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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时间:2018-06-20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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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一篇_大学生创业基金申请条件和方式

大学生创业项目申请

一、申请条件

1、基金支持对象:基金支持诚信守法、品学兼优、能够按时完成学业、具有创新创业精神、勇于挑战自我的大学生进行科技创业活动。

2、具体界定条件为:(1)上海市列入自主择业范围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外地高校上海户籍的应届毕业生,但不含专业学位学生、定向生和委培生等);(2)在读硕士、博士研究生(不含单考生、定向、委培生、博士后、非全日制MBA、EMBA等)。

二、资金支持方式

1、基金资助方式:基金以投资资助形式,资助符合申请条件的大学生作为主要发起人、依托自主研发的技术成果初次创办科技型企业。基金在其资助企业中所占股权不参与分红。

2、基金资助周期:基金资助项目周期一般为两年。

3、基金资助金额:基金依据各项目技术成果、市场需求等情况决定投资额度。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一般不高于30万元。

三、项目申请

项目申请人通过虹口区科委网站下载项目申请文件并填写申请表,经所在学校主管部门推荐(盖公章),向虹口区科委提交身份认定材料和项目申报材料。具体递交资料有:

(1)项目申请表

(2)创业计划书

(3)创业人的投资资金额及相关证明

(4)毕业证书、学位证书、身份证、在沪居住证明(复印件)

(5)其它证明材料,包括专利证书、科技查新报告、技术鉴定材料、创业培训证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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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目评审

1、项目申请人提供申请材料,进行项目预审;

2、申请人的创业计划进行论证,提供专家意见;

3、根据专家评审意见,进行项目审批,确定项目资助金额;

4、对于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创业者签订创业投资协议。

五、具体工作时间安排

1、报名和咨询:即日起接受基金申请咨询,进行项目登记

2、提交申请材料:

(1) 工作日中提交申请材料

(2) 申请材料递交方式:所有材料装订成册,包括正本一套、副本(复印件)二套、电子文档一套。

(3) 由申请者交虹口区科委、上海大学科技园区

3、评审答辩:组织专家评审和答辩,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二篇_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科教兴市主战略,进一步完善本市科技创新体系建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试行)。

第二条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以下简称“创业基金”)是鼓励大学生依托科技自主创新、自主创业,培育技术创新人才,拓宽大学生就业渠道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 资金来源与用途

第三条 创业基金主要来源于上海市政府财政专项拨款。资金规模为1.5亿,分三年实施,每年5000万元。

第四条 创业基金鼓励上海市高等院校、区县政府出资配套,吸纳社会资助。

第五条 创业基金主要分“种子资金”、“创业资金”两种类型,用于培育大学生自主创新、创业能力。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能

第六条 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创业基金的主管部门,并联合设立创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创业基金的年度计划安排、立项审批、监督管理等重大事项的决策,制订资金具体管理办法。

第七条 管委会下设创业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基金办”),是创业基金的常设管理机构,负责创业基金的日常管理,编制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定期向管委会作工作报告

第八条 管委会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负责创业基金的资金管理;委托上海科技投资公司与有关高等学校组建面向全市的创业基金项目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委托机构”),并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九条 关于委托机构条件:必须依托大学科技园的创新、创业服务环境,落实有关创业基金的配套资金(不少于50%匹配),设立独立的项目管理、资金管理部门;提供大学生创业过程的相关培训、

咨询服务。

第四章 支持对象与支持方式

第十条 创业基金面向本市高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应届毕业生(含毕业阶段在校生和离校应届毕业生)、在读硕士、博士生及其所创办的企业(含上海户籍外地高校的专科、高职、本科生、硕士、博士研究生)。

支持对象的基本条件如下:

(一)身体健康,品学兼优,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科技创新能力;

(二)原则上必须完成学业,提供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提供在沪居住证明;

(三)申请项目需符合国家、本市产业导向与就业需求,具有一定的技术先进性与开发价值;

(四)无不良信用和违法纪录;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十一条 根据项目的不同特点,创业基金分为“种子资金”和“创业资金”两种方式支持大学生的技术创新与创业活动。

(一)种子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从事高新技术领域的技术、产品研发,以形成自主知识产权,为创办企业及科技成果转化创造基础来源。

2、支持经费一般项目不超过10万元,重点项目不超过20万元。

3、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4、探索投转股的项目投入机制。

(二)创业资金(实施细则另定)

1、以无偿资助或投资资助方式,支持大学生依托自主技术成果创办企业(包括创办创意类、科技咨询服务类企业);

2、一般项目支持经费不超过30万元。

3、创办企业者,必须有不低于申请资助经费30%的自筹资金;

4、项目实施周期一般不超过两年。

5、探索有偿资助或投转股的投入机制。

第五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符合创新基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大学生按申请要求提供相应的申请材料,经所在学校校内主管部门推荐(需盖公章有效),向委托机构提出申请。实施常年受理。

第十三条 委托机构必须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负责受理全市创业基金项目的申请。

第六章 审理与审批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三篇_2016年在上海创业的优惠补贴政策

2016年在上海创业的优惠补贴政策

在上海创业都有哪些优惠补贴政策?

上海职能委办创业优惠政策

1、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将小额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创业后三年以内的创业组织,担保金额最高为100万元,其中10万元以下的贷款项目可免予个人担保,并根据创业组织在贷款期间吸纳本市劳动力的情况,给予贷款贴息的扶持。

2、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指出“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 ’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并规定,对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收费。

3、共青团上海市委开展“春暖浦江”行动,针对大学生创业可能遇到的资金难问题,将筹建上海青年创业基金,并积极与各银行合作,推进多项青年创业小额贷款项目,并专门建立青年创业小额贷款绿色通道,由专业人员为青年创业企业提供全方位金融服务。

区县创业优惠政策

浦东新区创业优惠政策

对高校毕业生到新区各创业基地创业的,只要创业项目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方向,并吸纳本市劳动者就业的,不受户籍限制,对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房租前两年予 以全额补贴。根据创业项目、创业投资规模,对高校毕业生初次创业给予5000-10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或对高校毕业生进行全额的贷款贴息。

松江区创业优惠政策

把大学生创业融资纳入政府担保贷款范围、由政府提供贷款担保等。同时,提出把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扩充到1000万元,并切实用足用好,确立“至少要比以往翻一番、扶持更多的创业项目”的目标。

徐汇区创业优惠政策

对区域内35岁以下的青年,将鼓励其开办微小企业或个体工商企业,如果他们注册在徐汇区,政府给予一次性开办费15000元,以及2000元/年的场地费补贴和50%的社会保险费补贴。

杨浦区创业优惠政策

对大学生创业特别推出十项综合扶持政策,包括免费“创业教练”指导;提供人才引进、居住证办理、档案托管、人事代理等配套服务;录用本地区“双困”失 业人员,给予社会保险费补贴和交通费、午餐费补贴等。已毕业大学生作为在职人员创业的,可享受专项贷款政策。大学生创办的企业优先录用当年本区经职业培 训、职业见习的青年,与其签订一年(含)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金、按2000元/人的标准给予一次性用工补贴 非营利性组织政策

1、早在2006年,由上海市科委、教委联合牵头,成立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该基金会已设立九个分基金。近期,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正 式启动“上海市大学生创业见习资助”项目。通过安排有创业意愿的大学生进入创业企业见习,提高其创业能力,减少创业企业人力成本。

2、科技园区和孵化器。比如上海市科技创业中心正在贯彻落实“创业苗圃”方案,即在孵化器内辟出专门的创业场地,让大学生创业项目的“幼苗”得到创业辅导、政策、服务等各种“养分”浇灌,从而健康快速成长。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四篇_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创业计划书

项目名称: 申请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件: 提交日期:说 明 本创业计划书样本供创业申请者参考。创业项目的申请者请根据本身项目的实际情况尽量具体地陈说各方面的情况。孵化项目的申请者根据本样本的几个方面扼要叙述创业计划外,请侧重于陈说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l 项目研究的总目标和创新点,主要研究内容及所需要解决的技术难点l 项目的完成情势和考核指标;l 项目的年度计划及年度目标;l 主要参与者简介;l 经费预算和科技成果权益分配申请孵化基金额度,各参与人及基金在科技孵化成果中所占的权益比例;l 用款计划。摘 要请扼要叙述以下内容:

1. 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启动时间、主要产品/服务、目前进展。)2. 主要管理者(姓名、性别、学历、毕业院校、毕业时间,主要经历。)3. 研究与开发(已有的技术成果及技术水平,研发队伍技术水平、竞争力及对外合作情况,已投进的经费及今后投进计划)4. 行业及市场(行业历史与前景,市场范围及发展趋势,行业竞争对手及本项目竞争上风。)5. 营销策略(在价格、促销、建立销售网络等各方面拟采取的措施。)6.产品生产(生产方式,生产工艺,质量控制)7. 财务计划(资金需求量、使用计划,拟出让股分,未来三年的财务猜测和投资者回报。)一 项目概况项目名称:启动时间:预备注册资本:项目进展:(说明自项目启动以来至目前的进展情况)主要股东:(列表说明目前股东的名称、出资额、出资情势、单位和联系电话。)组织机构:(用图来表示)主要业务:(预备经营的主要业务。)盈利模式:(具体说明本项目的贸易盈利模式。)未来3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行业地位、销售收进、市场占有率、产品品牌等。)二 管理层2.1 成立公司的董事会:(董事成员,姓名,职务,工作单位和联系电话)2.2 高管层简介:董事长、总经理、主要技术负责人、主要营销负责人、主要财务负责人(姓名,性别,年龄,学历,专业,职称,毕业院校,联系电话,主要经历和业绩,主要说明在本行业内的管理经验和成功案例。)2.3鼓励和束缚机制:(公司对管理层及关键职员将采取怎样的鼓励机制和嘉奖措施。)三 研究与开发4.1 项目的研发成果及客观评价:(产品是不是经国际、国内各级行业权威部分和机构鉴定。)4.2 主要技术竞争对手:(国内外情况,项目在技术与产品开发方面的国内外竞争对手,项目为进步竞争力所采取的措施。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五篇_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 创业项目计划书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

创业项目计划书

一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启动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准备注册资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项目进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主要股东:

主要业务:

盈利模式:

未来3【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年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

二 管理层

2.1 成立公司的董事会:

2.2 高管层简介: 总经理:

技术总监:

财务总监:

XXXXX:……(自行添加)

三3.1 项目的研发成果及客观评价:

3.2 主要技术竞争对手:

3.3 研发计划:

3.4 技术资源和合作:

3.5 技术保密和激励措施:

四4.1 行业状况:

4.2 市场前景与预测:

4.3 目标市场: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研究与开发

行业及市场

4.4 市场壁垒:

4.5 SWOT分析:

五 营销策略

5.1 价格策略:

5.2 行销策略:

六 产品生产

6.1产品生产

6.2 生产人员配备及管理

七 财务计划

7.1 股权融资数量和权益:

7.2 资金用途和使用计划:

7.3 投资回报: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三年平均投资回报率:

8.1 主要风险及应对策略:1. 研发风险:

2. 市场风险:

八 风险及对策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六篇_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实施细则(试行)

2010年11月8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的管理与操作,根据《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机构及职权

第二条 基金会为股权资助的组织管理机构,各分基金会和接受基金会委托的孵化机构为股权资助的具体操作机构。

第三条 基金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制定股权资助的政策及相关制度;

(二)委托孵化机构管理基金会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

(三)制定创业项目评审标准,组织基金会集中面试评审,参与分基金会独立面试评审;

(四)《基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条 分基金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受理和初审股权资助申请,组织面试评审或推荐创业项目参加基金会集中面试评审;

(二)协助办理资助资金划拨手续;

(三)组织对创业企业进行日常服务及监管;

(四)组织对创业企业实施资助资金的退出工作;

(五)《基金管理办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孵化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接受基金会委托管理基金会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向创业企业委派董事,并按规定管理创业项目;

(二)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向创业企业提供各类孵化服务;

(三)及时掌握创业企业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事项,并按规定向基金会及时报告,督促创业企业及时上报信息;

(四)配合分基金会实施股权资助及退出工作;

(五)《基金管理办法》、本细则规定的以及《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信托持股协议》约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股权资助对象、条 件及期限

第六条 股权资助的对象范围:

(一)毕业五年内的全国列入自主择业范围内的高等院校毕业生以及归国留学生;

(二)上海市列入自主择业范围内的高等院校本科四年级及以上的在读学生。

第七条 申请人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 件:

(一)除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以外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比例最大,担任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责创业企业日常经营管理;

(二)具有中国国籍,不存在《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三)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

(四)同意签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并按照《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章程(范本)》签订创业企业章程;

(五)基金会规定的其他条 件。

第八条 申请人申请基金资助的,应当与基金会等共同出资设立创业企业以从事创业项目。

申请人已创办企业的,截至提交申请之日,该企业成立时间应不超过十二个月,并且申请人在接受资助之前已经与分基金会对该企业的处置方案达成一致意见。

第九条 创业企业股东应当以货币方式缴纳对创业企业的出资。除基金会或其委托的孵化机构以外的创业企业股东出资金额应当超过基金会资助资金。

第十条 创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应在分基金会指定的孵化区域内。

第十一条 基金会、分基金会及评审专家根据创业项目的发展前景、核心竞争力、团队构成、自筹资金等,决定对申请人是否资助及资助额度,资助资金不超过人民币三十万元。

第十二条 股权资助期限为自创业企业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年。

第四章 申请与评审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当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基金申请系统”(以下简称“基金申请系统”,基金会网站

(一)《股权资助项目申请表》。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表通过基金申请系统自动生成。在读申请人的申请表须由所在高校院系盖章,并提供本人学生证、身份证;已毕业大学生需提供毕业证书、劳动手册及退工证明;归国留学生没有劳动手册或者退工证明的,须提供住所所在地街道开具的失业证明;

(二)项目商业计划书(须与通过基金申请系统提交的材料一致);

(三)推荐信。推荐信来源可为申请人家属、前雇主、高校教师及院系辅导员、天使投资人、曾获基金会资助的其他创业者等;

(四)《关于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的承诺书》。

第十四条 创业项目的面试评审原则上每季度组织一次,并提前在基金会网站公布评审通知。

第十五条 对于有基金会以外的机构投资者或者天使投资人投资的创业企业,申请人在申请股权资助时,在同等条 件下优先通过初审或者面试评审。

第五章资助资金的划拨

第十六条 申请人在股权资助面试评审通过后,签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上海市大学生创业诚信承诺书》等,并按照《上海市大学生创业企业章程(范本)》签订创业企业章程及创业企业设立文件等。

第十七条 申请人与基金会及其委托的孵化机构、创业企业其他股东签订本细则

第十六条 规定的文件并报基金会备案后,基金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资助资金划入孵化机构。

第十八条 创业企业除了基金会或者其委托孵化机构以外的其他股东应当按照《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的约定,将各自出资额足额划入创业企业验资账户,此后孵化机构将基金会出资额划入验资账户。

第十九条 孵化机构应当在创业企业验资手续办理完毕后,协助和指导创业企业向其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创业企业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创业企业成立后,应当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企业信息跟踪系统”(以下简称“信息跟踪系统”,基金会网站

第二十条 在《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仍未能取得创业企业营业执照并在信息跟踪系统备案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助申请。资助资金已从孵化机构划入创业企业验资账户的,申请人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足额返还孵化机构。孵化机构应当在收到返还资金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该笔资金划入基金会。

第六章 创业项目的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委托孵化机构向创业企业出资并持有创业企业的股权。孵化机构应当按照基金会相关规定以及与基金会签订《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信托持股协议》,履行创业项目的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二十二条 创业企业应当每月通过信息跟踪系统提交财务报表并上报企业业务发展情况。

第二十三条 创业企业、创业者应当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定以及与基金会签订的相关文件,报告创业企业需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事项以及其他重大事项。下列各项均须经由孵化机构书面同意后实施:

(一)创业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二)创业者转让持有创业企业股权;

(三)创业企业引入其他股东;

(四)创业企业解散和清算事项;

(五)修改创业企业章程;【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六)变更创业企业经营期限;

(七)创业企业累计金额超过资助资金50%以后的任何对外投资;

(八)创业企业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申请借贷、融资或者签订合同标的金额超过创业企业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50%的事项;

(九)决定创业者报酬;

(十)变更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

(十一)创业企业主营业务发生变更;

(十二)本细则规定的其他需要基金会或孵化机构同意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创业企业引入其他投资者的,其他投资者应当与基金会、创业者签订《新股东关于知悉基金会相关规定的确认书》,同意遵守基金会与创业者签订的《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股权资助协议》及相关文件。

第二十五条 创业企业、创业者在发生本细则第二十三条 第(二)、(三)款事项时,除须经由孵化机构书面同意外,还应当在实施后十五日内将变更后的创业企业章程及《新股东关于知悉基金会相关规定的确认书》向基金会备案。

第二十六条 创业企业在资助期内应当委托基金会认可的代理记账机构办理代理记账业务,并应当向基金会提供具备法定资质的审计机构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第二十七条 创业企业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会计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占或挪用创业企业财产。

第二十八条 创业者在资助期间,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全职在创业企业忠实、勤勉地工作;

(二)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从事与创业企业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相同、类似或关联的业务,或者直接或间接投资除创业企业以外的从事与创业企业经营范围或实际业务相同、类似或关联的业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损害创业企业利益;

(三)不得抽逃对创业企业的出资、以任何方式占用创业企业资金或者以其他各种名义的非正常交易等方式,变相侵占创业企业财产;

(四)不得未经基金会事先书面同意转让持有的创业企业股权,或者对股权设置质押等权利限制,或者作出由其他主体享有股权相关权利的安排;

(五)应当确保创业企业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

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第七篇_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书

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协议书【上海大学生创业基金】

本协议由以下各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上海市________签署。

甲方: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 (或称“基金会”) 住所地:上海市国定东路200号5号楼3楼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或称“创业者”)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创业者知晓并愿意遵守基金会《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管理办法(试行)》及《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债权资助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债权资助办法》”)等文件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基金会相关规定”),同意接受基金会之资助;

2、创业者同意通过创业企业实施向基金会申报的创业项目;

3、创业者同意基金会以委托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向创业者发放贷款并直接划入创业者账户,由创业者每月还款的方式实施债权资助。创业企业将资助资金用以实施创业项目,以实现基金会资助创业者创业的目的。

各方一致同意通过本协议的各项安排,确保基金会实现本协议约定的资助目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和诚信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下列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资助方式、金额及期限

1、基金会对创业者资助金额为人民币__________万元。

2、基金会将资助资金支付给受托银行,并委托受托银行将该资助资金以贷款方式发放给创业者,创业者必须在收到资助资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创业企业账户内,以资助创业者通过创业企业实施申报创业项目。

3、基金会对创业者资助期限为两年,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第二条 资助资金用途

创业企业应当将资助资金用于创业项目,不得用于个人消费或其他与创业项目无关的用途。

第三条 资助资金的发放

1、创业者未投资创业企业从事创业项目的,应当在签订本协议后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创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创业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住所应在分会指定的孵化区域内。

2、创业企业成立后,创业者应当通过“上海市大学生科技创业基金会企业信息跟踪系统”(以下简称“信息跟踪系统”,基金会网站:

3、创业企业承诺按照本协议规定向基金会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的,

在创业企业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与基金会签署《创业企业关于承担连带责任承诺书》。

4、在履行本协议第三条第1款至第3款规定的义务后,创业者至受托银行开立创业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个人账户,或与受托银行确认用于发放贷款的、已由受托银行发放的借记卡,同时携带创业企业相关资料办理贷款业务。

5、基金会在签订本协议以及其他相关协议,并审核基金申请系统中的创业企业备案材料无误后,向受托银行发出贷款指令。

6、受托银行在审核创业者提供的本协议第三条规定资料与基金会提供的相关文件无误后,将贷款发放到创业者的个人账户,创业者必须在收到资助资金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资助资金划拨到创业者的创业企业账户。

7、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申请人由于自身或者创业企业原因未能取得资助资金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资助申请。

第四条 创业项目管理

1、创业者应当根据基金会相关规定以及与基金会签署的相关文件,向分会报告创业企业重大事项,并每季度通过信息跟踪系统提交财务报表、上报企业业务发展情况。

2、基金会对创业企业的贷款使用进行监控,对于情况不明的贷款支出,有权要求创业企业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凭证。

第五条 资助资金的返还

1、创业者的贷款将分成两笔等额金额,分别以不同方式返还,

其中一笔贷款采取在资助期内每月度返还的方式,另一笔贷款采取资助期满前一次性返还的方式。 于每个还款日前以短信或电子邮件方式通知创业者。

3、银行扣款日为每月的20日。创业者应在每月的19日前将该月足额本金存入个人账户,受托银行将于还款日将个人账户的相应本金划至基金会账户。

4、受托银行在还款日后将创业者的还款情况书面告知基金会。

5、创业者逾期返还贷款本金的,受托银行将发催缴函给创业者并发知会函给基金会备案。

6、创业者应当在资助期满前按照本协议及相关文件的约定返还全部贷款的本金。

7、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创业者应当书面告知基金会或者分会,并应在向基金会提交书面申请或收到基金会书面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基金会一次性提前返还尚未清偿的贷款本金:

(1)创业者不再担任创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不属于持有创业企业股权比例最大的股东;

(2)创业企业暂停营业超过三个月;

(3)创业者终止实施创业项目;

(4)创业企业存在提前终止或解散的情况。

第六条 通知与送达

1、基金会或者受托银行可将与资助相关文件有关的通知、要求

等发送到创业企业、创业者下列地址,由专人递送的,收件方签收视为送达;以邮政信函方式递交的,寄出后满七日视为送达;以传真方式递交的,收件方传真系统接收传真后视为送达。

(1)创业企业的联系地址为: ,联系电话 ;

(2)创业者的联系地址为: ,联系电话 。

2、上述任何一方变更联系地址的,应当提前七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基金会与受托银行,如果创业企业、创业者违反前述约定,则基金会或者受托银行自发出通知之日起第七日视为送达。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创业者逾期还款的,将被记入创业者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成为创业者的不良信用记录。

2、创业者在资助期满后十五日内仍未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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