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教育知识 > 历史朝代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时间:2018-06-08   来源:历史朝代   点击:

【www.gbppp.com--历史朝代】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一篇_中国审计大版票邮票

中国审计大版票邮票

在审计署和中国邮政集团公司通力合作,反映中国国家审计题材的《中国审计》特种邮票于2014年出版发行。该套邮票设计得到了历史学家、古文字学家、考古学家、青铜器专家等多方专家的大力支持和帮助,整体反映了中国审计制度产生发展的历史过程。该套邮票共包括四枚,图名分别为审计萌芽、古代审计、红色审计和当代审计,邮票规格40×30mm,面值为1.2元/枚。邮票设计主题鲜明,风格大方,色彩明快,表现手法新颖,具有较高的艺术性和收藏价值。

国家审计是国家治理的组成部分。夏商西周时期,我国出现了审计的萌芽,西周的司会总管全国财会及勾考、稽核,宰夫检查监督百官执掌的财物收支情况。春秋战国和秦汉的“上计制度”,重在稽查考核官员。隋及唐前期,比部是在中央设置的审计机构,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各级政权设有身兼行政效率勾检与财务审计双重职责的勾检官。南宋的审计院是中国古代第一个以“审计”命名的审计机构。元明清三代的监察和审计职权统归于监察机关,以科道审计为主。1933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成立中央审计委员会;1934年,颁布红色政权第一部审计法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审计条例》。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确立实行审计监督制度。198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成立,两年间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普遍建立审计机关。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颁布。审计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在推动完善国家治理、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促进反腐倡廉和改革发展、推进民主法治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国审计》特种邮票汇聚了具有鲜明中国审计文化特色的元素,第一枚“审计萌芽”的票面内容为西周“史颂鼎”和汉代考绩画像砖,分别记录了相关经济鉴证和官员业绩考核活动,反映了中国审计的萌芽;第二枚“古代审计”票面内容为宋代宣抚处置使司随军审计司印和《文献通考》中有关记载,印面上署时间为建炎四年(公元1130年);第三枚“红色审计”票面内容为1934年2月20

日实施的由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执行委员会颁布的

《审计条例》和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审计委员会旧址;第四枚“当代审计”票面内容为1982年宪法关于实行审计监督制度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为配合邮票发行,邮政部门在邮票发行当日还发行了《中国审计》首日封两枚、《中国审计》大版票一版。

(尊重他人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来源爱藏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二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1997年10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1号公布 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已经2010年2月2日国务院第100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公布,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

二○一○年二月十一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以下简称审计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审计法所称审计,是指审计机关依法独立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监督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行为。

第三条 审计法所称财政收支,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以及下列财政资金中未纳入预算管理的收入和支出: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国有资源、国有资产收入;

(三)应当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

(四)政府举借债务筹措的资金;

(五)其他未纳入预算管理的财政资金。

第四条 审计法所称财务收支,是指国有的金融机构、企业事业组织以及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其他单位,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实行会计核算的各项收入和支出。

第五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和本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依照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标准、项目目标等方面的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的决定。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依法应当接受审计机关审计监督的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向审计机关举报。审计机关接到举报,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第二章 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主管全国的审计工作,履行审计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行政首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审计工作,履行法律、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八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设有派出机关的,派出机关的审计机关对派出机关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

审计业务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计机关领导为主。

第九条 审计机关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审计机关的规定,在审计机关的授权范围内开展审计工作,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十条 审计机关编制年度经费预算草案的依据主要包括:

(一)法律、法规;

(二)本级人民政府的决定和要求;

(三)审计机关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

(四)定员定额标准;

(五)上一年度经费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的变化因素。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实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制度,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聘请具有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申请回避,被审计单位也有权申请审计人员回避:

(一)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

(二)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的;

(三)与被审计单位、审计事项、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

管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

审计人员的回避,由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审计机关负责人办理审计事项时的回避,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三条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正职和副职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负责人在任职期间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随意撤换:

(一)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因严重违法、失职受到处分,不适宜继续担任审计机关负责人的;

(三)因健康原因不能履行职责1年以上的;

(四)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其他任职条件的。

第三章 审计机关职责

第十五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体组织本级预算执行的情况,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预算收入的情况,与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部门、单位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下级人民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对其他取得财政资金的单位和项目接受、运用财政资金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依法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收入和支出的执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的内容包括:

(一)财政部门按照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本级预算向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批复预算的情况、本级预算执行中调整情况和预算收支变化情况;

(二)预算收入征收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征收预算收入情况;

(三)财政部门按照批准的年度预算、用款计划,以及规定的预算级次和程序,拨付本级预算支出资金情况;

(四)财政部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财政管理体制,拨付和管理政府间财政转移支付资金情况以及办理结算、结转情况;

(五)国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情况和预算支出资金的拨付情况;

(六)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执行年度预算情况;

(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专项管理的预算资金收支情况;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预算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审计法第十七条所称审计结果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基本情况;

(二)审计机关对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作出的审计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三篇_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四十八 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06年2月28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

(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国家的审计监督,维护国家财政经济秩序,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廉政建设,保障国民经济和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二、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依据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审计评价,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

三、第四条修改为:“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必要时,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的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四、第十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其审计管辖范围内设立派出机构。

“派出机构根据审计机关的授权,依法进行审计工作。”

五、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地方各级审计机关负责人的任免,应当事先征求上一级审计机关的意见。”

六、第十六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本级各部门(含直属单位)和下级政府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决算以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七、第十七条修改为:“审计署在国务院总理领导下,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国务院总理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地方各级审计机关分别在省长、自治区主席、市长、州长、县长、区长和上一级审计机关的领导下,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审计监督,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结果报告。”

八、第十九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国家的事业组织和使用财政资金的其他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九、删去第二十一条。

十、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一条,修改为:“对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金融机构的审计监督,由国务院规定。”

十一、第二十三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审计机关对政府部门管理的

和其他单位受政府委托管理的社会保障基金、社会捐赠资金以及其他有关基金、资金的财务收支,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五条:“审计机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国家机关和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在任职期间对本地区、本部门或者本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以及有关经济活动应负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十四、第二十九条修改为:“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其内部审计工作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十五、第三十条修改为:“社会审计机构审计的单位依法属于审计机关审计监督对象的,审计机关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有权对该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相关审计报告进行核查。”

十六、第三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规定提供预算或者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会计报告,运用电子计算机储存、处理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和必要的电子计算机技术文档,在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的情况,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拖延、谎报。

“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提供的财务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十七、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有权检查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运用电子计算机管理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电子数据的系统,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和资产,被审计单位不得拒绝。”

十八、第三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有证据证明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存储

公款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有权查询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十九、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进行审计时,被审计单位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或者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不得转移、隐匿所持有的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必要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有权封存有关资料和违反国家规定取得的资产;对其中在金融机构的有关存款需要予以冻结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第二款改为两款,作为第三款、第四款,修改为:“审计机关对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有权予以制止;制止无效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审计机关负责人批准,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已经拨付的,暂停使用。

“审计机关采取前两款规定的措施不得影响被审计单位合法的业务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七条:“审计机关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可以提请公安、监察、财政、税务、海关、价格、工商行政管理等机关予以协助。” 二十一、第三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机关根据审计项目计划确定的审计事项组成审计组,并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审计机关可以直接持审计通知书实施审计。”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审计机关应当提高审计工作效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二十二、第三十八条改为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审计人员通过审查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

二十三、第三十九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向审计机关提出审计组的审计报告。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报送审计机关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对象的意见。被审计对象应当自接到审计组的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将其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审计组应当将被审计对象的书面意见一并报送审计机关。”

二十四、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审计机关按照审计署规定的程序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进行审议,并对被审计对象对审计组的审计报告提出的意见一并研究后,提出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审计决定或者向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处理、处罚的意见。

“审计机关应当将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审计决定自送达之日起生效。”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二条:“上级审计机关认为下级审计机关作出的审计决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可以责成下级审计机关予以变更或者撤销,必要时也可以直接作出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

二十六、第四十一条改为第四十三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拒绝或者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的,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审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追究责任。”

二十七、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合并为一条,作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被审计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其他与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或者转移、隐匿所持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四篇_中国审计发展史

试论述近代北京政府的审计

中国近代在西方新思想的冲击下,北京政府在实行反动统治的过程中,为装饰门面,标榜民主法治,也不得不实行一定程度的新政。其中在审计上仿效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建立了一套不同于中国封建社会、而具有近代意义的审计机构和审计法规,出现了审计人员职业化和民间审计,对后世产生了积极地影响。

1.在审计机构方面,审计院(或审计处)在整个机制以及机构设置、职权范围和人员编制等奠定了近代新型专职审计机构的雏形审计员隶属于大总统,对国会负责,是审计在形式上有很高的地位,具有超然独立的性质,有较大的公正性权威性,民国初年,地方专职审计机构的简历,预示着审计工作即将逐步深化的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2.在审计立法方面,北京政府把审计载入国家宪法,并且屡次补充修正,制定了一套中国近代史上最早的较为系统完整详细科学的审计法规。这套法规虽然没有得到切实的执行,但是它的体系以及具体条文为后世所效法,广东、南京国民政府的一系列审计立法,就是在此基础上的扩大、补充和完善。

3、在审计人员职业化方面,开始培养造就大批审计专业人才,并规定了担任审计人员专业学历条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民间出现了会计师职业和会计师事务所。 从古代审计过渡到近代审计但由于战乱民不聊生、政治腐败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论述国民政府时期的审计

1.审计职司监督国家财政,公证政府度支,属五权宪法检察权之一部。置审计部于监察院之下,这是中国历史上的御史监察制度与西方超然独立的现代审计制度的结合。盖监察院既可利用其审计机构,以监督各机关收支,使无隐匿与浮滥,而审计机关若发现有违法舞弊,又可请求监察院行使其弹劾权,作有效之制裁。其职权运用之灵活,与配合之适当,实有其长处。

2.国民政府使其,审计机构的建设较之以往任何时期,都有了长足的发展,形成了一个从上到下,组织严密,分工细致的完整体系,中央审计部,下设第一二三厅,分掌事前、事后、稽查事务,地方设审计处、审计办事处和驻审室。以就地审计及巡回审计为审计部中心工作,并以推行岁入直接经征收机关之就地审计暨省县市公营事业机关财务和县财务抽查为各省审计处中心工作。

3.国民政府时期,在审计法规的制定上做了大量工作,出现了各种不同层次,适应各个方面的审计法令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详备的体系。当时,座位审计根本法的是《审计法》和《审计法实施细则》《审计部组织法》,他们对审计机关的指责、权力,审计机关的领导体制、机构、人员设置、审计的基本方法以及被审机关的义务等作了明确周密的规定。

4.国民政府时期审计水平提高的一大标志是出现了许多近代审计的种类和方法。审计会议制度有利于发扬民主、集思广益,解决重要或疑难的审计实务,审计公报制度则有利于政府审计工作的公开透明,以便更好地接受社会的监督。但由于政治腐败,战争环境、审计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

谢霖:第一个CPA,于1918年获取全国第一号会计师证书。1921年,谢霖与秦开、杨曾询两位会计师在京津地区正式开设了全国第一家会计师事务所——正则会计师事务所。 徐永祚:1921年在北京政府农商部领取会计师执照后,在上海创办了徐永祚会计师事务所。该会计师事务所成为全国最早建立的会计师事务所之一。

潘序伦:1927年7月在上海创办潘序伦会计师事务所,1928年改为立信会计师事务所。

在数十年执业过程中,立信会计师事务所以“信以立志,信以守身,信以处世,信以待人,毋忘立信,当必有成”为基本宗旨,以坚守信誉为根本,依靠相对雄厚的技术力量,逐步创立并不断发展完善了从事会计师业务、创办会计学校、出版发行会计丛书和会计杂志三位一体的立信会计事业,对推动近代中国会计师职业的发展,引导会计制度和方法的改革,繁荣会计学术研究和教育,以及培养会计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

请简述近代民间会计师的审计活动

1.从事会计、审计业务。如前所述,中华民国时期会计师事务所从事的会计、审计活动主要是会计组织和会计制度的设计,审查会计账目,证明与鉴定会计事项,破产清算及其财产管理,办理信托事务,代办纳税申报,代撰有关会计及商事文书,以及其他会计管理之咨询服务。

2.出版会计刊物,出版发行会计、审计图书。中华民国时期,在会计学家和出版界人士的推动下,为了向会计、审计实务提供工作指导,促进会计、审计改革和理论研究,适应会计、审计教育事业的发展,会计刊物如雨后春笋般不断出现,大量具有一定水平的会计、审计专著、译著、教材先后出版。

3.创办各种形式的会计学校,培养会计人才。中华民国时期,为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对会计、审计人才的大量需求,多种形式的会计学校不断涌现,培养各种层次的会计、审计人才。 请简述近代民间会计师职业发展道路的特点

这一时期,中国民间会计师以会计师事务所为依托,以执行会计师业务为中心,以创办会计刊物、出版会计图书为导向,以执行会计师业务为中心,以创办会计学校或会计补习班为基础,坚持多位一体和理论联系实践,坚持普及与提高并重,走出了一条颇具中国特色的民间会计师职业的发展道路,至今值得我们研究和借鉴。当然,另一方面由于当时中国民族资本主义经济还相当薄弱,军阀割据,外敌入侵,战乱不已,封建传统思想根深蒂固,民主法制观念淡薄,对会计师职业偏见和不了解,以及会计师队伍自身素质和水平参差不齐、管理不善等原因,使中国会计师职业与同时期发达国家相比,明显存在较大的差距,进展较为缓慢。 中央苏区审计

阮啸仙:中央审计委员会主任。陈毅在《哭阮(啸仙)、贺(昌)》诗中说他:“审计呕心血”,这不仅是高度赞扬他的忘我工作精神,而且也是对苏区审计工作的高度评价。苏区审计人员杰出代表。

1.《审计条例》是由苏维埃最高权力机关——中央执行委员会签发的,通过立法程序产生的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人民政权的第一部审计法规。尽管它还不尽完善,但却具有法律的权威,成为苏区审计工作的准绳。《审计条例》的颁布反映了中国共产党依法管理证券,依法治理经济的指导思想。

2.中央苏区的审计业绩和经验。在这个特定的历史条件制约下,苏区审计具有鲜明工作重心和目标,这就是“保障苏维埃财政政策的充分执行,裁判检举贪污浪费的行为,使财政收支适合于目前革命战争的需要”。

3.苏区的审计以保护广大工农的根本利益为目的,体现了让人民当家作主的群众性。

4.苏区审计虽然是党领导审计工作的初期阶段,但审计人员在开展审计工作中不拘一格,灵活机动,工作形式多种多样,但能做到实事求是。

5.苏区审计工作相当深入细致,大至党的方针政策的贯彻,各级苏维埃的预决算,小至一分一毫的经费开支,滥用信纸信套等,都认真审查,一丝不苟。

《审计制度示范》:规定了审计内容,评价,虽然较为完整详细,但是由于受到战争环境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不可能一一付诸实施。

请简述新中国20多年的审计历史

1.与财政监查,财务检查大同小异,同样是财经监督

2.工作时断时续,但仍然取得了不小的成就

3.在与贪污盗窃、铺张浪费等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斗争时发挥应有的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五篇_中国传统文化对审计的影响分析

中国传统文化对审计的影响分析

【摘要】 文化的影响潜移默化,却也根深蒂固,我国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对审计实践和研究影响深远。文章从三大视角切入,一是讨论了中国古代中央集权制度的现代化特征,即民主集中制对审计的影响,该影响具有中国特色;二是从物质层面阐释了审计制度的文化传承性,从儒释道三个传统文化方面进行分析;三是从意识层面讨论了文化对审计职业判断的影响。厘清文化的影响有助于建立符合国情的审计文化,提高审计效率和审计质量。

【关键词】 传统文化; 民主集中制; 审计制度; 职业判断

中国审计署成立于1983年,此后我国现代审计飞速发展。中国拥有五千年的文化积淀,其影响潜移默化且根深蒂固,对审计实践和研究都产生重大影响。传统文化具有两面性,在审计发展过程中应当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处理好传统文化现代化转型问题,对建立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文化有深远影响。

二、文献综述

传统文化对审计发展的影响主要集中在国内研究。秦琦铭(2002)简略地从审计人员和审计体系方面介绍了中国传统文化对中国特色审计体系的影响。徐彦夫(2005)从中国审计历史发展轨迹追溯、印证了社会主义审计文化的作用。樊昊军(2012)从三千余年的中国审计发展梳理了审计文化的发展,提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审计文化的核心价值观。郑石桥(2012)以皇权专制作为基础性政治制度,研究皇权专制与国家审计之间的关系,提出审计是适应皇权专制发展需要的多元多轨制组合制度“装置”,随着皇权专制的变迁,多元多轨制审计也会同方向变迁。

近几年,对审计文化的研究日益兴起。审计文化研究的兴起,标志着我国现代审计基础理论研究正在逐步走向成熟和完善(徐彦夫,2005)。马亚男(2010)认为中华民族传统文化中的“责任、忠诚、依法、独立、清廉、奉献”对审计文化建设的理论和实践都具有重要的意义。王爱国(2011)指出当代审计文化的基本含义是审计信念、审计态度和审计价值观,审计制度创新是审计文化重构的重要基础与保证。在审计职业判断方面,赵际■(2006)认为职业判断的影响包括审计职业判断的主体、任务和环境三个方面。彭毅林(2005)将影响因素分为人的基础因素和社会环境保障因素。

但是,目前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物质结构方面,都是从儒家伦理文化、马克思主义思想等方面,强调传统文化对审计制度准则的影响,忽略了长久以来具有中国特色的民主集中制对审计的影响。对职业判断的影响归因于人的因素,而没有考虑文化对人的重大影响。本文试图从中央集权现代特征、审计制度文化传承性和审计职业判断三个方面对审计发展的文化因素进行探讨,对建立现阶段符合我国国情的审计文化有一定影响,有利于提高审计质量和审计效率。

三、文化影响的理论框架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第六篇_中国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

中国审计准则的发展趋势(中国审计网2013年) 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 为了促进内部审计的规范化和职业化建设,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推动内部审计事业健康发展,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 2003年以来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

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于 2003年发布了首批内部审计准则,包括《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以及 10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此后又陆续发布了五批共 19个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 5个实务指南,形成了由内部审计基本准则、内部审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和内部审计实务指南构成的较为完善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内部审计准则的发布和实施有力地促进了我国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实践证明,这些准则是符合一定历史条件下内部审计工作发展要求的,也是被广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接受和认可的,至今仍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我国社会经济形势发生了深刻变化,内部审计工作也得到了深入发展。据不完全统计,截止到 2012年,全国已有 5万多个内部审计机构,专兼职内部审计人员近 20万人。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各类组织对内部审计的重视程度日益提高,内部审计在理念、目标、职能和内容等方面发生了很大变化,内部审计面临着新的发展机遇和挑战,对内部审计准则也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一是内部审计理念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 IIA)根据内部审计实务的最新发展变化,多次对内部审计实务框架的结构和内容进行更新和调整,最近的两次调整分别是在 2010年和 2012年。这些修订和完善充分反映内部审计发展的最新理念,如更加重视内部审计在促进组织改善治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中发挥作用,以及重视内部审计的价值增值功能等。随着我国内部审计的转型和发展,内部审计的理念、目标和定位也逐渐由 “查错纠弊 ”向防范风险和增加价值方向转变。

二是广大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实践中,不断创新审计方式方法,拓展审计领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需要加以总结并通过准则予以规定。

三是近年来,审计机关、监管部门以及相关部门出台了一系列与内部审计相关的制度规范,对内部审计工作作出了更详细的规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原有准则中的一些规定已不能适应新形势下内部审计工作的发展要求。

四是受制定时我国内部审计发展水平及认识水平的限制,原准则体系存在着逻辑性和系统性的不足,如准则之间缺乏内在的逻辑关系,有些准则间部分内容存在交叉重复。基于以上原因需要对内部审计准则加以修订,以进一步提高准则的科学性、适用性和先进性。

我国审计准则与国际审计准则趋同的意义(随意看一下 2009年)

第一,利于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如果双方都依据协调一致的会计准则来编制报表、披露财务信息,则会有利于双方的理解和沟通,从而达到加强合作的目的。

第二,有利于促进我国会计实务的协调。会计的国际协调可分为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和

会计实务的国际协调两个方面,前者也被称为是形式上的国际协调,后者则被称为实质上的国际协调。会计准则的国际协调旨在消除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使得会计准则更加科学和合理,为企业的会计处理和财务报告的编制提供高质量的准则;而会计实务的国际协调是为了提高财务信息的可比性。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会计实务国际协调是会计准则协调的必然延伸,是会计准则协调的目的所在;会计准则协调是实现会计实务协调的必然条件。

第三,有利于我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国际财务报告准则是在一个较为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下制定的,而中国的市场经济环境是从计划经济转型而来的,目前与成熟的市场经济环境之间还存在较大差距。我国还需要借鉴国际会计惯例和准则,循序渐近的制定相应的具体会计准则,而且应具有前瞻性和预见性。因此,研究中国会计准则国际协调问题,找出中国会计准则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差异,分析协调状况,有利于中国会计准则的进一步发展完善,才能更好的服务于中国经济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刘玉廷.财政部会计司司长.关于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几个具体问题的说明.2007.

[2]贾建军,张文贤,陈高才.会计形式协调与实质协调:文献综述[J].会计研究,2007.

[3]曲晓辉,高芳.会计准则国际协调效果量化研究述评[J].会计研究,2006(2).

[4]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陈毓圭.会计审计准则的国际趋同化发展趋势及其对策研究

[J].财会通讯:综合,2005(10).

[5]张世兴,王慧.改革开放三十年我国会计国际协调的历程回顾与思考[J].会计之

友,2009

我国国家审计发展的基本趋势(2006年中国审计网)

审计工作的运作方式和质量层次与经济运行状态有着密切的联系,并随着审计环境的变化而相应变化和发展。国家审计工作也必须与之同步,否则就不能准确反映经济运行的态势,更不能对其实行有效的监控和发挥应有的作用。我国的国家审计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在宏观审计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与我国改革和发展的趋势相一致,并注意吸收国外审计的先进成果,走出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审计的道路。我国的国家审计发展有以下几方面趋势。

1、注重审计目标的效益性,即从财务审计向效益审计过渡

今后我国国家审计的定位,就是三大块:一块是财政审计,包括收入和支出,财政预算执行情况审计和决算审计、行政事业审计、农林文教审计、社会保障审计、环境保护审计、固定资产投资审计,都是财政审计的组成部分。发展趋势是实现审计重点的转移,向收入与支出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支出审计为主,对支出审计由合法性为主向合法和效益性审计并重发展,并最终过渡到以效益审计为主;第二块是金融审计。金融审计从大的方面来讲也是企业审计,今后主要围绕怎样提高金融资产质量、防范金融风险的问题开展金融绩效审计;第三块是企业审计,包括工交、商贸审计。由传统的财务收支审计为主真正向《审计法》规定的资产、负债、损益审计过渡并由合法性审计为主向真实、合法、效益性并重转变,当前企业财务收支真实性审计是基础,是前提,应放在首位,今后在真实合法的基础上,也要与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一样,对国有企业进行全面的经济效益审计。因此,审计发展

的一个趋势是今后的效益审计要从国家资金的使用效益入手,国家审计将充分体现与社会审计组织的不同。审计目标不仅要审查国有资产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还必须对其质量和营运效率加以监督,切实促进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向生产要素的使用效益审计拓展。

2、审计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智能化,即实现从手工操作向计算机审计过渡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市场对审计结果客观性的要求越来越高,审计的风险也越来越大。加快审计方法和手段的改进和完善成为一种趋势。综观世界审计,审计方法已逐步从帐户基础审计向风险基础审计过渡,以量化的风险水平为重点,在确定风险水平基础上,决定实质性测试的程度和范围,最显著特点是把审计力量用在刀口上(即高风险领域),力求提高审计效率。这种方法具有科学性和系统性,减少了经验判断的随意性,审计结果更为客观公正。但目前我国的审计还处于制度基础审计,有的地方甚至仍采用原始的帐项基础审计,并且毫无风险意识,这根本不能适应现代经济对现代审计的要求。审计手段的智能化,主要是指计算机在审计中的运用。这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讲的“人、法、技”中的“技”问题。目前,我国审计在运用计算机辅助审计方面,不仅明显落后于发达国家,而且也明显落后于被审计单位利用计算机的现状,处于滞后状态。为了迎接信息技术的挑战,审计软件的开发与应用已日显紧迫。国家审计部门要在这方面采取有效的措施,跟上时代的步伐,在审计中广泛采用电算化的方法,使计算机在审计查证、分析性复核、审计信息的收集、传递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要逐步实现办公自动化,利用现代科技手段(即计算机技术)作为国家审计的必要手段,提供准确的数量充分的信息,以达到决策科学合理,促进经济活动合理化的目的。

3、审计实务和执行的规范性,即审计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制度化

从总体上看,现在审计署制订了38个审计规范,《审计法实施条例》也颁布了,应该说国家审计的法制化,规范性建设已经初步形成。但面对审计环境的变化。还有差距,还要加快改进、完善,这就是李金华审计长所讲的“人、法、技”中的“法”的问题。因此,跟踪分析审计服务市场,了解社会的要求及其变化,使审计提供的职能作用更有价值,以此作为审计规范和审计准则制定的方向,保障我国市场经济、可持续发展发挥更大的作用。当前在审计实务执行过程中受行政长官的言语和口头文件影响,而法定的基本工作任务却往往被忽视。国家审计发展将更多体现现代审计的思想、观念、概念(如内控了解、测试、审计重要性、审计风险、审计抽样、审计质量控制、职业道德、法律责任等),技术性和可操作性将更科学化、系统化。在审计准则方面除保持国家审计的特殊性外,将在与社会审计相同部分内容方面协调统一,并与国家审计准则接轨,为我国国家审计的进一步发展奠定高起点。同时,发展方向由对形式和程序的规范向注重内在质量和内容的规范转变,由模糊定位的审计评价向有量化标准的审计评价转变,以规范审计管理、业务人员的行为,从而改变审计质量团审计人员业务水平的差异和思维方式不同而难以达到理想的要求,对审计质量的考核和控制因无硬件性的衡量标准而流于形式的状态。审计实践中,对时过境迁的与建立市场经济体制有悖的法律条文应及时调整和建立严格的审计质量责任制,来加强规范化建设。

4、审计服务向多维审计方向发展

充分发挥国家审计的优势和职能作用(监督、鉴证、评价三大职能作用),实现宏观服务层次上的突破,是国家审计发展的又一个基本趋势。在审计立项上,由“微观——宏观——微观”的思维方式向“宏观——微观——宏观”的方式转变。从宏观经济的整体态势,结合本地区和部门的经济特点,紧紧围绕“两个转变”,来找准审计方向和重点,并以审计重点为轴心合理确定审计覆盖面,根据审计中发现的问题,修正对宏观的认识,确定今后的审计项目。在条块分割审计的基础上,向加大行业联审方面转变。随着经济的发展,资金、技术等生产要素突破了行业和地区的限制,不断地流动和组合。对此,如果审计仍以分工为标准、孤立地、非系统地监督某一行业、某一地区的经济活动,就难以找到系统运行的症结。因此,

在行业审计分工的基础上,实行部分专题的联合审计,是国家审计的一个发展方向,这样便于发现区域性的问题。由单纯的微观审计向微观审计与宏观监控相结合转变,在微观审计过程中,注意将微观审计对象纳入宏观监控目标的坐标系中考察,揭示其发生的偏差。同时,在微观审计的基础上,做好后勤总体会成工作,充分利用审计接触面大、信息多、资料实的优势,对审计资料作出全面系统的分析,从宏观与微观的结合中得出某一时期该地区经济状态的宏观的结论。在审查财务收支的基础上,向管理体制与内控制度、风险控制的有效性审查延伸,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52182/

推荐访问:山东省审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

热门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