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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安居

时间:2018-02-03   来源:励志创业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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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人才安居 第一篇_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7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

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深圳人才安居 第二篇_《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满10年或可申请房产

【深圳人才安居】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满10年或可申请房产 来源:网易 | 2014-12-18 09:15 编辑:卢善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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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分别对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和新引进人才的安居作出安排。杰出人才住安居房十年后可申请房屋赠与,国家级领军人才每月可领4800元租房补贴,新入职且符合条件的本科生可领取6000元住房补贴。

据悉,该办法将于明年元旦起正式实施,2011年6月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杰出人才:申请租房可免租金住10年

2011年6月1日,深圳出台实施《人才安居暂行办法》,为人才安居工作探索经验。日前经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暂行办法作出了部分修改。根据《办法》,深圳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办法》指出,未在深圳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最长可以免租金住10年。如果杰出人才住满10年,而且在工作岗位上有突出表现,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如果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同意赠与,杰出人才将获赠房产。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每月最高4800元

深圳把领军型人才划分为三类,包括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和后备级人才,《办法》针对三类人才也给出了差别化的安居政策。其中,符合条件的国家级、地方级和后备级人才都可以享受免租金住房3年,但面积略有不同,分别是150平方米、100平方米和80平方米。住满3年后,领军人才还可以最多续租3年。如果领军人才想自行租房,还可以申请租房补贴,三类领军人才的标准分别为每月4800元、3200元和2560元。

在拥有不超过1套商品房的情况下,领军人才还可申请购房补贴,补贴资金由领军人才用人单位和政府平摊。同时,政府对补贴金额的上限作了规定,一名国家级领军人才,最多可以每年领15万元购房补贴,累计5年75万元。《办法》指出,领军人才拿着政府提供的

【深圳人才安居】

房补买房时,前期的公租房租金需要抵扣。另外,领军人才拿补贴款购买的安居房,若在10年内交易,必须退回房补。

新引进人才:本科生符合条件可领6000元

大学毕业生刚入职,收入低,租房压力大,也是安居政策重点关照的对象。《办法》提出,深圳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如果学历在本科以上,具有深圳户籍而且没有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可申请租房补贴。其中,本科、硕士和博士分别可以领到6000元、9000元和12000元。

《办法》提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深圳、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公租房:政府可将公租房卖给企业

《办法》提出,公租房可以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其中,重点企事业单位的名单由深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拟定,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一旦被确定为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该单位可自行配租公租房,统一缴纳租金。《办法》还提出,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安居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根据《办法》,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此举旨在提升公租房配租(销售)的透明度,确保资源分配公平。

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罚款3万

新《办法》指出,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同时,对虚报学历等材料骗取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者,由人力资源部门处3万元罚款;向本单位不符合条件员工或者非本单位员工出租配租(售)住房等行为,由住房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3万元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10万元罚款,提请取消其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

相关报道: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明年1月1日实施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有较大调整

记者从相关部门获悉,备受社会关注的《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新引进人才补贴方式等条款有所调整,本科生、硕士生、博士生可分别获得6000、9000、12000元租房补贴。受访者反映新政策比正在实施的《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更为人性化。

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200平方米左右住房

新《办法》对杰出人才的安居政策基本延续了《暂行办法》相关条款。《办法》规定,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办法》明确,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领军人才购房最高补贴75万元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后备级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分别不超过150平方米、100平方米、80平方米。

符合相关条件的领军人才也可选择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房租的货币补贴,国家级、地方级领军人才及后备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分别为4800元/月、3200元/月、2560元/月。租房补贴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相关标准,即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领军人才购房补贴发放方式有所调整,《暂行办法》规定购房补贴合同签订后,市住房保障部门向领军人才一次性发放30%的购房补贴、剩余70%在5年内按年度等额发放,新《办法》则要求总额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此外,领军人才可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我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有调整

新《办法》有关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制度较《暂行办法》调整较大。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所在片区有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当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无空置公共租赁住房的,方可申请租房补贴,其中,具有副高、正高职称的高级人才分别按月补贴1500、2000元,具有博士学位、硕士学位、学士学位的中初级人才分别按月补贴1000、500、200元,租房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新《办法》则简化为三个层级,规定符合相关条件的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本科6000元/人、硕士9000元/人、博士12000元/人。该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

市住建局领导日前做客深圳新闻网直播间时,介绍了本科生住房保障政策调整的部分内容,引发广泛关注。 “新发放方式更能救急,毕竟租房时要预交两个月的押金、一个月的租金,对毕业生来说是一大笔钱。本科生6000元的补贴分两次集中发放,比按月发200元更为人性化。”多位受访对象如是表示。

重点企事业单位可定向配租

新《办法》增加了定向配租(售)的有关条款,提出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各区政府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单人20平方米左右,两人35平方米左右,三人50平方米左右,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深圳人才安居 第三篇_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已经2014年9月18日市政府五届一百一十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口结构和创新创业环境,提高城市竞争力,根据《深圳市保障性住房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财政资金和政府筹措的其他资金、实物,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各类人才实行的安居活动。

第三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全市杰出人才、领军人才的人才安居申请的受理、审核、分配及监管;负责市级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监管;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布人才安居实施情况;负责提供人才租住公租房情况以及由其负责的购房优惠情况。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市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负责提供人才社会保险、人才认定证书以及享受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情况。

市财政部门负责审核本市人才安居年度货币补贴预算和决算,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负责根据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拨付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拨付补贴款。

第四条 市住房保障部门和市人力资源部门应当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各区政府建立全市统一的人才安居信息系统,逐步实现全市人才的身份、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情况等信息共享,逐步实现人才安居网上申请、受理、查询、公示、投诉、监督等功能。

规划国土、公安、税务部门负责根据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出的核查申请,在10个工作日内分别提供房屋产权登记、户籍、纳税等信息。需要由住房保障或者人力资源部门提供的相关核查信息,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提供。

第五条 区人力资源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区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的受理、审核、发放及监管。

区住房保障部门负责本区公租房的配租(售)及管理;负责提供区住房保障情况。

第六条 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召集,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人力资源部门、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部门以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参加,研究审议人才安居有关重大事项,日常工作由市住房保障部门负责。

第七条 人才安居采取实物配置和货币补贴两种方式实施。

实物配置包括免租金租住、产权赠与、租住公租房和购买安居型商品房等形式;货币补贴包括购房补贴和租房补贴等形式。

第八条 申请人已婚的,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申请租住公租房或者购房优惠政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应当作为共同申请人。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都符合租房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各自申请。

杰出人才、领军人才应当在本市用人单位全职工作并通过用人单位提出安居申请。用人单位负责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并对其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九条 申请人同时符合租房补贴、购房补贴和公租房申请条件的,不得同时享受。 申请人自愿承租或者购买低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低于标准部分不予补偿;自愿承租高于其人才层级所对应的面积标准住房的,超出标准部分,按照同期同区域普通商品住房的市场租赁指导租金(以下简称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得同时享受。

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不得申请租房补贴。

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本市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

第十条 住房保障部门和人力资源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条件审核合格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方可落实相关人才安居政策。

第二章 杰出人才安居

第十一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的杰出人才,可以通过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免租金租住建筑面积200平方米左右的住房。

第十二条 杰出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应当签订租赁合同,免租金期限累计不超过10年。免租金期限届满后可以续租3年,但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承租人不得转租住房。租赁期间发生的物业管理、水电气等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负担。承租人未按时缴交的,由用人单位先行垫付。

承租人离职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承租人离职未退房的,自离职之日起至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之日止,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缴交租金,1年后仍未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的,按照市场指导租金缴交租金。

第十三条 杰出人才签订免租金住房租赁合同后,在本市全职工作满10年,贡献突出并取得本市户籍的,可以通过其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赠与所租住房。

经审核符合赠与条件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提交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定。经审定同意赠与的,由市住房保障部门与杰出人才签订住房赠与合同。

第三章 领军人才安居

第十四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拥有商品住房、未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租住免租金住房3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免租金住房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50平方米;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不超过100平方米;

(三)后备级人才不超过80平方米。

领军人才租住免租金住房期间的管理以及续租,参照本办法第十二条执行。

第十五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租住过免租金住房、未拥有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申请累计不超过3年的租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4800元/月;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3200元/月;

(三)后备级人才2560元/月。

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按季度发放。

第十六条 本人及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拥有不超过一套商品住房的领军人才,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购房补贴,其中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应当具有本市户籍。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由用人单位和政府按照1∶1的比例分担,政府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补贴情况确定补贴金额,但政府补贴金额不超过以下标准:

(一)国家级领军人才每年15万元,总额75万元;

(二)地方级领军人才每年10万元,总额50万元;

(三)后备级人才每年8万元,总额40万元。

领军人才购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市住房保障部门在5年内按年度发放。 购房补贴续发期间购买商品住房的,不影响余额发放。

第十七条 领军人才在领取货币补贴期间离开原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市住房保障部门。市住房保障部门自其离职当月起暂停发放货币补贴。

领军人才被本市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可以通过新用人单位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货币补贴剩余部分。

第十八条 申请购房补贴之前已经领取过领军人才租房补贴的,应当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租住过免租金住房的,应当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从购房补贴中相应扣减。

已经领取购房补贴的领军人才或者其配偶的人才层级提升后,可以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请补发购房补贴差额,且不受拥有商品住房套数的限制。

第十九条 领军人才自首次领取购房补贴之日起10年内,用以申请购房补贴的房屋产权限制转让,在限制转让期内申请转让该房屋产权的,应当退回已经领取的购房补贴。 第二十条 领军人才可以申请购买安居型商品房,按照本市安居型商品房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时,领军人才可以申请不超过90平方米的住房,且不参加安居型商品房轮候,住房面积不受家庭人数的限制。

第四章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

第二十一条 人力资源部门在办理新引进人才的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时,应当告知新引进人才申请租房补贴的条件和程序。

本办法所称新引进人才是指本市接收的应届毕业生、新调入的在职人才、新引进的归国留学人员。

第二十二条 新引进人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办理接收、调入或者引进手续的人力资源部门申请发放租房补贴:

(一)本科以上学历;

(二)具有本市户籍;

(三)本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未正在租住公租房。

新调入的在职人才除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下列年龄条件:本科未满30周岁、硕士未满35周岁、博士未满40周岁。上述年龄条件以调入年度的1月1日为判断时点。

新引进人才应当在引进审批文件签发之日起1年内提出租房补贴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申请资格。

第二十三条 新引进人才的租房补贴标准为:

(一)本科6000元/人;

(二)硕士9000元/人;

(三)博士12000元/人。

第二十四条 新引进人才租房补贴申请经审核合格后,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50%补贴。首次补贴发放半年后,经审核申请人户籍仍在本市、未正在租住公租房且已累计缴纳3个月社会保险的,由人力资源部门发放剩余补贴,经审核不符合条件的,不再发放剩余补贴。 新引进人才不得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深圳人才安居】

新引进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不得租住公租房。租房补贴期间为人力资源部门首次发放租房补贴之日起1年内。

第五章 公租房配租(售)

第二十五条 公租房通过个人轮候、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售)等方式面向人才出租。 本市户籍人才可以按照深圳市公租房轮候的有关规定申请轮候。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定向配租给重点企事业单位或者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租金按照公租房租金标准由承租单位统一缴交。

市、区住房保障部门可以将公租房或者安居型商品房出售给经本级政府批准的企事业单位。

第二十六条 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根据市政府重点扶持产业政策,定期拟订本行业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遴选条件及初选名录。

市住房保障部门将初选名录汇总后,形成本市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草案,在市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经市人才安居工作联席会议审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对外公布。

名录的增减由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上述程序确定。

各区政府可以根据本区重点扶持产业政策确定本区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第二十七条 重点企事业单位人才租住公租房的建筑面积标准为:

(一)单人20平方米左右;

(二)两人35平方米左右;

(三)三人50平方米左右;

(四)四人及以上65平方米左右。

第二十八条 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定向配租的公租房的首次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续租期满后再次申请续租的,应当按照市场指导租金标准缴交租金。

定向配租的承租单位被取消重点企事业单位资格的,公租房租赁合同期满后,住房保障部门不再与之续租。

第二十九条 住房保障部门应当每年在本级政府网站和本部门政府网站公布面向重点企事业单位配租(售)的公租房的数量、位置以及配租(售)情况。

实行定向配租(售)的住房由承租(买受)单位负责日常管理。承租(买受)单位只能出租给本单位在本市未拥有商品住房或者政策性住房的职工。

定向配租(售)的承租(买受)单位应当将本单位配租公租房的条件、程序以及结果等在本单位网站或者信息公告栏公示,并将配租结果报住房保障部门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相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以隐瞒或者虚报年龄、学历、职称、人才认定文件、户籍、婚姻家庭、社会保险、住房和住房保障等情况弄虚作假的,或者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本办法规

深圳人才安居 第四篇_深圳人才安居重点企事业单位名录

深圳市人才安居工程“十百千万”试点项目租房货币补贴 名单中的一些公司如下:【深圳人才安居】

上述公司一共有86家。

深圳人才安居 第五篇_深圳市人才安居配租申请的通告

关于受理市人才安居配租申请的通告

编号:MTSC-15040701 日期: 2015年04月07日 由 :人力资源部、行政部 致 :全体员工

为了更好的解决员工的住房问题,体现公司的人文关怀;同时让员工充分享受到纳税人的权利;经公司领导批准同意,现向住房和建设局申请关于市人才安居重点单位定向配租业务,根据《深圳市人才安居办法》(政府令273号)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产业配套住房的意见》(深府办〔2013〕4号)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房源概况:

本批次定向配租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分布在天颂雅苑、龙海家园、龙悦居、深康村和招商澜园等5个项目:

1、 天颂雅苑(位于龙岗区横岗街道康乐路西侧),提供二房二厅,三房二厅;

2、 龙海家园(位于前海开发区东端南侧),提供单身公寓,一房一厅,二房一厅;

3、 龙悦居(位于龙华新区民治街道办金龙路西面),提供单身公寓,二房一厅,两房两厅;

4、 深康村(位于南山区侨城东路与友邻路交界处),提供三房二厅;

5、 招商澜园(位于龙华新区观澜街道大和路与竹园路交汇处),提供一房一厅。

二、租赁期限:

1、定向配租公租房租期3年。期满后承租单位仍有租房需求的,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提出续租申请。符合届时条件的,可续租一次,续租期限不超过3年。 2、 承租单位被取消市重点单位资格的,不予续租

三、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标准

1、天颂雅苑12.1元/月·平方米;

2、龙海家园19.8元/月·平方米;

3、龙悦居一、二、四期16.5元/月·平方米;三期17.6元/月·平方米;

4、深康村22元/月·平方米;

5、招商澜园11.4元/月·平方米。

四、公司员工申请条件

1、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2、并未在领取人才安居购房或租房补贴的员工。

以上条件以家庭为单位拥有任何一种,均不符合申请条件。

五、请符合条件并意向申请的员工,填写附件《申请单位住房需求员工情况统计表》,请将填写完成的表格,以部门的形式于4月8号5点前提交至行政部徐平平处。

备注:提交个人信息请本着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的原则进行申请,避免个人信誉和公司信誉受到不必要的影响。

六、因房源有限,能申请下来的套数也是有限的,故最终政府能够分配到公司的套数和再次分配到员工的结果,将根据后期分配原则进行。

如有问题,请咨询人力资源部或行政部。

特此通告!

张贴天数:三天 主管领导:赵和平

深圳人才安居 第六篇_5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方案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推进住房保障制度的改革创新,打造人才“宜聚”城市,优化创新创业环境,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人才安居工程的决定》(深发〔2010〕5号)和《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政府令229号,以下简称《人才安居办法》)的规定,市政府决定在已经实施的“十百千万”人才安居试点项目基础上,实施人才安居扩大试点工作。具体工作方案如下:

一、目标和任务

人才安居扩大试点通过租房补贴和实物配租方式实施。

市、区两级政府共安排约10亿元,专项用于约20万人才安居租房补贴。其中,市政府2012年安排5亿元,将为10万人才发放租房补贴。

区级政府2013年共安排5亿元,将为各区约10万人才发放租房补贴。其中,罗湖、南山、福田三区分别安排1亿元(各2万人才);宝安、龙岗两区分别安排0.5亿元(各1万人才);盐田、龙华、光明分别安排0.25亿元(各0.5万人才);坪山、大鹏新区分别安排0.125亿元(各0.25万人才)。

本次市级扩大试点企业约1000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lz/416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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