 、营造林400万亩

【2016退耕还林】

大力度推进造林绿化,强化森林资源保护,建立永久性公益林保护机制,深入实施林业“六大工程”,重点抓好吕梁山生态脆弱区林业建设,完成营造林400万亩。

18 、深化煤炭体制改革

【2016退耕还林】

落实煤炭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意见,实施煤炭资源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办法,建成煤炭信息监管平台,研究推进煤炭价格形成机制、销售体制、交易方式和储备机制改革,推动煤炭管理体制和管理能力现代化。

19 、释放民营经济活力

落实山西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33条措施,从项目、财税、金融、用地、人才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鼓励民营企业依法进入更多领域。【2016退耕还林】

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扩大新一轮 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

退耕还林网

关于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通知

财农〔2015〕258号

中国林业网2月29日讯 (来源:中国政府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林业生态保护和建设,2014年启动了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总体来看,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退耕还林还草工作高度重视,各部门密切配合,有序推进各项工作,基层干部群众的积极性比较高。但在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推进过程中,各地也反映总体规模偏小和实施进度偏慢等问题。为加快推进退耕还林还草,促进生态环境保护,推进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致富,经国务院批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6退耕还林】

一、 充分认识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重要意义

加快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并扩大实施规模具有重要意义。一是有利于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和可持续发展。《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要求“稳定和扩大

退耕还林范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提出“扩大退耕还林还草”。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把生态承受力弱、不适宜耕种的地退下来,种上树和草,是从源头防治水土流失、减少自然灾害、固碳增汇和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是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二是有利于推进连片特困地区脱贫致富。25度以上坡耕地(以下简称陡坡耕地)集中区域大多是连片特困地区。加快推进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并适当扩大规模,不仅能直接增加退耕农户现金收入,而且能解放农村劳动力,增加外出务工收入。三是有利于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各地普遍将退耕还林还草作为调整农村产业结构的重要契机,在改善生态环境的同时,推动了农村经济发展转型。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简称省)要充分认识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政策要求,扎实细致地做好相关工作,把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组织实施好。

二、 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规模的主要政策

(一)将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陡坡耕地基本农田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对陡坡耕地划为基本农田且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各有关省可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地群众生计的基础上,研究拟定区域内扩大退耕还林还草的范围,并提出省级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指标的调整方案。省级调整方案请于2016年3月底前按法定程序上报国务院,并抄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

(二)加快贫困地区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进度。从2016年起,国家有关部门在安排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任务时,重点向扶贫开发任务重、贫困人口较多的省倾斜。各有关省在具体落实时,要进一步向贫困地区集中,向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充分发挥退耕还林还草政策的扶贫作用,加快贫困地区脱贫致富。

(三)及时拨付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国家按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5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120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造林费300元)、退耕还草每亩补助1000元(其中中央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现金补助850元、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种苗种草费150元)。中央安排的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分三次下达给省级人民政府,每亩第一年800元(其中种苗造林费300元)、第三年300元、第五年400元;退耕还草补助资金分两次下达,每亩第一年600元(其中种苗种草费150元)、第三年400元。各地要及时拨付中央下达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补助资金。

(四)认真研究在陡坡耕地梯田、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以及严重污染耕地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一是关于陡坡耕地梯田。各有关省可在充分调查并解决好当地群众生计的基础上,兼顾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需要,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二是关于重要水源地15-25度坡耕地。各有关省可根据国务院批准的全国重要江河湖泊一级水功能区划中规定的保护区、保留区迎水面的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情况,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三是关于严重污染耕地。对于严重污染耕地确需退耕还林还草的,各有关省可按照国家有关土壤污染防治要求,在充分调查认定的基础上提出退耕还林还草的需求。上述三项退耕还林还草需求,请于2017年4月底前,分别报送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林业局、国土资源部、农业部、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国务院扶贫办。

三、工作要求

(一)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各有关省在研究扩大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范围工作时,要始终坚持农民自愿、政府引导的原则,对特殊困难地区以及主要依靠陡坡耕地粮食维持生计的农户,可根据实际情况自愿选择是否退耕。继续由省级人民政府负总责,并由地方政府做好粮食调运等工作,确保特殊困难地区退耕农户口粮安全。

(二)毫不动摇地保护好基本农田。各有关省必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2016退耕还林(三):2016退耕还林工作总结工作计划

一、2016年工作情况

(一)基本情况

1.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县2002年-2016年共实施退耕还林8.7万亩,2002年3.5万亩,2016年3万亩,2016年2万亩,2016年2000亩。

经县林业局2016年度检查,全部合格。2016年退耕还林补助1039.88万元,已全部兑现。

2.到期退耕还林。县2016年到期退耕地还林面积1971亩,共涉及县镇、镇等9个乡镇的15个村,总面积1971亩。

2016年11月我局组织人员进行了全面自查。2016年3月11日至3月17日,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到期退耕还林工程省级复查,全部合格。2016年5月,国家林业局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到期退耕还林工程国家核查,全部合格。没有不合格面积,没有不核实面积,没有损失面积。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按照市天退办的批复组织实施并全面完成建设任务。种植项目8095.7亩,其中:丰产措施2756亩、短周期工业原料林2401亩、特色经果林2878.7亩、特色经济作物60亩;养殖项目11340平方米。其中:家畜圈舍建设13200平方米、家禽圈舍建设37420平方米、蚕房建设150平方米。其他建设520平方米。

2016年1月,我局与财政局组织人员对该项目进行了自查,全部合格。2016年3月11日至3月17日,省林业厅组织人员对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全部合格。

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新建短周期工业原料林1196亩,特色经果林466亩,品种改良及低产林改造1827亩,实施丰产经营措施2018.4亩。家畜圈舍21076.9平方米,家禽圈舍21461.5平方米,蚕房1093.9平方米,其他560平方米。按照市天退办的批复正在组织实施中。

(二)主要经验

1.注重分工协作。县政府成立了退耕还林工程管理及成果巩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各方事务,决定建设中的重大事项、领导及实施过程的全程监督。

2.做好自查验收。严格执行“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终身责任追究制,对退耕还林检查验收不合格的暂缓兑现当年政策补助,责令限期整改。2016年底,县退耕办对到期退耕还林进行了全面认真的检查验收,即时发现问题,要求各乡(镇)限期整改,局长、主管副局长分别督促检查各乡(镇)整改情况。

3.抓好信访案件的调查处理。坚持退耕还林信访接待登记制度,做到有访必查,有错必纠,有查必果,保证了退耕还林工作有序开展。

4.严格兑现政策。一是认真复核面积,二是坚持面积公示,三是完善软件资料,四是打卡直发补助资金。

5.强化成果巩固。一是签订目标责任书,二是完善林地管护措施,三是加强技术服务,四是加强档案管理。

6.确保经费落实。县政府专门预算了退耕还林工程工作经费,用于年度方案编制、检查验收、图表资料及项目建设工作的日常事务开支。

7.强化自主投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工程,实行国家补助和实施主体自筹相结合的原则,要求和鼓励退耕农户(业主)投入现金和投工投劳。业主和农户在国家补助资金不足时,自主投入资金或通过投工投劳解决。

8.严格资金管理。年度补助资金纳入退耕还林工程专款,我县财政实行专户储存,专账管理,按验收情况及时报账拨付,同时接受审计、纪检等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保证国家下拨的专项资金全部足额用于专项建设。

二、2016年工作打算

1.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2016继续巩固8.7万亩退耕还林,及早检查验收,及时兑现补助。

2.新一轮退耕还林。县2016年积极向省上争取新一轮退耕还林5000亩。

3.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后续产业发展专项建设,营造特色经果林、工业原料林、实施丰产措施、品种改良与改造等10595亩,新(改、扩)畜禽圈舍42449平方米。目前正在方案编制阶段。

2016退耕还林(四):2016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莲山

林权及其退耕还林补助款支付申请

申请人:xx,男,生于1974年8月28日,汉族,四川省xx县人,务农,住xx县xx镇xx村二组,身份证编号:5125x8286911,电话:1x80。

被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法定代表人:社长,谢xx,男,住xx县xx镇xx村二组,电话:15x55235。

申请要求:

1、依法确认申请人退耕还林专项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的权属积面积18.8亩;

2、依法责令被申请人支付退还林补助款4042元;

3、依法责令被申请人赔偿支付申请人差旅费1000元;

4、依法追究被申请人党纪行政和法律责任;

5、将查处结果书面告之申请人。

事实和理由:

1981年农业承包责任制落实时,申请人四川省xx县xx镇xx村二组为落实承包责任制,将其本组分三个小组分别落实,到1988年调整责任制时至今日,基按原三个小组来调整。其中申请人属于xx的社员,被申请人社长谢xx属岩x的社员。

近年来,由于退耕还林政策落实,申请人便在小地名x和x种植了楠竹和绵竹18.8亩,2016年4月,经xx县林业局等有关单位进行检查验收,并补助现金18.8亩X215元/亩=4042元。此款被划到被申请人社长谢xx手中时,谢xx便利用职权,在《xx县2016年度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低产林品种改良与改造资金分摊兑现花名册》伪造袁x、袁x、袁x、袁x、袁x、袁x、谢xx、谢x、谢x的名字将款冒领后侵占,申请人为此事多次找到xx县林业局,xx镇政府调查处理,确认林权及补助款的归属,至今未果。用去差旅费1000多元。

综上所述:申请人耕种退耕还林山林被申请人伪造《花名册》冒领侵占。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退耕还林条例》法律法规之规定,申请上级人民政府重新调查处理为谢。

附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xx县2016年度《退耕还林成果专项建设低产改造资金合作兑现花名册》一份。

xx县人民政府

申请人:xx

2016年6月23日

报送:xx镇人民政府、xx县林业局、xx县信访群众工作局莲山

2016退耕还林(五):退耕还林简要条例

退耕还林条例

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67号

《退耕还林条例》已经2002年12月6日国务院第6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1月20日起施行。

总 理 朱镕基

二00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退耕还林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退耕还林活动,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优化农村产业结构,改善生态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务院批准规划范围内的退耕还林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退耕还林、封山绿化、以粮代赈、个体承包”的政策措施。

第四条 退耕还林必须坚持生态优先。退耕还林应当与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发展农村经济,防治水土流失、保护和建设基本农田、提高粮食单产,加强农村能源建设,实施生态移民相结合。

第五条 退耕还林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二)政策引导和农民自愿退耕相结合,谁退耕、谁造林、谁经营、谁受益;

(三)遵循自然规律,因地制宜,宜林则林,宜草则草,综合治理;

(四)建设与保护并重,防止边治理边破坏;

(五)逐步改善退耕还林者的生活条件。

第六条 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办法,组织和协调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落实;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退耕还林总体规划、年度计划,主管全国退耕还林的实施工作,负责退耕还林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的审核、计划的汇总、基建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综合平衡;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安排和监督管理;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已垦草场的退耕还草以及天然草场的恢复和建设有关规划、计划的编制,以及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退耕还林还草地区小流域治理、水土保持等相关工作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国务院粮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粮源的协调和调剂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计划、财政、农业、水利、粮食等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按照本条例和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退耕还林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 国家对退耕还林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采取措施,保证退耕还林中央补助资金的专款专用,组织落实补助粮食的调运和供应,加强退耕还林的复查工作,按期完成国家下达的退耕还林任务,并逐级落实目标责任,签订责任书,实现退耕还林目标。

第八条 退耕还林实行目标责任制。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与退耕还林工程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责任。

第九条 国家支持退耕还林应用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高退耕还林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退耕还林活动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生态建设和保护意识。

在退耕还林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检举、控告破坏退耕还林的行为。

有关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检举、控告后,应当及时处理。

第十二条 各级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退耕还林资金和粮食补助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2016退耕还林】

第二章 规划和计划

第十三条 退耕还林应当统筹规划。

退耕还林总体规划由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总体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的退耕还林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范围、布局和重点;

(二)年限、目标和任务;

(三)投资测算和资金来源;

(四)效益分析和评价;

(五)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下列耕地应当纳入退耕还林规划,并根据生态建设需要和国家财力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

(一)水土流失严重的;

(二)沙化、盐碱化、石漠化严重的;

(三)生态地位重要、粮食产量低而不稳的。

江河源头及其两侧、湖库周围的陡坡耕地以及水土流失和风沙危害严重等生态地位重要区域的耕地,应当在退耕还林规划中优先安排。

第十六条 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内的耕地和生产条件较好、实际粮食产量超过国家退耕还林补助粮食标准并且不会造成水土流失的耕地,不得纳入退耕还林规划;但是,因生态建设特殊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并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程序调整基本农田保护范围后,可以纳入退耕还林规划。

制定退耕还林规划时,应当考虑退耕农民长期的生计需要。

第十七条 退耕还林规划应当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农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与环境保护、水土保持、防沙治沙等规划相协调。

第十八条 退耕还林必须依照经批准的规划进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不得擅自调整退耕还林规划。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退耕还林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建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并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于每年8月31日前报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林业、发展计划等有关部门。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汇总编制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建议,经国务院西部开发工作机构协调,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审核和综合平衡,报国务院批准后,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于10月31日前联合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国退耕还林年度计划,于11月30日前将本行政区域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分解下达到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并将分解下达情况报国务院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下达的下一年度退耕还林计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退耕还林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批准后的省级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报省、自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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