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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

时间:2014-06-29   来源:百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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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一):2016最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2016年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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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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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5 页 共 5 页【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二):2016年最新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清单

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其他要求清单【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

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三):2015残疾人保障法解读(最新)

第一节 立法背景和基本结构

一、立法背景

我国残疾人立法是建立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基础之上的,即在残疾人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以后才开始进行相关立法。1953年我国成立了中国盲人福利会,1956年我国成立了中国聋哑人福利会,1960年两者合并成为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1988年中国盲人 聋哑人协会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并后成立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随后各地也先后成立了本地残疾人联合会,为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了组织保障。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成立以后,才开始推动制定相关法律,以规范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工作。即先有残疾人事业,后有残疾人立法。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大力推动下,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于 1990年12月28日通过《残疾人保障法》,自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残疾人保障法》的通过具有以下重要意义:第一,这是我国第一部旨在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法律,标志着中国残疾人事业发展开始步入法治化轨道。第二,这是我国在社会法领域通过的第一部保护特殊群体的专门法律,对于其他特殊群体权利立法具有借鉴意义。比如1991年《未成年人保护法》、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1996年《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都是在《残疾人保障法》出台之后制定的。

在中国残联、民政部等相关单位的共同努力下,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残疾人保障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4月24日通过,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的内容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残疾人事业发展水平比较协调,比如无障碍环境、社会保障两章基本上都是新增加的内容,其规定反映了新时期残疾人事业发展和残疾人权益保障的特征和要求。第二,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进一步强化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进一步扩大对残疾人的特别扶助范围,进一步明确侵害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责任,对于保障残疾人各项权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三,《残疾人保障法》的修订过程正好与联合国《残疾人权利公约》的制定过程契合,《残疾人保障法》充分吸收了联合国公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

二、基本结构

1990年《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54条,2015年修订后的《残疾人保障法》共9章68条,基本结构如下:

第一章“总则”,包括第1条至第14条,共14条。主要规定了立法依据、残疾人定义、残疾人的基本权利和保障措施、残疾人的义务等内容。

第二章“康复”,包括第15条至第20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与保障措施。

第三章“教育”,包括第21条至第29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四章“劳动就业”,包括第30条至第40条,共11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劳动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五章“文化生活”,包括第41条至第45条,共5条。 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平等参与文化生活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六章“社会保障”,包括第46条至第51条,共6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享有各项社会保障的权利和保障措施。

第七章“无障碍环境”,包括第52条至第58条,共7条。主要规定了国家和社会为残疾人平等参与社会创造无障碍环境的责任和相应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包括第59条至第67条,共9条。主要规定了残疾人权益受侵害后的救济途径和侵犯残疾人权益的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包括第68条。主要规定了法律的生效时间。

三、重要提示

一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基本法,其中规定了保障残疾人权利的诸多条款,但是保障残疾人权利的法律远不止《残疾人保障法》,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等60多部法律中都有保障残疾人权利的内容。

二是,《残疾人保障法》作为保障残疾人权利的专门性法律,其中规定的许多条款比较原则、笼统,需要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配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确保其实施。目前已经制定的行政法规包括国务院制定通过的《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地方性法规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有立法权的地级市人大常委会制定通过的《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和残疾人保障条例。

目前,我国已经初步形成以宪法为依据,以刑事、民事、行政等法律为基础,以残疾人保障法为核心,以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等行政法规为配套,以优惠和扶助残疾人的地方法规为补充,全面保障残疾人权利和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法律体系。

我国保障残疾人权益的法律法规体系

第一层级 宪法

第二层级 普通法律 民法通则、刑法、民诉法、刑诉法等

专门法律 残疾人保障法

第三层级 普通行政法规 工伤保险条例、全民健身条例等

专门行政法规 残疾人教育条例、残疾人就业条例、无障碍

环境建设条例等

第四层级 普通地方法规 天津市全民健身条例、上海市母婴保健条例等

专门地方法规 北京市实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山西省残

疾人保障条例、上海市精神卫生条例等

第二节 重点法条解读

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了解《残疾人保障法》,我们挑选了一些比较重要的条款,与大家共同解读。

1.第2条解读

第二条 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残疾标准由国务院规定。

第2条是关于残疾定义、分类和残疾人标准的规定。

如何对残疾进行界定是个十分困难的事情,不同国家对残疾采用不同的认定标准,至今国际上也没有形成统一无疑的残疾认定标准。

根据我国《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规定,残疾的构成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二是“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但是究竟何种情况下属于“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何种情况下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则由国务院制定具体的标准。目前执行的标准是2015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制定实施的《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gb/t26341-2015),该标准将残疾人分为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七类,各类残疾按残疾程度分为四个等级。残疾一级和残疾二级一般被称为重度残疾。

凡是符合《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规定的人,就被认为是有某种残疾的人,即我国法律认定的残疾人。根据《残疾人保障法》第2条第2款规定,残疾人至少有八类,即视力残疾人、听力残疾人、言语残疾人、肢体残疾人、智力残疾人、精神残疾人、多重残疾人和其他残疾人,但是目前《残疾人残疾分类和分级》中没有对“其他残疾”进行界定,因此“其他残疾人”在实践中尚未得到明确确认。

我国对残疾和残疾人认定采取比较严格的标准,目前我国有各类残疾人8500万,占人口总数的6.34%。在采取比较宽松认定标准的国家,残疾人占人口总数的比例已经达到18%,糖尿病人、酒精依赖者等都有可能被认定为残疾人。

各国残疾人比例逐年提高

英 国 1987年7.1% 1994年15% 2002年18%

美 国 1991年12.2% 2001年18%

澳大利亚 1976年4.8% 1993年18%

韩 国 2000年3.09% 2015年4.59% 2015年6%

中 国 1987年4.90% 2015年6.34%

2.第6条解读

第六条 国家采取措施,保障残疾人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制定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共政策,对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问题,应当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

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有权向各级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第6条是关于残疾人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的规定。

本条第一款规定授权残疾人可以通过不同的形式和途径参加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管理,一般说来,这些形式和途径包括:第一,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来参与政治生活,残疾人既可以通过选举代表其利益的各级人大代表,实现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间接管理,也可以被选举为各级人大代表,直接参与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第二,通过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制度来参政议政,行使自己的政治权利。第三,通过参加考试或者选拔,成为国家公务员,直接成为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管理者。第四,通过行使结社权,成立残疾人组织并通过残疾人组织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进行监督和管理。第五,其他途径,如通过言论、出版等途径发表对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

本条第二款和第三款是落实第一款规定的具体举措。第二款是对国家机关的职责性规定,国家立法机关和政策制定机关,在涉及残疾人权益和残疾人事业的重大立法和政策制定时,应当主动听取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意见。其主要目的是确保残疾人成为与己相关的立法和政策制定的参与者,而不是旁观者,以便更好地保护残疾人的利益。第三款则是对残疾人和残疾人组织的授权性规定。任何残疾人可以对任何国家机关提出残疾人权益保障、残疾人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无论是提出建设性的建议,还是提出批评性的意见,都是残疾人的自主性权利,国家机关应当认真倾听,合理采纳。

3.第8条解读

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团结教育残疾人,为残疾人服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第八条是关于残联职能的规定。

残疾人联合会(简称“残联”)是各类残疾人的统一组织,其性质是人民团体,不是政府机关。

目前残疾人联合会包括中国残联、省级残联、市级残联、县级残联、乡级残联共五级。各级残联的职责主要包括四项:一是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二是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三是团结教育残疾人,四是为残疾人服务,一般简称为“代表、服务和管理”。

中国残联和地方残联开展工作的依据包括法律、法规和章程规定以及政府委托。

根据残联章程规定,各级残联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代表大会,在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由主席团行使代表大会职权,执行理事会是代表大会及其主席团的常设执行机构,承担残联的日常工作。

4.第14条解读

第十四条 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14条是关于全国助残日的规定。

残疾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不可避免要付出的一种代价,因此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对残疾人进行扶持和帮助,避免仅仅让残疾人及其家庭承担残疾带来的不利后果。因此,《残疾人保障法》规定每年5月的第三个星期日为“全国助残日”,作为国家和社会扶助残疾人的节日。

每年全国助残日,都会确定一个主题,并围绕这个主题广泛开展各种活动。主要活动内容包括:宣传贯彻《残疾人保障法》,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弘扬人道主义精神,倡导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的良好社会风尚;宣传、倡导残疾人自尊、自信、自强、自立精神,鼓励帮助残疾人积极参与社会生活;广泛开展各种具体的助残活动等。2015年全国助残日的主题是“帮扶贫困残疾人”。全国助残日不仅是扶助残疾人的重要节日,也逐渐成为宣传残疾人事业的重要载体。

联合国还专门设立了残疾人自己的节日,即每年12月3日的“国际残疾人日”,此外还有国际聋人节、国际盲人节、世界精神卫生日,我国还设立有全国爱耳日、全国爱眼日等。

与残疾人相关的重大节日

全国爱耳日 3月3日

全国爱眼日 6月6日

国际残疾人日 12月3日

国际聋人节 9月的第4个星期日

国际盲人节 10月15日

世界精神卫生日 10月10日

5.第16条解读

第十六条 康复工作应当从实际出发,将现代康复技术与我国传统康复技术相结合;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发展符合康复要求的科学技术,鼓励自主创新,加强康复新技术的研究、开发和应用,为残疾人提供有效的康复服务。

第16条是关于如何开展康复工作的规定。

康复是指通过医学、工程、心理、社会、教育等手段,帮助残疾人恢复和补偿功能,最大限度地增强其参与社会的能力。广义的康复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职业康复、社会康复等,而狭义的康复仅指医学康复。我国《残疾人保障法》中所指的康复采用的是狭义的概念,即医学康复。

《残疾人保障法》第15条中明确规定“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康复服务的权利”。第16条规定是落实第15条规定的具体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重要内容:

第一,残疾人康复工作必须从实际出发。“实际”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即依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来确定康复工作的基本目标,同时要伴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不断加大康复工作投入,不断提升康复工作目标;二是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和康复技术的实际,既要看到我国残疾人康复技术与其他发达国家之间的差距,更要立足我国实际促进康复工作稳步发展,不断追求突破和创新;三是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发展残疾人康复工作的目标是使广大残疾人获得康复服务,我国残疾人康复工作要立足于我国残疾人康复需求的实际状况,确定康复重点和康复计划。

第二,残疾人康复以社区康复为基础,康复机构为骨干,残疾人家庭为依托。原来的康复主要强调的是机构康复,即以康复医院、综合性和专门性的康复中心、综合医院的康复科室等作为为残疾人提供康复服务的主体,即以康复机构为骨干。后来,国际上逐步认识到社区康复的重要性,并将社区康复作为康复工作的基础。在国际上社区康复指的是广义康复,包括健康、教育、生存、社会和权利五部分组成。在我国社区康复主要是指基层社区为残疾人提供的康复服务。无论是机构康复还是社区康复,都必须以家庭为依托,此处不再赘述。

第三,残疾人康复要以实用、易行、受益广的康复内容为重点,这是根据我国国情提出的,也是我国多年来开展康复工作的经验总结,有助于让尽可能多的残疾人享受到康复服务,让更多的残疾人能够承担得起康复服务费用。

第四,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我国目前有0-14岁残疾儿童387万,其中0—6岁残疾儿童140万。相当一部分出生缺陷或致残因素,如果能够早发现、早治疗、早康复,就可以通过较少的康复费用获得最佳康复效果,因此要“优先开展残疾儿童抢救性治疗和康复”。这几年,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补助资金,支持各地实施“贫困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项目”,为贫困视力残疾儿童配发助视器;为贫困听力残疾儿童配发人工耳蜗并补贴手术和康复训练费用,以及配发助听器并补贴康复训练费用;为贫困肢体残疾儿童配发矫形器、轮椅、坐姿器、站立架、助行器等辅助器具;为贫困智力残疾儿童和贫困孤独症儿童提供康复训练费用。

6.第21条解读

第二十一条 国家保障残疾人享有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教育作为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统一规划,加强领导,为残疾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政府、社会、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残疾儿童、少年就学存在的实际困难,帮助其完成义务教育。

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四):2015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妇女儿童发展规划中期评估报告

2015年是实施《××县妇女发展规划(2001年~2015年)》《××县儿童发展规划(2001年-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的第五年。在县委、县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按照既定目标任务,我县上下各级组织齐抓共管,全面推进,积极进取,开拓创新,努力实现和完成《规划》的总目标与主要任务,从《规划》实施进程的监测结果看,《规划》得到了有效执行,我县妇女在经济、政治、文化教育、卫生保健及法律保护等方面的权利进一步实现,妇女的整体素质得到较大提高,参与社会发展的层面不断提升。同时,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和推进,妇女事业发展将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需要在不断发展变化的形势下,研究新情况和新问题,不断推动和促进我县妇女事业的健康、快速、全面发展。

一、经济社会环境概况

2015年,我县积极贯彻落实宏观调控各项措施,使我县国民经济健康快速发展,城乡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经济活力明显增强,运行质量进一步提高,完成了年初确定的各项任务目标。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各项社会事业全面进步,人民生活水平稳步提高。主要表现如下:

(一)国民经济保持平稳快速增长。2015年人均生产总值达到22968元,比2000年增长了93.2%,财政总收入也有了很大的提高。

(二)人民生活进一步改善。2015年,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9301元,比2000年增加3592元;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4980元,比2000年增加1487元,增长42.57%。

二、《规划》实施的进展情况

我县的妇女儿童发展监测评估以《××县妇女儿童发展规划》确定的终期目标为主,从妇女儿童与健康、妇女儿童与教育、妇女与经济、妇女参与决策和管理、妇女儿童与法律、妇女儿童与发展环境等六个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妇女儿童发展六大领域主要目标的预期完成情况是:

(一)妇女儿童与健康

我县妇女儿童享有各项医疗保健服务和计划生育权利,妇幼保健工作有新进展,具体表现为:

一是儿童营养水平明显提高,体质明显增强。2015年,我县共有人口49.28万人,其中女性24.37万人,出生婴儿4619人,其中女性2301人,出生婴儿性别比为100.74,出生缺陷发生率为4.78‰,婴儿死亡率为6.5‰,比2000年下降了1.53个千分点,5岁以下婴儿死亡率为8.23‰,比2000年下降了1.05个千分点;5岁以下儿童中重度营养不良患病率为4。各项指标均完成了预定计划。

二是孕产妇保健服务水平不断提高。2015年,我县孕产妇保健覆盖率、妇女生殖保健知识普及率、婚前医学检查率已超前完成了规划目标,孕产妇系统管理率达到了92.67,孕妇产前医学检查率为100,孕妇死亡率降至为0,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9.7。

三是育龄妇女享有生殖保健服务。我县已婚育龄妇女综合避孕率为89.35,已婚育龄妇女计划生育知识普及率达95以上。

四是疾病预防控制的能力进一步提高。2015年合格碘盐食用率达98.96,计划免疫(四苗/全程)接种率99.36,乙肝疫苗接种率达99.92,均达到了指标要求。

(二)妇女儿童与教育

百年大计,教育为本,加强妇女教育事业是提高妇女文化素质的主要途径。近几年,县委、县政府一直把国民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认真贯彻执行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扫除文盲工作条例》等法规,落实相关优惠政策,通过“春蕾计划”和“希望工程”的实施,使我县教育事业迅速发展,女性接受教育机会不断增加,文化素质普遍提高,男女受教育程度的差异逐步缩小,女性受教育人数的比例不断提高。

一是基础教育平衡发展。儿童学前一年受教育率达到了100,小学净入学率100,小学5年巩固率100,均已达到规划目标;初中阶段毛入学率100,三年巩固率99.2,初中学生辍学率0.80,其中女性为0.48,均在规定指标内。我县已经普及了学前教育、九年义务教育和高中阶段教育的完整教育体系。

二是有步骤地普及高中教育。我县高中阶段毛入学率84,比预定指标差1个百分点。

三是农村妇女科技文化素质进一步提高。2015年,参加女性专业技术培训的人数达10万人,农村妇女科学文化普及率达98,有劳动能力的妇女掌握实用技术达7万人,成人识字率为99.4其中女性为99。

四是特殊人群的教育得到重视。2015年,适龄残疾儿童入学率91.6,比规划目标提高了1.6个百分点。

(三)妇女与经济

随着市场经济深入发展和产业结构不断调整,2015年,我县继续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建立

中国2016妇女权益保障法(五):2016全县司法行政系统纠风工作方案5篇

第1篇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标本兼治、纠建并举的工作方针,以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为主线,突出重点,强化措施,狠抓落实,深入推进政风行风建设,为我且司法行政工作的新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二、主要任务

㈠严格执行“八项规定”。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司法部、省司法厅的实施办法,坚决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切实改进会风、文风和调查研究,进一步密切与群众的联系。县局政工股、办公室将把监督执行“八项规定”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加强监督检查。

㈡格落实厉行节约有关规定。严格控制行政经费支出,严禁以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宴请和安排高消费活动,严肃整治公款旅游行为,继续巩固公务用车和“小金库”专项治理成果。严格执行司法局、司法所业务用房建设标准,坚决制止和纠正豪华装修、铺张浪费等行为。

㈢进一步加强政风行风建设。深入推进机关政风建设,扎实开展行政效能专项治理,重点解决少数机关公务员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不高、工作“庸、懒、散”等问题,对行政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要加强教育、严肃批评、督促整改,造成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责任。深入推进法律服务行风建设,重点解决法律服务行业执业理念不端正、大局意识不强、诚信缺失等问题,进一步健全律师、公证、法律援助执业规范和标准,加快推进诚信体系建设。

㈣继续加大宣传力度。要进一步转变思路,创新方法,丰富形式,加大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业务范围、工作成效、先进典型等方面的宣传力度。要广泛宣传司法行政工作取得的新成效、新成果,提升司法行政机关的社会知晓度和认知度,树立良好形象。

三、工作要求

㈠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要高度重视纠风工作,一把手要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强化工作指导,夯实纠风工作基础。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行风”的原则,细化任务,明确分工,责任到人,形成合力。严格落实对律师、公证、法律援助等行业的监管职责。

㈡强化督查,严肃追究。将监督检查贯穿于纠风工作的始终,充分发挥政风行风监督员的作用,综合运用各种监督手段,抓住重点问题、重点部位和薄弱环节,加强跟踪检查,及时督促整改。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顶风违纪的案件,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和相关领导的责任。市局将不定期组织行风监督员对全市政风行风进行明察暗访。

㈢健全制度,创新发展。按照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的要求,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整改,剖析引发问题的原因,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对具有普遍性的问题要健全完善制度,防止纠而复发。要善于以改革的思路和创新的方法开展纠风工作,破解难题,从源头上铲除不正之风滋生蔓延的土壤,确保纠风工作取得实效。

第2篇

一、工作目标

扎实开展局机关作风专项整治工作,认真查找和切实解决思想、作风、履职、纪律、自律等五个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制订整改措施,确保整改到位,实现干部精神为之一振、工作作风为之一改、办事效率为之一提、常规监管为之一严、发展环境为之一新、群众眼睛为之一亮的目标要求,树立司法行政干警良好形象。

二、整治重点

从解决机关作风存在的突出问题入手,重点对照作风建设各项规定开展好“五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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