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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

时间:2017-06-29   来源:怀孕前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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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办理程序

参保的生育女职工待遇的办理程序

女职工怀孕后,须在产前由单位经办人持《咸阳市生育保险费用申报表》、医院出据的怀孕诊断证明及女职工本人身份证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用人单位足额缴费,由用人单位经办人持以下相关材料在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生育保险相关待遇。

计划内一孩的需提供:

1、分娩医院签字盖章的《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一孩生育证明;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6、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产科住院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若是剖宫产还应提供麻醉同意书、手术签字单、手术记录); 7、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

计划内二孩的需提供:

1、分娩医院签字盖章的《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原件;

2、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县级以上计生部门签发的); 3、婴儿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产科住院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若是剖宫产还应提供麻醉同意书、手术签字单、手术记录);

6、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

婴儿死亡的需提供:

1、分娩医院签字盖章的《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内生育证明; 3、医院出据的死亡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部门出据的死亡证明;

4、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产科住院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若是剖宫产还应提供麻醉同意书、手术签字单、手术记录);【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

6、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

流产、人工终止妊娠的需提供:

1、接诊医院签字盖章的《咸阳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卡》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手册原件及复印件或计划内生育证明; 3、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医院加盖公章的住院病历复印件(病历首页、入院记录、出院记录、产科住院记录、手术记录、临时医嘱、长期医嘱)/医院盖章的门诊病历原件;

5、住院医疗费用结算票据/门诊医疗费用结算票据原件。

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二):生育保险个人申报档案

生 育 保 险

个 人 申 报 档 案

第( )袋 共( )袋

单位名称: 交接单编号:

经办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日期:

注:将此档案封面粘贴在生育保险申报档案袋封皮上

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三):生育保险待遇审核所需材料

一.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鞍山妇儿医院,鞍山中心医院,鞍山中医院,鞍山二院,鞍山三院,鞍山铁东总医院,鞍山双山医院,鞍山铁西医院,鞍山长大医院,鞍山德馨医院,鞍山灵山医院,鞍山金普医院,鞍山立山区医院

二 办理业务时间为每月11-15日

三 所需资料

1生育的:医疗保险IC卡,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即一孩登记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定点医院诊断书、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收据),病人费用清单(用药明细),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写明账号、开户银行、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出生前10个月的缴费单复印件及办理报销手续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例如2014年1月1日出生,出示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的缴费单复印件)。

生育的:用人单位需上交工伤生育审核处的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即一孩登记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定点医院诊断书、收据原件(包括产前检查收据),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写明账号、开户银行、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2男护理假的:医疗保险IC卡,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即一孩登记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原件及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写明账号、开户银行、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出生前10个月的缴费单复印件及办理报销手续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例如2014年1月1日出生,出示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的缴费单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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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护理假的:用人单位需上交工伤生育审核处的材料:【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即一孩登记单)、新生儿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复印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写明账号、开户银行、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3流产的:医疗保险IC卡,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即一孩登记单)、街道和单位出据的无孩证明,门诊病志或出院小结,定点医院诊断书、收据原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写明账号、开户银行、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参保单位申报表、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复印件及原件(出生前10个月的缴费单复印件及办理报销手续近两个月的缴费单原件。例如2014年1月1日出生,出示2013年4月至2014年1月的缴费单复印件)。

流产的:用人单位需上交工伤生育审核处的材料:

生育保险待遇审核表,生育证明(即一孩登记单)、街道和单位出据的无孩证明,门诊病志或出院小结,定点医院诊断书、收据原件,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单(加盖单位财务专用章,写明账号、开户银行、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

四 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单于核销次月

取。

日在工伤生育审核处领11-15

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四):生育保险待遇申请审核表

淮安区职工生育保险生育待遇申请审核表

注: 1、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实行持卡定点医院结算。

2、预产期提前1周或入院3天内持定点医院网上开通资料来区医保处办理开通手续。 3、生育保险持卡结算的定点医院:淮安市妇幼保健院、楚州医院、淮安区妇幼保健院。 4、在定点医院住院未持卡结算的费用一律不予报销。

【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

5、生育津贴及非定点医院生育费用申报由参保单位统一办理。

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五):2016生育保险待遇审核、复核经办流程介绍

一、生育保险待遇审核 (一)定点医疗机构医疗费用审核 1.申报登记

(1)申报登记岗受理定点医疗机构报送的医疗费用申报资料,确认申报资料的真实、准确和有效性。填写《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一式两份,经申报、接收双方签字后,一份留存,另一份交定点医疗机构。

(2)依据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申报资料,查对信息系统上传的数据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初审。

定点医疗机构在申报时需提供《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产前产后检查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门诊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申报汇总单》、《乌鲁木齐市生育保险并发症住院费用申报单》。

申报资料包括:

①生育住院:出生医学证明复印件、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生育出院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②生育门诊: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对应明细、生育门诊结算单(加盖医院专用章)。

③生育并发症:出院证明书或诊断证明书原件、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原件、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

(3)对申报资料进行分类登记,将申报材料交待遇审核岗审核。

2.费用审核

(1)生育审核岗依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资料,认真核对社保系统内医疗机构住院及门诊上传信息;严格按照《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目录、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及标准审核参保人员就医的医疗费用、住院天数、费用明细等数据信息。审核无异议的,建立对应的医疗费用支付审核帐;对审核存在疑义的,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告知稽查审计科协助实地核查。

(2)经审核准予支付的费用,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章”,同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资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复核。审核未通过的及时与定点医疗机构沟通了解情况,对确属违规的费用,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按拒付处理。

(3)按申报单位建立相应医疗费用审核台帐,同时做好记录。审核中要求每笔医疗费用的申报汇总金额、拒付金额、结算支付金额等数据要逐一对应。

(二)个人现金医疗费用审核

对参保单位、托管单位或个人申报的住院、门诊等医疗费用,通过审查资料和查询系统内相关信息,符合初审条件的予以申报受理。对不符合现金申报条件的,应拒绝受理并告知政策规定。对不完全符合报销政策,医疗费用异常等有疑问的费用,申报后提交生育专家会议确定。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按报销规定及经办流程予以支付结算。

1.申报登记。申报登记岗对管理单位或申报人提交的就诊发票及对应清单、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出院诊断证明,参保缴费、医疗备案等信息进行审查,手续齐全且符合规定的,由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及时办理。

2.费用审核。生育审核岗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生育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建立审核帐,对有疑问的医疗费用,提交科室讨论或书面提交生育专家医疗费用会审会议确定。打印《医疗费用审核单》一式两份,由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待遇审核章,交申报登记岗登记并将《医疗费用审核单》及申报材料一并提交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审核未通过的,填写《医疗费用拒付通知书》,将申报材料退回管理单位、社区或个人,并说明理由,给予拒付处理。

二、生育保险待遇复核

(一)生育待遇复核受理

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对审核部门提交的生育费用证明材料进行复核,发现审核有误的费用,应将有关凭证资料退回待遇审核部门重新审核,复核内容如下:

1.参保人员申报资料是否齐全;申报是否超过期限;申报资料的个人信息与社保信息系统的个人信息是否一致。

2.查看申报的生育医疗费用与已支付的记录是否重叠;就医的医疗机构是否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生育医疗费用人员是否符合政策规定范围;特殊情况报销生育费用有无审批依据。

3.核查《生育医疗待遇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审核人员是否签字盖章。

(二)生育医疗费用复核

1.待遇复核岗依据《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发票和诊断证明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确认凭证材料无误。

2.待遇复核岗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生育保险住院医疗费用汇总表》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办理结算手续。

3.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复核,生育定点医疗机构每月的20日至30日,凭《生育医疗费用申报交接单》到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复核科领取《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办理财务结算业务。

(三)生育津贴待遇复核

1.按照《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及费用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乌劳[2016]119号)的要求,每月1号到10号协助生育保险处、审核科、稽查科到街道办事处、社保分局、生育定点医疗机构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个人生育保险待遇电子发放信息的准确性,发票和诊断证明上注明的生育和计划生育手术类别的真实性进行抽查核实。

2.根据工伤、生育保险待遇审核科提交的《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进行交接和批量复核工作,待遇复核人员依据《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审核单》检查生育人员基本信息、单位缴费、单位上一年度基数等信息确认无误后,复核人员在《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上签字,建立支付计划,打印《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一式两份,由复核人、科长签字并加盖生育保险待遇复核专用章。

3.将《生育待遇津贴批量支付计划单》提交基金管理科做批量发放,将支付计划单及一份待遇审核单交单位或个人留存。

(四)资料凭证交接及内审档案管理

1.复核登记岗将《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津贴批量复核单》、《生育待遇医疗审核单》及有关申报材料进行登记后,与科室档案管理员交接。

2.档案管理岗对档案材料进行内审,内审无疑义的整理装订后,按时移交档案管理科。

3.每月待遇复核岗与待遇审核岗核对生育待遇享受人数及发放金额,并与基金管理科对帐,建立《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台帐》,做好当月《生育保险金支付平衡表》。

(五)支付结算基金管理科支付结算(发放)岗依据工伤、生育待遇复核科提交的《支付计划批量汇总单》或《生育待遇支付计划单》,《生育待遇医疗支付计划单》,做生育保险待遇的支付结算及发放。打印《交接单》或《交接汇总表》一式两份,由经办人、科长签字,报分管领导签字后,方可将生育待遇提交做支付结算和发放处理。

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六):2016潼关县职工生育保险介绍

生育保险参保范围

我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用人单位)都应依法参加生育保险并为全体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的缴纳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缴费费率为:财政全额供养的用人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4%征缴;其他用人单位建立生育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其基本费率为0.8%。经办机构以用人单位连续三年的收支比为基准进行费率考核调整,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50%以下的,费率由0.8%下调至0.4%;用人单位三年内支收比在150%以上的,费率由0.8%上调至1.2%,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缴费费率统一下调50%。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待遇申报条件

用人单位按规定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的职工,发生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胎的,待遇与第一胎相同。

待遇申报程序

(一)参保女职工妊娠后,由单位经办人持生育职工身份证、准生证、妊娠诊断证明、单位参保证明、两张一寸照片到单位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经办机构审核无误后发放《生育保险卡》。

(二)参保女职工持本人身份证、《生育保险卡》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分娩、流产或引产。

(三)生育职工终止妊娠或计划生育手术医疗终结后六个月内由单位经办人持以下资料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申办待遇:职工生育保险卡、生育保险单位证明、职工生育保险费申报表、结算单据原件、诊断证明、出生证明、病历首页、费用明细清单、生育职工夫妻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准生证,有独生子女证,携独生子女证原件及复印件。

(四)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职工生育待遇申领材料后,应及时进行审核。【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

(五)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的,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细则》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

下列情形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一)未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的;

(二)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

(三)生育、终止妊娠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超出待遇审核期限,逾期办理的;

(五)未在参保地经办机构登记备案的。

保险待遇

1.生育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用人单位)定期结算。其中顺产标准为:三级医院(市级公立)2200元;二级医院(县属公立)1800元;乡镇及其他卫生院1400元。剖宫产标准为:三级医院5000元;二级医院4000元;乡镇卫生院3200元。

2. 产前检查费:定额5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3.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怀孕未满四个月(含四个月)流产的500元;怀孕四个月(不含四个月)以上流产的800元;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发生计划内生育的,给参保职工发放一次性生育补贴1000元,由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结算。

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七):2016广州市生育保险新政策

市生育保险新政本月1日起开始实行

生育保险就医确认 可找定点医院搞掂

生育保险的就医凭证,在首诊医院就能办理,怀孕12周开始就能享受生育保险提供的产检保障……《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办法》)10月1日起开始实行,相关的生育保险参保人待遇标准也有了新的变化。那10月1日以后参保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近日,市医疗保障局发布相关指引进行详细解读。

门槛降低 不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

《办法》规定:用人单位已为其全部职工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不受缴费满1年的限制),其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相应的生育保险待遇。一是缴纳生育保险费不满1年的参保人,可在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之后申请报销生育医疗费用,限额支付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80%。二是对未办理就医确认手续或未按规定就医的,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可凭相关资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生育医疗费用补贴。补贴限额标准为本市同等级定点医疗机构定额结算标准的60%。

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等人群也能享受

享受人员范围也有所扩大,新增以下三类人群可享受生育保险医疗待遇:

一是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

二是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规定享受本市生育保险医疗待遇的职工;

三是在本市领取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发生的符合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者。

同时,《办法》还明确了在本市用人单位合法就业并按规定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的外国(境)籍人员如何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就医确认 不用再找医疗保障经办机构了

以往生育保险就医凭证(生育保险卡)必须经过人社局审批,这往往需要耗费一周以上的时间。据介绍,自10月1日起,广州生育保险就医确认,统一前移至生育保险定点医院。

据悉,生育保险参保人在本市生育保险定点医院产检及分娩或者计划内终止妊娠,可直接在其选定的生育保险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手续,由医院直接通过系统申办。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在一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结果,由医院为参保人打印《广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就医确认回执》(简称《确认回执》)并贴上参保人本人照片,同时盖上医院业务章。此《确认回执》为参保人生育就医的凭证,参保人无需再专程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注意:在异地产检和(或)分娩的,以及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的生育就医确认办理,还是需要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另外,需变更生育保险选定医院的也需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办理。

怀孕满12周后即可办手续享受相应待遇

产检由妊娠满16周起提前至满12周,也就是说,女职工怀孕满12周后即可到定点医院办理就医确认享受相应的生育医疗待遇(原为妊娠后16周)。同时,更加明确和细化了产检的常规项目和备选项目,并确立了可由医疗学者根据产科医疗常规和产妇的实际情况确定产检项目、产检次数的机制,避免了生硬规定,既可满足“人性化”实际需求,又合理利用医疗资源。

个人生育保险状态已审核(八):2015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汇报

计生工作是关系到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一年来,我们按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的有关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切实抓好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具体工作如下:

一、建立领导机制,强化责任落实

按照区政府与我局签订《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我局首先在全体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职工中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理解、支持并积极参与。局党组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把目标责任书的政策宣传、就业信息服务、社会保障等任务层层落实到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劳动争议仲裁院、劳动就业管理局,并就落实工作提出明确要求,与劳动保障业务工作一起部署安排,一起督促落实。

二、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推动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今年以来,我局在实行企业社会保险和劳动就业管理工作过程中,按照与区政府签订的计划生育责任书的要求,发挥优势做到尽职尽责、管理到位、狠抓"死角",全力构造和编织劳动保障"安全网",初步实现了老有所养,病有所医,生育、失业有所保障。

1、医疗保险,计生费用得到保障。

积极协调医保、社保对女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费用,包括流产、生育、上环等费用也在今年纳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中。参加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生育或流产领取生育保险金时,对她们的待遇资格进行严格审核,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才能领取生育保险金。凭计生部门出具的《生育证》、《独生子女证》和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其他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证明》或《流产医学证明》等相关证明,方可报销因生育或流产产生的医疗费用。这一举措,大大地激发了企业职工遵守计划生育国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my/3530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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