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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

时间:2015-02-17   来源:结婚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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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一):过去与现在的对比

与现在的对比

1、过去出门,抬脚就走,驴子,马车,大敞篷总能把你颠儿到;现在出门,小车,大巴,高铁,飞机,不一定叫你能回来。

2、过去结婚,两床被子一张床,三斤瓜子四斤糖,简屋陋室,婚后日子过得踏踏实实,不离不弃;现在结婚,房子车子大家电,金银玉翠,婚后日子过得疑神疑鬼,说散就散。

3、过去出门遇到困难有人给你帮忙,你一定以为遇到雷锋了;现在出门遇到困难有人给你帮忙,你一定以为遇到骗子了。

4、现在是农村人都跑到城里逛商厦,泡酒吧,洗桑拿,住酒店,体会城里人的文明;城里人都跑到农村,赏菜地,住农家,吃野菜,睡土炕,体验农村人的恬静。

5、过去粗茶淡饭,出门走路骑车,想胖都胖不了,老觉得胖点体面;现在鸡鸭鱼肉,出门上车,想瘦都瘦不下,才明白瘦了健康。

6、过去吃啥都香,吃肉像过年,喜气洋洋;现在吃啥都怕,吃肉像吞毒,战战兢兢、

7、过去衣服二三件,穿了洗,洗了穿,出门照样高高兴兴;现在衣服挂得满衣柜,换过来,试过去,出门总觉到纠纠结结。

8、过去愁的是还能吃些什么;现在愁得是还有什么能吃。

9、过去饿着肚子喊着要去解放全人类;现在吃饱喝足却盼着别人来解放自己。

10、生儿子牛气烘烘,盼得是一个人的前程;现在生女儿喜出望外,押得是全家人的富贵。

11、大学生是天之骄子,到哪儿都高人一等;现在大学生是天之焦子,到哪儿都低头装孙。

12、的领导都是努力表现自己,显示自己的才能;现在的领导都是努力掩饰自己,隐瞒自己的腐败。

13、一个人每月三十块养活一家子,没觉得过不下去;现在一个人每月三千块还觉得活不下来。

14、捐款想少捐却不好意思,怕别人说你没觉悟;现在捐款,想多捐却没胆量,怕别人骂你脑子进水。

15、出门,一年半载,写封信,写啥都真;现在出门,十天半月,打手机,谎话连篇。

16、信报纸,后来信电视;现在信谣言。

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二):道德与法律:中国的过去和现在

道德与法律:中国的过去和现在*

黄宗智

【内容提要】本文聚焦于道德与法律在中国的过去和现在的结合,不仅在法理层面,也在实践层面,并检视其正面和负面。本文用意不仅在于论证两者的结合在过去实际存在并在当今也必然存在,也在于说明如此的结合不必是模糊的,而可以是精确和清晰的,并且是依据可说明的理性原则的。本文的目的是要探寻一条既是中国的也是现代的,既符合中国文明基本倾向也符合中国现代实用需要的立法进路。

【关键词】形式主义理性法律 实体主义法律 实用道德主义 中国的法律思维方式 实践理性 Abstract: This article focuses on the combining of morality and law in China’s past and present, and in theory and in practice, to analyze both the positive and negative dimensions of its influence. The point is to make clear not only that such a combination is both historically true and currently necessary, but also that it need not be fuzzy, but rather can be made precise and clear, with definable, rational principles. The intent here is to search for an approach to law that would be both Chinese and modern, consistent both with the fundamental predilections of Chinese civilization and with the practical needs of a “modern” China.

Keywords:formal rational law, substantive law, practical moralism, Chinese mode of legal thinking, practical reason

韦伯(Max Weber, 1864—1920)认为法律应该是纯粹“形式主义理性”的,由法律逻辑整合为一个统一体,而不该让“外来”的道德价值掺入,否则将会成为“实体非理性”的法律;但历史实际是,法律从来就与道德密不可分。本文聚焦于道德和法律在中国的过去和今天的结合,不仅在理论层面也在实践层面,并检视其正面与负面。本文用意不仅在于论证道德与法律的结合在过去实际存在并在当今必然存在,也在于论证这样的结合并不一定是模糊的,而可以是清晰和精确的,并且是依赖可说明的理性原则的。本文的目的是探寻一条既是现代的也是中国的,既符合中国文明基本倾向也符合中国“现代”实用需要的立法进路。

一、韦伯与形式主义理性法律【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

【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

韦伯关于现代西方法律形成的叙述所采用的主题是“形式理性法律”的形成、发展过程。根据他的建构,这主要是与“实体非理性”相对的过程。这是因为在他的心目中,形式理性法律更能防止外来影响的侵入,尤其是来自专制统治者的干预;而实体主义法律则多受那样的干预,无论是凭借道德价值的名义还是源自政治或感情的因素。(Weber,1978:654-658;亦见黄宗智,2014a,三卷本,总序,第1卷:013-018)

对韦伯来说,西方现代形式理性法律兴起的一个关键维度是其(我们可以称作)“去道德化”的过程。他认为,之前的宗教法规以及“自然法”都是高度道德化(实体化)的法律——虽然两者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形式理性倾向,也是韦伯在其形式理性法律兴起的叙述中所突出的倾向(Weber, 1978:828-831),而形式理性法律则是依赖逻辑理性的。对韦伯来说,形式理性法律是个高度专业化的体系,其发展和传承所依靠的是具有逻辑专长的法学专家。他认为,这样的一个体系更能够抵御外来权力的干预,不像实体主义法律那样,无论是实体主义非理性的还是实体主义理性的。他对前者给出的例子主要是由统治者情绪主宰的

“卡迪司法”,对后者的例子则主要是社会主义法律关于社会公平和福利的道德观念。(韦伯,2005:167-173; Weber,1978:812-814)

【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

在美国,代表韦伯形式主义法律的是所谓的“古典正统”(classical orthodoxy)和“法律形式主义”(legal formalism)。在兰德尔(Christopher Columbus Langdell,1826—1906,1870年至1895年任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的领导下,它特别强调法律和法学的科学化。对兰德尔来说,美国法律虽然源自比较重视案例和经验主义的普通法传统,但法律仍然应该和欧几里得几何学一样,从有限的几个公理出发,凭逻辑推理得出真确的定理,而后通过逻辑而适用于任何事实情况。也就是说,法律是一个跨越时空的、普适的体系。(White,[1947] 1976;Grey,2014b [1983,1984];亦见黄宗智,2014a,第3卷:208)

这里,我们要补充说明,近现代西方历史的一个重要维度是世俗化(去宗教化)。在此之前,不仅宗教法规,自然法也一定程度上受到天主教—基督教关于善恶的道德信仰的影响,近现代的世俗化则意味着法律越来越与道德分离,道德越来越成为主要归属于宗教的领域,而治理和法律则越来越倾向去道德化的(现代)理性和科学。那是韦伯叙述历史和建构理论的大历史背景。中国文明没有像西方那样占据道德领域的宗教(天主教—基督教),道德主要归属儒学——它聚焦于在世的人生,基本不论鬼神——而不是宗教,而儒学在帝国时期长期占据统治地位则意味着伦理道德在中国法律中一直占据特别重要的地位。

形式理性法学传统在现代西方占据“主流”的地位,在今天中国法学中也具有极大的影响。今天国内的法学院几乎都以大规模引进西方现代法律为主导思想,许多中国法学家甚至比他们的西方同行还要无保留地相信现代西方法律是普适的、唯一足可称作“现代法律”的法律体系。虽然如此,这里我们需要指出,中国法学界对“形式主义”的理解与西方是有一定的不同的,主要局限于两种含义:一是官僚化的重形式、轻实质倾向,一是条文主义,而不是西方语境中侧重演绎逻辑的“形式主义”(formalism)。①如此的不同,部分源自(也反映于)两个语境中“形式主义”一词的不同含义,一是贬词,一是褒词;部分也源自民族感情或本土意识对全盘西化的抵制;部分也许还源自中国思想界对演绎逻辑的陌生感,不理解其在西方文明中的关键地位。

即便如此,在法律全盘西化的大潮流下,形式理性法律,作为西方现代法律的主流,无可避免地也占据了改革时期中国法律的中心地位。与此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法律史的地位日趋式微,在各大法学院的教员、课程和学生中只占越来越小的比例。中国法史的研究越来越成为一种类似于“博物馆”管理员的培训,为的是偶尔展示“馆藏珍品”,但都是没有现实意义和用途的东西。结果是整个法史学术领域的普遍危机。即便是那些提倡依赖“本土资源”的法学学者,其所指向的大多不是具体实际的传统法律,而是农村习惯、革命传统,或笼统的中国文化,并把其置于中国和西方、传统和现代法律文化非此即彼的二元对立框架之中。(例见苏力,1996,2000; 梁治平,1996;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2014a,第3卷,序:001-007)【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

这里我们还需要特别强调,韦伯所论述和代表的主流形式主义法律绝对不是西方法律思想唯一的重要法学传统。除了与自然法对立的实证(主义)法之外,近两个世纪以来形式主义法律受到众多“另类”法学传统的质疑,在欧洲诸如历史法学(如Friedrich Karl von Savigny,1779—1861)、法律社会学(如Rudolph von Jhering,1818—1892 和 Eugen Ehrlich,1862—1922)和法律程序主义(如Jürgen Habermas,1929—),在美国则诸如法律实用主义(如 Oliver Wendell Holmes,1809—1894)、法律现实主义(Roscoe Pound,1870—1964和 Karl Llewellyn,1893—1962)和近年的批判法学(如Roberto Unger,1947—和Duncan Kennedy,1942—)。之前的自然法认为道德规范是内在于自然界的而法律必然是道德的(善的),而实证主义法学则认为法律和道德无关,应被看作简单地是(任何)被施用的法律。②与之不同,19世纪中期以来的另类法学传统可以被视作是对形式主义法学——认为法律乃是一门科学,法律乃是普适的、绝对的、永恒的——的挑战。他们在不同程度上都认为,在法律现有条文和文本之外,还需要考虑到法律实践、社会和历史实际,以及对未来的社会与文化的“应然”理念。在一定程度上,它们都坚持在形式逻辑之上,还要考虑到或者更多地考虑到关乎应然的道德价值。(更详细的讨论见黄宗智,2014b:导论)对本文倡导的观点来说,它们都是可用资源。

二、中国法律作为道德主义法律的典型

从道德和法律相互关联的视角来说,中国过去和现在的法律体系都是很好的例子。近年来中国法律虽然引进了大量的形式主义西方法律,但一定程度上仍然保留了其原有的道德主义倾向,并且明显不会伴随其“现代化”而消失。在中国文化和思想中,道德维度的重要性是非常明显的,无论是在儒学传统中,还是在历史上对外来宗教和思想(例如佛教或近代的社会达尔文主义、基督教等)的反应和理解过程中,甚或是对马克思主义和共产主义革命的重新理解中,都很明显。

【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

当然,在目前西化主义和本土主义法学的二元对立之中,道德和法律两者在中国法律中并存与结合的基本事实也许会显得模糊不清。这是笔者在这里要具体检视中国法律中的道德价值观的原因之一,为的是要精确地说明道德主义在中国法律中长期以来所扮演的角色,并试图阐明道德与法律结合背后所隐含的逻辑。中国法律在其实际运作中所展示的逻辑是笔者25年来努力研究的核心,本文将在多处引用笔者这些年来所积累的经验证据(详见黄宗智,2014a,三卷本;亦见黄宗智,2001,2009,2010,2013),目的不仅是要证实两者结合的实际,更是要梳理两者结合的基本轮廓与原则,不仅在其理论层面,也在其实践层面。在我看来,如此的结合是创建一个未来既是现代的也是“中国特色”的法律体系的主要方向和道路。

从这个角度来考虑,用调解的方法来解决纠纷乃是道德主义实际存在于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主要例子。在实践中,调解依赖的是关乎应然的道德准则,而不仅是合法与否的法律原则。它关心的是德行,不是法律条文。它追求的是“和谐”理念,不是权利和其保护。它的目的是通过互让来解决纠纷,不是确定法律上的对错。它期盼的是通过人们的“让”、“忍”等美德来建构更良好的道德社会,而不简单是禁止和惩罚非法行为。如此的调解一直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基本特征,很好地阐明了其所包含的道德主义。它与从个人权利前提出发,通过逻辑推理来说明什么是和什么不是侵犯权利的法律体系十分不同。用韦伯的理想类型来说,它是“实体主义”的,不是“形式主义”的,是“实体非理性”和“实体理性”的,而不是“形式主义理性”的。(关于中国晚清以来调解制度的总结性论证和分析,见黄宗智,2014a,第3卷:第2章)

(一)作为道德与法律、现代性与传统结合的调解制度

在20世纪共产党革命之前,调解是主要由社区和宗族(非正式)领导来执行的——譬如,几乎在每一个村庄之中,都有一位或几位社区所公认的(非正式)调解人士,由他们来解决村庄内部的纠纷。在中国共产党进入之后,旧式的调解大多被村庄的党干部所取代。此外,还加上了基层行政机构的官员/干部的调解和调处与国家正式法庭所执行的调解和调处。(黄宗智,2014a,第3卷:第2章、第7章)【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

从大量当代正式法庭调解的实践案例中,笔者引证出以下在实际运作中未经明言的逻辑:最见成效的调解多来自双方没有单一方过错的,或者是双方都具有同等义务的纠纷,那样的案件是调解机制运用得最有效的案件,也是应该用调解来解决的。而在一方有过错的纠纷之中,则更适用判决,虽然仍然可以通过象征性的调解和让步来减轻简单判决对错所可能导致的当事人之间长期的仇恨。即便只是象征性的妥协也有可能达到如此的效果。历史证明,调解和判决在过去和当代中国法律体系中如此并用是一个有效的、低成本的方法,减轻了法庭的负担。

当前的中国法律体系仍然显示出对调解的侧重。今天,在每两个涉及他人斡旋的公开(有记录的)纠纷之中,仍然有一个是通过法院体系之外的调解而不是正式的法庭体系来解决的。而在进入法庭体系的(民事)案件中,每两个案件仍然有一个是通过某种调解而不是判决来解决的。(黄宗智,2014a,第3卷:62-63;亦见《中国统计年鉴 2013》:表23-20、表23-22)事实是,中国广义的(非正式、半正式和正式)调解制度在其使用规模和成效上来说,一定程度上仍然是全球范围内的一个典范。西方近几十年来兴起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模式(多受到中国调解制度的启发)远远达不到如此程度的规模和成效。(黄宗智,2014a,第3卷:198-202)

在多种不同的调解之中,非正式调解——由受人尊重的社区或族亲人士来调解,近年来有复兴的倾向,但无法统计——最清晰地展示了道德理念所起的作用。它的目的是防止纠纷

双方长期的相互敌视(维持“和谐”),其最常用的道德准则是“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如果别人对你这样,你会怎样感受?”)以及“让”、“忍”等道德价值,也就是传统儒家“君子”的道德价值观,与今天所谓的“好人”价值观也有一定的关联。(详细论证见黄宗智,2014a,第3卷:第2章、第7章)

在半正式的调解——由社区干部或调解委员会,乡镇的法律事务所或基层行政人员和机构(包括警察),或城市中的新型调解中心等所执行的调解和调处——之中,会更多地考虑法律(部分原因是伴随诉讼频率大规模上升,告上正式法庭已经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可能选择),但仍然常常会使用儒家的道德准则来促使当事人妥协:“如果别人这样对待你,你会怎样感受?”避免双方长期的仇恨仍然是一个因素,但由于近年来(伴随大规模的进城打工)村庄大都逐渐从“熟人社会”转化为“半熟人社会”甚或城市那样的“陌生人社会”,社区的和谐性已经不再被看作像以前那么重要。(同上)

在正式的法庭调解中,成文法律所扮演的角色更为重要,而社区和谐则不再是重要的考虑。部分原因是在现有的制度结构下,法律只可能是最重要的因素,如果调解不成,下一步便是(同一)法庭的判决。而从当事人的角度来考虑,如果拒绝法庭建议的调解方案,紧跟着便要面对法庭的正式判决。虽然如此,妥协仍然在起一定的作用,尤其是在那些没有对错的争执中,例如在离婚或侵权案件中,具体应该如何分配财产或确定赔偿额度,或者是在同等责任的案件中,具体该如何分配儿女的赡养责任。和谐的考虑仍然起点作用。但是,在全国大部分地方,尤其是城市中,紧密整合的社区已经不复存在,“陌生人社会”和“半熟人社会”已经成为大部分社区的实际情况,社区和谐已不再是个关键的考虑。(同上)

整个调解体系可以描述为一个连续统一体,从主要依赖道德到主要依赖法律。大部分的争执是在调解和判决之间的灰色地带解决的,而不是简单地完全由非正式调解或正式判决来解决的。

即便是在大规模引进西方法律以及诉讼频率大规模上升的情况之下,如此从调解到判决的连续统一体,以及两种制度在法律体系中的并存,仍然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强韧延续的特征。即便有的法学家呼吁抛弃调解而加速“现代化”(西方化),道德和法律的并存结合看来仍然将是中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核心特征,过去如此,今天仍然如此。

(二) 赡养父母亲

在调解领域之外,道德主义可以比较明显地见于家庭法。一个例子是赡养双亲的法律。在帝国时期,“孝”是主导性的道德理念。《孝经》开宗明义地写道,孝乃“德之本也”, “教之所由生也”。“先王有至德要道,以顺天下,民用和睦,上下无怨”。在《大清律例》中,这个道德准则被部分表达于对不赡养双亲的儿子的惩罚。即便是20世纪前期制定的中华民国民法,虽然是以德国民法典为典范的,但在赡养规定上仍然做了一定的修改和重新理

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三):2016个人离职情况说明范文

现在与以前的正面对比(四):2015学生会纪检部演讲稿

第1篇:竞选纪检部干事演讲稿

尊敬的校领导,部长们,同学们,大家好!

我是高一〔2〕班的邝文安…今天,我要竞选的是纪检部的助理,这次竞选给了我一次非凡的机会,我会用自己的实际行动证明我个人的积极性。我自信我有能力做好学生会的工作,同时我也坚信,通过今天的洗礼,明天的我必将受益匪浅。在学生会的工作锻练中,一只雏鸟必将长起丰满的双翼。拿破仑说过:“不想当元帅的士兵,不是好士兵”。

我想,我不仅要做元帅,而且要做一名出色的成功的,为学生会增彩的学生干部。对於学生会的工作,我有著深厚的感情。今天,我在这里努力争取这份责任,希望承担这份责任,不是为了荣誉和名号或背后的虚伪,而是希望伴随著大家一起成长,一起为我校的学生工作献出一份微薄但很坚实的力量。

ideterminedtoserveourschool〔决心全心全意为学校服务〕高中生活,一路上有你有我,有著彼此的祝福,期待,於信任。请不要再犹豫了,拿起你们手中的笔,投上你们真诚的一票,请大家支持我,我的演讲完毕。谢谢大家。后记:古之立大事者,不惟有超世之才,亦必有坚纫不拔之志……苏轼…大意:古代能够成就事业的人,不仅仅因为他们有非凡的才能,而且因为他们具有坚纫不拔的意志。

第2篇:关于竞聘演讲的材料

一、竞聘演讲材料的特点

1.目标的明确性

一般说来,在竞聘演讲时,竞聘者向评审人员及听众一要讲清自己的应聘条件,突出自己的优势,并且这种优势足以完成应承担的职务和工作;二要回答“若在其位,如何谋其政”。要在有限的答辩时间内完成上述工作,演讲的总体内容应始终围绕一个目标——岗位职务工作进行,做到目标明确,语不离宗,不可开口千言,离题万里。

2.内容的竞争性

竞聘演讲的全过程,其实是候选人之间就未来推行的施政目标、施政构想、施政方案进行比较与选择的过程。竞聘除了基本素质条件之外,实际上更重要的是施政目标与施政措施的竞争。写作时应在此处压倒对方,只有具备了明确、先进的施政目标,且有切实可行的施政措施来保证,才会取得竞争的成功。

3.演讲的技巧性

竞聘演讲是演讲的一种,也存在演讲技巧问题。它除了要求演讲者具备良好的心理素质和较强的语言表达能力外,还应当充分考虑竞争对手、听众的心态、临场状况等多种因素,用据理力争的方式,巧妙地说明“他不行,我行”,或“他行,我更行”。当然自我推销要有艺术性,切忌为了竞争而贬低对手,所遵循的原则是“唯真唯实,具体可信”。

二、竞聘演讲辞的基本写法竞聘演讲由于要考虑多种临场因素与竞争对象,它的结构就必须灵活多样,但就其基本内容而言,仍可分为以下几个部分:

1.标题

竞聘演讲稿的标题有三种写法。一种是文种标题法,即只标“竞聘演讲辞”;一种是公文标题法,由竞聘人和文种构成或竞聘职务和文种构成,如《关于竞聘××科xx职位的演讲》;还有一种是文章标题法,可用单行标题拟制,也可采用正副标题形式,如:《当好基层央行排头兵——关于竞聘中国人民银行xx支行行长的演讲》。

2.称谓

即对评委或听众的称呼。一般用“各位评委”“各位听众”即可。

3.正文

(1)开头。为制造友善、和谐的气氛,开篇应以“感谢给我这样的机会让我参加答辩”“恳请评委及与会同志指教”等礼节性致谢词导入正题。紧接着阐明自己发表竞聘演讲的理由。开头应写得自然真切,干净利落。

(2)主体。这是全文的重点和核心。应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a.介绍个人简历。可分两个层次:一层简明介绍竞聘者的自然情况,使评委明了竞聘者的基本条件;第二层紧接第一层对自己与竞聘岗位有联系的工作经历、资历作出系统、翔实的说明,便于评审者比较与选择。

b.摆出竞聘条件。竞聘条件包括政治素质、政策水平、管理能力、业务能力以及才、学、胆、识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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