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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时间:2018-05-06   来源:历史朝代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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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第一篇_历史上的9月26日

历史上的9月26日

同学们,大家好:

沐浴着凉爽的秋风,带着美好的希望,我们又迎来了新的一天。时间在我们身边悄悄流逝,但是岁月却抹不掉历史的印痕。

大家都知道:今天是2015年9月26日,是一个很普通的日子。但是在历史上的今天,却曾经发生过很多不平常的事情。

1368年9月26日朱元璋到达北京(今开封),改大都路为北平府,在这一年,朱元璋正式开始了明朝的统治,朱元璋是明朝的开国皇帝,是一位有作为的皇帝,明朝在历史上存在了276年。 1841年9月26日 清代思想家、诗人龚自珍逝世,龚自珍是明代思想家,文学家,诗人,为我们留下了“落红不是无情物,化作春泥更护花。”的不朽诗句。

1937年9月26日 中国人自己建造的第一座现代化大桥──钱塘江大桥的铁路桥通车,这是中国交通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

1953年9月26日 画家徐悲鸿逝世,徐悲鸿是中国现代画家、美术教育家,特别擅长画奔马。

1958年9月26日 陈镜开打破举重挺举世界纪录,成为中国第一个打破世界纪录的运动员,他曾经连续九次打破世界纪录,1984年被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三十五年来杰出运动员。

历史上9月26日还曾发生的大事有:

1982年9月26日 中英讨论香港问题。

1984年9月26日 中英草签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

1907年9月26日 新西兰从英国独立,获得主权。

1991年9月26日 美国启用“生物圈2号”实验室。

2006年9月26日 日本安倍晋三就任首相。

同学们,回顾过去,我们接受了一次人生的洗礼。踏着历史的足迹,我们要奋勇前行。把握好今天,拨响理想的琴弦,让我们用勤奋的双手,去书写更多的、历史上的今天!

107班 李俊熠

9月26日 第二篇_9月26日每日金句

9月26日每日金句:

对你说:‘我们去随从你素来所不认识的别神,事奉他吧!’他所显的神迹奇事,虽有应验,你也不可听那先知或是那做梦之人的话……

申命记 13章:2-3节

注释反思:

明明说话得以应验,我们还要提防?为什么?

具有吸引力的领导人,不一定是 神所差派的,摩西警告以色列人要提防假先知,他们引诱人敬拜别神。激励人心的新主张可能悦耳动听,但是我们必须留心那是否与 神的话吻合。若有人说是为 神发言,我们就要留心察看:他们是否讲真话,说真理?是否以 神为中心?他们的话与你所知的真理是否一致?有些人讲真理,令你归向 神;另有些人有说服力,却使你归附他们自己。这些人所讲的虽头头是道,却引领人走上歧途。 神不反对人有新主张,但他也要人慎重。你听到新颖的、吸引人的新主张,要先仔细察验,不要立刻热烈回应。现在到处是假先知,智慧人会用圣经真理来判断。

9月26日 第三篇_9月26日到10月10日学习案例

9月23日(周一)

1、如何正确理解“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刘某于2002年7月大学毕业后与某公司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2004年春节,刘某感到身体不适,同年3月被确诊为胃癌。从2004年4月起,刘某不再上班,住院治疗。到2005年7月,刘某一直住院化疗。2005年8月,公司以刘某6个月的医疗期满,且劳动合同依法顺延后亦届满为由,与刘某解除劳动合同,并停止支付刘某的医疗待遇。刘某不服,提起仲裁。

当地仲裁部门认为:原劳动部1995年实施的《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个月到24个月的医疗期。鉴于一些特殊疾病的医疗需要较长的时间,原劳动部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和《关于贯彻执行<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作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均规定,对某些患特殊病(癌病、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因此,刘某的6个月医疗期虽过,但因其是患特殊疾病,其医疗期应顺延,如果刘某的病一直未治好,其依法可获长达24个月的医疗期(如果经申请获得劳动保障部门和企业的同意,还可以在24个月的基础上顺延),所以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那么,你对仲裁部门的此判决结果怎么看?

案例解析:

仲裁部门对医疗期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法律法规的用语都是非常严重的,我们要准确地理解和把握。对于某些特殊疾病可以延长医疗期的规定,我们认为应把握以下几点:

(1)“可以”不等于“应当”、也不等于“必须”。从词义上看,“可以”表示许可、同意;“应当”表示应该、理所当然;“必须”表示一定要,有命令语气。从法理上说,“可以”没有强制性,“应该”、“必须”都是具有强制性的,这几个词的意义不是等同的。把“可以”视作“必须”,不“可以”就视为“违法”是不对的。

(2)“可以”是有条件的,即“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如果未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或者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不批准,也可以不延长医疗期。

(3)“适当延长”不等于无限延长。本案中刘某的医疗期按规定应为三个月,即从2004年4月至7月,该公司为其延长了12个月,到2005年7月合同期满又延长了1个月。这时公司终止或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应该合法的,也是合理的,并无不妥。如果一定要延长到刘某的胃癌痊愈,那就没有期限了。因此,仲裁说“公司在刘某患胃癌未痊愈就解除其劳动合同是违法的”是不妥的、缺乏依据的。

2、合同顺延到期未续签,职工索要赔双薪,合法吗?

焦女士2010年3月入职某公司,当时双方签订了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并约定其月工资为5000元。之后,焦女士怀孕并于2011年3月20日生产,在产假结束后,其回到公司上班。这期间,双方未再签订劳动合同。

2012年3月16日,该公司给焦女士发了一份关于续签合同的通知,上写明:“你与公司2011年3月所签订的合同,将于2月28日到期。现公司决定与你续订合同,请你在接到本通知后于2012年3月20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人力资源部是否续签。”

焦女士觉得很意外,因为在2011年双方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未再和她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没有到期一说。

为此,她向公司提出补签合同,但公司拒绝了她的要求,并提出要解除双方的劳动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2012年10月,焦女士来到朝阳区仲裁,申请公司支付从2011年3月起至2012年4月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仲裁:法定顺延无双薪 超期部分应补偿【9月26日】

庭审中,该公司提出,虽然2011年3月双方合同到期,但因为焦女士怀孕,公司按照“三期”的规定对她的劳动合同进行了延续,因此不该承担未签合同的双倍工资赔偿。期间,双方因为发生争议,并于2012年4月解除劳动关系,公司也不应承担解约赔偿金。

经审理,仲裁委认为,焦女士和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在2011年3月到期,但她在2011年3月1日至2012年3月19日期间属于女职工的“孕期、产期、哺乳期”期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在上述时间内,双方的劳动合同法定顺延。故焦女士在这段时间内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虽然该公司于2012年3月16日向焦女士发出了《续签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书》,但是双方并未续签合同,且焦女士一直提供劳动至2012年4月,故依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应支付她2012年3月20日至3月31日期间未续签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069元。

案例解析:法定续延不须书面,单位到期需办手续

本案争议点在于双方对女工“三期”的合同法定延续期的认定和处理存在一定误解。

按照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因此,2012年2月28日双方合同到期时,该公司不能终止合同,而选择将合同顺延至焦女士哺乳期的做法完全正确。因此,用人单位不必续签劳动合同,也不由此承担双倍工资的赔偿责任。

虽然该公司在法定延续结束前提出和焦女士续约,但手续却未在法定延续期满前办理完毕,致使双方的劳动关系延续至了2012年4月。在法定延续期结束后,双方必须通过书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否则单位就要承担赔偿责任,这也是仲裁判决公司支付焦女士双倍工资的原因。

因此,针对“三期”女工合同到期顺延的手续,用人单位应在合同到期前及时向员工送达书面通知或续签决定,告知其劳动合同因“三期”而顺延至哺乳期结束,及到期后如何处理劳动关系,这样不仅可以明确双方责任,也避免日后发生争议。

3、公司单方调岗后以员工拒绝到新岗位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郑某系某化工公司,郑某自 2008年1月1日起与某化工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职务,适用不定时工作制,工作地点为北京。2009年3月29日,某化工公司口头通知郑某将其岗位调至山东,郑某并未同意。4月21日,某化工公司则以郑某未到新岗位报到工作,也未向直线经理请假为由通知郑某解除劳动关系。郑某经与某化工公司协商不成,向北京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申请。

案例解析: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只有四种: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本案中,双方未能就变更工作岗位达成一致意见,劳动者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可以调岗情形,用人单位单方调岗后,即以劳动者未到新岗位报道工作旷工为由,即时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及因未及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50%额外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4、“三期”女员工调岗调薪如何进行?

林某是某公司的销售经理,负责华南、华东几个区域的销售工作。入职3年来,林某在部门内一直拥有“金牌销售”的称号。2008年9月,经医生检查,林某已怀有3个月身孕。由于身体素质较差,医生建议林某多休息,尽量少从事劳累的工作。林某向公司主管销售工作的副总裁提出申请,希望公司批准她在本地办公。令林某意想不到的是,她在几天后居然收到一份人力资源部调岗调薪的通知,“员工林某:鉴于你近期及之后一段较长时间内的身体状况都不适合部门销售经理的职位,现公司决定将你的职位调至销售内管,负责销售部门数据统计、后台支持与人员招聘等,工作地点为公司本部,薪酬根据公司职位结构表,由10,000元调整为6000元,自即日起执行。”

这一纸调令让林某大为光火,自己只是希望少出差以保证安全,可公司竟然任意调整她的职位,名义上是销售内管,其实就是因为她怀孕而对她降职降薪。林某要求公司必须恢复她的职位以及薪酬水平。可公司认为,林某的身体状况确实特殊,如果让其继续负责一线工作,不出差肯定不能完成工作指标。但是如果继续工作又会对她的身体产生很大影响,况且她自己也提出不愿意出差。于公于私公司都不敢负这个责任,调岗是对大家都好的一种选择。

公司能否单方做出对林某调岗调薪的决定?对于确实不适合原岗位工作的孕期女员工,公司又该如何管理?

案例解析:

公司应当恢复林某原有的职位,并补发调整后的工资与原工资的差额。详细阐述如下:

1、“三期”期间调整员工岗位必须有合法理由。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7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不能胜任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劳动。怀孕7个月以上(含7个月)的女职工,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在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林某的销售工作显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及其他禁忌性的工作。因此,对于林某目前的状况,公司不能给她安排加班;怀孕七个月时,公司不能安排林某夜班工作,在平时工作期间也需允许其合理休息。但是,林某是否不能胜任原工作且需要调整岗位,还需要有医院的有效证明才能确定。

2、协商一致可变更职位与薪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工作内容与劳动报酬是劳动合同的重要条款。第35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既然法律已经明确规定工作岗位与薪酬都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凡对此调整、变更的,都必须经过劳资双方协商一致的过程才能付诸执行,不能由用人单位或员工任何一方单方做出。

分析完本案后,启发如下:

在医院证明和员工同意的两个前提都不存在的情况下,公司仅以通知的形式告知林某调岗降薪,林某有权拒绝履行,并要求公司将双方的劳动合同恢复原状。但是公司的想法也不无道理,孕期女员工到底如何管理才能兼顾她们的健康和公司的利益?

第一,打下制度基础。

用人单位应根据不同的岗位、职级设计不同等级的薪酬,并在制度或劳动合同中约定“一岗一薪,薪随岗变”,为调岗调薪设置制度依据。

第二,持续性严格考核。

用人单位仍然需要将孕期女员工纳入考核体系,将每一阶段的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当员工的身体状况出现不符合职位要求或者工作内容确实不适合孕期女员工的健康要求的情况时,由管理人员与孕期员工协商进行调岗,并以健康要求与考核结果作为依据。

第三,用人单位也应积极承担社会责任。

女员工是法律与社会保护的群体,孕期、产期、哺乳期又是她们的特殊时期。因此,用人单位应承担起这部分社会责任,在特殊时期给予女员工更多关怀与帮助,对建设企业文化与树立企业形象都会有所帮助,更会提升员工对企业的认同感与忠诚度,从长远利益来看,对企业有所裨益。

9月24日(周二)

5、流产休假算入医疗期内,合法吗?

2006年9月,刘某与一家外资企业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专门从事产品外观设计及广告宣传工作。2007年2月,刘某在逛街时不慎摔了一跤,造成髌骨骨折,住院治疗了两个半月才算基本痊愈。出院后,刘某立即上了班。6月份刘某怀孕不满3个月便流产了,不得已休了20天的假。20天后,刘某刚上班便接到企业人力资源部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理由是刘某半年内累计休病假3个多月,超过了她应享受的3个月的医疗期。该企业的做法对吗?

案例解析:

该企业的做法肯定错误。我们首先来了解一下什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在本案中,医疗期是否届满是争议的关键。如果超过医疗期,且刘某符合既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企业另行安排工作的条件时,企业有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1款的规定依法解除刘某的劳动合同。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3条的规定,刘某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而医疗期只适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两种情况,对于流产并不适用。按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据此,流产享受的产假自然不能与病假的医疗期混同,因而本案中的企业将刘某的病假和流产产假都记为医疗期是不对的。刘某实际休的病假并未超过3个月,故该企业解除刘某劳动合同的决定于法无据,应当依法予以纠正。

6、多次医疗期该如何计算?

2009年1月1日,张乙入职B公司,劳动合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2010年7月9日,张乙因意外受轻伤导致骨折,医院开具了病休证明,要求张乙休假3个月。公司同意了张乙的病假申请,张乙从2010年7月9日至2010年10月8日休病假。休完病假痊愈后,张乙又回公司上班。2010年11月28日,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在清理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中,发现张乙的劳动合同即将到期,询问公司领导意见后决定不与张乙续签劳动合同。因此,人力资源部提前一个月通知张乙:公司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但是第二天,张乙就拿着医院开的诊断证明说患有肺气肿,要求再休息三个月的医疗期。公司人力资源部不知道张乙是否应该再次享受医疗期,也不知道公司能否终止与张乙的劳动合同?

案例解析:

张三的医疗期应为3个月,从其病休第一天开始,开始计算病假天数,并且确定医疗期周期,医疗周期应为6个月。因此,医疗期的计算周期为2010年7月9日到2011年1月8日。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不满3个月,则属于本次医疗期未满,同时这个医疗期也随之结束,计算办法“归零”,下一周期仍然要从张三下一次病假时开始记录。如果在此周期内病假累计满3个月(无论是否同一病因或是否一次还是多次请病假或是当年度还是跨年度,只管病假累计期是否已满),则医疗期满,即使其还未痊愈,在这一周期之内也不能再享受医疗期。其要享受医疗期的,只有等到下一个周期后才可以。张三病休3个月,病休到2010年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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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6日 第六篇_(CCAA)ISO9001:2015转版全国统一考试2015年9月26日 试题及答案

中国认证认可协会(CCAA)ISO9001:2015转版全国统一考试2015

年9月26日

一、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40分)

1、组织应对所确定的策划和运行质量管理体系所需的来自外部的形成文件的信息进行适当的(B),并予以保护,防止意外更改。

(A)发放并使用

(B)标识并管理

(C)授权并放行

(D)保持可读性【9月26日】

2、ISO 9001:2015标准指出对外部供方的信息,在沟通之前所确定的要求是充分的,其沟通内容,不包括(C)。

(A)所提供的产品、过程和服务

(B)能力,包括所要求的人员资质

(C)对外部供方的绩效控制与管理 (D)拟在外部供方现场实施的验证或确认活动

3、组织的知识是指组织从其经验中获得的特定的知识,是实现组织目标所使用的共享信息。其中内部来源的知识可以是(B)。【9月26日】

(A)产品标准

(B)从失败和成功项目得到的经验教训

(C)学术交流

(D)专业会议

4、ISO 9001:2015标准7.3条款特指人员意识,要求组织应确保其控制范围内相关工作人员知晓(C)。

(A)员工高超技术

(B)员工对企业的贡献

(C)偏离质量管理体系要求的后果

(D)企业高质量高效益

5、组织在确定与其目标和战略方向相关并影响其实现质量管理体系预期结果的各种外部和内部因素。可以不考虑下列哪个因素(C)。

(A)技术和文化

(B)市场和竞争

(C)环境监测能力

(D)知识和绩效

6、ISO 9001:2015标准要求,设计和开发输入应完整、清楚,是为了(C)。

(A)满足设计和开发输出

(B)满足设计和开发评审

(C)满足设计和开发的目的

(D)满足设计和开发控制

7、组织环境指对组织(B)的方法有影响的内部和外部结果的组合。

(A)经营和决策

(B)质量管理

(C)建立和实现目标

(D)管理

8、法定要求是(B)强制性要求。

(A)标准规定的

(B)立法机构规定的

(C)立法机构授权规定的

(D)约定俗成的

9、创新是新的或变更的实体实现或重新(C)。

(A)定位作用

(B)合理管理

(C)分配价值

【9月26日】

(D)使用价值

10、在组织和顾客之间未发生任何交易的情况下,组织生产的输出是(A)。

(A)产品

(B)过程

(C)服务

(D)活动

11、人为因素是对考虑中的实体的(D)。

(A)人为参与影响

(B)人为误差

(C)人为的作用

(D)人为影响特性

12、依据ISO 9001:2015标准,关于“领导作用”,以下说法正确的是(C)。

(A)最高管理者应制定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B)最高管理者应审批质量手册

(C)最高管理者应支持其他管理者履行其相关领域的职责

(D)最高管理者应合理授权相关人员为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性承担责任

13、依据ISO 9001:2015标准,关于“基于风险的思维”,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应识别风险,并致力于消除所有风险

(B)最高管理者应促进对存在的风险和机会的充分理解

(C)顾客的需求和期望是影响组织风险评估的唯一和最重要因素

(D)风险评估是操作层面的活动,最高管理者不必亲自参与

14、关于质量方针文件的分布,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A)。

(A)作为组织最高层次的文件,应确保其保密性

(B)适当时,利益相关方可获取

(C)对于质量方针表达的意图和方向,组织应有统一、受控的解释

(D)应传达到所有在组织控制下工作、代表组织工作的影响质量的人员

15、关于岗位职责和权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对于过程较为复杂、规模较大的组织,某一种岗位可由多人承担

(B)一人担当多种岗位不应被允许

(C)对岗位授权的原则取决于岗位的职级,职级越高,权限范围越大

(D)各岗位和职责的定义应以资源利用最小化为基本原则

16、依据ISO 9001:2015标准,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C)。

(A)对适用于组织确定的质量管理体系范围的全部要求,组织应予以实施

(B)质量管理体系应能确保实现预期的结果

(C)外包活动由外包方控制,不在质量管理体系考虑控制的范围内

(D)考虑组织业务过程、产品和服务的性质,组织质量管理体系可能覆盖多个场所 17、关于组织的利益相关方对组织的质量管理体系的需求和期望,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

(A)他们通常与顾客需求和期望是一致的,因此只要满足顾客需求和期望,其他方也可满足

(B)各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可作为对于持续满足顾客要求和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的风险评估的输入

(C)当各方需求和期望有冲突时,以顾客要求为准

(D)以上都对

18、物流公司拟在某城市港口建立危险化学品的进口供货基地,该公司对周边商户、居民社区、道路、河道与水库、地区气候等信息进行调研,并分析法律法规对于危险化学品存储和运输的要求。该场景适用于ISO 9001:2015标准的哪个条款?(C)

(A)5.1.2

(B)6.1

(C)4.2

(D)与ISO 9001:2015不相关

19、关于质量目标,以下说法不正确的是(C)。

(A)质量目标可以表述为各职能、层次和过程质量方面拟实现的结果

(B)质量目标是战略性目标,也可以是操作层指标

(C)质量目标是量化、可考评的

(D)质量目标应与质量方针一致

20、依据ISO 9001:2015标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

(A)最高管理者应支持各职能管理者在自己职责范围内的领导作用

(B)最高管理者应在各职能区域发挥其领导作用,各职能管理者应对此予以支持

(C)最高管理者应为各管理职能区域设立管理者代表,以支持这些职能区域的质量管理体系

(D)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各职能区域分别建立质量方针

【9月26日】

21、理解相关方的需求和期望,组织应确认(A)。

(A)对质量管理体系有影响的相关方

(B)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

(C)产品和服务的特性

(D)组织的经营战略

22、针对术语“产品和服务”,表述不正确是:(D)

(A)在大多数情况下,“产品和服务”作为单一术语同时使用

(B)包括所有的输出类别

(C)包括硬件、服务、软件和流程性材料

(D)产品和服务不存在差异

23、质量管理体系(A)时,组织应考虑到4.1所描述的因素和4.2所提及的要求,确定需要应对的风险和机遇。

(A)策划

(B)实施

(C)检查

(D)改进

24、以下描述中,关于质量管理体系策划未包括(C)。

(A)质量目标及其实现的策划

(B)改进应对风险

(C)制定质量方针

(D)变更的策划

25、不属于风险和机遇方面所做的策划是(D)。

(A)应对风险和机遇的措施

(B)如何将措施融入质量管理体系过程并实施

(C)如何评价这些措施的有效性

(D)变更的策划

26、机遇可能导致新的实践,推出新产品,开发新客户,建立合作伙伴关系,使新技术以及其他理想的和可行的情况,用来应对(C)的需求。

(A)组织

(B)顾客

(C)组织或其顾客

(D)组织和其顾客

27、一个生产型上市企业,下列不属于组织控制范围内从事影响质量绩效工作的人员有(A)。 (A)股票持有人

(B)文件资料管理人员

(C)售后服务人员

(D)产品的设计开发人员

28、(C)属于ISO 9001:2015标准要求组织确定、提供维护信息和通讯技术。

(A)智能化生产设备

(B)监视和测量资源

(C)服务业网上采购

(D)保安监控系统

29、形成文件信息的作用是(D)。

(A)为产品符合要求和过程有效提供证据

(B)为审核提供依据

(C)需要时可追溯

(D)(A)+(C)

30、ISO 9001:2015标准7.14“过程运行环境”可以包括(D)。

(A)工作场所温度湿度

(B)半成品库的通风和防潮条件

(C)工作区域布置和合理性

(D)以上都是

31、以下不属于“设计和开发输入”应考虑的内容的是(B)。

(A)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B)产品说明书

(C)组织已经承诺实施的标准或行为准则

(D)由于产品和服务的性质所导致的潜在失效后果

32、依据ISO 9001:2015标准8.7条款以下正确表述的是,不合格输出控制的目的是(C)。

(A)防止不合格品的发生

(B)防止类似不合格品的再次发生

(C)防止不合格输出的非预期使用

(D)防止不合格品的非预期使用

33、依据ISO 9001:2015标准8.3.4条款,以下错误的是(A)。

(A)组织对设计和开发过程进行控制活动就是评审、验证和确认

(B)评审的目的是评价设计和开发的结果满足要求的能力

(C)验证的目的是确保设计和开发输出满足输入的要求

(D)确认的目的是确保产品和服务能够满足规定的使用要求或预期用途要求

9月26日 第七篇_9月26日国旗下讲话 心怀祖国

9月26日国旗下讲话 心怀祖国

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今天我演讲的题目是《心怀祖国》!

“起来,不愿做奴隶的人们,把我们的血肉,筑起我们新的长城……”耳畔每每响起这国歌声时,内心总会涌起无限的激动与感慨。 曾经,我们的国家是世界上最繁荣的国家,曾经的四大文明古国之一。五千年的灿烂文化,无不会使我们自豪、骄傲。曾是天之骄子的祖先,在丝绸之路上留下了足迹,在航海之路上留下了壮举,在文明传播之路上留下了造纸术和印刷术……从古至今,有志之士总是在为国家的兴盛而奔走、操劳,有道是“天下兴亡,匹夫有责”。

但处鸦片战争以起,中国硝烟弥漫,国力衰落,民众生活困苦不堪。一系列系列战争的洗礼造就了现在的新中国。新中国在积贫积弱的情况下,用了60多年时间来开拓奋进,才有了今天的盛景。

如今,作为高一新生的我们是祖国未来的栋梁,更应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读书。为了这个目标,我们可以做到以下几点:

一、做到自觉、自律、自省,尤其是要每天多反省自己的得与失。

二、做到“静以养身,俭以养德”,来提升自己的修养。

三、积极乐观地面对学习,在学习上做到认真、专一、坚持。

四、为人处世要平和,与人相处要懂得谦让。

五、尊师重教。

以上几点是我发自内心的肺腑之言,希望能与大家共勉。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42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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