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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土地

时间:2018-04-28   来源:手抄报内容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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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户土地 第一篇_农村土地确权及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及常见问题

一、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二、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 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

地。

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如何确定?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五保户土地 第二篇_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南

农村五保供养政策指南

1、问:哪些人可以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指依照《婚姻法》规定负有赡养、抚养、扶养义务的人。

2、问:如何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评议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必要时,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可以进行复核。申请人、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应当配合、接受调查,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3、问:申请农村五保供养待遇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答:本人申请书、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家庭收入状况证明等。

4、问:农村五保供养包括哪些供养内容?

答:(一)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二)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三)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四)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五)办理丧葬事宜。【五保户土地】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的疾病治疗,应当与当地农村合作医疗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相衔接。

5、问:农村五保供养有哪些形式?

答: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在当地的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集中供养,也可以在家分散供养。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形式。集中供养应符合下

列条件:一是五保对象本人自愿;二是五保对象本人没有精神病和传染性疾病;三是五保对象所在镇乡(街道)的农村敬老院有可供安排的集中供养床位。

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供养服务;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由村民委员会提供照料,也可以由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提供有关供养服务。

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供养服务协议,保证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

村民委员会可以委托村民对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提供照料。

6、问:哪些情形应当停止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答:五保供养对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经村民委员会审核,送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注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收回其五保供养金银行直补卡(存折),终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有了法定抚养义务人,且法定扶养义务人有抚养能力;

(2)重新获得生活来源;

(3)已满16周岁并且具有劳动能力。

(4)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

7、问:怎样对待五保对象的个人财产?

答:享受五保供养的对象,个人财产可继续归本人使用,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分;其中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其财产交集体经济代管,生活用具可带入敬老院继续使用。五保对象死亡后,有五保供养协议的,其遗产按协议处理;没有五保供养协议的,其遗产由所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继承;五保供养对象因恢复劳动能力或赡养义务人等原因在生前已停止五保供养,并已结清有关费用的,个人财产归本人所有,死亡后由遗嘱继承人继承。五保供养对象死亡后,其承包土地和宅基地归集体所有。

8、问: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法律责任有哪些?

答:违反《农村五保供养条例》的规定,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不予批准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或者对不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的村民批准其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

(二)贪污、挪用、截留、私分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

(三)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村民委员会组成人员贪污、挪用、截留农村五保供养款物的,依法予以罢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重庆市万州区民政局印制

五保户土地 第三篇_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典型政策问题

一、特殊人群的处理

1.五保户:登记给五保户本人,待五保户死亡后,收回做集体机动地处理;

2.承包户分户:以户口簿为准,按照承包地书面分割协议登记,分割意见不一致的,按原承包户登记;

3.离婚:对离婚后在原居住地生活,或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妇女或上门女婿,发包方不得收回其承包地,对其承包地应按照离婚时法院判决书或协议书确定的承包地,依法进行确权登记颁证(不能两边都没地或两边都有地)。

4.全家户口迁出,不管是否转为非农,迁到何处,原则上应保留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其原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依法确权登记颁证。农户自愿申请交回承包地的,可依法收回其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

5.自愿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的,以书面申请为准,有书面申请的,收回集体作机动地,没有书面申请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

6.二轮承包后,分户后与村上签订承包合同,有整户消亡的情况,原则上不允许并户,安继承关系登记。

二、国土方面

【五保户土地】

1.凡属城市规划区内已经征用的土地,不调查、不确权、不登记;

2.宅基地:新建房占用承包地的,撤除旧宅基地后,按承包地登记,旧宅基地未撤除的,不登记(具体由国土部门处理,本次暂按现状调查);

3.设施农业改变了承包地现状(但是未征用的),按生产性用地还是非生产性用地的不同,分别对待:如果属生产性用地,如在承包地内建养猪场、养鸡场等用地,按生产性用地处理,要确权要登记(未办理农业设施确权登记);如果属非生产性用地,如:建设办公房、加工坊的,只调查不确权、不登记,待还耕后作变更登记(调查时备注清楚);

4.水毁、泥石流等造成承包地灭失的,如果能复耕且允许复耕的,要确权要登记;如果无法复耕或不允许复耕的,不确权不登记;

5.村社道路建设已经占用的承包地,一律不确权不登记;

6.公路、铁路建设临时用地,如果属搅拌场用地的,不确权不登记,等待县统一处理;如属堆料场可以复耕的,要确权、要登记。

三、林业方面

1.承包地变为退耕还林地,且享受了退耕还林政策的,一律纳入林业部门管理,办理林权证,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2.原租用农户承包地,后变为退耕还林地的,只能登记为林地,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四、水务方面

河滩地(以及农户新开垦的),原则上属于国有土地,不确权不登记;但是如二轮承包时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可以确权登记;如二轮承包时未纳入承包地登记的,此次不确权不登记。

五、特殊地块

1.自留地:纳入承包地管理,要调查,要登记,但是在证书和登记簿上要注明“自留地”字样;

2.集体机动地:以社为单位,只调查,不登记,不颁证;

3.四荒地:在承包地边拓展开垦的,纳入承包地内一并调查登记颁证;对单独开垦的四荒地,只调查,不登记不颁证;

4.村内农户土地互换的,有书面协议的,按协议登记,无书面协议的,补充协议按承包关系登记,无协议的按原承包关系登记;书面协议一式两份,互换双方均各上交一份;

5.村内农户转让承包经营权的,有转让协议并经发包方(村组)审核同意的,按审核协议登记,否则,按原承包关系登记;经审批后的书面协议一式两份,互换双方均各上交一份;跨村互换及转让的不予支持,按原承包关系登记

6.争议的承包地块:只作调查,暂缓登记。

六、农户及共有人应提供的资料方面

1.承包农户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一份(家庭成员及户头页均需要),户主身份证复印件、承包经营权证复印件,户口簿以机打户口簿为准、身份证正反面复印在一起;

2.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共有人须提供户口簿复印件或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复印件、证明、协议书等必须使用A4纸,便于装订存档。

七、具体作业方面问题处理

1.作业单位作业人员要有强烈的工作责任心,对每个地块必须走到、看到、问到,在调查的时候一定要准确的绘制承包地范围界,避免承包地面积过大或过小的问题,村组干部积极配合监督。

2.土地流转的问题处理:对于权属调查前地块边界已经灭失、现实承包地块由多个承包方共有承包经营权的,应根据承包合同和各承包方相互协商处理,尽可能恢复原地块边界,得到各方认可后分承包方调查。恢复边界确有困难的,由调查员会同相关指界人根据原承包合同的记载,按面积比例划分工作边界,并在《调查表》中注明,摸底调查时备注清楚流转。

3.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使地块边界消失的同土地流转处理方法。

五保户土地 第四篇_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

确权登记特殊情况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和《物权法》、《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的相关法律法规,部分特殊情况可作如下处理:

(1)因自然灾害毁损的土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毁损减少的承包地,无法恢复的,应核减承包地面积。可部分恢复的,按恢复后的实际面积确权登记。

(2)已经消亡的家庭承包户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

(3)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的通知》([1995]国土(籍)字第26号)第二十二条规定:“乡(镇)或村在集体所有的土地上修建并管理的道路、水利设施用地,分别属于乡(镇)或村农民集体所有。”农户私自占用的田间路、沟渠等耕种的土地不能确定为家庭承包面积,应当按照原承包地块测量的面积进行确权登记。

(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约定之外的地块

按照《农业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档案局<关于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的意见>》(农经发【2011】2号)规定,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主要是以现有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查清承包地块的面积和空间位臵,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妥善解决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臵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把承包地块、面积、合同、权属证书全面落实到户,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所以,未依法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不进行确权登记。

(5)户流转的家庭承包地【五保户土地】

承包期内,已经流转的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要区分不同情况进行确权登记:

①以互换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有书面流转协议(合同),且无争议的,在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颁证。无书面协议(合同)的,先由双方当事人签订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并向村集体经济组织备案,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依据变更后的合同确权登记;互换有争议的,待争议解决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②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双方当事人在流转土地时,未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也未变更承包合同的,仍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经原承包方书面申请和发包方书面确认,且无争议的,按照土地流转协议(合同)办理承包合同变更手续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③以转包、出租、入股等方式流转的土地,按原承包户确权登记。

(6)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土地被依法征用

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被全部征用的,应进行注销登记;被部分征用的,应从承包地的地块和面积中予以减除,并进行变更登记,未被征用部分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7)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公益事业占用的家庭承包地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公益事业建设全部或部分占用的农户承包地,应当分别进行注销和变更登记,未被占用的承包地据实测量进行确权登记。

(8)农户因人口数量变化要求增减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第二十七条规定:”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户内人口增减不是调整土地的法定事由,也不符合本次确权登记的政策规定,对该请求不予支持。要以原家庭承包合同为依据进行确权登记。

(9)外出务工人员的承包地

对于常年未归,也未委托代理人又无法联系的外出务工人员,可先查清二轮土地承包状况,按照承包合同登记的四至和面积预留出相应的土地,待联系到承

包户后,再按本次登记的相关规定进行确权登记。对预留期间当事农户没有管理,也未委托他人代耕的,其承包地暂由集体作为机动地管理。

(10)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仍在农村的承包地

承包户全家迁入小城镇居住,但户口未迁出,仍然属于该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户,应当据实进行承包地确权登记。

(11)在城镇落户的承包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方虽然已经迁入城镇落户并居住,应当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按照承包方的意愿进行确权登记。

(12)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承包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故承包户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户口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

(13)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

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承包地受法律保护,是否进行确权登记应当尊重“五保户”的意愿。严禁集体经济组织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

(14)原来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村土地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农办经【2012】19号)的规定,这次承包地确权登记工作,将换发农业部统一格式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证书收回作废。

(1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违反民主议事程序,也未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发包的土地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发包集体土地时,承包方案需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采取招标、拍卖或公开协商方式竞价发包,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需经所在的乡镇政府批准,

【五保户土地】

未依法履行上述程序,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订立的承包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16)农户在未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前提下,私自流转给他人经营的土地

当事人未履行相关法定程序与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订立承包合同的土地禁止流转,双方发生的土地流转行为和订立的流转合同无效,不予确权登记。

(17)流转合同约定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的剩余期限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承包土地的农业用途,流转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不得损害利害关系人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流转期限超过原承包合同剩余期限的流转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建议当事人对流转合同进行修改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8)当事人订立的流转合同约定的标的、期限、四至、位置不明的土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对流转合同标的、期限、四至、位臵约定不明的土地流转行为,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对原合同进行补充完善,达到标准且无争议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19)农户之间买房带地,但合同中对所流转的土地没有做出明确约定 建议双方当事人对所流转的土地补签流转合同,约明地块名称、面积、流转期限、流转费用、惠农补贴等条款,然后,再进行确权登记。

(20)非法倒卖、流转的承包地

“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是指将依法管理和持有的土地使用权,违反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擅自转让给他人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是指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将土地使用权进行倒卖,从而进行牟利的行为。非法倒卖、流转承包地属于违法行为,所涉及的土地不予确权登记,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惩处。

(21)集体经济组织发包土地超过法律规定最高期限的

【五保户土地】

法律规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五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四荒”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十年。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集体资源性资产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期限的承包合同,超出部分无效,应予修改,再进行确权登记。

(22)夫妻离婚后,原承包地确权登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六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妇女与男子享有平等的权利。承包中应当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妇女应当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在对离婚夫妇的承包地处理上,以法院判决为准,未做判决的,按以下原则办理:

①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与其他家庭成员共同作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的承包方,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②1996年第二轮农村土地承包时,夫妻双方作为承包方,其共同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确权登记。

③结婚时,夫妻一方不享有另一方婚前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另一方婚前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另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进行确权登记。

④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让方式流转的土地或以其他方式承包的集体土地,按照夫妻共同财资产进行分割,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变更承包合同,进行确权登记;

⑤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以转包方式流转的土地,确权登记人员为原承包方。

(23)在订立家庭承包合同时,发包方未对土地进行实测,采取“手指地”的办法确定承包地,估数入账,造成面积不准。

“手指地”在承包地块边界四至范围之内的,确认给原承包农户。“手指地”超出承包地边界四至范围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履行期间,承包方在承包地周围私自开垦的土地 在实测土地时,能够明显认定确属承包方违法私自开垦的土地,不准确认给原承包户。一时难以认定是私自开垦还是其他原因造成的,是否确认给原承包户由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决定。

(25)已经改变农业用途的承包地

五保户土地 第五篇_农村土地确权及常见问题农村土地确权及常见问题

农村土地确权及常见问题

董国女

土地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他项权利的确认、确定,简称确权。是依照法律、政策的规定确定某一范围内的土地(或称一宗地)的所有权、使用权的隶属关系和他项权利的内容。每宗地的土地权属要经过土地登记申请、地籍调查、核属审核、登记注册、颁发土地证书等土地登记程序,才能得到最后的确认和确定。2013年1月31日下发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全面开展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董律师根据实际情况,对一些实际拆迁中遇到的问题进行分析。

1、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承包地如何处理?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根据国发〔2014〕25号文件精神,现阶段,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作为农民进城落户的条件。对全家迁入设区市以上转为城市户口,承包地已经交回或收回的,本次不予确权登记。没有交回或收回的,尊重其本人意愿,愿意交回的不予确权登记,不愿意交回的应予确权登记。

2、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如何确权登记?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的相关规定,集体供养“五保户”的承包地应尊重“五保户”的意愿,确定是否进行确权登记颁证。集体不能强行收回“五保户”的承包地作为集体机动地。

3、家庭承包方的代表如何确定?

答:家庭承包方的代表人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人或原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上记载的代表人。前两项规定的代表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因为其他原因无法到场确认的,由农户家庭成员共同推选。

4、其他承包方式的承包方代表如何确定?

答:个人或单位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土地承包方代表是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或承包单位的法人代表。在承包合同上签字的自然人死亡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依照继承法的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协商决定承包方代表。

5、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的确定问题?

答:承包方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应以二轮土地承包时家庭实际人口为基础,已死亡或户口迁出的(如出嫁女、在校大学生、现役军人等)应在备注栏标注清楚。二轮承包到现在,承包户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新增家庭成员,一并作为共有人进行登记,并在备注栏标

注。“与户主关系”栏按照国家规范填写,如本人、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孙子女、兄弟、姐妹、其他等。

五保户土地 第六篇_老土地

【五保户土地】

老人扛着把锄头到田里来了。山村的早晨,太阳还没爬上山头,西天边还只是一抹红,田野上雾气蒙蒙的,刚刚秋收后的田里,散发一阵阵遗留下来的稻香。老人站在田边,呆呆地望着空荡荡的田野,望着远远近近的几个人影。

老人放下锄头。锄头已经磨薄了,泛着白光,它的柄也很光滑,老人的手在上面摸了几十年了。前些年搞责任制,老人没有分到田,成了五保户,老人不用在田里做活了,但他没把工具送人,也没送给自己的女儿,老人只有一个女儿,嫁在十里地的一个村子。

今年,村里人收了秋稻,就不想再种麦了,说明年打算种单季,有几户人家连单季也不乐意种,他们说外出赚来的钱用来买谷吃,不是一样吗。老人听了,摇摇头,摇摇头„„老人回到家里,不知怎么的,就走进屋后的茅棚里,他望着倚靠在墙脚的锄头铁锹,眼里流出一种奇异的亮光。后来,老人向人要了一块田。

这块田不大,估摸四、五分样子。这块田的形状象把弯刀,村里人都叫它“弯刀块”。老人的爷爷就这么叫的。老人下到田里,弯腰翻起泥来,新翻的泥土散着新鲜的气息,扑进鼻来。老人深深的吸了一口,感到很惬意。太阳跳上山头的时候,老人停住了活,坐在田埂上吸烟,老的嘴巴和鼻孔一齐冒烟,咳嗽着,看烟雾在太阳光里消失。老人闭上了眼睛。

他在想他的女儿。女儿昨天来,说要接老人过去住,老人笑笑答应了,但正当女儿给老人整理衣服的时候,他忽然变卦了,女儿劝他,他却发起了牛脾气,死活不愿去,劈手就把衣服从女儿手里夺了下来。后来,女儿抹着泪,走了。走到门口,说让儿子旺旺明天来陪陪外公。

想到这里,老人不出声地笑笑,两边脸颊的皱纹聚到一起。

又接下去翻地。老人翻一下,就呼噜呼噜喘一阵气,老人的力气显得很不足了,手臂酸痛得要命,有时锄头下去,要用好几下力,才把泥土翻上来。新翻泥土,表面光滑滑的,在太阳光里,发着亮。

老人翻到后来,握着锄柄的手不住地颤抖,他索性丢下锄头,一屁股坐在田埂上,老人摸起烟,抖着手,好几下才点着了烟。

“旺旺说好今天来,怎么不来了呢?”老人在想这个问题。“旺旺来了,叫他在前面翻地,我在后面整成畦„”

老人这样想着,抬头来,见太阳已跑到头顶,远远的田野上,稀稀的几个人肩扛着锄头往村里走,走远了,只看见几个点在蠕动。

老人站起身来,晃动了几下,便赶忙扶了锄柄。

老人走远去。他的背驼了。

太阳从正空向西划去,落到西山头,最后就沉到地底下去。整个这段时间,老人再没有

到田里来。

想到外孙来,第二天一大早,就来了。

旺旺今年刚高中毕业,没有考上大学。旺旺长得很高,很瘦。他的脸白净净的,是个近视眼,在学校时,戴着一副眼镜,回家来,他妈把它摘了,说什么务农人戴这个让人笑话。旺旺奈何不了他妈,只好眯着眼走路看人,着实被人耻笑几回。

老人领着外孙到田里来,老人扛着把铁锹,孙子扛着把锄头,今天来的时光比昨天迟,太阳已经露脸了,旺旺动手翻起泥来,他干劲很足,把锄头举过头顶,才落下去,但是他这样做了十来下,便停下来,拉长脖子呼嗒呼嗒喘气。老人跟在旺旺屁股后面,把旺旺翻出的泥块铲碎、捣碎。老人做得很慢、很认真。身后整出的畦,方方正正,不拖泥带水。旺旺看老人这样,笑了。

“其实不用这样仔细,还怕麦子长不好?”

老人停住手中的活。

“„„我们那里种麦可简单呢,种的是‘稻板麦’,它不用挖泥,只要在田里撒上麦粒,再„„”旺旺闭紧了嘴,因为老人正拿眼睛恼恨地瞪着他。

老人说,说得很慢;“吃饭不是搞儿戏,不要偷懒,一份汗水一份收获。”外孙重又翻起泥来,一下一下,狠狠地。

做了一会儿,两人在田埂上坐了下来。老人仍旧吸他的烟。外孙拿手帕擦了擦汗,然后从怀里掏出本书,看起来,老人吸完了一支烟,想叫旺旺起身,但是他看见旺旺看书看得起劲,也就没叫了。旺旺捧着本书,眼睛贴近书面看看笑笑、看看笑笑。老人很奇怪,这书有什么法道啊?老人探过头去,白纸黑字,花花一片,老人摇摇头,笑起来。旺旺忽然抬起头来,喜滋滋地叫:“外公,再过二三十年不用种田了,到那时,粮食由工厂生产出来,象从管道里流水一一样流出来。”

“鬼书,鬼书。”老人骂着变了脸色从田埂上很快地立起身来。

“鬼书,鬼书,”老人骂着,挥着锄头下死劲地翻起泥来。他心里很想念年轻那阵子,那时的力气总也使不完,但那时自己却一分田也没有。

旺旺不做声了。现在他跟在老人屁股后面整畦。他做的活毛毛糙糙,老人不时回过头来看。旺旺做着做着,不小心,铁锹铲着自己的脚趾头,幸好不太用力,但血已流了出来。

“怎么会铲到脚趾头上去的呢?”老人扫了一眼自己身上满是补丁的衣服。“啪”地从衣角上撕下一块破布来。“怎么会铲到脚趾头上去的呢?”老人用那双象松树皮的手,抖抖地给旺旺包括好了。旺旺捧着脚,坐在田埂上。老人也没有做下去了,僵住了似的老手捏着支烟。

老人的手臂和烟卷一齐颤动着,他咕咕哝哝地说着什么,象在叙说着一个梦,旺旺用力地倾听着,终于听清老人说些什么。

老人说:“„„我们那时,嘿,哪有这么惬意,整天做着活,那时不晓得什么叫累。唉,现在这帮年轻的„„”

老人摇摇头,看了旺旺一眼说:“现在这帮年轻的,只晓得贪爽快。有一回,天热得发昏,正中午了,肚子又饿,我挑着两百多斤的谷担,从田头挑到队里保管店,来回挑了二十趟。衣服汗湿得象从水里拎出来„„”

旺旺埋着头,很小心很专心,用手指甲在新翻的光光的泥块上划字。老人的话,他一句也没听进去,好象这是与他无关的事。

老人说完了。“吭吭吭”咳嗽着,吐出一口浓痰来。老人朝旺旺挥了挥手,就把插进泥里的铁锹颤颤抖抖地拔出来,扛到肩膀上,领着外孙回去了。

这片土地刚刚翻过一半的一半。

下午旺旺回自己家里去了。老人藏了那本“鬼书”,不让旺旺带走,老人再没有到田里去。

他病了。

村里人带口信去,女儿赶来了。腰上还系着条围裙。老人病得很重。他咳嗽着,喘息着,声音不知怎么变得沙哑了,变得听不清楚了,满嘴里哆哆噜噜的声音。女儿屏住气,站在老人床边,她的眼睛瞪得大大的,眼光在老人脸上停留了许久。女儿忽然“呜拉呜拉”哭起来,哭得伤心透了。

老人想笑:女儿还是和小时候一样呵,总喜欢哭。她担心我会死掉吧。哈哈,不会的,不会的„„老人的口动了几下,他想对女儿说,但是说不出声音来,老人心里说:“明天去一天,后天去一天,总得整完地了吧,再弄个半天,撒上麦种,嗨嗨„„”

老人眼里闪出一种奇异的光来。他脑海里划过那片土地。

那是怎样一片土地呢,群山环绕着它,群雀从它上空唧唧飞过,轻风吹来吹去,带来泥土的气息和稻香„„

太阳升起来了,照耀着这片古老的土地。

老人走到田野里去,老人走进太阳里去。

五保户土地 第七篇_谈谈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有多处宅基地

谈谈农村村民是否可以有多处宅基地

《土地管理法》第62条第1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农村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中一户农村村民,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如果一户农村村民拥有两处或者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应将多余的宅基地交回所在的集体经济组织安排给其他需要建房用地的农村村民使用。另外,需要建房用地的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时,有关部门只能批准一处宅基地,如果申请建房的农村村民已有宅基地,有关部门就不能再批准新的宅基地

199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但是,在农村中客观上存在一户可能拥有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如某人分家离去之后又继承父母的房屋,这就形成多处宅基地的情况。又如子女成家盖房,申请了一块宅基地,不一定分户,这样一户形成两块宅基地。那么法律是否禁止公民获得两处以上的宅基地呢?若某公民获得多处宅基地,法律会如何处置他?

农村村民建住宅可以申请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但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已经达到或者超过标准的,不得再申请使用宅基地,也不得在农村购买住宅。但由于房地产继承等原因形成的多处住宅(包括宅基地),原则上不作处理,村民可以出卖多余的住宅,也可以维持原状,但不得翻建。房屋损坏后多余的宅基地应当依法收回。

农村村民建住宅用地,由村民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经村民会议讨论,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先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取得农用地转用手续。

农村村民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逐级通知申请用地者,并组织监督实施。住宅建成后,由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用地进行验收,并办理土地登记,核发《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宅基地收费标准要体现多用地多交费,少用地少交费的原则。宅基地面积以户为单位计算,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批准占用的宅基地,超过各区、县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超标准用地的收费标准核定收费;凡不按村庄规划实施建设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符合规划

的;经营性的用地收费应高于生活性的;出租地上物的用地收费应高于自己使用的;低于用地标准的应给予适当奖励。

三、宅基地有偿使用收费标准,由各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农民的承受能力,按下列幅度核定:

(一)符合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按每平方米土地每年○点一元至○点五元计费。属于出租地上建设物或经营性的用地,可适当提高上述收费标准。

(二)超过规定用地面积标准的宅基地,用地面积标准以内的部分按上款计费,超出用地面积标准的部分,按每平方米每年○点五元至五元计费。

本文来源:http://www.gbppp.com/jy/4403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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