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生活百科 > 百科 >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时间:2014-02-26   来源:百科   点击:

【www.gbppp.com--百科】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一):公司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公司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员工档案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及《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档案由党委办公室负责管理,派专人负责;其余员工的档案均由人力资源部档案管理员负责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能保管本人的档案。党委办公室和人力资源部的档案管理人员的档案实行交叉管理。

第三条 员工失踪或死亡后满三年,其档案应移交当地劳动行政部门保存。对国家和企业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死亡以后,其档案由公司档案室按规定向有关档案馆移交。

第四条 人事档案管理员的职责

(一)、保管员工档案;

(二)、及时索要、收集、鉴别和整理员工档案材料;

(三)、办理员工档案的查阅、借阅、和转递手续;

(四)、登记员工工作、工资、奖惩情况;

五)、为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员工的情况;

(六)、做好员工档案的安全、保密、保护工作;

(七)、定期向档案室等部门移交档案;

(八)、办理其它有关事项。

第五条 人事档案的内容及分类归档

(一)、本人历年填写的个人简历、履历、登记表;

(二)、本人经历、家庭情况、社会关系、成长历史等自传材料;

(三)、本人自我鉴定,组织鉴定材料;对员工的考察、考核、评价材料; (四)、政治历史审查及甄别复查材料; (五)、员工参入党、团材料; (六)、奖励(包括科技和业务)及各种先进事迹材料;

(七)、入伍、退伍、辞退职、出国等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的材料;

(九)、任免、工资、职称等材料;

(十)、学历和评定的技能等材料;

(十一)、其他有较大价值的可供参考的材料。

第六条 人事档案材料的分类严格按《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人事档案的收集、保管和销毁

一、 调动和录用入公司的员工,应在办理手续前调阅档案, 在其报到一个月内立档。对调入或新建立的档案都应造册登记。

二、对员工进行考察、考核、培训、奖惩等形成的材

料要及时收集、整理立卷、保持档案的完整。

三、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认真鉴别,保证材料的真实、文字清楚、手续齐备。材料须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应在盖章、签字后归档。

四、人事档案材料统一使用十六开规格的办公用纸,不得使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及复写纸书写。

五、按规定需要销毁档案材料时,必须经部门负责人

、分管领导批准,并编制销毁清册。

六、人事档案存放应配备档案库房、档案橱窗等设施。档案要做到防盗、防火、防蛀、

防潮、防光、防尘、 防污染。

七、人事档案材料应分类,整理装订成册后方能入卷存档,不得直接入卷。每年要对档案进行一次整理、校对工作。

八、档案应分类编号后存放,编号应与员工编号统一,防止重名重姓员工材料入档交叉,制检索目录,以便查找。

第八条 人事档案的利用和传递

一、外单位来公司查阅档案时,必须持盖有公章的单位介绍信,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

二、本公司各部门因工作需要查阅员工档案时,应由部门出具证明,由人力资源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查阅。

三、公司级领导、党委办公室、人力资源部可不经审批查阅员工档案。

四、建立档案查阅登记制度,对查阅职工档案的情况做好记录。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五、档案一般不借出查阅。如必须借出查阅时,应提交报告,分管领导批准,严格履行登记手续。

六、任何人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及兄弟、姐妹等)的档案。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

八、员工被任免中层以上职务,应在任免职务后一个月内移交其档案。

九、员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已办理离公司手续者,应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移交新单位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

十、转递档案应通过机要通讯或派专人送取,并履行登记手续,不准邮寄或交本人自带。 十一、对转出的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员工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登记,并密封包装,加盖公章和经办人印章。

第九条 新接收档案,档案材料不全,可不予接收。接

收档案后,应将基本档案资料录入计算机内。员工调出,档案材料转出时,应从计算机内注销员工基本档案情况。

第十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办理。

第十一条 本管理细则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二):干部人事档案八项制度

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八项制度

一、干部人事档案管理制度

(一)根据“干部档案管理实行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和“管理干部档案的范围,原则上应与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的规定,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必须统一由主管该干部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对具备管理条件的单位,由本单位指定专人负责保管。

(三)各事业单位管理的干部,其档案可由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管理。

(四)凡履行了选(招)聘手续的聘用制干部(指工人身份),在聘用期间,其档案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对解聘或聘用期满不再续聘,其档案应转至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管理。若再次被聘,其档案仍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管理。

(五)管档人员本人档案和其直系亲属的档案,应由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或所在单位分管领导保管。

(六)离退休干部的档案,仍按原在职时的干部管理权限保管。

(七)干部辞职、退职、自动离职、被辞退(解聘)、被开除公职以及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人员,其档案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规定进行保管。

(八)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

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后,重新安排工作的,其档案由有关的组织、人事部门或人才交流中心保管。

(九)各市(县)、区委组织部,各有关部委办局、公司直属单位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应提出本地区、本系统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意见,负责对下属基层单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二、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补充制度

(一)按照中组部《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收集归档规定》明确的收集范围,认真做好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

(二)材料的收集与补充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着重收集反映干部政治思想、品德作风、业务能力、学识水平、工作实绩等材料。

(三)组织、人事部门要与产生档案材料的各有关部门,建立材料收集联系制度,定期召开联系人会议,及时了解干部信息源情况,掌握材料收集的主动权。定期向有关部门收集材料,以补充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四)认真核对档案材料短缺情况,及时做好补缺工作,保证档案的完整与真实。

三、干部人事档案材料鉴别归档整理制度

(一)把好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材料“入口关”。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要认真鉴别,严格审核。内容不实,字迹不清,不能反映甚至歪曲干部历史面貌、德才情况和现实表现的材料,不能进入档案。平时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调查、汇报提纲、谈话记录、会议记录等不得归入档案。重复材料应清出。发现伪造篡改的档案材料,要坚决清除,并要对当事人严肃查处。

(二)归档材料必须完整、齐全、真实、精练,残缺不全、头尾不清、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能归入档案。对来源、时间和对象不明的材料应查清、补齐手续后方可归档。

(三)归档的材料手续必须完备。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须有组织盖章;规定要同本人见面的如:审查、复查结论、处分决定或组织鉴定等,应有本人的签名;干部任免审批表、录用、聘用审批表,必须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

(四)归档材料应统一使用16 开纸(不小于19×26.5 厘米),材料左边应留出2~2.5 厘米装订。文字须是铅印、胶印、油印或用蓝黑墨水、黑色墨水、墨汁书写。用圆珠笔、铅笔、红色墨水、纯蓝墨水、复写纸书写的材料,均不能归入档案。

(五)对应归档的材料,要严格按照台帐制度,进行逐份登记归档。对不属于归档的材料,应分别情况予以处理。属于销毁的材料,必须登记造册,由主管负责人审查批准签字,统一进行销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材料。

(六)整理档案,要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

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卷档案达到完整、真实、条理、精炼、实用的要求。

(七)按照中组部《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和省、市委组织部有关文件规定,对档案进行定期集中整理与经常性整理。

四、干部人事档案安全保密制度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以及保管干部人事档案(下称档案)较多的基层单位都应设立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库房设施,使用铁制档案柜存放档案。

(二)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设阅档室和档案管理人员办公室,查阅档案要有监督制度,防止失泄密。

(三)档案库房和档案柜的钥匙,要明确专人专管,工作调动时,必须办理好交接手续。

(四)严禁在库房和阅档室内吸烟、存放杂物和易燃易爆物品,要保持库房清洁卫生和适宜的温湿度(温度:14~24℃,相对湿度45~65%)。

(五)下班前档案要入库,并检查门窗、电源关闭切断情况。库房的防火、防潮、防蛀、防盗、防光、防高温等设施,每半年检查一次。

(六)档案室是机要重地,非管档人员不得入内。管档人员不准擅自向他人提供档案或泄露档案内容。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草稿、废纸等,不得乱扔,一律按保密纸处理或销毁。

(七)严禁用普通电话索取或提供有关档案内容。严禁任何人携带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八)严禁任何个人私存他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拒不交出档案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处理。

五、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制度

(一)查阅单位应填写《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凡要查阅市委组织部保管的干部人事档案,需有县级或相当县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具有查档单位领导签名的《查阅干部档案审批表》,并注明查阅理由和要求,指定专人查阅(限于中共党员干部)。

(二)调查证明介绍信或单位行政介绍信不得查档。对不符合查阅档案范围或规定的,管档部门有权不予提供,对因出国(境)、入学、入党需了解其亲属情况的,按有关规定提供。

(三)各级组织、人事部门的阅档室,应有专人负责监督查阅。查阅档案时不准把档案材料拿出阅档室,不准向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因特殊需要,要说明理由,经主管部门领导同意后,办理借阅手续,并规定归还日期,方可借出。对所借阅的档案要妥善保管,不得交无关人员翻阅,不得转借,

人事档案保密制度(三):档案管理保密制度

XXXXX担保有限公司

档案管理保密制度【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守公司秘密,维护公司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秘密是关系公司权力和利益,依照特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担保业务机密、公司行政财务机密。担保业务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名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客户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客户资料、担保收费情况及公司反担保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文书、公司评审会记录、公司担保业务报表、统计报表等等。公司行政财务机密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担保资格申报和审查资料、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公司与银行合作资料和法律文书、公司申报各项补贴材料及主管部门的批复、公司财务报表、账簿等等

第三条 公司职员都有保守公司秘密的义务。接触到企业商业秘密的高级员工,例如:管理人员、财务人员、业务人员、文员等对保守公司秘密负有特别的责任。

第四条 公司保密工作,实行既确保秘密又便利工作的方针。

第五条 对保守、保护公司秘密以及改进保密技术、措施等方面成绩显著的部门或职员实行奖励。

档案管理

第六条、凡公司各部门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具有查考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必须按规定定期向公司档案部提交备份。

第七条 公司档案部负责公司档案管理、文书立卷的工作。

第八条 归档范围

1、公司设立、变更的申请、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公司有效证照、证件、印章;

2、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形成的文件材料;

3、资金借贷、业务往来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重要报表、

银企联系函件等)

4、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5、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工作流程、公司决定等);

6、公司担保资料(客户名单、借款合同、保证合同、客户调查报告、审查报告、客户资料、担保收费情况及公司反担保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文书、公司评审会记录、公司担保业务报表、统计报表)

7、公司签定的各类合同(含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九条、立卷归档要求

1、档案部应即时做好档案归档分类保管,要求文件原件放入档案室立卷归档案卷,以规定的格式逐件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复印件放在办公室文件柜。

2、担保业务资料的归档由担保部内勤按照业务办理的要求负责收集,并即时交档案部归档。担保部、风险部使用业务资料时,应按要求办理借阅登记手续,原则上只提供复印件。档案部管理员负责借阅资料的回收。

保密范围和密级确定

第十条 公司秘密包括本制度第二条规定的范围以及下列秘密事项:

(一)公司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

(二)公司尚未付诸实施的经营战略、经营方向、经营规划、经营项目及经营决策。

(三)公司内部掌握的合同、协议、意见书及可行性报告、主要会议记录。

(四)公司财务预决算报告及各类财务报表、统计报表。

(五)公司所掌握的尚未进入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

(六)公司职员人事档案,工资性、劳务性收人及资料。

(七)其他经公司确定应当保密的事项。

一般性决定、决议、通告、通知、行政管理资料等内部文件不

属于保密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秘密的密级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 绝密是最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特别严重的损害;机密是重要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权益和利益遭受到严重的损害;秘密是一般的公司秘密,泄露会使公司的权益和利益遭受损害。

第十二条 公司秘级的确定:

(一)公司经营发展中,直接影响公司权益和利益的重要决策文件、法律文书资料为绝密级;

(二)公司的规划、财务报表、统计资料、重要会议记录、公司经营情况为机密;

(三)公司人事档案、合同、协议、职员工资性收人、尚未进人市场或尚未公开的各类信息为秘密级。

第十三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应当依据本制度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标明密级,并确定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一般与密级相对应,特殊情况外标明。保密期限届满,自行解密。

保密措施

第十四条 属于公司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制作、收发、传递、使用、复制、摘抄、保存和销毁,由主管副总经理委托专人执行。

第十五条 对于密级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必须采取以下保密措施:

(一)非经总经理或主管副总公司批准,不得复制和摘抄;

(二)收发、传递和外出携带,由指定人员担任,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三)在设备完善的保险装置中保存。

第十六条 在对外交往与合作中需要提供公司秘密事项的,应当事先经总经理批准。

第十七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给予警告,并扣发工资【人事档案保密制度】

元以上 元以下:

(一)泄露公司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经济损失的;

(二)违反本制度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秘密内容的;

(三)已泄露公司秘密但采取补救措施的。

第十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并酌情赔偿经济损失: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sh/2002/

推荐访问: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