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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时间:2018-09-22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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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第一篇_试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及侦查对策

【内容摘要】: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针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具有犯罪活动的地域性、犯罪目的多样性、犯罪手段的智能性等特点,探讨一下公安部门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一些侦查对策。 【关键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特点;侦查对策。增值税是以商品生产流通和劳务各个环节增值因素为征税对象的一种流转税。所谓“增值”,是制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其从事工业制造、商品经营或是提供劳务等生产经营活动中所创造的新增价值或商品的附加值,即在一定时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所取得的收入大于购进货物或劳务时所支付的金额的差额。因而对增值额进行征税是通过本环节的销售税金扣除上一道环节的进项税金间接实现的。增值税消除了重复征税,平衡了商品的税负,促进了专业化生产;同时增值税对出口商品适用零税率,有利于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的竞争。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要求和对外经济交往的需要,我国国务院于 1993 年 12 月颁布了《增值税暂行条例》,从 94 年 1 月 1 日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对流转税制进行全面改革,根据国际通行做法,严格实行凭发票注明税金进行税款抵扣的制度,建立规范化的增值税征收制度。 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种根据增值税征收管理需要而设计,兼记货物或劳务所担负增值税税额的特殊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不同,它不仅是记载商品或劳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还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货税额的主要凭据,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证明。 由于增值税实行凭专用发票抵扣的制度,使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一种商务凭证,更具有重要的税款抵扣功能和换取出口退税功能,少数犯罪嫌疑人受巨额利益的驱动,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多种形式的犯罪活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就是其中最为猖獗的一种形式。据有关部门统计,仅虚开增值税发票一项,国家每年就要损失数百亿元。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是指单位和个人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制度,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情节严重,依法立案进行侦查的案件。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特点 (一)犯罪活动的地域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多来自于沿海及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犯罪分子通过各种渠道,骗取、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夸大金额虚开至其他地区,特别是内地经济欠发达地区。此外,由于各专业市场为吸引客户,自定较低税率和受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在一些专业市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发案频繁。 [!--empirenews.page--] (二)犯罪目的多样性。从目前掌握的情况看,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主要有四个目的:一是虚开的行为充作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二是利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假报、虚报出口货物来源骗取出口退税;三是通过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编造虚构销售环节,给走私物品披上合法外衣,在市面上公开销售;四是少数企业通过虚构并不存在的购销关系,为贪污、回扣等非法费用支出作本帐依据。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多种的目的,使得社会上存在较为广泛的虚假专用发票市场。

(三)犯罪手段的智能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智能化程度较高,犯罪分子利用自己的智能、专长,处心积虑精心策划。采用各种手段虚开进项发票非法抵扣税款,或利用虚开专用发票假设、虚报出口货物骗取出口退税。表面上看这些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都是合乎规定的,具有很大的迷惑性。犯罪分子虚开增值税用发票的手段主要以下几种: 1 、从进项税入手,通过各种渠道非法购得进项发票后,按照相应进项额虚开销项发票,无中生有,利用虚假发票抵扣税款,造成税款的大量流失,给国家带来巨大损失。 2 、从进项、销项两方面入手,采用“大头小尾”的办法,也称阴阳票,即抵扣联金额多填(大头),夸大交易额,在下一环节中用多开的发票进行抵扣,骗取抵扣税款,达到偷税的目的;存根联金额少

填(小尾),销项税上做手脚,以少填交易额的方法,偷漏销项税。这种手段往往使国家蒙受双重损失,既未如实足额收取销项税,,又有大量抵扣税被骗走。 3 、在销售业务中不按规定开据发票,采用“只卖不开”或“多卖多开”,造成进项盈余,将盈余部分虚开发票给一些企业。从中收取手续费,个人获得好处,给国家造成损失。购销双方互相勾结,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假名称,以骗取出口退税。 4 、一些“皮包公司”以虚开专用发票为生财之道,通过空头注册、虚假出资方式骗取一般纳税人领购发票,不进行任何的销售服务,专做“发票生意”,肆意虚开增值税发票。 5 、少数税务人员利用工作方便,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对策 (一)切实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多形式、多层次开展宣传教育,强化专用发票的管理意识,从根本减少此类犯罪案件的发生。首先要建立健全各项制度,严把增值税发票领销关。税务籍贯要执行一般纳税人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规定,对专用发票实行专门管理,专门存放、专柜发放,并设置必要的保安制度;对企业领购专用发票实行专人办公、专帐登记,层层把关的一系列管理网络;并应及时对进、销项发票进行核查,尽早发现进销项不符情况,有效堵塞各种可能的漏洞。其次要进一步严肃内部纪律,加强对税务人员进行法制、廉政教育。从目前掌握的情况来看,绝大部分专用发票的大案都与地方税务部门管理不严、个别税务人员违反制度发放专用发票,甚至与犯罪分子内外勾结有关。如广东肇庆鼎湖区税务部门违反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条件,任意放宽认定资格,把一些本属小规模纳税人的企业都视同一般纳税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视同一般销售发票发放,使增值税专用发票被犯罪分子用来大肆虚开,虚假专用发票涉及广东省内 20 各地区、全国 27 各省市区,导致国家税款的大量流失。为此,应当严厉打击查处税务干部队伍中违法违纪和少数腐败分子,对确因玩忽职守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坚决追究企业法定代表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交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再次,要加强对专用发票遗失、失窃后的登记申报制度。专用发票遗失或失窃后要及时到税务机关进行登记申报工作,及时做出作废处理,以免犯罪分子使用该发票进行虚开骗税或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由于登报申明告知面有限,最有效的办法是通过各级税务机关进行计算机联网,将专用发票的号码存入计算机网络内,一旦发生遗失或被窃,即可通过计算机系统做出作废处理,可有效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empirenews.page--] (二)做好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辨认工作。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全国集中统一印制,采用专用水印纸,有色、无色荧光专用油墨等多种防伪措施,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伪造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与此同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问题更加突出,因此应大力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防伪辨认工作,尤其要加强对“真票假开”现象的揭露。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辨识工作,除了要纸张、水印、有色荧光、无色荧光、拓印号码等方面进行全面验定,配置必要的鉴别仪器外,还应加强五方面的工作:一是严格审查专用发票是否为失窃发票;二是审查专用发票内容的填写是否完整、正确、规范;三是结合其生产、经营情况,审查其是否存在真票假开现象;四是审查专用发票的开具时间是否与实际业务发生时间相符;五是审查进项发票有无商品未结算入库,企业先期抵扣税款的现象。通过以上五方面的工作发现以失窃增值税发票虚开和以真票假开、虚开,骗取抵扣税款和出口退税的犯罪活动,立案侦查,予以坚决打击。 (三)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打击力度,积极开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以往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构成的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并不多,一旦发现有虚开行为,偷骗税额,多数是对偷骗税者处以罚款,补交欠税,不论情节之轻重一概是交税罚款,依罚代刑,导致至今不能杜绝虚开骗税现象,此外,极少数公安人员收贿包庇犯罪分子,致使犯罪分子未受惩罚教育也是犯罪分子较少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因之一。因此各级公安机关要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规律特点,广开渠道,发现线索,把抓大要案的侦破和深挖团伙犯罪作为专项斗争的重点,组织集中打击。一旦发现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要立即受理,尽快立案,组织专门力量,迅

速开展侦查,及时破案,以避免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途径主要有: 1 、从调查购销双方是否存在专用发票所示的购销关系入手。从增值税专用发票开据单位的经营业务范围、经营内容等进行初步分析,是否与增值税专用发票所具业务相符,如系超出该企业地经营项目、生产经营规模、经济实力、业务能力等所做的“大买卖”,一般都可初步认定有虚开行为。此时可通过查验有关计税凭证,如购买原材料的纪录,产品出厂的登记、进货及销货记载时,注意发现记载与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发票和销项发票不符的情况,揭露虚开行为。也可发函到进项公司所在税务部门,通过确认进项公司情况发现虚开行为,进而查明骗取、偷税数额,参与犯罪人数及作案手段。 2 、从清查账目入手。聘请有经验的会计,彻底检查进出账目。清查账目既可以发现侦查线索,也可以获取犯罪证据。通过查验购进和销售货物在银行经营账户的取动和支付资金情况,发现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销项发票资金往来不符的情况。这种方法在侦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案件实践中较广泛的运用。按有关规定,企业资金往来、结算必须通过银行,而银行对资金往来情况是有记录的,通过会计对企业账目地清查,结合银行资金往来情况的纪录,能发现有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empirenews.page--] 3 、从查验是否具有出口退税有关凭证入手。按照规定企业办理出口退税必须提供以下凭证:购进出口货物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抵扣联)或普通发票、出口货物的销售明细账,盖有海关验讫章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出口收汇单证,和出口产品专用税票。公安机关加强对有关凭证的查验,从出口商品的真实性及手续的合法性两方面进行全面调查,注意发现假出口、虚报出口和伪造退税申报资料的行为,从中发现虚开购进出口货物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出口退税的行为。 4 、从询查询问入手。由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案件大多无可供勘查的犯罪现场,受理时又多以检举、控告、自首和税务机关转来的材料为依据,再加上犯罪分子采用各种狡猾手段进行犯罪,又是难以从清查账目等途径发现线索,应选择从调查询问入手开展侦查。通过询问发现犯罪线索,查清嫌疑事实,收集犯罪证据。调查询问的对象包括控告人、检举人、被告人同事、亲属,与被告人有经济来往的人以及其他了解犯罪活动的知情人、调查询问时,应根据具体的不同情况,有针对性地运用调查询问的方法,对某些对象,可供助于一定的行政力量或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进行询问。通过询问,查明参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人的情况,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方法、虚开金额,有何物证、书证等情况,为揭露虚开行为做准备。 公安部门通过以上途径,加强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侦查。此外,公安机关要做税务机关的坚强后盾,要加强同税务部门的联系,沟通信息,达到信息共享,组织联合行动,按照各自的分工和职责,共同研究打击和防范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的对策,维护税收秩序,改善税收环境。 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各种犯罪活动是当今及经济犯罪活动中一个突出问题,而虚开是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各种犯罪活动的根本目的,各级公安机关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狠抓各项打击措施的落实,增强打击力度,彻底扭转针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绝的局面,为新税制的顺利实施,保驾护航。

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第二篇_营改增后浅谈两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营改增后浅谈两大“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

【导读】随着国家税制改革“营改增”试点的全面推广,不法分子利用政策漏洞,非法制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买卖、虚开增值税发票类的犯罪案件的数量也在大量增长。今天我们重点来谈一谈两大常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联系与区别。

两罪的联系紧密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与“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均是围绕“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经济犯罪。通过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非法购买、使用等达到获取利润、偷税漏税等非法目的。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发现,往往会出现非法购买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的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后,再次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行为的情况,那么这两个联系紧密的罪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如果相继实施了这两个犯罪该如何定罪量刑呢?

相关法条回顾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又虚开或者出售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因此,由以上法条可知如果行为人先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利用其虚开偷税,后面的行为是前面行为的目的,二者有牵连关系,则应以其中的一罪重罪论处,即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处。但是,如果是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又虚开了其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于实施了两个独立的犯罪,两者没有牵连关系,应当数罪并罚。

两罪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义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已经开出名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涉及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指的是空白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非法购买了已经开出名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则属于让别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应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论处,而不是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两罪的犯罪形式不同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可以分为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违法形式。具体表现为开具“大头小

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撕联填开”发票、“对开”发票、“环开”发票、代开发票等。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的“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相对于依法领购而言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条件,而且须经税务机关认定并经过一定的程序到税务机关领购,除此之外,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私自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凡是私自购买的,都是非法购买。“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所购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国家税务机关发售的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而是伪造的。

两罪的犯罪主体不同

两罪的犯罪主体会有一定的重合,但不完全相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人和不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的人。

两罪的“罪与非罪”认定标准不同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入刑金额低,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5000元以上,就构成了犯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罚期限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50万元或使国家税款被骗30万元的,基准刑罚为有期徒刑十年;虚开的增值税款数额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最高刑罚为五年有期徒刑,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5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在十万元以上的才构成犯罪。

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和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我们既要严厉打击,同时必须作好预防工作,采取必要的措施,如加强税法宣传,使全体公民了解增值税和增值税专用发票,进一步强化纳税意识和依法用票、依法管票的意识。尽量从源头上减少此类犯罪,最大可能地控制和减少此类犯罪的产生。

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第三篇_增值税发票涉税犯罪的几种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体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从主体资格上来看,可将其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有权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整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总数上,这种主体实施此种犯罪所占比例较少,但仍时有发生。

第二类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此种主体实施本罪有两种情况,一是为了销售货物,为他人开具“大头小尾”的发票,或者为了多抵扣税款,在购进货物时请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种是用本单位领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收取“开票费”为条件,到处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牟取暴利。

第三类是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有的通过非法手段,如盗窃、骗取、抢劫、抢夺等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有的则通过拾取、他人赠与、他人转让等方式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然后虚开,借以牟利。他们虚开使用的目的也各不相同,有的是为了自己虚开以骗税、偷税等;有的是为他人虚开以牟取“开票费”等。二、增值税专用发票涉税犯罪的几种主要形式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手段也是多种多样的,主要表现为以下五种:

一是开具“大头小尾”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种手段是在开票方存根联、记帐联上填写较小数额,在收票方发票联、抵扣联上填写较大数额,利用二者之差,少记销项税额。开票方在纳税时出示记帐联,数额较小,因而应纳税额也较少;收票方在抵扣税款时,出示抵扣联,数额较大,因而抵扣的税额也较多。这样开票方和收票方都侵蚀国家税款。

二是“拆本使用,单联填开”发票。开票方把整本发票拆开使用,在自己使用时,存根联和记帐联按照商品的实际交易额填写,开给对方的发票联和抵扣联填写较大数额,从而使收票方达到多抵扣税款,不缴或少缴税款的目的,满足了收票方的犯罪需要,促进了自己的销售。

三是“撕联填开”发票,即“鸳鸯票”。蓄意抬高出口货物的进项金额和进项税额。 四是“对开”,即开票方与受票方互相为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互为开票方和受票方。

五是“环开”,即几家单位或个人串开,形同环状。值得注意的是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无论是在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还是在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虚开,只要达到法律规定的定罪标准,都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六是“代开”增值税发票。一般纳税人非以营利为目的,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非增值税纳税人根据商品交易额,如实代开,符合刑法第205条第4款规定的“为他人虚开”的行为,如达到定罪标准,应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罪处罚。七是“变造”或“伪造”专用发票。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或者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对于变造行为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认定处理。

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中国家税款损失的计算

我国刑法第205条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规定,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因此,是

否给国家利益造成了特别重大损失,是能否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死刑的标准。

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第四篇_浅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成因

浅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成因

——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1994年,我国建立以增值税为主体税种的新的流转税制。增值税的特点是层层抵扣税款,生产者只需就本生产环节增值的部分缴纳税款,避免了重复计征的弊病,使税制简明、公正。增值税形成了一根链条,在这根链条上,上串下连的环节就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它保证着链条的完整性和有效性,关系着税制改革的成功与否。而触目惊心的全国第一大税案——金华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就是在这时发生的。

一、触目惊心的全国第一大税案

从1995年3月至1997年3月,金华县共有218户企业参与虚开专用发票,开出专用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 63.1亿元,直接涉及虚开专用发票的犯罪分子154人,党政干部、税务干部24人。案件涉及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和计划单列市的3030个县、市的28511户企业。此案涉及企业之多、范围之广、历时之久、数额之大、涉案犯罪分子被判重刑人数之多实属罕见,也是1994年以来全国发生的1442 起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审理中绝无仅有的。

1997年1月8日,江苏省姜堰市检察院的调查人员来到浙江省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分局,出示了一份价税合计36万元的增值税发票,受票单位姜堰棉纱厂已承认此票为虚开,此行他们需要通过金华税务部门向开具此票的“金华市安达物资实业公司”调查取证。金华市国税局稽查分局立即派人协查,按发票上标明的地址找到的却是某机关大院,压根儿就没有这家企业。公安民警与税务稽查人员深夜伏击,抓获了吴跃冬,并从埋入他家墙内的保险箱里搜出增值税发票6本、发票专用章14枚、税号和银行账户印章14枚、公司印章6枚及大量现金、存款等。据吴跃冬交代,从1996年6月至案发,他共骗购专用发票52本,采用各种非法手段,在半年多时间里共虚开价税合计1.1亿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508万元,案件涉及25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28个县。此外,由他妻子单独虚开的价税合计近7000万元,造成国家税收损失1014万元。在吴跃冬案侦破后短短几个月中,金华市、浙江省和国家税务部门仅部分查实,就发现金华县辖内虚开增值税发票价税合计高达10多亿元。冰山一角,暴露出这个县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活动的猖獗。经查,在1994年5月至1997年4月期间,金华县共有218家企业参与虚开增值税发票,共虚开增值税发票65536份,价税合计63.1亿元,其中税额9.2亿元,涉及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受票单位已经申报抵扣,造成国家税收损失7.5亿元。之后司法机关抓获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嫌疑人89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额巨大的犯罪分子胡银峰、吴跃冬、吕化明被一审判处死刑。涉及此案的党员干部分别受到党纪、政纪、法纪的追究。

二、地方保护养痈遗患

地处浙江中部的金华县是国家级商品粮基地县,农业人口占全县总人口的95%,工业基础薄弱。近年来,这个县的某些领导干部,不是把主要精力放在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上,而是错误地提出“引进税源”,擅自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不但没有严格实行“以票管税”,反而自上而下地鼓励“以票引税”、“低税竞争”,争夺周边市县税源,以填补“以支定收”的财政税收缺口。他们置国家税法于不顾,随心所欲,疏于职守,给不法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致使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活动愈演愈烈。税制改革后,金华县的某些领导干部对税收法规政策不甚了解。为了所谓的“低税竞争”,县有关部门打出招商引资广告,声称:凡在县工业小区办企业者,增值税前三年全免,后三年减半。这项无视国家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在遭到严厉批评后,不得不收回。但县财税局负责人依旧提出实行“保底征收”,指示下属财税所“对外地的企业以收税为前提,政策上放宽”,借口“新税制的实行起码要有三年的磨合期,有许多问题需要试验、需要探讨”,鼓励“可以适当地打点擦边球”,并且作出了违背国家政策法规的“背景解释”,在全县财税系统造成了严重思想混乱。查案中发现,金华县不少财税所管理混乱,未经认定就给那些“皮包公司”以一般纳税人的待遇,有的上级明确不予认定的企业,也照样给它们发售增值税发票。有些税务干部不按“验旧换新、限量限额、审核报批”的规定办事,却私自将增值税发票送上门,拿多少算多少,以致案发时竟想不起哪本发票在哪家企业。

三、以权谋私助纣为虐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偷骗税的犯罪活动往往与腐败现象交织在一起。一些犯罪分子为了打开税务征管的缺口,采取拉拢腐蚀的手段,在干部队伍中寻找代理人,而某些意志薄弱的干部不惜践踏法律,为犯罪分子开绿灯。税务稽查大队是掌握执法大权的重要部门,而金华县原担任税务稽查大队大队长的杨尚荣却贪赃枉法,为虎作伥,极力庇护虚开增值税发票的犯罪分子。当他得知税案的“一号人物”吴跃冬被警方拘押后,便迫不及待地到处游说,试图把吴带回县里“处理”。后来,查案风声越来越紧,他就指使虚开数额最大的胡银峰外逃。随着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泛滥,金华县相继有不少国家干部陷入腐败的泥沼。犯罪分子侵吞大量国家税收而暴富后,便掏出大把的钱来“答谢”那些“照顾”他们的干部,而这些干部眼看这些犯罪分子一本万利,便心安理得地接受了丰厚的回报。在此案被判刑的干部中,就有14人犯有受贿罪或贪污罪,其中,原县国税局税务稽查大队大队长杨尚荣被一审判处死刑,曾任县委书记的原金华市委常委、宣传部长叶国梁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县检察院税检室副主任戴利明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原孝顺财税所所长陈刚、原白龙桥财税所副所长张岩、原罗埠财税所所长朱锦平、原白龙桥财税所所长戴志建、原罗埠财税所副所长胡懿群等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

四、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特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可以明确的说是1994年1月1日实行增值税制度以后逐渐出现的市场经济条件新形势下新型犯罪种类。此类违法犯罪对照法律条文讲:是违反刑法第205条之规定,就是以无中生有或以少开多手段,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虚假税款额且情节严重的犯罪行为。主要形式分为:以营利为目的为他人虚开、以逃税为目的;为自己虚开、以逃税为目的;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营利为目的;介绍他人虚开以及其他目的的虚开等多种行为。

虚开增值税发票行为区别于一般经济犯罪,且固有它自己的一些特点:

1、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具普遍性。新型的增值税制度虽已实行多年,但是由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是从计划经济转换过来的,人们的纳税意识到行为习惯还没有能够得到扭转。且由于存在着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可以依法抵扣纳税款的制度,还使得不少社会闲散人员也加入此队伍专业从事此行,不惜以身试法。

【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2、渐成气候且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因为增值税专用发票额可以依法抵扣交税款,动这些脑筋的人才多了起来,正好合一些从事此行的社会闲散人员或不法人员的心意,以“虚开的所在地的财政和税收并没受损,减少了虚开者所在地以外的地方税收收入”之说加以渲染叙述,说服公职人员,因而也导致了相关工作人员产生“何乐而不为” 的想法,甚至积极主动参与其中,为不法行为大开方便之门。

3、团伙作案并跨地区作案致难以查处。有些不法分子利用那些因故停业而没有注销的企业名称,以私刻的章印以他人之名虚开以及利用虚假身份资料、虚假的合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这些类似情况在跨地区、各地工商,税务部门的相关信息难以互通,使得犯罪分子利用地区差和时间差得以逃脱监管而得逞。

五、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的成因。

通过剖析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同样如此:

1、其主要形成原因:税制与相关环节不配套。增值税是我国借鉴国外经验和教训的基础上,经过多年的实践探索形成的一种征税形式,因其可以抵扣利税,对企业较合理,但由于它的不全面性,不涵盖所有商品和劳务,导致目前还有不少品目仍然保留营业税,消费税的征收尚未普及。

2、行政管理之间协调不力。当前、我国的依法行政做的很实,但在现实中行政管理之间协调明显不力。譬如:税务在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核实时,仅注重某单位或公司的办公场所的存在,对于已变更项目的却没办工商变更登记的情况下,仍照发给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虚开行为逃避了有效监督。而工商部门只负责登记和相关行政管理,对申请人是否利用假名、假址、假身份办理真登记不加辨别,甚至坐堂核实经营场所和使用的联系方法等,从而为不法人员税务办证和领取增值税发票创造了有利条件。

3、相关执法与宣传不到位。税收执法是税法得以有效实现的关键环节。但目前国地税分设,机构之间缺乏统调、装备落后,对税务的控管宣传程度不高,且缺乏全方位、高效地信息情报及宣传网络,故对涉税犯罪的行为反应慢且至监管不力,加之社会面的法律宣传不到位以及1997年之后由公安侦办的涉税犯罪均由税务先查实后才移交,原税务查证在刑诉中又不具备证据效,需重取证,致

【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使本来警力不足、经费就严重缺乏、在侦查中受到处处制约的公安机关,面对繁杂的、面广量大的涉税犯罪行为查处打击显得苍白无力。

4、暴利与私欲驱动致“双赢”。 经济案件不同于一方受损的抢劫、诈骗或侵占等经济类刑事案件,这里的虚开增值税发票犯罪却出现了所谓的“双赢”的皆大欢喜局面,虚开者得到2%-8之间不菲的手续费,而接受虚开的一方也得到了抵扣逃税的目的。直观上看没受害者,而实际上损失最大的是国家。

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第五篇_常见发票犯罪类型的构成及刑罚

常见发票犯罪类型的构成及刑罚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梁聪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有关发票的犯罪日益增多,犯罪手段也更加多样化、专业化、复杂化,并形成发票犯罪市场一条龙的态势。发票犯罪不但造成了国家、地方税收的大量流失、损害了国家利益,也破坏了市场经济秩序、对社会稳定发展带来了极大负面影响。本文主要是结合我国《刑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常见发票犯罪类型的构成及刑罚进行浅析。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是指有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之一的,违反有关规范,使国家造成损失的行为。增值税是我国1994年开始全面实施的新税种,它对于减少税收环节,合理征税,促进税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知(1996年10月17日 法发[1996]30号)可知:

(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1.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2)有货物购销或者提供或接受了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者金额不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2.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

(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4.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分子与骗取税款犯罪分子均应当对虚开的税款数额和实际骗取的国家税款数额承担刑事责任。

二、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非法印制、复制或者使用其他方法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非法销售、倒卖伪造的增值税发票的行为。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违反发票管理法规,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和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由于本条没有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一定目的,因此,只要行为人故意实施了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则不论是何种动机和目的,也不论其是否营利,均应构成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如果行为人确实是为了显示自己的技巧或为了自我欣赏或收藏而伪造极少量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可以视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况而不认为是犯罪。

(一)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较大,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六十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三十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犯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而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量巨大,参照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包括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五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五十万元以上。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节之一的:

1.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2.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二百万元以上的;

3.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四)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1000万元以上的,属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特别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因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100万元以上的;【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3.给国家税款造成实际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对于伪造并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数量达到特别巨大,又具有特别严重情节,严重破坏经济秩序的,应当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伪造并出售同一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量或者票面额不重复计算。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按照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理。

三、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有关发票管理法规,故意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根据犯罪构成的一般原理,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得看这一行为是否具备犯罪的四个构成要件即主体要件、客体要件、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否则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行为,同时它也是区分此罪与彼罪的依据。构成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刑事责任,根据不同的情节,法律规定了三档刑。这种犯罪严重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的税制改革,破坏了社会主义经济秩序。

(一)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依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1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30万元以上的;

3.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三)数量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依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5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量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

2.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以上或者票面额累计200万元以上的;

3.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接近“数量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4.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以上便是常见发票犯罪类型的构成标准及刑事处罚,一旦涉及相关发票犯罪,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立即聘请刑事辩护律师介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当事人的权利。

(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和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第六篇_京城最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京城最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案情介绍】今年32岁的浙江省某市农民陈某,因犯有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执行枪决。2000年3月,陈某以2万元的价格买下了一家小企业,还利用假身份证、假照片等手段,在北京市注册或购买了多家公司。其中捷××公司是陈某以女朋友吴某(已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没收全部财产)的名义买下的。这些公司大多冠以商贸公司或科技公司名称,其实都是专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而设立的公司。陈某以这些公司的名义,通过行贿等手段勾结北京某国税局干部吴××(已被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全部财产)共同作案。陈某通过吴××从国税局领取增值税发票,进行大肆虚开和倒卖;吴××则与陈某共谋后,利用工作之便和自己掌握的计算机专业技术,肆无忌惮地违规操作,并利用其非法获得的密码进入防伪税控“认证”体系,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陈某的女友吴某为陈某领票,领传真件,打票,并担任陈某非法注册的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利用增值税票犯罪现象,】

经法院审理查明,从2000年3月至12月间,陈某伙同吴××、吴某,以其非法控制的盛×公司、捷××公司、泰××公司等名义,利用吴××在国税局工作的便利,先后从北京市某国税局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10900份,为数百家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两千八百余份,虚开税款共计人民币393亿余元,已抵扣税款36亿余元,现已追缴税款人民币八千三百余万元,未追回税款人民币35亿余元,其

中企业因停产、歇业等原因不能追回税款人民币四千六百余万元。 2003年11月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陈某以事实不清、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驳回了陈某的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问题】

1、我国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和管理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82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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