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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

时间:2017-07-31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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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一):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

(中共中央1990年5月2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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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健全党内民主生活,加强党内监督,使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化,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是指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顾问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常务委员会委员,工作委员会、非党组织中的党组成员,以及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

第三条 党员领导干部都要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既参加所在支部、小组的组织生活会,又参加定期召开的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健全和坚持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对于实现党的正确领导,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正确贯彻执行,具有重要作用。要通过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加强党内监督和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提高依靠自身力量解决问题和矛盾的能力。

第四条 民主生活会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就以下问题进行检查、总结,统一认识,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

(二)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实行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艰苦奋斗,清正廉洁,遵纪守法的情况。

(四)坚持群众路线,改进领导作风,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的情况。

(五)其它重要问题。

第五条 民主生活会应遵循团结--批评和自我批评--团结的方针,充分发扬民主,开展积极的思想斗争,增强政治性和原则性。应围绕议题交流思想认识,总结经验教训,以与人为善的态度开展批评,达到统一思想、增强团结、互相监督、共同提高的目的。不得把民主生活会开成汇报工作或研究部署工作的会议。

第六条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随时召开。上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七月底以前召开,下半年的民主生活会应在翌年的一月底以前召开。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的,必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

会议日期和议题,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七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召开日期和议题,应提前十天报告上级党组织,以便上级党组织派人参加。上级党委负责人、党组成员或党员领导干部可适当参加下级单位的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了解情况,进行指导。各级党委的组织部门要协助党委做好具体工作。

第八条 召开民主生活会要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一)根据本地区、本单位中心工作或领导班子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确定重点议题。

(二)领导成员之间互相谈心,沟通情况,交换意见。

(三)党委(党组)或委托纪委(纪检组)、组织部、机关党组织征求党内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并于会前转告出席人员,或在会上通报。

第九条 民主生活会由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或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党员主要负责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或主持人要带头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引导大家畅所欲言。

因故缺席的人员可以提交书面发言。书面发言在会上宣读并列入会议记录。会后,主持人或由主持人委托出席会议的其他同志将会议情况和批评意见转告缺席人。

第十条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列席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和会议内容确定。

列席民主生活会的人员可以发言,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提出批评或建议。

第十一条 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由本级党组织解决的,要积极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要上级党组织帮助解决的,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属于违反党纪、政纪、国法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交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十二条 在民主生活会上提出的重要问题,党组织没有及时研究解决和向上级党组织报告的,应追究民主生活会主持人或召集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按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党员领导干部犯严重官僚主义失职错误党纪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民主生活会后十五日内,要向上级纪委和党委组织部门报送会议情况报告和会议记录。报告的主要内容是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的情况、检查出来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措施。

民主生活会中适于向下一级党组织或本机关通报的情况应予通报。对于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的整改措施,视情况用适当方式公布,以便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 建立上级党组织对下级单位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情况的通报制度。对于未经

上级党组织同意而不按时召开民主生活会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于无故不参加民主生活会的党员领导干部,应给予批评教育。

第十五条 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实行一级抓一级的责任制。中央主要负责检查督促省、部级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县以上党的各级委员会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上级党委和纪委负责检查、监督。县以上各级党和国家机关各部门的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由直属机关党组织负责检查、监督。本单位机关党组织负责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工作,以党委的组织部门为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中央直属机关工委、中央国家机关工委每年三月底以前,要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和中央组织部作一次综合报告。中央组织部负责综合后向中央报告。

第十六条 基层党组织领导干部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作出规定。

第十七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组织的民主生活会制度,由中央军委参照本规定作出规定。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1997年1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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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中央下发《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以来,各地普遍建立了民主生活会制度,多数单位能按期召开,对于活跃党内民主生活,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发挥了积极作用。特别是在那些领导重视、准备充分、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好的单位,效果更为明显。但总的看,民主生活会的质量有待进一步提高。存在的突出问题是,会议的政治性、思想性、原则性不够强,汇报工作多,思想交锋少,批评和自我批评开展得不认真甚至根本没有开展起来。为了深入贯彻党的十四届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思想政治建设,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提高对开好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重要性的认识

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制度,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领导班子自身矛盾、加强党内监督、提高领导干部思想水平和党性修养的有效途径,是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践证明,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有利于党组织对干部的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有利于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廉洁自律,有利于统一思想、改进作风、增强团结、提高领导班子的战斗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的党员领导干部在积极参加所在党支部、党小组的组织生活会的同时,要认真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经受党内生活的锻炼,努力使自己成为新时期合格的领导干部。

二、明确民主生活会的目的要求,充分做好会前的准备工作

民主生活会不同于一般的工作会、总结会,应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增强党性锻炼为重点,按照“三严”“四自”的要求,围绕学习、思想、作风、廉洁自律、遵纪守法等方面的问题汇报思想状况,进行对照检查,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不能把民主生活会开成研究工作的会议,不能回避矛盾,脱离实际空泛议论。根据实际需要每次会议应重点解决一两个突出问题或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民主生活会召开的时间、议题,会前应报告上级党组织。

民主生活会前,应委托纪委(纪检组)、组织部或机关党组织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

2016年度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二):中组发〔2000〕3号 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

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

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

中组发[2000]3号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2000年4月12日印发)

1990年,中共中央印发了《关于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

主生活会的若干规定》。1997年,中纪委、中组部印发了《关于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的意见》。多年来,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的情况,总的是好的。但也有一些民主生活会质量不高,收效不大;少数单位民主生活会制度坚持得不好。全国县级以上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在“三讲”教育中,对开好民主生活会进行了积极探索和有益的实践。根据民主生活会原有制度和“三讲”教育的经验,现就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提出如下意见。

一、将民主生活会改为每年召开一次

为便于集中时间和精力解决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更好地发挥民主生活会的作用,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决定将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由原来的一年召开两次改为一年召开一次。时间一般可安排在4至8月之间。每次民主生活会都要认真做好准备,集中安排时间,以保证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二、认真抓好会前的几个重要环节

——找准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每次民主生活会前,党委(党组)可以采取“群众提、自己找、上级点、互相帮”的方法,查找存在的突出问题。要采取“面对面”、“背靠背”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群众意见。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听取上级党组织的意见,并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对一年来的思想和工作情况进行回顾和总结。在此基础上,确定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如上级党组织对民主生活会的内容有统一要求,

党委(党组)要按照要求,结合实际确定重点解决的问题。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及开法,一般应提前15天向上级党组织报告。上级党组织如有不同意见应及时回复。

——组织好学习,为开好民主生活会奠定思想基础。要针对存在的主要问题,组织领导干部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特别是邓小平理论的相关内容,学习党的有关文件。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阅读规定的篇目。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做好准备。 ——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如实进行反馈。民主生活会前,要在一定范围内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听取群众意见。对群众提出的意见,要“原汁原味”地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如实反馈给本人,并向上级报告。

——认真撰写发言提纲,深刻进行自我剖析。领导班子每个成员都要根据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和群众所提意见,认真准备发言提纲,着重检查在党性党风方面和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检查廉洁自律情况,剖析思想根源;同时对其他成员提出批评意见,对领导班子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整改建议。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其发言提纲可由有关同志在会上代为宣读,会后要及时向本人转达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的批评意见。

——开展谈心活动,坦诚交流思想。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要同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分别谈心,对其一年来的思想、工作情况作出适当评价,肯定成绩,同时着重指出存在的问题;涉及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的一些问题,要做好思想沟通工作。领导班子成员之间要互相谈心,增进了解,互相帮助,化解矛盾,加强团结。

三、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开好民主生活会

要拿起批评与自我批评的武器,增强民主生活会的思想性和原则性。坚决克服和纠正那种只谈工作不谈思想,只讲成绩不讲缺点,或者就事论事、敷衍了事的做法。领导班子成员都要认真检查自己存在的突出问题。对群众提出的意见,正确的要诚恳接受并切实改正;不符合事实或不完全符合事实的,要实事求是地作出说明。互相批评既要坚持原则,又要从团结的愿望出发,采取与人为善的态度,不乱扣帽子,不无限上纲。在民主生活会上对违

纪问题能主动检查并积极纠正的,可根据情况,不予处分或从轻处分;有违纪问题又不在民主生活会上自查自纠的,必须严肃纪律,从重处分。

四、切实发挥党委(党组)书记“第一责任人”的作用

党委(党组)书记是开好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会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把握好召开民主生活会的时机。准备工作不充分的,不要匆忙开会。在民主生活会上,要带头认真学习,带头进行自我检查和剖析,带头开展批评,以自己的模范行动带动其他同志,提高民主生活会的质量。

要切实担负起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的领导责任。整改措施要具体,针对性要强,要明确具体责任人。每次民主生活会后,要在一定范围内向干部、群众通报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接受群众监督。在下次民主生活会上,党委(党组)要对上次民主生活会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说明和总结。

五、加强对民主生活会的指导

按照一级抓一级的原则,建立健全上级党委(党组)成员指导下级

党组织民主生活会的制度。省(部)、地(厅)党委(党组)成员每年要参加两个以上的下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中纪委、中组部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省部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省(区、市)纪委、组织部的领导同志每年至少要参加一个地市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对问题较多、群众意见大的领导班子,在召开民主生活会时,上级党组织尤其要加强具体指导。上级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指导民主生活会的同志,可以提前介入。党委组织部派往参加会议的同志,会后要及时报告情况,对那些不符合要求的民主生活会,可提出责令重开的建议,经批准后执行。

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管理、指导,以党委组织部门为主,纪检机关和有关工委(机关党委)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2016年度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三):重庆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54017

重庆市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提高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质量,不断增强领导班子解决自身问题的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关于改进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若干意见》(中组发〔2000〕3号),运用“三讲”教育、农村“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教育活动和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活动的成功经验,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委常委会,市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市纪委常委会;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常委会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党组,纪委常委会;市委各部委领导班子,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2016年度县级以上党和国家机关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的,实施方案】

第三条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每年召开一次,一般安排在4至8月进行。遇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召开或加开民主生活会的,须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会议日期和主题等相关内容,须提前通知应到会人员,使其做好准备。

第四条民主生活会总体分为会前准备、召开会议、整改提高三个阶段。具体包括: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组织学习、征求并反馈意见、撰写发言提纲、开展谈心活动、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制定和落实整改措施、通报情况、材料处置等9个主要环节。必须认真抓好每个阶段每个环节工作的落实,确保民主生活会质量。

第二章确定主题与制定方案

第五条民主生活会的主题应当按照上级党组织的要求、针对党性党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确定。

第六条召开民主生活会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民主生活会方案。

第七条民主生活会的方案,应提前15天向上级组织部门书面报告,同时抄送上级纪检机关。上级组织部门书面批复同意后,再按方案组织实施。

第三章组织学习

第八条根据上级党组织要求和民主生活会主题,组织党员领导干部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基本理论、中央领导讲话和党的有关文件,重点围绕“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执政能力建设、先进性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理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等安排学习篇目。

第九条学习时间一般安排3天左右,其中集中学习时间不少于1天。领导班子的每个成员都要认真学习规定的篇目。

第十条学习要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重点针对自己的思想、工作和作风上存在的不足,着力解决理想信念、大局观念、发展意识、自律意识等思想认识问题,为对照检查、自我剖析和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奠定基础。

第四章征求并反馈群众意见

第十一条民主生活会前,要向本单位干部群众和下一级党组织通报会议的时间和主题,充分听取党员、群众意见。

第十二条由组织部门牵头,会同纪检机关、党委办公室(厅)、机关党组织,通过个别访谈、设意见箱、发征求意见表、开座谈会等方式,广泛征求党内外群众对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征求意见可以在部分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委、政府主要负责同志,党委各部委主要负责同志,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各人民团体党组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国有企业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部分学校党组织主要负责同志,党组织关系在本地的上级直管部门(单位)党组(党委)主要负责同志,部分离退休老同志,各民主党派主委,工商联负责人,无党派人士代表等范围内进行。

第十三条对征求到的意见和建议,要进行认真梳理。涉及领导班子的,向全体成员通报;涉及个人的,由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原汁原味”地分别反馈给本人。征求和反馈意见的情况,要向上级纪检机关和组织部门报告,并在民主生活会上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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