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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买卖

时间:2018-06-16   来源:题目解答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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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适房买卖 第一篇_经济适用房买卖规定

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解答

时间:2010年01月04日 | 投稿人:(律师)毕志荣 | 关键词:经济适用住房 | 浏览:3826 由于房价的上展,转让或购买经济适用房越来越活跃,其中的法律问题也更加的突出,本文对此类房屋的转让及存在的法律风险进行分析,供大家学习参考。 昆明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解答

随着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问题成为昆明法律实务中的热点问题,昆明市陆续出台了《昆明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和《昆明市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试行办法》,为实务操作提供了法律依据。

经济适用住房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出售时,按照成交价总额的3%向政府交纳房屋收益;按照届时该地块分摊土地面积及其所在区域基准地价的25%向政府缴纳土地收益。分别由房产管理部门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办理产权交易登记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时收取,交同级财政专户存储。在限制上市交易期限内,因继承、离婚析产而发生房屋所有权转移的,经市房产管理局核准后,允许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后,房产性质仍为经济适用住房,限制上市交易期从原房屋所有权证取得之日起计算。房屋权属登记部门在“附记”中注明“经济适用房住房继承”或“经济适用房离婚析产”经济适用住房所占面积、准予上市交易日期及相关的内容。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时,房屋权属登记部门根据市房产管理局确认的名单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其他专项安排的经济适用房和产权安置房源,根据市政府有关部门的确认文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项目建设单位自行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权属登记部门不予办理房屋所有权证。

现就一些实务中常见问题,以昆明为例,做出解答。

1、什么房子能卖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①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

②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2、卖了房子后的结果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3、怎么购买

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出售方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3.5%交纳交易综合税,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1%交纳土地收益;按成交价或者评估价的0.3%交纳房地产产权交易审验服务费,由交易双方各负担一半。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4、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效力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因此,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买卖合同属于我国《》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情形,属于无效合同。

附典型案例一:

明知经济适用房买卖受五年限制,还从他人手中购买房屋,浙江省海盐县的张林强用二万八千多元的损失买了个教训。

6月22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私下转让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引发的案件,法院认定私下转让还在五年禁止转让期限内的购买房屋转让协议无效。

2006年6月1日,原告张林强与被告王建国、何小丽(两被告原系夫妻关系)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协议,由张林强将其所有的一套经济适用房转让给王建国和何小丽,协议约定:该房的转让价格为400000元,由张林强在签订协议时支付王建国、何小丽购房款330000元,余款在过户时一次性付清;王建国、何小丽于

2008年9月26日前协助张林强办理相关的产权过户手续,9月底腾空交付该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于当日向两被告支付了购房款330000元。直至原告起诉时,原告与二被告双方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产权过户手续,二被告也未腾空房屋交付给原告。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建国、何小丽所有的该房屋属经济适用房,依照《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在购房人取得产权后的五年内,购房人只拥有有限产权,故不得进行处分。王建国、何小丽于

2004年3月25日领取了房产证并取得该房屋所有权,至

2006年6月1日王建国、何小丽与张林强签订《房屋转让协议》时,尚未超过五年的禁止转让期限。即使至双方约定的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最后期限【经适房买卖】

2008年9月26 日,也仍未超过五年的禁止转让期限,故王建国、何小丽无权处分该房产,其与张林强签订的该房屋转让协议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双方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来看,张林强在签订协议时对该房屋尚不能转让的情形是明知的,故双方对该协议的签订具有同等过错,对于张林强因支付购房款导致的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产生的利息损失,应由原告张林强与二被告王建国、何小丽各半负担。法院据此判决被告王建国、何小丽共同返还原告张林强购房款330000元,并赔偿张林强一半的利息损失28762.69元。 (摘自中国法院网,作者:郁菊红 杨朝辉)

典型案例二:

日前,顺义法院审结一起房屋买卖纠纷案件,判决被告苏某与唐某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无效。

原告宋某(女)和被告苏某系夫妻关系,被告长年在外施工,原告与孩子生活在东老家。由于夫妻多年两地分居,造成关系紧张。被告苏某在单位分得了一套经济适用房,

但苏某未与原告协商,并且没有告知原告分房一事,擅自将房屋转让给了被告唐某。当原告得知后,苏某与唐某已经签订了《买卖协议》。原告多次找被告唐某交涉,要求退回房屋,但协商未果。原告认为,二被告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请求判决二被签订的《协议》无效。

被告苏某辩称,在我分房的时候,有两次需要交纳房款,每次都是唐某交的,当时我一个人生活,此房屋无人居住,于是就把房屋卖给了唐某。

被告唐某辩称,单位分房是先交款后给房,涉诉房屋都是我交的费用,而且已经和苏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故此房屋我不同意归还给原告。

法院认为,二被告所交易涉诉房屋,系二被告所在单位以成本价出售给职工的集资建房,根据《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规定,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对象的审核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同时,建设部《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己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可以上市出售;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对己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审核。本案涉诉房屋的产权情况及二被告的交易情况,显然与上述规定相悖。(摘自北京法院网,作者张建丽)

云南标志律师事务所:毕志荣、张文超

经适房买卖 第二篇_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几大不得不知的注意事项

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几大不得不知的注意事项

A)如何买卖二手经济适用房

一、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

二、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状况都应有所了解。

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光、朝向等基础资料。

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

注意: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B)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实例:购买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3600元/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3600×95=342000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342000×1.5%=5130元的契税,以及342000×0.0005=171元的印花税。

C)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者,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房超博客,房超新闻,房超说吧)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10%的综合地价款,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D)什么样的房子能卖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

一、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实例: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若按现市场3600元/平方米进行出售,则需按3600×95×10%计算,补交34200元的综合地价款。

出售提醒: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二、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实例:同样一套面积为95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2650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在未住满5年的情况下,只能以2650元/平方米或低于2650元/平方米的价格进行出售。

出售提醒: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E)二手住房交易过户的费用

一、是“契税”,金额为成交价或指导价×3%(个人第一次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减半征收,即:成交价或指导价×1.5%),由取得方(买方)支付。

二、是“转移登记费”,住宅交易是80元/套,由取得方(买方)支付。接着是“交易手续费”,支付标准是买卖双方各自支付3元/平方米。

三、是“营业税及附加”,标准是5.5%,由失去方(卖方)支付,具体缴纳标准和程序请咨询地税部门。

F)二手住房交易的方式

一、现在私房买卖有两种购房款交付方式,一是买卖双方友好协商自行交付,也就是各自协商。不过,如果采用此种方式交付产生了纠纷,责任自负。

二、在办理买卖登记手续时,由买方将购房款存入交易中心指定银行,待买方领取到《房屋所有权证》后,由交易中心将购房款直接付与卖方,这种交付方式相对更加安全。 G)交易时夫妻双方应注意事项

一、在进行私房过户时,买方要本人到场,带上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身份证)即可;卖方要夫妻二人到场,带上房屋所有权证、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和有效身份证件(不含临时身份证)。

二、在出售共有房产时,共有人夫妻二人同时到场并提供结婚证(或其他夫妻关系证明)、有效身份证(不含临时身份证)和共有人保持证。

三、买方本人或卖方夫妻二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到场办理过户手续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但买卖双方不能委托同一个人办理。同时,已出租房屋需出售时,承租人不愿购买的,卖方还需带上承租人放弃购买的书面文件。

经适房买卖 第三篇_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一、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经济适用住房自合同备案之日(未备案的以购房家庭办理产权登记之日)起,不满5年不得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5年内 购房家庭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离婚析产和法院判决除外),由市住房保障机构按经济适用住房原出售价格回购。

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应按照不低于计征单价(实际成交价高于计征单价的,按实际成交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差价的60%缴纳增 值收益,用于补交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计征单价以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布的届时成都市中心城区享有优惠政策普通商品住房标准中,同一环域范围土地上的普 通商品住房平均交易价格下浮10%为基准计算。

三、已享受政策性住房的低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已享受的政策性住房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额。

四、曾作为经济适用住房产权人或共有人,离婚析产后不再拥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再婚组成家庭后可与新组成的家庭成员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申请条件的,可共同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但该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或完善产权时,其原享受的经济适用住房人均建筑面积部分应全额上缴计征单价与该经济适用住房原购房价格的差 额。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

目前,在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这是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的。

1、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 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以原购房价出售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出售人需提供原住房买卖合 同、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若出售家庭符合条件可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2、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 对于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 地价款。按市场价格出售已购经济适用住房的,需凭契税完税凭证、房屋所有权证、住房转让合同等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办理交易、产权过户手 续即可。

经济适用房买卖提醒

1、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2、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经适房买卖 第四篇_经济适用房买卖协议

房 屋 转 让 协 议

甲方(出让方): 身份证号:

乙方(买受方): 身份证号:

协调说话人: 身份证号:

【经适房买卖】

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甲方房产转让于乙方事宜

达成如下协议,共同履行。

第一条 房屋基本情况:

甲方房屋坐落在 , #楼 单元

层 室(东户) 经济适用房转让给乙方。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

公共部分及公用分摊面积为 平方米,该房屋土地使用期限为 年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甲方出售房屋已征得

房屋共有人的同意,并为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乙方对上述房屋已经充

分了解,同意购买上述房屋。

第二条 房屋转让价格:甲方同意以 元/建筑平方米将房产转让于乙方,

乙方认可现有建筑面积,当测绘面积与现有建筑面积有误差时,甲乙双方

不再追究,转让金总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第三条 因该房产关系为“经济适用房”, 在该房产未过户前,乙方交付甲方房

屋使用权转让金的同时,甲方应将该房交于乙方使用,并且购房合同由甲

方交于乙方保管;由于房产证尚未办理,甲方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房产

证,并且交与乙方保管。在该房产满足过户条件(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时间

超过5年以上)时,甲方应按乙方指示将该房产过户至乙方名下;若该房

产过户手续费用过大,乙方可以不办理过户手续,并且甲方无条件同意乙

方享有该房产的一切权利。

第五条 若过户时相关机关要求甲乙双方提交该房产转让协议,则甲方应配合

乙方签订房产转让协议(该协议仅供过户之用,不实际履行,乙方不必向

甲方交付该房产转让款和相关费用)。

第六条 若过户时因政府优先回购或甲方违约从而导致乙方失去房产所有权,

甲方应退还乙方的使用权转让金、利息(按照日0.04%的利率自支付支付

转让金之日起计算)及房屋的增值价值外,还要承担乙方添加的附属设施

及房屋装修费用(不折旧)。

第七条 在该协议生效之后,若因政府等其他单位拆迁该房或其他原因,向该

房产支付赔偿的相关价款,甲方应以自己名义领取后全部交付给乙方。

第八条 在该权属未变更之前,甲方仅为该房产名义上的权利人,甲方不得再

将该房产进行买卖、抵押等处分行为;乙方为该房产的实际权利人,该房

产的一切权利由乙方行使,一切义务由乙方承担。除上述所述购房手续外,

乙方在使用、处分房产时需要甲方配合办理相关手续的,甲方有义务予以

配合。

第九条 甲方保证该房屋权属清楚,确保该房无抵押贷款等经济问题,并且保

证已结清该房的全部房款,若发生该房屋权属纠纷及债权债务等,由甲方

负责清理,并承担民事责任,与乙方无关。如由此给乙方造成经济损失的,

由甲方负责赔偿;若致使本协议不能继续履行,还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 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及时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述两种方式解决: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

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住址: 住址:

工作单位: 工作单位: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说话协调人:(签字)

甲方家庭成员签署:

声明

声明人:姓名: ,身份证号码: ,住所地: ,系 的配偶。

上述声明人声明如下:

声明人认可 与 于2011年 月 日签订的《房屋转让协议》,本人同意将该房产的产权按《房屋转让协议》约定条件转让给 。

特此声明

声明人签字、指模:

2012年 月 日

经适房买卖 第五篇_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吗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解读

1、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2、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 95 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 2650 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 3600 元/ 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 3600×95=342000 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 342000×1.5%=5130 元的契税,以及 342000×0.0005=171 元的印花税。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 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3、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 状况都应有所了解。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 光、朝向等基础资料。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经适房买卖 第六篇_经济适用房可以买卖吗_优惠政策_买房全攻略

经济适用房交易税费有哪些?

一、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不满五年的,不得超过原购买价格转让。如果以买入的价格转让,则买方必须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买卖双方所需缴纳的税费如下: 卖方交纳:

①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经适房买卖】

买方交纳:

①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②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③核定超标部分,交纳综合地价款:超标部分 X10%

二、取得产权证或完税凭证的时间超过五年的,可以按市场价出售。但出售的价格低于已购经济适用再上市买卖指导价格的,按市建委公布的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最新住房指导价格,收取综合地价款,同时新购房人要具备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其成交价格高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指导价格的,按成交价格的收取综合地价款,但对买房人没限制,不具备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也可以购买。

卖方交纳:

①综合地价款:成交价 X10% ,如果成交价低于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再上市买卖指导价则按指导价收取。

②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

买方交纳:

①契税:普通住宅按成交价的 1.5% 缴纳。如果房屋的买入价为 300000 元,则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1.5% = 4500 元;非普通住宅按照成交价的 3% 缴纳,按照上面的例子,契税标准为 300000 元 X3% = 9000 元;

②印花税。按照成交价的 0.05% 缴纳。按照上面的举例,印花税为 500000 元 X0.05% = 250 元

经济适用房买卖应提交哪些资料?

一、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及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所得的经济适用房:

1、未住满5年的(是否满5年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交纳契税日期为准),出售时按购买时单价出售,并提供以下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提交购买经济适用房资格审核表,如属超标购买另需提供《超标购买经济适用房综合地价款缴款通知书》,身份证或护照原件及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两人以上购买需提交共有协议书。

买卖双方共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2、住满5年的可按市场价格出售,提交以下资料: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购买另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两人以上购买需提交共有协议书。

境外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在京购房另需提供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及以下证件: a、香港及澳门同胞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同胞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b、外国人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无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买卖双方共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二、不属于对社会公开销售或定向销售及住宅合作社向社员集资建设所得的经济适用房,上市出售不受5年限制

卖方: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

买方: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军人提供军官证、离退休证、士兵证复印件,外省市个人购买另需提供《暂住证》或《居住证》复印件、契税完税或减免税证明,房子平面图及测绘表各两份,两人以上购买需提交共有协议书。

境外自然人及港澳台同胞在京购房另需提供北京市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及以下证件: a、香港及澳门同胞提供护照或身份证或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台湾同胞提供台胞证复印件; b、外国人提供护照和外国人居留证复印件。(无居留证的提交中国公证处公证的护照中文译本)

买卖双方共同提供:房屋买卖合同

注意事项: 买卖双方共同申请登记,卖方不能亲自办理登记手续需出具委托公证,买方不能亲自办理登记须出具书面委托,由受托人持双方证件办理。

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

1、经济适用房如何出售?

一种是已经住满5年的,另一种则是尚未住满5年的。具体时间以购房家庭取得契税完税凭证的时间或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的发证时间为准。①对于已经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业主现在可以依照目前市场价格进行出售,但出售后业主需按房屋成交额的10%补交综合地价款。 ②对于尚未住满 5 年的经济适用房,由于政策规定则不允许按市场价格出售。因此,确需出售此类经济适用房的业主,只能以不高于购买时的单价出售,并且只能出售给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买条件的家庭或由政府相关部门收购。

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以原价出售给有购买资格的人后,原购房人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购房条件者还可再次购买他处的经济适用住房。

2、二手经济适用房如何购买?

① 已经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购买此类经济适用房不需要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的特殊条件,任何购买人群都能购买。 购买此类二手经济适用房除正常缴纳1.5%的契税、5‰的印花税外,不需要再缴纳成交价3%的土地出让金。

例如:购买一套面积为 95 平方米,原购房价格为 2650 元/平方米,现市场售价为 3600 元/ 平方米的已购经济适用房,其总购房款为 3600×95=342000 元,除购房款外,购房人还需缴纳 342000×1.5%=5130 元的契税,以及 342000×0.0005=171 元的印花税。 ②尚未住满5年的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买卖政策,购买此类已购经济适用房的客户,首先必须满足普通经济适用房的购买条件; 其次购房人还需办理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手续。若所购置的已购经济适用房超过核定最高购房总价标准以外部分,则需补交 10%的综合地价款并所购房屋仍按经济适用住房产权管理。

3、如何选购经济适用房?

首先,结合工作单位、居住习惯、生活方式等综合因素,再决定购买哪个区域内的经济适用房项目。如上班单位离项目的远近、周边的亲朋好友居住情况等都属于综合考虑因素。其次,到项目现场考察,了解项目本身的配套设施,并结合自身的需要进行购买。如新婚夫妇,要考虑到幼儿园、小学以及医院等配套。还有,对社区的绿化率、停车、物业管理等 状况都应有所了解。第三,根据自身的居住要求,详细了解经济适用房的户型结构及面积大小,以及通风、采 光、朝向等基础资料。第四,对房屋的权属关系要有详细调查,特别要注意房屋是否有共有人,防止购买后,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另外,特别提醒务必别买没有房产证的二手经济适用房。

经适房买卖 第七篇_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合同编号:

出卖人:

买受人:

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说明

1. 本合同文本为本市经济适用住房专用合同文本。签约以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有关条款内容。

2. 本合同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经政府批准,享受政府扶持政策,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微利商品住宅。

3. 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

4. 本合同文本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

5. 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

6.在签订合同之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有关证书、证明文件;买受人应向出卖人出示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出具的《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

7.本合同条款由青岛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和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经济适用住房买卖合同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卖人: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企业资质证书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营业执照注册号: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买受人:

[本人]姓名: [身份证]:

地址: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姓名:

地址:【经适房买卖】

联系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青岛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买受人和出卖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

础上就买卖经济适用住房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划拨方式取得位于 、编号为 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证编号)为 。

该地块土地面积为 ,规划用途为 。

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经济适用住房(暂定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为 ,施工许可证号为 ,房地产开发经营许可证号为 .第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依据买受人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证明》,编号 ,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为(现房)(预售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经济适用住房批准机关为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许可证号为 。

第三条 买受人所购经济适用住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其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房号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 (幢)(座) (单元)(层)号房。

该经济适用住房的用途为住宅,属 结构,层高为 ,建筑层数地上 层,地下 层。 该经济适用住房阳台 是(封闭式), 是(非封闭式)。

该经济适用住房合同约定建筑面积共 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 平方米(有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建筑面积构成说明见附件二)。

第四条 计价方式与价款出卖人与买受人约定按建筑面积计算该经济适用住房价款:

1.核定住房标准内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2.超出核定住房标准的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单价为(币)每平方米 元,金额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该经济适用住房金额合计为( 币) 仟 佰拾 万 仟 佰 拾 元整。

第五条 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经济适用住房交付后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有差异的,双方同意按第 种方式进行处理:

1.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 以内(含3% )时,以产权登记为准,按每平方米原价格不变多退少补。

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有权退房,出卖人按银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买受人不退房,误差大于3% 的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产权归买受人。误差小于3%的部分,由出卖人按原价款退还买受人

2.双方约定。

第六条 付款方式及期限买受人按下列第 种方式按期付款:

1.一次性付款乙方在 年 月 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 %的,甲方给予乙方占付款金额 %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 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拾 元整。

2.分期付款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 银行(帐户名称:帐号: )

(1) 年 月 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 %,计(币) 仟 佰 拾 万 仟 佰 拾 元;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5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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