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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存在的问题

时间:2017-02-26   来源:生活常识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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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嫁女存在的问题(一):“出嫁女”问题之我见

“出嫁女”问题之我见

随着我国城镇化和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大量城中村、城郊村的耕地被征用为建设用地,农民原本赖以生存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已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村、组集体得到的土地征用补偿费就成为农民新的生活来源。

由于资源的有限性和需求的无限性,如何分配利益就显得尤为重要。土地被征用前,有《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制,土地的分配严格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被征用后,如何分配土地征用补偿费,是以户为单位还是按人头分配?相关法律法规并没有给出明确的依据。这就使得各地在分配土地补偿费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在分配人群、分配比例、分配数额等方面上不尽相同。但几乎在一点上却不谋而合,那就是拒绝或限制“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不给予或压低“出嫁女”集体经济待遇。“出嫁女”问题由此而来。

一、“出嫁女”问题的背后分析

“出嫁女”,特指农村中农业户口的女性与其所在村组以外的男子结婚,而无法将户口迁出或不愿将户口迁出本村组的妇女。按传统习俗,女性在结婚后跟从丈夫居住,户口也迁至丈夫所在村(招赘女婿除外)。这一习俗延续了几千年,

直至改革开放前。改革开放后,中国的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迅速加快,国家和政府的开发政策和先天地理位置改变了一部分地区的农村以耕地为生的传统命运,土地被国家或企业纷纷征用。靠土地征用补偿费,这些村走上了快速致富之路,村民经济待遇也大幅提高。当丈夫所在村的经济待遇低于本村时,很多女性在结婚后就不愿意将自己户口迁出,想继续享受原村丰厚的土地补偿费分红。但蛋糕总量是固定的,少一个人就意味着多分一块蛋糕,多一个人就意味着少分一块蛋糕。基于人性天然的趋利避害的本能,村集体表决的天平自然不倾向“出嫁女”。问题就来了,“出嫁女”到底应不应该与其他村民一样享受同等的经济待遇呢?

(一)肯定“出嫁女”权益之理由

1、男女平等的人权理念

人人生而平等,男女生而平等。经过多年的宣传教育,这一人权理念已为大多数人所接受。一个文明的国度,男女平等是最起码的底线和红线。社会主义国家更应树立男女平等的典范,无论在任何方面对女性的歧视,都是对基本人权的挑战,对社会文明的玷污。“出嫁女”不应因为婚姻而影响到最基本人权的享有,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没有理由剥夺“出嫁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

2、政策法规的充分肯定

上至国家最大法《宪法》,中至普通法《土地承包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下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通知》,从立法机关的法律法规到司法机关的司法解释,再到行政机关的政策决定,保护“出嫁女”的土地权益是党和国家一贯的、明确的立场和态度。任何与《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相抵触的规定都是无效的。村规民约尽管应得到尊重,但也存在多数的专制的风险和少数人的基本人权被侵犯的危险。多地针对“出嫁女”制定的村规民约严重侵犯了女性的基本人权,与国家法律法规明显抵触,理应被废止。

3、村、组土地的集体属性

我国宪法第十条明确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土地的集体性意味着土地属于所有村民共同所有,共同经营、共同受益。在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时,尚能按人头分配土地,在不需要劳动投入就能获得受益的时代,更应如此。只要是村、组集体的一员,不管男女,不分老幼,都应平等地分享土地上的受益。“出嫁女”的户口仍在本村、组,属于村、组集体的一员,就理所应当地分享土地补偿费。

(二)否定“出嫁女”权益之理由

1、根深蒂固的传统习俗

我国传统的婚姻习俗是“男婚女嫁”,女性出嫁后随丈夫居住,户口也跟随丈夫走,其在原村、组享有的土地权益将

转移到丈夫所在的村、组。这样,男方始终是固定的,女方始终是流动的,这也就是著名社会学家费孝通先生所说的社会继替单系偏重规律。由于传统的以男性为主导、女性为从属的家庭结构、社会结构没有发生根本的改变,于是现实中,社会继替表现为父系偏重继替。在费孝通看来,这种社会继替规律是人们为节约成本的理性选择,因为土地权益的继承、分割往往是很困难的,有所偏重有利于社会稳定延续。再者,女性的土地权益的流动形成了一个良性循环,其原来的土地权益由新嫁来的女性享有,其去填补刚嫁走的女性空出的土地权益,这类似于一环接一环的接力,最终,没有一个女性的土地权益被剥夺。一旦有人嫁走后仍享有原来的土地权益,势必会打破这一循环链条,意味着新嫁来的人的土地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一提到传统习俗有人就认为是封建糟粕,必须摒弃。这种简单的思维是不可靠的,之所以会延续千年,必然有它的合理之处。遵从社会继替单系偏重规律的“男婚女嫁”和“从夫居”的传统习俗对维护农村的正常延续秩序具有重要作用,“出嫁女”背离了社会继替单系偏重规律,打破了村、组之间的土地平衡,扰乱了土地权益流转秩序,理应要予以否定。

2、村民组织的自治属性

《村民组织法》第二条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

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第二十七条又规定规定:“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这就说明,村民组织有权对涉及全体村民切身利益的事项时,进行民主表决,制定绝大多数村民满意的村规民约,否则,就称不上自治。尽管《村民组织法》规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但在“出嫁女”问题上,各地之所以能制定出一致的村规民约,说明不给予或少给予“出嫁女”土地补偿费不简单是村民无知、贪图私利、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恰恰是高度自治的表现。即使村规民约被认定无效,法院判决支持“出嫁女”的土地权益,但法院执行起来阻力重重,却无法执行或很难执行,原因就在于村民自治,没有绝大多数村民的同意,任何人都无法从集体收益中拿出一分钱。强制执行当然可以实现“出嫁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很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出嫁女存在的问题】

综上所述,“出嫁女”的土地权益受法律保护,但现实中却难以实现,“出嫁女”的大量上访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不论是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出发点,还是站在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立场上,我们都应敢于面对“出嫁女”问题,勇于探求适合我国情、村情、民情的解决路径。

出嫁女存在的问题(二):传统外婚制下娘家与出嫁女关系问题的再认识

【出嫁女存在的问题】

传统外婚制下娘家与出嫁女关系问题的再认识【出嫁女存在的问题】

杨华

【专题名称】妇女研究

【专 题 号】D423

【复印期号】2012年01期

【原文出处】《南方人口》(广州)2011年5期第17~26.16页

【英文标题】A New Perspective of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Married Women and Their Parents' Family under the Traditional Exogamy

【作者简介】杨华,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9

杨华,男,法学博士,华中科技大学中国乡村治理研究中心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农村妇女与农村社会学。

【内容提要】 针对传统外婚制下娘家与出嫁女的关系,存在两种相互对立的分析路径,一

种是宗族模式的分析路径,认为姻亲关系从属于宗亲关系,出嫁女与娘家没有关系或存在弱关系;另一种是实践主义的分析路径,认为出嫁女与娘家的关系并不是如宗族模式说的那样僵化,而是具有建构性特点,出嫁女与娘家的关系分割了宗亲关系。本文从出嫁女归属的角度,认为在传统外婚制下,娘家与出嫁女的关系具有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层面,而且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娘家是出嫁女归属于夫姓家庭、家族和村落的坚强后盾,娘家针对女儿及其婆家的一系列行为,诸如督促和支持女儿归属于婆家,敦促婆家接纳女儿,无疑都是为了女儿更好地在婆家立足,更好地归属于夫姓家族和村落。从出嫁女归属的角度,去探讨出嫁女与娘家的关系、姻亲关系,以及妇女与娘家、夫姓家族和夫姓村落的关系状态,是一个全新的视角。

There are two competing approaches to studying the relation of the married women with their parents' family under the traditional system of marriage: One is clan model regarding the affinity relations by marriage subject to the clan and the married women's bearing weak even no relation with their parents' family; the other one is the activism model holding that married women's and their family enjoy a relation constructed by them instead of a rigidified relation as declaimed by clan model, the married women divide the clan relations. Under the traditional system in present China, their parents' family of married women can play a very active and initiative role in maintaining

marriage, parents family is a strong backing supporting the married woman to live in their husband's village. The actions taken by their parents family against the married women and their husband including his family can help married women to be accepted by their husband' family, clan and village, for instance, the married women's parents family can persuade their daughter to build good family relation in her husband family, while they can also urge their married women's husband and his family to accept their daughter. This new perspective of the married women's ownership can help to explore the relations between married women and their family, the marriage affinity, the

relations between the married women and their husband's family and villages.

【关 键 词】外婚制/娘家/出嫁女/归属Exogamy;Married Women;Parents;OwnershipEE312UU8660942

[中图分类号]C92-0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13(2011)05-0017-10

一、前言

学界对传统外婚制下娘家与出嫁女关系问题的理解,嵌入到对姻亲关系的研究中,出现了两种不同的分析路径。一种是宗族模式的分析路径。它将姻亲关系作为相对于父系继嗣关系的“副关系”来分析,主要关注它与父系集团和父系原则的关系(李霞,2005)。该研究倾向于认为,姻亲关系对父系原则具有潜在的冲突。弗里德曼(1989)认为,婚礼这一仪式表明新娘的身体、生育力、家务服务向丈夫家庭的转移,她从此在财产关系和法律意义上都与娘家没有关系,而且娘家就丧失了对她的大部分权力,她如果成为寡妇,她的再嫁也由婆家决定。

但一些学者通过观察农村亲属制度的实践而非制度层面,从而对弗里德曼的观点产生了质疑,可概括为实践主义的路径。植野弘子(2000)认为,出嫁女这种向丈夫宗族的转化与同化并不完全,即使在作为象征转换结束的婚礼上,一些礼仪也仍然标志着新娘与其出身家族继续联系的纽带。Ahern(1974)发现,娘家对出嫁女仍然保留着一定的权力,这种权力在一些仪式上得到象征性的表现,譬如娘家在女儿夫姓宗族的一些礼仪场合具有较高的地位,在妇女做寿和她的葬礼上娘家人的尊贵地位更是体现了娘家的权力。

朱爱岚(Judd, 1989)通过论述出嫁女与娘家的关系,认为情感因素对于“娘家”而言,较成员资格和财产更为重要。古迪(Good, 1990)认为,对出嫁女来说,亲属制度并不完全是父系的,不能忽略妇女与娘家之间的关系以及她们从这种关系中获得的力量。李霞(2005)则干脆认定娘家是出嫁女建构小家庭不可或缺的可利用的关系资源。刁统菊(2007)认为姻亲关系是对婆家、夫姓家族的离心力。阎云翔(2006)发现,农村家庭分家之后,姻亲的重要性有所增加,甚至许多人将姻亲看得比宗亲还重要。李银河(2009:135)也注意到,由于男权制残留的结果,仍有六成以上的农民认为宗亲关系重于姻亲关系,但出嫁女与娘家的联系有越来越密切的趋势。

实践主义分析路径看到了出嫁女与娘家关系在实践和行动中的复杂性、灵活性,以及它与制度层面表达的不一致性;却未能揭示出这种关系特性背后的动力因素,即出嫁女的归属。

根据笔者在湘南传统村落调查的经验,女儿出嫁之后,跟娘家的关系在制度层面是亲戚与亲戚的关系,在生活层面则因为情感的联系而保持着较为密切的关系。在这种关系格局下,出嫁女如何把捏与娘家、婆家的关系及各自的轻重,以完成自己对夫姓家族与村落的归属;同时,出嫁女在归属婆家的过程中,娘家扮演着什么样的角色,是文章要考察的核心问题。文章认为,在传统外婚制下,娘家在处理与出嫁女的关系上,并不是被动的,而存在积极主动的层面,且具有极强的目的性和针对性。娘家是出嫁女归属婆家的坚强后盾,娘家针对女儿及其婆家的一系列行为举措,诸如督促和支持女儿归属婆家,敦促婆家接纳女儿,无疑都是为了女儿更好地在婆家立足,更好地归属于夫姓家族和村落。

本文基于2006年7-8月和2009年4-6月对湘南地区两次参与式调查的材料写作而成。湘南位于南岭山脉的湘赣粤交界处,自然条件封闭,自古形成以血缘为纽带,以上敬

祖宗、横联族谊、守望相助为依归聚族而居的家族社会结构(杨华,2010)。笔者主要调查的村落是水村,同时还走访了该区域内其他村落,总计访谈60名16岁至89岁的妇女,20名18岁至85岁的男子。水村地处湘南最南部,地势较低,共有338户,1760人口,户均

5.2人,辖12个组,分布在8个自然湾,其中5个自然湾为杨姓村民居住,其余皆为曾姓自然湾。杨姓与曾姓人口对半,两个姓氏即为两大宗族,自古有通婚和竞争的习俗。

二、传统外婚制下娘家与出嫁女关系的制度规定

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叙述妇女与娘家的关系,一个是娘家如何对待出嫁女,二个是出嫁女如何看待和体验与娘家的关系。

妇女在婚姻仪式中,已完成了在身份与角色上对娘家“外部化”,脱卸娘家色彩进入婆家,便因此携带上了丈夫家族、村落的印记。因此,对于娘家而言,出嫁后的女儿就是外姓家族的人,在信仰层面就具有外部人的危险特质(李霞,2002)。这一点在妇女生育上体现得很明显。

按照水村当地的风俗,妇女生小孩必须呆在婆家,在娘家生小孩会带来各方的恐慌。娘家人认为,小孩是妇女婆家的人,到娘家出生自然就将婆家的邪气带到娘家来了,这样会给娘家、家族和村落带来晦气,不仅娘家父母不会答应,娘家村落里的人也不愿意。婆家则认为,在妇女娘家生下的小孩,不可避免地粘带上了外族人的邪气,这对于婆家来说是危险的。

避免的措施很多,其中一个是快到临产的那段时期,婆家、娘家都会让妇女少回娘家,以防意外。如果妇女在娘家“发作”①,且娘家与婆家相隔不是很远的话,即便是深更半夜也会把她送到婆家。而若实在送不回婆家,必须在娘家生下的话,也得在侧房或医院接生,且生小孩后,母子在一个月内不进娘家的堂屋。这些措施无非是要将外人连同邪气挡在家门之外。如今,由于外地婚姻,或未婚先孕,在娘家接生的越来越多,而将一月内不登娘家堂屋的规矩展演得淋漓尽致。

在制度层面,娘家也不再把出嫁的女儿当自己人看待。娘家与出嫁女的实质关系,不再是因为出生、养育而自然天成的父母与女儿的关系,二者之间的连接纽带也不再是做女儿时的血缘亲情,而是“亲家”。娘家之所以还能与出嫁女有关系,完全是因为娘家与婆家结为“亲家”的关系。而且,娘家这个亲戚还不是妇女的亲戚。在与公婆没有分家前,妇女与娘家的关系嵌入于公婆与娘家的关系中,是婆家众多亲戚的一门亲,且不摆在重要位置;分家之后,小家庭最重要的亲戚是妇女的娘家,但也仍不是妇女的亲戚,而是丈夫的岳父岳母,妇女依托丈夫与娘家父母有亲戚关系;等到年老,妇女与娘家的关系,变成了儿子与娘舅家的亲戚关系。

因此,在与自己娘家的亲戚体系中,出嫁女本身不是自主的行动者和主体,她需要依托他人的名分才能与娘家建立关系。在这个关系中,她本身并不是关键,关键的是已经“结亲”,妇女作为中介在完成任务之后就不再重要。事实上,在农村,人们之所以在女儿出生后,无论是不悦还是欣喜,都会接受,通常说的是,“多一个女儿,多一门亲戚”。

娘家把出嫁女当做亲戚,妇女更要把娘家当亲戚。“过人家”在湘南水村,意思就是“走亲戚”,对于妇女而言,一辈子所“过”的“人家”只有娘家。因此,妇女回娘家,就是走亲戚,把娘家当亲戚来走,也就是只能在年节时与娘家有些仪式性的往来,而不能再将娘家当家来住。

在婚后的前两年,妇女除“过人家”外,还有事没事就往娘家跑,有时一次住上十天半个月,还没有把婆家当家,一年大半时间在娘家住,这与妇女从做女儿向做媳妇的过渡期有关,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这种状态显然被人们所理解。但有两点已经改变,一是此时

频繁地走娘家,必须经过公婆同意,在分家之前尤其如此,她的行动并不是十分自由。另一点是,妇女回娘家的心态已经改变。做女儿时,就已经深感父亲的家不是自己的家,出嫁之后,这种感觉就更甚。如果家里只有弟妹的话,尚可毫无顾虑地在娘家吃住,没人会有意见,但如果有兄嫂、弟媳,情况就不一样了,就会有被监视、被排斥的感觉,并可能因此造成娘家的婆媳不和。

妇女对娘家村落的感觉也逐渐淡漠。虽然在口头上,婚后前几年还将“我们湾”自觉不自觉地赋予娘家村落,但许多受访对象称,虽然回娘家村落有亲近感,但每回一次就增加对村落的陌生感。特别是,当妇女生完头胎以后,还频繁回娘家,娘家村落的妇女就会用异样的眼光审视你,会被认为是没有将婆家当家,这是有问题的。因此,随着妇女在婆家逐渐适应,将婆家当家以后,娘家的村落在她们的口头中就不再是“我们的湾”,而是“你们的湾”或“他们那个湾”。如果一个结婚五六年的妇女,依然将娘家村落称为“我们湾”,若被娘家村落的人听到会很别扭,碰到好事者会给予纠正。这时,妇女回娘家的次数也会明显减少,除了年节、父母生日及其他事由,妇女一般不回娘家,即便回娘家,也不会住得太久。如果娘家娘过世后,女儿几乎没事就不上娘家了,即便是年节要过人家,也多差儿女去。 妇女尽管在感情上要与娘家父母、兄弟更亲,但也不能因此一味地顾着娘家、向着娘家。“千百年家门,六十年亲戚”,娘家再亲,至多一两辈人的往来,而家族、村落的家门关系则是永无休止的;“人死人埋,靠家门”,村落的主要生活还是在家族、熟人社会中展开,妇女需要掂量关系的轻重,在娘家、婆家(家族、村落)中选择自己的归属。

妇女要归属于丈夫的家族和村落,就不能依照自己的情感偏好来行事,而须遵循村落既定的行为法则。比如在平常,若非特定“过人家”的日子,妇女从集镇上买回“新鲜”,若只顾着孝敬自己的亲爹娘,而忘了公婆,后者及村里人就会有意见,她们会说,“人家那边有媳妇,要你买什么?”懂道理的娘家娘也会教导女儿,不能冷落了公婆、坏了规矩。若有妇女能将娘家娘接到家里常住,在对待公婆上至少也要“大面上过得去”,才不会遭惹闲话。

在八九十年代,水村与周边村落常常因争夺灌溉、山林、坟地、地界等发生纷争,因不可避免会涉及妇女的娘家与婆家的关系问题。此时,妇女及家庭能回避则尽量回避,能从中调解、化干戈为玉帛更好,倘若不幸,冲突激化到需要妇女及其家庭站队时,明智的选择是,公然站在夫姓村落一边,与娘家划清界限。此举很可能会断了与娘家的亲戚往来,但换来的是,妇女更能被夫姓家族与村落所接受。

虽是亲戚关系,却并非意味着妇女与娘家没有任何权利—义务关系,更不意味着她们的情感纽带被完全否定。一方面,娘家还要承担女儿在夫家某些行为的责任,这与娘家在妇女做女儿时的教导连在一起。女儿在婆家会不会做媳妇,会不会为人处事,遵不遵守妇道,婆家村落对女儿的评价如何等,很大程度被认为是与娘家的“操教”有关。婆家评价好的,娘家有“名气”(声誉),婆家人(家族、村落)到哪都说娘家的好话。若是妇女做得不好,特别是在两性上出现问题,娘家更是摆脱不了干系,主要的责任和骂名都由娘家来承担。因此,娘家仍然对出嫁女儿有操教的责任。更何况,婆家对女儿的任何评论,最终都会影响到女儿在婆家的归属问题,娘家对此不得不操心。所以另一方面就是,娘家出于对自己女儿的情感所依,在日常生活中会操心女儿在婆家的归属问题。父母常念叨,“养个女不指望别的,就指望她能够在婆家好好过日子,不要让做老子老娘的操心。”

三、娘家督促出嫁女归属婆家

父母对自己的子女都有着情感和价值上的期待,对儿子的期待是成家立业、传递香火,这些更多的是价值层面的,情感方面不是很彰显。父母对女儿则完全是情感层面的期待,

没有其他的奢求,只希望她有个好归属。对于尚未完全归属,或归属不好,或难以归属的女儿,父母则需要督促女儿完成对婆家的归属。

对于新出嫁的女儿,操教仍然是必不可少的。女儿每次回娘家,父母首先要问的总是“跟家娘(婆婆)还说得来吧”、“跟家娘相处得怎样”等问题,对于父母而言,这些是他们最急于了解的,他们希望尽快掌握女儿在婆家的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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