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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怎么算病假

时间:2017-12-06   来源:怀孕前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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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检怎么算病假 第一篇_员工怀孕后一直休病假如何处理(2)

对于怀孕后一直休病假的女员工,处理起来的确比较棘手,我认为,可以这样来思考:

1、查看相关规定。

针对女员工怀孕身体不适需要休养而请病假的规定,有以下两个规定。

(1)劳动部规定。劳动部关于《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劳动总局复函。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6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中第1条规定“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

(3)洛阳市规定。查阅河南省有关职工病假的规定,职工患病,在医疗期内停工治疗期间,每月领取的病假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4)合同约定。这得需要查看怀孕女员工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对病假待遇的约定了,如果有约定则需要按照约定来执行,如果没有则可以按照河南省的规定来执行。

2、合法的分析。

由此可见,只要具备申请病假的材料,即有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怀孕女职工因保胎需要休息的,应按照病假处理。 法定医疗期是指劳动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而用人单位不得依照《劳动合同法》

第40条、第41条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超过法定医疗期仍需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规定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由于该商务部同事处于“三期”内,即使法定医疗期满,只要她持符合要求的诊断证明或病假单,仍可以请病假并按法律规定享有病假工资。

3、兼顾双方利益又避风险的做法。

这可以说是一个三难的要求,我认为,应当这样来处理方为相对和谐并且成本较低。

(1)立即找员工分担其工作。由于已经因此请病假,其承担的工作必须正常开展,但我认为,不宜招聘新人来,一是人力成本增加,二是产后可能回司上班的

安排问题。所以,暂时找几位同事来分担其工作是比较好的做法,甚至适当给予这些同事一些奖励都可以的,毕竟只是临时几个月,把话讲明说透,相信会理解和支持这样的做法的。

(2)与怀孕同事约定待遇。按照河南省或劳动合同相关规定,请病假期间可以按照双方约定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时长上以医院证明为准,公司也可以不去查证虚假。顺便劝慰其注意身体和休养,基本也不会有什么疑问。

(3)及时请示老板的批准。如上安排妥当后,可向老板进行请示,说明这样处理的好处,同时没有增加公司负担,也不会引起法律风险,相反在员工中还可以塑造老板“仁慈之心”的形象,对员工的归宿感增强有帮助。对此,老板是会同意的。

当然,也有一些老板一味考虑“低成本高利润”,尽量减少自己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强行要求人力资源部门给怀孕员工谈话,使用威胁、劝诱、穿小鞋等方式,轻则让胆小的员工心情受到影响,重则让孕妇情绪激动,进而吵闹、哭闹、家属大闹公司或者走上仲裁、诉讼等渠道,影响员工身心健康和公司正常经营管理秩序是小,对胎儿正常发育带来危害进而影响祖国下一代整体素质是大啊,如果类似违法行为比较普遍,祖国的未来则可想而知,所以,对这此不认真履行社会责任的企业或者老板,HR者不要助纣为虐,否则,你良心是大大的坏了。

第一:概念要清楚

病假:所谓病假,是指劳动者非因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医疗机构检查、出具证明并获本单位主管部门或领导的批准,停止工作治疗疾病或休息的假期。 而员工能长期休病假么?答案很明显:不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 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好了从以上的概念中,我们知道,员工不符合休病假的可能,那么处于事假的范

畴中:

第二:计算公式如何计算?

那么对于计算事假,我们一般的计算公式为:【孕检怎么算病假】

1.根据劳动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规定,日工资:月工资收入÷ 月计薪天数;月计薪天数=(365 天- 104 天)÷12月=21.75 天

;

2.根据以上相关规定,事假一般按照假期的天数扣除相应的日工资,即:月工资÷21.75× 事假天数= 应扣除的事假工资。

3.公司是可以与员工可以约定事假是否带薪或事假是否可以折现;这里注意:该缴纳的保险需要正常缴纳;

4.我国现行《劳动法》中没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的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不向劳动者支付事假工资,所以在里面:对于是否有带薪事假、申请事假的具体程序、事假的最高天数以及公司对劳动者违反规定的处理方式、事假工资的计算等问题,公司都应在其规章

制度中,或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规定,做到规章制度的合理合法。 第三:三期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进行劳动解雇的法律法规概念? (测算表测算,这个前期有发布过)

第四:还是需要两手准备:

4.1留下来岗位-----空着

如果选择岗位留着,这个是以人为本的想法,虚位以待,那么这个对于其他岗位必然是压力大大的有:一个萝卜一个坑的,那么在保证部门薪资不变的情形下进行如下调整:

1.增加加班工资:因为平常的工作都是比较“饱和的”情况下,分出来的工作,需要1-2个人分担,那么对于出现的这几个月,出现加班补贴,这个加班补贴以该岗位薪资进行调整,就是说:以该岗位的标准工作时间进行核算,而不是以加班人员的工作时间进行核算,这个建立在:工作时间不超过规定时间、员工自愿进行;单独进行另外的一份补贴,不计入薪酬里面,加班不计入考勤里面;

2.沟通时间:对于请假期间,及请假时间,需要与该员工进行确认,并明确通知其工作事项由谁进行交接,属于私下进行的动作,实际还是以该员工本人的名义进行的,需要得到授权及同意;这个正常问题不大:核心就是:帮忙做工作,得到该岗位的薪资;

3. 部门主管进行担当:虽然说,很多工作可以在员工内部进行调配,但是作为管理人员,除了管理能力方面突出,很多时候,岗位实际工作不会有很多,很多建立在沟通上面,所以在工作调配的同时,部门主管的标杆作用需要凸显;

4.2不留岗位-----招人

1. 招人前,先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解除劳动合同时,一定要有法定事由,并为劳动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手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通知的形式:这个依据更多是制度规定、制度培训记录、违规记录、送达通知等;

2.不欠钱或者不停止缴纳保险:在劳动合同存续期间,要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3.要关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各类须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就是说,员工需要离职在家休养,可以通过沟通进行解决,如果沟通不行,那么会以违规进行处罚的,违规的证据有:请假超过多久,视为离职的规定等;

4.停薪留职办理:我个人倾向于这类,对于停薪留职,可以根据公司的政策进行,里面涉及到的保险缴纳停止、工作停止等问题,既可以满足员工的休假需求,又能以此为突破口进行招聘,因为停薪留职期间,公司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招聘;

1、我国法律规定

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工有免死金牌,黄袍加身,轻易动不得。“怎么破?”

HR所有的管理手段,都得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我们先复习一下我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劳动合同法》42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换言之,女职工在“三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以无过失性辞退和经济性裁员的理由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如果女职工符合《劳动合同法》39条规定的情形的,用人单位是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具体包括: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孕检怎么算病假】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趁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劳动合同组织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孕检怎么算病假 第二篇_孕期病假请假条范本

【孕检怎么算病假】

孕期病假请假条范本

孕期病假申请书篇一:

尊敬的学校领导:

因本人有孕在身,预产期11月份,现需要回家休息,调养身体。特向领导申请办理请假手续,春节后回来上班,请假时间为4个月。另在此非常感谢学校领导对我的关心和照顾,真正体现了人文化主义。

特此申请,望领导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孕期病假申请书篇二:

****领导:

本人已近临产(预产期×月×日),属计划内合法生育,并属晚婚、晚育。鉴于目前身体状况,难以坚持正常工作,

特请求休产假×个月 (从XXXX年X月X日至X月X日)。恳请领导 根据相关产假规定予以审批。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孕期病假申请书篇三:

【孕检怎么算病假】

****领导:

因本人临近生育,目前妊娠已满七个月(预产期为XXXX年X月X日),由于身体状况欠佳,且上下班路途劳累,根据《广州市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孕28周以上可申请产前假。鉴于上述情况,故申请自XXXX年X月X日起休产前假,望领导给予批准为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月x日

孕检怎么算病假 第三篇_关于员工怀孕长病假问题

关于员工怀孕长病假问题

一、员工不可以无限期请病假。休假期满,不能来上班的,可以不支付报酬。

依据:

1、员工病假期间受限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保胎参照病假。《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 “一、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据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四、不按计划生育怀孕的女职工,其保胎、病假休息和生育时的待遇,仍按省、市现行的有关规定办理。”

3、病假报酬有规定:《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9、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按此规定,超期应不享受。

4、不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不享受相关待遇,即社保机构是不出钱

的。《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除征收社会抚养费外,给予以下处理:(一)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和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二、如果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孕期妇女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并且,

第39条规定的解除权的行使,不受孕期的限制。

2、如果公司相关制度规定,不符合请假规定条件,擅自不到的,算作自动离职的话,也可以自动离职来处理。

孕检怎么算病假 第四篇_有关怀孕请假的劳动法常识

怀孕请假 劳动法

1。国家规定的婚嫁只有三个月,晚育的一般增加一个月。

2。现在请假只能作为病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只有病假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同意最终取决于公司。

3。按照规定,对于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即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跟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

4。工作岗位没法保证,特别现在的竞争社会,很少有公司虚位以待的。

1. 要求该女职工提供医院的病假条。如果不能提供就按旷工处理,

【孕检怎么算病假】

执行公司的规章制度。提示:最好在公司的规章制度中有条款规定

公司有权要求员工到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诊断,否则视为严重违法公司规章制度。

2. 如果确有假条,工资按照病假工资处理。

目前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领取的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扣除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后,低于本市当年最低工资标准80%的,按照最低工资标准的80%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确定该女职工的医疗期。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

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主要结合以上两条确定医疗期。

<根据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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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以向单位请病假.待遇之类的按照病假来.本人认为单位应予以体谅.

<劳动法>

第二十九条

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我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女员工在怀孕期间可以享受至少3个月的带薪假期。企业不能因此对女员工进行处罚,例如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扣发工资。否则即构成劳动违法行为。因此,你可以向企业负责人提出请假申请,并不需要自动辞职。

如果企业对你的申请不予批准或者因此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你可以到企业所在地劳动监察部门(一般为劳动监察大队,设立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反映或者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劳动监察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后,企业必须遵守,否则将导致对其的罚款等。如果你对劳动监察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的话,也可以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进行解决。

第六十一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0天的产假。

第六十三条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1。国家规定的婚嫁只有三个月,晚育的一般增加一个月。

2。现在请假只能作为病假处理,需要注意的是医生只有病假的建议权而没有决定权,是否同意最终取决于公司。

3。按照规定,对于病假有医疗期的规定,即在医疗期内休病假的,公司不得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医疗期的长短跟你在该公司工作的年限有关。

4。工作岗位没法保证,特别现在的竞争社会,很少有公司虚位以待的。

孕检怎么算病假 第五篇_2016医保局年绩效管理方案

为加大我局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工作效能,体现奖优罚劣、奖勤罚懒的原则,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根据全市绩效管理工作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绩效管理工作对象

全局干部职工为我局绩效管理工作对象。

二、绩效管理工作内容

本方案主要考核岗位职责完成情况,总考核基准分为100分,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综合性工作10分,第二部分为机关作风20分,第三部分为业务工作70分,第四部分为其他加减分因素,分数不限。

(一)综合性工作(10分)

1、计划生育工作计3分。能认真贯彻落实计划生育法规、规章,做到计划生育率、环孕检率、“四术”落实率和及时率100%,未出现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发现一起扣3分。

2、综治、信访、维稳工作计3分。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认真处理群众来信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全年实现“九无”,即无火灾事故、无触电事故、无工伤事故、无爆炸事故、无偷盗事故、无刑事犯罪、无治安案件、无越级上访、无群体性事件。因科室或个人失职造成非正常性上访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不得分,其它发生一次扣0.5分。

3、廉政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计4分。做到依法行政、文明服务,坚决执行廉洁自律的相关规定,未发生以权谋私、“吃、拿、卡、要”以及其它违规行为计3分,查实一次不给分;积极参加局组织文体活动计1分,不按规定参加不给分。

(二)机关作风(20分)

考核基准分20分,无违反机关作风的得满分20分,有违反机关作风的实行扣分制。

1、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不迟到,不早退。不按时上、下班的,每次扣1分。

2、工作敬业、尽责,热情服务,上班期间不准玩游戏、炒股、看电视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上班期间玩游戏、炒股、看电视等做与工作无关的事项被发现的,每次扣5分;被工作对象投诉属实的,每次扣10分。

3、积极准时参加局里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含科室组织的学习)等活动,有学习笔记或心得体会。无故缺席或不按时参加局里组织的会议、学习、培训等活动的,每次扣1分。

4、规范职工请假制度。请假1天以上(含1天)应填写正式书面请假条,分管领导审核,局长审签,办公室负责登记备案。全年事假累计不超过7天,第8天起计入公休假(公休假期满后,因事请假的,每天扣1分);病假按事假程序申请、审批,病假结束后,凭疾病证明或病历等有效证明到办公室销假,病假不计入事假和公休假;不按程序履行正常请假手续,不在岗半天的,每次扣2分;不在岗一天的,每次扣5分。

5、合理规范安排职工年休假。各科室由每年3月1日向局办公室提交本科室职工年休假安排表(原则上同一时间段最多安排2人休假,同一科室只能安排1人休假)。职工本人实际执行休假时,必须填写正式书面假条,由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再由局长审批。未经领导批准擅自休假的,每天扣1分。

6、坚持节假日值班制度。节假日值班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值班期间发现重大情况必须及时向领导报告。节假日期间值班人员因不坚守工作岗位,或发生重大情况不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的,每次扣5分。

(三)业务工作(70分)

按时完成各自职责范围内工作任务的得满分70分,未完成工作任务的,按照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扣分,扣分以扣完该项工作考核分为限,不挤占其他工作考核分。

1、办公室:考核分70分

(1)负责综合协调局机关日常工作(10分);

(2)负责局机关各项工作制度、文件的起草、制定(15分);

(3)负责全局政务、机关会务、人事、工资、职改及公务接待、后勤保障工作(20分);

(4)负责文秘、综治信访、信息宣传、机关财务、计划生育、廉政建设、十大体系建设及组织开展党组织活动(15分);

(5)负责局机关日常及年度目标考评工作等(10分)。

2、职工保险管理科:考核分70分

(1)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参保组织管理工作(20分);

(2)负责职工团体补充医疗保险大额医疗费的审核及报送、居民医疗保险转市外医院医疗费的核报、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工作(15分);

(3)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监管、考评工作(10分);

(4)负责统计报表编报工作(15分);

(5)负责国有困难企业、农林水及大集体企业职工参保资料审核上报工作等(10分)。

3、基金管理科:考核分70分

(1)负责职工医疗、居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核算、管理及各种保险待遇拨付工作(20分);

(2)负责年度基金的预(决)算(5分);

(3)负责基金财务记帐工作(10分);

(4)负责向有关部门报送规范的会计报表及有关资料(15分);

(5)负责收费票据的领取、发放、管理、核销工作(10分);

(6)负责开具职工医疗、居民医疗、工伤、生育保险费票据工作等(10分)。

4、居民保险管理科(含信息中心):考核分70分

(1)负责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20分);

(2)负责职工、居民医保卡制作、发放、管理工作(15分);

(3)负责职工、居民医保卡(证)工本费收取及开票工作(5分);

(4)负责城镇职工、居民保险个人帐户划拨工作(10分);

(5)负责定点零售药店监管、考评工作(10分);

(6)负责医保信息系统的维护工作(5分);

(7)负责新增医保“两定机构”医保系统的安装、调试工作(5分)。

(四)其他加减分因素

本项考核主要以上级部门评定结果、领导评估和社会反映情况为依据,在考核基准分100分基础上适当扣分,不另行加分,减分上不封项。

1、奖励

(1)业务工作奖励。因个人工作能力出色,经办的业务工作被我市、市、省、国家有关部门评为先进,评先部门如有物质奖励的,局里再给予等额的奖励,如无物质奖励的,局里按以上等级至少给予300元、500元、800元、1000元奖励。

(2)信息报道奖励。在我市、市、省、国家级媒体刊登信息的,分别给予撰写者每条30元、50元、80元、150元的奖励;在我市、市、省、国家级媒体刊登业务论文(1000字以上)的,分别给予撰写者每篇60元、100元、160元、300元的奖励。

2、减分

(1)发现有吃、拿、卡、要,以权谋私等违反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经查实的,违反一次扣10分,有损单位形象的,每次扣15分。

(2)在局机关急、难、险、重工作任务中不服从工作安排,或拒不完成的,每次扣10-20分。

三、考评办法

1、成立绩效管理考核领导小组。成立以局长为组长,局领导班子成员为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年度目标考核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办公室的领导每月不定期抽调各科室的人员对全局执行目标考核情况予以督查,局办公室负责协调目标考核工作以及平时督查的备案工作,每月通报一次目标考核情况。

2、考评方式:

(1)局长、分管领导就各自布置的工作予以备案核查,每月梳理一次工作欠帐情况,查找问题源头,办公室定期予以登记。

(2)科室长在完成领导布置工作的同时,统筹、合理、有计划安排好本科室业务工作,并予督促落实,对科室成员期限内工作不能及时完成的予以登记(未登记且工作未落实的,由科室长负全责),每月定期交办公室登记汇总。

(3)办公室负责每日的纪律考勤及上传下达工作,对照考评内容督促检查及备案登记,做好评分、考核、奖惩等梳理工作。

(4)办公室监督考核不严,出现人情考核或不按制度考核的,追究办公室责任。

四、考评结果的应用

1、作为干部职工年度评先评优的依据。个人实际总评得分前4名的为局机关工作先进个人(但不能低于80分),给予物质或每人300元不等的奖励;如果全部职工实际总评得分都低于80分,局机关不评先进个人,上报上级有关部门评优评先的候选人按分数高低排序推荐产生,最后被、省、国家有关部门评为先进的,局里分别给予500元、800元、1000元的奖励。

2、作为干部职工年终计发奖金的依据。局机关年度有奖金或其他物质奖励的(以下均简称为奖励),以绩效考核为基础,按考核基准率乘以平均奖计发,即:奖金=平均奖×考核基准率(考核基准率=实际等分/平均得分),领导按局平均奖金核发。

年度无奖金核发的,局机关将单独建立考核基金1000元/人.年,用于考核奖惩兑现,计算方法同上。若可发加班工资的,考核基金从加班工资中提取。

3、凡违反了一票否决有关事项的职工,除按相关规定处理外,还将扣除该个人年度全部奖金(奖励)。

孕检怎么算病假 第六篇_2016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第1篇: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

案件类别:解除劳动合同纠纷经济赔偿金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纠纷协商一致违法解除

申诉人:王某

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

一、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2016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2016年8月1日,王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无传染性),医师开具的治疗期为9个月。2016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16年1月31日,公司以双方合同已在2016年12月31日终止为由,不让王某继续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16年12月31日(即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地产公司仅支付王某2016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则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过低,经与公司协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审理结果

申诉人称:本人于2016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2016年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3620元,加佣金。双方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16年8月1日,本人被确诊为肺结核,医师开具医疗期为9个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16年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动合同终止了,不让本人继续上班。2016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本人不认可单位支付的标准,协商未果、。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北京某地产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67664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3832元;2、支付2016年1月1日至2月7日工资15071元及25%经济补偿金3767、75元;3、支付2016年年终奖工资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

被申诉人辩称:认可申诉人关于入职时间、岗位及工资构成的主张,但不认可申诉人主张的具体工资数额。申诉人享受佣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终奖。被申诉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已经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且申诉人出勤至2016年12月31日,当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就有关未结算的佣金、工资及补偿金等进行了协商,签署了书面协议。因此,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仲裁经审理查明:申诉人2016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诉人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佣金按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工资结算至2016年12月31日,申诉人2016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申诉人在职期间从未休过病假,2016年8月1日起,申诉人在医院治疗,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传染性,因此继续在公司上班。被申诉人在2016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过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诉人仍正常上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2016年2月17日签订了《关于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被申诉人依据该《意见》向申诉人支付了8458元的终止合同补偿金、2016年佣金8769元、终止合同通知期工资4620元、医疗期及医药补助5个月工资23100元。申诉人所在部门其他7名员工均领取了年终奖金4620元。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及考勤记录。被申诉人否认申诉人2016年1月和2月存在销售额,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16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另查明,被申诉人每月28日支付申诉人上月全月工资和岗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诉人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16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又申诉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诉人关于申诉人该期间不存在销售额的主张,故申诉人不享受2016年1月和2月的佣金待遇,该期间工资依照4620元固定工资标准支付。

被申诉人未就其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提供证据,又未提供申诉人2016年1月、2月的考勤记录,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诉人关于工作至2016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诉人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让其上班的主张。由于被申诉人未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且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认定2016年12月31日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2016年2月17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由于申诉人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被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认定被申诉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97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此前已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8元和终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应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总额中予以扣减。

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不享受年终奖金及核算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部门其他7名员工已领取年终奖4620元的主张提出异议,据此,本委对申诉人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及其部门人员领取数额的主张予以采信,对申诉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终奖金46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诉人未及时支付年终奖的行为构成拖欠,应加付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016年9月7日,仲裁委作出如下裁决:

一、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2016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间工资7168、9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92、24元;

二、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3543、77元;

三、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2016年年终奖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

四、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双方均未提起诉讼。

三、评析意见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16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者继续履行,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16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续签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选择和协商的余地,是单方解除,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根据劳动者已经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而自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第2篇: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

经济补偿金,往往是职场人士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时的一个焦点。很多职场人士知道被侵权可以获得相应的补偿,但对其支付情形、计算方法等不甚了解,结果或是丢掉了应有的权益,或是漫天要价造成不必要的纠纷。那么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提前解约可获经济补偿

典型个案:

番禺区王先生与公司签订三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今年4月31日,由于各种原因,公司提出与王先生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王先生同意了,他咨询自己可拿到多少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由于单位原因提出与劳动者解约,单位一般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这是没有疑问的。2016年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对以往的规定进行了多方面完善补充,因此在计算标准上,往往要考虑跨2016年的问题。如果是2016年之后签订合同,直接按《劳动合同法》的标准计算。王先生的个案中,存在分段计算的问题。

在2016年1月1日之前,支付经济补偿金适用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1年的按1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2016年1月1日之后,适用《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王先生2016年9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工作1年3个月,根据原规定应当得到相当于两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4月31日工作两年4个月,根据《劳动合同法》应当得到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两者相加,便是其应得的总的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期满也有补偿金?

典型个案:

白云区某公司职员李先生2016年与公司签订了5年期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本月底就要到期。近日,公司书面通知李先生合同期限届满后不再续订劳动合同。李先生问:劳动合同期满,是否有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合同期满,能不能拿到经济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2016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前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年限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新规定,这体现了企业对长期服务员工的一种补偿机制。这一经济补偿金是从2016年1月1日起算的,其标准按一年一个月工资计算。

上述李先生自2016年与公司签合同,按相关规定,从2016年1月1日起算到今年5月份合同期满,共两年零5个月,他可获得两个半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不称职被解约有无补偿金?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如何计算?

典型个案:

广州市越秀区某公司职员罗小姐已经工作多年,公司新调任的部门经理来了之后,提出很多“新思路”,由于罗小姐文化素质不高,适应不了。公司认为,罗小姐工作能力跟不上新要求,属于不称职,以此提出要与她解约。罗小姐咨询:自己没有功劳也有苦劳,能否得到经济补偿金?

维权指导:

这方面,《劳动合同法》是有明确规定的。如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也就是说,如果员工因不胜任工作而被解约,需要经过培训、调整的过程,并且要提前30天通知。这是防止用人单位滥用“不称职”的理由随意解雇劳动者。同时,《劳动合同法》规定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体现了对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利益的适当保护,也是合理的。

因此,上述罗小姐可以获得经济补偿金,其标准可参照上面的案例进行计算。

##第3篇: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范本

甲方(用人单位):____________

乙方(劳动者):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签订为期___年、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现乙方向甲方提出申请,要求提前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甲方同意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经双方充分协商,就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合同。

1、双方一致同意于___年___月___日解除劳动合同,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终止;

2、因是乙方提出与甲方解除劳动合同,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甲方不需要向乙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乙方知悉《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不要求甲方支付经济补偿金、赔偿金等费用;

3、甲方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至本合同签订之日起终止;

4、甲、乙双方在此确认: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已依法签订了书面的劳动合同,甲方依法履行了义务,包括乙方应享有的社会保险、劳动保护等。双方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解除劳动合同之日前的劳动报酬(含加班工资、奖金、补贴等)已结清。乙方不再因为原劳动合同的履行、解除,向甲方要求支付其他任何费用、补偿或赔偿;

5、乙方应在本合同签字后七日内与甲方有关部门(原所在部门、劳资、财务、后勤等)办理完工作交接、物品归还、账务交接、偿还财务借款等事项。如有乙方负责办理的对外业务没有清算完毕,乙方应负责将往来账目核对清楚,并将由对方盖章、签字确认的对账单(或欠款证明)交甲方财务部门。否则,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

6、劳动合同解除后,乙方仍负有保守所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包括本合同内容)的义务,不得泄露给任何第三方,否则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元。乙方在解除劳动合同之前与甲方签订了《保密合同》、《竞业禁止合同》的,仍应遵守原合同的约定;

7、乙方办理完各项交接之后5日内,甲方向乙方提供包括解除劳动合同在内的相关证明。乙方应于劳动合同解除后15日内到甲方办理相关转移手续,逾期不办责任自负;

8、甲、乙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对甲方进行诋毁、诽谤、恶意中伤、及任何有损甲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否则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相应的法律责任;

9、本合同经甲方盖章,乙方签字后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一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日

##第4篇: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解除的补偿

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操作指引(一)

一、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24种情形

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在22种情形下,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一)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10种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一)项)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二)项)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三)项)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四)项)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一)项)

6、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即第二十六条第(二)项)

7、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五)项、第二十六条第(三)项)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式第(六)项)

9、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一种情形)

10、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的第二种情形)

11、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五条第(五)项)

(二)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有8情形:

12、用人单位提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13、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

14、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二)项)

15、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y/39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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