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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权

时间:2014-09-28   来源:课外知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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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学学籍管理权(一):1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发行版本:C

学生学籍管理规定 修改次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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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范围

本规定明确了学院学生管理的总则、学生的权利与义务、学籍管理、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考勤、纪律及处分、奖励与奖学金、修业年限、毕业、结业、肄业管理原则和基本要求。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2007级及以后招收的高职学生的管理,是学院学生管理和学生学习、生活、行为的规范。

2 规定内容

2.1 总则

2.1.1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优化办学环境,全面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培养目标的实现,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方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21号)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2.2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2.2.1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a)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b)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c)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学院2009-07-14发布 2009-07-14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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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e)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或者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2.2.2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a)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b)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c)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d)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e)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f)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1 入学与注册

3.1.1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院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并附原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3.1.2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经过复查合格后即可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徇私舞弊或采取不正当手段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不论入学时间长短,一律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移交有关部门查究。

【小学学籍管理权】

3.1.3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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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小学学籍管理权】

5.1 成绩考核与记载办法

5.1.1 学生必须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及实践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载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学籍档案。

5.1.2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的评定,采用百分制,考核成绩评分,以学期末考试成绩为主,平时成绩(平时听课、提问、完成实验、劳动成果、实习、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平时测验、劳动课等)为辅,根据课程的性质按适当的比例(不超过30%)计入学期成绩。每学期考试课程的门数,由教务处确定。

5.1.3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及格者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可限期再补考一次,因缺课不及格的,不能补考必须重修。体育课的成绩要以考勤与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定。因身体原因不能上体育课的,经学院指定的医院证明,报教务处审核并通过主管院长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应参加学院和体育老师指定的活动,经考核几个科目给予相应的成绩。

5.1.4 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不超过三门(含考查课)的准予补考。补考按学院规定的时间进行,记分时注明“补考”字样。

5.1.5 学生因疾病、特殊事故而不能参加考核,必须事先向本系申请,并持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或特殊事故证明,经所在班系同意,教务处批准后可以缓考。缓考审批要严格掌握,缓考不及格者原则上不得补考。缓

【小学学籍管理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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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与补考同时进行,一般不单独安排。

5.1.6 学生缺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考核,并视其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补考机会。

5.1.7 凡擅自缺考者,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考试成绩无效,并给予相应纪律处分。以上两种情况,均不准正常补考,如确实有悔改表现的,经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给一次补考机会,但在补考成绩后注明“旷考”“作弊”字样。再次作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5.1.8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实行考勤(每天按六学时计)。因故不能参加者应事先经过批准。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无故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者,不得参加本课程的正常考核,必须重修。

5.1.9 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渤海石油职业学院学生综合测评条例》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具体情况按照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6.1 升级与留级、降级

6.1.1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育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准予升级。

6.1.2 每学年第一学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可令其第二学期跟班试读(降级预警),第二学期课程考核全部及格者准予补考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没有不及格课程准予升级,否则令其留(降)级(退学预警);第二学期仍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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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及格课程者给予留(降)级(退学预警)处理。

6.1.3 每学年第一学期没有达到跟班试读(降级预警)条件,但第二学期超过二分之一以上或者有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考核不及格者,不准补考,令其留(降)级(退学预警)。

6.1.4 每学年学生经补考后累计有超过三门以上(含三门)课程或学程累计达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不及格的;应予留(降)级处理(退学预警)。

6.1.5 留(降)级的学生,如遇没有连续招生的专业,可做如下处理: a)视情况调到其他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

b)如无学制相同的相近专业,可随原年级试读一年,试读期如有不及格课程,作退学处理。如在试读期间无不及格课程,可升级,原不及格课程允许再补考一次。

6.1.6 考核不及格课程门数,按下列规定办理:

a)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b)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各科实践教学环节,如单独进行考核的,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c)公共体育课不及格,不计入留(降)级课程门数。

6.1.7 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良好(80分)”的课程,允许免修。凡降到下一年级的学生,经过努力,原不及格课程全部重修及格,并自修学完上一年级的课程,经考核主要课程成绩达到“良好(80分)”,其他课程及格者,可编入原年级。

小学学籍管理权(二):四川省中小学学籍系统管理办法

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学籍管理权】

运行使用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电子学籍管理,确保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函〔2012〕12号)、《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学籍管理系统建设工作的通知》(川教函〔2013〕311号)等有关法律和政策文件,特制定《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义务教育阶段)运行使用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我省辖区内所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信息均应纳入四川省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学籍管理系统),实施电子化管理。

第三条 学籍管理系统采用“一级建设,四级应用”,“一级建设”指建立省级数据业务中心进行物理部署,“四级应用”指省、市(州)、县(市、区)、学校四级应用。实行“学校登录,以县为主,分层汇总,全省统一”的原则进行管理。

学籍管理系统中的数据信息由省、市(州)、县(市、区)三级教育行政部门与学校共同管理。学校负责学生信息的采集、初审、录入、更新和本校基本信息登录及维护;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所辖学校、学生信息的审核和本单位信息维护; — 1 —

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所有学校、学生信息的最终确认和本单位信息登录及维护。

本系统实行定期锁定及开放。所有在学籍管理系统中新增或修改信息只能在每年3月1日至3月31日和6月1日至9月30日期间进行。

已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生成的信息,因错误确需修改而在系统中无法进行修改的特殊情况,由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在系统开放期内以正式文件向省教育厅提出修改申请,省教育厅统一处理。

第四条 学生学籍必须在学籍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方可获得。学生的学籍号包括学籍主号和学籍辅号(编码规则附后)。学籍主号为学生身份证号;港澳台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回乡证号;华侨及外籍学生的学籍主号采用该学生的护照号。学籍辅号在学生注册学籍成功后由学籍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学生的学籍号全省唯一,终身使用。

第五条 学生学籍不得同时在两所学校注册。学生入学注册学籍时,学校应确认学生未在其他学校注册过学籍。学校以虚假信息注册的学生学籍一律无效。

第六条 省教育厅统筹组织全省中小学生电子学籍管理,指导、监督、检查各地和学校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牵头负责,其他处室和有关单位按相关要求各负其责。

各市(州)、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应制定适应本地学生学籍电子化管理实际需要的管理办法,落实管理人员、职责, — 2 —

落实操作流程,并对辖区内中小学学籍电子化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督导。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岗位责任制度,做到任务到岗、责任到人,确保学生信息的真实、有效。学校主要负责人是本校数据的第一责任人。班主任和其他相关教师是学生信息录入、审核的直接责任人。学校应安排专人负责电子学籍管理工作,学籍管理员是本校电子学籍数据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一旦发现违反学籍管理操作的情况,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追究相应人员责任。

第二章 用户和管理权限

第七条 学籍管理系统用户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和学校用户,采取分级分配管理权限的方式进行管理。教育行政部门用户分为系统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和普通用户;学校用户分为系统管理用户、学籍管理用户、教师用户和普通用户。

第八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指定专门部门、专门人员管理系统管理用户账号和学籍管理用户账号。

系统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授权后根据不同的需求设置用户和分配用户权限并维护本单位的基本信息。每个单位设一名系统管理用户。各级系统管理用户一般应设在系统技术支持部门。

学籍管理用户经本单位相关领导批准授权后负责本单位的电子学籍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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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用户原则上只有查询信息的权限。

教师用户一般用作教师对学生的考核评价信息的录入和更新。

第九条 部分暂无条件实行学籍电子化管理的农村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统筹安排,可由中心学校统一实施管理。

第三章 学校信息

第十条 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学校是指小学到高中含义务教育阶段教学任务的、有学校标识码的学校。学校标识码由教育部下发,与教育事业统计中的学校机构标识码对应。一所学校一个标识码。

新建学校尚未取得学校标识码的,在学校信息录入系统并上报教育部审核后,获取由教育部下发学校标识码。学校仅改变名称的,沿用原学校标识码。学校合并时,在不改变学校类别的前提下,新设学校可使用合并前的一个学校标识码。当学校撤销或改变学校类别时,须重新编码,其原学校标识码作废,系统将对学校做删除标记,学校信息保存在系统中。已作废的学校标识码不得再赋予其他的学校(机构)使用,以保持学校标识码的唯一性。已取消的学校恢复使用的,启用原学校标识码。

第十一条 学校基本信息发生变更时,由学校提交申请,经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完成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修改。学籍管理系统在每年6月1日至 — 4 —

7月31日期间开放该项功能。【小学学籍管理权】

第十二条 需要增设、撤并学校,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完成在学籍管理系统中的修改。学籍管理系统在每年6月1日至7月31日期间开放该项功能。

第四章 学籍注册

第十三条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应会同乡镇或街道等相关单位,建立户籍在本辖区的所有当年需要接受义务教育(分为小学和初中两个阶段)的学龄儿童、少年花名册,录入到学校学籍管理系统。该项工作应于每年7月30日前完成。

第十四条 学校在每年的9月20日之前完成新生信息采集、确认,录入学籍管理系统,并通过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的新生上报功能,提交给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完成新生信息审核并提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对新生学籍确认,生成学籍主号和辅号后,新生正式注册入籍。该项工作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完成。

无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重复、身份证号码验证错误的学生,由学校对其基本信息及身份信息进行采集、确认,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和市(州)教育行政部门确认后生成电子学籍。

港澳台学生由学校对其基本信息进行采集、确认,用返乡证编号作为其身份信息录入学籍管理系统,经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 — 5 —

小学学籍管理权(三):2015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第1篇:小学学籍管理制度

一、管理权限与职责

第一条各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含民办)学籍由市(区)教育局(泰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管理。市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籍由市教育局管理。

第二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有专人负责学籍管理与控辍工作,建立学籍的学期会审制度,及时纠正或解决学籍管理中出现的新问题,及时了解学籍的变化情况和控辍工作成效,每年10月上旬向市教育局基教处报送会审结果和学生电子学籍档案。

第三条任何学校(含民办)不得擅自更改招生范围,新生入学后,学校应按本规定办理入籍手续。

第四条学生或监护人不按本规定办理的有关手续,由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纠正,引起的后果由学生或监护人负责。

二、新生入学

第五条市、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学生报到名册办理新生学籍并建立电子档案,编制省统一格式的学籍号。小学新生入学年龄为年满6周岁(当年8月31日前出生)。

第六条义务教育阶段新生报到入学后必须及时办理入籍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学校和当地乡镇、村要跟踪调查,依法确保适龄儿童少年到学校就读为止。

第七条凡没有纳入当地就近入学范围的民办(含按民办机制运作的学校)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须与公办学校划片招生同时进行。民办学校非起始年级不得招收新生,可以接收符合规定条件的转学学生。

第八条新生入学的办理

1、农村公办小学新生入学。由乡(镇)中心小学,根据当地适龄儿童名单,在7月底前,向适龄儿童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以下简称"监护人")发《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监护人持入学通知书按通知时间带适龄子女到指定学校报到。

2、城市公办小学新生入学。适龄儿童监护人根据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的学校施教范围,在学校公布的报名时间内到学校报名,报名时需出具监护人及适龄子女在本施教区的户籍、居住情况(房产证)等有关证明。

3、农村乡(镇)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农村乡(镇)中心小学每年七月,将全乡(镇)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名册、毕业生的电子档案交乡(镇)中心初中,并填写交接表。交接表一式四份,中心小学、中心初中、乡(镇)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各存一份。中心初中根据接收的学生名册在七月底前给所有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4、城市公办初中新生入学。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每年七月底前,根据户籍和住房分布情况将本辖区范围内小学毕业生,按施教区分配给各初中学校,各初中学校根据接收的新生名册,经核查后发放入学通知书。学生持入学通知书在规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到。

5、民办学校招收小学、初中新生,按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地域范围招生,新生名单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后向新生发放入学通知书。

6、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学校要使用全省统一的学籍管理软件建立学生档案。城市小学向初中提供毕业生电子档案的具体方式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7、小学、初中新生无故不按时报到的,应做好跟踪调查和详细记录,报告当地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确保不让一个孩子辍学。

8、小学、初中新生入学后须编制全省统一规定的学籍号。学籍号为19位:第1-6位表示省、市、县编码,第7位表示学校类型,第8位表示学校性质,第9-11位表示学校编码,第12-15位表示学生入学年份,第16-19位为学生在学校中的编码。

9、适龄儿童、少年,因故未及时上学或在外地上学的,户籍所在地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认定确属应在本地入学的,应安排学校就读或准予参加毕业和升学考试。

10、进城务工人员子女,按规定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家长向暂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凭相关手续(暂住证、务工证、住房协议)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学校就读,享受当地居民待遇。起始年级的可以建立学籍,非起始年级的按转学处理。

11、民办学校跨市(区)录取小学、初中新生的,由学校在新学年9月15日前向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发出来源于该地的学生名单。学生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收到名单即予备案。

12、学生在小学、初中阶段依法更改姓名的,须向学校交验更改后的户口簿及复印件,学校更改备案后在规定时间(小学、初中在升学报名前)持复印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更改手续。

13、残疾儿童入学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可以到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也可以到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14、学校招收的小学一年级学生必须入籍,不能作为借读生处理。

三、转学

第九条学生家庭户口及住址跨省、市、市(区)、乡(镇)迁移的,准予转学。学生单人户口迁移不视作转学理由。初中学生在本市(区)、本乡(镇)内不转学。

第十条学校不得拒收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安排的转学学生。转学一律不得进行入学考试。

第十一条转学过程不得变更就读年级。休学期间转学的学生待休学期满后,转入学校方可准予复学。

第十二条转学操作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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