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手抄报内容 >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时间:2018-07-24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www.gbppp.com--手抄报内容】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第一篇_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讲座

为促进老年人学法、懂法,提高社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2016年4月15日,先锋公寓居委邀请到上海华夏律师事务所的倪迎佳律师在睦邻屋为社区40多位老年人开展了一堂别开生面的法律讲座。

讲座内容围绕着《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上海市即将实施的《上海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中涉及到日常生活中老年人的财产、养老、消费等关系老年人切身利益的问题,通过丰富详实、生动典型的案例,介绍了老年人在赡养权、财产享有权、继承权等方面的合法权益,并提醒广大老年人要学会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倪律师引用现实生活中发生的真实案例,结合自己所办理过的案件,用通俗易懂的本土化语言,通过互动对答的形式,引起老年居民的一致共鸣。通过此次讲座,增强了社区老年人维权保障的法律意识,使他们在日常生活中懂得如何运用相应权利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先锋公寓居委

2016年4月18日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第二篇_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法治讲座]

法治讲座――老年人权益保护(讲稿)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一、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一)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

4.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在子女直接侵害老年人财产的案件中,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老年人对子女应该多一点戒备之心,应该增强对一些借口和欺骗行为的识别能力。借款行为发生时不打借条是老年人的致命弱点,这看起来是对家庭成员的信任,但并不符合现代社会的生存法则。

(二)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他们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

上海、北京、广州的一些医院都发生过送老人到医院后家属逃跑的事情。一些医生说:如果确实没有治疗必要,我们会及时告诉家属。但有些人将家里生病的老人关进最便宜的病房床位后,便不再让医生给老人打针用药,不愿为老人多花一分钱,算是“保守照顾”。 被遗弃或者被“保守照顾”的老人大多长期患病,花费较高,一些自私的年轻人便将此种经济支出视为“奢侈”,认为“早晚都是个死”、“还不如省点钱花在孩子身上”。老人有看病治疗的权利,遗弃、虐待患病老人是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维权问题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

子女利用老年人的病情如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瘫痪在床而侵占、骗占老年人住房、存款的现象也已出现,值得警惕。

二、有关老年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

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宪法、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到众多地方性法规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必须要与老年人的需求结构相对应,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位于塔底的法律法规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保护,即对“生存性需求”的满足与实现,是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这已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金字塔的中部和顶部,是对老年人“高级需求”的保护,即对“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满足,是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国家要保障老年人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而我国对于老年人“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法律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将会显得不够完善、不够具体,是我们未来老年立法中需要着重予以完善的环节。

金字塔的塔尖为老年高级需求的保护,即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面的保护。

三、老年人的基本权利

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1、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到子女赡养的权利。老年人应该老有所养。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2)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3)精神上的慰藉,主要指:赡养人应尽力使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过得愉快、舒畅。现实生活中,对老年人精神上的赡养容易被忽视,随着物质生活水平的提高,对老年人精神上的慰藉将成为主要的赡养内容。

2、社会保障权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和社会应健全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制度,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老年人的社会保障项目主要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社会救济、社会福利、社区服务、住房保障、老年教育、法律援助等内容。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国家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保障老年人的基本生活。”“老年人依法享有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应当得到保障。有关组织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养老金,不得无故拖欠,不得挪用。”我国从1991年起开始建立由国家基本养老保险、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实行个人储存与统筹互相结合的原则,为每个职工建立了养老保险账户。

另外,国家除了建立养老保险制度以外,还对城镇特困老年人给予救济。城市的老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赡养人确无赡养能力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救济。

法律对农村老年人的养老保险也作出了不少规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第三篇_《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法制讲座讲话稿

深圳市芳草地社工中心--------司法社工 杨振亮

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世界上唯一老年人口超过1亿的国家),增长最快(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平均每年以3%的速度持续增长, 80岁以上高龄老人以年均5%的速度递增)的国家之一,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8811万人,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问题。我国在1999年已成为老年型的国家(60岁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0%)。有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09年底,我国60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已经达到1.67亿,其中80岁以上的老人达1899万,而且这些数字还在快速增长。根据科学测算,全世界60岁以上人口的占比将翻倍,从11%增长至22%。预计在同一时期内,60岁及以上老人的绝对数量将从6.05亿增长到20亿。本世纪中叶,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将达到4.4亿左右,约占亚洲老年人口总数的36%,占世界老年人口总数的22.3%。因此,对于不断繁衍的人类社会而言,重视和关心老年人,在任何时候都是一个古老而又沉重的话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2000年至2050年之间,

根据卫生部的统计,目前我国60岁以上的老人已经超过1.8亿,而且每年还以500万-800万的数量不断增加,人口老龄化所带来的慢性疾病问题、医疗保健以及老年生活质量等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会发展的重要挑战。我们国家已经呈现未富先老时代。

随着社会和经济的发展,绝大多数老年人受到了国家、社会和家庭的重视,得到了较好的照应和赡养。然而,家庭的小型化、独生子女的普及化,使越来越多的年轻人变为"小皇帝"和几代人的中心,尊老、敬老、养老观念也就越来越淡漠,因而在一些地区、一些家庭,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事件时有发生。在人口老龄化已成大势的情形下,如何采取有效措施尤其是以法律为盾牌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减少乃至杜绝此类事情的出现已显得越来越重要了。今天的讲座主要讲以下五个方面的问题:

一、立法过程(略讲)

尊老爱幼、勤俭持家、邻里和睦、家庭团结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新中国成立后,百废待兴,为调整旧社会遗留下来的封建等级色彩较浓的婚姻家庭关系,国家级的第一部法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该法明确规定要对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考虑到当时老龄化问题并不突出,所以没有将老年人的权益保护列入该法。1978年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上,在修改《宪法》时,第一次将禁止虐待老人写进了《宪法》,1980年在第一次修改《婚姻法》时将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写进了《婚姻法》。199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我国第一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该法共六章50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家庭赡养与扶养,第三章社会保障,第四章参与社会发展,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有四个特点:即坚持以家庭养老为主;提倡老年人积极养老;强调家庭养老和社会保障相结合;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从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才真正引起国家和社会的高度重视。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但由于十五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生了巨大变革,《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却没有及时作出修改,也没有制定配套的行政法规,使得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与现实社会严重脱节,现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立法层面的缺陷与不足,指导性条款太多,其可操作性低,立法不够完善具体,内容不全,立法明显滞后的问题日逐突出,所以要求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呼声也越来越高,2008年民政部件开始起草修正案,2010年已提交国务院法制办,2010年全国人大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调研,2011年开展了《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执法检查,并有望审议通过《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修正案。

二、实施状况及暴露的问题

该部法律的实施,对于老年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对各地根据本地情况制订有关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具本办法提供了法律依据,也为老年人维权和处理老年人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提供了法律保障,使我国数亿老年人的权益得到了一定的保护。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领域发生了很多重大变化,《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出不少问题:

1、对老年人的特有权利法律规定不明确,导致落实难。除了同一般人所共有的权利外,老年人还有其自身的特有权利。那就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对于老年人来说,正是这些权益需要法律作出切实的、明确的保障,当执法者不按法律做,老年人就有依据向司法部门起诉,司法部门也可依法判决;对执法者而言,也是衡量他是否依法行政的试金石。但是,遗憾的是这方面的规定

不够明确,过于笼统,不便操作。在当今倡导依法治国的时代,对模棱两可、可有可无的法律应当进行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2、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宣传广度和深度不够。一是对宣传贯彻该法的长期性、艰巨性认识不足,虽然采取了一些形式的宣传,但真正受到教育的主要是有关领导、老年人和老龄工作干部,而没有广泛地向敬老养老的主体--中青年人进行宣传。二是宣传不够深入,有的地区和单位行动迟缓,边远地区和许多单位还有死角,在许多部门和单位的干部群众中,对其主要条文内容不甚了解。三是对在宣传贯彻该法中反映出来的一些问题,尚未进一步研究解决,也就是宣传单效果不太明显。

3、老年人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不强,导致一些情况不能及时处理。一是法制观念淡薄,观念陈旧。有的不知道自己享有哪些合法权益,更不懂得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益。二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多数不愿意诉诸法律,怕家丑外扬而忍气吞声。

4、遗弃、虐待老人的违法行为时有发生,法律保护不到位。有赡养义务的子女相互攀比,推诿、拒养老人的事件屡见不鲜,有的老人有病得不到及时治疗等问题也大量存在。同时,各级组织在抓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工作方面又缺乏具体措施和工作力度,有许多问题没有得到真正解决。

三、老年人的基本权利(共六大项)

1、受赡养权 。指老年人有受子女赡养的权利。即“老有所养”。我国《婚姻法》第15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讲座】

养费的权利”。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12条等之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的内容更为广泛。

赡养人范围: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 一是老年人的配偶;

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

三是老年人的弟妹;

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

一般情况下,弟妹、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赡养义务的内容:法律规定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1)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65306/

推荐访问: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讲座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